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关键词: 监理 工程施工 防护 施工

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共6篇)

篇1: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理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规范规程

• GB/T50319-2013新增安全内容 • 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号

二、相关规范规程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三、GB/T50319-2013新增安全内容

•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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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目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报审,符合规定后再行报审

•(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

•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的表式。

•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的职责。

•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 【条文说明】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职责和程序,还明确了监理报告的表式。

•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四、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4.1《条例》涉及监理的条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六项职责分别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职责;情况严重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职责。四项权利分别是技术方案的审批权;下达整改指令权;下达暂停指令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这些职责和职权我们(监理人员)只有深刻理解了,才能在监理实施中合理运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从四个方面规定监理的法律责任,这四项法律责任可以用四个“未”字进行概括。本条也对监理的违法行为,从经济、行政、刑事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规定了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否则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轻则停止执业数月,重则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4.2 对监理“职责”的思考 • 4.2.1 民事责任

1、“监理”是建设单位的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现行法规明确了建设单位(被代理人)与监理单位(委托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由“委托合同”书面确定下来,同时由“合同”设定委托的范围、内容及责、权、利。显而易见,没有“委托”也就没有“监理”。由“委托”这种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关系表明:监理人(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合同执行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建设单位(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理人不履行责任而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时,监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 在民事责任中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现行法规中,“监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连带责任”。• 建筑产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与“监理”没有合同关系,除非他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否则他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后果“监理”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与施工单位有合同(或契约)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供应商则有连带责任。• 4.2.2 行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设立了“监理”的行政责任。有了行政责任,就有了行政处罚。多年来,工程界对“质量条例”无异议,而对“安全条例”争议较多,为什么呢?

1、“质量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的标的一致

• 建设单位的标的是要在约定时间与造价范围内建成合格的建筑产品,其委托“监理”的目的是授权其代表自己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标的的实现。而“质量条例”授予“监理”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与“委托合同”的精神是一致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无异议。•

2、“安全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的标的不一致

• 建设单位出钱采购的标的物是建筑产品,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作业行为无关。生产(施工)单位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和生产流程,建设单位(包括委托代理人“监理”)无权干预生产(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不可能对“作业行为”承担责任或义务,这在法理上原本是很清楚的。而《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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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全条例》出台后,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割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这一民事主体关系,要求“代理人(监理)”对施工作业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有悖于法理的,必然引起争议。

3、“监理”无权却有责 《安全条例》设立了“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责任,却并没有赋予“监理”行政权力。连“安全条例”也说:“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有行政权力,施工单位敢不听吗?施工现场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一瞬间的事,与其要求“及时报告”何不授其“及时处置”之权呢?“监理”对施工人员作业行为的约束或限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握有行政许可权,而“监理”不是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没有行政许可权,无权去约束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在责、权如此不匹配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还强行要求“监理”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旁站”,并在发生突发性职业伤亡事故后以“监理”未进行“旁站”为由,对“监理”进行行政处罚。如此有悖于法理的现实必然引起争议。

4、行政处罚引起的几点疑问

(1)“监理”是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列出的安全生产责任方有: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结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没有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监理”。“监理”从事的技术服务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并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而不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为施工单位服务的。因此“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只能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那就是受施工单位委托而为施工单位服务了。进一步说,如果“监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服务,那么就是“与第三人串通”,并且超出了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是违法的。

(2)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如何区分? 《安全条例》处罚条款中有这样一条:“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这一违法行为是企业行为或是个人行为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这里没有说要报监理企业,而是报建设单位。显然,这是监理工程师个人的行为,而《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把这一行为说成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这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上位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请注意是“责任人员”!《安全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可以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和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然而却一再超越,不能不让人对其合法性、合理性产生疑问。(3)行政执法人员的困惑

