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关键词: 证券市场 需求者 效率 资金

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通用3篇)

篇1: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营资格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现行登记实践中强令企业解散的制度,它普遍存在于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监督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核发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限截止之后,大家可以通过报纸、电

视等新闻媒体看到工商部门催促企业补办年检的通知,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后,一些企业的名单就会出现在工商部门的案件处罚决定书上,绝大部分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就这样被吊销了,直至完全退出市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工商部门按照

“一条主线”和“四个统一”的指导方针,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出努力的同时,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回顾和反思,将监管思维定位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企业提供高效、灵活、周到的服务,实现其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笔者就工商部门在行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权、监管企业退市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如何改进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在行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权、监管企业退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退市比例畸高。这表现在目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大大高于其他原因而退出的企业数量,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健康发展、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工商部门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自愿退市关注不够。工商部门习惯于从管理者角度监管企业的市场行为,动辄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于是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次公告、成批吊照”的奇怪现象,有人戏称为“吊照批发”,有的工商部门吊照的数量已经超过同年新开企业的数量。

(二)注销手续繁琐且无强制性。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趋利避害的理性的经济主体。在我国,许多不打算继续经营的企业认为注销不如吊销好,除去守法理念匮乏等因素影响外,主要原因是:首先,申办正常的注销手续相当麻烦,花费时间长、提交的资料文件多,相比之下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轻、成本小;其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般情况下应当主动注销,但为节约成本考虑,其大多不会主动申请注销,而关于强制注销的法律规定又十分缺乏,企业的负责人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于是即使那些没有逃债动机的企业也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责任追究机制不力。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才能消亡,才能完全退出市场。由于工商部门普遍存在后续手段不力、相关的责任条款缺位等现象,致使相当多的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这种对吊销执照企业的放任态度,造成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往往不去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印章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证章也无法收回,企业仍然可以大摇大摆地持有这些“合法”的证明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例如我市某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11月7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打着原公司的幌子从事房屋销售活动,老百姓从该公司购买房屋后却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明,导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激烈冲突,市政府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好此问题。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因债务缠身等原因故意不参加年检,等着被吊销执照,借以逃避债务,给市场监管留下隐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未清算企业财产,采取不了了之的逃避手段,在未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又“改头换面”在异地其他企业担任起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来。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既对已然和未然的债权人的保护产生障碍,又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的运营成本增加,最终既降低市场效率,又损害市场的安全机制。

二、工商部门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进行有机结合的策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之提供良好的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离不开企业发挥积极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生、依法消亡。现代经济社会如同一张编织的网,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网扣。随意割掉任何一个网扣而不处理好其与周边的各种社会关系,都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工商部门如何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成为落实“一条主线”、“四个统一”要求、打造和谐工商的重中之重。

1、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建立“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正常退市机制。维护企业生存权的基本主张,一个正常的退市机制应当是以“自愿退市为主、强制退市为辅”,两

者至少应当维持适当平衡。如果一个国家的商事主体主要依赖强制方式、批量性地退市,那么,不是这个社会的法律出了问题,就是社会本身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检讨当前大规模强制退市的监管思维。在这场以“治乱世用重典”为指导哲学的市场整顿斗争中,尽管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而遭受了一定惩罚,但全社会却为此付出了代价。批量吊照的做法加大了社

会成本,浪费了企业设立资源,对社会整体而言并非一种经济合算的监管约束。而且,从商法的角度观察,该种监管政策完全背离了“企业维持”原则。任何企业的解散都会导致员工离岗、设立成本浪费、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不良后果。工商部门应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因势利导地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抵制和改造“企业退市泛化”的不良现象。

