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共11篇)
篇1: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上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Q2424604041;群171078453(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综合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开放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数量5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0次以上, 结合政府扶持政策,每年开展政策宣讲3次以上。
(二)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的人员、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其中,工业设计服务申报单位,近两年需至少获得过一次国际性工业设计大奖,或至少有一位高级工业设计师;检验检测服务申报单位,需具有经认证的检验检测资质或资格。
(三)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99.9%以上;系统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x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四)创业创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综合服务能力。建有创业创新项目库、创业创新指南、创业创新服务热线,或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信息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流程,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150家(人)以上且成效显著,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帮扶活动(专项服务案例)8次以上。
(五)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在实施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过程中成效突出者优先。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六)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具备功能完善的投融资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系统,具有开放的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元,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3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二)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上一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证明;(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六)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政策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经市经贸信息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认定扶持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对示范平台进行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平台进行奖励(已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资助的平台除外)。对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省级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称号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级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服务工作总结。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示范平台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方机构在评审、测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参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测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市财政部门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年内单笔5万元、3年内单笔50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四)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五)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六)经检查或测评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业投诉侵犯合法权益且被认定属实,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自2011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四批认定了511家示范平台。几年来,示范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任务,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进一步与当前中小企业的“双创”需求紧密结合,突出示范平台服务创新的能力,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出了新要求,丰富了平台类型,加大了支持力度,主要呈现以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创新服务,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示范平台是“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并增加“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等条件。这是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对平台示范性赋予的新内涵。示范平台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主动了解中小企业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亮点二: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的“中国大中小企业正在走一条融通发展之路,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首次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积极吸纳不断涌现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服务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大企业成为示范平台,同时引导鼓励更多的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有效发挥大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立体化、全方位的支撑,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服务、利益共享的产业生态,从而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亮点三:强化政策引导,对技术类示范平台提供有力支持。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的税收政策,2017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印发了管理办法,其中第6项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充分发挥这一政策的作用,《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更多技术类服务平台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篇3: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 , 经评审和公示,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 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具体名单见附件) 。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 畅通信息渠道,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发展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 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篇4: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文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中纺联已连续两年组织评审了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推荐参评国家示范平台。此次,将继续举行第三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和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参评第三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少于10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财务状况良好,已开展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和融资等服务,年服务中小企业60家以上。已列入第一、第二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如果尚未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继续报最新材料。
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可登录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统计中心网站(http://tongji.ctei.gov.cn)查询并下载材料电子版。各参选平台应于5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纺联。中纺联将从“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推选出优秀平台,参评“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刘欣 张京炜)
中纺联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行业运行情况
4月26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召开行业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勇作了《纺织工业2012年回顾及2013年的展望》主题报告,离退休司局长、老专家、老教授参加了会议,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周佳萍主持会议。
