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精选8篇)
篇1: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合作司发布日期:2006-05-22 14:2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十一、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4),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及2003年至2005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4.专项资金收入回执.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 ○ 六 年 五 月 八 日
篇2: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继续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产品研发活动的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商务部制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确定;高新技术产品参照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六)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旋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保障境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二)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三)有利于增强国家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重点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资源回运费用。
具有境外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铁、铜、铝、铬、锌、锰、钾、镍、钴等矿产资源,林木、渔业等非矿产资源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矿产资源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4、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每派出1名劳务人员,补助200元人民币。
(二)前期费用支持的内容。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三)运营费用支持的内容。
1、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场地租赁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设备、器材租赁或购置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专利的购买、使用费。
2、对外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境外设备、软件租赁或购置费。
(四)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五)项目贷款贴息。
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六)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项目合同(协议)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 2月3 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1)、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2006审计报告、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文件的复印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二)申报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补助费用支出情况说明,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6),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4),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详见附件5),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报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7-2),出国护照、签证复印件,派驻工作准证复印件。其中:地方企业仅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和申报项目初审表,其余材料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六)申报项目资源回运费用的企业还须提供: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资源产品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七)申报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畴的证明材料。
(八)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还须提供:
1、最终实施项目的公司从股权上隶属于国内投资企业的证明;
2、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九)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十)资金申请报告须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其余材料一份报送财政部或商务部。
六、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七、2006年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案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九、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8),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5?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6?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1?地方企业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
7-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8?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篇3: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现行的政策散布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若干税种中, 缺乏系统性。
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8]81 号) 进一步规定:自2008 年7 月1 日起, 对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3]303 号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非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8]81 号) 规定,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2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身份认定模糊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 专业协会。法律确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但并未明确规定其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团法人。因而在是否将其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这个问题上法律未给出明确的依据。而股份合作社, 专业协会这两种形式的法人地位还尚未明确, 其法律权利得不到保护, 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身份认定的模糊使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营存在风险, 并且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2.2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
