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关键词: 测绘 国土资源 资质 安徽省

第一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179号

关于我省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

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好我省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四、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

2 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备案;

2、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必须健康,能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含2个)以上测绘单位。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3人。

(三)申请丙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在县级城镇以下(含县城)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取得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

3 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专科不少于4年、中专不少于5年)。

五、申请丙、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的数量不得少于1台;

(二)申请丙、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对GPS接收机和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不得少于《标准》的规定。

六、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注册、业务范围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软件》),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七、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测绘工作负责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4 明确聘用时限的任命或者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文件;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

(三)、

(四)、

(七)项材料。

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置的“保密管理”栏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性质属于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

5 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九、资质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工作。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工作。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涉及到县及以下所在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测绘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第二篇: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发改投资〔2008〕275号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当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违规项目后续整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违规项目的后续整改工作,对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于五月底前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是加强党政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去年全省各地清理自查的情况看,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总体上是规范的,但也有少数项目在审批、建设标准、用地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不仅浪费了国家财产和资源,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整改的同时,切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审核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核制度,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强化项目资金、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确需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符合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条件。

四、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发现有《通知》中明确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文件要求严肃查处。每年年底,各市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检查情况报送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审计厅。

五、积极改革和探索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良性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实行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

特此通知。

附: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审计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审计署

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4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 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中纪发〔2007〕5 号 ) 文件部署,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自查、复查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经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 一 ) 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确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或调整房屋布局等措施,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标准超出规定标准、且未开工建设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投资概算;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已开工以及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 二 )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中央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省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 ( 以下简称“七部委”) 。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 二 ) 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各省 ( 区、市 ) 向七部委上报本本省 ( 区、市 ) 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 三 ) 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

凡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应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建设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加强事前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按中办发〔2007〕11 号文件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 四 )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为此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 五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搂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各项制度

明确和规范京外中央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复查中发现,垂直管理的京外中央单位办公用房审批比较混乱。有的由主管部委自行审批,有的直接报所驻地区审批,出现“两头不管、自批自建”的现象。因此,有京外单位的垂直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今后,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需建设业务用房的,中央主管部委要研究制定本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审定后执行。

调整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1999 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计投资〔1999〕2250 号 ) 对规范办公楼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办公用房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需求。因此,有关部门将对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的发挥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审计署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008年,我厅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8依法行政计划及任务分解》,明确了全年依法行政目标和进度安排,并认真抓好落实,圆满地完成了全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立法质量,夯实制度基础

一是《安徽省测绘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二是对《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报送省政府。三是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了《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测评,形成《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测评报告》,为完善置换政策,制订地方性法规打下了基础。四是开展《安徽省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立法论证调研工作。五是对《基础测绘条例(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改稿)》等60余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六是对《合肥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相关市政府制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保证了法制的统一。

二、开展政策研究,提升宏观调控能力

一是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为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根据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研究部署了29项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活动,使我厅调研工作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

二是认真开展安徽省农垦和监狱系统土地资源及管理情况的调研。通过调研摸清了我省农垦监狱系统土地资源的现状和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潜力,并针对省农垦土地管理机构、地籍管理、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提交了《安徽省农垦和监狱系统土地资源及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为加强和改进省农垦和监狱系统土地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开展安徽省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调研工作。撰写《关于主体功能区差别化土地政策的意见》并报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是做好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三中全会决议,探索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对农村土地管理进行了调研,形成题为《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调研报告。起草《关于开展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初稿,为开展试点做前期准备。

三、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继续推进

一是制定计划,落实任务,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依法行政计划及任务分解》,明确今年27项任务,落实到各处室。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切实做好推进政务公开的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厅机关行政执法职权梳理工作,印发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职权梳理工作方案》,就行政职权梳理的内容、梳理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已梳理出我厅行政执法职

权项目157项(新增14项职权),其中行政许可18项、非许可的审批1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3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裁决4项,其它具体行政行为6项,行政处罚94项,为职权分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建立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网上运行。为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实现行政许可办理的公正、高效、便捷,制定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审批办法》,变行政许可项目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缩短了办理时限,职权范围、责任分担更为明确。

四是有效开展依法行政规划中期检查。今年是《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年)》实施的第三年,也是关键年,为检验规划实施效果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规划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们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就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并在各市国土资源局自查基础上对6市3县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所的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自查、抽查,总结先进经验,改进问题与不足,收到良好成效。

五是认真组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认证。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于今年联合举办了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工作,效果良好。同时证件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全年发证近千个。

六是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工作总结,并报送10宗许可卷宗参加评查。

四、创新形式,大力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为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目标,制定《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今年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在做好自查同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中期检查工作。

二是认真组织“6.25”土地日、“12.4”法制日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18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所,把宣传的重心向农村倾斜,开展统一协调的宣传活动。同时组织厅机关土地日宣传活动,通过报社、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编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补充读本;成立宣讲团,对市、县长进行培训的同时,组织宣讲团成员到芜湖、马鞍山等8个市对乡镇书记和镇长进行培训,前后共开展培训活动12期,2500余人接受培训。

