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关键词: 医疗器械 质量 管理制度 规定

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8篇)

篇1: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药业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规定;

3、医疗器械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4、医疗器械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

5、医疗器械贮存、养护的规定;

6、医疗器械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7、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8、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

10、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11、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

12、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

13、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4、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

15、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本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负责人为罗通海,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的所有工作。质量管理负责人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学习和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

二、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并定期修改本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并领导、组织、实施。

三、负责处理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

四、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经常收集各种医疗器械信息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的公告,组织传递反馈。

五、负责不合格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产品处理的监督工作。

六、收集保管好本店的质量文件、档案资料,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证本店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七、及时上报本店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填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其它各类信息报表。

八、负责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培训并指导验收员、养护员和保管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九、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在本店的贯彻、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为明确本店经营质量管理的总体质量方针和目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使得本企业能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规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营销活动。确保本店在医疗器械进、存、销各环节中的质量要求及管理措施的实施。

二、企业的质量方针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三、企业质量管理的目标:

1、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合法;

2、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

3、使本店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提高

4、使本店的质量信誉及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的规定

采购的管理规定

一、医疗器械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1、首营企业:指首次与本店发生供货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首营企业必须提供加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审核证照中生产或经营的范围与供应品种范围是否相符。审核是否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2、首营品种:指本企业首次向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新型号、新规格、新包装。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3、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采购人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4、质量管理人员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采购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三、采购业务:

1.采购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

2.进口医疗器械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有供方单位的原印章。

3.签定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应明确以下质量条款:

⑴.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⑵.附产品合格证;

⑶.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⑷.购入进口产品时,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四、购进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购进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完整的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记载:购货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质量验收的管理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医疗器械逐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对照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应拒收,并填写拒收报告单,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人员。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 5

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二)进口医疗器械验收,核对以下内容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或产品备案编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负责人处理,质管负责人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合格的由质管人员通知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销售。

九、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医疗器械供货方资质审核的规定

一、首营企业:指首次与本店发生供货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企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首营企业必须提供加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审核证照中生产或经营的范围与供应品种范围是不否相符。审核是否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二、非首营企业也应收集或更新以上资料,确保各种证、照、协议或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建立、健全和更新“合格供货方”资料档案。

三、每年对合格供货方进行评价,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强,售后服务好的企业继续合作,淘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

医疗器械仓储保管养护的管理

一、要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两次(上午8:00,下午4:0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保证医疗器械贮存质量

二、养护人员应对在库医疗器械每季度至少养护检查一次,店堂陈列的医疗器械每月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挂黄牌停止销售并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负责人处理。

三、养护员对近效期商品挂牌标示、按月填报医疗器械近效期催销报表,督促销售人员及时催销,以防过期失效。

四、做好货架的清洁卫生,做好避光、防火、防尘、防潮、防晒、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五、在库医疗器械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医疗器械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一、销售管理制度

1、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3、销售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其内容应有:销售日期销售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产品注册证号等。

4、凡经质管负责人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得销售,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

5、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6、定期不定期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负责人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7、医疗器械销售必须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售出,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③已超出有效期。

二、售后服务制度

1、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将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到与产品质量要求同步。

2、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同时约定由供货方对医疗器械的保修、维修条款。

3、对顾客来信、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做到态度热情虚心,处理及时公正。不管顾客提出的意见正确与否,都应虚心听取,沟通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顾客在商品质量方面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认真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质量管理负责人。

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专职人员,做好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告品种、通知禁售的品种,并经质量管理人员核对确认的;

2、质量验收人员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上报质量管理负责人确认,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

3、在检查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养护人员在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不合格品,应填写“复查通知单”报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确认,同时暂停本产品销售;

四、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1、凡属报损商品,仓库要填写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单,质管人员审核,并填写报损销毁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照规定在质管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2、发生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的报损记录,销毁不合格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应予以保存。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按国家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遇患者使用所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有不良事件发生时应及时登记,按规定认真如实上报。

三、不良反应报告要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及有关资料。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严重,在考核中进行处罚

四、加强商品售前、售后服务,按国家和地方药监局审批同意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介绍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积极宣传预防不良反应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一、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这里的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三、发现有问题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停止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如接到药监部门或供应商召回通知,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被召回医疗器械,移至退货区,挂黄色标志,等待供应商前来取货。退货成功后填写进货退货单。

