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制度(精选十篇)
校企合作制度 篇1
1高职院校中校企合作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形式还是处于浅层次的初级阶段和刚刚开始的中层次的起步阶段,其合作深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相比,相距甚远。
当今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高职院校自发的状态下,大部分是高职院校积极主动地寻求企业合作的多。政府没有制定权威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过于“追利行为”缺乏有效地监管和约束,致使好多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导致企业认识不到政府对校企合作的重视,加上当前人才的相对过剩,企业缺乏压力,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到目前为止,地方政府机构没有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实施细则,使得国家大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事、税务、教育等部门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沟通,部门之间的政策和法规衔接力度不够,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学校和企业在价值目标、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有着很大差异,校企的各个项目合作中没有重视校与企的诸多差异,更没有较好地处理这些差异,导致校企合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加上学校和企业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企业人才与院校人才不能双向流动。而且,校企合作短期项目多,项目之间缺乏系统性规划与设计,缺乏长期有效机制。
在更深层的认知方面,不少高职院校并没有把校企合作看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只是简单地把所合作的企业作为自己的暂时补充,偶尔聘请企业专家到学校做一次讲座,或者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见习。而大多数企业把高职学校视作廉价劳动力基地和人才招聘场所,偶尔企业缺人干活了,就来学校开人才招聘会或选聘几名员工。
那么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如何开展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本课题小组对这方面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探究到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
2探究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制度
为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和长效、稳定运行,校企必须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范双方的责、权、利。
首先需要由政府带头,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主要由院领导、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企业专家等相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校企合作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及权利,探索形成双方共赢的合作模式,制定校企合作制度,定期召开校企合作指导会议,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 如对合作企业税费减免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 ),并尽可能地发挥校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例如,为了提高高职生的实践能力,使高职生更受企业青睐,学校必须加大投入实训设备及实训场地,还要对专业教师进行专业培训等等,这一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们可尝试学习职业教育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政府高投入的经费保障制度。再例如,为了提高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可尝试对合作企业税费减免制度等。
其次,因高职院校中各专业的性质差异较大,所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应依专业不同下设分会,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企业、行业专家与学校教师共同组建“校企合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各专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进行相关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共同商讨、明确专业人才或新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制定和修整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根据企业、行业的用工要求及时调整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实训计划,合作编写校企合作教材,共同进行课题研究,组织并引导高职学生到企业见习或实习,协助高职院校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高职教师到企业一线挂职锻炼并管理学生、企业专家、高工等到校授课、企业基层员工到校培训等。通过一系列有条不紊地制度政策的实施,可以达到良好的共赢效果。例如,通过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企业专家、高工等到校授课、企业基层员工到校培训,可大大提高高职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并能帮助他们及时掌握企业当前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有助于高职院校主动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制度,使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企业发展密切接轨。同时学校每年聘请企业家来校为学生讲课、作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感受企业的文化背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与职业意识,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再比如,通过共同开发新专业和新课程模块,在专业设置上应体现了职业能力本位观念,由企业、行业专家参与新专业、新课程的论证,从行业发展趋势和职业岗位任务分析入手,把职业要求的知识、技能、态度和素质与学生的认识、学习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来组织筛选相关教学内容。使学校人才培养的环境更加贴近和适应企业的生产方式、设备条件、管理模式、技术改造。总之,学校和企业通过利用双方的有利资源,达到互惠互利,互相支持,企业不但利用学校作为培训点,对基层员工培训,还收获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而学校通过企业的帮助,不但壮大了师资力量,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还能获取企业对学校设备设施及实习耗材的帮助。
最后一个不容忽视的,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和学校代表组成的“顶岗实习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协调并仲裁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学生利益不受侵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传统的学生管理形式简单、单一而有规律。大部分都是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管理的,校企合作要打破传统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学分制的实施模糊了专业之间与年级之间的界限,学生以课程的选择为集合,在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不是像传统模式那样,一味地待在学校,而是有较长的时间是在企业实践锻炼,或者说是参与毕业以后的真正职业工作。而如今的高职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爱好广泛,个性十足,不爱学习单纯枯燥地理论知识,并且普遍对学习缺乏耐心,但大部分都爱好动手操作。如何对这种动态大集体的管理,并能够合理界定高职院校与企业对学生管理的职责界限,成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学生管理应以企业为主, 学校配合企业的管理工作,及时与企业沟通学生实习情况及其思想状况,针对及其个别问题学生,企业和学校管理人员要特别关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家长。校企共同做好问题学生的疏导和减压工作以及学生角色转换的心理调试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快速顺利地进入角色转变,保证校外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也可尝试借鉴德国的社区化管理服务制度、校内外的师徒制,并且建立在企业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制度,完善社团管理制度,设置素质教育学分等制度措施来保障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1 篇2
