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关键词: 建筑节能 武汉市 建议案 工作

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精选6篇)

篇1: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编者按:今年来,武汉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工作目标,结合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和开展办理市政协3号建议案“回头看”活动总体工作部署,以发展绿色建筑和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城市示范为重点,全面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及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均达到100%,新型墙材应用率100%,全市“禁实”、“禁粘”全面完成,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取得重大突破,亮点突出。

“重拳出击”

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在市城建委组织召开的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武汉“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由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与各区建设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将省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区。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科学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市城建委在广泛调研,结合湖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工作目标,完成了《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武汉市发展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和《武汉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规划》,确定了总体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同时,在市政府2011年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中,将建筑节能列入市级目标重点考核内容。市城建委在下达2011年建设工作目标时,也将建筑节能与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并多次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各区的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现场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十二五”开局之年目标落实到位;建立了全市建筑节能与墙改网上受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了各区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统计报表软件,建立了新建建筑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材料备案等数据填报系统,实现网上报送、自动汇总、分级管理。

加强宣传,注重培训

为进一步营造建筑节能氛围,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树立低碳生活理念,市城建委在武汉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公益广告,结合全市开展的“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节能宣传周活动,在全市重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了以倡导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建筑为重点的、以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节能认知度为目标的宣传活动,编印了1000份《低碳生活小窍门》宣传册,免费向市民发放,受到好评。同时,对全市在建工地悬挂以宣传建筑节能为主题的宣传横幅300多幅。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为了总结过去,继往开来,更好地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正在抓紧编印《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努力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武汉市“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墙改成果》画册,该画册本着“总结历史,再现成果,展望未来”的原则,如实记录了武汉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发展历程与工作成果。为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管理和专业人员的水平,组织对各区相关管理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着力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和《武汉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鄂建[2008]63)等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了解建筑节能具体做法,掌握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同时组织市、区两级质量监督部门分片区交流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工程作为建筑节能观摩项目,交流工作方法和管理经验,共同探讨当前建筑节能工作难点、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监督标准,把握监管尺度。

强化监管,完善体系

按照“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产品销售—运行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的要求,武汉先后出台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节能专项审查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至此,武汉市建筑节能已形成了一套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建筑节能监管。相继在全市开展了建工程使用保温隔热材料专项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查,接受住建部、湖北省质量安全督查7次,同时采取“飞行检查”和调审的方式,加大了对外地设计单位及技术力量较薄弱设计单位的检查力度,针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行政管理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截止10月底,共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项目4095个项目,建筑面积2906.11万㎡;办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1126个,建筑面积904.27万㎡,建筑节能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均达到100%。

严格标准,试点示范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并组织各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目前已完成三批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确定示范项目100个,总建筑面积825万平方米,示范面积619万平方米。其中,地源热泵系统27个,建筑面积279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65个,建筑面积479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6个,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太阳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2个,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已完成21个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我市将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目标任务。

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发展,市财政局、市城建委联合印发了《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武城建【2011】62号),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适用范围、条件、标准、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拨付和验收程序。截止10月底,市财政局共核拨中央补助资金2705.0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我市按照市区分担的原则(市级项目由市级负担,区级项目由区级负担),市级财政目前已安排配套资金3420万元。

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武汉市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评估和应用技术相关研究,完成了《武汉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地源资源评价》、《武汉地区地源热泵工程应用情况调研报告》、《武汉地区地源热泵系统推广应用技术研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研》、《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碳计量》、《武汉地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费用构成分析及经济性评价》、《武汉地区地源热泵工程费用构成及其经济性评价》等专项研究,并形成了研究成果;制定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构造》、《武汉市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等标准图集,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施工图专项审查内容。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为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的发展,由市建筑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武汉市绿色施工技术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技术规定》和《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3个《技术规定》已正式发布实施,为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等环节实现绿色管理理念提供了技术保障。为完成2011年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工作目标,市城建委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武汉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通知》。截止10月底,已确定金银湖21世纪假日花园、浙商国际大厦、万科高尔夫城市花园五期11个项目共计183万m2,为我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项目。其中,高尔夫城市花园五期、武汉朗诗街区1、2、3号楼获得国家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三星标识,武汉光谷新世界中心、武汉经开万达广场购物中心项目获得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标识。绿色建筑的发展,推进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及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对建设大厦进行绿色建筑改造的示范并纳入全市节能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从今年起,启动了利用法国开发署贷款对市委大院办公楼、市政府大院办公楼等机关办公楼群及市青少年宫、市图书馆等30处公共建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亿元,其中计划利用法开署贷款2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74亿元),剩余资金由武汉市财政配套。通过对这批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20%-30%的作用,节约的费用将用来偿还贷款。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逐步推广。