2、适用替代处罚,压缩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措施的运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将直接导致企业消亡,实际上是让所有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该种处罚措施实质上引入了一种“连坐”机制,对违法行为主观上无过错的利害关系人(如企业员工、债权人等)损伤过大,应当慎设和慎用。对必须退市的企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青岛市工商局对未年检企业实行“黄牌警告”的做法,采取较为温和的处罚措施,限制其入市资格或入市领域,不要轻易剥夺其主体资格。例如:对违法企业,可以更多地采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建议吊销特别许可等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至于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等彻底终止其主体资格的处罚措施则应慎用。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应坚持企业维持原则,依法采取“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态度实施处罚,变“堵”为“疏”,改变以往“一吊了之”的做法。对企业提出整改或处罚措施,在执法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将有利于稳定和发展大局,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3、重整退市秩序,促成企业自愿清算和申请注销。构建和谐社会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奥克斯汽车退市所引起的维权事件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是必然发生的事,企业退市与否固然是企业行为,但不能一退了之,把本来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负担转嫁到社会、政府乃至消费者身上。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企业不能也不应自生自灭,特别是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注销登记前,不能存在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登记管理的盲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虽然对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众多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是不进行清算,不申请注销登记。为此,工商部门应当尽力削减企业清算和注销的成本,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市场主体正常消亡。而且应当为不尽清算义务的人员设置更重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可对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予以限制,从而促使清算义务人员衡量利弊得失,主动选择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援助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和门槛,提高违法和退市成本,让企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篇2: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1.1 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就以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为主,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也不断变化, 这使得我国的货币管理政策和金融监管体制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这对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国家货币政策主要执行机构的商业银行信贷, 也受到了金融监管。这就使得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银监会的贷款管理政策之间出现了冲突, 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 使得银监会的贷款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要远远高于国家的货币政策, 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1.2 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影响金融秩序

当前我国从事金融监管的部门比较繁杂, 各个部门之间所管理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合与冲突, 这种复杂的管理模式必然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由于从事金融监管的部门数量比较多, 这就使得监管的职能分散到多个部门。

这就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即使是从事相同的业务也要向各自所属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报批, 而这些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的依据也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机构从事同一业务的标准却各不相同, 金融机构面对着不同的监管部门, 不同的标准, 这样一是会导致标准的混乱, 给经营机构带来业务发展的困境, 另外, 也会使金融机构在不同监管标准和审批通道之间进行博弈, 给管理部门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性, 导致监管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

1.2.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 业务管制力度逐渐松绑, 各家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也逐渐的趋同, 业务全面性日益增强, 而由多个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势必造成管理半径的交叉, 一旦出现问题各机构又互相推脱, 造成权利不清、责任不明, 甚至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尤其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业务的全面化趋势日益深化的背景下, 金融风险更加需要专业、对口、全程的监管, 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的控制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1.2.3 监管实践中“贪大求洋”情况非常突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 各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来, 极大的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然而在改革中却存在着照搬国外经验“贪大求洋”的情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4 贪大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上来说, 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机构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国家的就业、税收, 对于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标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然而在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规模的背景下, 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国家明确出台支持小微企业信贷的政策后, 逐渐有所改善, 但短期内, 金融机构“贪大”思维仍然难以扭转, 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全面发展十分不利。

1.3 求洋

一方面, 盲目引进国外金融机构, 造成国内金融资产的流失, 加大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 在监管机构层面上, 在某些领域盲目求洋, 不结合我国金融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 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流程, 导致在不同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之间同时存在着监管缺失和监管过度的情况, 比如对于某些外资机构引进国内的金融衍生产品, 在国内发行时监管机构对产品缺乏全面的了解和风险披露, 导致监管缺失, 产品发行后对于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而对于我国经济实践中已经成熟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 反而以陈旧的眼光看问题, 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导致监管过度, 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思考

在当今我国深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 要把握金融改革开放的机遇, 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成长, 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

2.1 完善体制, 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繁多而且混乱的实际情况, 应该快刀斩乱麻, 将数量众多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作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 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这个统一机构之下, 再进行具体职能的划分, 最后各个职能部门定期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工作。金融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各个下属机构所收集的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进行决策, 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政策制定完毕之后, 再由各个具体的分管机构去进行执行, 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反馈, 这样可以保证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健全机制, 构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监管对象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应该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内部着手, 对其进行改革, 从而不断的提升其金融监管的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金融机构应该不断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不断的提升自我约束的能力, 能够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自觉的遵守国家的相关的金融法规和政策, 不断的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 提升其抵御风险的意识。通过强化自我监管, 能够有效地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建议各家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 合理的选择内部控制的管理方式, 对于大型的上市企业, 如大型上市银行、券商来说, 首先应当按照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如美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进行内控评估) , 并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师对其内控自我评估的有效性做出评估, 对于内控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提升自身管理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而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 则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 尽快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内控体系, 并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保证业务发展速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步提升。

2.2.2 在加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的同时, 还可以建立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 通过这些行业协会制定适合本行业的相关的行业规范, 同时还可以使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监督。通过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 能够有效地协调本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 有利于进行合作和交流, 能够为金融机构建立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要充分保证自身的独立性, 要与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有所区别, 做到独立自主的处理本行业内部的一些问题, 同时也要及时的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对于超出自身职责之外的事情要及时的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协会对会员单位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强化培训, 增强会员单位的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作为统一的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统一反映行业问题, 统一落实监管政策, 确保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的沟通渠道畅通有效。

