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用12篇)
篇1: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二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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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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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
我国目前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盛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普遍的做法,各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2)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3)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对县所管辖的各个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在劳动鉴定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收集、整理、保存职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所映情况汇报工作,准备上报材料,做好劳动鉴定的上报工作;协助企业做好伤、并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篇2: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受
理
再
次
鉴
定
申
报
程
序
来源: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2日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伤保险处
一、申报时间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申报再次鉴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方书面申请。
(二)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送达鉴定结论时间证明。
(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四)受伤后首次就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封章。
(五)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六)伤残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七)伤残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八)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九)被鉴定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十)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带单位公章。
(十一)鉴定费400元。
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果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篇3: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现有专家委员59 人、主任委员3 人、荣誉委员14 人, 每两年换届一次, 目前是第六届专家委员会。
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处长任达志就2013年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作了总结和回顾, 强调了2013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市局在2013 年圆满完成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工作和医疗器械GMP推进工作, 深入开展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 圆满完成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任务, 努力服务产品创新和产业发展, 为首都经济及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任薛玲总结了2013 年第六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在合理调整组织结构和创新科学管理模式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对下设中医器械专业组、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组等8 个小组的工作予以肯定, 并提出了2014 年发展规划。薛玲指出, 2014 年是党和国家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一年, 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在国家食药监总体监管思路指导下, 从两方面着手, 促进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① 新机构、新目标, 保稳定促发展。目前, 北京市食药局系统已完成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 作为新机构下新组建的一届专家委员会, 要尽快找准定位, 保稳定促发展, 努力将北京市医疗器械专家评审委员会打造成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医疗器械专家组织;② 新法规、新变化, 应对各项调整。2014 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办法也将陆续颁布实施。面对各项新法规和新任务, 我们将积极应对, 尽快组织制定措施, 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③ 最严谨、最严格, 保障人民用械安全有效。今年两会上,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为首都医疗器械监管技术的支撑, 专家委员会将在新时期全面完善自身工作的基础上, 更好的履行职责, 努力实现“公众安全健康至上、优质高效服务至上”的目标。
市食药监局领导为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组和中医器械专业组两个优秀专业组颁发获奖证书, 同时为龙村等12 名专家颁发“最佳贡献奖”, 为吴祈耀等4 名专家颁发“特别奉献奖”。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卢爱丽 (右一) 与获奖专家合影
会议当天恰逢世界睡眠日, 北京朝阳医院睡眠呼吸中心主任郭兮恒针对睡眠疾病“快速动眼睡眠行为障碍”进行讲解。郭主任从这种疾病的发病原因、临床表现、病理机制及其鉴别诊断、治疗方法等方面为大家作了详尽的介绍。
北京大学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研究员奚廷斐作了题为“无源医疗器械新进展”的主题发言, 介绍了心脏六大疾病和器械、人工关节、个体化假体快速生产“大批量定制”, 组织工程和生物3D打印技术等一系列先进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现状。
首都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院长刘志成代表获奖的优秀专业组发言, 他介绍了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组过去一年的工作特点、成果及体会。今年, 专业组将围绕如何应对新法规新标准的实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如何适应国家行政管理新规等方面开展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卢爱丽肯定了第六届专家委员会一年来的工作成绩, 也代表市局党组向各位专家委员表示祝贺和感谢, 各位专家委员在医疗器械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走在了全国前列, 得到了业内高度赞誉。她提出几点期望, 一是协助制订配套法规。今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管条例即将颁布实施, 监管工作将发生巨大变化, 要重新划分职责, 所以监管的基础将重新构建, 希望专家委员能协助制订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二是不断更新知识层面。在参与评审产品过程中, 如何保持审评与技术尺度一致, 专家们也需要继续学习, 提高法规和知识层面;三是配合市局开展好各项工作。今年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的监管, 希望能依靠专家力量把握监管重点环节, 同时配合市局开展好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工作;四是发掘专家资源支持监管工作。希望能通过专家, 不断发掘社会团体、个人等方面的资源, 最终达到社会共治的目的。同时, 卢局长强调, 今年是医疗器械监管史上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一年, 新的医疗器械监管条例一旦发布, 对行业会产生很大影响, 国家和公众对我们也会有更多的期待, 会有更多新的工作内容, 希望专家广泛参与, 力争将北京市医疗器械专家评审委员会打造成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医疗器械专家组织。 (撰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孙冬红)
附:获奖名单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2013年工作最佳贡献奖:龙村、刘志成、林红、牛欣、谢欲晓、郭健、邓玉林、樊东升、王春仁、高蕊、杨虎、左大鹏
二、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2013年工作优秀专业组奖: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组、中医器械专业组
篇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态度与决心:
不负众望 不辱使命
仪式现场,市城市管理委首任主任孙新军同志表示,新机构的成立是北京市委市政府立足全局、立足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北京市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一委总揽、多部门共同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格局已经形成。面对市委市政府的信任与希望、人民群众的重托与期盼,作为明确担负主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一定不辱使命,勇敢担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明确城市管理的工作方向,把握和尊重首都城市发展规律,紧盯难题,确保管理成效。深化服务保障,关注群众的实际感受与获得感,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首都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市城市管理委首任党组书记宋连娣同志也表示,坚决拥护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力推进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要以身作则,打造一支忠诚、廉洁、奉献、担当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坚实的政治、组织和纪律保障。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共同致力于保障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希望与要求:
担当新任务 开创新局面
北京市副市长张建东同志代表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市城市管理委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回顾肯定了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自2009年机构调整所取得的成绩,对新组建机构提出了希望与要求。
