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精选8篇)
篇1: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北京睿智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版本:R01
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的组织、管理秩序,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用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记录员工出勤、加班、出差、工伤休假、年休假、病
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它作为公司了解员工劳动强度、身体状况、人员配置合理程度的重要指标,为公司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日报用于全面掌握公司员工的工作情况,便于公司领导及时发现员工在工作过程
中的问题,并快速、有效解决问题的手段。
第四条 年度规划、月计划及周计划用于方便员工理清工作思路,便于顺利完成公司的经
营指标,紧跟公司前进步伐。
二、工作时间
第五条 员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北京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日工资:当月应发工资/26天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时间,如遇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暂时终止工作时间时,则将此时间视为休息时间,可用正规休息时间及规定劳动时间以外的时间补回该休息时间。
二、由于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变更上述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三、考勤
第七条 迟到及处罚
一、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岗工作的(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迟到。
二、当月累计迟到3次者每次扣5元(每次均在15分钟内),3次后迟到15分钟之内者,罚款15元;迟到在15-30分钟内的,罚款3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八条 早退及处罚
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离开岗位的(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早退,早退1次罚款30元。员工提前在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旷工及处罚
一、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的;
3.续假未获批准的;
4.以虚假理由请假的;
5.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接到通知后逾期未到岗的;
6.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及以上,故意停工、怠工或擅自停止所负责日常工作的;
7.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者;
8.当月迟到次数超过7次;
9.本制度未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行政管理
月连续旷工2天(含)或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三、薪酬管理
旷工按实际旷工时间的1.5倍扣罚工资,扣罚薪额=旷工天数*1.5*日工资。
第十条 考勤制度
一、公司实行员工上、下班OA登记制度,除公司总经理以外,其它员工必须上下班登记,综合部以OA提供的考勤登记时间、日报情况为核定出勤的依据。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漏登记或临时外出办事等原因,在备注上标明详细真实情况,并由综合员确认,如当月累计出现漏刷卡2次者,不罚款;漏刷卡5次者按照事假半天处理。
三、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OA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登记,违反此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当天均按旷工一天论处。
四、公司所有员工需在17:30-23:00之间将一天的工作情况在OA上进行汇报。如
果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交,须在次日10:00之前进行补写。补写两次以内不罚款,超三次者,每次罚款10元;补录或漏写日报超五次者,按事假一天处理。第十一条 工作规划制度
在掌握公司全年工作规划的基础上,员工本月30号17:30前提交下月月工作计
划,每周六12:00之前做好本周工作总结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要求有质量,能有效改善工作状况,对完成指标任务有所帮助。逾期不交者按事假一天处理。
四、假期
第十二条 病假
一、以下情形视为病假:
1.经请假获批准上班时间去医院就诊的;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工作,申请病休的;
3.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
二、病假的行政管理:
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持虚假医院证明或以虚假理由请病假的,视为旷工;
2.病假可以用公休或年假折抵;
3.每次病假最低按2小时计;
4.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病情极为严重者,须持三级甲等医院假条,并提前书面或口头通知上级主管,可延长至7天。
三、病假的薪酬管理
1.请病假的员工持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可按如下方法计算:
病假扣薪额=当月病假天数*日工资*50%;
2.不能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的请病假员工按如下方法计算:
病假扣薪额=当月病假天数*日工资*100%;
3.整月病假时,当月在扣除员工应负担的法定福利费(社保四险)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员工请病假天数月连续超过10天者,超出天数扣薪额按日工资*100%;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以下情形视为事假:
因个人或家庭特殊事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得不请假的,视为事假。
二、事假的行政管理
1.以虚假理由请事假者,记为旷工;
2.事假可以用法定假期折抵;
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4.每次事假最低按2小时计。
三、事假的薪酬管理
1.事假扣薪额=当月事假天数*日工资*100%;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5个工作日,取消年底奖金。
第十四条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持结婚证书原件,给予婚假3天;
2.员工本人结婚所享有的婚假,为带薪休假;
3.员工申请婚假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表》(附本人结婚证复印件),获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综合部存档备案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员工生育时,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假期为90天,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女员工怀孕人工流产且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的,可享受十五天假期,以上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2.已婚男员工妻子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产假(含分娩当日在内);
3.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4.计划生育外或非计划生育事宜不予批准,以事假类办理;
5.申请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提供医院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6.女性员工享有的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已婚女员工怀孕人工流产假参照病假规定;
男性员工因配偶分娩而享受的陪产假,均为带薪休假;
7.员工申请产假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表》,获部门经理、主管
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方可休假。
第十六条 丧假
1.员工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提交有关证明后,公司允许申请丧事假,丧事假期为3天。
2.丧假要求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薪资照发。
第十七条 年休假
1.员工入职1年后可享受年休假,享受期限为一年,年休假不能提前申请使用,亦不可延后或跨年度累积使用。
2.在公司工龄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三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但最长不超过七天(含公休日);
3.年休假可以冲抵病假、事假,但需填写《假期申请表》,并由员工详细说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冲抵;
4.年累计病假、事假超过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的员工,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5.员工申请年休假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表》,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公休假
1.期间薪资全额发放;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
3.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由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等需要或停电等特殊原因,可以调换休息日。
第十九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应履行审批手续,须于事前填写《假期申请表》,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各种假期待批准后方可休假;
2.如果提前结束休假,应到综合部提请销假。
3.员工在享受各种假期期间,如遇紧急或重大事项,在其上级领导的召唤下,应及时回公司处理相关工作事项,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附则
第二十条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2: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站