①建设监理的生产安全责任在法规上有矛盾和含糊,又没有界定责任的细则和案例分析,在执行中有困惑。

②《安全条例》规定,行政处罚职权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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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等在外),然而有的地方上的“委员会”也在对“监理”搞处罚,有的新闻媒体抓住一点就“热炒”。这些“处罚”不是“处罚”却更胜于“处罚”,因为他们大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舆论影响更强。但其专业性却较差。面对这些不进入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程序的做法,我们又该怎么办?我们也不愿看到“监理”无辜地遭受蹂躏。③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构成行政违法,是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一些突发性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在事件中不仅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任何行为,但是“上级”指令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我们该怎么办呢? 4.2.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南京、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发生的生产(施工作业)安全事故的处理中,监理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一法条是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此条中的“安全事故”是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即建筑物本体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而“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造成的职业伤害。“质量安全”与“生产安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和道理,不知道为什么要把这两者混淆在一起,硬要把“监理”置于死地?如果“监理”这颗外来的种子在这块土地上不适宜生长,那么干脆取消算了(试验失败),保留一个“咨询”即可。不要搞得火药味那么浓。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上,“监理”肯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2.4 社会义务

在施工现场上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整改,这不仅是“监理”的义务,也是所有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如同发现火灾隐患,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提出消除隐患,火灾发生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积极进行灭火扑救。对于尽到义务的公民,国家采取的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建设工程中,对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及所有人员,积极鼓励他们在消除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多作努力和贡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才是应当倡导的方法和办法。4.2.5 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责任”在法律上的责任应为: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行为和委托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对施工单位的生产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作业安全),如前所述,“监理”也无权干预施工作业行为。“监理”的所谓“管理”是合同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因此,“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无民事连带责任。

2、次要责任 • 次要责任是行政责任;这是基于政府授权的前提条件下而承担的责任。如在工程质量与质量安全方面有行政责任。但在生产安全(即施工作业安全)方面应当没有行政责任。• 监理承担安全责任不可逆转,监理人员也不能总是杞人忧天,要吃这行饭,只有认真的面对现实。建议大家力求做好下面几方面工作,以降低我们的执业风险:

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素质。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不断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分析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和回避、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规范监理工作程序,提高监理操作规范度。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管理程序,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强调预防为主,主动全过程控制,处理好监理工作对资源的需求。

三、提高目标控制能力。以自己的诚信、能力和责任心做到即时判断,协调和解决矛盾,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四、做好组织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完善内部检查、考核体系,做到自我完善,持续改进。•

五、制订防范和规避监理责任的措施

•(1)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防范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要正确理解《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职权和责任范围,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制度、方法和措施。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几类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30M以上及高空作业、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总监要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确定安全管理的监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做到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有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以共同做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5)监理要严格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监理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7)监理要加强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总监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特别重视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监理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音像资料及事故处理资料等。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当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必要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要及时、规范。

篇2: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农机安全台帐资料,指导基层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台帐资料等基础

工作建设

二、区、镇、村、农机生产组织各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 四 指导基层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

部署夏秋两忙农机安全工作,加强农机安全检查,督查乡镇、农机服务组织安全生产。

强化忙期农机安全检查执法,对各镇、合作社、作业现场进行每日巡检,查处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协查农机牌证信息。

利用农机集中年检送检活动,开展农机安全设施检查

组织或指导基层开展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及时发送安全预警信息。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做好上级或大队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务

六 七 八 九 十

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建立各类安全台帐资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工作,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

做好消防设施(包括专用设施、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等)维护保养和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确保各设施正常使用。检查各用电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单位院内安全隐患,防止高压下、河边、道路等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加强食堂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天燃气设施、通风、消防(防火门、消防器材等)、用电等

查单位安保工作。门卫(保安)建立进出管理,加强对人员、车辆、物资等的进出登记和管理,加强夜间防火防盗巡检,防止外来人随意进入和长期停留。

加强夏季安全检查,预防台风、强雨、高温、汛期等引起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文件传达、安全告知,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查逃生、救援通道、应急方案和措施等。