推广新材,发展节能

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市城建委出台了《关于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的补充通知》(武墙改办字〔2011〕8号),明确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的,其外墙保温系统不予备案;截止10月底,共办理备案证192家;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认定证》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初审和申报,有7家新墙材企业获得湖北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加大了对全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能力建设和抽查,共投资72万元更新、补充了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项目检测设备,不定期地对建筑工地使用产品进行抽查,共完成门窗类检测项目754组、管材类检测项目40组、保温材料类检测项目3149组、保温系统112组;进一步加强了墙体材料使用验收工作,共办理墙体验收项目1210个,建筑面积1138.15万㎡,我市在建工程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率达100%。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发展到169家,生产能力达到62.28亿标砖,满足了不同建筑结构体系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需要。

实现“禁粘”,巩固成果

去年底,武汉市已全面实现“禁实”、“禁粘”,圆满完成“十一五”工作目标,是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完成“禁粘”目标的城市。今年,市区将“禁实”、“禁粘”工作重点转移到防反弹上,并纳入各区今年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远城区对已经关闭的粘土砖生产厂家进行走访,掌握情况,大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因地制定,转产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同时,给予技术指导,促进企业产品上规模、上档次,提高产品质量,为推广应用创造条件。另外,注重做好防止周边县、市生产的粘土砖通过新洲、黄陂、江夏、蔡甸、东西湖等远城区进入我市应用市场,市区主管部门经常在一起分析形势、共商对策,并在省墙改办的大力支持下,主动争取周边县、市的积极配合,使周边县、市粘土砖进入武汉市应用市场量有所减少。

篇2: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市逐步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的地区和时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生产粘土砖。

禁止销售、使用的粘土砖不包括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生产和购买的粘土砖。法律、法规对旧城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墙体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

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粉煤灰、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二)设计中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交付经营项目时,在售房合同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或者夸大所售经营项目的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转产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篇3: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各国对于能源的争夺愈演愈烈, 作为发展中国家, 中国近几年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 对于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但能源的消耗仍然以煤、石油、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能源为主, 节约能源显得更加紧迫。在我国的能耗结构中, 建筑能耗约占我国总能耗的1/3, 且大多数建筑对于能源利用偏低, 建筑节能的发展潜力巨大。因此, 建筑节能已是各项节能中的重中之重。

2 我国的建筑节能政策情况

自20世纪80年代起, 逐步推行建筑节能, 在近40年的时间里, 我国的建筑节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的制定、推行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对于我国的建筑节能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在目前有了3次较大的提升。第一阶段是我国1995年《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中对于居住建筑节能提出的具体标准, 要求新建采暖建筑在1996年时比当地1980—1981年通用设计能耗水平降低30%, 第二阶段是1996—2005年, 要求自1996年起在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 (即总节能50%) , 第三阶段要求在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 (即总节能65%) 。

在过往的十几年间, 我国对于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不余遗力, 并且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部分) 》颁布后, 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使得我国居住建筑在节能设计上更加全面[1]。2010年,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修订使得其计划节能目标提高至6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过修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 但结合现阶段国家现状对于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有一定的提高。武汉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一般以人们自己购买空调制冷制热为主, 受到居住者自身活动及其经济状况影响较大, 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空调一般采用间歇式用能模式。这就要求建筑自身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