2.2.3 切实加强金融法规建设, 用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各金融机构主体的行为规范, 推进依法办事, 防止过度行政化和监管者行政化裁定, 防止人为主观偏好影响金融政策, 也即要用法治代替人治。金融法规的立法、执法工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金融行业是风险度高度集中的行业, 金融行业的法制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民经济的法制化程度, 金融法规的立法一定要与时俱进,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对于各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经营, 要做到风险可控、鼓励创新, 即保证金融产品风险可控, 又要充分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力, 丰富金融产品, 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2.2.4 加强监管部门自身建设, 切实做到依法监管, 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优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监管干部作风建设, 建设起一支业务精、作风正、责任性强、操守规范的监管干部队伍。监管部门一定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立足本土, 放眼全球, 在高度竞争的全球化环境中, 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有限性, 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2.2.5 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加强科技知识普及, 使老百姓了解金融、掌握金融;要加强金融投资教育, 使人们认识风险, 具有风险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力量, 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要联合公、检、法、司力量, 打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和保护金融秩序, 确保金融业健康运行。提高全社会民众的金融知识, 提高老百姓的金融风险意识, 是金融风险管理的防火墙,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释金融风险对经济的直接影响。

2.3 过渡措施,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县 (市) 支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以金融机制和体制建设的统筹考虑, 笔者以为, 在组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同时, 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把现银监小组合并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加挂××县 (市) 金融监管局牌子, 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对外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辖区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 金融秩序;二是加强对县 (市) 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县域其他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的监管;四是加强县域 (农村) 金融市场秩序和规范建设, 确保金融市场规范化运行;五是加强对民间金融和融资政策的引导和统一管理;六是会同其他部门协调金融相关事宜;七是搜集金融相关信息, 开展金融市场调查研究;八是完成上给部门交办的专项任务。在其他体制都不变的情况下, 其归中国人民银行省 (市) 稳定部门, 相关信息由其转送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参考和共享。

参考文献

[1]陈立彤, 虞荣方, 付朝晖.从国外的监管实践看我国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J].金融论坛, 2002, (07) .

[2]李宗怡.我国银行业在经济转轨时期稳定与效率的选择[J].辽宁财专学报, 2000, (01) .

篇3: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证券市场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场所, 为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提供了有效联系。 因此,证券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有较好的发展空间与投资前景时更有助于资金的高效配置。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需求者,其经营状况、经济收益、公司运作效率等直接关系着资金的运用效率与投资者的回报率,因而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助于清退不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公司,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效,进而规范市场运作秩序,提高公司治理情况,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对我国证券市场深入了解后,不难发现其存在的诸多缺陷,并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制度上的构建与完善已成为社会各界主要关注的切入点,其中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更是关系着各方切身利益,改革的步伐便是刻不容缓的。

二、退市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通过比较退市制度产生前后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发现退市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并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 市场依然不断地有新问题产生。 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退市制度的存在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步伐一直在不断深化, 展示了制度上板块构建的完善过程,只是目前的结果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标准,对于一个不到三十年的年轻市场而言,成长的问题毕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制度上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中退市机制方面的改革工作更是燃眉之急,其中缘由,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完善退市制度,回正定价机制。 缺乏退市机制或退市制度不完善的证券市场难以有效的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绩效差的公司有机会钻机制的漏洞,使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这样一来,经过包装或非法手段继续存活在主板上的问题公司股票价值远远高于本身价值,差股反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价格不断抬升, 而使那些真正有发展实力的公司股票无人问津,价格难以提升,筹资困难,公司发展遭遇资金壁垒, 致使定价机制紊乱,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无法发挥。 换言之,拥有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公司和市场的建设作用是巨大的,随着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并有效的实施,首先对问题公司就是一种莫大的震慑,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危机意识,促使问题公司不得不进行彻底的改制,完善公司经营方针,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产业化升级,这样一来,为公司以后的持续化经营提供了保障;同时,对于那些本身资质不错,而被混乱市场埋没的优秀公司,有力的退市制度更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激励与鞭策机制, 促使他们继续规范公司经营方针,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把公司做大做强。 长此以往,市场便也得到了推动与提升,所以退市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革,对于公司和市场而言总归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健全退市制度,扫除不良风气。 缺乏严格有效的退市机制,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不利于市场树立良好的经营风气。 由于问题公司可以通过“报表重组”、“买壳上市”等手段轻易规避退市风险,继续存活于发行市场,而上市发行一直被认为是一夜暴富的福利场所,这样一来, 使一些公司把股票发行上市做为首要目标, 而忽略了持续经营和内部治理的重要性。 既然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规避退市风险,那么更多的问题公司便愿意通过弄虚作假行为来维持发行资格, 从而滋生了内幕交易等一些列问题的强势抬头,市场操作行为屡禁不止,以此恶性循环,风气败坏便成为大势所趋。 相反,假如拥有完善的退市机制,上市公司便难以钻机制的空子, 就不存在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上市公司轻易圈钱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产生, 社会闲散资金就会真正的流向那些前途光明,体制创新,经营有方的成长性行业,这样便实现了真正的优化配置, 故而, 退市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于整个社会的产业的优化升级也是有益无害的。

