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关键词: 路桥 旅游 公路 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精选7篇)

篇1: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公路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控,跟踪治理,挂牌督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公路建设的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章 挂牌督办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南(北)区指挥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南(北)区指挥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参建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南(北)区指挥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建单位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其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每周一次的巡视检查,检查做到有记录、有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及隐患整改闭合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南(北)区指挥部备案。南(北)区指挥部及时主动向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要转达给施工单位并告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反馈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其母体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签认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南(北)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以及母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南(北)区指挥部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南(北)区指挥部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对挂牌单位事故隐患防范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将作为对施工单位考核奖罚的重要依据。对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严肃惩处,必要时停工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7.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4)预防措施;(5)其他意见建议。

11.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业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的,解除督办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篇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案件主要指的是:本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和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批办的;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存在严重隐患的;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经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全省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对重大劳动保障案件建立台账,向下级人社行政部门发出《重大劳动保障案件挂牌督办决定书》,明确督办人员和督办要求,督促下级人社行政部门及时、有效完成案件查处。承办单位应挑选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及时开展案件调查,每周向督办机构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确需延期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督办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构报送案件查处书面报告和主要案卷材料。督办机构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督办要求的,由本级人社行政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挂牌督办案件撤牌决定书》。

督办机构应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可采取派员实地督办、约谈承办单位责任人、直接查办案件等方式,推动案件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案情特别重大、时间特别紧急的案件,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可直接对县级管辖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办决定书同时抄送该县(市、区)所属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篇4: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篇5: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XX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提出督办要求,督促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治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区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核查挂牌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本区范围内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省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要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已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区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的,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

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具体内容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在整治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整改,符合安全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挂牌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区政府对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治理,且涉及公共安全、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可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监督治理和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治理责任单位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四条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销号。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申请的,经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园(XX镇)、各街道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治理、整改不合格或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私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有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事故安全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且整改难度很在,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例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争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送部门应加强对防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公司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7: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后的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千秋煤矿重大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下一篇: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