3 国内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分析

3.1 国家与部分夏热冬冷地区范规

分别选取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JGJ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先进地区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 (DGJ32/J71—2008) 、《天津市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DB29-1—2013)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DB42/559—2013) 与武汉市居住建筑标准《武汉市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DB42/T559—2009) 围护结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对比。以期对于武汉市地区的建筑节能提供借鉴。各标准主要技术指标限值如表1所示。

3.2 研究结果及展望

3.2.1 地方标准相比于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具体

从各标准规定的限值来看, 对比国内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各地方标准均以国家标准为纲制定, 但比国家标准的规定严格、细致。各地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主要技术指标的限值更小、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各指标限值分类更加具体, 比如:对于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墙等分隔供暖和非供暖隔墙, 国家标准统一规定传热系数K≤2.0, 而地方标准均以热惰性指标或体形系数等针对不同情况给出传热系数K的限值。

从各标准的结构来看, 国家标准只对室内环境设计指标 (规定粗略)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主要技术指标的限值、技术说明。较为详细)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较为普遍的制冷制热方式。较为粗略) 做出了规定与说明。对比地方标准, 创造性地加入了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天津、湖北)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 (江苏) 、太阳能的利用 (江苏、武汉) 、电气节能设计 (湖北、武汉) 、居住区规划与建筑设计 (湖北) 等规定, 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节能标准的进步提供了思路与方向。而且地方标准针对国家标准规定的4个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方面, 天津市对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要求供热锅炉的选型与燃料种类相适应, 具体规定了锅炉的设计效率限定值。

3.2.2 各地方标准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 部分主要技术指标划分依据不同

注:1.表内数值均为限值;2.表中墙体、屋顶、门窗所提供的值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值。

武汉地区指标《武汉市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DB42/T559—2009) , 在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某些方面的指标相对国内其他夏热冬冷地区某些指标已有所落后, 需要在建筑外围护相关指标上进行一定的提高, 制定出适应绿色武汉建筑行业节能新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 加入新的指标影响因素, 使技术指标更加合理地划分

传热阻值是衡量围护结构是否节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于地面保温材料以及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外墙 (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等传热阻值限值做出规定。阳光是否透射对于建筑内部温度的影响巨大, 建筑材料如玻璃等透明材质可以与非透明材料区分做出限值规定。上海市对于建筑维护结构材料是否轻质, 分别做出了传热系数限值规定。天津市对于窗墙比有最大值的规定, 建筑的窗墙比不能超过最大值。

2) 常用建筑材料, 经典节能方法采用具体或者强制性规定

常用材料在建筑中所占比重很大, 而经典节能方法也在建筑中广泛使用。两者对于建筑物的节能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采用强制规定的手段对于武汉市建筑总体节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比如, 玻璃透射率可以分朝向、季节做出具体规定。建筑物的东、西向和南向外窗或透明幕墙、屋顶天窗或采光顶, 要求采取有效遮阳措施;根据建筑外窗的朝向, 结合自身的窗墙比、楼层数对建筑的遮阳系数给出更加具体的限值规定。

湖北省对于外墙传热系数的划是结合建筑的体形系数、热惰性指标以及朝向划分的, 使得划分更加具体;天津市按照朝向对凸窗的设置做出了要求, 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 并且对于东、西、南3向的凸窗根据窗墙比、朝向、楼层, 具体规定了凸窗传热系数的限值和遮阳系数限值。

3) 建筑节能标准需体系化, 权责分明[8]

国内建筑节能标准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以规定单项围护结构技术指标限值上, 同时对于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给水排水、与居住建筑配套的必须的设备能耗等方面未做具体规定 (未给出具体限值规定) , 建筑的能耗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 但是国内对于建筑实际能耗基本上未做出规定。使得建筑能耗总体控制变得非常困难。

为了控制建筑能耗浪费, 建筑能耗的评估、建筑能耗的检测、监督与奖惩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标准、政策相互配合, 相互支撑才能有效控制建筑能耗。武汉市缺乏具体的建筑能耗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 对于建筑能耗的检测与奖惩也缺乏有力的制度, 权责不明没有执行力, 这些都是造成建筑能耗未能达标的重要原因。

