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关键词: 土地 租赁 甲方 乙方

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共8篇)

篇1: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村委

乙方: 公司

为发展民营经济,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经双方共同协商,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土地位置及面积

土地位置:

地面积:公司净占地面积 亩,路中半面积 亩(具体详见附图)。

二、使用期限

租赁期共

年,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租金

租金净地每亩每年 元,每年共计 万元(大写:),路中半的价格每亩每年 元,每年共计 万元(大写:)。共计 万元(大写:)。以后的土地租赁价格随着粮食价格上涨而上调并与镇内其它租地企业等同。

四、租金的付款方法

签订合同后,租金每年一付,乙方必须先付清当年租金,方可取得土地的租赁权。以后每年的租金于当年3月 日前将租金一次性付清。

五、土地交付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得拖延。

六、土地的管理与使用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租赁期间土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无权转租、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由乙方管理与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在上级允许出让该宗土地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种税费。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租地良好外部环境的义务。

七、其它事项

1、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签订合同5日内,乙方必须将租金汇至甲方提供账户,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必须动工建设,否则甲方按每亩每年租金的5‰收取违约金。

3、市政府同意将该宗土地出让给乙方后,土地出让金到乙方账户的当天本合同自行终止。

4、如乙方招聘工人,在同等条件下需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5、租赁期间甲方应积极的协助乙方办理征地手续,若租地期间未能办完征地手续,乙方可按租赁性质继续使用

6、租赁期间如遇上级建设需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其中土地征用补偿费属甲方,乙方所投资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属乙方。

7、违约责任:除上述规定的违约条款以外,任意一方擅自违约,依据有关法律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8、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订的权力。

9、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存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2: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租赁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以测绘详图为准。

二、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___厂建设,租金形式按年度定时支付。

三、租赁期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至。

四、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___元,计人民币___元。本合同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交清一年租金___元,以后乙方应于每年___月___日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甲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折价补偿。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如确需转让和出租,须经甲方批准。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乙方放弃承租权,其使用权为乙方所有。

3、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国家需要。

4、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土地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急需使用土地的,须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到期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篇3: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目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在城市土地出让机制方面却取得了长足发展,结束了城市土地原来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单一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制度时代,形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实现了城镇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市场化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与城市建设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起步较晚,制度实施环境各有不同,尚未形成完整和健全的有偿使用体系,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需要土地租赁机制的这种方式来延伸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单一“招、拍、挂”出让制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机制提高有偿使用的覆盖面,促进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租赁制度是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有机组成。

1 城镇化建设中城市土地租赁机制发展

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化过程,是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过程,城镇化建设使得城镇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同时也带动了城镇经济社会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30%,步入快速城市化阶段,[1]根据预测,2010年城镇人口可达6.4亿,城市化超过46%,设城市数有可能增加到1000个;2030年城市化水平预计约70%。城镇化的快速过程不仅包括人口非农化,而且也是一个土地非农化、农地城市流转的过程。因此,探讨富有弹性的城市土地政策和有效的土地使用调控机制,以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要素逐步被引入农业、制造业、住房和其他领域,然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土地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和经济改革同步进行。1988年我国才开始正式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为此修订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准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7月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2006年7月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出现了“勾地”这一概念,并且少数城市试行类似香港“勾地制度”的土地出让政策,至此除了“招、拍、挂”外,勾地制度也将成为土地出让的一种方式,但是有关专家则认为“勾地”只是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完善的一种努力和尝试。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机制主要还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得以实现,土地出让制度的建立在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培育土地市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建设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为中国近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而土地租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行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都是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租赁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已在现实生活中消失了几十年,现适应改革开放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又重新起步。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是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有机组成,社会各界有关学者对城市土地租赁也有不同的研究。国内经济界、法学界专家侧重于从法权制度角度研究城市土地租赁,对城市土地租赁的概念、适用范围、权利性质、租金标准和期限确定、权利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探讨;也有学者从(经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城市土地租赁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有学者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探讨土地租赁制的建设;有学者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来探讨;也有一些学者对城市土地年租制持保留态度,对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土地租赁关系进行了初步考察分析研究。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们对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有较为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地区在实践中,制度更加完善、规则更加透明,操作较为规范,市场较为发育,管理更为专业化,效果也更明显。尽管在获得开发收益方面取得了成功。但是学者们和政策制定者对这种土地批租方法对物业价格的影响却有不同的认识

