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二)(共6篇)
篇1: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二)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臵、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 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臵、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臵。
第十一条 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臵、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臵、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 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臵、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第十五条 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安臵意见;
(四)补偿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
拆迁通告发布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臵、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臵协议应当载明安臵方式、安臵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
被拆迁人安臵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臵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臵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臵协议书后。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待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
第十八条 安臵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臵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臵、补偿条件。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和安臵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臵标准、补偿标准、安臵房屋平面图和安臵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臵、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臵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臵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臵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安臵、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臵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臵而拒不履行安臵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臵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臵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第三章 拆迁安臵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臵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臵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
(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臵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臵人口。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臵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臵:
(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
(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臵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九条规定就地安臵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臵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臵到位。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臵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臵。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臵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臵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臵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四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臵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前条规定安臵后,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定拆迁安臵、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超面积安臵费。超面积安臵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一)安臵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臵费的统一标准缴纳;
(二)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臵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
(三)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
被拆迁使用人不缴纳超面积安臵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臵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臵。
被拆迁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员中有职业的)因拆迁安臵需缴纳超面积安臵费的,可申请所在单位资助,有关单位可酌情给予资助。
被拆迁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臵费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权。被拆迁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已由本人缴纳超面积安臵费增加的面积,不再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足额缴纳购房价款。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臵的,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臵后,按本市房屋类区的划分,每降低一个类区,每户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免缴超面积安臵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足额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按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可就地或异地按原房屋用途安臵。
拆迁商业、服务业铺面房就地安臵的,根据规划设计的可能和原房屋情况予以安臵,或划片统一安臵。
拆迁工业用房,可根据规划需要异地安臵。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按其功能要求应当就近安臵的,应就近安臵;按其功能要求可以异地安臵的,可异地安臵。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臵的,按原建筑面积安臵。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由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异地安臵的,可比照两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异适当增加安臵面积。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迁时,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臵。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臵,并给以适当经营性补偿。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经拆迁人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对被拆迁人可按原使用面积以住宅房屋安臵,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比照应安臵的非住宅房屋同安臵的住宅房屋的商品房差价确定。被拆迁人也可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买断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不再对被拆迁人予以安臵。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臵的,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须缴纳超面积安臵费。
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异地安臵增加的面积不缴纳超面积安臵费。
第三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裁判迁让的房屋,迁让期未满或迁让期已满中止执行的,按原使用面积安臵受让人,由现使用者在迁让期或中止期内住用,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给被拆迁所有人以补偿。
被拆迁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对房屋实行行政代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迁时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补偿和安臵。
第三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条 拆除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臵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费,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领取作价补偿费的被拆迁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臵条件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臵,但被安臵者须按安臵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臵费,安臵房屋的产权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臵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用安臵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调换产权,或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作价补偿。