张建东说,作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要切实把重任担起来,主动研究如何发挥好综合统筹作用,担当起牵头协调职能,履行好职责;要发挥好综合部门的作用,处理好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把城市管理好;要尽快熟悉新任务、适应新要求、拿出新举措,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城市管理内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长期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充分认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升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能力的新要求,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贡献。
调整与改变:
增加新职能 实现大统筹
市城市管理委孙新军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和管理需求所做出的重大决策。目的是通过治理体系的改革,推动治理能力的提高。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身份。明确定位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明示将彻底改变过去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九龙治水”、“各管一摊”造成的扯皮和顾虑,主责部门要义无反顾,主动担当。
二是匡定职责。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环境、能源运行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如果把城市看作一个有机体,那我们就是负责映入眼帘的景观、注入体内的能量、排出体外的废物以及遍布全身的血管。
三是扩大边界。在原市政市容委基础上,划入了发改委、商务委、水务局和园林绿化局的部分职能,在外延上有了扩大,管理内容更加系统化。如实施煤电油气热的统一管理,使热电气联调联供在体制层面上更加顺畅。
四是强化统筹。改革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委对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强化了对财政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能有效的避免政出多门。
五是填补空白。如新增地下综合管廊、汽车充电桩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管理监督职责,做到管理对象的全覆盖。加入了对公共服务企业和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的考核职责,使管理流程形成闭环。
此次调整还把原来属于市水务局河湖周边的环境卫生、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绿化带环境卫生管理全部划归市城市管理委,实现了全市卫生统筹统管;新组建机构还担负统筹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职责,实现垃圾的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最大化循环利用。
与市城市管理委挂牌同一时刻,还举办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挂牌仪式。这是一个集重大决策、统筹协调、监督考核于一体的强有力的工作平台,有关中央部门、部队和公共服务企业都参与其中,共同承担城市管理责任。
(本文图片由北京市市政市容宣传教育中心提供)
(责任编辑:黄荔)
篇5: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建制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医院经院务会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委员会”,全面指导、检查医院承担的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使鉴定医学检查工作得以规范有序的开展。
一、机构建制
1、领导小组
组长:苏颖
副组长:马林张悦
成员:郎志存韩又安刘凤月樊丽莉
马正义王军牛孜耕张万宁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兼职,医务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3、专家组:名单附后。
4、联络员:王烨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制度;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检查和监督劳
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检查和督导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工作人员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责;负责对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的全面调控。
2、办公室:负责公开鉴定检查程序、项目、收费等;负责申请人的登记、预约工作;负责召集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功能诊断;负责组织医检机构集体讨论医检报告;负责申请人的资料整理备案及上报工作。
3、专家组:以科学的态度按科学规律办事,结合临床医学知识做出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报告和结论;鉴定检查结果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对被鉴定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客观公正的进行医学检查工作;独立表达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干扰,不受社会背景影响,不受案情支配,根据事实对被鉴定任做出科学的检查结果。
4:联络员:负责申请人的接待、登记、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资料;负责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送医检报告;负责院内外信息沟通,确保医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篇6: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轻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为****(**)轻工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经诊断为********,*******。20**年**月**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编号为*劳鉴委伤字(2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级。申请人认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此致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轻工有限公司
篇7:北京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名录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1821
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64013667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直门南小街20号66206127
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67074654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阳区霄云路34号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
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
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
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河东大街85号
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密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西路32号甲
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谷府前西街9号
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政府街3号
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通路工商行路口西200米路南
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庆县高塔路80号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83975475
篇8: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多年以来,自治区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一直按照新价非字[1992]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这项收费政策对保障我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收费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鉴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作保险条例》,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我区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级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再次(最终)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不含医疗检查费用,医疗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三、因工伤或职业病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最终)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非因工伤病进行了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支付。
四、各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原新价非字[1992]101号文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9:工伤鉴定、劳动鉴定与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肯定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其受到伤害的程度与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紧密挂钩。只有在确定劳动者受伤的程度的情况下,才可能确定劳动者究竟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工伤待遇。所以在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经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篇10:文物鉴定委员会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鉴定材料《文物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篇11: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
内容提要: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司法实务界,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是最后一着比较实用的“棋子”,这是因为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实用并不代表准确,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
