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关键词: 转发 计生委 老年人 素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精选5篇)

篇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在我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 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确认起发放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户口迁出本省。4.残疾子女康复。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 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与监督考评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体系,由各级人 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监督评估

1.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制度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考核奖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残联要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等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扶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搞好政策衔接。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奖励扶助 制度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目前已经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篇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59号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

2000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报告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59号2000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省计生委《关于2000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调查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检查,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0年

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情况的报告

为了正确把握人口形势,掌握2000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为评估上半年工作和部署下半年工作提供依据,省计生委组织100名调查人员,组成10个调查组,由处级干部带队,采取不打招呼,住甲地查乙地,直接入户的办法,于4月16日至4月28日,对10个地市75个县的100个村进行了调查,共调查16.3万人。从调查结果看,我省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新的进展,发展势头很好。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继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建综合服务县的工作在各地普遍展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调查数据反映出的主要特征

1、出生率继续下降,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据调查,上半年全省出生率4.83‰(统计报表为4.32‰),自增率1.13‰。以此推算,全省上半年出生17.48万人,自然增加4.09万人。与去年同期比较,出生率下降了0.53个千分点(去年上半年调查出生率为5.36‰),自增率下降了1.03个千分点(去年上半年调查自增率为2.16‰)。比去年同期少生了1.82万人。

按照上半年出生率推算,全年出生率为11‰左右,有把握完成全年人口计划。

2、计划生育率提高,多胎生育下降。在调查出生的789人中,其中计划内758人,计划外31人(“外二”15人,多孩4人),计划生育率96.1%,同口径比较,比去年同期的92.3%提高了3.8个百分点。在调查的100个村中,无计划外生育的有72个村,占调查村数的72%,计划生育率在90%上以的有85个村,占85%。

多孩出生得到有效控制。在调查的100个村中,97个村无多孩,占97%;在调查的789人中,多孩只有4人,多孩率为0.51%,比去年同期的0.58%有所下降。

本次调查出生的789人中,持《准出证》生育的有663个,持证生育率为84%,比去年10月国家计生委调查55.1%的持证率高出28.9个百分点。

3、出生统计误差率明显下降。100村调查出生789人,报表上报746人,相差43人,出生统计误差率为5.45%,比国家计生委去年10月调查的17.1%低11.65个百分点。100个村中,有66个村无误差。

4、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加强。调查发现,基层工作薄弱的状况有所改观。计划生育宣传有一定声势,规范、醒目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随处可见;服务意识在基层干部思想中逐步增强;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基本得到落实;基层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的“三查”制度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乡村两级的育龄妇女信息卡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人口计划的下达程序比较规范;各村都有计划生育专干,报酬基本落实。

二、二、调查数据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1、少数地方计划外生育依然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从10个地市被调查的村汇总情况来看,各地市的计划生育率基本都达到了要求,但被调查的100个村中,仍有28个村出现了计划外生育。在被调查的渭南市10个村中出生了2个多孩,宝鸡市和商洛地区10个村各查出1个多孩。中央在80年代就提出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多孩,但目前多孩仍没有完全杜绝。

2、瞒报、漏报出生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瞒报、漏报出生的问题虽然有所好转,但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全省调查出生789人,报表出生746人,少报43人,漏报率为5.45%。调查计划外二孩出生15人,上报7人,漏报率为53.3%;调查多孩4人,而报表只有1个多孩。10个地市漏报率在5%以上的有5个地市。延安市10个村调查出生41人、上报37人,漏报4人,漏报率为9.76%。

3、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低,“三查”工作不到位。这次调查的100个村中,生育后3个月内应落实节育措施的有433人,而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只有248人,及时率为58.7%,比去年同期的67.2%低8.5个百分点。最低的商洛地区及时率为46.9%,西安市和延安市分别为48.4%、52.4%。被调查的100个村中,有14个村上半年生育的40名妇女无一例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调查中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妇女,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而导致盲怀超生。被调查的100个村中,重点“三查”对象(即39周岁以下上环的,使用药具的,未落实节育措施的)7976人,实查7042人,“三查”率为88.04%,有934名妇女应该“三查”而没有“三查”,这些人随时都有盲目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可能性。

