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划分标准(精选6篇)
篇1:项目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建筑面积
层
m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下
(含30m)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二、安装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程控)机床;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国外引进成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运行速度≥1.5m/s自动快速、高速电梯;宽度≥1000m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全面积防爆电气工程。
4、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各型散装锅炉设备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
5、各类压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组对、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电解槽、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6、金属重量≥50t工业炉;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乙炔发生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
7、容量≥5000m3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球罐组装;总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装。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量≥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9、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
10、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的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11、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电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响系统。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Ⅱ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引进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运行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Ⅰ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业厂房及厂区照明工程。
4、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组装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6、Ⅰ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
7、Ⅰ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
8、Ⅰ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
9、未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厂区消防管网。
10、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1、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2、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Ⅲ
类
1、台重≤5t的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3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Ⅰ、Ⅱ类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机及轨道;各型电动葫芦、单轨小车及轨道安装;小型杂物电梯安装。
2、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锅炉、常压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3、台重≤5t的静置设备安装。
4、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厂房内给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
6、Ⅲ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7、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类
1、专业炉窑设备的砌筑。
2、中压锅炉、各型散装锅炉的炉体砌筑。
Ⅱ类
一般炉窑设备的砌筑。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等级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民用建筑小区中的建筑工程有多个工程类别时,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按Ⅱ类工程确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建筑和结构有机地集成为一体,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三、市政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道路
工程
Ⅰ类
主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8000m2
Ⅱ类
次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6cm≤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18cm≤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3000m2≤面积<8000m2
Ⅲ类
支
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6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8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3000m2
桥涵
工程
Ⅰ类
单跨跨径≥3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Ⅱ类
10m≤单跨跨径<30m,或50m≤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Ⅲ类
单跨跨径<10m,或多孔跨径总长<50m
排水
工程
Ⅰ类
1.顶管工程
2.管径≥1200mm
3.沉井内径≥15m
4.排水设备安装
5.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6.给排水构筑物
Ⅱ类
1.600mm≤管径<1200mm
2.沉井内径<15m
3.2m2≤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Ⅲ类
1.管径<600mm
2.排水沟渠净断面<2m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隧道
工程
Ⅰ类
截面净宽≥9m
Ⅱ类
7m≤截面净宽<9m
Ⅲ类
截面净宽<7m
给水
工程
Ⅰ类
1.管道试验压力≥1Mpa
2.DN≥1000mm
Ⅱ类
0.7Mpa≤管道试验压力<1Mpa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燃气
工程
Ⅰ类
1.焊缝有探伤要求的管道且管径≥300mm
2.调压站(区域)
Ⅱ类
1.无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供热
工程
Ⅰ类
1.中压以上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400mm
Ⅱ类
有探伤要求且管径≥2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路灯
工程
Ⅰ类
1.高杆灯≥15m
2.桥栏杆灯
3.高架路灯
Ⅱ类
1.高杆灯<15m
