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通用7篇)
篇1: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督查情况总结
2014年4月17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3家餐饮单位进行台账及索证索票情况的督查,本次督查主要针对各餐饮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示,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对各餐饮单位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明确要求餐饮单位必须重视落实食品安全摆在首位的责任意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4.4.17上午9时对***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卫生条件良好,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餐具消毒记录、食品留样记录、蔬菜农药残留测试记录均齐全。但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未及时跟踪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情况;厨房内地面积水较严重;仓库较潮湿,排风设备小。
2.2014.4.17上午10时对**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卫生条件好,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办理当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餐具消毒记录、食品留样记录、蔬菜农药残留测试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均齐全。但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制度未完全落实。
3.2014.4.17上午11时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厨房内卫生条件较差;现场检查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未能出示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冷藏柜内生熟不分,且未加膜加盖存放;仓库内物品排放杂乱;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齐全;发现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发芽土豆;厨房内饲养生禽。
本次检查共检查餐饮单位3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份,并下发监督意见书1份,对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和操作区间的卫生管理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要求整改的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
2014年4月17日
篇2: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卫生管理工作。
2、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3、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或向供货商直接批发采购的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
4、食品定点采购,蔬菜等食品防止受到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肉类采购放心品牌并索取检疫证明,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各类定型包装食品尽可能选用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业的产品,保证安全卫生。
5、不采购质量不新鲜、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假掺杂、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6、、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7、、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8、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斜、食品用工具、没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9、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并进行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
10、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帐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和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
11、在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采购时应现场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
12、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
(1)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证。对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连锁餐饮企业,可由连锁区域总部统一索取并保存各类相关证件及检验报告,在需要时向其下属连锁店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
(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3)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其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13、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索证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篇3: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关键词:食品采购 索证索票 现状与对策
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由来和要求
1.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渊源。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这是第一次法律规定餐饮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要索取证件。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台,把索证索票列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007年10月22日,为规范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成为第一个系统规范餐饮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6月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肯定了《特别规定》的做法,对索证索票作出了单独规定。2011年4月18日,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購索证索票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执行至今。
1.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内容要求。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法规中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在2007年之前,《食品卫生法》是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依据,但其规定比较笼统,并要求各地自行制定措施。2007年《特别规定》开始至《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特别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是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较为细化,如增加了按产品批次索要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少于2年。总体上看,这段时期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复杂、要求较高,执行难度大。比如索证索票不仅要索《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和进货票据,也要索《检测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甚至还要索《商标注册证》、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尤其是国家食药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相对简化了索证索票的要求。索证索票仅限于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笔的购货清单,对从集贸市场、商场和个体商贩购进食品分别索取的票据和登记的内容作了区分。按目前最新的法律和制度要求,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确定供货商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营业执照;二是确定采购食品来源的材料即购货小票;三是对查验和采购的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落实状况