一、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四、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论校企合作制度的深入发展 篇3
关键词:继续教育;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校企合作指的是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培养合格劳动者的目标下,开展的高校与企业、行业、服务部门等校外机构之间的合作。其基本要义是强调学校与企业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资源进行多方位的合作,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摇篮。深化校企合作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对继续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校企合作制度的不断深化是其发展的必然
(一)深化校企合作制度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制度的深入发展是由教育发展规律所决定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劳动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越来越严重,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之一就在于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脱节。高校在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上存在层次单一、教学内容滞后、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通过校企合作的途径,能更好地使教育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合格劳动者。
(二)深化校企合作制度的意义
校企合作制度作为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途径,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1深化校企合作制度,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知识体系的良性循环
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高校和企业既是合作过程的参与方,又互为合作成果的评价方。一方面,企业通过与学校的结合实现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技术的创新,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获得新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促使学校进行新一轮知识创新,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与企业进行新一轮的合作。
2深化校企合作制度,打造人才培养快车道
建立校企合作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培养合格劳动者,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是衡量合格劳动者的重要标准。在传统的教育培养制度下,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分离的,这就导致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无法及时得到实践的检验。与传统培养制度不同,校企合作培养兼具校内文化知识和企业岗位实践两个领域、两种空间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零距离的结合,使学生的学习与实践同时进行,效率更高。通过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不仅能够解决技能人才培养的规模问题,还能解决人才培养的速度问题。
3深化校企合作制度,确保新型人才培养质量
多年以来以课堂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因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就业后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适应期和再学习期。这种以学科知识体系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导致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于人才的要求。校企合作模式实现了从单纯的学校教育向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相结合转变。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其专业基于市场需求设置,培养目标根据相应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确立,注重企业、行业对人才的技能要求,沟通了理论与实践,实现了人才培养从传统的偏重学生知识传授向注重就业能力提高和综合职业素质养成转变。
二、深化校企合作制度模式
(一)纵向深层次发展
1初级合作层次,学校和企业是一种松散式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在企业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另一方面聘请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兼职教师,通过签订实习协议或设立企业专项奖学金等方式进行人才培养。
初级合作层次的特点:“校企相互配合”。
2中级合作层次。学校利用优势学科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并根据企业需要设计培训项目,也可依托企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专业机构进行人才培养。
中级合作层次的特点:“校企联合培养”。
3高级合作层次。由学校协同地方政府共同筹建校企合作产业园,实行公司化运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吸引知名企业进驻产业园,学校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研究方向,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工艺技能、物化产品和经营决策,实现“教学—科研—开发”三位一体。
高级合作层次的特点:“校企实体合作”。
4合作创新层次。合作创新层次就是使整个校企合作过程被赋予创新活动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作理念、合作机制、合作模式的创新,力求培养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达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合作创新层次的特点:“校企合作创新”。
(二)横向模式拓展
1随意教育培养模式向订单教育模式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随意性较大、计划性不强,往往是零敲碎打的模式,它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订单教育模式是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定单教育协议书”,企业对学校提出培养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学校负责实施订单教育并提供师资力量,企业为订单教育提供相应的实习设备、技术资料及必要的资金支持,培训完成后企业安排接受订单教育的学生就业。
2分散培养模式向集中培养模式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主要是在学校或者企业内,以企业个人为单位的较分散的合作培养人才。集中培训模式是指通过校企合作,分期分批地在合作学校或企业内对企业员工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员工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使企业员工的知识不断得以更新、技能不断得以提高。
3零星委托培养模式向计划委托培训模式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仅仅从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需求出发,既没有考虑企业对人才的长远需求,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储备。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要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有目的有计划地储备企业人才。计划委托培训模式是指企业派遣员工到合作学校学习,接受正规的、系统的教育与培训。通过企业向学校委派员工定向培养,帮助企业实现人才战略的升级。
4资源独享培养模式向资源共事培养模式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从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角度考虑多、从校企双方资源共享的角度考虑少,校企双方的资源都是各自独享的。资源共享模式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提供教学资源,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进行生产