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

一、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使用维护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会排除一般性故障,并建立保养维修登记本和使用登记本,定期保养维修,保持设备清洁、干燥润滑。不用时定期检查和通电。多次使用维修和检验,应在仪器履历书上作记录。

二、电脑、网络及外接设备由电脑维护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出现故障立即排查修复维护人员不能修复的一日内请专业人员修理。

三、空调、冰箱定期检查清洗,建立设施设备档案,使用维修及时记录。

四、温湿度计每年定期检测校正,建立设施设备档案。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

一、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进行划区管理,责任到人。

2、营业场所、仓库场所屋顶,墙壁平整,地面光洁,无垃圾与污水。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

3、库房门窗结构紧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等设施

4、库内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不得积尘污损。

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每年定期组织一次质管、验收、保管养护等直接接触产品的岗位人员健 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2、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替检。

3、经体检如发现患者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产品的患者,立即 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一、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教育原则:既重现业务素质教育,又重现思想素质教育

二、培训方法:企业内与企业外培训相结合,除积极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还定期组织内部的培训,并进行考评和测试,以示培训效果。

三、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制定的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四、企业新进人员上岗前进行质量教训、培训,主要讲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及本店的质量方针目标,微机管理以及有关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五、当调需要整而员工转岗时,转岗员工,为适应新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程度而定。

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

一、本店员工要正确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文明经商,做好用户访问工作,重视用户对本店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意见。

二、访问工作要根据不同用户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可以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各种方式回访进行。

三、对消费者的质量查询和投诉意见要调查、研究、落实措施,能立即给予答复的不要拖到第二天。消费者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意见必须认真处理,查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必须给予答复。

四、应备有顾客意见簿或意见箱,收集顾客对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五、质量查询和顾客投诉时收集的意见,涉及到的部门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六、对质量查询和投诉中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企业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一、企业负责人每年年终对本店员工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评考核。

二、考核的方法是,将各项制度内容制定表格,先由各岗位自查整改,再由企业负责人按本制度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评估每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三、测评的结果将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篇2: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购进医疗器械产品的验收。

2、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索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购进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处理。

4、药店的营业员应该熟悉相关医疗器械的用途和性能

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

1、每年年初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列出培训计划表。

2、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为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3、每月进行一次口头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考试

三、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1、药店应从有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进货时需索要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索要所购进品种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和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表或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2、药店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3、药店销售医疗器械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凭证上需注明所销售产品的品名、批号、销售日期、生产厂家。

四、质量验收、保管及出库复核记录

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购进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验收。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

合格产品退还给供货企业(填写退货记录)或自行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六、质量跟踪和可疑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由药店质量负责人进行收集,及时反馈给供货单位。对于消费者上报的不良反应,由药店质量负责人收集并及时上报药监部门。

七、文件、记录、票据管理制度

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关于医疗器械的各种文件记录由质量负责人如实填写,所有购进的票据由质量负责人装订并妥善保管

八、售后服务制度

及时处理消费者反馈的问题,根据供货协议,由药店或供货方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九、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对首次供货的企业和首次经营的医疗器械品种,由药店质量负责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记录。

十、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篇3:浅析我国连锁药店经营管理

(一) 连锁经营的含义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 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 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 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 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 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 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这是一种经营模式

(二) 连锁经营的特点

一是连锁经营把分散的经营主体组织起来, 具有规模优势。 (统一化:统一店名店貌;统一广告、信息;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库存和统一管理) 。二是连锁经营都要建立统一的配送中心, 与生产企业或副食品生产基地直接挂钩 (节省流通费用减低成本, 一般价格能低于同类商店2%到5%的水平上) 。连锁经营容易产生定向消费信任或依赖。四是消费者在商品质量上可以得到保证 (统一管理、统一进货渠道、直接定向供应) 。

(三) 连锁经营的形式

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二、我国连锁药店的现状分析

受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影响, 药品零售市场发展迅猛, 连锁企业持续扩张, 药店数量不断增加。2011年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前100位企业销售总额合计692.4亿元, 同比增长2%;前十位企业销售总额307.6亿元, 同比增长10.4%。截止2012年上半年, 我国零售连锁药店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有5家, 20亿元以上9家, 10亿元以上20家。其中前五位销售额占前百位销售总额的26%。