十一 做好上级或大队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务

渔业安全管理职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建立安全台帐资料,指导基层安全管理制度、台帐资料等基础工作建设 区、镇、村、渔业生产组织各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指导基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 强化渔业忙期安全抽检,整治渔船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灾害天气预警,及时发送安全信息,做好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导基层开展安全宣教活动,进行安全告知。

督查渔港安全。督促渔港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篇3: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服务范围,管理职责

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我国首先在交通业与水电业的建设中开始实施工程监理制度, 直到90年代之后, 我国各个行业均开始推行此项制度, 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进入21世纪之后, 为了能够让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国家建设部门开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使得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存在着工程的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 如何能够使二者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如何能够确定二者的合同服务范围与管理职责, 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展, 值得每一位工程建设者深思与研讨。

1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二者的概念

我国在2004年由国家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项目管理定义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企业, 受到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对其进行的委托, 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的专业化管理与服务性活动。除此之外, 在2006年国家建设部门等相关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中, 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了更为术语化的定义, 主要指的是:利用系统的理论与方式,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一系列的计划、组织、指挥以及协调与控制等具有专业化特点的活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指的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到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委托, 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的工程项目问价、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工程建设的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的工程建设合同, 替代建设单位对相关的承建单位建设进行全面监控的专业性服务活动。

目前我国的某些行业正在推行工程监理制, 但是整体的实施范围并不广泛。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与项目工程监理在含义上有相似的内容, 即是为项目业主提供具有专业性的服务与管理, 从而更好地帮助业主进行项目的建设, 实现项目投资的相关目的。但是二者有着不同的服务范围与内容,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主要是代表业主对工程的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服务, 担当的主要是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控制性活动;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受业主的委托, 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理, 即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微观监督管理。

2 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监理的相关服务内容与范围

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的前期策划、资金投入分析、项目的专项评估等;协助业主进行土地征用与土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提出项目工程的设计要求、评审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勘察的设计招标、签订相关的勘察设计合同并且要对其进行监督, 组织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的整体设计进行优化、对技术经济方案进行比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的监理与施工, 对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协助业主与总承包企业或者是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企业等, 签订相关合同并对其进行监督;协助业主制定合理的用款计划, 并对工程的竣工进行决算, 组织工程的竣工与验收, 处理工程的索赔并向业主递交竣工的档案;工程在试运行期间以及工程的保修期间进行管理, 并对工程进行评估;执行项目管理合同之外的相关工作。以我国某校区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为例, 约定的服务内容主要涵盖了甲方对项目进行的决策与设计、项目的准备与实施、项目文档与评估等方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主要包含了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建设的设计与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招标与投标, 除此之外还有合同的管理、竣工验收的管理、资料管理等。

3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相关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管理企业, 并且与选定的项目企业签订书面形式的委托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标明履约期限、具体的工作范围、业主与受委托企业双方的权责与义务, 项目管理的酬金与支付方式, 合同出现争议的相关解决办法等。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等企业, 同时承担着统一项目管理与其资质范围内的项目勘查、设计、监理等业务时, 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就必须通过此方式进行严格的选择与确定。值得注意的是, 施工的企业不能够在同一个工程内从事项目的管理以及工程的承包业务。

项目工程的监理在合同的授予上主要是:实行监理的各类建筑工程, 应由建设单位同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如果监理等服务的单笔合同的价格在二十万以上, 就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企业, 之后工程项目业主要与监理企业签订正式的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的管理合同与监理工程合同在授予上基本一致, 但是从项目管理与项目监理的服务范围以及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上讲, 项目管理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案选择、工程的进度控制、投资的目标控制等, 主要的作用是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提供好的技术支持、为业主在决策上提供参谋的作用等。因此, 对于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来讲, 项目管理的委托合同应当先于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签订, 工作的内容与重心不同, 这也就决定了这二者之间的管理职责的不同。

