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关键词: 传输 运输 管道 企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共6篇)

篇1: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69 -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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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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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五)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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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

(三)持续满足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在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制造单位标记和安全标记;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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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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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无损检测机构)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的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和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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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造、维修,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其它压力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项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回执。

第三十一条(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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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

(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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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的管道实施完整性管理,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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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记。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登记后,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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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经登记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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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操作人员要求)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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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二条

(事故隐患处理)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报废)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事故报告)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监察任务与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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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六条

(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

(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八条(监察人员条件)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九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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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一条(监察员权限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证件,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有权进入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被监察方有义务配合监察员的工作。

监察员有义务为被监察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干涉监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被监察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般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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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安装许可而安装压力管道者,责令停止安装,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安装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工作,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知,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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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派遣无资格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应制订公共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应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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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六)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人员、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特殊罚则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失职的,由核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特殊罚则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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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督检验、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未予废止的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十八条 GC3级、GE类压力管道和临时安装使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每年年底使用单位向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报GC3级、GE类压力管道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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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类,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油气)管道。

(二)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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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类,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

(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一)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6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6℃的管道。

四、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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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管道。代号为GD类,划分为GD1级、GD2级。

(一)GD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GD2: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五、集输管道:系指油气田内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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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全标记

一、安全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应不小于5mm。

三、安全标记的使用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安全标记。标记应标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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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理、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核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过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实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篇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1 合理选购容器及管道元件, 确保产品质量

由于我国在压力容器以及管道原件的制造单位的监管还不到位, 导致一些元件制造厂家没有经过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注册, 从而生产出各种非法制造的原件。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工艺不均匀、强度和密封性相对较差的原件, 这些原件大部分是采用再生、报废材料或者脆断性材料制造, 这对压力管道的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为了确保选购容器以及管道原件的产品质量问题, 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在选购材料之前需要对制造商的背景、机械性能的保证期和易损件的更换期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

2 严格管理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操作应用, 规范使用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操作应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 各部门需要分工明确, 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分别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章操作和维护是生产车间的主要责任。基础资料的有效管理离不开完整的档案、台账以及原始记录。为了使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达到预期的运行功效, 需要制定一些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生产实际以及可操作性较强的操作规程、制度和标准。这不仅对人的行为作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而且减少了违规操作和野蛮操作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只有经过严格培训和考试并取得了相关操作证的人员才可以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除此之外, 操作人员经过岗位操作培训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独立操作。在事故安全方面为了降低损失, 恢复生产并使职工学会如何救助伤员, 需要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爆炸预防进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严禁超压, 即使是开车升压也要渐进有序。因此, 在定期检查安全附件时操作人员发现超压情况或者其他任何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报和处理。为了确保压力表的准确性, 一旦发现指示误差大、停气不回零以及表盘玻璃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另外,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正常运行的日常性工作需要建立在对含水气体及时排出的基础上, 以防容器和管道出现堵塞、气塞以及腐蚀的情况发生。

3 执行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状态监测, 适时进行报废更新

在变负荷的作用下经过长期的使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母材本体的焊缝处特别容易受到腐蚀, 导致强度下降出现有形磨损;为了随时掌握设备状态实现修理的可能性, 需要对检测的周期进行缩短。原有容器的维修费用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而增加, 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 对于无形磨损较为严重的只能进行报废处理, 用技术和性能更为优秀的原件进行替代。

4 发挥安全管理系统的作用, 加强管理

为了使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与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现集成与数据的共享。目前《炼油厂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已经在我国多数石化企业进行验收和广泛使用, 促进了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最新研究成果为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了在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更多具有创新意义的专业技术管理软件, 各石化企业需要考虑到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基础数据的进一步完善保证了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目前很多炼油厂和石化企业已经可以对重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关键装置进行腐蚀监测, 通过检查和检测的数据对定点测厚、管道壁厚腐蚀趋势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腐蚀测量记录、趋势分析以及管道检验检修结论, 从而实现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和检测, 促进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

5 结语

综上所述,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控制管理是我国石化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安全控制管理的施行不仅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而且对我国石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推动作用。为了满足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系统方面还需要引进更多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 这对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功能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同时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延年, 李永清, 陈彦泽.加氢改质装置反应器馏出物管道失效分析[J].石油化工设备, 2011, (01) .