笔者就“法医”释义,法医没有执业医师资质、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方面论述,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无效鉴定。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就“医疗”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授予中华医学会鉴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结论,是一切医疗纠纷案件争议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司法实务中,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法释(2003)20号,其中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此,患方当事人又可聘请法医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如果有医疗过错,可以根据《通知》,其中一“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了鉴定二元化,除了程序上的尴尬之外,也造成了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额更低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法发23号司法的解释,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笔者于2012年3月24日在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已发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法定设立的探究一文,供参考。
对于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根据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说法,因为作鉴定人是法医。(注1)那么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错在哪里呢?如何应对?才能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信呢!
在论述之前,笔者就“医疗过错”基本法理予以赘述:
1、医疗过错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故意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论,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医疗差错是属于医疗过错,也是指医疗过失行为。
3、医疗事故在医学会鉴定中已明示“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属医疗过错。
4、医疗损害是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如直指侵权行为,建议适用王利明教授推荐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医疗损害直指侵权行为,也属医疗过错。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是指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总称。
一、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中鉴定人资质不够格,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可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过错”鉴定问题的误导、悖乱。
什么是法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的《代现汉语词典》,把“法医”释义为“法院中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的1979年版的《辞海》,将“法医”释义为“用法医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显然,《辞海》对“法医”作出的条目释义更为准确,即《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出现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错把法医当医生。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把“法医”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法律的医生,则更加缪之千里。(注2)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由此可知,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医生,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没有取得职业医师资质的人员,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也不是“医疗损害”辞解释中的专业人士。
笔者为什么说,法医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是根据《决定》的规定,法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成员,可以成为法医类鉴定业务中的鉴定人。然而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中法医连执业医师资质都没有,即使戴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显然误导、悖乱。
二、法医类业务中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在“医疗过错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中无权涉及。
根据《决定》第17条第一款,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根据以上规定,与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的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又称尸体鉴定,其相关研究死亡、晚期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窒息。具体职责:死亡的原因鉴定、死亡的方式鉴定、死亡的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而临床病理研究的对象是患病的机体,又可分:
1、病理生理学主要研究机能、代谢的变化及其变化发生发展的病因和机理。
2、病理的解剖学则测重于研究形态结构的改变。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具体的职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临床医学是研究患病机体疾病的发生原因、诊断和治疗的一门学科。
由此看来,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的测重点,是人体致死之后一系列的判断和活体损伤的状态、程度与损伤的关系,而与临床病理学、临床医学有显著的差别。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依照《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问题的鉴定,正是与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且违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原则(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规定),由是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的结论自然是无效的。
三、“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予以法定。
篇12: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市委以纪念市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召开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市改革建设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对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极大地增强了全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力地领导和激励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着眼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着力于完善工作方式,依法有效履行职能,整个工作进一步走上坚持正确方向、完善工作方式、提高质量和实效的轨道。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了民主法制保障,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年来,常委会共召开7次会议,审议了47项议题。其中,审议地方性法规7项,通过5项,一审2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7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4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2008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08年决算,对4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依法作出了3项决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1人次,其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2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3人次,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14人次,“两院”工作人员272人次。全面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保证和推动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保证市委关于“调结构、上水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要决策部署和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是常委会全年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常委会着眼于首都科学发展的全局,立足于人大工作的职能和特点,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有关决议、办理代表议案等,积极发挥作用,保证和推动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去年7月,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会前,常委会用近2个月的时间,组织130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分5个小组,围绕政府投资、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5个调研报告,并综合提出了9个方面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正确把握首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把防止经济下滑的应急性措施与促进新阶段首都经济持续性发展的战略部署有机结合起来,把保增长与调结构、上水平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和完善首都经济发展战略,建设面向全国和世界的服务业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抢占新一轮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完善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加快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等。这些意见为常委会的审议奠定了基础,也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淇同志批示将5个调研报告印发市委、市政府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认真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下半年进一步加强了新兴产业规划、经济结构调整、推进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工作。