据了解, 土地流转是目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大主营业务。该业务的流程一般为先由经济合作组织与本村村民签订租赁协议, 再由其将所有土地集中对外开展租赁经营业务, 取得租金收入后, 用于对村民的分配。该流程无疑有利于扩大土地规模, 满足受租人实现规模经济的需求, 从而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而与此同时, 重复征税就产生了。首先,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租赁协议集中土地的环节, 按现行营业税的规定, 村民应当就租赁金额缴纳5%的营业税;其次,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与受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时需再次就其租赁金额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一来, 实质上只有一笔的租赁收入缴纳了2 次营业税。收入甚微, 背负重大生活负担的农户本应获得社会政策的扶持, 而实际上他们却在承担着不合理的重复征税, 这无疑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2.3 免税范围狭窄, 税收手段单一
在增值税方面, 仅对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 而对于社员分级、加工、安装等初级农产品以及为社员提供的直接用于农业的各类生产资料,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纳税;在营业税方面, 仅规定商业银行转贷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而经济合作组织本身非但不能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 反而同上文所述出现被重复征税。此外, 针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形式大多局限于减免税, 而包括优惠税率、税收豁免、纳税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在内的其他优惠手段, 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总体而言, 我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强。
3 完善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建议
3.1 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虽然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其部分项目从表面看, 具有营利性质,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其绝大部分的收入最终用途驶向对村民的分配以及其他农村公益项目。而一直在农村这片并不肥沃的土地上辛勤劳作的农民们, 收入微薄, 家庭供养人数较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其共浴改革开放之风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载体。因而, 我们建议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 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确保其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体现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意图。
摘要:伴随着农业商品化的脚步,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兴起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本文从税收政策的角度, 概述了经济合作组织的现行税收政策, 由于法律未明确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身份, 以及税收优惠范围过窄, 并且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的扶持力度受到削弱, 因而, 本文就此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认定该组织为非营利组织, 以及构建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政策建议。
篇4: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省农业厅答: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一是省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扶持省级以上示范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项目,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融资难题。三是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重点对农业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开展试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四是统筹整合支农资金,利用示范社建设、农民合作组织专项、结构调整、奶业跨越工程、畜牧业新技术推广、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等。
三、金融支持政策
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四、用地用电政策
为引导农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省政府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支持合作社发展。
五、人才支持政策
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六、农产品流通政策
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七、中药材种植的扶持政策
目前我省暂没出台扶持支持中药材的生产政策,有些市县(如南阳、济源、禹州等)出台有专门中药材生产扶持政策。我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有针对中药材的扶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并逐级申报。
相比于即将废止的2011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分别就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和湿地保护奖励的相关支出作了详细规定,其中,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和湿地保护奖励均为新增内容。
《办法》明确了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标准。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篇5: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对外 经济 贸易随着生产力的 发展 不断壮大,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质量和水平也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20年来,国家财政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了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从财政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多种优惠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积极改革外贸体制,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是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前,我国外贸是实行国家统负盈亏的财政管理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财政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鼓励政策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增加出口商品货源的相关鼓励政策,二是扶持外贸 企业 改善出口经营等有关优惠政策。
