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关键词: 女职工 劳动保险 理论界 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201(精选7篇)

篇1: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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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2014

核心提示: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符合相应条件之一的,也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关于2014年最新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4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提前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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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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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二、如何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至今仍具有效力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18个城市(我省仅有成都一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该《通知》在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中明确指出,“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从18个扩大到111个,我省除成都外,新增了绵阳、自贡、乐山、内江4个城市。

在国有企业破产中,某些企业为了逃避对职工应尽的责任,为把该责任转移给社会保险,违规地把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为了坚决制止和纠正该违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作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其明文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织、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总结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企业女职工退休执行的是干部和工人两种不同退休年龄政策。

二、企业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

三、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的年龄女干部为年满50周岁,女工人为年满45周岁。

以上结论,同样在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制定的相关文件中得以体现。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篇3: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给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压力,甚至引起人民的恐慌。2010年法国颁布新退休制度法案,上海试水“柔性延长退休年龄”,这些举措都是为了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改革沿用上世纪50年代的职工退休制度也就势在必行。

鉴于社会性别观念的深入,男女平等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平均才52岁,而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长的客观事实,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社会性别”是西方第二次女权浪潮中由女性主义学者提出的概念。一般认为,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为我们认识和研究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二、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一)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提高

女性人均寿命的提高是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必要条件。我国退休年龄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当时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40岁,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42.3岁。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女性平均期望寿命为73.33岁,男性为69.63岁。显然50年代的退休年龄与现在的平均预期寿命不匹配,女职工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不断提高且高于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女职工的劳动年龄的上限应该相应提高。

(二) 女性初始劳动年龄提高

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深入,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甚至读硕读博,使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女青年不在劳动岗位,结果实际开始劳动的年龄超过了法定劳动起始年龄。假设原来女职工初中毕业就工作,现在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劳动年限减少了7年。女性接受教育的年限越长,女性人力资本的正常使用就越短,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随着初始劳动年龄的提高而提高。

(三) 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

老龄化赡养率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推迟退休年龄不仅可以通过增加缴费人数和缴费年限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而且可以通过减少养老金的支付时间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即推迟退休年龄从多收少支两条渠道来改善养老金的收支均衡。根据测算退休年龄每提高1年,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同时对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得出,退休年龄每提高1%基金缺口缩小1.949%如果退休年龄提高5年那么基金缺口将缩小22.69%。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比男性高,更应延迟退休年龄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

(四) 男女养老金收益差异大

我国从1997年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在男性就业率高于女性,男性工资收入高于女性,女性在职时收入比男性低的现实情况下,我国的养老金却采取了与缴费年限关联的模式。由于男性法定退休年龄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低两者相差5-10年,满额退休金对男女工龄的要求却一样都是20年或35年。因此,男性更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女性更不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大部分女职工的养老金相对水平会因早退休而下降,养老保障无形之中加剧了两性之间保障水平的差距,加深了女性劳动保障权益的不平等。

(五) 男女平等的客观需要

妇女比男性早退休5-10年的政策,不符合我国的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要求。社会性别理论强调男女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现实社会男职工的就业机会比女女职工多,男职工的工资比女职工的工资高。不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让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从经济上独立起来,就无法保证女性在政治上、法律上等各方面独立解放,从而真正消除社会上歧视女性的现象。因此,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很有必要。

三、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措施

(一) 采取分步延迟退休年龄

采取分步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在十二五期间取消女工人和女干部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将女职工退休年龄统一为55岁。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平均才52岁,而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长,所以2016年—2020年,实现男女同龄退休,退休年龄下限为60岁,即男女职工达到60岁的就可以退休。

采取分步延迟退休年龄保证了就业年龄人口的平稳过渡,兼顾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时考虑到社会就业压力的变化,也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 推行弹性退休制度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探讨延迟女职工退休年龄是为了社会公正,但还是要兼顾男女职工的自由选择权。所以在退休年龄下限为60岁的基础上再推行弹性退休制度。不同受教育层次、家庭环境和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存在的差异,不同个体的女性可能有着不同的退休愿望,给予女性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弹性退休制度即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选择空间,达到一定年龄(60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均可选择退休。但如果主观上有继续工作意愿,并且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的,可以选择继续工作。

参考文献

[1]、谭兢常,信春鹰.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145

[2]、柳清瑞,苗红军.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推迟退休年龄策略研究[J].人口学刊,2004(4):3-7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敏感性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制度,2002(4):13-20

[4]、黄桂霞.构建性别平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黄桂霞[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0(6):11-15

篇4:海南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企业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事业单位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5:内蒙古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进一步明确

2014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社厅引发了《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该文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干部或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岗位的设置划分和变更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岗位难以确定的,经办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

2001年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指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由于企业转制和各企业管理模式差异较大等原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企业职工干部和工人身份不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自治区人社厅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文件对全区企业女职工干部和工人岗位的划分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有助于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深入推进。

篇6: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尊敬的部长您好!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女性的退休年龄有50和55岁之分,目前已成为工人身份女性普遍关注的问题。好多工人身份的女性,根据工作的需要,从参加工作之日起一直工作在行政事业,工作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和干部身份女性的工作性质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在岗的女同志们普遍受过高等教育,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有中级职称,业务能力很强,工作经验丰富,并能吃苦耐劳,踏实工作,不求争权夺利,对稳定社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全能适应目前的工作要求,但因身份不同比干部身份女性提前5年退休,这是很不公平的,同时也伤害了这部分女性的自尊。

