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制度
XX职业学校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精神和我省“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总战略的伟大实践,积极落实人才培养优先服务区域经济,服务湖南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服务湘潭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与省内、国内的企业尤其是青岛市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
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职责另行规定于《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即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校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中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一般性合作项目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比如简单的顶岗实习合作、员工培训合作、教材编写等)的审批分别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自行负责,各专业教学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办公室不保留合作协议,仅对合作项目进行统计。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但仍必须经过的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并需在
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考核。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专业教学团队相关组长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学校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签署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也必须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学校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形式与内容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1、共建专业结构,校企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共建师资队伍,引进企业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定岗进修,共建企业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企业发展;
4、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企业技能大师进入学校开设工作室。
5、共建教学评价体系,引入企业标准化的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
6、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也可以 由学校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7、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8、学校按照协议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和学历水平。
9、探索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探索。
10、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视作校企合作的一个特殊类型,纳入校 企合作管理范畴。
11、 企业对以任何名义对学院进行捐助,包括企业奖学金等形式,视作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与合作企业建立共管机制。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年度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归口管理部门讨论,向上级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年度考核评价的计划应与企业共同制定,考核过程应有企业参与,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共享。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25日-30由项目管理部门撰写并交校企合作办;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
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可以用企业的名字命名,或按照企业要求命名,但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校企合作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企项目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学校专业教师为非学院校企合作伙伴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统一设立台账,集中管理。能够具体产生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学院收入部分学院收取20%管理费,其余80%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原材料采购、外请技术人员工资、本校教师指导学生加班费等。该部分资金仅能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不得他用,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档案的管理。必须收集归档的资料
包括:校企合作申报表、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书(或批准文件)、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及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总结、过程资料等数据、文字、图形资料。学校及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计划、总结、过程管理、财务相关的数据、文字、图形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教学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引进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引进资金或资金设备总价值超过***万并顺利到位,学校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项目总金额5%(或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或者合作项目对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专业招生就业具有整体性的促进作用,学校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0-20000元的奖励。对确有发展前景,但启动过程较长的项目,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并在项目效益实现后对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签约之日同时以文件形式确认,在项目效益实现当年发放。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专业教学团队、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
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一)学校及专业教学团队、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校企合作工作制度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专业
《校企合作制度汇编》
1.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2.校外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3.产学研小组工作制度 4.校外实习安全预案
5.工学结合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办法 6.校外实训基地管理规定
7.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运行管理规定 8.学生顶岗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9.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10.订单培养实施方案 11.订单式培养管理制度 12.专业教师技术服务制度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2014年2月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校企合作是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为进一步搞好本中心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实现既定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进一步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机制的改革,在发挥好学校和企业(或行业)作用的同时,加大推进校企合作力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按照三部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46号))及附件《2011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遴选基本条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并借鉴其他学校的经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我中心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深化校企合作融合度,更新教学理念,依托企业行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达到“双赢”的目的,提升我中心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开创校企合作的新局面。