日期: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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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现场检查主要由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五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检查等工作。
(二)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三)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六)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其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六条 工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检查人员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检查机构申请回避。
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必要时,可以实施临时检查。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设区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省工商局按半、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并抄送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发现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送省金融办审核。发现擅自更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其限期将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审核。
(二)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所在地银监部门。其中所在地未设置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银监部门。
(三)发现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同级人行分支机构。其中所在地未设置人行分支机构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
(四)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条 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
(二)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四)人行分支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银监部门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五)市、县(市、区)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协调全省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对违规金额巨大,且超过注册资金50%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拒不执行县(市、区)政府处置决定的,县(市、区)政府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经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第十五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加业务范围、推荐改制村镇银行的重要依据。日常监管记录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价体系。
篇3: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担保机构步入“审慎经营”新阶段
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统计, 截至2009年底,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5547户、注册资本金合计3306亿元。从行业内部看,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大多数担保机构属于规范调整之列;各地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 都出台了具体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对担保机构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整顿, 并于近期对整顿合格的担保机构发放了行业准入资格证, 以使担保机构牢固树立起“审慎经营”的理念。
1. 担保市场经营无序状态宣告结束
近年来, 担保公司数量虽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 但是新增的担保公司规模普遍偏小, 个别地区甚至存在过滥现象。许多公司打着担保的名义, 脱离了主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 也存在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等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名称使用、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法律规范。通过贯彻执行《管理办法》, 全面开展对担保业的规范和整顿, 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 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担保机构无序经营状态已宣告结束。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机制更为完善
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的高风险和风险不确定性, 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严谨、稳健地经营, 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资本运用情况、公司重大决议、年度审计等都作出了监管规定。担保机构要配合监管部门, 完善担保业务运行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和诚信建设, 强化风险控制, 确保担保资本金的安全, 实现可持续发展。
3.对担保业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更严格
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担保行业发展的“瓶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担保业将逐步采取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引导担保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担保体系纳入“审慎监管”新阶段
实施《管理办法》, 既确定了新的、统一的全国性监管部门, 又确立了一套更为规范、审慎的监管原则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全国担保业监督体系。
1. 明确了担保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性质
《管理办法》彻底改变了担保业“多头监管”的局面, 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向国务院设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这既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 也有利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长期以来, 融资性担保的性质定位一直都很模糊, 有的地方定位为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中介机构, 各地建立的管理体制也不同。《管理办法》出台后, 银监会负责人明确提出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性质得到了认可。
2.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范围和额度
(1)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对外投资范围。《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其对外投资作出了规范性限制。这对于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 拓宽了投资经营渠道, 但对于那些假借担保名义进行经营的投资贷款公司来说, 产生了限制和打击的效力。这些规定对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形象,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规定了担保额度。《管理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为单个被担保人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这些规定既是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过于集中, 又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理念和方向的有效监管。
(3) 规定了“两金”的提取。《管理办法》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作出了新规定, 将原来担保赔偿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1%, 改为“不低于”, 这有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持续经营的能力。
3.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和程序
(1) 进一步规范了前置审批制度。国家对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 注册资本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例如, 天津市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并要求经营两年以上。这些措施遏制了部分地区担保公司发展过快、资本规模偏小、效率低下的势头。
(2) 明确了定期报告、定期检查、专项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规定,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 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担保公司要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重要决议和审计报告等。这些都有利于国家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信息, 便于监管。
(3) 明确了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办法》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内容、风险处理措施、法律责任、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责任等, 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和完善。
