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食品药品监管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在健康中国的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不该再局限于应对突发事件,而应成为一项向全民提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公共服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基层监管力量”。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管论文
物联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出,从地沟油、瘦肉精,再到塑化剂风波,这一系列事件不断考验着社会的诚信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信息化填补监管漏洞
“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普遍存在着监管人员少、企业分布分散、监管难等诸多问题。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在事故发生后才能发挥作用,导致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落后的监管手段。”航天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项目负责人张立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为了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有效监管,近年来我国开始尝试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药品进行从出厂到最终消费者的全程监管,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国家食品药品“十二五规划”》、《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规文件为依据,利用高科技、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航天信息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际工作设计研发了一套完整、规范、长期有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成功地在辽宁省的锦州市、本溪市、辽阳市、朝阳市、抚顺等城市实施应用,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业的生产经营实现了安全监管。
全程监管供应链
“作为国家级信息化企业,航天信息先后研发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首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以及北京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系统等食品药品安全解决方案。”张立岩告诉记者,基于此前的经验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际工作要求,该监管系统的功能架构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追溯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经营和服务许可审批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上岗信息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台账远程巡查管理系统、移动执法管理系统、指挥监控调度中心等六大系统组成。
“其中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食品、药品供应链进行全程监管;食品药品经营和服务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以及注销等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送达等全过程的信息自动流转与管理。”张立岩说道。
其中,从业人员上岗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效防止一个人重复注册、在多个企业注册的情况,以及企业虚报、乱报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况,为执法人员执法提供相关依据;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台账远程巡查管理系统可以通过远程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现场扫描、数据上传、罚单打印、应急发布、信息查询、在线交流、GPS定位、实时监控的移动信息化。
另外,建立各级指挥监控调度中心后,各级监控调度中心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监控与指挥调度。通过该中心,还可以实现对重点企业场所监管、对执法人员监督、分析预警、事故溯源预警和指挥调度。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实施,能够帮助职能部门将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变过去的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在全面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的同时,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为切实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别坤
第二篇:食品药品监管不能总是应急
在健康中国的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不该再局限于应对突发事件,而应成为一项向全民提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基层监管力量”。这一表述不同于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提法,引发业界诸多猜想。
根据惯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后续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每五年进行一轮,因此食药监管体制在2018年有所调整并不意外。然而体制何去何从目前并不明朗,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加以分析。
纵与横:监管改革的选项
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而监管体制是影响监管绩效的主要因素。
监管体制属于广义的行政体制范畴,一般包括法律定位、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配置、职能划分等要素。
监管体制通常在两个维度受到关注——纵向层级间关系,横向部门间关系。纵向维度的关键是体系垂直管理或属地管理,横向维度的核心是职能分开或整合。
根据不同维度,下一步食药监管体制改革有若干可能选项。
一是机构单设模式。2013年《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对食品药品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监管。
参照国务院的整合模式,山东、河南、甘肃、湖北、广东、广西等省份在省、市、县三级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县级食药监局还在乡镇或区域设立监管派出机构,以便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北京、重庆、海南等地还实行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是综合执法模式。许多地方并未参照国务院模式单独设置食药监管机构,而是成建制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组建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安徽是这一模式的最初试验者,天津是目前唯一成立省级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内蒙古、深圳则经历了食药监局与市场监管局合合分分的反复。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7年1月底,全国有约三分之一的副省级市、四分之一的地级市、三分之二的县实行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采取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的较为普遍,占一半以上,还有的是“四合一”“五合一”模式。
鉴于综合执法对食品药品监管能力的影响饱受争议,有学者提出折中观点,主张建立“以中央为主导,以地方为基础,省级以上食药单列,地市级以下合并监管”的合作协同监管模式。
三是食药分开模式。有观点认为药品监管应回归卫生计生部门,食品监管划给各级市场监管局,其理由包括历史和现实两方面。
从历史上看,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以前,中国药品监管主要由卫生药政部门承担,而食品卫生和质量监管职能分布在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回归具有历史路径支撑;在现实中,中国约80%的药品在医疗机构出售,关于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的专业监管力量一直保留在卫生部门,药监重回卫生能够实现产业链条和监管职能的内嵌性。同时,全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1180万家,产业结构多、小、散,监管任务点多面广,市场监管局能够发挥资源丰富的优势扩大监管覆盖面。