(1)增加出口商品货源的相关鼓励政策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出口商品货源尤其是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货源不足,出口贸易一直受到国内生产能力的限制,主要以出口农副土特产品为主。在处理内外销的原则上,一直是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按照以下三条原则进行处理:一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限量出口;二是国内市场和出口都需要而货源较紧张的物资,要积极发展生产,挤出一部分出口;三是国内市场可多可少的,可有可无的商品,基本上供应出口。据统计,1953年,在我出口商品中,农副产品和轻 工业 品约占82.6%。尽管到1978年我出口商品结构比1953年有所改善,但初级产品仍是我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我国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商品共有16个:大米、活猪、冻对虾、棉布、厂丝、绸缎、棉织品、针棉织品、服装、抽纱、茶叶、中药材、黑钨砂、煤、原油和成品油,这些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9.5%。此外,出口额在5千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共有17个:冻猪肉、冻兔肉、活塘鱼、蔬菜罐头、棉花、棉纱、棉涤纶布、毛针织品、松香、猪鬃、高级手工地毯、羽毛、皮褥子、陶瓷、纸张、钢材和锡, 这些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11.2%。以上两项合计共33个商品,就占我出口总额的57.1%。因此,改革开放20年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心环节是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大力支持外贸增加出口货源,鼓励外贸关心生产、参与生产、组织生产,成为国家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国家财政: 建立了扶持出口商品生产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外贸发展农、副、土、特、畜产品,水、海产品和矿产品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出口货源;用于扶持出口工业品的新产品的试制费用。资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从1972年起,由国家财政每年拨付扶持生产资金,到1998年,国家财政累计共拨出该项资金8.55亿元。在实际使用中,扶持生产资金除用于上述增加出口商品生产外,还用于外贸系统基层点的简单营业用房、救灾补助及外贸中专经费等补助。此项无偿拨款后来转为扶持外贸事业发展的资金。另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给外贸基地部门实行无偿周转使用,从1975年开始,财政每年拨付该项资金,截止到1985年,国家财政累计拨付扶持生产周转金2.6亿元。此后,根据外贸基地局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财政决定将此资金全部转给 中国 出口商品基地公司。国家财政扶持生产资金的拨付使用,对加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适销对路出口商品货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据有关资料表明,从1973年外贸在广东佛山地区建立第一个出口商品综合基地以来,截止到1984年共在全国建立了三十三个综合基地,为1984年当年外贸提供了22.7%的出口货源,有力地支持了外贸扩大出口。
建立了扶持外贸发展商品生产的商贸周转金。1987年,为加强中央财政用于外贸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有关扶持外贸的各类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用途与原扶持出口商品生产资金一致,在原无偿使用的基础上,按周转使用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费率按使用期长短确定,归还期在1、2、3年以和3年以上的分别为1%、1.5%、2%、2.5%。截止1997年,国家财政累计拨付该项外贸周转金达8.79亿元。
篇6: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
钱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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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给当地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开始步入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此前,浙江省根据本省合作社的实践状况,经过多次深入调查与研讨,七易其稿,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此次合作社的新生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相当迅猛。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达到15万多个,带动农户2000多万户。然而,快速发展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是,这些经济组织合法性身份始终没有确定。作为一种自发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有的合作社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成立,而有的则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活动。于是,在贷款、纳税、保险等多个方面,它们难以获得应有的合作与支持。因而,此次企业法人资格的获得,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政府的“正名”,一则确认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发展的框架,二则保护、激励了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自主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如同当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合作社所保障的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必将给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从合作社的成长来看,它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了诸多服务,比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给予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帮助。这些服务项目既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更无法由个体农户自己供给,而合作社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缺。一方面,合作社以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消除了诸多的市场不确定性,节约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的进一步沟通,原先农产品供需方面的紧张和矛盾可以得到更好的舒缓和解决。
合作社不但可以解决市场的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很多合作社的构成之中,有的联合了企业与农户,集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为一体,有的则以生产大户为核心,吸纳其他一般农户参加。不论何种模式,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发家致富不再只是某家某户的事情,而是众多农户休戚与共的共同目标。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走向共同富裕,农村经济改革的路径选择在这里又找到了一种较为恰当的实现形式。
篇7: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目前,中国内资公司注册通常有“实地注册”和“工业园区注册”两种模式。首先来讲一下两者的概念:实地注册就是注册在自己的办公地址,园区注册就是园区提供一个商务虚拟地址供企业注册,这个地址可以长期免费使用。园区注册的公司,园区有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或只为企业提供一个园区注册地址。
实地注册与园区注册的区别在哪里呢?
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工业园区(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3、注册初期投资成本
园区注册:园区会提供一个注册地址;刚刚创业的企业可以免去租用办公楼的这笔开销,企业不用对此付一分钱。
实体注册:一般都需要企业自己提供注册地址。并且注册地的产权性质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才会被工商局认可 在市区注册公司,往往要花费掉大笔的费用,在企业创立初期,为了节约运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选择工业园区注册往往是企业的首选方式。