的同时,为学生提供生产陸实训岗位。这种合作模式实现了校企资源的互补和共享,使培训兼具教学和生产的功能,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5企业内训培养模式向校企共训培养模式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仅仅是学校提供师资到企业,在企业内训机构安排下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这种模式没有对企业自身的培训力量加以利用,也没有充分发挥校企双方师资各自的优势特长,校企共训模式是将企业的内训机构引入到学校,企业提供培训课程和培训师资,双方共同组建“捆绑”式培训团队,为企业员工和学校的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学校的课程设置紧跟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
校企合作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作模式的选择,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所起到的基本功能,就是使校企双方牢牢捆绑在一起而成为利益共同体。为了深化校企合作制度,校企双方应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校企合作的最佳效果。
三、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关键点
(一)合作要以双方需求为动力
校企双方互为需求方,互为供给方。供求一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是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动力。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不能盲目应求。校企合作的动机、过程、成果都应该和必须体现企业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缺什么人才,学校就要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而是高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学府,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在行业领域内开展高技术、高层次的校企合作,集中力量办国家最重视、企业最紧缺、学生就业最有发展前景的专业,使校企合作逐渐向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创新型人才、知识型人才和智能型人才转变。
(二)合作要以法规为保障
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不能单单凭借学校或者企业的热情,更不能凭借上级组织的行政指令和安排进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校企合作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一是要完善相关基础类法规文件,二是要优化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标准,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三是通过校企双方的管理协调机构,协调处理校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如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等。通过扶持和引导,构建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明确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中的工作职责,才是校企合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合作要以双赢为目标
校企关系的根本是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企业要发展,需要学校为其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提升在岗员工的技能,学校发展也需要通过与企业合作培养学用结合的人才,企业和学校双方各有所图又各得其所。校企合作实现双赢就要达到既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经济效益,又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的目的,建立并完善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享关系,形成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
四、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发展途径
(一)处理好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学校是理论教学基地,企业是实践培训场所,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教育的两个基本要素,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实践。学校主要表现是承担理论基础教育任务,为在企业开展生产实习教学奠定理论基础,企业主要表现是承担为校企合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以及实践能力培养的保证。两者都是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者和考核评价者,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应该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观,既要转变重校内教育,轻校外实习的做法,又要防止校外实习过多,校内教育作用淡化的现象,做到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并重。
(二)进一步完善各类校企合作政策
为了确保校企合作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应尽快把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倡导和支持落实到具体政策和措施上,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高校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同时建立合理的企业利益补偿机制,给予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以税费的减免,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帮助企业与学校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通过法规调节以形成保障体系,使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
(三)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功能
从合作机制上看,目前我国尚无完善的确保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由于学校和企业隶属关系和任务目标的不同。仅靠自身或各自的主管部门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政府应充当起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努力创建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规范管理,使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机构都能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校企合作项目研发力度
在校企业合作中,合作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是教学与生产结合的桥梁,是高校进入生产领域、开展社会服务的根本保证,高校的科研不同于企业的地方在于,高校主要在技术转移、技术扩散等环节具备优势,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内在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就应把项目研发作为深化校企合作发展的核心内容,围绕能明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问题、实现企业增效的项目来选题,以项目为纽带,架起合作桥梁,以项目为纽带,带动研发工作,切实做好科研和生产的接口工作,从根本上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
(五)发展校企合作服务支持体系
校企之间信息流通不畅,信息无法共享导致学校无法及时获得企业的需求信息是阻碍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另一原因,校企合作信息网络平台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它可以加快校企之间信息的流通速度,扩大信息的覆盖范围,为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共享。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科学的评估与反馈体系。通过跟踪调查、对企业回访等形式,对每一个合作项目的进展与效果进行定期的科学评估与反馈,增强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1]朱懿心,倪天祥,常小勇,坚持产学研合作培养应用性人才,探索校企零距离对接的新模划J],中国高教研究,2004,(2).