4)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技术, 发展绿色建筑

太阳能属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 武汉市太阳能丰富, 对于太阳能的利用要从太阳能热水转变为大型建筑的日光照明, 光电转化等新技术、新工艺上。武汉地处长江与汉水交汇处, 水资源丰富, 为水源热泵等新技术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绿色建筑利用建筑周围草木遮阳、降温, 绿色屋顶是在屋顶上种植植物以降低屋顶温度, 间接地减少建筑的能耗。

4 结语

建筑节能仍然是国际国内节约能源的重要课题, 由此通过对比各地节能法规主要技术指标, 借鉴各地节能设计标准, 针对武汉市的基本情况, 对建设绿色武汉, 促进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根据居住建筑设计国家标准与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地方标准, 对比研究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的主体构成、影响因素、限值规定等。对武汉市居住建筑节能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法规,技术指标

参考文献

[1]李金.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保温墙体节能效果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 2013.

[2]吴敏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墙体保温节能特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 2014.

[3]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S].

[4]DGJ32/J71—2008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S].

[5]DB29-1—2013.天津市居住建筑设计标准[S].

[6]DB42-559—2013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S].

[7]DB42/T559—2009武汉市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S].

篇4: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关键词:机制创新 技术创新 节能 降耗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03-0004-0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武钢作为中央直属的特大型钢铁企业,理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节能减排,既是武钢必须履行的企业使命和社会责任,也是武钢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转变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全行业的能耗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总体上存在20%左右的差距。差距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钢铁工业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小而分散、钢铁企业的大型化装备同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装备普及率低,而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对于化学热、物理热的二次能源回收利用率低是造成能耗高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武钢充分认识我国国情,不断增强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在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中,经济、合理、优化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武钢每年都投资几十亿用于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既加快了企业发展,也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能源与资源利用率,受到了社会和用户的肯定。实践证明,企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结合是一条节约能源资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各种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武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1开展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资源节约的长效机制

1.1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建立资源节约管理体系

武钢成立了由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创建节约型企业推进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从集团公司到子、分公司和生产厂、车间、班组的四级资源节约管理网络,分层次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1.2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奖惩体系

武钢制定和完善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管理制度。完善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指标体系,并严格进行目标分解,使资源节约成为各单位和各级领导班子经营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8月份,武钢在与省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状后,将13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总量分解到14个主要耗能单位,由公司总经理与这些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保节能任务落实到实处。

1.3倡导节约文化,营造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的氛围

武钢积极倡导节约文化,努力为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提供制度和文化支撑。以“创建节约型单位”为主题,组织开展“挖掘节约潜力”的合理化建议、节能攻关等主题活动。特别是今年上半年,针对钢材价格下跌和上游产品价格上涨的形势,武钢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滴油、一块布、一斤煤、一张纸的“六个一”竞赛活动,利用各种媒体集中宣传节约资源、加强管理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建设节约型企业,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的氛围,形成了良好的节约文化体系。

1.4加强资源动态管理

继续坚持公司资源例会制度,及时解决资源工作中呈现的各种难题。并加大资源检查监督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执行考核。

2优化生产工艺,挖掘生产过程中的节能潜力

钢铁企业生产工艺的更新对能源消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炼铁系统着力改善原燃料条件,烧结矿与焦碳质量稳步提高,原燃料条件的改善保证了高炉炉况稳定,炼铁工序利用高风温、高富氧、高煤比等条件,强化冶炼,提高产量,降低焦比。

另一方面,充分重视挖掘生产过程中节能潜力。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在安排生产及检修计划时,尽量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待机能耗。

烧结厂开展降低固体燃耗攻关,同时制定大型电机开、停管理制度,减少大型抽风机的空转时间,使烧结固体燃耗下降了2.56%、电耗下降了1.81%、工序能耗下降了1.43%。