在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中, 医药零售市场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形势。随着农村两网建设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推进, 农村药品市场也得到了发展, 成为连锁药店未来扩张的重点区域。随着“新医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全面实行, 我国医药零售市场迎来发展大好时机, 医药连锁行业进入战略机遇期, 发展前景广阔。“十二五”期间, 连锁药店比例将达药店总数的2/3, 并要全面配备执业药师。

三、我国连锁药店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 政府大力支持

如果市场中连锁经营药店较少, 一方面满足不了人们的日常需求, 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流入市场药品实施有效监督, 于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零售药店连锁制给予了肯定并大力提倡。

(二) 市场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对健康也是越来越重视, 加上老龄化问题, 使医药零售业需求变大。同时市场需要的是规范的经营模式, 科学的管理, 药品种类齐全方便购买的零售店, 所以连锁药店就应运而生了。

(三) 竞争的需要

近几年来, 连锁药店发展迅速, 行业竞争也随之变大, 如果要想在医药零售业占有一席之地, 就要不断创新, 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方法, 竞争战略的选择以及目标市场的定位都要不同, 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四) 自身的发展的需求

传统药店的经营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药品品种不齐全, 上货不及时, 药店门店少购买不方便等问题, 连锁药店的出现就能弥补传统药店这些不足。

四、我国连锁药店的经营优势

(一) 品牌优势

连锁药店很容易形成规模效应, 制度、品种、装潢、价格等都是统一化的, 品牌优势很明显。

(二) 员工素质

连锁药店的员工相对于一般药店的员工专业知识, 服务方面接受了比较正规的培训, 因为人民对于医药方面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 有高素质员工老百姓也可以在购买药品时进行咨询。

(三) 规模优势

连锁药店在门店数量、员工数量、药品品种、销售量、占地面积方面都是零售药店不能比的。

(四) 经营管理优势

连锁药店有自己的供货渠道, 有市场推广、信息系统、质量管理、门店管理、物流系统等相关职能部门, 还有明确的职能划分。职责明确分工合作, 使经营管理简单化、标准化专业化, 从而提高效率, 减少出错, 降低损失, 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同时也有科学的奖惩制度和晋升制度

(五) 低价优势

连锁药店都是由总部统一负责采购药品, 由于进货量大, 因而可以获得一些价格折扣, 从而降低了进货的价格, 节约了成本, 拥有低价的优势。此外, 连锁药店还是药品流通领域一种组织化程度很高的组织形式, 这种集批发、零售、物流一体的组织有利于降低药品流通领域中的成本, 因此对降低药品虚高定价, 进行流通领域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 渠道网络优势

连锁药店经营正规和销售能力强, 很多供货商愿意与连锁药店合作, 连锁药店以本地为中心, 向周边地区扩展, 并且品种齐全, 药品质量保障, 服务专业等因素, 连锁药店吸引了一大批顾客。

(七) 专业化服务

由于医药零售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 要求专业性较强, 对于连锁药店, 从进货、采购、销售、招聘、培训、售后都有专门人员负责, 实行专业化服务。

五、我国连锁药店存在的问题

(一) 规模小、数量多

现在很多连锁药店分布不均, 盈利能力差, 出现扎堆现象, 致使很多药店倒闭。有些连锁店经营规模太小, 很难进行扩张, 所以难以形成规模竞争优势。在连锁店设计时也没有突出企业特色, 千篇一律, 没有在服务中融入企业文化。有些连锁企业为图规模效益注重连锁数量不重视质量, 将规模小、基础设施差的药店收入旗下, 以致于影响了整体的发展和素质

(二) 人才的缺乏

现在连锁业内存在一种“假连锁”的现象, 就是一些人, 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低下, 只是以加盟的方式发展连锁店, 导致药店只是牌子相同而已, 本质却不同。由于专业的管理人员人数有限, 往往被安排到大的店, 而一些偏远的店的专业人才特别缺乏, 其中执业药师更是奇缺。

(三) 信息系统不完善

连锁药店的各个药店的信息要实现共享才是连锁的本质, 而现在大多数连锁药店还做不到这点。连锁药店信息管理的落后无疑加大了医药品分类管理的难度, 阻碍了整个医药业的信息化发展。还有的连锁店引进了信息系统, 但是不同店面运用的系统不同, 店与店之间就不可能实现信息共享