高勇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行业运行情况。一是2012年我国纺织工业在国际市场低迷、生产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国内外棉花价格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克服不利因素,取得了较好成绩。二是2013年我国出口市场有复苏走势,内需市场稳步扩大,棉纺行业压力持续,产业链运行平稳,整体呈现前低后高趋势。三是2013年中纺联主要工作是努力抓好纺织工业科技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落实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大力实施品牌强国战略,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
周佳萍代表与会老领导、老专家、老教授向高勇副会长表示感谢,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领导和同志们长期以来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表示感谢,愿纺织工业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杨林)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首次发布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发布仪式日前于江苏红豆集团举行,首次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国纺织材料市场反映不同时期价格水平变化、趋势程度的经济指标。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CTMPT)是由中国纺织材料交易中心与南京大学合作编制的一项全新价格指数,确定以全国6大主要纺织原料市场的涤纶长丝、锦纶长丝、粘胶长丝,纯棉纱、涤棉纱等30多个主流纺织原料的价格走势为样本,用每日市场成交价进行计算。因考虑不同产品价格相差较大,指数先将子品种指数化,再以其行业比重作为权重因素进行加权合成。(立武)
篇5: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市(州)工信部门的上报文件和意见。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3.“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4.反映“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的文字说明材料。
5.“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
7.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
第九条 考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被认定的“服务平台”,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冠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冠予“吉林
第四章 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运营服务情况和本工作计划,由市(州)工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名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已经冠名的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平台工作。
第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6: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 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 号)精神,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区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建设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市经信局的申报通知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经所属镇区经信局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
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包括软件、仪器设备等设施情况。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主要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和区域或行业内15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及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服务能力、服务绩效进行评审。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信局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3年。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我市已获国家、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若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即可视为我市示范平台。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各镇区经信局应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三条 市镇两级经信局应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市镇两级经信局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市镇两级经信局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3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经市经信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重新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篇7: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川企办〔200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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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中小企业局(经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文件精神,有效整合全社会各类资源,建设一批覆盖范围广、服务质量优、功能较为齐全的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的引导、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服务瓶颈问题,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或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生产环节开放式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内容包括:工业设计、电镀、热处理、印染、非标零部件的制造、信息化、节能减排治污、物流、质量、培训等服务活动。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内容包括: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改造;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服务的工业设计以及电镀、热处理等节能减排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条生产型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对象的地域范围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全省性的,能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一类是区域性的,服务对象范围主要限定在1个市(州);一类是地方性的,服务对象范围主要限定在1个县(市、区)。
第四条生产型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每年开展一次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认定的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六条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中小企业聚集的产业集群、区域集群和园区为重点,以骨干或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统筹本地区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布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七条坚持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本。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大专院所、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作用,利用他们现有的技术力量、基础设施和设备,本着“有效整合产业人才、技术资源、有利于机构自身发展”的原则,立足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提高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既要讲求社会效益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各地应结合各自实际,从产业、行业和企业的实际出发,克服盲目性、注重实效性,重点推进有需求、有条件、有前景的平台建设。平台自身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系,了解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始终贯彻按需服务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服务功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服务平台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服务平台的行业必须是当地的优势产业,或已具备较大产业规模的产业集群、区域集群。平台服务的对象应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中小企业。