轧钢工序针对公司适应市场和整体经济效益的需要,品种钢、高附加值等高能耗钢种比例要达到甚至超过80%要求,节能降耗难度加大情况,重点开展降低加热炉燃料消耗技术攻关,各类炉窑做到经济运行,调整好空燃比,降低煤气消耗。

3坚持开展节能技术创新,提升武钢节能水平

3.1积极建设节能项目,为武钢增添节能后劲

近几年,武钢用于节能项目投资20多亿元,新上了一大批节能项目,如高炉的TRT和热风炉烟气废热回收装置、高炉烟煤喷吹工程,转炉煤气回收技术,连铸坯热送热装工程,鼓风供热工程,热轧厂层流冷却水系统改造,焦化干熄焦装置,以及节水示范工程等。同时每年还实施一批投资省、见效快的“短、平、快”节能项目。

3.2走自主创新之路开发节能新技术

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推广使用力度。如蓄热式燃烧技术具有节能效果显著的特点,武钢计划“十一五”期间将10多座轧钢加热炉全部改为蓄热式。由于国内目前蓄热式技术还不十分成熟,武钢决定自主开发该项技术。另外公司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开展冷轧厂引进的氮氢罩式退火炉改造为全氢罩式炉技术开发工作也取得良好进展,第一批两台炉已投产。

2008年,虽然武钢加大节能环保投入,调整产品结构,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提升节能降耗水平和环保整体装备水平,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企业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主要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所以2009年武钢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节约型企业的要求,继续坚持技术进步,走自主创新之路,为武钢早日迈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国际现代化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琦.以节能降耗为抓手调结构促转型[N].杭州日报,2009,(2).

[2] 李新创.转危为机-振兴钢铁[N].经济日报,2009,(1).

篇5: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现在全社会最引人注目的事是节能减排,这是时下最热门的话题。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破坏是当今世界以及今后长时期内人类所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与发展挑战。近30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也付出了过大的资源环境代价。发达国家在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既是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期。但在面对“现阶段发展”还是“未来生存”的选择时,中国政府义无反顾的选择了后者,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中国用其特有的“多做少说”的行为方式,向世界传达一个信号:节能减排 中国在行动。

节能减排是节约资源能源,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减轻经济发展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策。一般地讲,节能必定减排,而减排却未必节能,所以减排项目必须加强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避免因片面追求减排结果而造成的能耗激增,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衡。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环境矛盾凸显期。在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中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急需通过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手段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走低碳经济之路。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因此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节能减排、中国政府在行动: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由于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于是,国务院于5月15日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用以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十一五”时期,国家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放在更加重要的工作位置。进入“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降碳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经济提质增效、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取得了积极进展。“十二五”前三年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9.03%、10.68%,节约能源3.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8.4亿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7.8%、7.1%、9.9%、2.0%。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但要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在思想认识、工作进度、政策机制、基础能力等方面,都还有不小差距,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3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走出一条能耗排放做“减法”、经济发展做“加法”的新路子,审议通过了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起草的《行动方案》。

二、节能减排、中国企业在行动

节能减排,光靠政府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引入清洁发展机制,积极开拓绿色产品市场,让企业成为推动节能减排的主力,只有这样整个国家的减排目标才能够达到。企业能否开发出合格、清洁又成本低廉的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能否在市场站得住脚,是企业行动的关键。

企业应当自身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积极性,重视并积极推动此项兼具社会责任的任务展开,同时主动了解政府相关激励和优惠政策,有效配置资金,以降低节能减排的成本。另外,企业应当完善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最后,还应加强企业间技术沟通交流,搭建一个企业技术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外宣传中国政府减排政策,对内推介各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做法,力求服务政府决策,监督减排实效,推广企业经验。采访业内专家及政府官员,汇总减排经验和策略,提供企业转型升级思路。