综合近期消息,有研究者已经建议决策层将这一模式纳入政策议程的备选项。
四是央地差异模式。从1998年国务院组建国家药监局,并开启药品监管现代化起,一些政策实践者就希望学习美国做法。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套体系,联邦食品药品监管局(FDA)垂直管理高风险品种、大型企业和跨州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事务办公室(ORA)根据地理区域设置若干派出机构,有中部、东北部、东南部、西南部和太平洋区5个大区办公室,管理20个地区办公室和近200个监督检查站,负责大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审批、日常监管、投诉处理、案件调查等事务。全美各州、县和城市的地方卫生部门则负责监管药店、餐馆、超市、杂货店等。
若真正引入这一模式,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形成两套差异化的监管体制,前者通过全国垂直体系监管高风险食品药品企业,后者属地负责本地化属性较强的监管事务。
在近期药品审评审批、稽查办案等政策试验中,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探索划分监管功能区和设置监管派出机构。
由于体制改革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模式。从目前情况看,上述选项的可能性较大。
综合执法削弱监管能力
接下來分析纵横体制影响监管能力的机理。
不可否认,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办公场地等监管资源均有所增加。然而食品药品安全不仅仅是一般市场秩序,还具有公共安全、健康技术等属性。食品药品监管也不是传统行政管理,而是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要求极高的工作。基于此,综合执法对监管能力的影响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监管机构政策目标内生冲突。当前县区基层普遍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但上级仍是食药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由于改革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划转给食药监部门行使,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理性选择是强调本部门剩余职能的重要性,并且以自身工作为出发点设置政策议程,政策目标缺乏一致性和互补性。上级的多头部署会议、报表、检查等事务,使基层疲于应对,导致机构政策目标内生冲突。
据统计,有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一年中收到上级三个部门文件多达1784份,主要是布置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数量远超机构改革前三个局接收文量的总和。
以近期发生的天津独流鎮“假冒调料”事件为例,其涉及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诸多政策议题,本应该是综合执法的优势所在,但实际上市场监管局并未发挥协同作用。
其次,监管职权和监管资源结构性不匹配。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不断减少。不论是“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还是企业年报制度,都强调许可权和监管权的精简下放,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而食品药品安全则不能一味放权,甚至需要上收和集中一部分高风险监管事权,两者形成理念冲突。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习惯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与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药品现代监管理念也不相符。
有研究统计了三个县级市场监管局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其中65%的监督检查力量用于行政许可和专项检查,最终仅发现15%的案件线索,投入与产出严重倒挂。
在监管总量约束下,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也难以深入细致,查处案件主要集中在索证索票、标签标识等表面问题,微生物超标、制假售假等具有严重危害的关键风险点难以被发现。
最后,综合执法稀释專业监管。作为新组建部门,市场监管局必然整合内设机构和执法队伍,食品药品相关内设机构数量减少,食药稽查队伍通常也被整合。由于内设机构间人员编制需要保持总体均衡,专业监管人员或是转岗到其他业务口,或是被下派到乡镇监管所。加之食品药品安全问责压力促使监管人员主动转岗和离职,改革后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不增反降。
据有关部门调研,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中从事食药监管的人员只占32.6%。在本轮机构改革前的2012年,全国食药监管人员人均监管对象为27家,而到了2016年这一数字飙升为77家,基层压力加大。
此外,综合执法改革对药品监管专业性的冲击比食品领域更为严重,这一点往往被地方政府忽视。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人以当前食药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的实然状态,否定其未来专业化、技术化的应然发展方向,混淆了逻辑。
属地管理并未优化监管职责
纵向体制对监管能力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判断一项事务是否应当垂直管理的主要标准,是其负外部性的溢出效应。食品药品安全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全生命周期性等特征,不同于一般产品。
因此,从2001年开始,中国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监管人员、经费、工作在省级范围内统筹。然而2008年之后,几个部门的垂直体制相继被取消,改为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的目的是让地方政府真正担负起“总责”,然而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异化。
一是监管职责“层层下压”效应。属地管理后,由于法律、“三定方案”、省级食药监局对各级食药监管事权划分并不一致,加之“上下一般粗”,即权责同构的行政体制,导致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并不清晰。
在最严问责的压力下,一些地方以属地管理为理由,把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层层下放到乡镇市场监管所。市县两级不再从事监督检查或办理具体案件,但相应的检测、执法等监管资源并未随之下沉。这就意味着,基层必须包揽从小餐馆到大药厂的全部食品药品业态监管,给实际效果带来严峻挑战。
二是地方政府“扭曲执行”效应。尽管属地管理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但并未真正激发其内生动力。地方政府的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变动性,每个阶段关注的重点不同。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工作相比,食品药品安全很难进入优先政策议程。现实中,屡屡出现食药监管所人员被乡镇抽调,从事征地拆迁、市容整洁、大型活动保障等情况。
与此同时,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没有形成相互兼容的良性关系,食品药品监管在不少地方政府眼中依然是“花钱”的事,陷入“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的尴尬境地。在人员编制、机构数量、财政经费等硬约束下,地方保护主义并未完全消除。
超越模式之争的建议
201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蓄势待发,具体到食药监体制改革,存在两大焦点:一是纵向体系垂直还是属地,二是横向机构单设还是综合。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机构设置差异化,给予地方一定探索空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有些部门是专项职能部门,有些部门是综合部门。”这一表述强调了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区分,要求实事求是地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具體来说,大城市人口密集且流动性大、管辖区域集中、食品药品产业发达、输入型和本地型风险并存,成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脆弱地带。同时这些地区消费者维权意识总体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强,需要较强的监管动员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来应对。因此,有必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单独设置食药监管机构,并实行全市垂直管理。已经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大城市,可以考虑在市场监管局下单设专门的食药监局。而在人少地广、食品药品产业不甚密集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和编制情况,实行“多帽合一”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是事权划分科学化,优化层级间组织结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指导意见》,建议改变权责同构的行政格局,形成差异化监管事权划分体系,防止职责层层推诿。