第三,有效退市制度,引导正确投资理念。 退市机制的缺乏,使一些劣质亏损的企业盛行于发行市场,“壳资源”理念喧嚣于尘上,加上一些恶意炒作,人们的投资理念日益向投机观念曲解,助长了投机风气。 缺乏有效退市机制的市场,就如一个富氧的水塘,炒作“概念”和“题材”便像水葫芦一般疯狂生长,遮住人们的投资视角,疯狂追逐被炒热的问题股,而真正的优质股票受到寒冬一般的冷落,使正确的投资理念难以生根。 退市机制的完善有力于市场的成熟,而一个成熟的投资市场,人们的理念必定是理性客观的, 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的和价值投资的健康投资概念,使优秀股票价值得到不断的提升与价值巩固,使自己的投资回报寄希望于优秀成长公司的实效经营与优良业绩上, 而不是寄希望于投机性的碰运气上, 投资理念的不断正确改善再加上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必会迎来发展的春天。

三、完善退市制度的路径选择

纵观以往的制度改革不难发现,要让退市制度发挥功效,关靠退市制度本身的改革是不够的,在改革完善制度本身的问题时,其余相关制度也应该得到同等的完善与更新, 只有全方位的配合实施才能达到发挥退市制度功效的目的,至于具体的做法可以参照以下几点:

首先,退市标准必须量化。 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量化标准,非量化标准又过于松散,这么一来改善制度本身的量化情况就成了首要任务之一。 在2012出台的股市新规有这样规定到:恢复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期末净资产为正数等。 从此项规定明显地看出,虽然新规的出台对于那些过度粉饰利润而资不抵债的公司来说无疑是有力的打击, 但制度本身更注重在原有制度上的细化,而不是在制度上推陈出新,这样只会演变为治标不治本的改革套路。 所以换成具体的量化标准也许会更有效,如:规定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股票金额连续2年少于100万的将进入退市审核程序; 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要由证券交易所负责恢复前为期1年的监管检查,如若出现连续3个月资不抵债(除去非经常性损失)的情况将不具备重新上市资格等。

其次,加强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监管力度。 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经营良好的上市公司是退市制度效果显现的保障性前提, 那么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前业绩持续大增,第二年业绩平平,第三年业绩亏损,直至晃到退市边缘。 ”这是以往对于新股上市后业绩变脸三部曲的调侃。 如今,似乎有了更大的飞跃,刚上市的公司都能立刻变脸。 上市不满一年就出现业绩变脸,对于保荐券商和保荐人来说绝对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中介机构处以重罚,是证监会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这样一来才能从源头扼制垃圾股及“骗子”公司的出现。

最后,积极引导上市公司作出主动退市选择。 我国公司退市大多来自于客观环境的压力做出的被迫性选择, 由国家主导的退市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市场选择机制, 那么通过制度的建设引导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是一条清理市场的可行路线, 在国外由于公司上市需要和交易所签订协议, 公司出现需要退市的情况时如果拖延将会给公司带来更加巨大的损失,故而选择退市成为了一条可靠的出路,在这方面,我国可以通过提高ST类公司重复申请上市的管理费用或让交易所与恢复股票上市的公司签订一个“违约条款”,“条款”规定公司恢复上市后2年内若出现亏损即上市公司构成违约,立即无条件退市。 以此来引导公司主动退市,推动主动退市制度的建设。

四、结束语

总之, 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不可忽视的一个版块,它不仅有力于证券市场秩序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是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是一个需要经过无数次试炼与考验的过程,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全方位配合才能实现的改革路。

参考文献

[1]查向阳,傅仰鹏.国内外证券行业比较分析与启示[J].凤凰财经,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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