篇4:浅谈压力管道设计中的安全隐患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焊接管道在现代化社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设计技术也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与关注,成为整个工程领域中人们研究和探索的焦点话题。本文就压力管道的概念进行分析,总结了其在设计中常见的各种安全隐患,并提出了相关的预防和解决措施,以供相关人士探讨。

【关键词】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阀

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压力管道随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颁布与落实得到了优化,其安全性和设计质量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经过几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得出,压力管道在目前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极为重大,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损失。因此,在目前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中应当给予高度重视,针对传统管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以总结和研究,并使得其中各环节都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从而保证其应用效益。

1.压力管道概述

截至目前,压力管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其安全问题也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与重视。尤其是在目前的市政工程中,压力管道应用的不断广泛使得整个工程安全性和质量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这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最受人们关注和重视的一个环节。

1.1压力管道概念

压力管道主要你指的是管道内部或者外部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而不影响管道内部物质运输的一种管道结构,这种管道在目前社会张应用较为广泛,其中主要是运输一些容易引发燃烧、爆炸或者中毒的介质。在目前的设计工作中,由于这种管道自身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在工作中需要针对其中各环节进行深入、系统、完善的研究和归纳,从而保障管道使用的正常性,为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基础。由于管道内部运输的物质都存在着一定的压力值,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燃烧、爆炸或者腐蚀现象,因此在管道的选择中应当选用一些稳定性能好、耐久性高、抗腐蚀性强的管道作为运输介质。同时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这种管道的应用极为广泛,其在应用中若是出现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周围人员的伤亡情况,故此,在压力管道的设计中应当适时进行检查、管理,从而保障管道工程质量要求。

1.2压力管道设计定位

在目前的压力管道的安装与施工中,管道设计是极为关键的环节,同时在工作中管道的定位基础关键,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过程,其定位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关系到整个个工程项目质量和作用的发挥。同时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通常都需要从管道设计入手,结合周围情况,来系统、全面、综合的进行分析和归纳,使得其中各项问题都能够得到提前预防和解决。

2.管道设计中常见的问题

在压力管道设计中,应当根据管道以及仪表流程图作为主要基础来进行系统规划,使得整个设计工作能够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规定要求,同时在工作中对于设计细节还需要深思熟虑的进行思考,否则极容易造成管道设计的不科学,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目前的管道设计中,问题较多,其中最为常见的设计问题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排放管线的设计

常温的空气和惰性气体可以就地排放,但管线在室内时最好引到室外排放;蒸汽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应根据气量大小及气体密度等情况确定向火炬排放,或向高空排放。排放管向大气排放时,要注意其排出口不能朝向平台,梯子,电缆等。水的排放可就近引入地漏或排水沟,其他液体介质的排放则必须引至规定的排放系统。尤其对于B类流体必须引入密闭的排放系统。对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的阻火器,应靠近放空口布置。室外容器排气管上的阻火器距设备接口至少需500mm,室内容器的排气管必须接出屋顶,阻火器放在屋面上或靠近屋面,便于固定及检修,阻火器与排放口之间的距离应该满足阻火器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2.2安全阀的设计

安全阀是防止没备或管道等受压元件因火灾,操作故障或停水,停电造成压力超过其设计压力而发生爆炸事故。当设备内压力达到预定值时,安全阀泄压装置动作,泄放压力介质。故安全阀的设计位置应尽量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必须保证被保护设备的管口到安全阀人口之间管道的压力降不超过该阀定压值的3%,否则安全阔人口处的压力不能正确反应被保护设备内的压力,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工作,形成安全隐患。安全阀进口管道设切断阀时,用铅封开,阀杆要水平安装,以防止阀杆和阀板连接的销钉腐蚀或松动,阀板下滑,关闭切断阀。关闭了切断阀,就相当于取消了安全阀的保护作用,也造成安全隐患。安全阀在泄压时会产生剧大的反作用力,因此安全阀的出M管必须设计固定架或导向架,以防止反力将设备管口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

