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通用5篇)
篇1: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3#楼钢筋加工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2、现场材料堆放太乱,没有人行道通道,必须立即清理。
3、临边安全防护部分不到位,立即整改。
4、1#楼塔吊基础周围有积水,必须立即排除。
整改负责人:
整改日期:
****年**月**日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 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一、9#楼各楼层预留洞口覆盖不严实,大于 50cm 必须木方固定在订板。
二、悬挑槽钢尾部与预埋件螺栓部位要经常检查是否有松动。
三、楼层安全防护有部分被拆除,立即恢复好。
四、脚手架材料、垃圾及时清理。
五、6#楼地库集水井防护没做。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一、临时用电严禁使用花线、拖线板。
二、现场三级配电箱存在一闸多用,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
三、现场施工活动脚手架上面没有安全防护,必须安装 1.2M 高防护栏杆。
四、S1 地下室严禁人员入内,因为地下室是密封状态。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一、S1#楼外脚手架部分扫地杆、立杆被拆除。
二、脚手架上堆放材料没有及时清理。
三、S2#上人楼梯部分扶手搭设不到位。
四、外架安全网没有挂好、有的被拆除。
五、S2#楼南侧脚手架悬空,有点向外斜。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 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一、9#脚手架目前以低于施工作业面 二、各楼层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要及时跟上 三,脚手架上钢丝网片有部分被拆除掉 四、脚手架上安全网张挂不到位 五、架子工有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好安全带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网张挂不到位、破损的,立即整改好;
2、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照规定放置预埋;
3、脚手架距离剪力墙、柱子等超出 30 公分,必须搭设水平防护网或模板满铺;
4、脚手架上钢丝网片有损坏立即更换,每一钢丝网片必须用铁丝绑扎不少于 4 处;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9#楼电焊工焊筏板止水钢板无专用电箱 2、钢筋施工人员安全帽佩戴不规则,不系扣带 3、还有 1 名工人未戴安全帽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9#楼振动棒电线拖地,振动时常掉进混凝土里 2、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满足不了夜间施工要求 3、操作工人振捣手戴绝缘手套 4、有年龄较大的工人在施工,行动缓慢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 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3#楼木工棚无安全防护制度和木工操作规程。
2、工程已进入到 5.6m,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带。
3、木工棚,宿舍区、办公区消防器材不足。
4、3#楼二级配电箱无防雨棚。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 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1、9#楼上人梯踏步有破坏,应重新搭设 2、外架上的安全网破乱的较多,应立即组织更换 3、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较差,杂物堆放较乱 4、塔吊上的标语松动,要掉下来,容易伤人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 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 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项目经理带班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
编号:
施工单位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珍 宝岛..熙悦府
检查项目或
部
位
参加检查
人员
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复查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
寻一处清幽,觅一分杳然
篇2: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常态化,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带班领导干部
分公司副科以上干部(在项目部为项目经理)
三、检查频次
1、领导干部带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频次,分公司主要的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带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3、项目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四、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2、检查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检查各项目部人员履职情况。
4、检查各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检查各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6、检查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五、工作要求
1、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死角”和容易忽略、疏漏的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开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2、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
3、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落实工作措施,领导亲力亲为,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实施“谁督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杜绝安全检查走过场,搞形势。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薄弱的环节要重点管理,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全公司在建工程安全稳定发展。
篇3: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
问:请您介绍一下《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7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以下简称《通知》) 中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由此确立了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对煤矿和非煤矿山, 要求“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非煤矿山来说,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第一次提出。对如何贯彻落实这项制度, 需要出台配套的具体规定, 为规范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提供依据。
《通知》下发后,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立即召开会议做出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 我们立即组织起草《暂行规定》。8月初提出初稿, 并多次研究、讨论, 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8月31日, 我们共收到各方面的书面意见85份。9月2日, 我们在四川召开研讨会, 听取了基层安全监管干部的意见;9月13日, 又在河南召开座谈会, 听取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经10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0月13日以总局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自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问:《暂行规定》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通知》的配套部门规章, 也是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重要依据。在《暂行规定》内容的设定上, 首先是围绕更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这个核心问题, 解决哪些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如何下井、下井干什么等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便于矿山企业执行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带班领导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矿山企业如何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如何监督执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重点突出制度建设, 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的责任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是对下井时间、升井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推动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
五是注重监督机制建设, 发挥矿山企业员工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加强各方面和社会的监督。
问:请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带班下井的领导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考虑到有的矿山企业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 且各个独立生产系统相距较远, 要求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都有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不太现实。对此, 《暂行规定》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范围界定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要求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需要注意的是,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参与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带班下井工作, 在制定各独立生产系统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时必须将企业领导考虑在内。此外, 考虑到部分矿山企业将矿山采掘工程发包给采掘施工企业承担, 又规定了:“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按照本规定执行。”