9月,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情况的报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审议,常委会提出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科技人员的能动作用;改进首都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建立首都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规划、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优先抓好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意见,得到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落实,为推进首都的科技创新增加了动力。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常委会及时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本市2009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作出决议,要求市政府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合理安排好地方政府债券的支出,加强对债券收支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城乡规划条例、绿化条例、污水防治条例,为首都科学发展提供制度基础;通过办理加快南城建设、推进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等代表议案,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城市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
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和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本市立法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去年4月,经市委同意,常委会和市政府共同召开了立法工作座谈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主题,就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任务、立法工作宗旨、立法工作格局、立法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安排,有效地提高了思想认识,协调了任务和行动。一年来,常委会和市政府密切协同,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的水平和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
针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作用强、整体统筹弱,法规起草与审议脱节的问题,立法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新的立法工作格局,即: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内部的整体统筹,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各层次的统筹协调。按照这样的工作格局,常委会逐步健全立法工作程序。一是坚持搞好立法计划,根据市委批准的五年立法规划,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与市政府充分沟通协调,提出每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安排,报请市委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定。二是坚持重要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市委研究,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三是推进法规立项论证工作,通过市政府的立项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项论证报告,解决各自内部的整体统筹问题,实现法规起草与法规审议的有机衔接。四是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经常的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法规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这样的工作格局和程序性安排,保证了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统一和合力,进一步防止和克服了部门立法的局限。
(二)坚持立法工作宗旨,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常委会和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努力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制保障。
适应首都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条例、绿化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一审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原则,统筹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等重要内容,解决了新城和乡镇规划的编制审批、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具体问题。绿化条例确定了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对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把推进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发展等,作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郊区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统一规划、统一线路、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票价的“四统一”机制,建立了全市统一协调的道路客运体系。
常委会重视法规中涉及公共权力、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绿化条例明确规定要依法明晰林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林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取消了建筑项目普遍的绿化指标和以资金补偿绿化面积的行政许可,明确规定了居民区的配套绿化指标,维护了居民的环境权益。城乡规划条例针对村民普遍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新房的情况,明确规定该项规划许可管理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的相关权益,市政府要制定配套规章予以保障。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扶持责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给予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尊重和保护合作社成员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针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明确规定了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中的相关权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
(三)推进法规立项论证工作,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有机统一的立法工作机制
法规立项论证是常委会根据市政府提出的立项报告,在广泛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立法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立法条件、立法宗旨、立法内容、核心条款以及法规效果预期等问题进行的论证。实践证明,立项论证报告作为指导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统筹立法工作,融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于一体,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一项有效制度。
常委会在总结2008年法规立项论证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去年又对13个法规项目进行了立项论证。对有立法必要、立法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的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业促进条例,修订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8个项目确定立项;对目前条件尚不充分的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邮政通信条例2个项目确定暂不立项,建议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对于目前法律法规能够满足需要,立法不十分必要的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修订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确定不予立项;对论证工作不够充分的修订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确定继续深入论证。常委会在立项论证工作中不仅解决立与不立的问题,更着重于解决立项法规如何立的问题。对确定立项法规的立法宗旨、基本功能、主要内容以及核心条款等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如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出要贯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机结合的原则;制定就业促进条例,要集中解决政府扶持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修订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要解决好残疾人在享有一般性保障基础上的特殊性保障问题。
常委会坚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养犬管理规定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重点对法规中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并从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解决好社会治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等方面,对改进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
三、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立足于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注重监督的保障性、建设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保障、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围绕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监督工作