在“三查”的7042人中,查病的有1006人,占14.3%;查出有病的330人,占查病人数的32.8%;查出有病而得到治疗的有197人,占有病人数的60%。“三查”中的查病工作是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而调查的查病率只占到14.3%,有一半地市查病人数在70例以下,个别地市没有开展查病工作。

4、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低。从婚育新风、生育政策、奖罚规定、生殖健康知识等方面,采取问卷的方法,对100个村的1000多名妇女进行了调查。调查人员普遍反映,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知之甚少。虽然多数村都建立了人口学校,但村级的人口学校绝大多数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5、流动人口管理依然薄弱。调查显示,100个村中有流动人口3152人,其中持有婚育证明的1387人,持证率为44%。持证率低于30%的有4个地市;西安市26.9%,延安市26.2%,商洛地区22.2%,榆林市13%。有不少地方没有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流入、流出人员档案,状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表现出畏难情绪。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全省在基本实现“三为主”后,普遍产生了松一口气的思想,一些地方的工作明显有所放松。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和巩固低生育水平的艰巨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巩固、提高、发展“三为主”成果,创建综合服务县仍停留在开会布置和一般号召上,缺乏扎实有效的措施。有一些领导同志满足于听汇报,往往轻信报表,过高估计工作成绩,总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差不多了,盲目乐观,满足现状,自觉不自觉地减弱了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后进村,缺乏具体帮助,分类指导没有落实到村一级。

二是基层干部缺乏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调查,个别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仍然依靠行政命令,靠乡上派人搞突击,工作方法简单,法制观念淡漠,优质服务意识差。还有一些村、组干部认为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怕得罪人,怕某些人报复,不敢大胆抓计划生育工作,加上一些地方的报酬得不到真正落实,也影响了村、组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基层工作薄弱,基础不稳。调查中发现,基层工作不落实带有普遍性。从形式上看,乡、村都建立了计生行政、服务、协会组织,并建立了制度,落实了责任,但有不少地方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被调查的100个村中,存在计划外生育问题的28个村,占28%。不少乡、村的计生组织基本流于形式,乡计生专干不专,管理工作薄弱,优质服务跟不上,业务知识缺乏,对村、组指导不力。有的村没有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对统计表、册概念不清,平时工作无人过问。在农村,村、组干部不会干、不愿干计划生育工作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通过调查分析,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人口警钟,使我们看到,我省人口形势仍然严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任何政策上的偏差、工作上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回升。对此,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切不可掉以轻心。

篇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009年7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 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137号)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 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 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 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 审核规范、完善手续, 职责明确、加快推进, 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 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投资、新增中央预算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 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 注重项目储备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 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 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 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能够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 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 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 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 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 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 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 进行优选申报。

三、规范项目审核, 精心组织申报

(一)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 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 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 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 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 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配套资金证明, 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 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 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 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 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 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 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 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 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 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依照执行, 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 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 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 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 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 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 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 在中央投资引导下, 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 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 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 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 实行绩效考核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 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将中央的政策执行到位。

(三)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已下达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 并以此为参照做好后续中央投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四) 要坚持项目进展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 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 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 将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考核,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并与下一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篇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

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区别对待,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有条件的,应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督办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的渠道,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本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担。即:中央在鄂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对停

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2-5年内兑现完毕;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省属困难企业根据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市、州、县国有、集体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财政、经济部门参照上述条件研究确认,实行一年一认定。中央在鄂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严格困难企业和下岗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

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七)奖励经费来源。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关系到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复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尽快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布置、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拟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篇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文号】闽委办[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

划生育协会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6]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几年来,全省各级计生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在流动人口和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活动,不仅促进了各项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而且对稳定企业人员,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倡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扫素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8日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