第四十二条 拆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安臵、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臵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臵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臵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价结算价款。
第四十四条 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臵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臵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价款。安臵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原租赁关系主体不因拆迁而改变。
第四十五条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臵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臵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臵房屋按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所有人对其被拆迁房屋要求一部分作价补偿,一部分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人协商选择其作价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并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通告限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臵、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八条 拆除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能、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臵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对拆迁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应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章 搬迁、过渡和回迁
第五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假两天。
第五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对拆除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使用人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勘估确定。拆迁人提供临时安臵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 多层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工程临时过渡期限为十八个月;建筑面积二万至四万平方米的工程临时过渡期为二十四个月;高层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成片改造工程,临时过渡期限为三十个月。临时过渡期限自通告规定的搬家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的,应当按超期一至六个月加一倍、超期六至十二个月加二倍、超期十二个月以上加三倍的标准,按月增加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 被拆迁使用人凭房屋承租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迁入安臵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房屋产权、居民户口迁移、学生转学和儿童就学等手续。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被拆迁人搬迁和回迁的时机超出规定收取费用。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安臵、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臵、补偿范围的。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按周转房使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辱骂、殴打拆迁行政管理人员,阻碍拆迁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回收保证金、搬家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标准和收取、发放办法及超面积安臵费标准、房屋拆迁估价标准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建制镇和工矿区居民点的城市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时,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适用本条例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二)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片)、区(片)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二)居住区(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区(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拆一还
一、有偿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积予以安置;“有偿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作为原房屋面积计算。
第四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房屋安置工作实行“闭卡分房、公开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棚户区内现有人口分为应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内无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棚户区的应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况的有关数据以确定的抄录核实户口日期时的情况一次性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
第七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确定的棚户区范围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分户手续,对按规定确需迁入户口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房管部门停止办理分立房间承租名义手续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停止办理换房手续和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应安置的被拆迁使用人按下列原则安置房屋:
(一)应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应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对原承租一处公房或使用一处私房而户籍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九条 对被拆迁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区位相当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积(公房以房屋承租单为准,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为准)安置。
对于住房确实困难的,可按以下标准安置:三人户以下(含三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八点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五点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规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积,但人均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市区上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规定标准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超过此标准增加的住房面积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条 鼓励被拆迁使用人以建筑造价或房改方案规定的标准价购买安置房屋的产权。购房价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规定的按工龄优惠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棚户区购房的特殊优惠,即:
(一)按工龄优惠。根据购房职工的工龄每满一年,按售房价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过20%;
(二)一次性付款优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价的14%折扣;
(三)棚户区的购房优惠。按售房价的20%折扣。
个体工商户购买非居住房屋应以商品房价格购买。
被拆迁使用人按标准价购买的,按优惠办法计算的标准价和建筑造价购房款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产权差额投资),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交纳。
第十一条 被拆迁使用购买安置房屋产权,按建筑造价优惠购买的,享有安全产权;按标准价优惠购买的,享有50%的产权,其余份额的产权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配。
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使用、继承,但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个人、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非安置人口,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户口在拆迁地,但在本市市区内另有住房居住的,不予安置;
(二)在拆迁地居住,但无常住户口的,不予安置;
(三)户口在拆迁地,而在异地居住,经所在单位证明确无住房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个人缴纳安置房屋投资费,给予安置住房。
第十三条 超面积安置费单价以市区上相应区域的建筑造价,按单位使用面积换算核定。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房屋,被拆迁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租。
