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税发〔2008〕35号)(精选2篇)
篇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税发〔2008〕3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04-02 【生效日期】2008-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国税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索引
一、领导简介 ?
二、机构设置 ?
三、主要职能 ?
四、行业概况 ?
五、工作计划 ?
六、工作动态 ?
七、税收政策法规 ?
(一)各税种法律法规 ? 1.增值税 ? 2.消费税 ? 3.营业税 ? 4.企业所得税 ? 5.个人所得税 ? 6.资源税 ? 7.车辆购置税 ? 8.印花税 ?
9.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土地增值税 ? 12.房产税 ?
13.城市房地产税 ? 14.车船税 ? 15.契税 ? 16.烟叶税 ? 17.耕地占用税 ?
1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9.进出口税收 ?
20.与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 ? 21.有关规费 ?
(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 1.增值税 ? 2.消费税 ? 3.营业税 ? 4.企业所得税 ? 5.个人所得税 ? 6.资源税 ? 7.车辆购置税 ? 8.印花税 ?
9.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土地增值税 ? 12.房产税 ? 13.城市房产税 ? 14.车船税 ? 15.契税 ? 16.烟叶税?
17.耕地占用税 ? 18.进出口税收 ? 19.有关规费 ?
八、税收征管制度 ?
九、办税指南(链接各省级税务网站)?
(一)税务登记 ?
(二)纳税申报 ?
(三)发票管理 ?
(四)纳税检查 ?
(五)税款缴纳 ?
(六)账簿管理 ?
(七)复议诉讼 ?
(八)税务代理 ?
(九)税务文书签收 ?
十、行政许可规定 ?
十一、非许可审批 ?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 ?
(一)稽查工作规范 ?
(二)稽查工作部署 ?
(三)重大涉税案件公告 ?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 ?
(一)人事任免 ?
(二)职称评定公示 ?
(三)公务员招录 ? 1.公务员招考公示 ? 2.公务员招考通知 ?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 ?
(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 ?
十七、重大项目 ?
十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事项 ?
十九、其他工作 ?
(目录具体内容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税发〔2008〕35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国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吉安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吉安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吉安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及省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吉安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法人或有关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处室负责人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吉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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