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共3篇)
篇1: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2004-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0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并实行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打劣与扶优相结合,为构筑本市诚信生产、安全加工、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而努力。
(二)工作重点
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与外省接壤部和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切实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格实行“先证后照”与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市境道口和批发零售市场的检查。
二、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非法食品加工窝点得到全面清除;危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止得到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如下:
――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畜产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得到基本铲除;
――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达到100%,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安全市场准许入达到90%;
――经营企业对婴儿奶粉、含乳饮料等儿童食品的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100%;
――整治28个暂时保留的生猪屠宰厂,关闭7个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屠宰厂;
――中小学校食堂、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或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
要搞好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普查,认真开展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加快调整,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土壤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大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经销毒鼠强、甲胺磷和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大菜区农药残留检测力度,全年完成30万个样本的快速检测和20万个样品的一滴灵检测。
(二)加强水产品源头质量的监管
加强渔业环境控制,增加养殖水域环境质量指标抽检频度,对水产养殖水域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建立并实施渔业污染事故处置预案,筹建重大突发性水产疾病预警预报系统,防范和控制大规模渔业养殖疾病。
(三)加强畜禽饲养的安全监管
推进实施档案畜牧工作,全面建立畜禽饲养场的饲养质量记录规程,加强对畜禽疫病预防、检疫工作的监管。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检测、监管力度,开展对以“瘦肉精”为重点的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贯彻《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年内完成110个养殖场的治理。
(四)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以农村地区、市郊结合部和市区出租私房、厂房为重点,摸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场所和人员情况,组织执法力量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并进一步加强管理,铲除无证照食品加工滋生的土壤。
(五)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完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对无证生产5类食品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工作。加快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推广对其他13类食品生产的许可证申请管理工作。
(六)规范儿童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为
全面清查儿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杜绝滥用添加剂生产儿童食品的现象;研究制订完善儿童食品市场准入和监督的规范和制度;严格儿童食品销售中的质量验收制度,在经营企业中积极推行儿童食品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七)加强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使用的监管
重点整治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吊白块”、工业盐等非食用原料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糖精钠、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以非食用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生产乳制品和儿童食品的行为。
(八)加强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
重点做好保健食品功效(或指标)成分含量以及标示辅助降血糖、降血脂、减肥等功能的添加化学药品的抽检工作,开展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查核。对功效成分含量不合格、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和广告夸大功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九)加强畜禽流通和屠宰的安全监管
整治28个需要暂时保留的生猪屠宰厂,关闭7个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屠宰厂。加强生猪流通规范化建设,实施生猪产销规模化对接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杜绝病害肉上市,禁止注水肉流通。
(十)开展城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整治
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豆制品送货单)以及进货凭证、经营台帐查验的制度。全面建立农贸市场安全质量检测点,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食品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对食品企业普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注册本市的各类食品企业,掌握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档案。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的法定前置条件审核、经营场地勘察、企业名称和企业经营行为,对证照不全、实际生产或经营范围超越证照规定,以及长期未发生生产或经营行为、实际生产或经营行为与企业名称中行为表述不一致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推进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的建设
完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标准,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建设。今年内完成20家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的规范创建。
(十三)完善进入市境的畜禽及产品检疫监管系统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8个市境道口生猪、家禽和肉禽制品检疫监管工作,探索建立覆盖所有市境道口的畜禽及产品检疫监管系统。
(十四)全面加强对中、小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改善食堂设施、设备,使食堂硬件设施全部达到《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标准。对中、小学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开展以预防餐饮行业食物中毒为重点的卫生监督行动,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实施基本卫生设施分类管理和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区县政府是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实行几项制度。一是首责管理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机制,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主动去协作;二是属地管理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所在区域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失职渎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各方合力 市政府已批准建立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要发挥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综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搞好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以多种形式、多个视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的宣传活动,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监督管理者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食品的安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假、劣产品或违规企业(市场)和人员,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曝光并作追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四)及时沟通,加强信息报送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建立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月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各个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系统或本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前),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做出周密安排。这一阶段现已结束。
第二阶段(7月至12月),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
第三阶段(今年年底至明年春节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结,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
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2011-06-11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浏览次数:643(2012-02-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使本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强化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二)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配备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埠入沪食品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六)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落实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本市连锁超市母体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二、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界面
(十一)加强综合协调。在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实基层、重心下沉,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界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以下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2.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部门的屠宰检疫员协助督促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3.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技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的生产,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保健食品专用原料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4.关于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农业部门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量技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5.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6.关于“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食品加工配送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中央厨房”。
7.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环保部门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餐饮、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
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复使用食用油的规范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8.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9.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加工园区。
10.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机制建设,切实增强政府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绩效考核。将食品安全列入本市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
(十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相关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从重惩处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十五)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精神,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溯源系统全程衔接,逐步扩大溯源系统对食品种类的覆盖面。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业务系统,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中进行自动比对,建立“黑名单”制度,落实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在若干食品工业企业先行试点,建立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水平上等级,促进食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和实施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化或连锁化的产业引导政策。推进食品加工小企业园区集中管理。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应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着力食品安全科研攻关,攻
克监管技术难点;积极推广运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电子监管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充实基层监管技术装备,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四、调动社会资源,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机制,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的作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并依法实施跟踪调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的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意见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开展有奖举报,实现群防群治。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抽检的检测结果,发布风险预警的消费提示,增加监督过程的透明度,对问题食品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宣传的作用。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专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支持理性维权。
五、依法从重打击,切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十六)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十七)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从根本上遏制食品非法添加的势头。
(二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健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强化信息共享,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二十九)依法严格执行行业退出机制,曝光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篇3: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
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以儆效尤,堵塞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省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扶贫等,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部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部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农业司),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
各省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级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农业或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各省要在3月底前将省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保障、动员部署、工作机制和措施等)、联系人上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省、市、县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情况。自查过程中,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省要在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省可部署开展省级重点检查。各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应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重点检查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各省要在5月31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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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阶段(6月1日—7月15日)。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在全国选择40个县进行重点抽查,其中省级已开展重点检查的县和非检查县各20个。抽查对象要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抽查结果于7月15日前反馈有关省人民政府。
(五)整改完善阶段(8月15日前)。
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省要在8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各省要在9月1日前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省级人民政府,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部级领导小组综合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省级重点检查情况、部级重点抽查情况、整改工作报告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各省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省、市、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好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部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工作组,对地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片督导。
(二)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必要保障。各省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县和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财经纪律,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部级领导小组在督导和部级重点抽查等过程中,发现各省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交流。各省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每周至少报送两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551891
电子邮箱:zxzz2015@163.co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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