安置房屋投资费按市区上相应区域的建筑综合造价确定,房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 超面积安置费、产权差额投资费及安置房屋投资费的缴纳:
(一)被拆迁使用人家庭成员同在一个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家庭成员分属不同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按比例分担;
(三)无工作单位、无正常收入来源的由拆迁人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户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投资费及购房价款,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初步协议后,由拆迁人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定位安置协议前向拆迁人缴讫。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3: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 征地拆迁是保证铁路工程开工建设的关键环节。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程量能够得到准确核算, 提高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准确性, 我们应在征地拆迁完成后, 对政策拆迁的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并按照验工计价原则, 做好铁路征地拆迁的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保证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取得积极效果。这为铁路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保障了铁路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 提升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准确性, 使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验工计价的定义和执行原则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在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完成以后, 需要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和计算。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满足实际要求。目前来看, 验工计价的定义主要为: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验工计价是办理结算价款的依据。
验工计价的执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先对上, 后对下”的计价原则
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 (业主) 批复的数量内, 即合同数量。
2. 坚持“先验工, 后计价”的计价原则
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技术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出具由工程技术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 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应先修复至合格后, 方可计价。
3. 按月计价
为确保项目每月定期顺利召开月责任成本管理分析例会, 项目对劳务分包商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 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 (含已批复设计变更) 中的合格工程量范围内。
4. 严禁超额计价
按照检验后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时, 要按照工程量对应的额度进行计价。严禁超额计价现象的发生, 最大程度的保证验工计价的准确性。
二、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验工计价工作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对提高结算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通过对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分析后可知,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在审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够严格
在验工计价管理中, 劳务分包合同的审定是保证验工计价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也是保证验工计价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但是在目前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中, 审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存在不严格现象, 影响了验工计价效果。
2.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在确认工程量清单时不够准确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要想取得积极效果, 就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审核, 确保工程量清单准确无误。但是在铁路征地拆迁过程中, 有些工程量比较模糊, 在界定工程量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给工程量清单确认带来了较大难度。
3.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没有做到按月计价管理
由于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周期较长, 需要按月对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管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周期不固定, 导致了验工计价管理没有按月进行, 而是采取了工程量完成之后统一进行, 影响了验工计价的时效性。
4.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存在的一定的超额计价现象
通过对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了解后发现, 铁路征地拆迁在验工计价管理中存在把控不严问题。对于某些工程量清单不够详细的也给予了认可, 导致了超额计价现象的发生。
三、铁路征地拆迁做好验工计价的具体措施
考虑到验工计价对铁路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在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 我们应正确认识验工计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剖析问题成因, 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 保证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取得积极效果。目前来看,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应做好劳务分包合同的审定
从目前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来看, 只有做好劳务分包合同的审定工作, 才能提高验工计价管理的整体效果。为此, 在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中, 应认真组号劳务分包合同的审定工作。
2.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应在确认工程量清单时保证其准确性
由于铁路征地拆迁工程量相对复杂, 工程量清单在形成过程中的准确性也有待斟酌。因此在铁路征地拆迁过程, 应重点做好五方会签和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保证其准确性, 提高验工计价管理的整体效果。
3.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应做到按月计价管理, 提高时效性
在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中, 工期不满一月的和超过一月的都要按月进行验工计价, 确保验工计价的及时性, 满足验工计价的实际需要, 提高验工计价的时效性。
4. 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应严格杜绝超额计价现象的发生
考虑到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的重要性, 在验工计价开展过程中, 应严格杜绝超额计价现象的发生。应严格遵守验工计价管理规定, 保证验工计价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 在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过程中, 只有做好劳务分包合同审定、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做到按月计价并杜绝超额计价现象的发生, 才能提高铁路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的管理效果, 满足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摘要:在铁路工程建设中, 征地拆迁工作是重要组成部分。应对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根据铁路征地拆迁实际和验工计价管理规则, 做好征地拆迁的验工计价管理, 这是保证工程结算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验工计价
参考文献
[1]韩同银.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发展与变革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 2007.
[2]任洪权.铁路行包企业实施第三方物流战略研究[D].天津大学, 2007.
[3]谭云江.路网节点间空车调配模型与算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06.
[4]丁欣.成都铁路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06.
篇4: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二)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总承包;管理
征地拆迁作为高速建设的关键一环,影响着工程建设的造价和进度,本文以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为例,通过对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的建议。
一、主要做法
某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48亿元,其中征地拆迁概算为4.3亿元。某高速公路按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项目法人对于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是:
1.为控制征地拆迁投资,与总承包部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概算总包干,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过总包干费用部分,由总承包部负责。但是如征地拆迁有批复的调整概算,则以批复后的调整概算为准。