2 城市土地租赁制度对城镇化建设的影响

近几年,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迅猛,建设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地王”频现、房价猛涨和土地腐败案件频发等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引发了一些人对城镇土地管理制度规则的新思考。如何使城镇居民能够买得起房,降低城市化门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有利于实现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3]城市土地根据现行规定,协议、招标、拍卖及挂牌等四种市场化土地出让方式,通常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原则上经营性用地都要招拍挂,公益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产业用地要逐步实现招拍挂。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让制度局限性,使一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用地,仍然保留划拨使用,土地有偿使用难以实现全覆盖。虽然内地近期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除了“招、拍、挂”外,新增了“勾地”出让方式,还是不能有效解决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对城市土地的弹性矛盾。土地租赁制有着与出让制不同的操作方式与特点,能弥补出让制的不足。土地出让属于长期买卖,而短期买卖才是我们所说的土地租赁,是双方依次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经营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城市土地储备计划;通过土地征用、回收、购买等方式完成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平整开发使土地“熟化”,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以有计划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

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城市土地出让使用制度已经建立,尤其是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经营性土地普遍采用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出让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与此同时,对于城市零星分散土地和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等形式的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为有偿使用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显然不宜采用同样形式的出让制。土地租赁作为土地出让制的必要补充则在土地用途转变、行政划拨用地等方面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土地市场的全面培育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它有助于盘活存量土地,通过挖潜改造,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土地市场。采用土地出让制度,由政府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若干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无疑可以为政府在短期内筹措到大量资金,用以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然而一次性交纳如此高额度的出让金,对大部分用地者尤其是当前国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门槛”,这种现实方式导致了两种情况产生,一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之间讨价还价,最终以政府让利削减地价为结果,有些城市的企业干脆将地价减低后再空挂起来,仅是出让形式而已;二是部分用地者面对巨额出让金别无正常渠道选择,于是采取回避、绕行的方法,以非正常的方法在隐形市场上获取土地。产生这种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土地出让制度本身,而在于现有的土地市场体制及形式的不健全。[4]土地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对土地产生的不同需求,决定了一个完整和有效的土地市场体系必然包括土地交易市场、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金融市场等。当前土地出让制度难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多种需求,这是我们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与流动相对不合理且处于低水平,同时相对经济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的重要原因。自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变迁以来,通过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使政府一段时间内获得了大量土地收益,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相对减弱,由于土地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数量十分巨大并趋于蔓延态势。土地租赁机制建立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与流动问题,可以理顺规范土地市场和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将本属于政府的土地收益通过租金的形式获得,[5]政府可以确定土地租赁期限,定期调整土地租金,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方向和方式,随着土地租赁制的建立完善与推广,地租收益完全有可能逐步超过土地出让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稳定来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保证,实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目标。在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以出让为主要方式的情况下,土地租赁制是土地出让制的有效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

3 结束语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它的发展变化受到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住房等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并且反作用于后者。城市土地租赁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经济体制转轨和快速城市化的能力。在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系统地研究城市土地租赁制度问题,理论上可以丰富制度分析的个案,实践上可以为全面建立规范的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提出可供选择的发展思路。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大耕地占用成本,促使用地者形成内在约束机制,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奠定了长期有效的制度基础,城市土地租赁制度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创新形式,土地租赁制地扩展了有偿使用的范围,是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变革的重要体现,为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健全建立,土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育和完善,土地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创造了条件,土地租赁制必然由其自身的发展空间

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迅猛,建设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地王”频现、房价猛涨等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引发了对城镇土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为主的城市土地供应方式思考。城市土地租赁机制是土地有偿使用机制的有效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土地租赁,分析思考

参考文献

[1]吕萍等,土地城市化及其度量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J].中国土地科学,2008,8.

[2]赵南.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优越性.国土资源,2008,1.

