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共9篇)
篇1: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制度
二0一三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由煤业公司计划财务部按吨煤8元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能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经报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计划,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
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报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四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第十五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支出;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投入,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矿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煤业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自的分工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的计划项目安排与落实。具体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预算科: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计划项目执行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财务科: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筹集、结算和统计、执行监督等工作、供应科:负责安全费用计划项目采购,组织到货验收等工作。机电科:负责机电项目的初审、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技术科:负责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
地测科:负责地质勘探、钻探等地测防治水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
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安监处:参与安全费用项目的审查、设备到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监督等工作。
企管科:负责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监督工作,要对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进行核实,防治发生合同纠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报送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费用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的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煤业公司财务部审批,为列入安全费用计划的项目部的签订合同,采购订货,付款,财务结算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交接,为按规定程序验收的安全 费用计划项目不的投入生产,财务部门不的付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的,或需追加的计划项目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汇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计划科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计划执行中其计划项目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或生产急需项目所需资金能在计划资金中调整的,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预算科报公司企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预算科、财务科、供应科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月、季、报表。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矿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考核,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其上面对应的项目管理及实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分季度进行。考核内容:
(一)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按调整次数给予考核,(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调整一项就算一次)
(二)是否发生计划外工程、购置计划外设备、发生计划外费用。
(三)设备购置是否按计划型号购置,到货时间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四)每月需要实施的项目或完成的项目是否安装规定的时间上报到预算科。每发生上述其中一项或调整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员100-2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追究责任。
篇2: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基本建设及其它所有生产活动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第四条
职责划分
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3、工程筹建部及其它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部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并汇总到综合管理部。
4、综合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五条
费用提取及支出
1、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费用按建设费用的2%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2、安全经费按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安全费用使用步聚
(1)、综合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由财务部进行专门账户管理。
(2)、各部门编制安全投入计划汇总到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后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各部门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综合部和财务部检查实施情况。
(4)、各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账。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中心。
生产服务中心
篇3: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4: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摘要】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以达到控制安全生产风险的目的。有效的、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保障,EPC模式下风电工程的总承包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如何合理管理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后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风电工程EPC;安全生产费用;探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以达到控制安全生产风险的目的。有效的、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保障,EPC模式下风电工程的总承包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如何合理管理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后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建立预防机制,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岗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使企业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状态下健康而快速的发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对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安全生產费用投入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必然要投入大量的安全生产费用,比如安全防护装置的投资、安全维护费用、个体防护费用等。安全投入虽然在短期内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发展看,安全投入产出的是正效益,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中,保证生产的正常和连续地运行。这种投入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这是企业持续生产、保证正常效益的必要条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财企〔2012〕16号”),从政策层面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风电工程EPC总承包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安全生产费能有效的、足额的投入到工程项目中,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笔者结合在风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工作经历,对安全生产费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1、安全生产费用应单独立项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 31011—201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构成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如下内容:施工企业按照安全文明施工与健康环境保护规范,在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安全文明保障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安全防护设备、用具、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以及文明生产必需的设施等。该文件也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详见下表:
财企〔2012〕16号中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提比例为2.0%;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比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虽然风电工程安全生产费已包含在建筑安装单价中,但是风电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的数量和使用范围是小于财企〔2012〕16号中的规定。
财企〔2012〕16号中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考虑到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真正实施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故建议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主体的风电工程EPC总承包方在分包招标时,为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避免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压低安全生产费用,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立项,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可按投标人建安工程报价为基数,按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比例计取。
2、工程实施阶段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财企〔2012〕16号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风电工程属于短、平、快建设项目,工期一般在一年左右,但施工过程中包含了很多高风险项目,比如机组吊装、集电架空线路施工等。目前风电EPC总承包方在对分包安全生产费用的结算时,往往是采取按工程完工比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结算,而不管分包人是否有效的、足额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到工程当中,仅尽到了财企〔2012〕16号规定中的支付责任,而没有尽到监督使用的责任。个别分包人存在私自挪用、占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这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不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主体的风电工程EPC总承包方,不仅仅需要按规定支付给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还应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到位。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总承包方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笔者建议如下:
(1)风电工程建设工期较短,为确保工程初期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首次支付可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比例建议为50%。
(2)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予以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须附具必要的证明文件,如采购物品需附购货发票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评定记录、签证的工程量签证单等。
(3)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等均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分包人在制定施工生產计划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对分包人挪用、占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分包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等进行奖励。
(6)凡重大变更和特殊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需专题研究解决,按照程序审查方案、工程量和费用,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3、安全生产费用变更
在风电工程实施工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变更项目,带来工程造价的变化,分包人往往会主张安全生产费用的补偿,理由主要为根据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提比例为2.0%。