2.业主成立项目法人、过境地方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办、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也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专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3.征地办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开立征地拆迁补偿费专用账户和征地拆迁劳务费专用账户,两个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以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费专款专用。
4.征地拆迁费支付上,由征地办提供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再经项目法人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
二、存在问题
1.各方存在利益博弈,征地拆迁工作依然严重制约着工程进度。被征拆户要求红线外的部分也要征收,为推进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当地政府可能会要求总承包部接受被征拆户要求,而总承包部出于自身利益,对自身不利的则不会同意。各方利益博弈可能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停滞,进而制约工程进度。
2.补偿标准问题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过境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够详细具体,致使非标准补偿过多。无补偿标准的物,其补偿价值需要政府、项目法人、征地办、总承包商、所有权人一起协商,时间太长,影响了征迁拆迁工作进度。
3.征地拆迁费支付审批程序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征地拆迁费支付首先征地办要做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后,再经项目法人审批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资金审批程序过多、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
4.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为保证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可能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根据项目法人与总承包部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项目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分别与征地办、权属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合同,当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必须先行垫付超出总包干部分征地拆迁费,再从总承包部工程计量款扣回垫付款项。如果通过工程计量扣款会使总承包部缺少建设资金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时,项目法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
三、几点建议
1.注重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项目法人、征地办、政府及各基层单位、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应通过宣传手册、板报、电视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让沿线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了解高速公路建设的意思和重要性,促使沿线群众能主动配合工作。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可采取新农村建设、企村联建等方式,改善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参建单位与沿线群众关系,化解征迁矛盾。在征迁过程中,对沿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沿线群众合情合理但不合规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持无理要求的不法分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处置。
2.当地政府要制定详尽又符合法律法规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征地拆迁的依据,政府应组织国土部门、法规部门、交通部门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制定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可以邀请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共同参与、相互协商,从而使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能实现多方共赢,做到政府、项目业主或法人、总承包商、沿线群众利益相统一。
3.采用同步进行的审核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总承包部可以在征地办做结算申请表时就参与,在征地办结算资料完成的同时,总承包部也已复核并确认。项目法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各业务部门对结算资料审核同时进行,尽可能缩短审核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推进征地拆迁进度。
4.采用先进手段,避免人为因素增加征地成本。尽可能的采用GPS测量仪代替人工拉皮尺测量,提高测量的精准度和客观性,降低人工误差,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征地拆迁成本增加。
5.加强征地拆迁结算资料管理。项目法人应建立征地拆迁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征地拆迁资料,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⑴统计征地拆迁支付金额,在征地拆迁费超出总包干费用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扣款。⑵统计拆迁户数,有利于项目法人、跟踪审计组进行跟踪抽查,以保证征地拆迁款能支付到被征拆户手中。
6.项目法人应关注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如超付风险、时间价值风险、工程停工风险等,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应考虑在项目建设过程是否会因扣回垫付款项而导致建设资金短缺,进而造成项目停工,从而形成巨大损失。
四、结语
征地拆迁费用由施工方总承包模式是一种探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总之,不管采用哪种征地拆迁模式,都要保障群众利益,做到项目法人投资控制、参建单位、群众利益相统一。
参考文献:
[1]王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投资控制的探讨[J].企业导报,2012(11):49~50
篇5:青岛市剩余棚户区改造拆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改造的棚户区中尚未改造的部分。
第三条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拆迁人是青岛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或由该指挥部确定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由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第五条剩余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实行拆一还
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房屋拆迁可以采用下列安置方式:
(一)房屋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
对实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使用人可按本办法和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直接购买安置房屋产权。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迁公有住宅房屋的共同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第八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原住宅房屋面积以合法的使用面积为准;原非住宅房屋面积以合法的建筑面积为准;原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拆迁人凭拆迁通知核定的合法用途为准。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九条对被拆迁使用人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拆迁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在房屋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第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按规定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的,在就地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住宅类区,对被拆迁使用人每户增加使用面积7平方米。
被拆迁使用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对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置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置。
第十一条原住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购买安置房屋产权的,应当在按规定标准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同时,对原面积和降类区增加的面积按本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政策向拆迁人缴纳购房款。
原住私有住宅房屋,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在被拆迁所有人按规定领取作价补偿费后,须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己。
第十二条货币化安置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原住公有住宅房屋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215;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应缴纳的超面积安置费-按本市1997年房改公房出售平均价格计算购买原面积和降类区增加面积的款额。
(二)对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215;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所有人应缴付的价款。