[3]卢新海,何兴.城市储备土地供应方式创新.中国房地产,2005,3.

[4]司成兰,周寅康.南京市建设用地变化及其驱动力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8,11.

篇4: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破冰

2012年1月7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首次公开宣布,已批准北京、上海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不仅如此,一些“商品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只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也有望获批试点。

国土资源部表态合法化

此前,虽地方诉求强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早在一年前已公开表态探索用集体土地建公租房,但国土资源部态度始终审慎。此次国土资源部的表态,不仅明确了北京、上海等地做法的合法化,也扩展了其他省份操作空间

早在2008年底,北京即表示“建成年租制的房屋用于收取租金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并着手相关政策配套准备。但由于其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故屡有申报消息传出却未见实际动作。

按《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只限于耕种或村庄内公共建设,不能抵押和买卖。虽广东、江苏等地也有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但无不强调其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集体土地进行其他非农建设,只有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招拍挂”。

城市化推进,大量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圈。但只要性质不变,就不允许上市交易。一些土地学者认为,这在制度上使得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实现“同权”。

2010年,北京选择了50个村进行城乡一体化改革,涉及土地面积3200万平方米,需投资约2300亿元。

据一位参与改革的人士介绍,随着“招拍挂”市场上土地价格屡创新高,农民对拆迁补偿的诉求不断提高,拆迁成本高,官民矛盾大,原有土地征收模式难以为继。于是北京市保留农村集体土地原产权性质,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农村集体产业,让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不但降低征地成本,也避免矛盾。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副市长陈刚透露,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已有五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1万多套。这样的租赁房,面向非京籍流动人口,以市场价出租,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无独有偶,上海市为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也计划试点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上海市曾向国土资源部申报试点方案,计划占地600公顷,建设1000万平米、20万套公租房,解决90万人的住房需求。两地试点始终作为特例处理,土地用途也仅限于建设公租房,决策者一直未有推广之意。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表示,此次试点扩面,与保障房建设任务压力有关。

按照住建部测算,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需资金1.3万亿元。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测算,中央财政投入大概占了不到13%。他指出,在现行国家财政分配体系下,地方财政不堪负担。

2011年10月,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质询时,国土资源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租赁房的意见达成一致。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表示,国土资源部目前已给出了试点的原则性规定,之所以表述为“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而没有提公租房,是因为公租房应该是政府建设的,将村集体建设的房屋称为租赁房更为准确。

上述专业人士分析,除北京、上海以外,其他试点将多在东部江苏、广东等省份。这些地方由于产业转移,原本的乡镇企业闲置地通过建设租赁房的方式操作,事实上升级为服务业用地,但一直未获法律认可,处于灰色地带。他认为,这些用地此次有望获得法律认可。

集体租赁只租不售

但集体租赁房至少应有两个原则: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二是只租不售。

以往利用“城中村”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等因无产权保障,被称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一直对其持否定态度。此次政府部门一再强调,租赁房并非“小产权”。

2011年初,北京试点获批的消息一度引发舆论对“小产权房”转正的猜测。

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特意发表官方声明称,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所谓“小产权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法进行处理。

该声明强调,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是北京市在城乡一体过程中为拓宽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渠道,以多种方式解决城乡接合部地区周边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来京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性居住需求,促进农民产业增收,优化城乡接合部环境而在探索的一项新政策。必须符合规划,对建设主体、用地性质、用地方式都将严格界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011年12月30日,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则强调,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与“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概念。他表示,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有一系列条件,比如房价比较高的地区、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省级政府要为试点作出方案、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北京试点方案在经国土资源部征求各司局意见时,国土资源部即要求“严格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产权证只发到村集体,不予分割,并注明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转让、出售、抵押;要严格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使用对象要符合公租房的条件,严格界定;承租期限不能过长,租期是三到五年。

集体土地租赁房建设,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只租不售,防止以租代售、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同时,建设规模也受严格控制,试点范围限定在城乡接合部50个重点村改造。

(资料来源: 财新《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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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的运营思路仍有待探索