四是针对农村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薄弱的情况,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在基层活动方案》,部署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在基层活动”,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口号征集、刷标语口号、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一系列以农村为重点的国土资源国情、省情和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其中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口号征集活动一经开展即引起广泛关注,共收到来自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共2400余条征集口号,邀请专家组从中评选出优秀口号100条并择优粉刷上墙,在全社会掀起国土资源法制宣传高潮。

五是组织编印《国土资源法制参考》、《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汇编》0

6、07年册等学习参考资料。

五、依法办理涉法案件,强化行政监督

一是认真办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2008年共收到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申请5件,依法受理2件,转送地方政府协调2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案件涉及土地面积1000余亩,涉及征地补偿费用3000余万,目前受理案件已全部办结。由于我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开展早、效果好,目前走在全国前列,2008年3月在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中美土地征收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上我厅被指定就我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的主要情况在大会作交流发言。

二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08年我厅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5件,依法受理18件,所受理案件全部办结,其中维持10件,经协调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案件终止审理的2件,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件。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建议整改的做法,今年以来共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2份,既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又切实人民维护群众权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积极办理省政府受理需要我厅答辩的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8件,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件,提交答辩状并出庭参加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起诉。

四是依法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价值损害鉴定案件(以下简称“鉴定案件”)。截至日前共收到鉴定案件申请7件,已办结6件,向申请人出具了鉴定意见,为刑事判决提供依据,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

一年来,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各种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优点、弥补不足,通过不断的努力使我厅的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第四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113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

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三)注销土地登记是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为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封查登记等。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的正确实施。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服务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土地登记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事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五篇:安徽省200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安徽省2007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2007,在国土资源部的正确指导下, 我省深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持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按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0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7年,全省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962件,涉及土地面积4951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575公顷。属于本年新发生违法的3459件,涉及土地面积3543公顷,其中,涉及耕地2056公顷,分别占发现总数的87.3%、71.6%、79.8%。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1.25公顷/件,较上年上升了89%(2006年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0.66公顷/件)。 2007年,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329件,涉及土地面积2917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1547公顷,立案率为58.8%,有相当一部分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在 1

加强动态巡查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发现隐漏案件503件,涉及土地面积1407.8公顷;查处360件,涉及土地面积813.4公顷,其中耕地为199.9公顷;本年发生案件立案1969件,涉及土地面积2103.5公顷,其中耕地1347.2公顷,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4.5%、72.1%、87.1%。

2007年,我省共处理结案土地违法案件2264件,涉及土地面积2313.1公顷,其中耕地939.5公顷,结案率为97.2%。其中,处理上年未结案件360件,涉及土地面积348公顷,其中耕地184.9公顷;处理隐漏案件280件,涉及土地面积770.5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处理本年发生案件1624件,涉及土地面积1194.6公顷,其中耕地575公顷。共拆除建筑物53139.7百平方米,没收构筑物28810.6百平方米;收回土地563.9公顷,其中耕地166.3公顷;罚没款12558.6万元。

2007年,全省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367件,涉及土地面积2604公顷,其中耕地1567公顷。及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2706件,涉及土地面积2332公顷,其中耕地1329公顷,制止率为80.4%,挽回经济损失6765.7万元。

2007年,全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给予责任人行政党纪处分132人,刑事处罚1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人。行政党纪处分建议160人,刑事案件移送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5人。

2007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74件,绝大多数为非法开采类,共173件。本年结案179件(含上年未结案件21件),结案率为103%。

二、2007年案件查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特点

1、违法行为数量较去年下降,但涉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增长。2007年全省发现违法3962起,立案2329件,发现违法和立案数量较去年都略有下降(2006年分别为4279起,2469件),但涉地面积增长明显。2007年发现违法行为涉地面积为4951公顷,比2006年增加了77%(2006年为2804.8公顷)。立案涉地面积为2917公顷,比2006年增加了57%(2006年为1856公顷)。

2、从违法主体上看,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在全省经立案的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涉地面积1854.5公顷,占涉地总面积的63.6%,而企事业单位违法案件仅占立案总数的28.5%,违法用地平均2.8公顷/宗。从违法行为的类型上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在全省经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中,未经批准占地案件1437起,占全年立案总量的61.7%,占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总量的73%。

3、对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共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149

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和刑事移送199人,分别比去年增加了45%和60.1%(2006年分别为103人,124人)。

4、在矿产违法行为中,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比例大。在全年立案的矿产违法案件中,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156件,占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总量的72.6%。

5、对案件处罚执行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共没收和拆除违法构筑物和建筑物81.95万平方米,收回土地564公顷,罚没款12558.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85%,187%和351%(2006年分别为11.87万平方米,196.7公顷和2781.7万元)。

(二)原因分析

2007年,我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取得较明显成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通过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加大了对涉地面积较大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二是加大了督查督办和直接公开查处案件力度。2007年,省厅共督办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04件,罚款2619.3万元,退还土地3203.8亩,追究责任人42人,移交公安部门8件。同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了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公开查处力度,全省共公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38件,其中省厅先后三批次公开查处曝光了20宗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并直接调查了29件土地违法行为,移交各地,督促依法处理到位。三是全省各市继续加大拆除违法建设力度,

切实提高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实效。

同时,我省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查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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