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关键词: 汶川 干预 心理 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实践最早出现于美国, 用于二战后身心备受摧残的老兵的心理辅导。近年来, 我国对于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也越来越重视。非典, 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疫情或灾害过后, 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各种应激反应:情绪波动大、紧张、恐惧、易冲动、自责、伤心、焦躁不安、出现睡眠障碍、出现惊恐反应、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过于敏感、出现肌肉紧张、发抖、盗汗、恶心、尿急尿频、心慌胸闷等生理心理反应。国家救灾时专门派出心理医生团队, 帮助受灾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加快了心理康复速度, 提高了心理康复质量。

相比之下, 监所作为相对封闭的场所, 引发社会关注较少, 对于监所突发事件后, 涉事监所警察的心理危机干预, 却处于相当落后的程度, 大部分时候的处理方法仅仅是非常简单的“回家休息几天”。

事实上, 监所内发生脱逃, 自杀, 行凶等监所内案件的频率比较高, 监所警察的职业生涯中, 会无数次地听说, 目睹, 甚至经历这些突发事件, 而这种过程, 不可避免地会对涉事警察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心理创伤将持续数年之久, 甚至终其一生, 都无法彻底摆脱。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 一方面, 会给监所警察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使其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中, 变相提高了监所突发事件的概率, 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另一方面, 会对监所警察的家庭带来不利影响, 心理上的消极因素带到生活中, 严重影响家庭和睦, 进而造成更复杂的社会问题。

笔者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 结合与多名监所警官交流后反馈出来的最担心, 最恐惧, 最容易造成心理障碍的热点问题, 针对监所突发事件中常见的行凶, 自杀, 脱逃三大类别, 提出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希望能够对当前形势的改善, 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行凶案件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行凶是最为常见的监所突发事件, 从行凶对象上看, 可以分为犯人之间的斗殴, 以及以监所警察为目标的袭警。无论哪种情况, 都有一个关键词:伤害。亲眼目睹了暴力甚至血腥的行凶过程, 极易诱发不安, 惊恐, 焦虑等症状, 而袭警可能性的存在, 将这些症状进一步放大, 负面的情绪如果长久得不到释放, 就容易沉淀形成习惯性的心理创伤。

行凶案件的心理危机干预, 必须有专门的心理专家介入。无论个体的承受能力有多强, 都无法完全避免行凶场景对于涉事警察的心理危害。强烈的心理冲击, 如果没有科学的处置手段, 将对目击者造成不可逆转的心理创伤, 一定不能试图让涉事警察自行消化。心理辅导专家将从专业的角度, 矫治缓解警察心理压力。其具体的操作手段大概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一) 倾听与理解。与涉事警察充分交流, 了解事情经过, 并在此过程中以“共情”等心理咨询技术, 拉近双方距离, 达到互相理解, 互相信任的程度。

(二) 增强安全感。通过语言疏导, 事例列举等方式, 增强涉事警察的安全感, 使其情绪逐步稳定下来。

(三) 适度的情绪释放:语言和行为上的支持, 必要时运用“宣泄”手段, 达到情绪释放的目的, 恢复其心理平静。

(四) 实际协助:了解涉事警察的心理需求, 尽量满足其合理诉求, 比如, 暂时调整休假, 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通过以上几个环节的操作, 基本完成了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但仍要对涉事警察密切关注, 避免发生由行凶案件衍生的其他心理问题。

二、自杀案件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近年来, 随着监管环境的完善,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 监所内自杀案件发生率也有所提高。应该说, 大部分自杀, 是消极情绪达到顶点时的一种极端释放。所以, 自杀案件发生后, 极易引起相关监所警察消极悲观情绪, 从而导致厌世自闭, 孤独冷漠等心理问题, 严重者甚至造成监所警察的自杀情形。

自杀案件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着眼点应当放在社会关怀和家庭关爱上。如果一个人原本生活在充满温暖阳光的环境中, 对消极情绪的抵抗力就比较高, 纵然在工作中遇到了服刑人员自杀的情形, 也不会直接影响到自身情绪。反之, 如果某监所警察本身就心理消极, 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严重不满, 充满抵触情绪, 一旦遭遇自杀案件, 就容易诱发自己的悲观思想, 而加剧原本的心理问题, 甚至走向极端。