二、校企合作主要方式
(一)订单培养模式
根据我中心专业综合实力,将继续主动了解本地区和区域内各大企业单位的用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企业单位沟通协商,使学生直接学习用人单位所急需的职业岗位(群)知识和技能,实现供需共识,签订订单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学校负责招生,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制定符合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并与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企业提供实习教学条件并投入一定
资金,用于学校添置必需的教学设施、实习实训场地建设、改善食宿等办学条件等方面;学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接收学生就业。
(二)顶岗实习模式
通过前两年(1-4学期)在校学习,培养学生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及职业基本素质;第5学期,根据企业需求工种和用工条件,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实习和实训,在企业实践教师指导下实现顶岗实操培训,熟悉企业一线相应岗位的实际操作标准与要求,提升职业岗位技能,做实习到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以“准员工”身份进行顶岗实际工作,熟悉企业环境,感受企业文化熏陶,完成毕业设计,为将来的就业铺平道路。
(三)见习模式
每学期安排学生到企业行业参观和见习两周以上,让学生了解企业,了解生产流程和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学习企业文化,体验企业生活。这样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习兴趣和培养他们爱岗位敬业的精神。
(四)职工培训和研发模式
利用学校教师资源和设备优势,主动承接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学校教师参与企业的研发项目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双方合作体系,互惠互利,互相支持,获取企业对学校设备设施及实习耗材的支持和帮助。
(五)生产经营模式
利用学校的场地和其他资源优势,主动与企业合作进行相关的项目投资经营。学校以场地或其他现有资源作为股份参与投资,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势,解决学校的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方式,以生产项目带师生实训,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如生产性实训中心等。
(六)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课程开发应考虑到实现教学与生产同步,实习与就业同步。校企共同制订课程的教学计划、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课程实施过程以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为主。
开发的课程应具备的特点:一是,课程结构模块化,以实际工作岗位(群)需求分析为基础,其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均来自于实际工作任务模块,从而建立了以工作体系为基础的课程内容体系;二是,课程内容综合化,主要体现在理论
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综合,职业技能与职业态度、情感的综合;三是,课程实施一体化,主要体现在实施主体、教学过程、教学场所等三方面的变化。也就是融“教、学、做”为一体,构建以合作为主题的新型师生、师徒、生生关系,实现教具与工具、耗材与原料相结合,做到教室、实训室或生产车间的三者结合等;四是,课程评价开放化,除了进行校内评价之外,还引入企业及社会的评价。
(七)校企合作开发教材
教材开发应基于课程开发的基础上实施。教材开发应聘请行业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在相关企业一线的实习实训环境,编写针对性强的教材。教材可以先从讲义入手,然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修正,过渡到校本教材和正式出版教材。
(八)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专业、课程特点,聘请企业行业专家与学校教师共同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商讨、明确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专业教学计划方案和教学内容,提供市场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根据企业、行业的用工要求及时调整课程教学计划和实训计划,协助学校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三、校企合作具体要求
(一)新设置专业必须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地区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设置新专业时,充分调查和预测发展的先进性,在初步确定专业后,应邀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专家进行论证,以增强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现实应用性。
(二)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安排和调整等教学工作应征求企业或行业的意见,使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同社会实践紧密联系,使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能够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近三年内,每个专业必须实施1-2门校企合作开发校本教材建设工作,实训教材尽量采用校企合作编写的教材。
(五)完善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一线轮训制度,各院、系、部每学年要选派教师到企业一线参加40天以上的实践锻炼,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同时每个专业至少聘请或调进3个以上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高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充实教师队伍。
四、保证措施
(一)健全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成立由学校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各部由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校企合作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校企合作联络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二)合作双方签订协议,明确职责,规范双方的行为。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企业用人的优选权,为企业提供培训、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企业保证在设备、场地等条件上的支持及人员的支持,保证学生实训任务的安排。
(三)各部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必须把校企合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工作总结要体现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将作为每年考核各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根据各部校企合作开展的情况和效果,各部评选3-5名教师为校企合作工作优秀工作者,重点评选校企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专业课教师校企合作开展的情况和效果,将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选优秀教师等挂钩。
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关于加强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4年3月
机械加工专业安全管理规定
校外实习是学生接受时间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学生外出实习时,所在部应在学生实习离校前做好实习动员,制定实习计划,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做好实习期间的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在学生实习期间,应明确校外实习班级的带队管理老师,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学生的实习动态,有异常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 实习学生发生事故、事件时,带队老师要立即向部领导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对一般事故、事件在处理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将事件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技工部,如遇重大事故、事件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会同学校一起处理。
4、 实习学生应增强社会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惹是生非。
5、 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规定,接受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
6、 实习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在企业食堂外就餐,确保饮食安全。
7、 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指导老师允许,不应到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场所活动,不应到污染严重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逗留,禁止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8、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问题或发生了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并向带队老师或技工部领导报告。