北京作为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政策落地的首站,其运营思路将具有普遍意义。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担心,租赁房建设由村集体运营会签署多份合同,表面上是短期出租,但会暗箱操作成“小产权”房的运作模式,因此考虑由区政府将村集体建设的房子承租回来,再统一对外出租,用行政手段控制地方运作。

2011年1月8日,在北京海淀“两会”政务咨询会上的消息也证实了这种思路。

北京市海淀区区政府负责人表示,唐家岭村将在村集体产业用地上自建约10万平方米公租房,政府将公租房集体“承包”外租给周边高科技企业员工,土地收益权和公租房的经营权归村集体,租金由村集体向村民“分红”。

但由政府“承包”的效果并不为学界看好。有土地学者对政府能否管好农民的房子表示质疑,认为若要真正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也应该赋予农村集体租赁房更有保障的产权,让村集体自主经营

篇5:农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到位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农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xxx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所有的,位于 x 的荒滩租赁给乙方作为生态农业开发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x;南至x;西至x;北至x。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滩荒山共计x亩。

三、租期为 x 年,自x 年x月x日始至x 年x月x日止;合同期满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x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x 元,共计人民币x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x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x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x 月 x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如因分配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种植养殖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无权自行转让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农业开发、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x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公证处一份, xx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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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临时租赁合同范本

七、如出现政策或政府征用该地情况时,乙方租用超过半年的,甲方按一年收取租金;未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租金。

八、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第一年暂定为人民币 (¥ )租金一次性付清。

九、出租土地的四至范围:东至甲方平房西侧,南至水墨宏村公路,西至围墙,北至围墙。

十、租用期满一年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租。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临时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土地租赁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用于经营汽车维修(主营:小型车辆维修)。

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空地及房屋位于贵烟路平寨鼎泰花园右侧100米处,临时房屋面积约316平方米,空地约110平方米,水电由乙方自行安装分表,按表计费,价格由有关部门收取。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及临时房屋(除甲方现已居住的三层楼房外)租赁给乙方。

三、土地使用权证由甲方负责,之外产生任何义务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土地权证范围外的土地是政府向农户征用的土地,由于闲置未用,被征地农户继续种地。甲方于向农户租用并修建围墙,这块空地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合同租赁农户不干涉。乙方使用时,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使用,乙方应无条件拆出归还,损坏由乙方自付。

五、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只能用于经营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如需改变,必须争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乙方可以在所租甲方土地内安装漆房,但不得使用,如乙方在漆房内进行车辆喷漆等作业,乙方将无条件搬出所租土地,厂房等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内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21点,如晚上21点以后乙方还在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将无条件搬出所租土地,厂房等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八、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不得转租不得转让

九、租赁时间为5年,自10月1日至9月30日。月1日至9月30日租金每年七万元人民币,2010月1日至9月30日房租为八万元人民币,2010月1日至209月30日房租为九万元人民币。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如需出租,乙方应有优先权。房租一年一交,乙方必须在每年9月1日前交清房租,逾期不交将视为乙方违约

十、乙方对所租赁空地及临时房屋进行合理改建装修时,甲方不得与任何借口干涩。

十一、甲方应确保土地及临时房屋租赁的合法性,以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如甲方因抵押债务、产权纠纷等不能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则每日赔偿乙方损失费壹仟元,累计计算。因政府部门规划占用不允许及开发除外。

十二、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政府部门规划及开发商统一开发等),如有违约违约方将一次性赔偿对方违约金四十万元。

十三、乙方由于经营需要,对租赁的土地及临时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如果租赁期满不能续约,所有改建装修的房屋无偿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间由于政府部门的规划占用或开发商的统一开发等,要求拆迁,乙方不得干涉,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能向甲方追究经济损失。所有赔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

十四、乙方租赁甲方土地,须交保证金两千元人民币,如乙方不再租赁甲方土地,在租赁期间没有拖欠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甲方将退还乙方两千元保证金。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其解决办法依法次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篇7: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范本

乙方(受让方):贵州淑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位于贵州省天柱县高酿镇木杉村登麻公山的村集体土地 亩(其中:田 亩、土 亩、荒山 亩),采用租赁方式流转给乙方经营,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 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附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3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用途:农业生产和开发用地。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支付。合同期内,甲方免收乙方前二年的租金,第三年开始(包括第三年)年租金为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乙方享受。