分层级来看,国家负责法规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高风险产品审批等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开展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和飞行检查,防范跨区域系统性风险。市级负责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并围绕复杂业态加强专业性政策指导。县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对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并尝试“专业分局+监管所”办案模式。县级市场监管局可按照工作类型设置大综合、大许可、大监管、大稽查等机构,改变物理叠加式机构设置。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同环节、业态和区域有针对性地配置监管资源。
三是体制改革战略化,适时设置跨区域监管功能区。在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不该再局限于应对突发事件,而应成为一项向全民提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国务院刚刚印发了《“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食品药品安全首次被纳入其中。公共服务需要有一定基准,例如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有千人比,警察规模有万人比,目的是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出于这一考虑,食品药品监管资源和能力也要依据人口数量、产业状况、地理区域等指标,精细测算出一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下一步体制改革的编制划转数量、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监管功能区划分等,防止出现“风险洼地”。同时可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类型不同,在全国划分5个到7个跨区域监管功能区,并配合“一带一路”战略,在三大经济发展区域设置监管派出机构,协调监管事务和打击地方保护。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专家,编辑:朱弢)
作者:胡颖廉
第三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研究
摘 要:通过选取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之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从专项经费全程绩效所体现的预算管理、支出状况、监督管理、绩效分析四个方面,构建了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积极推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引言
为推进中国财政支出績效评价,财政部于2001年提出“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体系”的工作思路。朱志刚(2003)[1]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定义为:采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制定的评价标准,按照绩效评价的内在原则,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简单来说就是对财政资金与办事效果的比较,即能否以低成本的方式办更多的有效果的事。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普遍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共财政理论、“3E”原则①、委托代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支出经费的一部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分析专项经费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专项经费的投入、产出影响效果等。通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实现对专项经费的有效监管,规范专项经费支出行为;可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不规范的地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问题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可以根据绩效来体现不同省份的专项经费配置结构以及差异性,为下一步的专项经费投向提供参考性建议,使得财政专项支出的总绩效达到最大。本文主要探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理论方面,即通过对绩效评价方法进行比较与分析,最终选取合适的绩效评价方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推进绩效评价实施的配套措施。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总体思路
绩效(Performance)是效益、效率和效果的统称,包括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两个方面[3]。普雷姆詹德对绩效的定义是:绩效包含了效率、产品与服务质量及数量、机构所作的贡献与质量,包含了节约、效率与效益[4]。坎贝尔(Campell)等人的绩效理论认为,绩效不是活动的结果,而是活动本身,是由个体自身控制可以观察到的行动或者行为。评价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运用特定的指标、设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事物发展结果所处的状态或水平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评价需要符合评价依据的合理性、评价标准的公正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专项经费的投入、产出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活动的总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首先需要确定绩效评价的目的,通过对绩效评价方法进行比较与选择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其次选择模型确定指标权重赋值,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的评估与检验,最后对绩效进行分析与总结(见下页图1)。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方法选择
绩效评价最先存在于管理学当中,然后衍生到其他领域。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方法从最初的基本方法,如分类法、比较法与结果法等,发展到具有一定复杂性的高级方法,如关键绩效指标法、① 平衡计分卡、计划任务考核法、360度绩效考核法②等[5]。
本文选择引入了计划任务考核法的关键绩效指标法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框架(见图2)。
通过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之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可以将专项经费任务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具体量化的任务通过价值分解与逻辑分解,提炼出这些任务的关键驱动因素,根据关键驱动因素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程度,从而选出这些任务的关键绩效指标,来进行绩效评价;另一部分不能具体量化的任务通过考核任务计划以及任务的完成程度,来进行绩效评价。选用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之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可以结合定量化评价与定性化评价的优势,从而全面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进行评价。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支出有不同的方向,包括药品标准制修订补助、药品(包括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抽验补助、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多个分项目。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路径
要充分发挥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既要注重经费的分配,也要重视经费的绩效。通过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绩效评价的过程是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努力贯穿于财政支出管理的全过程,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模式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主要包含在财政预算、执行、产出与监督四个环节(见图3)。依据绩效评价全过程的原理[6],专项经费绩效应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1.专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专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是专项经费发挥良好绩效的前提。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是宏观政策的需要,支出预算安排是否恰当,不仅反映在是否建立了专项经费制度,而且反映在是否有完善的预算工作方案以及预算对于具体工作的保障配套能力上。