(二)服务平台的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服务收费合理,自负盈亏,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服务平台成立一年以上,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组织专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公用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培训、咨询、交易、检索与查询等服务功能。有与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场所、设备及配套设施,具备某种或多种公共服务功能,技术或生产性服务收入占服务平台营业额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四)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拟申报生产型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四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四川省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担服务平台的单位提出申请。全省性服务平台,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区域性服务平台,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提出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地方性服务平台,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委)审核并报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审定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扩权试点县(市)的地方性服务平台认定申报材料,经县(市)中小企业局(经委)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
(二)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设施与设备、主要服务企业的类型);
(四)上年度财务决算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服务企业名单;
(六)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核认定的服务平台将获省中小企业局命名和授牌。
第十三条认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平台的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省及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每年上报统计报表一次,对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做出说明。每年考核一次,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取消其命名并收回牌匾。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生产型服务平台建设,将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省局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份用于支持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认定的四川省中小企业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将入选省级生产型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备选库,作为扶持候选项目。对其中以地方投资为主、设备及配套设施较为完备、服务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生产型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生产型服务平台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篇8: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立足于保山市列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需要, 以文化建设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理论为基础, 经过对保山市各村 (社区) 、乡镇 (街道) 、县区、市文化单位开展多方调研, 深入保山市文化局、龙陵县象达乡朝阳村、龙陵县镇安镇镇北村、腾冲县荷花镇甘蔗寨各自然村、腾冲县中和镇大村等地进行实地调查, 发现保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缺陷, 一是缺少公共需求表达和收集环节, 网络信息技术设备设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二是从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的各类保障来看, 有关制度、机制、法律保障仍有需完善的空间。为此, 我们选定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这个研究课题, 并将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2 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的设计思路
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由统计评估指标体系、统计评估管理软件、统计评估管理办法三部分组成, 形成相互支持的三元共同体。
2.1 统计指标体系设计
(1) 构建指标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通过学习《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西部) 创建标准》及《保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 (2011—2012) 》, 参考已有文献和方法[1,2]提出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首先是目的性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 (西部) 创建标准;其次是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能反映评估对象的特征, 指标概念准确、涵义清晰, 指标体系层次结构合理, 指标体系应围绕评估的目的, 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第三, 以人为本原则。公共文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第四, 注意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量化方法的规范化;最后, 适用性原则。指标精炼简明, 容易被评估者、咨询专家、管理者、决策者和公众理解, 以保证评估判断及其结果交流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 评估对象及评估主体的分析
评估对象的树形结构分析。评估对象按行政区域分为市、县、乡、村四级, 应用《离散数学》图论概念, 可以将研究对象看作一棵四层有向树, 市、县、乡、村都是树上的结点, 其中保山市是树根, 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龙陵县、腾冲县是树根的子结点, 区县又有多个乡 (镇) 作为子结点, 乡 (镇) 还有多个村作为子结点, 村为树叶。每个结点有自身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还包含多个下级结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此, 课题组讨论决定:“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的创建要体现树形结构, 市、县、乡、村每一级都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 并且上级指标体系包含下级指标体系, 实现市、县、乡、村均有统计评估结果。”
(3) 指标体系结构层次及指标内容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指标体系, 参考了相关指标构建原则与指标内容[3], 利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体系。这些专家具有代表性, 有文化服务事业领导、有基层工作人员、有文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有普通居民, 他们对文化服务领域有自已的见解。经过充分论证后, 形成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估树, 树根为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 一级指标分为六大类: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方面, 公共文化经费保障方面, 公共文化队伍建设方面, 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方面。构建了二级、三级、四级指标。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指标体系四级六类的统计监测功能, 实现市、县、乡、村均有统计评估结果。
2.2 统计评估管理软件设计
管理软件架构为浏览器/服务器 (Brower/Server) 模式, 开发工具为PHP5与数据库My SQL, 管理软件运行服务器环境WAMP (Windows Server+Apache+My Sql+PHP) , 客户端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Mozilla Firefox等常用浏览器;管理软件的基本功能由用户登录、用户管理、数据上报、数据查看、绩效考核等功能模块组成;管理软件的用户分为市、县、乡、村四级, 各级用户名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
2.3 统计评估管理办法设计
为保障管理软件的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行使用, 制定相应的统计评估管理办法[4], 规范公共文化示范区建设的统计评估工作, 保障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 (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实施主体 (文化事业单位) , 规定统计填报与绩效评估对象、范围、依据、机构、统计人员、管理和数据应用等内容, 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 规范统计评估管理工作, 保障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运行。
3 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的关键技术
3.1 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的确定方法
首先, 结合公共文化服务实际,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构建覆盖整个示范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 作为市级指标。其次, 为了实现市、县、乡、村层层统计评估, 又从市级指标中将县级指标取出来构造了一套县级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再从县级指标中将乡级指标取出来构造了一套乡级统计评估指标体系;还要从县级指标中将村级指标取出来构造了一套村级统计评估指标体系。最后, 将市、县、乡、村四套统计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复合, 完成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体系。
3.2 公共文化服务统计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模型法
在专家调查法的基础上运用改进后的指标权重确定模型[1]得到了指标体系中各级指标权重。其步骤:
(1) 构造判断矩阵P= (pij) n×n。其中pij取值依据Saaty判断矩阵标准尺度表。
(2) 层次单排序。根据专家填写的判断矩阵计算对于上一层某一指标而言, 本层次与其有关的指标的重要性次序的权值。首先, 计算判断矩阵P每行所有指标的几何平均值;
其次, 归一化。计算
(3) 一致性检验。
其次, 查随机一致性指标表得到RI值。最后, 计算一致性比例CR并进行判断。当CR﹤0.1时, 认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是可以接受的[2];当CR≥0.1时, 应该对判断矩阵做适当修正。
3.3 构造统计评估统计方法
构建“将各级上报指标数据标准化-->保序平移变换-->计算加权平均值”的统计方法, 其步骤:
(1) 设计各级上报指标数据表datab=[dij], 其中dij表示第i评估对象第j指标的上报数据, i=1, 2, …, n, j=1, 2, …, m, n为评估对象个数, m为指标个数。
(2) 计算指标的平均值。select avg (第1指标) as第1指标平均分, …, avg (第j指标) as第j指标平均分, …, avg (第m指标) as第m指标平均分from datab into array pjf。
(3) 计算指标的标准差。select sqrt (avg ( (第1指标-pjf (1) ) ^2) ) as第1指标标准差, …, sqrt (avg ( (第j指标-pjf (j) ) ^2) ) as第j指标标准差, …, sqrt (avg ( (第m指标-pjf (m) ) ^2) ) as第m指标标准差from datab INTO array bjc。
(4) 指标的标准化及保序平移变换。select ztjz+100/6* (第1指标-pjf (1) ) /bjc (1) as第1指标评分, …, ztjz+100/6* (第j指标-pjf (j) ) /bjc (j) as第j指标评分, …, ztjz+100/6* (第m指标-pjf (m) ) /bjc (m) as第m指标评分from datab into table pfb, 其中ztjz为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总体均值, pfb为评分数据表。
(5) 计算第i对象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 (qzb为权重表) 。
alter table pfb add zpf i
select*from qzb into array qz
update pfb set zpf=int (∑第j指标*qz (j) )
4 结束语
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 经过在云南省保山市五县区各选一个乡镇进行培训试运行, 然后, 在全市培训推广运行。目前系统稳定、操作性强, 统计和绩效评估结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受到了广泛认可。研究成果的应用不仅对保山市示范区的创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而且对示范区今后现代化管理和研究奠定了基础。公共文化示范区现代化管理平台在云南省及西部各省类似保山市的州市具有推广和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普映娟.从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看层次分析法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J], 保山学院学报, 2013, (2) :49-52.
[2]Lin C H, Wen L C, Sai Y M.Applying decision-making tools to national e-waste recycling policy an example of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J], Waste Management, 2010, (30) :863-869.
[3]徐东, 张全辉, 熊云.保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评估指标构建调研报告[J], 探索与创新:保山学院教师学术论文集,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12:105-113。
篇9: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3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我市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产业特色显著,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有一定出口规模或者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的产业集聚区或者行业龙头企业。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示范基地、企业型示范基地和综合型示范基地三类。专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类别产品中,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重点培育和发展,集生产和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
企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某一特定行业的生产型龙头企业,或者拥有长期稳定销售渠道的流通型龙头企业。
综合型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对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及出口企业,主要产业类别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示范带动能力,主要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数据以市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境内外注册商标、专利;初步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重点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区政府已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机构,并围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救济、贸易便利等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出口转型升级;或者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已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标准及认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广、培训服务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长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生产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或者专利; 3.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
4.主要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四)流通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长期、稳定的产销渠道,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属于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其采购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务外包、结算外包、信息系统及数据处理外包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的,其通过互联网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包括通关、物流、退税、外汇、融资等)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4.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应当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口市场覆盖面较广,并逐渐向自主品牌及自主营销网络方向发展。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所在区(含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或者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企业型示范基地由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综合型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专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相关类别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情况;
(三)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依法经营情况;
(五)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六)所在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出口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证明;
(三)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四)流通型企业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有关材料,属于供应链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的批准设立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内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增速情况;
(四)基地内主要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并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自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成为深圳市专业型或者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培育、发展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适合继续作为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篇10: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文化产业网 时间: 2009-03-05 来源:深圳市文产办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 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 200 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
()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篇11: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科信[2006]108号)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
[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
[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申请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下载,每年递交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
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第七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回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申请表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统一印制。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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