几年来,我省各地建立了一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有效地落实各项计生政策法规,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稳定企业员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的肯定与赞扬。实践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是新形势下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为进一步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速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各类企业和集贸市场,这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全省流动人口已超过500万人。这支劳动大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特点和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成为当前计生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点。据统计,2004年在全省政策外生育27670例中,流动人口占18502例,比例高达66.87%,其中流到外省的占37.6%,在本省外市流动的占15.78%,在本市外县流动的占13.49%。这组数据说明,流动人口已成为政策外生育的“防空洞”。如果这个局面不加扭转,势必极大地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工作大局。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机制尚未形成,在我省首先建立起“一盘棋”的体制,更显重要和迫切。加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一项新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严密、机构健全、管理严格和经费保证等优势,加强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做好,同时也促进计生协会为企业聚人心、创效益、争荣誉,达到“利国、利企、利民”的“三赢”目标。

二、立足实际,采取多种组建形式

组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应当坚持覆盖面广、形式多样、法人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覆盖面广,就是流动人口流到哪里,计生协会(协会小组)就建到那里,努力扩大覆盖面,使流动人口人人都有温暖的“家”。

形式多样,就是企业计生协会的组织形式可多种多样,选择哪种组织形式,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

法人负责,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既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总责,同时也要对企业的相关事务负责。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明确提出的“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组建和抓好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

属地管理,就是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要根据计生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属地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具体组建过程中,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和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

1、独立型计生协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拥有百名以上员工)的“三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外来人员集居的“公寓”、“新村”,单独建立计生协会。

2、联合型计生协会或计生协会联合会。在企业数量较多但规模大小不等的乡镇(街道)、社区,除较大企业单独建会外,其他企业可建立计生协会联合会。企业规模不大、相对集中的按片区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行业性强、企业数量较多的按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等)成立协会或联合会;企业较集中的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在企业建立协会的基础上,成立计生协会联合会。

3、挂靠型计生协会小组或团体会员。企业规模不大又较分散的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挂靠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规模不大,建在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挂靠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计生协会联合会;居住相对稳定的零散人员,直接由属地协会吸收为会员,参加属地协会活动。有的出租房住有一定数量务工人员的,也可吸收房东为团体会员或联络员,负责联系所租住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三、明确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服务活动

根据计生协会的“五大职能”和企业的特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主要任务有四项:

一是动员和组织广大会员带头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模范;带头学习生殖健康知识,做自尊、自爱、自强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做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模范。

二是积极开展适合职工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流动人口中来自农村的青年居多,而青春健康知识较少,以致出现有些人未婚同居、未婚先育等情况,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婚育观,提高“自尊、自爱、自强”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并带动广大职工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围绕职工的需求开展服务。密切与属地计生协会的联系,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服务工作。尽心尽责帮助外来职工解决在吃、住、娱乐、健康以及看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富有成效的服务,把计生协会建成职工之家,促使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是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利益相结合。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在宣传服务的同时,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会员和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法。积极参与企业特别是“三资”、民营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协议条款的制定,促进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配合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包括婚假、女工孕育、哺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组织和法律机构建立联系,为困难职工、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网络。一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领导班子,要有健全的理事会,有称职的会长、秘书长。一个企业计生协会理事会一般由5―9人组成,推选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会长,行政、人事、劳动部门的主管为秘书长。二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组织网络。一般以企业的车间或班组建立会员小组,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为协会小组长,发展外来人口中热心计生工作的员工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每个会员骨干联系2―3个外来员工。三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工作制度。一般要求做到“四有”:有专职(兼职)人员、有活动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活动经费。

(二)活动方式方法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活动。二是与企业的党团、工会活动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三是与企业评优奖励相结合,对模范遵守计生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纳入企业奖励制度一并实施。四是与企业现有资源相结合,一些设施(如医务室、活动室、职工之家、图书阅览室等)可与协会共用,这样既节约经费开支,又为计生的宣传服务活动提供现成的优越条件。五是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企业各种文化活动,如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市民”、“生产能手”、“技术标兵”、“五好会员”等活动,把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使广大会员既获得知识,又丰富文化生活。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倡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县、乡(镇、街道)计生协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177令 下一篇: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安徽干部教育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