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综合工时(精选6篇)
篇1:申请-综合工时
2017年——2018年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___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本酒店向贵局提交《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同时在贵局的协助下,听取全体员工关于此次申请的各种意见,最终于2016年3月10日获得贵局的审批。
在这一年中,酒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为员工缴纳各项福利保险,依法发放员工加班工资,同时做好员工每日考勤记录。相关岗位因酒店24小时营运的原因,对员工的作息时间进行合理安排,保证酒店正常营运的同时,保证酒店员工的休假权利。在这一年中,未发生任何相关矛盾或者纠纷,此项政策在酒店得到很好的贯彻,且保证了酒店的良好运转。
为继续保证酒店的良好运行,现特向贵局申请本酒店自2017年3月10日——2018年3月9日继续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1日
篇2:申请-综合工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行业的特殊性,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需采取轮班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方式,难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为既满足客人的需要,又能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旺季期间,延长工作时间,集中工作。淡季期间,缩短工作时间,集中补休。因此,公司申请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人数:服务员62人、接待员15人、保安员22人、厨师30人、厨工31人、综合维修工11人、宿管员4人、网络管理员2人、话务员4人、收银员8人、预订员2人、司机3人、餐饮经理1人、销售13人。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如下:
接待员、保安员、宿管员、话务员:每天工作时间为白班8:00至20:00,夜班20:00至8:00,其中,每班就餐休息各1.5小时,实际工作各10.5小时。工作方式为,每人每工作二天,其中一天为白班,一天为夜班,休息二天,循环往复。每四天为一个工作周期,每一周期实际工作21小时。按此工作方式,全年共计92个工作周期,每人全年实际工作时间共计1932小时。
网络管理员、预订员:每天工作时间为8:00至20:00,其中就餐休息1.5小时,实际工作10.5小时。工作方式,每人每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循环往复。每二天为一个工作周期,每周期实际工作10.5小时。按此工作方式,全年共计183个工作周期,每人全年实际工作时间共计1922小时。
服务员、厨师、厨工、综合维修工、收银员、司机、餐饮经理、销售:每年1月、6月至8月、11月、12月旺季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工作24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工作216小时,六个月工作时间合计1296小时。每年2月至5月、9月、10月淡季期间,每人每月平均工作16天,每周至少休息3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工作112小时,六个月工作时间合计672小时。每人全年工作时间共计1968小时。
对上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职工,凡旺季期间每月超出标准工时工作的部分,公司在淡季期间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保证在每个计算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安排餐饮经理补休、休假时,是否需由其他岗位职工替岗,加以说明?
君颐东方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篇3:申请-综合工时
【关键词】 远洋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加班工资;休假工资
在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 2006公约》)之后,挂中国国旗船舶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根据船舶的工作性质,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在《劳动法》之下船舶工作时间的唯一选择。然而,随着船员社会化的推进,船员与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聘用关系下,实行综合工时制使工资构成化繁为简,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MLC 2006公约》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对于船员最短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法》下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必须同时遵守。在双重约束之下,船上工作时间应得到合理、科学的安排。
1 远洋运输船舶适用的工时制
1.1 定 义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 适合远洋运输船舶的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013年发布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初稿中关于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不能实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海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船舶值班人员来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则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40 €?4.345=173.8小时;每月固定加班时间为:16 €?4.345=69.5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值班人员来说,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违反《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非值班人员来说,大部分船舶在正常航行期间可以根据标准工时制安排工作。然而,考虑到船舶靠离港、机动航行、船舶保养、扫洗舱等的需要,在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将加班时间控制在每月36小时之内十分困难。因此,从实操的角度考虑,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将是最优选择。
2 综合工时制下的工资构成
2.1 定 义
《MLC 2006公约》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基本报酬或工资一词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无论这一报酬如何构成;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
此外,《MLC 2006公约》规定:“合并工资一词系指包括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或薪资;合并工资可包括对所有加班工作给予的补偿和所有其他与工资相连的津贴,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资内的某些津贴。”
2.2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见表1。
2.3 在《MLC 2006公约》条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仅满足《MLC 2006公约》条件下,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简单。船员工资支付无论是按照综合工资的方式还是“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其所考虑的因素仅为基本报酬或“工资 + 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金 + (额外加班工资)”这4个部分。如果采取综合工资制,则将加班工资与额外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而采取“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则除固定加班工资之外,再根据每月实际加班时间和每小时加班费率计算额外加班工资。在目前实际操作中,高级船员的工资构成大多数采取综合工资的计算方式,而普通船员的工资构成则采取综合工资和“工资 + 额外加班”并存的方式。
以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构成为例(见表2),对于船长来说,其工资收入实行综合工资制,通过“岗位津贴”的形式来体现其工作报酬;而对于值班水手来说,采取“工资 + 承诺加班 + 额外加班”的支付方式。其中,尤其是对于普通船员来说,以限定承诺加班时间来保障船员的收入,在满足《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额外加班工资来体现多劳多得的报酬原则。
2.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同时考虑《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复杂。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按照每周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则每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74。
