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温馨提示(共4篇)
篇1:关于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温馨提示
关于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温馨提示
一、企业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
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可提交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商
品房购房合同(请附上备案证明)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未能提交上述证明的可提交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租赁军队房产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注意事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须与产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房屋用途相符合,如:经营范围主营为生产、加工项目的,租赁房屋产权用途应为工业或厂房。)
篇2:关于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温馨提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或个体户名称),拟设立(变更)的住所(营业场所)位于 该场所为 所有,面积平方米,系 租用(借用、自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之用)。
证明单位 :
(盖章)
篇3: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篇4:关于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温馨提示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
镇/街道办
房屋权属人是,用途是商业()、住宅()、或者其他(写明:),是合法建筑。
****年**月**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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