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无疑会降低单位GDP能耗。但在现实中结构调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来实现。要使各级领导和管理者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保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管理和政策的相互抵消效应,防止部门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同时,煤炭工业重点解决好产业结构失调,限制低效、低质煤炭开发;石油、天然气工业重点解决好。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近代以来,由于科技的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始终以征服者的姿态自居,人类中心主义成为文明提升和社会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正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不断强化,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冲突和紧张。节能减排是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应把自然也作为主体,把自然看做是与人类平等的生存对象,把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延伸到自然界,这样我们的政策才会既关注到人,也关注到自然,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各级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将目标任务迅速分解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加强责任考核。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更好地抓工作落实,2010年4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五项内容。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制定节能减排评价指标。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执行力,定期公布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各项指标,探索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 料和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基 金(资金)征收管理。政 府 加 征的 差 别 电 价 费、差 别 排 污 费、惩罚性水价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用于节能减排。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如何确保任务落实确保任务落实是问题的关键。为了确保这些目标实现,必须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切实调动各社会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归纳起来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这三种手段要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一是法律标准的规制作用。要推进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标准是界定法与非法的界限,今明两年要制定100项左右的节能标准,制修订一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法监察上,许多问题是由于执法不严造成的,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些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经济手段的引导作用。价格方面,就是要形成多用资源多付费、多排放污染物多付费的价格机制。当前要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研究扩大基于能耗、环保标准的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实施范围。财税方面,要加大预算投资和财政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要与工作任务相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金融方面,信贷、证券、债券、基金、保险都要扩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推行市场化机制方面,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力争用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要通过完善经济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必要的行政手段。节能减排降碳指标是约束性的,国内国际高度关注,必须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完成。要强化目标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原目标是21%左右。将节能减排非常关键的几项任务,如燃煤锅炉淘汰、火电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任务分解到地方,有些以附表形式表现。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减排提出了量化任务要求,如2014-2015年万家企业要完成1亿吨标准煤的节能任务。关于强化措施。《行动方案》的八方面任务中,5-8项就是强化措施的内容,包括进一步加强价格、财税、融资等政策扶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等,充分体现了方案对落实的重视,如明确了地方政府、重点地区、相关部门、企业主体的责任。

三、中国人民在行动

“节能减排”相对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的人口大国来说,是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顺应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战略举措,是适应生态基础和局部恶化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但是,这并不代表,节能减排只是政府、国家的事情,我们这些老百姓一样可以做到节能减排的。

节能减排,国家、政府、企业可以做的有很多,但我们做的也是一样可以无处不在。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合理使用空调、电风扇、电脑、电视机、打印机;用手帕代替纸巾;拒绝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筷子使用;使用节水型洁具、节能型电器;垃圾分类回收;一水多用、纸张双面使用,买菜拎布袋、菜篮、少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随处可见的。

作为中国人,我们能为生态平衡,为资源环境做的贡献实在是太多太多了,这种做贡献的机会,无处不在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我们也将为节能减排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地球孕育了人类,人类也在不断地改造地球。人类的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人类艰苦奋斗的创业史。在创业过程中,人们利用各种能源赖以生存,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广大群众一个十分关注的问题。如果现在不加以考虑对策,未来人类就没有出路,总有一天能源会被我们用尽,人类就无法生存。要做到节能减排,就要从小事做起,人人动起手来,创建美好的家园。只有山川秀美的现代化,没有穷山恶水的现代化。历史将证明,今后的中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日益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人与自然长久和谐。调动积极性,让更多人参与到行动,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节能减排应该说和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每个人都有责任。节能减排涉及各个社会主体,只有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贯彻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才能积小胜为大胜。目前,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发改委正在共同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核心是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宣传节俭节约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努力使厉行节约、拒绝浪费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不 积 跬 步,无 以 至 千 里;不 积 小 流,无 以 成 江 河。

篇6: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引人注目

言为心声!2007年以来, 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在以罗时彦站长为中心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 按照“落实制度、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强化执法、公正评价、服务企业”的工作思路, 开拓创新, 扎实工作, 涌现出一大批实践科学发展、争创精品工程的优秀项目, 华中科技大先进制造工程大楼只是众多精品建筑的代表之一。2009年, 受监的250余栋在建工程中, 有18个项目申报市安全黄鹤杯和省楚天杯, 这些创优工程有力地带动了全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整体提高。