常委会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推动首都科学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为推进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理顺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和社区群众自治功能的分工合作关系,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内部的制度、组织和队伍建设等意见。为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农村基层医疗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农民需求和山区与平原的不同特点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妥善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问题等意见。
常委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问题,在连续多年开展对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的基础上,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检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围绕大型社会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保障问题,检查了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政府认真研究解决,使全市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检查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提出了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办理北运河水系治理议案,检查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市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提出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标准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依法防治水平等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推动了相关工作。
(二)以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为重点,探索改进预算监督工作
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和预算法,在全面履行预算监督职能的同时,着重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根据常委会2008年提出的审议意见,去年,市财政局加强了对部门预算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市审计局开展了对一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些专项支出的绩效审计,并分别在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向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常委会还委托人大财经委员会专门听取和研究了市审计局提交的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部分企业节能降耗开支三个方面的绩效审计调查报告。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问题,不仅反映出有关部门存在“重资金投入、轻支出效果”的问题,而且反映出预算管理制度以至预算编制工作仍需改进和完善,建议市政府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具体问题的同时,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整体性、制度性原因,进一步推进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预算编制水平、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已研究制定了具体措施,并将坚持不懈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三)坚持开展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常委会坚持把促进公正司法作为本届人大司法工作监督的主题。继2008年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后,去年又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的司法工作监督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了这次审议的基本目的是鼓励、支持、督促“两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通过审议,常委会充分肯定了“两院”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充分肯定了“两院”在全市法制建设中发挥的重要职能和对全市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充分肯定了“两院”系统的干部队伍和他们的辛勤工作。同时指出了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仍然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的迫切性,着重就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完善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制度等问题提出了意见。“两院”认真研究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有关方面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四、改进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的解决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确定的“加快南城建设,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实现污水防治资源化”、“提高垃圾收集处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项代表议案,都是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办理好这些议案,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着力改进对市政府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工作,改变以往“政府先办理、人大常委会再审议”的模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组成专项工作组,与市政府同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与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共同办理议案的合力,增强了办理工作的实效。
在办理加快南城建设议案过程中,常委会成立了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牵头,市人大财经委具体负责,部分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的专题组,多次深入南部5区开展调研,提出了着重抓好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功能聚集区、传统特色产业、重点民生工程的意见,建议市政府把加快城市南部地区发展作为首都新阶段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并提出以本届政府任期为时间节点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充分尊重常委会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改委牵头的工作协调小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行动计划》,向常委会报告后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其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深入南部地区调查研究,多次听取市政府工作协调小组的汇报并作出指示。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了南部地区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城市南部地区发展已经成为上上下下的共同行动,南部地区建设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办理推进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议案过程中,常委会采取普遍了解情况与重点调研相结合,办理议案与督办相关建议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组织代表检查、视察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解决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和标准制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水生态修复等问题。常委会采取“双层同步督办”的方式,委托相关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流域水系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监督,使议案办理目标要求更加具体明确。市政府高度重视北运河治理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将北运河治理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很快编制完成了《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2009-2015》,明确了北运河流域水系治理的原则,落实了资金保障,加大了流域水系监管和执法力度,使治理工作有重点、分阶段地有序推进。
在办理垃圾处理议案过程中,常委会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出要明确垃圾处理的公益性事业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的意见和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和手段。目前,议案办理涉及的20项具体任务,已经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垃圾处理现代化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办理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议案过程中,常委会提出了要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等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些意见,结合议案办理,不断探索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格局的形成。
常委会还对2008年3项议案办理情况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推动市政府继续抓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涵养发展区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保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密切衔接,保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常委会贯彻实施代表法,深化对代表执行职务性质和特点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通过把代表执行职务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密切衔接、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更加充分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常委会工作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一)加强人代会前的服务工作,保障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