4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主要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的职责主要在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依据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方案等进行编制;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的报批与报建手续;组织审定设计、勘察、工程施工、材料设备、招标文书的安装等;编制工程设计的任务书;组织评审设计方案, 协助业主进行合同的签订;审核承包商递上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施工技术方案;对合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管理与监督, 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优化, 对技术经济方案进行比选并且要进行投资控制;组织或者参加工作的协调会, 及时解决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进度与控制投资等问题;组织编制项目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工作计划, 编制工程的月度、年度工作简报;组织工程的索赔 (反索赔) 工作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工程的验收与工程的移交工作, 以及工程的竣工结算与工程的决算工作。

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职责在于:审定工程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施工进度等;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 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审查意见;发现工程的设计出现问题, 或者是不符合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并且要求其进行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的相关约定等, 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改正;审核承包单位的支付证书与竣工结算等;主持并参与施工工程的质量调查, 并且要调解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在合同上的争议;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申请, 组织相关的工程监理人员对验收工程进行质量上的检查, 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竣工与验收工作。

通过现有的工程实例来讲, 项目管理企业提供一定的专业以及有效的技术援助, 确实能够为业主在决策上起到一定的顾问与参谋等作用, 同时还要依据项目管理的合同的服务范围, 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分标的方案、设计任务书、审定招标的文件、协助业主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对工程实施协调与管理等, 最终保证了该工程的顺利完工, 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这使得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得到了业主们的充分肯定。

5 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科学的区分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监理的合同服务范围以及管理职责, 保证二者既独立又能相辅相成, 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文章已经系统的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中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二者的内涵与关系, 并对管理与监理合同服务范围与管理的职责等方面做了逐一陈述, 希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能够得到更为长远的发展,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马鑫强, 陈磊.关于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管理的探讨[J].建设管理, 2012 (5) :7-8.

[2]蔡德昌.浅析建设工程项目中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合同服务范围与管理职责[J].水利水电技术, 2013 (10) :15-16.

[3]黄建文.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比较研究[J].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2 (8) :34-36.

[4]鲁业红.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点思考[J].基建优化, 2006 (3) :90-91.

篇4:试论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statutory duties,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tatutory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s well as how to better grasp the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Key words】Safety supervision;Statutory duty construction

1. 前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相关的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就难以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所以,做好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刻不容缓,明确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很有必要。

2. 建筑安全监理概述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筑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3. 建筑安全监理的职责分析

3.1 《条例》对监理安全职责的要求(见表1)。

3.2 安全监理职责。

(1)从表1中监理人员的5项职责中可以看出:职责1着眼于源头控制,力求从工艺设计开始加强对安全的控制,从而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因此监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熟悉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对工艺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分析审核。职责2,3,4是对安全监理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了现场安全控制的手段,即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和报告权,制定安全控制措施时应符合上述要求。职责5为进行监理的依据,是一项安全监理的综合性条款,涉及到了施工的整个过程。由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是监理人员不便于把握的一个难点。

(2)综上所述,安全监理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条款,对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技术过程、设备设施、施工人员资格及安全行为等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建筑安全监理的任务

建筑施工是指施工人员把施工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这个过程。其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范围广,考核指标繁多。但是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东西: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是对“实物”而言,建造“实物”的功能安全实现了设计的意图,这称为优良工程;主要功能实现了,但还有些不足,称为合格工程;如果建造“实物”的很多功能都不能实现设计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工程。这就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所谓安全主要是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他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性。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安全是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往往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必要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目标的保护神。

4.1 安全监理的任务。

(1)安全监理是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他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完成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安全监理应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生产法规和标准施工,尽量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等缺点,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甚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稳定生产作为主要任务。

(3)在起草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等一系列安全监理程序,并为之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再经项目法人批准监理细则,最后,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确定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的大小,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以及有关程序。

(4)现在的施工队伍虽然都是国家一级、二级施工企业,但是这些企业也雇佣不少民工,而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民工的各方面素质和技能。