9、 实习学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对危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方面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10、 学生在校外实习前,系(部)必须与学生签定《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11、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宝坻职成教中心教学一部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产学研小组工作制度
2014年2月
产学研小组工作制度
2014年是我校中职教育改革的重要阶段。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业务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加强机械加工技术专业产、学、研合作力度,探索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使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在教学研究方面均取得新的成果,特制定产学研合作制度如下:
一、构建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互利双赢
各位小组成员及专业课教师都要深入社会、企业,聘请大集团、大企业老总或董事长组成产学研合作咨询委员会,参与对产学研合作运行机制的咨询和研究。在咨询、策划、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教师积极参与,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企业,走进生产第一线,掌握行业动态,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在产学研活动中提供物质基础和必要的实践经验,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中两者互相帮助发挥各自作用,我们的教师和学生在产学研活动中提高动手能力,增加实践经验,为产学研合作创出一条双赢的新路。
二、加强专业委员会建设
我部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学者和专家担任客座教授,组成个专业指导与合作委员会。教研室积极开展教研工作,认真落实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其新专业开发、教学大纲编制、重点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精品课程建设、产教合作、实习基地建设等问题召开定期工作会议。
三、建立产学研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本专业鼓励教师走出去,与外界企业探讨合作模式,借助行业(企业)优势,扩展教学空间,积极筹建完成与本专业匹配的校外实习基
地,聘请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发给他们聘书和一定的工作津贴,请他们和学校专业指导教师一起,负责学生的实习和毕业设计的教学指导工作。对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共同遵守的协议,确保校外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在开发校外实习基地的同事也要开发校内实训基地空间,充分利用可使用资源,让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充分的锻炼。
四、创造良好的研究氛围
在校企合作的同时鼓励教师加强“产学研”的研究。每位实习带队教师应在实习期满,专业里递交带队实习报告,对本期实习作出总结和分析。每一将各位教师产学研课题和研究文章进行对比,对优秀的论文给予奖励。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参与根据企业需要而适时成立的某类技术开发小组和培训小组工作。鼓励教师参与企业的科研项目,对缺德突出成绩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五、拓宽人才输出渠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中职教育实际上是就业教育,关注毕业生就业信息至关重要。在校企合作中我专业应注意学生再实习单位的表现,鼓励学生为企业多做贡献,给企业留下良好的印象。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实训中了解用人单位满意率、学生的实习出勤率作为评价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指标。争取学生毕业后能够留在实习单位,为专业就业扩大出路。
六、建立企业调查制度 组织教师下企业调研
(一)了解职业岗位对某一欲开设专业及培养人才的能力、知识、素质要求,确定新专业的建设方案。
(二)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即对毕业生的反馈信息进行分析,然后指导教学改革。
(三)对人才预测调研,分析本地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新要求,从而推进培养模式的改革。
七、建立定期开会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参与人员是小组的所有成员及部分专业课教师与企业部分管理与技术人员,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安排本学期的顶岗实习及校内外实习实训与教研教改。
八、建立奖惩制度
将产学研合作工作列为年终考评加分项目。对在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不能完成工作的教师将在年终系部考评中予以扣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报请学校予以处分。
2014年2月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学生外实习安全预案
教学一部
2014年2月24日
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学生校外实习安全预案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明确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活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发
副组长:张玉新、张学涛、王建勋 成员:陈浩、张悦、杨海波 带队老师:陈浩、张悦
如果学生在外出时发生事故,班主任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内设法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全体成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
二、 实习单位基本资料
实习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外出要求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
责。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2.实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全校性的活动,要上报教育局,班级或年级组组织的活动要向学校申报,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做好活动的组织和抓好师生的安全。
3.出发前要集队做好安全教育及宣布活动安排。 4.各班清点人数。
5.租用的车辆必须要有正规的营运执照客车。
6.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学生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7.到达目的地后要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 8.教育学生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9.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三五成群,不得单独个别行动,教育学生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和带队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
10.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上报,并有秩序上车,班主任及带队老师跟车回校,待学生离校后,才能离开。
四、处理事故的职责
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以最快的速度开展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积极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尽快设法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如属重大安全事故,则视事故情况,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五、应急处理预案
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由主管校长上报区教育局。
2、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职能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立即通知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到位。
3、应急处理措施: . ⑴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必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有关技术专家根据事故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同乘学生的疏散和护送问题,必要时请求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⑵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⑶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⑷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关于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案
⒈确认事故现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排险,防止事态扩大而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协助交警、交管部门拍摄