2.包箍灯臂长≥0.7m
3.桥栏装饰灯
4.地灯
5.地缆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工程Ⅲ类取费。
2、排水工程中同时存在管道、顶管、排水沟渠等工程,且同时存在多种管道管径时,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Ⅰ类工程,Φ600mm<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Ⅱ类工程,管径≤Φ600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Ⅲ类工程。其中,主管道长度不包括顶管所占长度。
顶管工程、沉井、排水设备安装、排水沟渠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各类地下管沟工程,参照排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
四、园林绿化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标准
Ⅰ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
Ⅱ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其中四项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单位工程的确定,以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为准。
2、绿化养护工程按Ⅲ类工程标准执行。
五、房屋修缮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土建工程
工程类别
修缮面积(m2)
I类工程
>36000
II类工程
>12000
III类工程
≤120002、二次装修工程
工程类别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元)
I类工程
>180
II类工程
>70
III类工程
≤703、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
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万元)
整体修缮工程
局部修缮工程
I类工程
>400
-
II类工程
>150
>60
III类工程
≤150
≤60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土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分列。
1、土建工程说明
(1)“修缮面积”是指下列修缮工程内容的面积之和。包括:
A.更换屋面保温或防水层面积;
B.更换门窗面积;
C.室内外墙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D.室内地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E.室内顶棚改造或修补面积;
F.其他面积。
(2)修缮面积的确定,以成活后的面积为准。若在同一修缮面积中按施工顺序有不同做法,其修缮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3)修缮工程如遇结构变动的情况,按下列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1500m3;
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600m3;
I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小于等于600m3。
结构变动体积以原建筑物被拆建、改造的基础、墙体、柱、梁、板的体积之和计算。
(4)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添建工程(300m2以内),其工程类别按III类工程确定。
2、二次装修工程说明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指二次装修工程发生的项目工程直接费中省价人工费除以所施工范围的建筑面积。
3、安装工程说明
(1)“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指修缮安装工程完成工程量的省价直接工程费之和。
(2)“整体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安装系统(包括水、卫、采暖、通风、电气)进行整体维修、更换的工程。
(3)“局部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水、卫、采暖、通风、电气等进行局部维修及更换的工程。
篇2:项目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
单层厂跨度 房
面积 檐高
多层厂层数 房 住宅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公共建层数 筑
面积 檐高
构筑物 烟囱
水塔 筒仓 贮池
说明: 1.2.3.4.5.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分。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凡符合标准表二个条件方可执行本类标准。凡建筑物带地下室者,应按自然层计算层数。
工业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的道路、下水道、花坛等均按四类标准执行。凡政府财政投资的行政性用房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非营利的工程最高按三类执行。6.凡施工单位自行制作兼打桩工程,桩长小于20m为三类,桩长大于20m为二类。
米 m² m 层 m² m 层 m² m 层 m² m 高度
一类 >12 >4000 >30 >12 >8000 >36 >24 >1200 >67 >20 >1200 >67 >75
二类 >12 >2000 >20 >6 >5000 >24 >15 >8000 >42 >13 >8000 >42 >50 >50 >20 >1000
三类 >12 >800 >12 >6 >3000 >12 >6 >3000 >17 >5 >3000 >17 ≤50 ≤50 ≤20 >500
四类 ≤12 ≤800 ≤12≤3000 ≤12 ≤6 ≤3000 ≤17 ≤5 ≤3000 ≤17≤500
(m)>75>30 容量
篇3:场地类别划分的模糊综合评定
建筑抗震设计是建筑结构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GBJ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首先必须根据场地条件选择抗震设计反应谱。而场地类别划分的目的就是依据场地类别和地震强度来确定供地震设计使用的设计反应谱,因此场地类别的划分对建筑抗震设计起着重大作用。规范对场地类别的划分以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土层厚度为定量标准[1]。
场地类别是场地的土动力特性的综合体现,它与许多因素有关,如土质岩性、卓越周期、波速、承载力、标贯击数、地下水位、覆盖土层厚度等。规范将场地按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土层厚度划分为四类。这种划分,采用绝对边界值,划分的结果也就是非此即彼的场地类别。这样,有时场地条件接近于两个场地,而场地类别相差一类。实际上,场地类别的划分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根据规范划分的场地类别,将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土层厚度作为纵横坐标,可以做出场地划分示意图(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各类场地中都有突变的尖点,在此处,实测的数据稍有改变,得出的场地类别就有一类的变化。
基于以上原因及现实场地条件的千差万别,由规范给出的场地类别划分及抗震设计反应谱进行抗震设计,很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为了提高计算的准确性,兼顾安全和经济的要求,就需要对场地做出比较符合实际条件的场地分类及特征周期。随着模糊数学的应用,采用模糊综合评定得到更加合理的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成为可能。
2 数学模型
采用模糊综合评定:
1)解决的问题是评定因素的选取,选取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土层厚度作为模糊评定因素。2)解决的问题是隶属函数的确定,选取正态型隶属函数,即
a=0.5×(xi+xi+1),b=0.6×(xi+1-xi)。
当评定因子的取值范围不同时,隶属函数略有不同,分别论述如下:
1)当评定因子没有下限规定时,隶属函数为戒上型降半正态分布:
2)当评定因子没有上限规定时,隶属函数为戒下型升半正态分布:
3)当评定因子有上下限时,隶属函数为:
隶属函数如图2所示[2]。
场地判定采用二次模糊综合评定法第一次评定:基于等效剪切波速的评定将模糊论域取为[V1,V2,V3,V4],其对应情况及系数取值如表1所示。
由此可以得到等效剪切波速的模糊向量:
其中,vi(i=1,2,3,4)为等效剪切波速对各论域的隶属度。
第二次评定:基于覆盖层厚度的评定。