(四) 没有健全的配送中心

很多药店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 就不能够及时知道各门店缺货数量和品种, 也就无法及时补充货品, 更无法合理的进货。连锁药店跨区域经营的大多数没有本地的盈利多, 甚至还出现了亏本现象, 主要是物流配送成本太高。

六、我国连锁药店的发展对策

(一) 培养专业人才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 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为解决专业人才缺乏问题, 培训和招聘各层次人才特别是管理人才是当务之急。企业可以采取内部培训、招聘, 外派考察学习等方式培养人才。医药零售业的管理人员除了要学习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外, 还要对一些医药知识进行专业的培训。销售人员也要具备一些专业药物知识, 同时还要学习服务技能, 客户心理方面的知识, 特别是面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有针对性的服务。销售人员要对药品性能等有详细的了解, 可以联系厂家对员工进行一些专业知识的培训, 以方便销售, 对消费者负责。企业还要对人才进行均匀分布, 重视大店的同时不要忽视小店的发展。对于执业药师的短缺问题, 可以通过从学校招聘和内部培训方式解决, 也可通过提高薪资待遇来招揽人才。

(二)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可以提高连锁药店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要先引进商品条码识别系统, 实现条码管理, 在物流配送中心要实现计算机联网, 实现统一化: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还要实现数据信息化, 要实现连锁药店各部门, 连锁店之间, 连锁店与其他行业之间都能实现信息共享

(三) 形成统一的整体

连锁药店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 应该不断扩大规模。一定的门店数量才能充分发挥物流的配送优势, 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 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赢得顾客。应将许多的小规模药店进行整合、扩大规模。全国连锁经营的大型连锁店可以与当地一些大规模的连锁药店进行强强联合, 这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 降低跨区域连锁的物流成本

1. 利用社会物流。目前物流业发展迅猛, 社会物流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 较低的运营成本, 工作效率也较高, 社会物流可以帮助解决仓储、运输、配送、装卸等工作。

2. 供应商合作共同建设物流系统。大的医药供应商可以和大的全国性的连锁药店企业强强联合, 共同投资建立物流系统,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3. 跨区域开店实行异地采购。一些价格很低的很普通的药品, 除去较高的物流成本就没有利润了, 所以可以选择离连锁店较近的厂家进货。

4. 通过统计异地连锁药店每种药品的年销售量, 在总部统一采购, 然后把各地连锁药店的要货量告诉厂家, 通知厂家在各地的办事处就地供货, 这样就降低了物流成本。

(五) 开拓农村市场

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 农村已经变成了一个商机很大的市场。在大中城市里连锁药店已经占有足够的市场份额,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使得利润降低, 而开拓农村市场正是一条低成本的途径。连锁企业可以由城市向周边乡镇发展, 建立各自的连锁网络, 抢占农村市场的先机。

(六) 提高品牌意识, 加强舆论宣传

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时候, 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希望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与讲解, 能够买到物价廉、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如果能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这样的形象, 将是连锁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这就需要平时的努力, 对待消费者的服务态度, 并与媒体多接触, 帮助宣传连锁药店的形象。

综上所述, 连锁药店快速发展的十几年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业的一次革命, 它有强大的生命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连锁药店经过不断的努力以及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将成为未来我国药店的发展方向。

摘要:近几年, 我国连锁药店在政府大力支持以及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求下快速发展。连锁药店的发展具有品牌、规模、经营管理、低价、专业化、渠道网络等优势, 但也存在规模小、数量多、人才缺乏、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健全的配送中心等问题。应通过培养专业人才,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 降低跨区域连锁的物流成本, 开拓农村市场, 提高品牌意识等对策, 促进我国连锁药店的发展。

关键词:连锁药店,经营管理,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培松.连锁营销[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0

[2]谢枭鹏, 黄黎平.我国医药连锁店的现状及发展途径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3]王恕, 杨文展, 王丹.医药营销道德与创新营销方式思考[J].中国药房, 2000