或绘制现场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⒉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学生的护送工作。 ⒊如有伤亡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⒋学校可依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调查分析,组建专家调查组,调查组任务是协助学校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调查组可独立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教育局、公安局。
2014年2月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技术加工专业
工学结合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办法
2014.2
工学结合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办法
工学结合是指以学生为主体、将学习和工作有机结合的一种教育模式。作为中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人点,工学结合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中职教育领域积极倡导和推进的项重大理念变革。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学生一边在企业实践(工作),一边在课堂学习,工学相互交替进行,必然会对传统的教学管理产生极大的冲击。要真正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彻底打破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重新构建一个基于工学结合需要的教学管理体系。我校作为国家示范性中职院校建设单位,在近年“依托行业、工学结合”的办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初步形成了相应的工学结合理念相适应的教学管理运行、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一)根据工学结合的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建立一系列适合工学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确保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1.建立一支适应工学结合需要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为满足“工学结合”对教学团队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学校根据“校企互通、专兼结合、动态组合”和“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并重”的原则,从注重学历为主向注重具备实践经验的真才实学过渡,通过修订《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关于引进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制订《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管理办法》、、《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建立一支适应工学结合需要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通过国内外访学、参与项目研发或到宝坻优秀民
营企业学习企业运作方式等,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和在本行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队伍;通过正式引进、柔性引进和与企业“共引共享”等方式,引进行业企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技术骨干,同时建立专业教师轮流下企业锻炼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参加顶岗实践,直接承担或参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建成一支综合素质好、教学业务能力强的“双师”素质的专职教师队伍。
2.制订适合"工学结合”的聘任、考核与津贴分配方案。为有效推进了学结合,学校制订了一系列向工学结合政策倾斜的聘任、考核与津贴分配方案,确保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实行全员聘任制,对于与工学结合有关的岗位或因工学结合而新增的岗位,如千学结合办公室人员、千学结合质量监控人员、各系实训管理人员等,学校予以优先保证,其他岗位则从严控制。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把是否有力推进丁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成效作为教学系、部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教师到岗率、学生评教、企业评教作为对指导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其工作报酬、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挂钩。学校按照“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不断完善《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建立固定工资与校内津贴双轨运行制度,实行院系(部)两级分配。各系(部)结合部门实际,相应制定《校内津贴分配实施细则》,提高实训指导课的课酬,提高下企业指导学生教师的津贴,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费不低于理论课。
(二)建立适合“工学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1.建立以下作预防、实时监控与及时纠偏为主线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明确教务处、教学督导处、部在工学结合过程中的职
责,同时明确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校方指导教师不仅要做好对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同时要实时跟踪了解学生在企业的情况,及时做好有关思想丁作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地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
2.建立校企共同参与社会综合考核评价系统。学校在工学结合中对学生的考核坚持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试推行“3︰4︰3”制,即第一项主要考核指标包括遵章守纪、爱护财产,尊重师傅、文明礼貌,熟悉岗位、动手能力强,合计占30%,由企业指导教师确定成绩;第二项工作业绩以企业下达的任务为基准,完成指标的为良好,超额完成指标10%以上的为优秀,完成指标80%(含80%)以上的为中等,完成指标60%(含60%)以上的为及格,低于60%的为不及格,此项指标占40%,由企业指导教师确定成绩;第三项教学业绩,包括实习周记(占5%)、专题报告(占15%)、实习总结(占10%),此项指标占30%,由学校指导教师确定成绩。
4.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档案。学校修订《教学质量监控档案理办法》,逐步以现代网络为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014.2.25
宝坻职成教中心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在实践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校外实训基地。
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建立与撤销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第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选择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正式法人资格,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业务范围与学校现有学科专业对口,满足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要求;
(三)能够为学生提供必备的实训条件(场地、设备、指导人员、食宿等);一般应立足本市、本区。
第六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由部处室负责联系和组织考察,经考察符合校外实训基地条件的,应将单位名称、地址、概况等有关情况,报送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建立校外实训基地都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应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部处室组织签订。协议书应注明适应专业、实训项目、内容、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等内容。协议书一式四份,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执两份,部处室、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八条 校外实训基地原则上都应挂牌,经双方协商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方同意挂牌的,相关部处室向教务处提出,由学校按统一规格尺寸、样式制作标牌,部处室负责悬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校外实训基地应予以撤消:
(一)严重违背合作协议;
(二)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与学生所学学科专业不对口;
(三)发生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情况,不再适合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四)破产、解散、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等。