以场地类别[Ⅰ,Ⅱ,Ⅲ,Ⅳ]为论域,以覆盖土层厚度为评判因子,可得到以下评判因素模糊关系矩阵:
其中,bij为vi(i=1,2,3,4)类场地等效剪切波速中覆盖土层厚度对j类场地类别的隶属度。按照以上确定系数的方法,可以得到以下隶属函数系数矩阵:
为避免隶属度大于1的情况出现,需要对第一次评定的对象V做归一化调整。根据以上两次评定,可以得到场地类别的模糊向量C:
其中,Tgi为“规范”中规定的特征周期表对应的值。
3 算例
某建筑场地,测得其等效剪切波速为220 m/s,覆盖土层厚度为70 m,抗震设计分组为第一组,确定其建筑场地分类及特征周期值。
解:根据等效剪切波速的模糊评定,可以得到模糊向量V:
V=[0.000 0 0.343 7 0.866 3 0.041 2]。
归一化调整后为:
V=[0.000 0 0.274 7 0.692 4 0.032 9]。
根据覆盖土层厚度的模糊评定,可以得到模糊向量B:
则:C=V×B=[0.000 0.274 7 0.692 4 0.018 3]。
根据隶属度取大原则,此场地明显属于第Ⅲ类建筑场地。
特征周期计算为:
如果采用规范判别,则是第Ⅲ类场地,特征周期为0.45 s。可见,采用模糊技术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的场地类别,而且是更加合理、经济的特征周期[3]。
4 结语
利用模糊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场地类别判定中的突变问题,符合场地类别划分客观上的模糊性。
摘要:应用模糊数学原理,提出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二次模糊综合评定以及特征周期的计算方法,并给出了模糊评定的数学模型,其评定结果与规范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在特征周期上更加符合场地的客观上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场地,特征周期,模糊
参考文献
[1]GBJ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2]姜启源.模糊数学方法与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篇4:项目类别划分标准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科学分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18—02
一份涉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4 000万“事业人”的改革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2011年3月正式对社会公布,2012年4月正式发布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试点探索了整整20年后,正式开闸。如果从1995年全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算起,事业单位改革已有整整17年。总体来看,改革进展缓慢、难入人意。国务院此次发布堪称顶级设计的指导意见,势必有利于全面助推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与以往的事业单位改革动作相比,此次改革将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要求。从党的十七大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强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传统上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形式(主要是按行业、拨款),目前对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三大类[1]。加快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同时,推进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又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只有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续的管理体制、人事体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会顺利地进行。
一、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我国事业单位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组织类别,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又在改革开放环境下快速发展,包含的组织千差万别。到今天,只有半数左右事业单位真正或基本具备公立事业法人特征。当前,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布局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公益服务的供给已明显不能满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正是这种情况下,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愈益高涨。但是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庞大,门类繁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改革从何“下手”,一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现在人们对如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分类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分类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的突破口。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改革首先是事业单位分类问题,分类不清楚,就很难确定哪些事业单位是要加强它的公益性,哪些要回体制类,哪些要进行改制推向社会,分类不清楚就无法将改革推行下去。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五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只有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在分类基础上确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当各个不同类别的组织按其方向改革与发展时,各类组织的性质、特征也就显露出来,而真正的事业单位也就水落石出。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地全面展开。而前提是必须保持分类的理论划分与实践的科学性。实践为回避难题,就绕过分类这一环节实施改革,这样不区分对象的改革充其量只能是对原体制的修补。所以,事业单位的分类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二、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探索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有了一个好的规划和实施策略,只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在实施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和难题。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稳妥地开展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進一步摸清了事业单位的家底,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在实施分类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分类标准与实践的脱节
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划出台之后,有关分类的难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应该如何分类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把这一分类标准正确运用到实际中去。在实际中如何参照分类标准划分事业单位是关键。意见出台后,各地都基本确立了事业单位分类按功能分类的依据。然而,实际的分类中存在一个部门有多个功能的情况。比如说,行政性事业单位要回归行政机构,像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之类的执法性事业单位,当然比较简单。但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有一些事业单位既履行某些行政职能,还提供一些公共服务,甚至还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如何避免回归中的“搭便车”,就很棘手。分类依据作为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推进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难以对事业单位分类。那么,分类的标准是失去了意义。因此,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如何运用于实践显得更为重要。