3、公司注册耗费的人力、时间成本
园区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刻章、申请F票、申报、年检等,园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让企业省时省心。办理周期一般在7个工作日。实地注册:公司员工亲自办理很多复杂的注册相关手续,劳心费神,周期长。
园区注册适合哪些企业呢?
1、税收负担较重,想合理避税的企业
2、想拥有很好的税务环境的企业
3、营改增行业
实地注册(市区注册)适合哪些企业呢?
一般做出口的企业蕞好是实地注册,因为涉及到出口退税政策,实地注册可以全额退给企业,如果是注册在开发区可能就没有什么出口退税了,因为园区注册公司就是要拿税收的,如果他们把出口退税全给企业他们倒过来还要赔钱给企业,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园区要求企业进行迁移。
哪个园区蕞适合企业注册呢? 答案:江苏省工业园区
篇8:对外合作经济扶持政策
一、调整贸易合作结构
1. 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
在货物贸易方面, 既要调整进出口之间的关系, 也要调整进口结构和出口结构。首先应该调整外向型经济时期“出口论英雄”的政绩观, 认识到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进口同样重要。要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要求而适当扩大进口, 其进口产品结构要服务于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和需要, 不要惧怕逆差, 改为追求动态贸易平衡。在出口结构方面, 在着力发挥农水产品的优势同时, 积极拓展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在进一步推动中游加工制造环节两化融合以及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的基础上, 做好上游研发设计和下游营销管理等方面工作, 从而提升价值, 拓展市场。
2.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发展服务贸易, 应该与省内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联动发展相结合, 并配合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构建开放型产业集群。各地在发展现代服务业过程中应该把对外服务贸易尤其是服务出口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当中, 集约经营, 稳扎稳打, 步步推进, 打开市场。
3. 进一步推动与东北亚区域贸易合作
稳住日韩, 提高对日韩制造业产品出口额度, 并结合与日韩投资合作;扩大与俄罗斯在能源和科技领域的贸易合作, 以满足新型工业化原材料工业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需求;通过辽西对内蒙古交通物流发展, 扩大与蒙古在煤炭等方面的贸易合作;适度开展对朝鲜贸易合作。
二、改善投资合作格局
1. 基本思路
辽宁优化利用外资必须放在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升级的宏观背景下进行, 做到以下几方面:
(1) 利用外资与对外贸易相结合
利用外资不仅可以体现在利用外商提供的资金, 还可以体现在技术、设备和物料等其他资本形式, 既可以是有形的固定资产, 也可以是无形的知识资产。因此在各形式资本跨境流动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就要与对外贸易相结合, 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 这就需要辽宁在利用外资过程中统筹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 不必纠结于一时一地贸易差额或资本账户差额问题, 从而既可以提高外资利用效益, 又可以提高对外贸易发展质量。
(2) 利用外资与产业转移相结合
资本的形成与产业发展必然密切联系, 资本是产业的载体, 产业是资本的内容, 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利用外资, 就等于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讨论资本与产业的关系问题, 即在利用外资过程中, 通过资本形成来发展产业, 通过产业发展来带动资本形成, 而资本跨境流动必然与产业跨境转移相联系, 这就需要辽宁在利用外资过程中, 妥善处理资本流动和产业转移问题, 服务于老工业基地改造升级。
(3) 利用外资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在利用外资过程中, 辽宁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有规划地开展利用外资, 应该把利用外资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以及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重点和方向相结合。
2. 具体措施
(1)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推动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 并配合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相结合, 培育产业集群, 从而提高产业合作质量, 吸引来高层次的外商直接投资。辽宁可以结合沈阳经济区获批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沈阳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 沈阳浑南电子商务园区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以及沈阳铁西区获批成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 争取政策体制方面的先行先试, 优化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发展路径, 重点是要在推动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上下功夫, 着力推动辽宁生产性服务业围绕“制造即服务”的方向发展。
(2) 进一步推动与东北亚区域投资合作
以东北亚地区作为优化利用外资的重点, 因为辽宁位于东北亚自然地理中心地带, 而且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唯一的海上门户和开放前沿, 有利于依托东北, 面向东北亚, 充分利用区域内两种资源和两种市场。
一方面稳住日本和韩国这两个传统的外资来源地大国, 并结合与日韩投资合作, 提高对日韩制造业产品出口额度;在与日韩进行外资合作过程中, 可以结合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大连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 以及大连金普新区打造面向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战略高地, 完善港口物流体系, 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模式, 着力推动开放合作由海关关境层面上的边境合作向境内合作深入发展, 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从而推动日本和韩国外资流入和产业转移, 尤其是可以带动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知识经济、智能制造和两化融合等方面的外资合作。
另一方面, 扩大与俄罗斯在能源和科技领域的投资合作, 可以针对俄罗斯经济发展特征, 并结合正在发展建设中的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制, 创新投资方式, 例如可以采用租赁融资、补偿贸易和承包工程等形式, 或推动金融创新及培育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 扩大与俄罗斯投资合作规模, 提高投资合作质量, 以满足新型工业化原材料工业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需求。
此外, 辽宁还应该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招商引资, 融资兴业, 进一步扩大与欧美国家在原材料工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外资合作, 从而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尤其要抓住德国推动工业4.0战略和中德两国在沈阳共建高端装备制造业园区的有利时机, 在建立完善中德两国间多层面多领域的老工业基地交流合作机制的过程中, 学习德国在推动工业4.0战略的经验做法, 在德国推动自动化制造向信息化智造过程中, 以利用外资为媒介, 依托资本跨境流动和形成, 大力引进德国自动化领域的产业转移, 提升辽宁老工业基地技术装备水平, 增强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 改善区域利用外资格局
