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键词: 工作制 工时 本市 计算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通用12篇)

篇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市总工会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篇2: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

劳部发〔1994〕50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2篇 地方法规2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篇3: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鄂人社发〔2009〕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延期、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四)实地核查的笔录;

(五)监督检查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县以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篇4: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发文日期:2008-09-04 访问次数:3705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范围

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城区的外资、合资企业,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外地在渝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企业有营业执照; 2.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报告,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范围。

(四)办理时限 收到企业提出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三、办理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工资处。

承办机构及承办人:李成贵、周蜀生、田庆丰。责任人:方扬、曾孝忠。

办公地点: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劳动保障局大楼6032号房间。

邮政编码:400015 联系电话 63850037、63890913(传真)

四、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公时间:

篇5: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2008〕90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

(三)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中央、省属驻青企业分别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市属企业和驻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保税区、高新区和五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和区(市)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将申请的岗位(工种)和休息休假计划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公示(见附件 2);

(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休息休假计划;

(五)工会委员会决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第十条 企业可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报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核查合格的,作出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制决定,出具《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核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实行特殊工时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工作岗位(工种)名称发生变化和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实际用工企业按本法规定的程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篇6: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2003年12月9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篇7: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来源:劳动关系

时间:2009-12-28 0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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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2009]493号 【主题词】: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工作时间制度,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汽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人员;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生产条件限制或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外,还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由用工单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外省市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法人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3、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上本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

(五)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等处理。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为一至三年。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行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法人登记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依据档案管理制度按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认真把握许可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和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撤回、撤消或注销手续,同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

篇8: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

(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填表要求:

(一)在办事窗口领取《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二)填写《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盖上公章;

(三)申请理由要具体、明确,申请的理由可以另附,但必须在表中注明;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必须写清楚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单位安排还是自行安排),休息时间的安排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

(五)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要填写具体周期;工种运作班次,人员安排简单列在《呈报表》实施方案第2点中。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政策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工[2003]1号)

七、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125(服务窗口)83330716(业务办公室)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http:///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9136&page=1

篇9: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我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司机1人、保安2人、保洁1人、仓管1人。申请理由是:驾驶员负责日常的送货业务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遇到晚上或双休送货或接送客户时,可安排调休,以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淡季旺季不固定,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6月—12月,也就成了我司大量生产的高峰期,其余时间订单大量减少甚至有时处于无订单的状态,故我司生产具有明显的淡旺季,拟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人员如下:装配工3人,电焊工2人,剪板工2人,数冲2人,折弯2人,打磨工1人,车间班长1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旺季6—12月,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安排:17:00——20:00,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淡季1月至5月,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旺季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淡季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轮休调休。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施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2000小时/年),我司将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篇10: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5]458号

颁布时间:1995-12-21发文单位:劳动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

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

(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

(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

(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

(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

(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

(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

(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

(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

(六)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

(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

(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

(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

(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篇1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第七条第二款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在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尚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为了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在充分听取公司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人员、驾驶员、装卸工、外勤人员、接待人员、后勤人员、保安、部分值班人员、品控员、技术(售后)服务员、化验员、营销员、业务员、采购员、库管员、收发货员、开票员、收款员,以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时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后,公司将尽可能合理地做好工作安排,通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经营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计件制的部分生产人员319人、机修工23人、电工23人、司炉工12人、水处理工4人、冷机工11人、公司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56人、驾驶员54人、装卸工38人、外勤人员和接待人员以及后勤人员5人、保安和部分值班人员21人、品控员和技术(售后)服务员以及化验员60人、营销员和业务员120人,采购员7人、库管员和收发货员以及开票员和收款员64人、无法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时的67人等岗位人员共884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周期为半年。在计算周期内,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工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则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报酬。

当否,请批示。

XXXXX公司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XXXXXXX公司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实施方案

四川XXXX有限公司是以农副产品为主的生产经营企业,受市场淡旺季影响很大,同时又受生产、销售、原料收购的季节变化等条件限制,加上企业时常面临停水、停电的影响,以及企业内部停机检修等诸多情况。公司为了更好地提供安全健康的优质乳品,更加了解消费者的心态,要求部分岗位人员必须到市场调研,并提供售后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围绕市场供求变化和消费等变化而变化。因此许多岗位人员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变化大,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不固定,不可控因素多,无法按照标准时间衡量和安排。

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公司将对以下岗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1、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公司所属的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人员56人,驾驶员54人,装卸工38人,外勤人员、接待人员、后勤人员5人,保安、部分值班人员21人,品控员、技术(售后)服务员、化验员60人,营销员、业务员120人,采购员7人,库管员、收发货员、开票员、收款员64人,以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时的67人,共492人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后,公司将尽可能合理地做好工作安排,通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经营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 计件制的部分生产人员319人、机修工23人、电工23人,司炉工12人,水处理工4人,冷机工11人等392人的岗位人员实行以半年计算为一个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以半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组织员工进行生产、经营。员工日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若在计算周期内,员工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报酬。

篇12: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

2、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1)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实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

(2)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

六、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

七、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明确其工种(岗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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