(一) 加强社会关怀。自杀案件发生后, 涉事警察的同事, 朋友们应当行动起来, 与其多交流, 多沟通, 以工作、休闲等多种形式促使其参加集体活动, 使其有一种“被需要”的心理感受。这些活动的开展, 一方面, 可以让涉案警察暂时忘记心理情绪中的不良因子, 投入到热闹的集体活动中, 这是一个“移情”的过程。另一方面, 这可以有效改善涉案警察的孤独自闭情况, 避免其思想钻牛角尖。

(二) 加强家庭关爱。自杀案件发生后, 涉案警察的家庭应当给予其更多温暖, 尤其是父母, 配偶, 子女等直系亲属, 一定要在特定的时间段, 使其充分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 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列在第三位, 仅次于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如果情感有归属, 有“被爱”的感受, 就是催生积极乐观的种子。而一个积极乐观的人, 不会轻易被工作中发生的自杀案件干扰到自身情绪。

三、脱逃案件发生后的心理干预

尽管监管安全日趋强化, 脱逃案件发生率相较数年前, 已极大降低, 但是相应地, 脱逃案件发生后的追责也更加严苛。往往一次脱逃案件发生后, 一大批相关的涉案警察会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这种处罚的影响力甚至将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在这种背景下, 脱逃案件几乎成为了监所警察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使监所警察心理长期处于紧绷状态, 间接导致各类心理问题。

脱逃案件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操作主体应当是各监所中、高阶领导层。一般来说, 排除执法不规范导致的特殊情况, 监所警察并不会特别恐惧服刑人员脱逃。造成心理压力的原因并不是脱逃本身, 而是脱逃案件带来的一系列后续处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就要依靠各监所从制度上对基层干警进行必要的保护, 消除涉事警察的后顾之忧。

脱逃案件发生后, 除了常规的处突程序外, 应当迅速明确主要责任原因和责任人, 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案件发生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而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监所警察,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的处理方法得到普及, 广大基层干警才不会因担心脱逃案件对自己造成影响而心理压力过大。相关领导在高度重视案件本身的同时, 也应当关注涉事警察的心理状况, 及时安抚不良情绪, 绝不要简单粗暴地推卸责任, 增加干警心理负担。

综上所述, 监所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不仅仅要依靠心理辅导专家的介入, 更要从社会环境, 工作环境, 家庭环境等多方位入手, 全面调节监所警察心理状态。事实上, 笔者认为, 除了行凶案件发生后, 应当由心理辅导师介入调节外, 其他两种情况, 重点并不在于专业人士的指导。社会的理解, 家庭的关爱, 领导的支持, 会更大程度地缓解涉事警察心理压力, 这些因素的作用, 专业的心理辅导也不能取代。

当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之后, 精神文明的需求会自然产生。所以, 心理健康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监所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一直以来, 都是心理亚健康甚至心理不健康的重灾区。由于工作压力大, 工作时间长, 工作内容单调, 社会地位低下等综合原因, 监所警察产生心理问题的几率, 远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得多。面对监所内频繁发生的突发事件, 涉事警察可能并不十分清晰地了解这将对自己的心理健康带来何等深远的伤害。笔者根据自身基层工作经历, 结合心理学相关专业知识, 针对行凶, 脱逃, 自杀三大类监所突发事件, 提出了几条粗浅的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 对监所警察心理健康研究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相信在国家, 社会的广泛关注下, 在全体监所工作者以及心理学从业者的共同努力下, 困扰监所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终将得到妥善的解决。我们未来的工作环境, 必将更加美好!

摘要:本文对狱所发生突然事件后, 狱警出现心理危机的现象进行种类划分, 并分别给予了各种现象的干预政策, 有利于狱警心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

参考文献

[1] 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5.7.

[2] 张明主编.监所管理制度与在押人员心理评估、矫正、康复及法律应用全书[M].北京: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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