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六、甲方应提供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协助乙方办理承包土地的林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七、乙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土地租赁期满后,地上建筑物由乙方处置。

八、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九、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所租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

义务:

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价格。

甲方村民就承包地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不得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承包地上坟地等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相应土地基本改造,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的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本村辖区内无偿使用道路等公共设施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乙方将承包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甲乙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甲方违约将按地面附属物总价的五倍赔偿乙方;如乙方违约将按一年流转金总价的五倍赔偿甲方。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天柱县高酿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无效的,向天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事项

1、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3、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归集体,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5、流转期内,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随意进入。

6、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负责恢复土地正常使用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或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五页共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国土资源局(所)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印): 代表(签印):

鉴证方代表

篇8: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关键词:土地使用,土地租赁制度,土地权利分配

一、土地的使用与权利分配

(一) 关于土地私有化。

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最近几年, 国内外学界和媒体发出强大的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从学界来看, 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最高。在学界和社会上影响颇大的媒体如《财经》、《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等, 也是连年不止地主张土地私有化的文章。他们论证土地私有制理性, 大都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世界通则;二是自古如此;三是经济原理

当然, 针对主张土地私有化三个方面的论证, 也有很大一部分专家学者也发表了相驳的观点。

第一, 关于“自古如此”。所谓“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历史学家秦晖证明,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一直属于国有, 而不是私有的。

第二, 关于“世界通则”。从法律意义上讲, 当代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土地私有产权。众所周知, 诸如新加坡这样发达国家, 土地全部属于国有, 且美国和日本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国有的, 日本国土的2/3以上为国有。从理论上讲, 产权明晰是相对的,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权属是为了使用, 干预使用就是干预权属。可以说, 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即使在美国, 土地使用权也是受到极其严格控制。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一位美国友人在加州海岸中部最昂贵的地区买下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山地, 但加州政府批准这单交易的条件是禁止砍掉山中的任何一棵树, 否则交易作废。私人间的土地交易凭什么要政府批准?因为美国土地从来就不是什么“完全私有”, 正如英国土地也不是私有的, 英国政府凭借出让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合约来干预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 私自改变用途就收回了。

第三, 关于“经济原理”。经济规律绝对不是脱离具体语境的抽象的绝对真理。任何经济学的规律都是有预设有前提的, 脱离经济学定律的预设和前提, 抽象使用经济学定律是不合理的。在中国, 根据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环境的调查和研究表明, 土地私有化在现阶段是不能实行的, 也不满足经济规律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租赁

完整的土地产权应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两项基本权利。所谓出让土地使用权即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基础上进行的, 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与补充。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使用, 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 是出让方式补充。”

在国有土地租赁的系统下, 土地所有者保留土地所有权, 在一定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给其他人。一般来说, 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包括物质权利和个人权利。所谓物质权利, 即包括将土地用于农业开垦或短期使用土地 (如建设短期性建筑) 等权利。土地租赁即是这样一种物质权利, 它是能建立、使用和出售土地上永久性建筑的土地权利, 具体的解释为“享有和使用土地上属于另一私有个体的财产”。这样的权利可以用来进行交换, 因此具有货币价值。

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一) 设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原因

在澳大利亚、瑞典、芬兰、荷兰、英国等国, 使用土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租赁而非土地所有权实现的。这些外国政府设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原因,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规划和财政。

1、政府的规划权利与承租人的使用权。

政府选择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而不是出售所有权的形式分配土地, 这样政府能比单纯的土地规划掌握更多的权利, 也即是对承租人使用权利的限制。土地租赁赋予政府更多的规划权利包括:

(1) 长期控制土地的使用。通过所有权转让形式出售的土地, 其使用方式是和第一任买主商量决定的, 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通过法律强制实行。然而, 这很难强迫其后的土地所有者都遵守这项条款。若不是通过所有权转移, 而是以租赁的形式, 条款就很容易持续执行, 因为出租者仍拥有土地的物质利益。这样就能持续维护公用的公共设施, 管理土地上零售业和商业的性质。