篇4:美国药店有个医疗小屋

美国,民众也面临着“看病难”的问题。据统计,美国人平均要等30天才能看上病。为此,美国最近出现了一种叫做“医疗小屋”的流动医疗服务站,让民众可以不去医院和诊所也能看上病。

2013年初,美国一家医疗公司与美国各大药店合作,在药店一角开设了医疗小屋,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传统的医院和诊所,为更多患有感冒、皮肤炎症、季节性过敏等轻症的病人提供快速问诊服务。据悉,医疗小屋是一个约3平方米大的流动医疗室,里面配备了脉搏血氧计、血压袖带、耳镜、听诊器等医疗设备,并有一名专职护士负责照顾病人病人来看病时,护士会为其进行身体检查,再通过小屋内的视频会议网络系统,将病人的数据传给与这家公司合作的5~6名执业医师,医生会在线向病人问诊。然后,病人出示自己的医保卡号码,医生将病情诊断和处方上传到医保数据库中,整个过程仅约20分钟。看病结束后,病人到药店中出示自己的医保卡,即可买到处方药。

医疗小屋每次只接待一位病人,能很好地保护病人隐私,而且由于是多名医师同时为病人“会诊”,能保证其得到最佳治疗方案。因此,小屋开设一年多来,受到病人欢迎,已有上千名病人前来就诊。目前,除了与美国各大连锁药店合作,医疗小屋还在俄亥俄州开设了12个固定的站点,病人可通过其官方网站查询地址。

篇5: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x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医疗器械的销售经营。企业成立于 年 月 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xxxxxxxx,注册资金 万元整,公司于 年月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年月日公司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换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备案编号

xxxxx公司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通风条件良好,温湿度适宜,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公司开业至今从未变更过经营场所地址,没有擅自设立库房,经营范围均严格按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允许的经营范围经营。xxxxx公司没有出现过停业情况,所经营产品均来自合格生产企业,公司从未发生过质量事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xxxxx公司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xxxxx公司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制度》,保证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设有质量负责人,确保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均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存储养护、销售岗位都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公司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都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且建立了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xxxxx公司员工都建立了相应的健康档案,公司要求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xxxxx公司医疗器械均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退货产品单独存放。公司没有设立库房,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医疗器械的陈列、储存温度、湿度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公司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仪器。公司定期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每日动碰盘点,每月最后一天全盘),对近效期医疗器械实行重点检查。在盘点过程中若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检查人员及时停止该医疗器械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公司的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安排相应责任人责任人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公司配备电子计算机九台用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电子计算管理系统根据人员岗位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凭借账号、密码登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xxxxx公司采购的医疗器械来自有合法资格的供货企业。公司在采购审核、备案了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签署采购合同和协议,在采购合同和协议中,与供货企业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购购的医疗器械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司采购记录明确标注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验收人员在验收医疗器械时,按照公司的验收流程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验收合格后,交货和收货双方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包括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企业出库专用印章。

公司对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及时入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验收完成后根据要求按医疗器械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滞销预警。近效期、滞销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催销、退货,并保存相关记录。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禁止销售。xxxxx公司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xxxxx公司销售人员应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优质服务,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收集用户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照改进。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说明,正确介绍医疗器械的用途,不得虚假夸大疗效和治疗范围,以免误导用户。销售员应广泛收集客户对医疗器械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及建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员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投诉信息及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公司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粘贴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公司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

xxxxx公司《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制度》中规定:发现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xxxxx公司建立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xxxxx公司提交的质量体系自查报告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有效,并承诺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篇6: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⑵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批医疗改革配套政策。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等文件与药品零售企业密切相关。

⑷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供资格审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控制内容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⑹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账目清单。

⑺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他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参保的药品单独采购,分开存放,专人销售,并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应用微机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连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送数据信息和报表。定点零售药店还应在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如处方外配记录、非处方药自购记录、顾客意见簿等一些台账记录。

⑻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⑼ 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严格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数量,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参保人员可持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发现出售假药、劣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拒付款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价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予扣除。

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篇7:药店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确认定资格,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在总量控制规划管理、择优定点的基础上实行准入定点。