第十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需经合作双方协商,部处室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部处室负责通知被撤销的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方,挂牌的应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训基地,应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商定是否续签,续签手续由部处室办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采取学校、部处室两级管理方式。教务处负责全校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制定、检查协调等工作;部处室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日常管理及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每个校外实训基地的责任人,责任人应经常与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方的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密切关系。协调选择学历和技术职务较高的人员或技术能手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实训质量。
第十四条 部处室专业教研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训项目、人数、地点、指导教师、要求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实训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部处室在学生进入校外实训基地前,要组织对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动员教育,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实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安全规程,服从校外实训基地方人员的管理等。动员教育应邀请实训基地单位方负责人员参加,并提出对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训期间,带队的指导教师要经常了解学生的实习实训进展情况,要求学生必须认真完成各项实训项目,不得无故缺做;要与实训基地单位分管人员的沟通,严格对学生的管理和出勤情况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训结束后,须按要求完成实训报告;带队的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单位方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表现,分别做出鉴定,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聘请校外实训基地单位方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骨干、专家学者、技术能手担任兼职教师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适时安排他们来校为师生举办讲座或报告会。
第十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学生实训实习所需的费用,部处室每年应做出预算,列教学经费支出,结算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务处、部处室要不定期的检查校外实训基地运行情况,及时与实训基地单位方协商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好实训基地建设、发展、培训等工作,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部处室在年终总结时,应对实习实训、校企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本单位校外实训基地的作用与效果,研究新基地建立事项及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销。总结要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适时组织开展校外实训基地评比活动,对于合作密切、运行良好、实训效果突出的评为优秀校外实训基地,并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部处室做好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资料收集
与保管工作。凡与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有关的资料如:校企合作协议书、实习实训报告、《实训记录本》、《鉴定表》以及各种检查活动记录等由部处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校企合作制度
1、 建立联系人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沟通。
2、企业从制定教学计划、招生、教学实施、毕业考核等由企业为主全过程参与。
3、企业为学校提供师资、提供设备、提供奖学金、接受学生实习等对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并有所为的企业,优先推荐评选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学生进企业后分成若干小组,在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还由企业结合现代技术的发展,开设了学校没有条件开设的实训课程。
5、学校积极开展职工培训,为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6、凡核心层合作企业,可优先挑选学校毕业生。
7、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二年分别须有二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时间进企业实践研修(40周岁以上的20天以上);其他教师每二年不少于10天到企业学习、调研。
8、实施聘任“企业教学咨询官”制度。聘任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师、企业培训师、专业技术人员等。 “企业教学咨询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与学校共同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进行督导;来校授课、办讲座、搞咨询等。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运行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天津市宝坻职成教中心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进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
合,能满足我专业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校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检查和督导学生的实习实训纪律等情况。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
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与学校实验室资源共享,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市区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和组织管理能力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五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切实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
容。
第十七条
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各部负责落实与实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部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条
产学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协助各部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教学部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部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部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各部成立由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管理小组,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部主任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
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教学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校长、分管校长或部主任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专业档案室存档,教务处、相关部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安全管理办法7.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8.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9.其他。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部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学生顶岗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9日
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学生顶岗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适应本专业“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学生生顶岗实习配备校外指导老师。为规范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专业导师的管理,明确专业导师的职责,保证我专业“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顺利实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指导老师任职资格
1、年龄不超过60岁,自体素质良好。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成长,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3、了解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