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一是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督。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进行公告, 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严格考核奖惩。矿山企业每月都要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把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 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 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带班领导升井后, 要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以存档备查。
问: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设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是要求矿山企业领导深入生产一线, 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因此, 《暂行规定》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履行3项职责:一是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 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是遇到险情时, 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 带班领导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方面,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享有两项权利:一是没有领导带班下井时,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二是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 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时, 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同时, 从业人员有权通过举报电话、信件等形式, 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另一方面,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 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为了保证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履行权利后不遭受不公正待遇,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问:《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篇4: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1、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和其他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经理、总工程师不少于8次,经营经理不少于6次,其他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副职领导及其他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4次。
3、带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进行协调调换,确保每班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带班。
二、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四位一体”开工情况、矿建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下井要严格按照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三走到、三必到”(三走到”内容: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现场“三必到”内容:有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制度下井带班。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要害场所等进行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5、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隐患治理等必须蹲点把关,现场指挥,预防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协调井下各生产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井下正常的生产秩序。
7、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等。
三、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
1、由公司安全部信息站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底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同时入井的,一律按违章论处,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4、未填写带班记录的、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四、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运上强力皮带机头)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早班 7:00点—8:00点;中班15:00—16:00;夜班 23:00—0:00)。交接班时间内未完成交接的罚款100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每月由安全部信息站负责发放和管理。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200元。
3、每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部信息站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安全部信息站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4、机电部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5、安全部信息站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3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6、历年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销毁,上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存储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六、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信息站在井口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长期臵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臵放,位臵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2、公示对象为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通风、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3、公示范围为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4、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数;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5、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部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公示。
6、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安全部信息站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7、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8、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汇报制度
1、安全部负责每日汇报集团安全部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每月30日前将领导下井情况、带班情况、“三走到、三必到”情况等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集团安全部。
2、安全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日汇报、月汇报工作,负责人请假、出差等原因不能汇报的要交代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工作,不得脱误汇报工作。
3、日汇报、月汇报内容要以矿领导实际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汇报,不得弄虚作假。
八、强化隐患排查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五定一评价”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安排整改,现场督促落实;现场不能解决的,领导升井后要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带班台账。
2、安全部负责按照“五落实”原则,及时进行“五定”,并做好跟踪落实。
九、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按程序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2、安全部要对矿领导下井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情况进行追踪落实,每月安全例会上要重点通报、强调整改情况及效果评价。
十、进一步加强“三走到、三必到”管理
1、严格执行《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及考核综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狠抓地质条件变化、生产出现异常、非正规特殊作业、规程措施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控制以及关键岗位监督“六个重点”,确保走到、看到、问道、查到、落实到、考核到。
2、“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要在井口公示,带班领导必到到“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进行带班作业。
十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进行实行备案制度
安全部负责将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安全部进行备案。
篇5:领导带班安全检查记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 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30万吨/年以下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30万吨/年及以上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林东矿业集团,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其他煤矿由驻矿安监员每日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 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监察执法,将煤矿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行执法监察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监察执法的一项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对辖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约谈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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