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新规保险发展

关键词: 保险

第一篇:资产新规保险发展

保险新规

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 保险销售禁提“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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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7日 08:13:1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曾引起6000亿万能险退市谣言的人身险新规终于正式出台。昨日,保监会网站正式挂出备受关注的人身险两项新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保险回归保障,保险姓“保”原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要求人身保险市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表示,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人身险销售后10日内需备案

保监会重申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新规要求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还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险企回溯报告需提交备查

新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险企宣传禁用“利息”“预期收益”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此外,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万能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

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

此外,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热点关注

保险公司现金流 将被监测预警

针对万能险、中短存续期保险如何加强监管的问题,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

保监会将密切关注对新规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新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保监会要求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下一步,保监会将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人身险两项新规昨天推出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

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

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蔺丽爽)

第二篇: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互联网保险新规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双11”的预售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一度备受追捧的几家保险公司网店货架上,依旧空空如也。不过,近日市场传出消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不仅将引导互联网保险产品突出保障功能,还可能放开部分简易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产品应突出保障功能

最近的两三年里,互联网保险可谓发展“神速”。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涨了八倍多;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5%。

尽管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相关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没有到位。在此背景下,除了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等一系列“奇葩”险种相继问世外,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还一度将自己标榜为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为了赚取理财收益而投保,却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忽略不计。

为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果断出手。8月下旬,多家保险公司的天猫网店就已关门歇业,其官网也不再支持高收益产品的在线投保。到现在两个月过去,其网销货架上依然空空如也。

相关政策的缺位也让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看不清方向”,原本的网络推广计划也因此搁浅。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应突出保障功能,去解决新兴的、隐形的、碎片化的风险保障和风险转移需求。只依靠高收益去吸引消费者,既无法彰显保险产品的特别优势,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宣传中只突出高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促使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手整改的重要原因。此次《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加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区域经营限制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没有表示要对经营区域限制完全放开,但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部分简易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这些简易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而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互联网保险真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对于那些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等,都将是一个重大利好。

第三方平台也得守规矩

征求意见稿在对保险公司提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同时,也给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立了规矩。

征求意见稿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其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对于其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其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此外,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违规,将被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而保险机构如果出现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将被清理“出局”。

第三篇: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新规

http://.cn 2011-12-06 15:41 来源:秦皇岛日报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2年1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是考虑到不同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进行参保缴费。

目前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均为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从2012年1月开始,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基数档次,缴费基数按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设定为40%、60%、80%、100%、200%、300%六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选择,按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8%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期间不做调整。

个人参保人员若调整缴费基数档次,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户籍的到户籍所在辖区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站(所)就近办理;其他户籍人员,在市本级参保的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在各区参保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手续时需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四县的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档工作方案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自行确定。以后市本级参保人员若调整缴费档次,需携带上述资料于每年1月11日至31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县区参保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过期不再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挂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越高。

第四篇:资产保全与保险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认识到,资产保全与保险的紧密关系,关于资产保全与保险的咨询与交流在金融投资领域也愈加普及。

保险理财面面观

资产保全,是理财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简释为让资产保值并且增值。保险在让人们透过金钱获得心灵的坦然与安全感,进而向家人传递一份深切爱的同时,它在商业社会的今天,又与资产保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并彰显出独特的魅力。

首先,保险是一种十分容易“变现”的理财工具,是稳妥的资金储备和投资方式。以企业主来说,只要经营,都会拿出一笔储备金存到银行以备需要时拿出来进行生意的周转。但是当债权债务问题出现、发生法律诉讼时,银行的这些钱甚至股票、房地产等都可能被冻结。当冻结发生时,企业主就可能陷入困境,生意上的往来或运作可能会因为缺少周转的现金流而导致停业甚至濒临破产。但是,如果提前拥有人寿保险的保单,这个问题就会轻易解决。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所以当所有的财产都被冻结甚至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会被冻结和拍卖,而其保单贷款功能则又使其成为了最好的“变现”工具。

因此,假如你经营企业,你只需拿出一部分储备金一次性存入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寿险,就可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发生财产被冻结的情况出现时,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因为那时,你就可以拿人寿保险的保单,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贷款的额度目前最高在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具体按保险合同上的规定)。