(2) 责成承租者维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这一点对已经开始退化的老城市尤为重要, 并且在单纯的法定城市规划权下是很难达到的。

(3) 促使土地适合未来发展规划。如果政府想再开发一个地区, 就必须获得这个地区的土地所有权。若友好的土地收购不能成功, 政府可以强制购买。但如果政府保有土地所有权, 仅出售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就较容易被开发, 因为违背承租人的意思终止合同要比强制获得土地所有权来的容易些。当然,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应包括这样一个条款:“若政府要在合同到期前废除合同, 他们将付出一定的费用, 数额与强制购买该地产的价格差不多。”

综上所述, 通过国有土地租赁获得的附加权利与通过出售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权利相比, 前者可以为政府在开发后的规划控制土地与建筑的权利。

2、政府的收益权与承租人的开发权利。

采用土地租赁方式分配建设用地而不是私人所有制,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可以获得预期土地价值增加的利益。政府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 合同期限。从世界各国的土地租赁制度来看, 首先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期限实现。在荷兰、瑞典等国已逐步开始实行浮动地租, 改革方式为:初始地租的设定方式保持一样, 改变在租期内的地租, 一般为每5年 (或一定年限) 按通货膨胀调整地租。调整必须反映土地的产出和不足, 从而保证土地所有权未来的经济价值。

(2) 对开发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对承租人对开发权利的限制使作为出租者的政府获得土地增值的利益。租赁合同通常规定合同只适用于规划制度下的开发权利。若承租人再开发土地 (增加土地的使用密度或产生更高的使用价值) , 都会导致土地价值上涨。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 承租人必须获得出租者 (政府) 的允许, 并且一旦土地发生使用变化, 征收的地租也会随着改变。政府通常情况下会允许承租人的新开发权利, 因为这是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在以色列, 这部分政府允许承租人额外开发权利的费用称之为允许费。

(3) 对市场权利的限制。政府部门通常会授予承租人的合同转让权, 但是会利用这个机会征收土地价值增加的费用。以色列的基本规定是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利润的市场权利部分归承租人, 部分归土地管理部门。这种以出售或馈赠的形式转让土地的税收费用称之为同意费。

(二) 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租赁双方产生的影响保障措施

1、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影响

根据世界各国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 国有土地租赁对政府和承租人产生的主要正负面影响归纳如表1所示。 (表1)

2、国有土地租赁保障措施。

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使租赁收入最大化。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城市发展和公共住房建设。从表1可以看出, 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带给政府的好处大于弊端, 而对于承租人正好相反。为了保证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有效实施, 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平衡承租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 以促进国有土地租赁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主要措施包括:

(1) 提高土地租赁的安全性。首先, 针对承租人在合同过期时会丧失他们的财产的担心, 政府应保障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续签合同。在芬兰, 当合同过期, 承租人可以续签合同。若合同没有续签, 出租人必须补偿承租人土地开发的费用。在芬兰地方和区域管理协会制定的合同中, 当土地用于住房建设时, 承租人有权续签合同。在瑞典, 土地租赁合同不会在一个特定的时刻自动过期。第一个期限是60年, 接下去是40年, 这样承租人可以保证长期拥有土地。最短的期限, 也不少于20年, 主要针对用于工业发展的土地租赁合同;其次, 世界各国相关租赁法律法规禁止政府任何武断性的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合同到期时对土地开发进行赔偿。这些措施能够减少承租人对合同到期时会失去财产的担心, 也将合同到期时忽略建筑维护的问题最小化。在芬兰, 出租者只有在承租人没有缴纳租金、忽略土地维护、不按合同条款规定使用土地以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土地等情况下才有权废除土地合同。若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不得不终止租赁合同, 可以选择与承租人进行协商以转让权利或者强制购买。对于合同到期时对土地开发进行赔偿的问题, 芬兰通常运用法律和特殊的合同条款来解决。在这些法律文件中一般规定, 出租人必须赔偿承租人的开发费用。通常, 考虑到折旧问题, 赔偿费定为建筑技术价值的60%~70%。对于工业用地而言,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若事先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 当合同到期时, 承租人必须彻底推翻和挪走土地上现有的建筑设备