[2]徐洪波,袁晓建,探析校企合作共建的双赢特征和发展思路[J],交通企业管理,2006,(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企合作”期盼制度建设 篇4
近年来, “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的在全国教育领域普遍开展, 这种模式突破了学校已有教育资源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实现了课堂教育环境与企业工作环境的有机组合, 同时学生的课堂知识能在企业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巩固, 对我国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 “校企合作”可以使企业及时的吸收新鲜的血液, 为企业提供更适合自己的人才。
然而,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 在这场双赢的合作中, 学校的热情程度明显高过企业, 学校方面常常主动出击, 寻找尽可能的机会与企业建立联系, 开展合作;企业方面虽也认同“校企合作”办学对企业人才建设的积极意义, 但对合作方式、宏观政策、制度保障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顾虑与担忧, 而这或为今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提供新的思考角度。
制度保障不够
在计划经济“企业办社会”的时代, 我国绝大多数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都是由国有企业自办, 学校教育带有“订单式”教育的特点。但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这些职校开始与原企业脱钩, 纷纷交由地方教育部门。随后, 由于国内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学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上, 全国大多数职校的生存在很长一段时间面临着非常困难的局面。如今, 高职院校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 努力探索新的办学模式, 希望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提高学生就业率, 以吸引生源。
但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 由于双方的合作形式松散, 缺乏约束力, 而有关法律规定对三方 (学校、学生、企业) 的权益保护语焉不详, 一旦出现民事纠纷, 三方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在采访中, 学生如何上保险在北京德利得物流公司运营总监恽绵看来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都采取“2+1”的培养模式, 即在学校经过两年的理论知识学习后最后一年在企业实训。物流企业能够提供的实习岗位基本上多为一线基层职位, 学生由于操作不当等各种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很高。学生由于在实习阶段还未正式成为企业的员工, 企业也无法给学生上社会保险, 但是在多数学校看来, 只要学生不是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情况学校也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学生发生意外, 学校和企业难免会互相推脱责任, 学生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企业也会因此惹上官司而降低对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
而自新《劳动法》施行后, 企业在用工问题上就更为慎重。由于企业与学生并不能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而只是签署较为松散的劳务合同, 而目前我国对于学生企业实习的最低劳动报酬和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情况下, 企业只能和学校、学生个人逐个交涉, 这种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企业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成本和难度。
恽绵认为, “校企合作”能否实现持续性的发展,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机制是前提条件, 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约束, 就没有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比如, 双方要就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人员数量、到岗时间、在岗时间予以约定, 企业将此内容提前纳入生产计划, 如果学校不能履约, 导致企业生产损失, 必须按协议赔偿。再如协议规定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期间, 安全保障由企业负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企业须按照协议赔偿解决。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 企业与学校都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 如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劳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管理制度等等,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和学生实习实训行为。
令人欣喜的是, 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尝试和改革。宁波市在2009年就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对于校企合作中涉及到校企双方的权责进行了界定。但针对校企合作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
综合成本过高
除了制度建设欠缺外, 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 也十分重视人力成本的控制, 尤其是隐形成本令很多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和学校合作要做很多准备, 除了提供实习场地和岗位外, 还需要提供富有生产经验的员工或管理者进行指导。本身企业职工的工作相当紧张, 很多时候就成了忙中添乱。”一家物流企业负责人如是对记者抱怨。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现在有很多学校和企业进行合作往往都是打的“人情牌”, 推动校企之间合作的动力首先来自于人的情感, 而不是企业对于学校和学生的认可。而大多数没有和学校合作过的企业都将“自身财力和精力有限”作为主要原因。
恽绵所在的企业也和一些高职院校建立了合作机制, 但是不同学校的学生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千差万别, 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学校作为教育者缺乏对企业的了解, 仅仅是给学生灌输课本上刻板的知识, 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肯定无法去适应企业的要求。而企业作为盈利单位, 最希望看到的是新员工进入企业后能马上创造价值。随着行业的竞争愈发充分和激烈, 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才是企业负责人首要考虑的问题。企业追求的目标则是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调整生产经营, 优化企业管理, 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 在采访中, 不乏企业认为校企合作会挤占企业自身的资源, 甚至会干扰企业的正常工作, 再加上许多高职院校缺乏具有吸引力的高素质学生队伍, 使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事实上, 针对这种情况, 在去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就已经谈到如何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 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 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记者也了解到, 目前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已制定了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比如广东省相关部门就规定校企合作支出,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优惠, 同时企业委托技工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 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校企共建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可按地税的有关规定给予营业税减免的政策优惠。尽管一些地区对于校企合作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但是企业普遍反映这种优惠还不够力度。采访中有企业建议, 国家对于企业接收职教学生实习的事宜, 应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把企业的学生实习基地建设作为教育事业来办, 纳入政府的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 其规模应与我国职业院校学生的规模相当。作为公益性事业, 其成本不应该由接收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承担。