2.3管道的静电接地

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管道,物料沿管道的流动以及从管道进出容器的过程都会产生静电。一定量静电电荷的积聚会产生静电故障(生产系统因静电发生故障,导致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良,以至失效、破坏等)及静电灾害(由于静电放电导致的火灾、爆炸、静电电击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二次事故等)。尤其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工装置,保证静电安全,预防静电故障、静电灾害,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条件。

3.预防措施

除了上面我们介绍的方法外,净化室内空气的方法还有很多。

3.1吸附和室内空气净化器比较适

合家庭在污染水平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候,为r保护健康而长时间的采用。因为膜分离法和光催化氧化法需要使蜊的一定花的金属(青铜或铝)制造,也可防止静电的产生。对不可能避免静电的地方,需设计压力管道的静电接地点,接地总电阻一般不血超过10欧姆,通常静电接地点选择在以下2个地方:首先、接人泵过滤器,缓冲器等设备处是静电量的变化所在,也是接地方便处。其次、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大型管道在其始端、末段以及各个分叉处均接地。

3.2管廊上的管线一般每80-100米间隔处的管架处做静电接地

非导体管段的金属件必须接地,尤其是中间的金属接头一定要接地,以防造成静电积聚,产生静电放电。法兰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03欧姆,法兰螺栓在正常扭紧后即可满足此项要求。当有特的设备,所以仅能是在室内空气污染超标,严熏影响居民的舟体健康的时候所采取的迅速降低室内空气污染水平的办法,而不适合长期采用。

4.结束语

上述提及的内容是我们在管道设计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一螳小环节,如在设计工作中没有对这些小环节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往往会酿成大的事故!由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特殊性,在压力管道的设计中还会有许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人身防护的其它方面,我们只有在设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同安全环节有关的细节提高认识,认真处理,才能设计出安全、规范的化工管路。

【参考文献】

[1]化工艺设计手册.化学下业出版社,2003.

[2]蔡而辅.石油化工管线没汁.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篇5: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八条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篇6: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几年来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辽宁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战线的同志们扎实工作、严格把关、落实责任、不断创新。为做好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作出了辛勤的努力,预防和减少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事故发生,较好地进行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我省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了点的体会,与各省领导和同志们进行交流。

一、圆满完成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

截止去年12月底,我省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累计出动检查人(次)156次,组织检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09家,全面开展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其中13家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证转换工作。发现问题96条个,完成隐患整改23家,下发监察指令书91份,查处无证制造压力管道元件4家,实施行政处罚15.4万元,全省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2008年,我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压力管道元件整治做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重点。对此高度重视,重点部署,力求抓出成效,在07年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新一轮全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省局首 1 先下发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专项治理方案》,提出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要求;其次成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检查领导小组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全处同志参加检查;具体负责同志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针对压力管道专项整治开展中的好经验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积极推广经验,帮助各市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于年底分别成立3个检查组对14个市,突出重点进行督促检查。为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我局在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无锡德新钢管有限公司违法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中,再次提出了6条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在省局统一部署下,各市局结合本市特点,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抚顺市局对全市18家元件制造单位进行了制造监检,立案查处1家压力管道元件非法制造单位。辽阳市局对全市29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实施整顿治理,一是落实证后监管;二是整治尚未接受监检的元件制造单位;三是对不作为压力管道使用的元件制造企业落实书面承诺声明。锦州市局对3起压力管道安装未经监督检验案件进行处罚。

(二)加强督查,认真总结

为圆满完成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完成自行核查后,我们组织了有关人员对各市分别进行的验收,深入制造单位调查摸底,查找问题,从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转、产品质量以及许可证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参差不齐;部分取证企业已 不具备许可条件;部分企业存在骗取受理,制造多台样机而不取证现象;鉴定评审和检验机构存在工作把关不严问题等。

针对上述问题,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总结。着重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营造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行为。二是提高许可受理工作质量,避免企业虚假申报。三是落实检验机构依法检验责任,纠正不正之风,提高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能力。四是省局分别组织各市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召开评审和监督工作座谈会,通报评审和监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提高评审和监督工作质量。五是部署市局加大现场监察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六是根据我省压力管道制造业的发展与现状,探索新的监管工作模式,构建全省压力管道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目前以上各项措施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二、认真做好压力管道设计监察

