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精选6篇)
篇1: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工商监管标志
合同编号:
六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试行)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一年 月
日
联合制定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六安市物业服务。
二、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完全按规划建设,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如甲方不具备交付条件或不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乙方有权拒绝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请用钢笔、水笔等不易退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四、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署确认。
五、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完整。
六、请仔细斟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 1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臵: ;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二);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六安城区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标准》 级服务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自签字合同生效时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开办费用 元。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
支出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八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臵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3、。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甲、乙方不得擅自处分。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 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要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乙方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和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所在工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21、;
22、。
附件三:本物业服务标准
篇2: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甲 方: ; 联系电话:。
乙 方: 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一级 ; 联系电话: 86473031。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地址: ; 建筑面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有:
1、家政保洁、绿化、电路维修、疏通下水道等 ;
2、代订牛奶、送纯净水、代订报纸等 ;
3、组织或协助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第五条 甲方应于 物业交付前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收费方法: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双拼别墅: 元/月·平方米; 独栋别墅: 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
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承担。
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5、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履行交纳义务。
6、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 每季(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
7、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为 整,(小写: 元)。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8、前期介入费用为:十五万壹仟零陆元整,(小写: 元)。在乙方进驻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 户 分摊(与海安相关规定为准)。
2、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12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2、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十四条 会所的用途和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会所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2、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租售权。
3、会所所有人或使用人保证按规划设计用途和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使用会所,需改变会所规划设计用途、约定对外开放范围及服务对象的,需按《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规定执行。
4、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的其他收入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足。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于交付前 日内,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
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第十九条 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甲乙双方签定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
第二十条 物业的承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成并满足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
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水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4、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全部清运完毕,室外无架设临时管线;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已完工退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且临时施工用房已拆除;
6、绿化已按设计要求种植;
7、专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车库、车棚)已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畅;
8、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
9、物业管理区域入口处已设置平面示意标识;
10、共用部位消防设备设施及信报箱、公告栏已按规定配置;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定;
12、物业管理用房已按规定落实。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应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8、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 乙方相关责任:
1、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负责对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有关合同要求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3、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6、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30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购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利益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按应交数额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6、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汇报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4、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6、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9、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地作为彼此联系的通邮地址;业主的通邮地址以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所预留的通邮地址为准;物业使用人的通邮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备案为准。
本合同所述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须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书面征求意见、已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并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对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篇3: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检测等。本文将主要探讨其中的施工合同。
一、资格预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在招标阶段首先要做好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 保证参与投标的单位在资质和能力方面能够满足招标要求, 同时优选出有实力的投标单位, 为评标和定标作好准备工作。资格预审条件可分为强制性和一般性条件, 前者主要包括投标申请单位的法人地位、资质等级、注册营业范围、进期同类工程经历等, 后者一般包括:人员资质、设备情况、财务状况、分包计划等。对于强制性条件的预审应该尽量将潜在投标人控制在同一平台上, 使各潜在投标人具有可比性, 但同时注意不要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8条和第51条的规定, 即不得以不和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于一般性条件的预审应重点审查人员和财务状况, 对人员应重点看拟派项目的人员架构, 因为现在各建筑企业多实行项目负责制, 所以项目班子的能力高低尤其重要。对财务状况的审查也不能忽视, 尤其没有工程预付款, 按照实际施工进度对以完成的工程部分支付工程款,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有一定的资金承受能力, 避免其资金链条过于脆弱而难以为继并降低其抽调项目资金填补亏空的可能,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必须清晰阐明合同双方责任、发包方对质量标准及工期的要求、日后合同分包的方法、各施工单位的工作界限、总承包单位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工作配合以及其他各项合同条件要求等, 已使各投标单位能够按统一的合同条件执行投标, 使投标总价与合同责任及投标风险相结合且可互相比较, 以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变更情况及变更价格计算等要明确, 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等保证条款要明确, 不应仅以标准合同条款版本再加简单的专用条款要求而形成招标文件及进行各类建筑施工合同招标, 而待定标后再具体洽谈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约前发生纠纷通常对招标单位不利。有人认为合同未签订就对自己无约束。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 即不以特定形式或手续为成立要件。但是,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投标人投标提出了要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被承诺,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签订合同是法定义务。此时若双方因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争议, 招标单位拒绝与投标单位签约, 就已经构成违约。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现在优良标准已取消, 但有一些荣誉奖项, 如建筑工程鲁班奖。对于这些奖项是否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须慎重考虑。对于建设单位, 获得这些奖项的好处会给后期项目带来无形资产及荣誉, 但同时会增加投资。应考虑这笔钱花得值不值。
安全文明施工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经济、切实可行的要求, 以便后期工程管理协调顺利进行, 如忽视这些, 会给后期工程管理带来一些失控现象, 还会给后期的合同调整带来麻烦。
四、工期的要求
一般的作法是由招标单位约定一个工期上限, 这个上限应客观并具有指导性, 主要由招标单位的销售安排来确定。同时由投标单位根据其施工经验填报投标工期, 在此基础上确定合同工期。有时投标工期会比招标单位约定的工期上限缩短许多, 这时要看投标工期是否与实际需要相匹配, 否则在确定合同工期时不宜采纳。因为总包自行负责施工的不一定是全部工程, 缩短正常工期会使其他施工或供应单位的时间紧迫而导致其非经济性安排生产, 造成成本增加, 最终会转嫁给招标单位。而且按期投标工期竣工, 可能一些配套设施尚未完成, 工程无法投入使用, 且招标单位接受后增加照看成本, 群体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 应当由各单位工程的具体开工、竣工期限所组成, 如果只笼统地规定一个总工期, 当承包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时, 也难以确定承包单位已经违约。对于工期较长的大型项目, 有必要将总工期分解为若干阶段目标工期。对于工期延误赔偿, 应在合同中做详细的规定, 按定义概念不应规定上限, 否则限制了发包方的权益。
五、结束语
本文简要介绍了现阶段建筑业在施工合同前期粗放式管理造成后期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工作难度加大的特点, 提出施工合同前期管理应具有针对性、详细性、全面性, 为后期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有利支持。
摘要: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前期管理, 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格预审、招标和合同的文件及范本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其针对性、详细性、全面性。
篇4: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关键词:前期物业管理;内容;重要性;关系
一、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或建筑物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保证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项目中能够获得计划的收益,前期物业管理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早期介入