4.2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2.1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2.2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2.3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这也是建筑监理的最主要的任务。这关系这整个项目的安全性是否合乎国家的标准、它是否能保证人住者的安全,保证人民的利益,监理一定得严格把关。endprint

5. 建筑安全监理必须明确“三大目标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贯穿于始终。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规定,监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和合同约定的造价、工期、质量二大目标的控制工作,但首要的工作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否则三大目标就不能实现,监理的三大控制就成为空话。施工安全是项目建设管理永恒的主题

5.1 安全与投资、工期、质量的辩证关系

工程工期是否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离不开安全的支持。施工中只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工程按预定计划顺利进行,工程建设任务才能按计划完成,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否则发生了安全事故,施工必然中断,计划工期难以实现,施工工期势必延长。安全与质量,安全是施工质量的前提,质量是施工安全的基础,安全永远是项目建设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施工条件,谈不上保证施工安全,更谈不上保证施工质量。应该这样认为:质量是项目建设管理追求的最终目标,安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的保护神。由此可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落实“三大目标”重要控制手段之一。

5.2 依法行使安全监理权。

(1)施工阶段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去宣传、检查、监督、实施。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法律责任,把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力求实现三大目标。建筑工程监理利用工地协调会、碰头会,及时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程施工内容和职工教育情况,提出防护标准和施工现场的实施意见,使安全监理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整顿及时,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群防群治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三方管理才能协调一致,才是把安全生产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

5.3 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约束着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也是监理人员执行建立任务的指导,所以,监理人员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必须要更加明确自己的监理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蕊.如何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01).

[2] 徐际红.浅析现阶段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安全.2011(12).

篇5: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项目的安全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具体负责现场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5)督促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检查施工方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的配合情况和督促实际工作;

6)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文件上签署意见;

7)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洞口临边防护、特定的防护棚架、消防管理、临时用电等设施的安全验收记录、安全自查记录、以及相关的各种记录,并签收备案;

8)协助安全、火警事故中涉及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

9)负责从本专业的角度具体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0)负责逐日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11)负责整理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影象资料)及时向公司归档。

项目监理机构(章):

篇6:爆破安全监理职责

1.施工前准备阶段

1.1协助业主熟悉设计文件,参与设计技术交底。

1.2协助业主审查和选择爆破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

1.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1.4审查开工条件及报审资料。

1.5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爆破安全资料的整理与编制,使其达到有关部门和委托人要求的标准。

1.6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已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已到位。

1.7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它原因; 1.8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

1.9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编写安全控制计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10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在进入现场前的检验。1.11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系统; 2.施工阶段

2.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参加爆破作业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2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督促爆破施工单位 1 建立爆破施工安全保证体系,通过检查落实,保证体系良好运转。

2.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条件不具备者不批准开工。

2.4审查爆破施工单位使用的钻孔机具、空压机、爆破振动监测仪器、发爆器等爆破作业设备或仪器,审查定期检定的设备仪器及安全设施的检定情况符合要求。

2.5监管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管理体制。对购进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物品的临时堆放、存储、发放、使用、清退等,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6对装药、堵塞、网络敷设阶段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关键区段必须旁站监理,并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按照钻爆图重点检查核准钻孔及其孔网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核准爆破装药的药量参数、堵塞质量。对钻爆图表等爆破技术设计进行签认,并监督其实施。

2.7监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防护施工质量、安全警戒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2.8施爆后对爆破现场安全及效果进行检查评价,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总体爆破工程结束后,应配合总监按照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

2.9认真填写旁站记录,要及时收集施工单位爆破相关记录资料,并做好现场监理日记。

2.10及时向业主报送《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反映爆破作业中的 安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2.11监督爆破施工安全措施费的合理使用及合同履行情况,熟悉有关索赔文件,如遇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12调解所辖工区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协调业主、设计单位与爆破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4.其他

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4.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4.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4.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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