结合沈阳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有重点、有规划、有方向地扩大沈阳经济区内城市吸引外资的规模, 并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尤其是要利用沈阳经济区在体制政策上可以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 在以开放促改革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着力提高在先进制造业及联动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水平。辽西北和辽宁沿海经济带也要结合地区特色和发展实际, 制订相应的利用外资规划, 全面统筹, 科学发展。例如, 辽西北地区可以结合区域地理环境和农业发展实际, 吸引来自以色列的资金和技术, 在借鉴以色列发展沙漠农业的同时还可以与之进行广泛技术交流合作, 从而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进程。位于辽东的丹东市, 则可以充分利用邻近朝鲜的区位优势, 加快吸引韩国客商, 形成吸引韩国外资的桥头堡和战略高地。
(4) 调整利用外资形式
辽宁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和两种市场, 不应把利用外资的重点仅仅放在招商引资即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 而应该鼓励支持境内经济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辽宁企业可以积极“走出去”, 探索跨国融资的途径, 扩大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股票融资, 创新租赁融资形式, 利用国际租赁进口设备, 并优化发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装备贸易, 从而在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中利用外资引进老工业基地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和物料等。
三、优化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
1. 强化对外承包工程对出口贸易和对外劳务的拉动作用
辽宁应该切实发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龙头作用, 放大拉动力度, 尤其是要强化对产品出口、服务出口和对外劳务的拉动作用。为此, 必须夯实产业基础, 进一步推动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步伐, 增加国外客商对辽宁品牌的认同度, 从而推动更多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对外贸易或对外劳务等媒介走出国门。
2. 着力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
辽宁今后应该把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首先, 做好项目风险收益评估工作, 科学准确地分析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工程技术风险、管理风险, 以及预期收益的概率分布等等, 注重技术研究, 鼓励技术攻关, 扩大在项目的科技含量, 提高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比例。
3. 进一步推动与东北亚区域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稳住日韩, 提高对日本和韩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规模和质量, 并结合与日韩贸易合作;扩大与俄罗斯在农业、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并与满足新型工业化原材料工业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需求方向和结构相结合;通过辽西对内蒙古交通物流发展, 扩大与蒙古在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适度开展对朝鲜的合作。
四、优化旅游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
1. 基本思路
(1) 划分层次, 突出重点
辽宁优化旅游文化资源丰富, 但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当中, 应该统筹规划, 整体布局, 针对境外游客的需求而分层次地进行开发开放工作。不同文化背景的游客, 对旅游标的和旅游服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这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辽宁应该重点发展最能体现辽宁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文化资源, 应该相对倾斜开发, 力度应该明显大于那些一般意义上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则, 因为这些资源替代性较大, 外国游客走南闯北, 在国内外其他地方也能得到类似的享受。所以辽宁必须要把辽宁所独有的或者说独具特色的东西, 作为一线旅游品牌, 推向国际市场。
(2) 出入同重, 协调发展
辽宁在今后推动旅游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 不但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发展入境旅游, 还要积极开发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为此, 辽宁应该做好配套的体制和服务环境的建设和改进工作。
2. 具体措施
(1) 加快省内旅游文化资源摸底整理工作
辽宁旅游文化资源分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应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大排查, 摸清家底, 以便统筹规划, 整体布局, 分清层次, 突出重点等方面工作。
(2) 加快推动特色旅游品牌建设工作
辽宁今后应该重点发展沈阳一宫两陵和新乐文化、丹东中朝边境游等可以体现辽宁历史文化和区位地理特色的旅游业务, 一定要在发展中强调辽宁的特殊性, 以区分北京的宫陵和东北其它地区的边境游项目等。
五、其他措施
1. 培育对外开放合作战略高地
作为沈阳经济区的开放前沿, 应该一方面扩大对沈阳保税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另一方面着重改善投融资环境, 优化公共服务体系。随着大连金普新区获批成为面向东北亚战略合作的开放高地, 大连保税区、金山和普湾新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今后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做好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工作, 引领全省乃至整个东北地区的对外开放合作。
2. 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把握服务外包要求尤其是发包方的政府政策、法律环境、交通及通讯等基础设施、专业技术教育体系、产业链成熟度、文化兼容能力及价值观、劳动力成本、服务质量等事其中的关键性因素, 从而在充分了解国内外有关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 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思路, 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既要本土外包市场, 同时结合国际经济发展最新动向, 积极发展离岸外包市场。
3. 国际区域合作
辽宁在区域合作的主攻方向整体上看, 应该是面向东北亚的区域经济合作, 这块应该与大连金普新区、大连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结合。在合作的国际层面, 应该重点突出, 层次分明。例如, 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改革试验尤其是两化融合过程中, 应该积极推动制度创新, 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俄科技和能源合作, 尤其是要做好俄罗斯先进科技引进消化吸收和产业化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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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相关业务探讨02-10
对外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02-10
企业对外接待管理办法02-10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02-10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2-10
对外联络合作信息简报02-10
对外劳务合作02-10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创新论文02-10
对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02-10
教育对外合作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