篇7:女职工退休年龄201

一、从人口预期寿命的角度

一般的规律是退休年龄随人均寿命的增长而提高。李珍认为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当时是合理的, 因为当时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40岁, 女性为42.3岁。但是, 到200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和女性分别增长到69.63岁和73.33岁, 今天仍沿用以前的退休年龄, 则显得不合适了。符齐华认为, 人口老龄化必然会给社会保障体系带来冲击,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大了老年赡养比, 政府用于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福利费的财政支出增加;二是由于制度内赡养率的提高己经使养老保险面临巨大的挑战;三是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必然会增加对医疗、护理等需求, 要开支更多的退休金, 所以应该延迟退休。林义也指出, 在人均预期寿命提高的背景下, 余寿的延长为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客观基础。

二、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角度

骆正清、陈周燕、陆安利用精算学方法, 通过人口预测模型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模型的建立和实证研究, 分析人口因素主要变量对我国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 得出职工的初始工作年龄上升和退休年龄的推迟会减少基础养老金基金收支缺口, 国家应当鼓励延迟退休。

有些学者从测算延迟退休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程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柳清瑞、苗红军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可以扩大缴费人数和增加缴费年限以扩大养老金的收入, 同时, 通过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减少了养老金的支出。”邓大松、王增文站在政府的角度上看, 提出法定退休年龄的过低意味着养老金的支出额加大, 收缴额减少。这样的结果必定是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史柏年则通过养老保险制度被动率这一指标来说明当前中国的养老金计划收入多、支出少。而提高退休年龄以降低被动率, 与降低赡养率来抵消人口老龄化影响的作用是一样的。

三、从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养老压力的角度

劳动力成本主要是由工资和包括养老金在内的保险福利待遇组成。近年来, 较高的企业缴费率已严重阻碍了中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发展。李红岚用数据模型预测了在现行退休制度下, 替代率从现在的80%每年降低1%至58.5%时, 2000-205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 2050年的缴费率达到了51.30%。随着退休年龄的延长, 缴费率呈下降的趋势。柳瑞清、苗红军指出, 中国当前城镇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缴费率已大大超过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 在我国这样一个靠低价占据国际竞争优势的贸易大国, 这样的缴费率必定会使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 影响了国际竞争力。此外, 我国的企业负担还面临着较大的地区不平衡。东南沿海的新兴企业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基本上保持在平均水平, 但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部分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大大超出了平均水平, 这对存在着大量不良资产的老国有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样沉重的缴费负担不仅对企业, 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是很大劣势。

四、从人口资源的角度

近年来, 我国逐渐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开始向高层次人力资源带动经济进步的模式转变。老年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所掌握到的经验与技术是一笔无形的巨大财富, 我们应该将这笔财富有效地利用起来。邵国栋、翟晓静认为, “退休年龄固定化与人力资本周期性相矛盾, 中国退休年龄搞‘一刀切’, 没考虑到劳动者本人的人力资本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 大批老年人技术熟练, 专业基础扎实, 在单位能做到独挡一面, 这些恰恰是青年人无法达到、企业却急需的。”张雄认为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年劳动者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本在身。常晓媛认为劳动参与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的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状况, 而我国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被低估, 说明了他们的劳动意愿没有被表现出来, 也就意味着老年人的人力资本存在浪费的可能。并且新引进的人才又还需要时间和资本进行培训, 不足以胜任工作, 对企业来说也增加成本。此外,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那些接受教育时间比较长、学历高的人才而言, 能够拥有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时间。因此, 从人口资源的角度出发应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五、从性别公平角度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保证男女平等。而在退休制度的设计, 让女性提前退休, 是出于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和对女性的尊重。然而, 随着社会的发展, 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不少人人认为区别退休年龄是对女性的歧视, 不尊重。他们认为在一个追求男女平等的社会, 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也应该相同。此外, 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略高, 也为拉平女性的退休年龄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国外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潘锦棠对全世界165个国家或地区的男女退休年龄进行了整理, 从中可以看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 98个国家或地区男女退休年龄一致, 占59.4%。尤其是欧洲和北美的发达国家中, 74%的男女退休年龄是相同的。

六、小结

权衡利弊, 笔者认为, 从长远发展来看, 我国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是必然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均寿命普遍延长, 健康状况进一步明显改善, 现行职工退休年龄的年限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的客观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既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 又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这就直接构成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客观条件。为了减轻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应进行科学测算, 全面考虑充分就业、人口年龄、平均寿命、保险基金积累、养老金待遇水平等等动态因素, 从而确定合理的退休年龄。

本文指导教师:宋娟

摘要: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就国内学者支持延长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的观点进行了综述, 认为我国延长职工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 利大于弊。

关键词:退休年龄,延长,支持,养老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228-231.

[2]符齐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利弊谈[J].中国保险, 2004 (11) :22-25.

[3]林义.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与政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5:39-128.

[4]骆正清, 陈周燕, 陆安.人口因素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研究[J].预测, 2010 (29) :42-46.

[5]柳清瑞, 苗红军.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推迟退休年龄策略研究[J].人口学刊, 2004 (4) :3-7.

[6]邓大松, 王增文.我国人口死亡率与最优退休年龄的动态变化关系[J].统计与决策, 2008 (2) :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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