辽宁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经省发证有23家,还有国家局发证单位有6家,共29家。压力管道设计是压力管道安装检验使用的基础工作,关系压力管道整体质量的好坏。我省压力管道设计安全监察工作总体看运行较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能够自觉抵制无证设计单位从事相应的设计工作。

我们主要做法是:首先从受理设计单位开始,对申请单位提 出要求,质量手册应符合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次在评审时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和有效图纸,图纸中应有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设计方案和符合要求的单线图;第三对安装告知严格控制,重点实施安装告知后的现场监督,对图纸上设计许可印章审查,如发现无设计许可印章的设计文件,要求企业重新寻找有资格的单位重新设计。此项要求也基本得到企业的认可,同时也调动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积极性。

三、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工作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验,是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几个重要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是必要的。

一是压力管道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我们重点开展了压力管道元件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相关产品不作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单位,要求其相关产品做出书面声明“不作为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对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和举报的单位作为抽查重点;对不符合制造许可条件、超范围制造、贴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尚未接受监督检验产品出厂,而使用在承压设备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取缔非法制造活动。

二是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大型石化企业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工作一直没理顺,有的甚至长期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经我们努力工作,在相关市局的努力下,逐步理顺了关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在辽宁省境内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大型发电公司基本上能够主动接受当地市检验机构 的安装监督检验,密切配合检验工作,为检验机构提供临时办公地点及有关器具。目前,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工作基本正常进行。

三是落实使用单位在用压力管道检验的责任。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基本落实了在用工业压力管道检验使用单位的责任。为了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监督,有的市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年初提出全面检验计划,将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计划上报,市局以文件下发各有关使用单位,明确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检验计划。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计划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检验计划,由监察人员不定期监督实施情况。

为做好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工作,我们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和在线检验、全面检验四种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这在历史上也是第一次。我省先后共举办压力管道在线检验人员培训班八期,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班六期,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培训班五期,共培训考核合格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589人,并全部颁发了检验员资格证书。

四、压力管道登记发证有突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了压力管道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我们的体会是:领导重视压力管道登记发证工作是非常重要,所以,我局领导多次在全省特种设备会议上,特别强调做好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处领导在全省工作会议上也多次提出要求,我们经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交流登记发证工作,解决有关登记发证方面的问题,确保压力管道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为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多次深入企业现场办公,我们到企业专题研究压力管道登记、发证等情况。确实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本着重要问题优先解决的原则,将GC1级管道登记发证工作首先使用在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的应用中。针对大型石化公司人多,人员不宜长期离岗的状况,现场举办多期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和在线检验培训班。

全省压力管道登记发证工作,在原有注册工作的基础上,预计用一年的时间能够完成大型企业登记、发证。现在全省共发放压力管道使用证1039个。全省逐步实现了对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压力管道,实行登记、发证工作。

虽然我们工作上取得一些成绩,但与兄弟省比,我们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一压力管道制造监督检验力度不足。二是压力管道GB2级热力安装工程未告知、未监检的工程依然存在。三是证后监督工作不够细。今后,在国家局领导下我们要在以上几个方面下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五、下步主要工作安排

继续加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力度,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技术机构把关、社会支持与监督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格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探索。

(一)构建压力管道动态监管体系

完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网络建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信息化。开展宣传、培训与使用,力争年底完成传统监察工作模式向全面信息化模式的过渡。做好数据的清洗、录入和导入工作,年底进行严格验收。提升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效性,全面开展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发证。

(二)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开展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薄弱环节,强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后和安装现场监督监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加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加强使用企业证后监督工作,落实对获证企业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制造、安装和改造压力管道等违法行为,加大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力度。

(三)全面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规范在线检验、安装监检和全面检验行为,要研究管道检验具体有效的方法,制定可行的检验方案,做好不开挖管道检验方法的实施,确保检验计划的落实。

(四)贯彻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实施使用单位注册登记与发证工作

组织宣贯《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按《规则》的要求,强化开展我省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要求,在压力管道普查和元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责任,依法开展安装监督、工业和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及注册登记与发证工作。

(五)加强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监督抽查。认真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加大评审工作监督抽查力度,规范评审行为,采取跟踪审查等方法进行监督,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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