在瑞典, 政府有权废除土地合同的原因是政府可能需要土地进行其他建设, 他们主要通过一些平稳的措施来收回土地。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终止, 土地所有人必须购买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若是工业土地租赁合同, 双方可以协商购买部分或不购买土地上的建筑和固定设施。若政府想在合同到期前获得租赁土地则有两种做法:其一, 可以像其他一些私人个体一样, 向承租人购买租赁权;其二, 进行征收, 并说明土地需要用于城市发展或公共使用。对于不同使用用途的土地, 政府的开发赔偿力度是不一样的。如上所述, 工业租赁与房屋租赁的赔偿问题之所以不同, 原因在于工业建筑通常是因为特殊目的而建造的。对于这些特殊建筑的价值, 由于其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值, 难以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而且许多用于工业的房屋地基难以用作其他用途。

与此相对应, 各国相关租赁法律法规也禁止损坏或者滥用租赁土地以保护出租人的权利。若承租人污染土地或者没有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使用土地, 出租者有权废除土地合同。若租赁土地受到损害, 租赁法律法规允许出租者要求赔偿。

(2) 提高承租人的心理满足程度。国有土地租赁系统能够维持的原因在于, 土地租赁规模存在是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结构并存的。针对土地租赁可能不能给承租人类似所有权心理满足, 在芬兰采取的一个方法就是授予承租人向其他人出售租赁权益和建筑权利或者以遗产的形式分配。承租人可以出售、捐赠或者作为遗产的形式将他们的土地租赁权及土地上的建筑转让给其他人。在以色列, 将城市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转让是不受限制的。承租人通常可以在任何时间出售、继承、出租或者按照他们的意愿馈赠给任何人。对于大部分城市土地的交易, 合同完全是流动的。

三、租金调整的明确化和法律保证

若合同双方能够制定一种机制确保土地租金计算的公平性, 调整土地租金就不存在问题。避免不必要争端的一个方法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基础租金和以后租金的调整方法。芬兰确保公平租金的目标是通过两种途径达到的。一是租赁法令包括解决合同双方矛盾的仲裁方法;二是芬兰公共当局所采取的行为受公共审查和评判部门的监督。这样就可以防止政府出租人对承租人收取不合理的租金。

四、保障政府的规划要求

法律和合同中得到保障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权利。租赁合同中会说明, 若土地建设或者其他开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要征收罚金或将合同视为无效。在澳大利亚, 租赁法律法规有对完成土地开发的时间限制, 土地开发完成前, 租赁合同是不可转让的。在芬兰, 租赁条令对开发的时间安排没有限制。然而, 政府通常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特殊的规定, 要求承租人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建筑建设。若承租人不能履行这条规定, 政府有权废除合同、收回土地并出租给其他人。这样既鼓励承租人按时完成土地建设, 也可以防止土地投机行为

五、土地租赁制度构建与土地权利分配

土地权利的合理分配在土地租赁制度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既要促进城市发展和公共住房建设, 又要兼顾各方利益最大化, 保障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有效持续发展。

利益分配首先是权利分配, 从上文世界各国实施的土地租赁制度的经验来看, 构建土地租赁系统, 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内容: (1) 期限:即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多长; (2) 续签:即是否有延期或者续签权利; (3) 价值:即怎样决定租赁合同的价值, 包括最初的价值确定和续签的租赁价值; (4) 承租人的使用权利:即是否对承租人使用权利进行限制, 确定使用规划限制的土地的关系; (5) 承租人的开发权利:即承租人未来开发的权利与条件; (6) 承租人的转让权利:即是否转让进行限制, 当然这个转让包括出售、继承等; (7) 承租人的市场权利:包括土地转让时财产价值的受益利益的分配, 土地是否抵押等; (8) 政府控制开发进度的权利; (9) 政府合同终止的补偿机制

土地租赁制度作为土地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世界各国有了广泛的应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 城市土地租赁制度建设将有助于国有土地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2]国家土地管理局赴以色列考察团.以色列公有土地的租赁形式[J].中国土地科学, 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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