4、熟悉本专业教育课程和知识、技能体系,能制定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计划,具有实际指导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的能力,能为学生的专业学习、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养成和个性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心理素质和团队协调能力。 第二条 校外指导老师聘任与管理
1、校外指导老师的聘任由本专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推荐,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
2、校外指导老师的管理与考核采取以本部为主,并与教务处、督导室相合的方式进行。
3、校外指导老师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各系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4、校外指导老师的工作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计算,时间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段核算。
第三条 校外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1、了解实习学生的表现及学习情况;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动员和教育,介绍我院“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情况,确保所指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生产性顶岗实习到岗率达95%以上。
2、实地了解实习单位的生产、岗位、经营与管理等情况,定期向学校汇报实习学生基本情况。
3、严格执行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大纲要求,充分了解学期和月度学生实习计划,校外教学计划,网络课程学习指导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深入学生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全面掌握每个实习学生的实习状况,认真听取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岗位或工位轮换和教学组织工作。每月到生产性顶岗实习实地校外教学不少于4次。
5、将课堂搬到企业、搬到学生的实习现场,校外指导老师应在实习学生相对集中的地点每月承担或组织校外授课不少于2次,授课
学时不少于8学时,并于月初将下月校外教学计划和授课资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7、开发网络课程,开展网络远程教学和学习指导。
8、指导实习学生结合实习岗位钻研业务,对实习中发现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组织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9、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与实习单位共同完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10、加强与实习单位有关部门、企业导师、师傅的沟通,了解学生实习表现情况,协调好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11、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巩固现有的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基地和就业单位,积极开发专业对口、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岗位齐全、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生生产性顶岗实习基地和就业单位。
12、利用生产性顶岗实习校外教学机会,对不同岗位和企业进行调研,了解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了解企业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艺;了解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应用情况;收集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艺、企业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企业人员一起研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开发和教学改革等问题,为教学改革、教材开发作准备。
14、将学校对实习学生的教学和工作安排,以及学校的重大事项及时传达给学生。
15、组织协调好实习结束工作,负责与与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有重点地征求实习单位对学生、学校和教学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16、收集、批改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总结和学生实习成绩评定、上报工作。
17、做好生产性顶岗实习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宝坻区职成教中心机械加工技术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加工技术专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械加工技术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加强本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确保顶岗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一、顶岗实习的意义与要求
1、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的延伸,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加强顶岗实习组织管理,是确保学生顶岗实习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顶岗实习属于教学范畴,因此教务处是顶岗实习教学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配合指导老师做好相关工作。
3、教务处要加强内涵建设,做好顶岗实习工作。从形式和内容上要将顶岗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强化顶岗实习的管理,提高顶岗实习的教育效果。
4、中职学生毕业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培养计划的最后一个学年。非毕业顶岗实习要根据专业计划来安排,如果专业培养计划中没有安排,而要临时安排顶岗实习的,要按调整专业培养计划的程序办理,并提供完整的顶岗实习方案报学校审批。
5、学生在企业的顶岗实习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岗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不可过分迁就企业,而轻易放弃专业培养目标,要防止学生被单纯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
6、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要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管理。
二、顶岗实习的若干规定
1、每位同学都必须积极参加,按要求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统一安排。
2、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学生顶岗实习规定及要求》和《顶岗实习协议书》。
3、顶岗实习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对顶岗实习工作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凡不服从统一组织与安排的顶岗实习学生,其实习环节将不被学校实习管理部门认可,毕业时按未完成顶岗实习环节处理。
4、顶岗实习学生应服从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老师对顶岗实习工作的安排,如对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或遇到无法解决的工作困难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老师、班主任报告,求得妥善解决。
5、顶岗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管理,病事假要严格执行事前请假制度,经允许后方可离岗,因病请假须出具实习单位
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在向实习部门请假前,须通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老师掌握情况,病事假结束后要及时返岗。
6、顶岗实习学生要服从统一的食宿管理。不得在外留宿或留客人住宿,不得通宵上网,不得在业余时间发生吵架斗殴现象。要搞好宿舍和个人卫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7、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因违犯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8、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关于顶岗实习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因病因事需离岗,或由家庭自行安排实习者,须本人提交书面离岗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原班主任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后一切安全责任由家庭和本人承担。
9、每位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为其一年由学校派专人全程跟踪指导。
10、顶岗实习学生应在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的同时,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顶岗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好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及时完成《顶岗实习学生鉴定表》的填写,上交学校教务处《顶岗实习学生鉴定表》作为毕业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之一。
11、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被企业录用后,由教务科批准,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未被录用的学生由学生顶岗实习自治组织负责把名单提供给招生就业办公室,等待推荐就业。
