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

关键词:

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通用3篇)

篇1: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

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04年8月设立(幼儿园于2011年9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生286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36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2015年11月9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1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599404.53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95917.93元,减免地方各税(费、基金)额1998790.8

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局给予免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现今完全处于免税状态。我校从2004年建校以来,所获取的收入(除用于解决基本办学成本,如生活费、书本费、教职员工工资等支出外)已全部用于改善办学环境。2010年建幼儿园投入3000多万元,今年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投入120000000元,为改善、扩建办学环境,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付资金)远远无法解决这些巨额投入,无奈之下不得不向工商银行、贵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确规定了举办者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各位领导应当考虑,若举办者已经获取回报,于法于理都应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税义务,若举办者未能获取合理回报仍然才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明显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不符。这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校看起来收入数额大,但事实上未能获取任何合理回报。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将我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篇2: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公司误漏计收门面租金事宜,今年我已补交17万元,尚欠部分。由于经营状况不好,为此特申请减免租金。

自租赁贵公司州府路门面以来,我以服装销售为业,禅精竭虑地经营,以此维系全家的生计。不论经营怎样地困难,我都自觉按时到贵公司交纳租金、费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篇3:关于请求减免工商管理费的申请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本人系变压厂退休工人,现年62岁,全家5口人(老伴、儿子、媳妇、孙子)由于儿子属下岗职工,媳妇亦无工作,全家生活来源以我和老伴合计1400多块钱的退休金为主,加上本人退休后以家人班子经营一个招牌店,总算解决了一家人的吃饭问题,要说也不应再给你们这些父母官添麻烦了。可是随着目前市场各种物价的飞快上涨和面对各种年复一年的行政收费及生意萧条,我们的承受能力就越来越感觉很吃力了。这不,今年工商又找上门了,营业执照年检贴一指甲大的“花”就要二、三百元,每月管理费对我优惠也是50块,仅此一项一年也要近千元。对于此项收费的合法性多年来受到广大个体经营户、社会各界人士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普遍质疑,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也表示非常重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是继续强加在我们这些自谋生路、只图温饱不跟社会增加负担的个体经营户弱势群体头上呢?难道这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执政、执法上的公平、公正吗?在当今社会的贫富差距被人为的越拉越大(有关专家调查其差距为55倍)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能稳定、能和谐吗?为此,根据我们全家的现实情况,本人恳求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其即将成为历史的“工商管理费”考虑减免,以彰显党和政府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具体伟绩。让我们和众多的个体经营户及广大普通老百姓在真正公平、公正的社会大家庭里共享安定和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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