常委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代表参加会议、提高审议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是改进代表会前视察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把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视察与专题视察结合起来,使代表充分地了解社情民意。在视察过程中,组织代表与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负责人座谈,保障代表充分地反映群众意愿。二是增强分团活动实效。尽早地把会议文件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有比较充足的时间阅读和讨论,把对会议文件和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在会前,为修改完善各项报告奠定基础。将2009年代表所提建议以及办理报告发放各代表团,组织各代表团就拟提议案、建议进行沟通研究,为提高议案、建议质量创造条件。三是改进预算向代表公开工作。每月向代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增加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研究开发了市2009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预算草案数据指标电子查询系统,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审查批准预算职权。
(二)健全闭会期间代表工作机制,努力使代表执行职务与常委会工作密切衔接
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格局,强化服务保障措施,不断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与深度。一是建立了专门委员会与相关领域代表相对固定联系的制度,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参与立法、监督、议案办理等工作,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列席专委会和常委会会议等活动。去年,共有545名代表、672人次参与了常委会议题的调研和审议工作。二是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积极发挥常委会门户网站作用,并增加寄发材料内容,将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更充分、迅速地通报给代表。三是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和内容。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军区政治部开展年中集中活动;组织代表就市政府2010年拟办实事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整理为9个方面221项,交由市政府研究采纳。四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在已经建立体育、妇女、农村3个代表小组基础上,又成立了少数民族代表小组和科技代表小组。常委会还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帮助代表提高履职的素质和能力。
(三)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民意基础
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代表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去年常委会从完善联系机制入手,积极推进这项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了代表信息公开制度。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所有市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信息;向区县人大代表公开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联系信息;根据代表意愿,向社会公开其联系信息。二是完善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建立市人大代表与区县人大代表联系、市人大代表就重要工作直接征求群众意见、人大代表定期接待群众等制度,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四)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推动实际问题解决
在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了148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中,被有关方面采纳、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76件;难度较大、需要逐步解决,工作已有进展的962件。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218件,已办复141件。为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不断改进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专门委员会分类督办,代表联络室统筹督办三个层次的工作制度。加强专门委员会对同一类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提出从政策上、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建议。二是形成了建议分析、调查研究、形成意见、与承办单位和提建议代表沟通以及办理后复查补办等督办工作程序,提高办理成效。去年通过复查,确定了14件建议交由有关承办部门重新办理,153件交有关单位与代表进一步沟通解释。另外,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46件建议进行了跟踪督办,推动了有关问题的解决。
去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了关于建立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评估制度、推进京西旅游休闲功能区建设等7个方面的建议,专门委员会分类督办了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西南山区旅游等8类21件建议,都取得了较好效果。通过对“促进老字号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议的督办,推动政府将老字号保护和促进项目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加强老字号企业传承人培养等。通过对“加快三海子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建议的督办,市政府批复了三海子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一期工程已经开工建设。通过对“加快筹建北京市军供保障大楼”建议的督办,军供站建设工程今年即将开工,拟于明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六、按照“坚持正确方向、完善工作方式、努力有所作为”的要求,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
常委会结合协助市委筹备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和纪念市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推进常委会和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方式完善和素质能力提高。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常委会引导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着力弄清四个问题:一是必须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的联系和区别,认清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重要责任;二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中;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优势,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民主法制保障;四是必须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工作方式,切实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努力做到有所作为。
(二)继续完善工作方式
科学的工作方式是常委会依法、正确、充分、有效履行职能的手段和保证。常委会着眼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着力改进工作层面的制度、机制和方法。一是把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作为完善工作方式的统领。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合理确定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三是调整工作格局,围绕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决策水平,合理安排会前、会中和会后的工作,抓好会前的准备和会后的督查工作。四是推进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创新。五是改进工作方法,形成了“一主动、三提前”的基本做法,对常委会的议题,会前主动分析把握议题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实现目标,提前调查研究,提前与“一府两院”沟通,提前形成调研报告和审议参考意见。六是加强常委会履职的服务保障体系和支持体系建设,搞好机关基础工作。
(三)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市委的部署,常委会机关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年、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等活动;实行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项目质量实效评价,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作用,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培养党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专业人才,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标,抓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考核激励等工作;开展了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凝聚力,促进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常委会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在推动有关问题解决的同时,注重对信访的综合分析,努力把信访中涉及的普遍性问题纳入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加以解决。