天津市宝坻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
机械技术加工专业
订单培养实施方案
2014.3
“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以就业为导向的“订单培养”模式,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校 “订单培养”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界定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校针对用人单位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学生就业订单,并在师资、技术、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相互合作,利用校企的资源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结合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校企双方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订单),形成一种法定的协作关系。
(三)“订单式”培养的实质是以就业为导向,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为企业“量体裁衣”培养人才;实施“订单式”培养的关键是学校与企业深入有效的合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
(四)“订单式”人才培养,可以是新生入学前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和需求计划,也可以是培养期间提出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经协商一致后实施;既可以是独立组建班级以实施教学和
指定),但必须参与其专业人才培养过程的形式。
二、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
(一)面向市场,适应需要
各部应树立强烈的市场和服务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与企业建立联系,掌握企业的需求信息,选择适当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对象。
选择“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对象时的考虑因素:①合作对象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及业务规格,学生毕业后是否愿意到合作对方去;②合作对方的设备条件、技术和管理水平,学生能否学到知识与技能,能否学以致用;③合作对方对合作教育的积极性。
(二)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订单式”培养的校企双方是一种“互惠互利”合作, 在实施“订单式”培养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一要有利于学校利用企业的优质实践性教育资源为教育服务;二要有利于企业利用我校办学特色,为企业有针对性地培养符合要求的人才;三要有利于贫困生资助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的后顾之忧;四要有利于实现学生的有效就业,保证学生自愿参与到这种定向培养工作中去。
(三)课程设置以就业为导向
1.课程设置应充分考虑合作企业就业方向的需求,直接与就业目标挂钩,甚至落实到某种职业和具体岗位;
.课程设置应满足工作需要,即根据职业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需要来确定课程的性质和内容;
3.要处理好学生即时就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专业技术学习为基础,兼顾就业需要的灵活性。
(四)教学规范性原则
1.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必须遵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专业名称需按教育部专业目录要求规范,课程体系特别是主干课程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目录中的要求;
2.保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学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经学校教务处同意,采取不同方式完成理论课程学习,但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
3.教学计划内集中实习、课程设计等环节可与企业上岗培训相结合,由用人单位给出实习成绩;
三、我校“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体系与分工
我校“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管理机构由2个层面构成:学校、各部:
(一)学校:主要负责“订单式”培养工作的统筹、指导及订单协议(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学校层面主要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两个部门综合实施相关职能。
1.教导处:
实、班级组建方案及组建过程中与企业的协商与协调和合作协议的审核确认;
②支持并确认专业所在部“量身订制”新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因订单培养新产生的课程分工及费用分担进行确认;
③对各部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④组织制定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相关文件,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研讨工作,以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2.招生就业办公室:
①负责联系和接受各类用人单位“订单”培养的意向和人才规格要求,并及时反馈到各部和相关部门。
②负责“定向班”形式以外的各种“订单式”培养的学生遴选与组织协调,并组织学生与企业达成协议,对涉及学生入学和就业的协议条款进行审核和确认。
③负责组织和落实订单企业对学校的办学支持,或对学生个人的学业补助与奖励事项。
④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做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信息反馈工作。
⑤强化对订单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研究确定订单式学生综合素质指标体系,以及不同年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阶段目标、方法渠道和有效措施。
⑥负责学生到订单企业就业的相关工作。
(二)各部:负责本部“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
1.凡形成“定向班”的,应明确订单专业负责人,成立有企业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订单专业专家咨询组织,以研究本专业订单培养的岗位要求,制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和实施方案,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调整订单专业培养方案。
2.明确各订单专业的课程负责人,根据订单岗位对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要求,研究整合课程内容,科学选编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3.与订单企业密切联系,具体负责做好本部订单学生的宣传、发动和遴选工作、培养期间的教学运行与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接受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的教育和熏陶,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在订单企业建立实训基地,落实学生到订单企业实习制度并做好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管理,实现校内专任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资源互补。
5.全面收集订单式学生在企业的业务能力状况和思想作风表现等信息。通过分析,及时总结学校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完善订单式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精神,积极落实人才培养优先服务区域经济,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与省内、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职责另行规定于《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即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一般性合作项目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比如简单的顶岗实习合作、员工培训合作、教材编写等)的审批分别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自行负责,各专业教学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办公室不保留合作协议,仅对合作项目进行统计。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但仍必须经过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授权,并需在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考核。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专业教学团队相关组长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整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专业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中心主任签署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也必须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
第八条 形式与内容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1、 共建专业结构,校企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 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 共建师资队伍,引进企业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定岗进修,共建企业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企业发展;