对此, 相关专家表示, 一方面应呼吁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措施扶植和支持企业进行校企合作, 另一方也呼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适当履行社会义务。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探索校企结合互利双赢的切入点, 才能真正建立起“校企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强大动力。
校企合作制度 篇5
“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教学运行制度
撰稿人:魏海文
校稿人:朱向荣
效文娥 审核人:王正兵
定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
“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教学运行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我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序开展,加强学校、企业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在我校已制订的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教学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是我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实践性教学和学生技能培养工作中的重要教学环节,其教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必须以不断提高我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的总体办学水平和掌握熟练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
第二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在我校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等模式,电子技术应用专业可以在教学活动中可积极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第三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电子技术应用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教学组织、课程改革与教学内容的整合应围绕岗位、技能、知识点展开。
第四条 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技能的培养,又要加强与学生未来就业岗位相关的职业素养及诚信的教育,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要纳入学分制管理,包含在总学分之中,实践教学的学分按照每周四课时记一学分进行折算,理论课学分按照每周几课时记几学分进行计算。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依据学校赋予的教学管理职能,负责学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审定和批准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导处抽调专人负责监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的实施,并协调与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要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的总体要求,负责电子技术应用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计划的编制、教学资源和教学人员的组织、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管理,切实注重教学效果的提高。
第九条 在编制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计划时,应在计划中明确包含所培养的目标岗位、职业素养及专业技能、相对应的主要知识点、校内外实践(训)平台采用、教学时间及学时(或学分)的安排。如涉及到课程整合,应在计划中给予说明。
第十条 经过学校批准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原因需变更时,应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与电子产品加工企业协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合作过程中,要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在双方确定的教学计划中应包含:技能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技能测评方式、经费的使用、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学生的食宿、合作期限等,如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给合作的企业;一份留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保存;一份留教导处保存。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活动中,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要认真填写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报教务处备案。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应是企业的技术骨干。
第三章 职责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教导处负责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的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并定期开展活动,积极组织师生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理论由学校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一线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由学校联系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应指派一名教师专门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学生一起生活和学习。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学生实习学生的管理,加强对学生遵章守纪的教育。(2)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并指导学生在校外的专业技能学习。
(3)落实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实施。(4)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检查学生的实习效果。(5)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由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联系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少于20人大于5人时,教导处必须指派一名教师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多点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每月至少对所管理的实习点巡查一次,并检查和审阅学生的实习周记;
(2)在巡查期间,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
(3)在非巡查期间,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通信工具与校外学生进行联系,及时向教导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4)落实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实施;(5)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对不宜采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方式进行学生实习管理时,电子技术应用教研组必须安排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信工具与学生保持联系,每周至少一次;
(2)通过网络平台审阅学生周记,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3)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由学校安排承担校外学生工学结合教学(不含顶岗实习)的管理或指导的校内教师,以班级为单位参照学校教师指导技能大赛的规定和标准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酬金。
第十九条 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承担顶岗实习教学的校内指导教师,在巡查期间的工作量按每名教师每天1课时计算;在非巡查期间,按每生每天0.02课时计算。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各指导教师须持相关出差凭证至教导处备案,以便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的校外教师工作量及酬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
结合学校的实情,充分体现职业教育“以素质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原则,评价主体采用“五维”综合评价。