加班工资费率的计算则分为3个档次:(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5倍;(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2倍;(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倍。在考虑船员加班工资时,受到“封顶”加班时间的限制,即每日加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来说,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可能是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船上工作时间制度的唯一选择。然而,由于船员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能按照每个职务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进行预算;而对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休息的人员来说,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船公司采取无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实际安排了工作还是休息,都按照3倍基本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则在不考虑船员工资构成中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每在船1个月,享有集中休息15.6天的权利。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定义,在休息日中每天8小时的工作可以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而在休息日中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时间,加班费率按照1.5倍计算。
船员的工资构成已经包含了每月36小时的加班工资,在计算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应抵扣相应的天数(36 €?8=4.5天)。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间为11.1天,其中,带薪年休假每月2.5天,集中休息天数每月8.6天(法定节假日已经按照300%计算加班工资,不再计算补休天数)。
根据上述分析,以船长和值班水手为例,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见表3。为便于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进行比较,基本工资的取值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取值相同。
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长工资在扣除岗位津贴部分之后为美元。可见,在基本工资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出来的数额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标准。
3 远洋运输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受雇佣的船员,其工作性质与陆地上的工作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船舶在港期间,由于船舶靠离港和船舶靠港期间的工作需要(例如甲板部货物装卸作业、安全值班、靠离港机动航行等,轮机部利用靠港期间对机舱设备的保养工作、加油作业、靠离港机动航行等),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的要求。在船舶离港后海上正常航行这一段时间,则属于工作相对有规律的阶段,可以适当考虑安排船员更少的工作时间,从而确保船员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基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对于远洋船舶来说,如果拘泥于《劳动法》第41条的条文规定,则船上工作将难以开展,也必将严重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生产和船舶保养工作。根据远洋运输船舶船上工作的特点,允许远洋运输船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港期间的工作时间以达到《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的要求为前提条件,灵活安排船员的工作时间,待船舶转入海上航行后,适当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在此,笔者提出一个相对灵活的、符合《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以供大家参考:以月度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只要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76小时,则视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中,船员在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其基本工资比例计算,可以视为高于国内相关法规的要求,作为对灵活调整船员工作时间的补偿。
同时,对比表2和表3的工资总额,以值班水手为例,按照基本工资按比例支付集中休假期间的工资,在每月总工作时间少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每周正常工作时间44小时,每月承诺加班时间103小时,每月总工作时间294小时)规定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舶的船员工资收入。
目前,国内远洋运输船舶雇佣关系呈现受雇船员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船员与航运企业无长期劳动合同、自雇佣船员等多种用工形式。在目前航运企业多种用工形式长期共存的情况下,若过分强调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仅可能会对船舶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而且不利于保障船员的权益。
篇4:综合工时申请计划
由于我酒店属服务性行业,全年有生产淡旺季之分等特点。销售经营旺季为9月—12月,4月—6月、,淡季为1-3月、7月—8月,属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经营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因此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共涉及3个岗位21名职工。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方式如下:
司机岗位:因为司机属于公司总经理的专职司机,而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出差,故在总经理出差的时间司机可自行安排休假。
采购岗位:根据酒店实际经营状况,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餐厅服务员:根据酒店餐厅的实际经营状况,有淡季及旺季的区分,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施工岗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有淡季及旺季区分,可以调整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酒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休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申请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共涉及2个岗位12名职工。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方式如下:
业务岗位:属于外勤、推销人员。
警卫岗位:属于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状况,每个月安排固定时间休息、休息。
公司申请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以季为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篇5: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篇6:综合工时制申请样例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三星级酒店。因长年从事餐饮服务及外事活动接待等工作,我单位服务员、厨师、司机等岗位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种(岗位)有:
服务员、厨师、司机等。
其中
(一)服务员岗位,共计40人,负责饭店餐饮部门服务接待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二)厨师岗位,共计10人,负责餐饮部食品烹饪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三)司机岗位,共计5人,负责饭店物品的采买、职工接送以及饭店办公商务活动用车工作,因旅游旺季公休假、法定假不能按标准工时正常休息的原因,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岗位以季度为计算周期,采取轮休倒休的休息方式。
二、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的工种(岗位)有:
销售员岗位,共计20人,负责酒店营销工作,因不定期对
新老客户进行接洽、跟单,需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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