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着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常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京调研、检查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密切与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开展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促进双方互利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与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立法工作中重视发挥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吸纳区县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意见;在监督工作和议案办理工作中,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整体作用;在市委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推进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中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为区县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做好人大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各位代表:一年来,常委会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是在中共北京市委正确领导下,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辛勤工作的结果,是“一府两院”、区县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各位代表和全市人民,向市委和各级党组织,向市“一府两院”和各级国家机关,向所有关心、支持人大工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的工作还有不少差距。一是对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需要继续深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需要继续增强。二是立法工作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整体统筹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法规立项论证等工作的水平还不够高。三是监督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还需要深入探索和实践。四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渠道还需拓宽,工作方式还需改进。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持续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2010年的工作任务
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制度、发挥优势,完善方式、增强实效的思路安排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要着眼于建设世界城市,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大局和任务,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坚持制度、发挥优势,就是要着眼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保证和促进首都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方式、增强实效,就是要继续遵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完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实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水平。
一、立法工作方面
拟安排审议7项法规草案。为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为完善农机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修订农机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安全责任,更好应对本市大型活动安全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解决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修订消防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全面推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
做好4项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包括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出版条例、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拟对5个法规进行立项论证,包括制定审计条例、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修订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就房屋租赁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继续推进立法后评估,拟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评估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137项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审查和清理,着重解决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已经确定的立法宗旨,切实解决好涉及国家权力配置、公民权益保障和社会利益协调的制度安排。要继续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整体统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完善法规立项工作程序,提高立项论证工作水平。要完善法规审议机制和程序,处理好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做好法规审议各个阶段和环节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度建设,制定法规起草论证工作规程、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立法计划编制和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监督工作方面
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把保证市委决策部署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推进首都科学发展,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的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立足于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优势,着重于对国家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富于保障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拟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9个专项工作报告。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做好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制定工作,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根据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5年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为推动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支持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继续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重点问题的解决,分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南地区发展、生活垃圾处理、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司法工作监督坚持以促进公正司法为主题,以推动制度建设为重点,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诉讼监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本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2009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9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09年市级决算。围绕听取和审议这几项报告和全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继续开展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加强改进预算监督工作,深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支持政府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拟安排两项执法检查。为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推进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对征兵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常委会还要抓好去年13项议题审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担,拟将其中的5项合并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其余8项委托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检查。
三、代表工作方面
以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为重点,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代表执行职务与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履行职能密切衔接的制度和方法,更加有效地发挥代表工作格局的作用,提高代表闭会期间开展各项活动的组织服务水平,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实效。完善代表参与常委会议题调研和审议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工作在常委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完善市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制度、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明确联系的形式、途径和要求,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议办理工作。完善牵头督办、分类督办、统筹督办相结合的办理工作模式。健全督办程序,规范分类标准,推进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四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服务代表的信息系统建设,坚持搞好代表培训,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提高履职的素质和能力。
要更加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大调研和沟通协调力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四、自身建设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组织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法制建设专业知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建立共同的理想目标,形成共同的价值基础,凝聚共同的奋斗力量,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素质和能力,使人大工作更加富有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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