学生评价,是指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因为教师劳动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学生身上,同时,教师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是面向学生的工作,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学生是评价教师工作好坏的主要发言人。
社会评价,是指社会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及学生家长对学校和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它常常表现为一种社会对教师行为规范与结果的要求和总体性的看法。
同行评价,是指教师与教师间的互评。由于教师评价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尤其涉及对教师学科水平、教学技能等方面的评价时,通常需要借助专家或同行教师的评价,才能保证教师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效度。
领导评价,一般是指教育行政领导、学校领导对教师的评价,它是教师评价中对教师促进作用最大的一种外部机制。领导评价能否对教师素质的提高起促进作用,同领导者本身的素质、评价水平、公正的程度具有极大的关系。
教师自我评价,是指教师通过自我认识,进行自我分析和反思,从而达到自我提高的过程。它首先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自我认识能力,包括对自己的教学工作、专业水准、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有所认识,尤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能力缺陷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还需要有一定的自我分析能力,分析自己的不足和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才有可能找到实现自我提高的途径。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在每学年对电子技术应用专业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成果进行考核,对于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教学效果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校企合作联盟是校企合作的有效形式 篇6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活教育 校企合作联盟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关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校企合作强调的是高职院校的学校教育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结合,体现了陈鹤琴先生“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的活教育思想。校企合作是活教育课程论在当下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形势下的新体现。
1 校企合作联盟的总体目标和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联盟的总体目标是在各个相关高职院校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基础上,以专业或专业群为基本单位,联合当地经济发展区域的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和机构,成立校企合作联盟,通过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建立校企合作的新平台,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有力推进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校企合作联盟是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进行的。
2 校企合作联盟的组织机构
校企合作联盟可以由校企合作联盟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按照专业群成立专业合作联盟。
3 校企合作联盟会员单位的互利共赢关系
作为校企合作联盟的成员,必须具有互利共赢的条件,才能够使合作可持续发展。一般来讲,行业企业等联盟会员单位可以通过校企合作联盟获得以下主要权利与利益:
(1)有相关高职院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2)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相关高职院校重大活动;(3)与相关高职院校共同进行各种形式校企合作项目;(4)优先使用科技成果;(5)优先选拔相关高职院校毕业生;(6)评聘兼职教师;(7)在相关高职院校设立企业奖学金;(8)使用相关高职院校的教育科研场所;(9)享受招生选择性计划名额;(10)在相关高职院校校园网、校内公共教学科研场所宣传企业与企业文化。
与此同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合作方可以为相关高职院校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承担相关高职院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向相关高职院校推荐兼职教师;协助相关高职院校各相关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教研活动;赞助职业教育基金;优先录用相关高职院校的合格毕业生等等。
4 校企合作的重要模式
4.1 教学模式
基础模式是指相关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相关高职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相关高职院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企业可向相关高职院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相关高职院校实训、实习条件。
4.2 基地模式 (下转第29页)(上接第8页)
为保证培养的高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求,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建立由相关高职院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的实训(实习)基地。
4.3 订单模式
院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管理形式。
4.4 创业模式
院校与企业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资本,就一个创业项目进行合作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效益。
创业项目可以是一个企业(如工作室、旅行社、咨询公司等生产经营性实体),以校办企业形式开展工作,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的相关政策。创业项目还可以是一种研发产品或技术,校企专业共同开发,共同享受高校科研项目支持,共同享受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5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1)培养方案,校企合作研究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课程开发,校企合作研究开发相关专业课程,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共同实施课程教学工作;(3)實习实训,校企共同研究制定学生专业实习实训方案,共同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共同参与对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完成效果的考核与评价;(4)科研开发,校企专业共同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革新工作,共同享受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5)职工培训,利用相关高职院校专业教育教学的优质资源,定期对合作企业的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培训,培训工作可以共同进行。(6)师资培训,利用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优质资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相关高职院校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培训,提供挂职锻炼(训练)机会;(7)联合创业,相关高职院校与企业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资本,就一个创业项目进行合作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效益。(上述联合创业模式)(8)顶岗实习,学生以实际员工的身份定岗参加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9)订单培养,通过企业命名方式设立专业班级组织,运用企业的文化、技术、素质要求形成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学生,为企业输送合格的毕业生;(10)设立奖励金,以企业命名的形式设立经学金、奖教金,通过奖励金的评比活动,宣扬企业的文化和精神,鼓励优秀的师生争先创优。(11)社区服务,校企合作以双方的资源优势开展对企业、相关高职院校和社会的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义务的;(12)实习实训基地,校企共同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3)就业基地,通过合作,吸引和鼓励企业定期接受相关高职院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建立就业基地;(14)校企文化建设,利用校企双方的优质资源,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相关高职院校和企业的文化品位,使学校教学科研场所和校园建设更加具有职业文化特征,使企业更具人文科技的精神特征。