(二)事业单位分类实践中,主体缺乏动力
事业单位改革实质上是政府自身改革,但目前改革动力仍然不足。一方面,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出发,社会公众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持积极态度。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对改革仍存在迟疑或者观望态度:首先,部分主管部门不愿意改革,一旦改革将导致其利益受损,因此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有的部门领导习惯现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发展有担忧和顾虑,缺乏改革信心。有的则担心改革带来不稳定而不敢改革。再次,事业单位职工习惯了现有较为稳定的工作状态,担心现有利益得不到保障,保不住“铁饭碗”,改革缺乏内驱力。国家虽然在政策设计上作了充分的考虑,并制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如何划阻力为动力,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分类实践中存在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践中,除了理论与实践脱节、事业人缺乏改革动力外,分类实践者的某些行为也存在不合理、不公正、不科学的现象。许多事业单位想往行政类事业单位里站,这样,事业单位就能转为行政单位,华丽地变成国家行政机构。这样就免不了到相关部门走后门,拉关系,破坏事业单位改革的公正合理性。同样的,拿着政府拨款,自己又赚外款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已经习惯吃公款,分额外利润的体制,不愿失落地转为企业。大部分原因是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往往放不下昔日的官架子参与顾客是上帝市场的竞争,不能适应自负盈亏的市场,所以这部分事业单位也不惜重金通关系争取把自己划分到公益类事业单位。没有額外利润至少固定政府拨款是有的。一些改革部门顾旧情,看钱面就试图“帮助”他们,分类工作处于保密状态,不接受大众的监督。这样的分类就不是科学、合理、公正的。事业单位的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排头兵,试问这样的排头兵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很难想象后续的改革是否合理。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三、继续科学地、合理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应处理的几个问题
在2012年党中央政府正式全面推进各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际,上述的困境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甚至对事业单位中的科学分类还存在笼统认识,势必影响分类后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所以,要让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基础——科学分类进行得更完满,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并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事业单位分类要结合实际做大量的基础工作
针对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与实践相脱离的状况,做好基础的调研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事业单位的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要以指导意见为指导,结合实际进行分类工作。改革涉及现在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阐明本单位情况。主要根据其社会工作职能确定类别,如果工作职能存在重合现象,难以确定类别,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该单位的运营模式,财务收支等作出综合判断,进而分类。不能盲目地搞“一刀切”,问其理由,指导意见就是纲领。某件东西性质、类别就不是一个刚性的概念,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规定,何况分类后,现存的事业单位将面临不同的境遇,所以认真做好最基础的基层摸底情况,是以人为本的理念的体现,是政府部门为人民服务的表现,更是做好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基础。
(二)针对事业单位主体缺乏改革动力需引入新的机制
首先,要让事业人明白,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事业单位分类中,事转企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的主动性最弱,因为转企后,就意味着事业编制,铁饭碗的消失。尽管指导意见里明确指出五年的过渡期内将适当保留原有拨款、税收政策,并且规定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保持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同,但是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部分人刚好是单位的主体,自身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将得不到保证。因此,要调动这部分人的改革积极性,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确保他们相信:即使没有事业编制,他们的利益一样可以得到保证。对于持不冷不热态度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后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深化分配制度,实行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进行分配,打破“大锅饭”。相关改革可以参照取得优秀表现的义务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细则。
(三)事业单位分类要规避不科学、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实践中一些分类改革部门由于对分类的原则把握不合理,容易受到部分事业单位的影响,有意错划事业单位的类别。这不仅损害其他事业单位的利益,而且欺骗了公众,破坏政府形象,引起社会不稳定。为了规避这种现象,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开展事业单位分类的同时,需要及时报道分类消息,杜绝搞“地下”秘密工作,保证分类的公开透明度;建立相关的法规法律,保证事业单位分类有法可依;积极向社会宣传事业单位的改革,让更多的人关注这次改革,公众的监督也是实现分类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事业单位的改革本身也是为了公众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为人民服务,也应受到人民的关注与监督;提高事业人主动性的同时,端正部分人的不良动机。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分类是改革的基础,是改革的前奏。后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分类的成果。科学地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是件必须经历而又困难重重的工作,如何把它做好我们需要实践,最重要的要总结问题,并从中找到最合理的方法进行合理的分类。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范恒山.中国事业单位改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王东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J].求是,2011,(17).
[4]张国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分类问题辨析——基于内蒙古事业单位分类实践[J].社会科学论坛,2011,(9).