(三)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215;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的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姓名;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和面积;
(四)定向安置地点应安置的房屋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额;
(六)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人应当将签订的安置协议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使用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分别开具购房存款单。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十五条货币化安置款应当由被拆迁使用人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房屋,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兑取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第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帐支付给住宅房屋出售单位。
第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使用人自行承担。
被拆迁使用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额的,余额部分经市拆迁办核查后可以由被拆迁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安置房屋的煤制气、暖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人民政府确定改造的棚户区中尚未改造部分市北区:
1、郭口东路二期
6、东仲遗留片
2、崂山大院遗留片
7、西仲片
3、太平镇片
8、台东商业中心片
5、南仲片
10、道口路片
11、铜铝铸造厂片四方区:
1、南山新村片
6、山东路立交桥铁路片
2、民众一、二院二期
7、立交桥国棉二厂片
4、洛阳路二居委二期
9、西南巷片
5、北山土房片
10、染料厂北山一路宿舍
李沧区:
1、振华路52号院
2、东南山片
3、中兴商城片
篇6:加强拆迁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
一、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作为一项政策性很强, 既复杂又具体的系统工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涉及到整个拆迁工程的前期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资金筹措等等。还涉及到对如何评估旧房屋价值、安置拆迁户居所、办理安置房产权及妥善交接拆除后工地给开发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为了使旧房屋拆迁工作能够合理、有序的进行, 福州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区成立了22家具体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实施单位, 各县 (市) 也都有拆迁实施单位, 一个初具规模的拆迁管理系统已经初步形成。
为了使各项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1年福州市人大就制定颁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 2003年又根据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州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及政策。
在拆迁的管理、对拆迁户的安置及解决政府与拆迁户之间问题纠纷等方面, 各有关单位和机构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条案, 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与拆迁工作本身比起来, 对于相关拆迁档案的管理并没有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和实施, 具体为:
一是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负责全市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机构之间在工作环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无法达到拆迁工作的初始目标;
二是相关档案的归档时间和范畴、分类的方法、组卷质量的要求及档案保管的期限等方面有关规定的缺失, 将造成各级拆迁单位之间在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上无法做到统一一致, 档案装订标准不一、利用依据相迥异等问题将会进一步阻碍拆迁工作的深入贯彻和落实;
三是基于拆迁任务远远大于拆迁档案管理人手资源的现实, 使各类档案材料囤积的过于冗杂, 常造成历史档案未整理完毕新档案便以堆积如山等问题的出现, 积压了大量的原始拆迁材料;
四是档案人员的业务生疏。没有对档案人员进行拆迁这种特殊内容档案相关业务流程的指导与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拆迁档案的研究利用往往不够主动, 表现在经常处于被动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检索工具不够配套化、规范化等方面。
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办法分析
(一) 完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拆迁主管部门应与档案部门加强对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调研, 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增强全市各拆迁实施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监督指导力度。各级相关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 雇佣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以及进一步使用等相关工作。各拆迁实施单位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本单位具体的规章制度, 如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移交制度等。
(二)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单位领导要对档案工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目前, 各单位拆迁档案管理人员多为拆迁工作人员兼职, 没有经过正规的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基本理论和技能的缺乏使得其不得不在工作的过程中“边摸索边工作”, 从而无形中使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在拆迁各项工作不断改革发展的今天, 档案管理人员不再仅仅是档案保管员, 而是档案收集、管理、交流、利用中心的服务者, 进一步规范管理档案管理手段和体制, 使其更加科学化、现代化, 因此, 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 培训, 要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 力争拆迁工作与档案管理同时化
作为拆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从另一角度反映了政府对于拆迁管理工作的水平高低。通过从最初的记录拆迁户房屋产权形状、结构、面积、归属等问题的调查分析, 到后来对拆迁户申请补偿报告、相关部门领导批复、旧房屋产权注销等的记录, 拆迁档案所保留的资料都将称为拆迁工作在对于拆迁户的补偿和安置等问题上的最为有力的根据。而记录了一个拆迁工地从最初的承接、调查、申报及后续相关工程的继续和竣工这一全过程的拆迁工地档案, 则是对于若干年后查询历史拆迁工作情况的最原始、最真实、最具可信度的资料, 只有对其进行及时的归档和整理, 才能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 这又将从一个侧面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抓住拆迁档案的归档重点
拆迁档案的重点是户档和工地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完工的整体过程中, 拆迁工作往往会形成两部分材料:项目审批和验收过程中的材料 (工地档案) 及在单位考察评估、搬迁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多以用户为单位) 。前者多指如工建单位的申报材料、政府机构的审批文件、拆迁协议书、拆迁交接表等材料;而后者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证明, 房屋平面示意图, 旧房丈量评估表, 拆迁协议书, 各类票据以及报告、批复、公证书、司法文书、拆迁纠纷裁定书等等。这些材料都具有日后考查的凭证作用, 应当全面收集。
三、拆迁档案的开发利用和未来
档案工作的生命力在于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特别是拆迁档案资源, 可以在许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比如解决法律纠纷进、经济纠纷, 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提供拆迁补偿的依据, 防止房产抵押诈骗, 维护金融正常秩序等等。对大量的、分散的拆迁档案材料进行加工归类, 使档案利用者可以迅速获得准确的档案信息, 实现拆迁档案服务于拆迁工作的目的, 为拆迁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多媒体档案是未来拆迁档案利用的方向之一, 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形象并直观地记录建筑的原始面貌及情况。因此,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对于声像材料的记录和保存也是非常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之一, 应对有代表性民居或特殊建筑物的原始面貌及拆除重建过程进行相应的声像记载, 并作为单独一类资料进行保存, 以利未来工作的借鉴与使用。未来社会, 对于拆迁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将会逐渐以计算机技术为主体, 结合到网络、光盘、声像技术上来, 实施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双套制”管理, 既可以保存反映历史真实面目的可靠记录的纸质记录, 又能够保留电子文档在快速检索和高效储存等方面的优越性。
四、结语
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然对于拆迁工作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 对于拆迁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势必成为改善相关拆迁工作的重要法宝之一。只有档案管理部门能够对其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拆迁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得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浅谈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
[2]我国建筑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策探析[J]黑龙江档案,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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