而同时,当你拥有了这样一份保险之后,即便遇到企业破产,你也不会因此一贫如洗。如上所及,保险单是不能被冻结或拍卖的,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因此你可以安心地拥有和使用存入保险公司的这笔现金,继续去享受原有的生活。在这方面,美国安然公司的老板可以说是最好的例子,他和他的家人在企业破产后之所以还能保持很高的生活品质,就是因为在公司破产前,他和他的太太已经用350万美元一次性地购买了一大笔人寿保险,进而在美国法律的规定下得以在破产之后还能拥有大量资金进行支配。

第二,人寿保险的保单是非常好的融资工具。上述谈到的保单贷款功能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而这种融资功能还可以解决交保费的问题。一般而言,很多人犹豫购买保险不是因为保险不好,而是担心期交保费交了几年后交不上或不想交时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如果熟谙保险的融资功能并加以利用,这个问题就不是问题了。举例说明:如果每年交20万元的保费,那么投保的时候可分成A、B两张保单,交到第五年,手里的钱急需用在别的地方,就可以用A保单贷款交第六年的保费,第七年时用B保单贷款还A保单的贷款,再把A保单取出来再贷款交第七年的保费,如此周转,就可以仅用付利息的钱把保费如期交上了。也就是说,当一个有钱的人在投保时把保单分成几张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发挥保单的融资功能而让自己轻松付保费。这样,存在保险公司的钱也开始流动起来,既保全了资产,又发挥了“生产力”价值。

第三,人寿保险是很好的避税工具。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许可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或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税收的监管规定,在节省成本的情况下,为员工、自己或家人谋求一份福利,就是很好的资产保全。保险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功用。

(1)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投保人寿保险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可知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保险费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了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费用列支的额度及范畴。从中可以知悉,企业拿出职工工资总额4%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是完全免税的,如若补缴金额较大的还可获得“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费用的权限;同时由于员工将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也同样是免税的,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获得资产保全。

(2)保险在未来还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工具。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而且额度很高。我国也已经开始讨论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意味着遗产税的征收已经纳入了国家法律健全化的考虑日程。根据草案,遗产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可达50%。因此,此生拥有的个人财富在离开人世的时候会因为纳税问题而“贬值”甚至成为家人的一种负担和痛苦(如果资产中不动产很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要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遗产税的话,这些资产就不能被继承而可能被先期拍卖)。所以,及早做好遗产的规划,对自己、对家人而言,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保险确是此方面有效的使用工具,我国税收法明确规定保险金是不纳入应征税额的。

综上,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不论在资产保全所要考虑的税收、债权债务问题上,还是变现及流动性是否方便等问题上,都呈现出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它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是其他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也就愈发显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

第五篇: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2-7-1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并视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调整资产配置建议。

经营管理层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协调管理,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整体运作流程,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防范保险产品定价和资产错配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岗位,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总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拥有5名具有资产配置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累资产和负债业务数据,构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等数据信息共享,为资产配置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证。

第三章 账户和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从事普通账户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比例规定。

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遵循独立、透明和规范原则,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管理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的投资范围,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各类账户。托管银行应当确保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清晰与完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十八条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各类账户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

第四章 普通账户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征,细分普通账户,综合分析各普通账户之间的关系、普通账户资产负债关系,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和实施资产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资产和负债分析;

(二)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三)资产配置决策;

(四)实施资产配置政策;

(五)定期检测;

(六)评估及调整资产配置等。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采用现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标,量化评估各类普通账户负债特征、存量资产和资产负债缺口状况。

保险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各普通账户负债信息、财务数据、资产数据、新产品信息及相关分析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资产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长期收益目标和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币种、地区和市场资产配置比例;

(四)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标准;

(五)流动性、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收益目标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资产配置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采用绝对收益率或者相对收益率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实现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独立账户配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采取自主投资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等;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投资账户的具体估值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保险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门,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其职能应当包括:

(一)监督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记录和报告资产配置违规事项;

(二)评估资产负债头寸和资产配置各项限额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敞口;

(四)提出风险控制处理意见和方案;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和收益变化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调整资产配置管理能力标准,实施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对各账户影响;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比例的差异及原因;

(五)整体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异及原因;

(六)资产风险状况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上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原件。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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