公而严, 确保安全管理上层次

加强招投标管理, 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业主根本利益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坚持“三公”原则, 做到严格把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界限, 坚持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坚持截标与开标时间统一;坚持中标价与合同价的一致性。未报建的工程不进入招标程序, 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进入招标程序, 招标全过程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开标。对未招标先开工项目坚决进行查处, 遏制了假招标行为。

与此同时, 以严格贯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市建委各项文件精神为主线, 建立建筑管理的新模式

人是企业之魂, 以人为本是管理之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坚持以人为本, 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 不断改进监管方式, 逐步实现监管工作从重点对企业施工实体的监管向企业体系的建立与落实、建筑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监管;从告知性的检查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日常巡查为主的“两个转变”。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督, 有效地规范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三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充分调动了项目参建各方的积极性, 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从一个责任主体管变为多个责任主体管, 从一人管变为各方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转变, 大大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 激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创优积极性。

专而强, 确保工程质量上档次

质量, 是所有措施的最终目标。质量, 是检验管理的唯一标准。

为了让建筑工程质量上档次, 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 加大了巡查力度, 加强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主要结构部位的质量监督, 重点整治主体质量通病, 积极创建结构优质。

在日常监督巡查中, 该站还加强了对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范了工程建筑设计、勘察、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同时, 该站继续深入开展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 完善质量通病专项治理, 要求监督人员从工程开工就制定详细的质量通病治理工作方案, 把治理措施落实到日常监督工作中, 落实到施工现场

在加强检查的同时, 洪山区建筑管理站还深化专项整治, 打造安全环境, 提高工程质量。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强化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能, 对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的项目,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监督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该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排查治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境, 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 狠抓隐患整改, 进一步深化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整治。2月13日和4月7日分别召开洪山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有关文件和工作会议精神, 通报今年武汉市、洪山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研究解决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 质量、安全隐患得到彻底的排查。截至目前, 辖区建筑工程没有发生一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实而紧, 确保工作作风上台阶

罗站长常说, 联系群众, 转变工作作风不是一句空话, 必须以身作则, 从现在做起, 从身边的点滴做起。为此, 该站结合自身特点, 大力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 以先进单位为榜样, 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核心, 以便民服务为目标,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尺度, 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公正执法、勤政为民、文明规范、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建管干部队伍。

该站开展了树形象、比服务的活动。在全站开展了“六个一”的文明服务和文明用语的推广活动。要求每名干部职工在接待来人来访时都要做到“见面问一声好, 进门让一个座, 话前倒一杯茶, 情况问一个明, 办事给一个公, 临走道一声安”。要求每名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要将“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礼貌基本用语记在心中、挂在嘴上, 时时刻刻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文明风。该站还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着装进行统一和规范, 给服务对象展现全新的面貌。

该站开展了办事公开、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活动。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实行挂牌上岗, 下工地检查首先亮证便于群众认知, 每个科室都公开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真正做到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建管形象。

该站开展了以服务为宗旨的惠民活动, 主要开展了“一清、二送”的活动。“一清”, 即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 该站配合区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对辖区建筑工地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理的力度。2007年以来共解决拖欠工程款4.3亿元,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200万元, 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二送”, 一是“送清凉”。在夏季高温时节开展了为建筑工地农民工“送清凉”的活动, 每年为农民工送去清凉油、十滴水、毛巾等防暑降温物品近3000份, 价值近6万元;二是“送知识”。针对农民工业余时间精神生活比较匮乏的情况, 该站在市、区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 投资近10万元专门建立了洪山区农民工书屋, 购买各类书籍近万册, 并以项目工地为单位办理了农民工借书证, 借出各类书籍3000余册, 既增长了他们的文化知识, 也大大地丰富了其业余文化生活。

在服务中创建, 在创建中提高, 在全体建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洪山区建管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新水平。2008年, 全区建安企业创产值30.18亿元, 完成税收9200万元, 实现建筑业增加值9600万元。洪山区建筑企业为武汉市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为城市的美化、亮化工程作出了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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