2.专项经费支出的效率性。专项经费支出的效率性主要包括资金供给的效率、资金支出的效率以及资金增长的效率三个方面。资金供给的效率指的是专项经费的拨付在内部系统中所占的份额,资金支出的效率指的是专项经费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的一个比重大小,资金增长的效率是指专项经费相对于GDP增长或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相对增长趋势,这三个方面的效率越大,反映的专项经费支出的效率也就越大。
3.专项经费产出的效益性。专项经费最终的产出效益主要包括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种。经济效益体现在专项经费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等从政策引导和资金供给提供动力,社会效益体现在专项经费为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提供保障。专项经费的产出要注意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
4.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专项经费使用过程的规范性是专项经费发挥良好绩效的关键。专项经费使用的过程也是预算执行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必须要规范到位。首先要按照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来使用资金,尽可能地减少违规资金占比。其次要保障专项经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核算规定执行专项核算。最后要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落到实处,定期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绩效自评以及内部审计,不断改进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专项经费使用的过程以及其绩效体现的四个方面,在构建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选取了预算管理、支出状况、绩效分析、监督管理四个二级指标。其中预算管理、支出状况以及监督管理下的三级指标都为共性指标,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分项目,但是由于分项目经费的使用内容以及产出绩效的方式各有不同,所以绩效分析下的三级指标会根据分项目的不同而变化。
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最核心的分项目,通过采用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KPI)来构建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思路是根据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体现的四个方面(即预算管理、支出状况、绩效分析以及监督管理)来分别确定绩效三级指标,最终形成一个三层次的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图(见下页图4)。
采用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的关键绩效指标法,分别考虑专项经费全程绩效体现四个方面的关键因素以及核心任务。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方向的关键因素以及核心任务包括制度建设、预算工作方案与项目保障能力;专项经费支出状况方向的关键因素以及核心任务包括经费总大小、项目支出经费大小以及专项经费的增长;专项经费绩效分析方向的关键因素以及核心任务包括药品抽样、药品检验、任务完成以及结果处理等;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方向的关键因素以及核心任务包括规范性、定期总结以及内部审计等。
四、顺利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配套措施
要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推行,并将专项经费绩效评价落到实处,发挥出绩效评价的作用,还需要建立一系列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配套的措施。
(一)优化和改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制度环境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以和行为的首先規范,它主旨在于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就会产生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导致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流于形式。因而制度安排是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由技术、方法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经之路。优化和改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环境制度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绩效评价反馈应用机制以及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见图5)。
(二)建立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信息采集机制与公布平台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宽,数据和信息量较大,需要强力的人员支持,并需要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将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1.设置一些兼职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信息采集岗。专项经费绩效评价需要采集多方面的信息,它既涉及到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及监督等财务方面的信息,又需要能反映专项经费绩效分析具体指标方面的数据。直接对各省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会受到信息采集问题的困扰,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法是在各省药监局设置一些兼职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信息采集岗,负责财务信息以及专项工作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并由他们负责完善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从而利于监测专项经费的使用过程,查询、收集专项经费使用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利于持续、有效地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2.健全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布公开机制。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提高专项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绩效评价结果可以同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通过对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不断为改进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优化专项经费支出结构和提高专项经费支出效率提供决策信息支持。
结束语
通过选取引入计划任务考核法之后的关键绩效指标法,从专项经费全程绩效所体现的预算管理、支出状况、监督管理、绩效分析四个方面,构建了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积极推行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朱志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24.
[2] 冯鸿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及其应用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5-38.
[3] 叶磊.财政开发式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26-29.
[4] 普雷姆詹德.公共支出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46.
[5] 杜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7-21.
[6] 赵学群.中国财政政法支出绩效评价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申请博士学位),2010:32-33.
[责任编辑 陈凤雪]
作者:吴琪,蒋秋桃,谭聪杰,王燕,喻丹,曾三平,周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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