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思考 篇7
目前,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自身、学校以及政府政策上。由于学校和企业的任务目标不同, 靠他们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校企合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需由规范制度来约束, 需建立一套有效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因此, 探讨建立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加强校企合作的规范管理, 为推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对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优惠政策的扶持制度
由于企业在用人方面居于主动地位, 当前校企合作的主动权在企业, 学校和企业之间还没有建立稳固的校企合作双赢机制。因此, 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应有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应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和责任, 要求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有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 从政策、法规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给校企合作以强有力的扶持;应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 形成开放的用人机制, 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高职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成功的校企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 合作的目的是“互惠双赢”, 应该享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 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 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 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具有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补贴、科技优先制度的权利, 在产品开发、货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有要求高职院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 具有要求实习学生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 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实训实习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等。
缺乏法律的保障, 企业会担心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 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 必须不断加强、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 发展标准和证书制度, 以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 切实维护企业的权益。
媒体的推进制度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之所以难, 是因为我们将校企合作视为“行政事务”, 忽视了校企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事务”。
社会媒体可以通过宣传企业文化、产品特点、企业理念获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以达到宣传企业品牌的目的, 为企业品牌及产品进入市场、拓展市场奠定大众心理基础。社会媒体应发挥这种快速传播信息、引领市场的作用, 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 这应成为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社会媒体应多为企业与学校搭建平台, 使企业可以借助学校这一窗口向外界辐射产品影响力。媒体应形成定期宣传或开辟专门的频道或版面报道校企合作动态、合作优势和合作成果等的制度, 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才能更好地传播企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塑造企业品牌, 从而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认知度、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效应, 使企业主动提出合作意愿。
专门的协调机构制度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受制于区域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 反过来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繁荣。因此, 除了健全完善有关政策与法规, 政府还应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应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 研究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律和存在问题, 为制定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加强校企合作管理, 用法律形式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探索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 (2) 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提供平台。如搭建合作平台, 组织校企合作论坛等, 努力创建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 (3) 监督、评价和激励。监督校企双方协议条款履行情况、企业的合作 (服务) 态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等。组织专家对校企合作成果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参与企业应享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政策, 激励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校企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
鉴于目前一些企业只选用人才而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培养的现状, 应鼓励企业立足长远, 树立成熟的合作办学思想, 树立打造现代化的“学习型企业”的思想, 把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企业上台阶、上档次的重要途径, 形成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
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学生依据人才市场调研、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 由学校与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 围绕职业能力和素质共同精选教学内容, 确定教学方法和手段;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学校学习交替进行, 通过学校和合作企业的双向介入, 把学生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在企业的实践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 实现校企“零距离”、理论与实践“零间隙”、毕业生上岗“零过渡”, 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同时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水平。在合作办学过程中, 还要极大地调动企业办学资金投入和资质整合投入的积极性。
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员工的培训企业内部的教育与培训要形成制度, 学校与企业共同对企业的富余人员和已在企业的实习生搞好专业拓展;根据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的需要, 共同抓好员工的转岗培训;共同解决企业亟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 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 使企业切身感受到校企共同培养培训人才的重要性。
校企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
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 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 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