篇5:项目类别划分标准
A类:普通高中环节院校(含普高、职高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生。
B类:退伍军人。
篇6:人防工程分类与项目划分标准
按建筑形式分类
人防工程按建筑形式分为掘开式人防工程和暗挖式人防工程,其中掘开式人防工程又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两种,暗挖式人防工程又分为坑道式和地道式两种。
(1)、掘开式人防工程
掘开式人防工程是指采用掘开方法修建的工程,即在施工时先开挖基坑,而后在基坑内修建工程,主体建好后再按要求进行土方回填。掘开式工程按其建筑形式可分为:
①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人防工程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
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一般受地质条件限制较少,作业面大,便于施工,平面布局和埋置深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②附建式人防工程,也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其上部地面建筑的组成部分,一般同上部建筑同时修建,不需要单独占用城市用地,可以利用上部建筑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同时对上部建筑起到抗震加固作用。
(2)暗挖式人防工程
暗挖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施工时不破坏工程结构上部自然岩层或土层,并使之构成工程的自然防护层的工程。暗挖式人防工程按其所处地形特征的不同可分为:
①坑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山丘地段用暗挖方法修建的人防工程。这种人防工程有较厚的自然防护层,因而具有较强的防护能力,适宜修建抗力较强的工程,岩体具有一定承载作用,能抵抗核爆炸动荷载和炸弹冲击荷载,主体厚度可大大减薄,因而较之掘开工程节省材料,如采用光爆锚喷技术,则更加节省,降低造价。工程室内外一般高差较少,便于人员车辆进出,口与口之间一般具有一定高差,有利于自然通风。工程室内地坪一般高于室外,也有利用自流排水。凡有条件的城市应尽量修建坑道工程,坑道工程由于作业面少,一般建设工期较长。
②地道式人防工程,是指在平地采用暗挖方法修建的工程,这种工程具有一定的自然防护土层,能有效地减弱冲击波及炸弹杀伤破坏;在相同抗力条件下,较掘开式工程经济,且受地面建筑物影响较小。地道工程由于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工程通风、防水排水都较困难,需要采取可靠措施。
人防工程按照结构材料的不同,还可分为钢筋混凝结构工程、混凝结构工程、砖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工程、锚喷支护工程。按项目建设性质分类
人防工程建设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续建、扩建、加固、改造、口部处理和维护管理等项目。
(1)新建工程是指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新建项目应包括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在使用功能上有内在联系,实行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和各单项工程。
(2)续建工程是指以前已经正式开工(包括停建、缓建项目),而跨入报告内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
(3)扩建工程是工程为扩大工程战备、社会或经济效益,而增建的工程面积和增建的单项配套工程等。
(4)加固工程是已建工程为提高防护等级和防护能力,或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工程消除隐患等原因,而对工程结构进行和加固处理或采取的其它加强措施。加固工程一般不改变原工程规模。
(5)改造工程是指已建工程为提高其战备、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工程局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一般对工程原结构形式和规模不做大的变动,改造项目新增加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一般不超过原工程建筑面积的10%,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超过上述范围时,应列为扩建工程项目。
对尚未竣工的停建、缓建工程项目进行的续建、改建不属于改造工程范围。
(6)口部处理是指已建工程经上级批准工程决算后遗留的未完口部工程,新、续建项目中的口部工程不属于口部处理工程范围。
(7)维护管理是指对已完工程进行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修补吊顶、墙壁、地面和处理一般渗漏水、排水排污、防潮除湿,修补工程外部的防洪、排水和伪装设施等。
已进行过工程决算的停建,在其维护现状阶段,对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也属于工程维护管理范围。
按战时使用功能分类
人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可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五大类。
(1)指挥通信工程:即各级人防指挥所。人防指挥所是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能够不间断工作的人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医疗救护设施。医疗救护工程根据作用不同分为三等:一等为中心医院,二等为急救医疗,三等为救护站。
(3)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而修建的人防工程。
防空专业队是按专业组成担负防空勤务的组织。他们在战时担负减少或消除空袭后果的任务。由于担负的战时任务不同,防空专业队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和治安等七种专业队组成。
(4)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人防工程。根据使用对象不同,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是为战时留城的地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用于集中办公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是为战时留城的一般人员提供掩蔽的工程。
(5)配套工程类:战时用于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工程。此类建筑主要有:区域电站、供水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人防工程按防常规武器或防核武器分为若干不同防护等级的工程,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应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规定进行确定。
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投资规模分为大、中、小型项目,各类型工程投资规模限额按照人防工程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分级管理。
(1)大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划分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