工程变更种类多样,虽然工程变更可能会带来工程造价的变化,但并不是所有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安全生产投入的增加,比如材料标准的要求提高,属于工程变更,但此工程变更并未引起施工工艺和相应安全生产措施变化。工程造价虽然增加,但需要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并未发生变化。
故笔者认为,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应坚持“按需实施”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变更的依据应为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而不是工程造价变化;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和支付应以实际实施的情况为准“实报实销”,而不是简单根据上述计提比例和工程造价变化值计算。对于超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的部分,应根据工程安全需要确需增加的安全措施,由分包人申请、总承包方批准后实施。
四、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有效的、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保障,风电工程EPC总承包方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监督,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2]《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 31011—2011)
作者简介
篇5: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 3
使用制度
二0一三年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一、规范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长煤销发【2013】242号山西煤销长治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安全科、财务科联合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新村煤业井上、下用于安全生产或改造项目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四条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除特殊情况外,煤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16号)执行。提取标准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计划,一月一汇报”制度;并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
(二)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督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
部门(如供应科)采购或组织施工。完成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审核同意后决算计入安全费用使用账目内。
2、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长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第八条 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长治公司审核,并经长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安全科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所涉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单列,分管领导把关,报安全科,安全科审核汇总计划,安全矿长审定,送财务科和供应部门,落实监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同时报长治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安监部审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建立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账。
篇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为了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3.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职责
4.1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职责
1)财务部: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提供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用品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台账并做好与财务部的对账工作。
4.2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
1)总经理负责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确保安全投入专款专用。2)安全费用由项目部自提自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依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资金,规范使用。5.内容与要求
5.1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行业规定标准提取,在工程项目施工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
5.2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自提、公司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5.3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5.3.1各工程施工项目以合同价为基数按下列比例计提: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2)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5.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4.1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4.2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5.4.3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1)各项目部每季度申请本季度预计的安全费用,计提安全费用不足时另行申请。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将购买凭证的扫描件报送安全管理部,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台账,公司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
5.5监督管理
5.5.1各项目应当按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费用的管理。
5.5.2各部门在申请安全生产经费时,应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申请表》。
5.5.3安全管理部应每月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填写《安全经费使用情况核查记录》,对核查出的违规支出项和未安全投入项目,应及时作出处理结果。
5.5.4项目部未按本制度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财务部与安全管理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5.5.5在公司安全工作总结中由安委会提出报告给各部门及从业人员。6.附录
篇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二、职责
1.总经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生产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部负责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1.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各使用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行政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安全费用金用于安全生产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5.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6.每年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公司安全费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经济考核挂钩,具体参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8: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一、产生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稳定大局。特别是油气田勘探开发行业,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特重大伤亡事故多发。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 安全投入不足, 安全设备设施急需得到更新和补充。为此, 国务院研究提出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中, 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要求石油天然气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 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 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基数、标准和使用范围, 财企[2006]478号废止。
二、核算方式演变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 在核算模式上也发生了变化, 初期采取“负债式”模式, 目前采取“权益式”核算模式, 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 负债式核算模式
负债式核算模式是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计入“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这种核算模式的特点是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视为将来应支付的负债,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结余都通过负债科目体现。
正常提取和使用:
(1)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2)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本性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转资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安全生产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 权益式核算模式
权益式核算模式是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计入“专项储备”会计科目, “专项储备”属于权益类科目, 这种核算模式的特点是将已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视为企业的权益。
正常提取和使用:
(1)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2)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本性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转资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累计折旧
(3) 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银行存款等
此处冲减的“专项储备”以已经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冲减至零为限, 即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小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时, 按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冲减“专项储备”, 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大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时, 按“专项储备”的账面余额冲减“专项储备”。
(4) 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的初始化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以前年度结转
企业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由于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安全生产费用的结余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解决安全隐患而提取的特定资金, 油气田企业为了更好解决统筹资金和自主资金使用问题, 采取基层单位全额计提, 按一定比例, 部分上交上级单位, 用来统筹安排重大项目, 部分留作自主资金, 解决本单位安全隐患。在实际运行中,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存在账面安全生产费用大额结余, 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投入在成本费用中核销的现象, 增加当年的成本费用, 影响当年损益。
(2) 基层单位没有自主下达资本化项目计划的权限, 导致无法使用用于资本化项目的自主资金, 出现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账面大额结余和公司统筹资金不足并存的现象。
(3) 存在部分费用化项目当年未实施、资本化项目2年未实施的现象, 严重影响当年结算进度, 同时导致安全生产费用账面大额结余。
(4) 目前, 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用于“软科学”类项目, 如:安全管理研究、安全现状评价、HAZOP分析、HSE体系建设、职业卫生现状评价、风险评估、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心理研究、领导干部HSE履职能力评估等支出比重相对较大, 占用安全隐患治理资金。
(5) 按照国家和公司最新办法规定,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应属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 但在实际中, 因为认识问题, 还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思考
(1) 加大审计力度, 严格审查监督企业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照国家文件中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是否在提取额度范围内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2) 加强计划管理, 年初及时下达计划, 基层单位尽快组织实施, 费用化项目在当年完成, 资本化项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2年内完成。
篇9: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2]胡伦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与实施[J].施工技术,2012(4):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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