2.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现状。在我们监管的单位中,只有大型以上单位能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但登记不全等现象广泛存在,并且索证索票主要是为了迎接检查使用。而在广大的众多的中小型餐饮单位,尤其是夫妻店、父子店,只有三四个人经营,有的甚至字都会写很少,根本无力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越是小的店,越可能在集贸市场采购食品,尤其是一些自发的集贸市场,就算餐饮单位想索证,出售方也没有任何证件和票据供其索取。从更广的层面上来说,为了落实好这一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各地食药部门都设计了大同小异的索证索票记录本,发放到各餐饮单位,并组织培训,但是在检查中,每次都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并且,餐饮单位只认为这是一项增加了麻烦的工作,对他们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在现实的行政处罚中,尤其是经过监督抽检证明不合格的,要先处罚采购单位,再有采购单位根据索证登记向供货方要求赔付,许多餐饮单位认为自身权益并没有因为落实了这一制度而得到了保护,白白浪费了精力。
2.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实效性。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来源正当,质量可靠,发现问题食品后可以迅速、准确地追踪来源、采取措施。然而从实际效果看,这些目的很难依靠这制度来达到。以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中最容易索证登记的定型包装食品为例。定型包装食品安全问题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食品外包装或感官性状有问题,比如食品标签不合格、无QS标志、食品霉变等,即感观可以检查出来的问题,这类问题不需要依靠索证索票来解决。二是食品内在质量有问题,比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即必需依靠技术手段方可检查出来的问题。这类问题,索要检测报告或查验合格证明其实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因为法律不仅认可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也认可生产者自己的检测报告,所谓合格证和合格印章也是生产者自己发放和控制的。三是食品的身份有问题,包括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完全假冒他人食品等。这类问题,现行的索证索票制度实际上也只是部分有效,即当经营者直接向生产商进货时,索证索票是有效的,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类问题的发生。但当供货者也为销售商时,进货者按现行制度索证索票并不能保证第三类问题不发生,因为这时食品是否有问题完全取决于直接向生产者进货的那个经营者是否真正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2.3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存在的问题。一是追溯目的难以实现,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如果在贮藏、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其中一个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动作去做,那么就会造成整个环节链条的断裂,给问题食品的溯源造成困难,从而导致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工作功亏一篑。二是落实效果不尽人意,典型表现是漏:进入餐饮单位的食品五花八门,有些经营者只记大类,不记小类,实际形成记等于不记的局面,没有实际意义;缺:有的索证未索票、有的索票未索证、有的索证不齐全、有的进货台账所记项目不全、也是记了等于没记;乱:索取的票证保管零乱,随手放置,查找困难,进货台账登记与实际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等衔接不上。三是监管成本投入过高,随着食品经营主体的变化和增多,流通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点多面广,准入门槛低,原有的上门面对面辅导登记台账工作量大面广,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决定了监管死角不可避免。
3 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对策
3.1 改革索证的内容和方式。《食品安全法》“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可以只查验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的原件,而不保留复印件。虽然保存相关复印件是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一种证据,但成本高昂,在监管上漏洞也很多,难有实效。建议将索证改为索取连续的源头许可证复印件,这样对食品安全的准入控制更有意义。例如,A生产商向B批发商售出食品时,在许可证复印件背面注明B的企业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盖章确认;B批发商向C餐饮店出售该食品时,再将上述许可证复印件加注C的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盖印章确认,以此类推。这样食品从出厂开始的流向一目了然。
3.2建立票据式进货台账。对于进货台账,各地在实践中一般是由进货票据按日期或供货商分类整理粘贴形成的,这种做法简便科学。但与其说这是在建立进货台账倒不如说这是在保管进货票据,因为进货票据显然比单纯的台账意义大得多,简单的票据式进货台账餐饮店完全有能力做到。
3.3 推进大型单位索证索票台账的数字化。对大型企业来说,采用票据式台账无法实现特定食品的迅速顺查、召回功能,要想查询需要召回的特定食品的流向,必须要翻遍所有销售票据。因此,对大型企业,要大力推行电子台账,以实现对个别食品种类销售明细的速查功能。
参考文献:
1 孙慧丽;职工食堂执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监管对策探讨;《疾病监测与控制》:2009年11期
2 杨光照,姜宏伟,韩一明;食品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管理的分析及对策;《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年03期
篇4: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总代理商、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
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食品供货商(人)住所
(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四、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由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
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或联系方式。
五、首次购入食品时,必须索要并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
量检验报告,同一食品以后每年索验1次;但购入乳品的,必须批批索要并查验质量检验报告。
六、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制度。进货台账应
当具备“一证一票”内容。
“一证”,是指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经营者为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供货时,出具的具有“所供食品均已索证索票”意思表示并加盖印章的证明。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供货方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与所售食品相符的索证索票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者之间长期固定供货的,在所供食品品质、品牌不变的情况下,索证索票证明可以每年提供一次。
“一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由直接供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或联系方式。
篇5: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药品经营户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要求。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 ,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 同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核 查。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和票据由采购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 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 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 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篇6: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篇7:餐饮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8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
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 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条 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有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单据等信息。必要时要审查并索取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八条 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进口的,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当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条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购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经营企业购入保健食品的,应当索取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十七条 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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