根据市区(不含通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4万人的现状,总体规划控制在220家左右(平均每2500名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设置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今后,可视参保人数的变化,按规划设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基本满足参保人员步行15分钟左右有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定点时将根据参保人群分布、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现状和城市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行走距离主城区800米以内,非主城区1000米以内不再新增定点,对同一区域内多家同时申报定点的按评定标准择优准入(见附件1);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超过总量规划控制时,在同区域择优准入的基础上再按综合评定标准择优定点(见附件2)。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配购药的服务,并逐步探索扩大个人医疗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方便群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设置与布局要求。

(三)取得有效的市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报单位正常经营超过两年并在现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含两年和一年〈下同〉,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近一年内缴纳药品销售增值税等税金月平均800元以上,公司化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缴纳税金的总体平均计算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报定点。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五)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配备专(兼)职药品价格管理人员,销售药品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建立与医疗保险及药品配购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开做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质量负责人证书、药师执业证复印件上墙公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告示等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悬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药师责任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主城区专职药师2名以上(含2名,下同)、非主城区1名以上并符合药监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挂牌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从业人员须医疗保险知识考核合格

(八)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明亮、清洁、卫生、观。主城区与非主城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分别不小于10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4舍5入〉)。非自有房屋租期3年以上。经营场所、柜台不得承包、出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推销等。

(九)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硬件设施,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零售药店(不含连锁经营门店)应设置一定面积的仓库,并配有相应中药饮片保管的硬件设施和仓储设施。仓库与营业场所须在同一或相近地点(以药监部门备案为准)。储放药品的库房需降温、干燥、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并具备存放需特殊贮藏条件药品设施

(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药品品种规格10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实际备药率不低于80%。经营的药品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到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药品与非药品、一般药品与易串味药品四分开。不得在店堂内摆放经营生活用品、食品等,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诚信服务信用等级A、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摆放保健品。

(十一)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符合药品监管部药品经营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十二)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并做好制度执行检查和监督等台账的记录。

(十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用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申报单位须连续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十五)规范经营、按章纳税(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申报单位须连续正常纳税一年以上。

(十六)进一步提升服务设施档次,完善配售药经营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已定点尚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应逐步达标。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定点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南通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零售药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三)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4.社会保险登记证。5.税务登记证。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负责人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资料。

7.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

8.前两年药品营销收支情况(财务年报)及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报告)。

9.申报单位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10.申报单位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1.自有营业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非自有营业用房应提供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12.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受理定点申请

第七条

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工作。零售药店经过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条件准入(同一区域符合条件的按评分标准择优准入,超定点规划控制总量的按综合排序评分标准择优准入)、社会公示、确认定点等程序有序进行。定点工作适时进行。申报定点条件及规定年限要求的截止时间为定点申请受理时间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当定点零售药店达到或基本达到定点规划总量后将不再开展定点工作。

第八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三)因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被取消定点或解除服务协议不满两年的。

(四)不符合定点原则或设置规划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维护;经办机构要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信息维护工作;人社部门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建立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实行审核和日常审核备案制度,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变更事项必须符合布局等相关规定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名称除因公司化经营变更外,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市政建设拆迁或房屋租赁期满不续租等非拆迁原因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可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备案;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一般须距其他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行走距离在600米以上,或在对定点布局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也可在原址周围正常行走距离100米内迁址;非主城区的不得迁入主城区,滨海园区的不得迁入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房屋租赁期满等非拆迁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变更后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变更。

在首家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经营地址变更申请之日起连续3个工作日内,有多家申请将经营地址变更至同一区域的,属市政建设拆迁的优先予以变更。

(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变更备案实行公示制。对拟准予变更经营地址备案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现经营地址、拟迁经营地址、变更原因内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不再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开展诚信药店建设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相关要求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药品配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政策与规定,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正确指导参保人员配购药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药,也可凭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不得冒名配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

(二)参保人员购药均用社会保障卡划卡记账,定点零售药店药师、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登记配药情况(药店名称、配药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剂量、用法等)并签名

(三)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查验有关证历卡,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在配售药品时,须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有效医疗保险电脑专用处方,药师须审核处方并在配方、复核后签字。对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装订,医疗保险药品单独标识管理,处方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五)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药品票据和清单制度,向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有效的药品销售票据。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配售药费用的增长。

(六)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接待并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对配售药服务的投诉等,不得拒绝或推诿参保人员的正常购配药需求,所售药品(同品牌、同品种、同规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七)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或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促销活动。