早期介入是物业服务公司衡量建筑质量并确定相关物业服务标准的重要环节,早期介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发商进行小区规划建设时就积极参与其中,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早期介入时期应该掌握的资料有配套项目是否齐备、小区档次是否符合小区定位、小区房屋设施是否功能齐全、设计合理等。早期介入环节,物业管理部门尤其要注意对小区隐蔽工程第一手资料的掌握,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测。
(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小区房屋开售之前,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在小区销售阶段能够同步向业主宣传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等。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签订时,一定要考虑好小区购房者的具体情况,包括群体收入水平、文化程度以及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期望程度等,针对小区的档次定位情况进行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设计和收费标准的拟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对今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协议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提前告知小区业主,能够使购房者自主选择小区及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避免日后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因为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发生矛盾冲突。
(三)小区验收
小区验收工作是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后是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单位,因此保证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是保证业主利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小区验收阶段的房屋资料的整理和验收还是日后开展小区维护和保养的首要资料,是物业能够更好的为业主服务的必要前提。
(四)清场封闭小区
小区在物业验收到业主验收入住这一阶段的清场封闭工作是保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受损坏的重要手段,小区清场封闭之后,应该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设备、车辆、材料的再次入场,如果有建筑施工需要则需要凭借通行证才能准予进入,以防止在业主验收和入住前房屋和配套设施受到损坏。
(五)业主入住验收
业主验收环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业主进行业主共同对房屋室内工程质量及设备使用功能进行验收移交,并仔细检查水、电、气计量表的使用情况,保证业主在交费之日起开始计费。在业主入住验收时,所有的钥匙以及房屋书面材料都要一次性交给业主,未经过业主同意不得擅自预留和复制,自此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和自用部位的使用管理责任正式移交给业主。
(六)小区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为了保证今后物业服务的质量,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要进行小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小区资料应该按照综合文书图标、房屋栋号、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分类立卷按序号归档,并专门储存。
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前期物业管理规定从三章第二十一条开始到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结束,大篇幅的详细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足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视。
(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房屋质量的重要保证
小区物业验收到业主验收入住使用阶段,首先进行工程检验和勘察的就是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作为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单位,其工程验收的技术水平和工程手段比小区业主要更加专业和系统。前期物业的验收工作能够为小区业主把好小区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关,从而保证业主验收使用的房屋及配套措施能够达到工程质量,对保护业主的利益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前期物业管理有利于创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融洽关系
物业管理单位出售的商品是无形的服务,因此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因为服务质量和价格问题与业主产生矛盾和纠纷。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在房屋出售阶段就提前草拟好物业服务条款和价格明细,这种在房屋购买时就公示物业服务条款及价格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在业主入住之后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发生矛盾,有利于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和谐关系的建立。前期物业管理中对物业管理细则和收费明细的宣传和公示还是日后物业工作的基本前提,有利于物业管理正式协议的签订及后续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是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基础
前期物业管理是实施后期物业管理的前提,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诸多困惑和纠纷引发自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例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房屋质量发生的纠纷、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等都是来源于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对物业刚开始使用,物业管理的工作任务相对较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较容易产生纠纷。而前期物业管理中关于物业的承接验收、业主临时公约等具体问题也容易引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
(四)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是保障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能够盈利的前提
前期物业管理需要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从物业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以及可盈利性进行分析,而对物业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可盈利性分析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能够盈利的重要前提。可行性是指拟接管物业与本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该物业的接管能够发挥本企业的物业管理优质。可靠性是指分析该物业的建设是否有保证吗,并且业主的资质条件是否能够很好的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可盈利性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进行物业管理盈利性测算,测算物业的管理能否给企业带来正常利益。
参考文献:
[1] 张桂芳,魏丽丽,范莹莹.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对比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2(04).
篇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统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承担解决查验时发现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 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养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四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8、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面积千分之 计平方米建面积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规定进行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物业管理经费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9、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计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和员工宿舍平方米及员工食堂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由乙方无偿使用;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以上管理用房比例可各地区规定填写)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13、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此条款主要针对外接楼盘,可放在补充协议。)
17、补偿乙方前期开办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浙江一般为6-12元/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方行情拟定)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业主交房前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8、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和楼盘的品质的形象,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甲方进行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楼盘,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20、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21、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22、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23、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5、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6、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7、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分户验收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8、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结合本物业情况,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
保修期满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15、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1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8、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或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费用,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 (注:同第四十九条!)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五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一般为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小区交房后纳入乙方管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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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由乙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2)、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 )规定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公摊
(二)水费: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二次加压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市政办发71号规定
5、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及相关约定
1、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预先缴纳,甲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季度基本物业服务费。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月预先交纳,甲方应于每月月初5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月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3、代收代缴费用 业主应以月为单位按期缴纳,如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期缴纳,乙方无代缴责任,可以停止相关服务。
4、甲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应按欠费额0.3%/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要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规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5、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用水、电、电梯、空调运行费等分摊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房屋转让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及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5、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6、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不承担对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迟交或欠交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迟缴或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产权转让,受让的业主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贰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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