4、 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企业技能大师进入中心开设工作室。
5、 共建教学评价体系,用企业标准来评价教学效果。
6、 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也可以由中心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7、 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中心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8、 中心按照协议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和学历水平。
9、 探索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探索。
10、 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视作校企合作的一个特殊类型,纳入校企合作管理范畴。
11、 企业对以任何名义对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捐助,包括企业奖学金等形式,视作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与合作企业建立共管机制。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归口管理部门讨论,向上级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考核评价的计划应与企业共同制定,考核过程应有企业参与,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共享。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25日-30由项目管理部门撰写并交校企合作办;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可以用企业的名字命名,或按照企业要求命名,但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校企合作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企项目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中心专业教师从事的非中心校企合作伙伴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统一设立台账,集中管理。能够具体产生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心收入部分的20%为中心管理费,其余80%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原材料采购、外请技术人员工资、本校教师指导学生加班费等。该部分资金仅能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不得他用,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档案的管理。必须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校企合作申报表、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书(或批准文件)、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过程资料等数据、文字、图形资料。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教学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引进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或者合作项目对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专业招生就业具有整体性的促进作用,中心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个人5000-20000元的奖励。对确有发展前景,但启动过程较长的项目,中心将给予政策支持,并在项目效益实现后对引进该项目的个人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签约之日同时以文件形式确认,在项目效益实现当年发放。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心或专业教学团队、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中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由中心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中心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一)中心及专业教学团队等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8日
第四篇: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资源县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要根据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企业双方商定下,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教学任务书、顶岗实习指导纲要等,毕业设计(论文)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第六条 各专业顶岗时间要达到半年以上,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80%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工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计划,须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第八条 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学校安排。若因为工位、就业等问题、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九条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 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在学制和学分管理上,采用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办法适应顶岗实习的要求。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记、进行总结。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见附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顶岗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工作日志、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
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获得学校、企业可以签发工作经历证明,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顶岗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章 顶岗实习组织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坚持学校管理和顶岗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以学校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班级落实,并成立由培训部主任、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校要安排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兼职教师组成实习指导教师,以学校指导教师为主。
兼职教师由学校聘请顶岗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兼职教师负责。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 的原则安排。年青老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老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指导学生临时党、团组织活动。
(二)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三)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院共同研究对学生的教育方法。
(四)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五)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六)协助学校做好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七)负责做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四章 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场纪场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在学校政教处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系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班主任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系部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并及时向学生管理办公室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有前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具体实习方案参照此管理规定编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资源县中等职业学校
2012年10月
第五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行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 第八条
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实行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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