担保机构迎来“审慎发展”新阶段
信用担保作为经营风险、出售信用的高风险行业, 从发展之初便树立了诚信严谨经营、审慎稳健发展的理念, 但是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并未完全做到“审慎”。颁布实施《管理办法》, 既显示了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决心, 又有利于推动整个担保行业“审慎发展”。
1.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要求担保业“审慎发展”
《管理办法》实施后, 带动了各地建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2010年银监会明确表示, 各地要按照“全面统筹, 突出重点, 先易后难, 急用先行”的原则, 尽快制定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细则。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会加强对担保业的法律保护, 也会进一步推动担保业“审慎发展”, 使担保业的发展在不偏离为中小企业服务初衷的前提下, 更符合市场规律。
2.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将鼓励担保业“审慎发展”
《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管理体系, 既有助于拓展担保业务, 又有利于控制担保风险。另外, 国家还会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抵押登记和征信管理系统, 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部门, 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为担保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但国家的扶持并非“一视同仁”, 对那些不讲“审慎经营”的担保机构, 不予扶持, 而是进行惩罚。这样就会促进担保行业逐渐进入“审慎发展”的新阶段。
3. 不断优化的外部环境, 将推动担保业“审慎发展”
国家加大监管力度, 直接推动了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一方面, 规范化发展后的担保业将进一步提高银行和企业的认可度, 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和创新业务铺平道路;另一方面, 通过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 优化社会信用体系, 营造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必将推动担保业进入“审慎发展”的新阶段。■
篇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篇5: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为保证电子商务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及安全管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园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1、实训基地为每位学员固定配备一台电脑以供实训需要,学生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配置;不得移动、更改、删除计算机系统的文件以及他人的文件;不得随意对计算机软件、硬件进行加密和解密操作;
2、本实训基地周一至周五实行固定值班制度;周末实行轮班制度,每班一天,卫生状况由当班学生负责并维护。
3、学生有维护实训室卫生的义务,不得在实训室内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丢弃杂物纸屑,保持实训室卫生整洁。
4、实训基地内禁止吸烟。
5、未经允许,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室,6.为保证饮水需要,实训基地配有电热壶,除此之外禁止使用任何其他大
功功率电器、如热得快,取暖器、电热炉等。
7.实训室内不得私接电源,随意移动电源插板,不能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不得将实训室内的公物携带出去。
8、本实训基地为实训需要,不得在从事与实训内容无关的活动,如看电影、游戏等行为。
工商管理系
篇6: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2018-08-24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电线铺设,应由电工等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安装插线插座。违反规定的,强行拆除安装设备,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宿舍发生电器和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宿舍管理部门或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拆卸或维修。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热棒(热得快)、电熨斗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和电热毯等可能产生危险的电器。违反规定的,所用电器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不合格、劣质和自制用电设备。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或销毁,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用电设备应安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由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反者写出书面检查和安全使用保证书后可领回收存的物品,超过5日未领回的,按无主物处理。同一行为人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放置和使用移动式插座(线板)、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电脑较多需用多个固定式插座的宿舍,由学生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安装使用。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破坏宿舍及楼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应承担修复费用,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有三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宿舍本学期的校内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管理,社区管委会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应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由宿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社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7: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1、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在门卫处签到,每天签到2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上班迟到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无故旷工每次罚款100元,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无事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孩子、父母家人事除外)。上班无故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出差回公司后填明事由。
2、对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条,非突发事件不得当天请假,因工作早出晚归工作时间不作具体调整,可视工作劳累程度公司统一调配,上班时间无事不得私自外出。如出现私自外出每次罚半日工资。
二·报销管理办法:
对外出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应及时报销。在回公司后将本周内所有票据按费用报销要求粘贴,并进行核实后周六进行统一签字报销。无故拖延超过2周将不予以报销。报销票据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擅自涂改。如出现多报、乱报弄虚作假现象将扣除本次应报金额,并进行全公司公示。
三·工地人员管理办法:
在工地监督人员须做到尽职尽责,协作调度到位。积极的协调好与甲方的各种关系,做到对公司有利,保证公司的利益。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监管不当或协作不利,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工地出差补助为元/天。工地负责人员要求实时在岗,以备待查。如出现脱岗或在岗不工作状态,每次处50元罚款。
人员管理规定:公司对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制。对每个员工要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份内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及公司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人员工作的管理为不得玩忽职守,出现怠工.消极状态。如出现公司将严肃查处,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对于主动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汇报,并讲明合理理由,批示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扣留当月工资。
四·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只用于公司的正常工作,严禁私自用车。若个人有急事需用车必须请示经理批复后再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于公司外借车辆,需在借车时两人登记出行时的公里数。回行时再由两人登记公里数,公司对公里数内的用油量进行补助。对于公司内和所借车辆允运行时所发生的罚款。公司需查明驾驶员和明确罚款缘由,情节特殊无法掌控的,公司承担60%,个人承担40%。如果罚款原因特别明确,驾驶员确实违规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仓储暂行管理办法:
对于公司购买的任何物品都要登记在册,作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都真实准确。对于公司购进的物品,都要作入库清点登记,入库单的数量价格与真实发行相对应。对货物的堆放原则,要求根据规格相同的堆放原则。要求整齐划一,作到易清查,易辨别。
篇8: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今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依据《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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