(八)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负责退还给参保人员。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服务行为的处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指导和配购药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对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费用审核和日常稽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除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培训与宣传之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提供与费用审核监督稽查管理等相关的资料、财务账目及药品购销存台账清单等。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配购药品费用,应按南通市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等不符合规定的配售药费用不予支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单位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考核工作,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总分,具体按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主城区是指市区东至外环东路、南至虹桥路、西至外环西路、北至钟秀路范围内(包括道路两侧临路门店)。主城区范围外的为非主城区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劳社医〔2008〕5号文停止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篇8:定点药店管理的上海路径

1 定点药店的发展现状

1.1 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上海市共有零售药店3322家,其中连锁公司所属药店2785家,占总数的83.8%,单体药店537家,占总数的16.2%。从2001年至2011年底,上海市开展了12批定点药店的扩展工作,共有439家零售药店先后纳入医保定点,占全市零售药店总数的13.2%,实现了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1至2家定点药店的目标,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定点药店服务网络。

1.2 购药需求基本满足

近年来,医保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定点药店的相关政策,提升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使定点药店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从定点药店的服务利用情况看(见表1),2007年—2011年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人数和人次基本保持稳定。尽管在2008年初和2009年底曾经开展了2次扩展工作,分别新增了32家和58家定点药店,但购药人数和人次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长,购药者的人均购药次数基本保持稳定。这说明,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趋于理性,通过合理布点,完善服务网络建设,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已经基本得到了满足

注:2009年和2011年的扩展工作于年底完成,新增的定点药店未计入当年的定点药店总数

1.3 购药费用增速放缓

在费用支付政策上,上海市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于上海市在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已经实现了门诊和住院统筹,个人账户资金还可以用来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它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统筹基金的安全运行。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在定点药店的准入和药品销售的管理上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合理使用

从2007年至2011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情况看(见表2),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总费用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4.9%。人均购药费用和次均购药费用基本保持稳定。

通过对定点药店近年来运行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过1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海市定点药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定点药店的经营和管理日趋规范和稳定。覆盖全市的定点药店网络满足了需求,方便了群众

2 管理定点药店的主要措施

2.1 部门联合创新定点药店管理机制

定点药店的管理涉及医保、卫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上海在对定点药店的医保定点准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牵头,市商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中药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制度。这一制度的引入,理顺了定点药店管理中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增强合力,有效保证了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科学规划促进定点药店合理布局

保管理部门在定点药店扩展工作中,始终坚持“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的原则,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一是根据各区县行政区划,坚持区域规划提高购药服务可及性相结合,注重布点与补点相结合,促进定点药店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二是注重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规划结合,倡导药品零售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发挥连锁经营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上的优势;三是对定点药店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定点药店医保准入和管理规范。

2.3 完善制度强化定点药店日常管理

联合工作组在定点药店的日常管理中,研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医保管制度,规范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一是推行定点药店首席药师制度,明确了首席药师在药品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中的责任,规范药事服务,指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二是完善医保结算制度,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要求各定点药店必须按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及相关内容规范上传结算费用信息,提升了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三是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和24小时服务制度,提升定点药店服务水平。

2.4 行业监督加强定点药店的自查自律

保管理部门在对定点药店的日常管理中,重视发挥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中药行业协会的作用。除了将行业协会纳入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共同负责定点药店的扩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外,还建立了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定点药店自查和互查制度,营造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以及在医保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连锁公司、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共同做好定点药店的监管工作。

2.5 严格监管规范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

保管理部门在完善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的监管,对非处方药配售的品种、数量、次数和单次费用都做了具体规定,指导定点药店规范配售药,并加大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药店,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退回违规结算费用等行政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直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2.6 鼓励竞争倡导定点药店合理降价

从2003年开始,医保管理部门开始将大型开架式药店纳入医保定点(截至2011年底,共有36家大型开架式药店纳入医保定点),鼓励定点药店之间、定点药店和非定点药店之间的有序竞争。倡导定点药店在竞争中合理降价,让利于民,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

管理是基础,管理是保障。上海市通过上述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水平,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和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赵薇,姚红,杜兰珍等.2003-2005年度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运行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6),74-78.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中国梦我的梦5则 下一篇:2025年给朋友的一封信 心得体会给男朋友的一封信(大全1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