从目前来看, 高职院校能否与企业等社会力量紧密合作并共同发展, 关键在于高职院校的科研水平。高职院校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没有技术服务能力强的队伍、没有市场开发潜力大的科研成果, 就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双赢”, 高职院校在合作中就没有地位、没有优势, 企业也就无法真心地、持续地参与校企合作, 更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校企合作。
高职院校应不断更新校企合作理念, 大力提升自身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水平, 应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研究方向, 形成足以吸引企业参与合作的实力和魅力, 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为企业服务, 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产学研结合的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达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目标。高职院校和企业都能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从而将校企合作变成自觉行为, 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制度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 可促进教师与企业的沟通, 为教师搭建交流平台。设立教授工作室, 教师可以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行业发展趋势;可以熟悉企业的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可以了解行业所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 教师可参加企业的新产品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开发, 将研发的新产品投入到企业生产中, 实现教师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 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 让企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很方便地参与教学, 把课堂建立在企业, 把企业引入学校, 使教学做一体化, 让学生直接接触企业, 引导学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同时给企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提供评聘讲师和教授的激励机制, 提高企业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和落实。
摘要:针对促使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所必需的制度建设进行思考, 阐述了优惠政策扶持制度、媒体推进制度、校企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校企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和在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制度, 旨在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紧密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企业,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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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效率的高职校企合作分析 篇8
关键词:高职,校企合作,制度效率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同时,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使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使校、企、政府之间的一元关系变为多元关系。如何通过规制引导校企合作中的乱象?笔者将从制度效率的视角进行分析,以求破解之道。
一、对于制度与制度效率的理解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物品,内生于社会历史环境中,是在人与人的互动关系中形成的行为规则和约束,它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对制度的这一要义,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康芒斯和新制度经济学家舒尔茨、诺斯等都曾有类似的表述。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同样也指出,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行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产生出来。
制度效率,是指制度成功推行需要计量其成本和收益比,即制度界定、设计、组织、维持、实施过程的费用与因制度存在而降低的交易成本、减少外部性和不确定等带来的激励、约束收益之比。而要提高和保证制度效率,取决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两个决定性因素。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由于制度安排都是“嵌在”制度结构中,它必定内在地联系着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因而每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而制度结构强调制度需要配置,通过制度配置使制度结构内的各项制度安排为了实现其核心功能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不同的角度激励与约束人们的行为。总之,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制度结构都在强调制度在变迁过程中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他制度紧密相关,这些制度同时存在或者前后相互关联。在同一制度领域内,不同制度之间呈现出一种互补状态,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高职校企合作的制度低效率的形成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影响制度安排的效率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制度的确定性、稳定性;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已有的校企合作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背离了这些制度特征,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不尽合理,因而造成制度安排的低效率,制度的实施难以有实质性成效。
(一)现有校企合作制度的不稳定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制度应该是稳定的,总在变化的规则难以被理解,在指导人们行动上的效率也较低。以校企合作来说,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明确职业教育要实行产教结合培养模式,这标志职业教育变革的开始,人们对校企合作有了懵懂的认识。但随着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提出把企业所办的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分离企业办学职能以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学校被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不可否认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是积极的,但也客观上破坏了企业、学校对校企合作的观念的萌芽,使得教育者、企业重新审视企业和学校应当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就业压力日趋沉重,企业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求提高,校企合作又重新成为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总之,校企合作制度及关联主体关系的每一次变更都影响着校企合作的推行,政府、学校、企业乃至社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够明晰。
(二)现有校企合作制度的可检测性不强
随着高职教育的深入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但很多人把校企合作理解为校企双方有一份协议。由于目前校企合作的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权威指令,没有制度层面上的刚性监督和制约,相关监督制度是不健全,使得这一办学要求成为泛泛的号召,只是在少数“点”上见效,难以在“面”上践行落实,都是“软指标”、“虚要求”。尽管自2004年以来教育部启动了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活动,校企合作被列为评估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这种评估是一种非常态的监督,督促效果不够显著。具体说,监督缺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级教育职能部门很少专门成立校企合作机构,负责监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落实情况,督察高职院校落实教师下厂实践锻炼、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等情况。二是对校企合作办学没有明确的经费保障以及分配监督不力,弹性空间过大,使得校企合作难以有实质性突破。三是社会监督制度的缺失。由于宣传不够等因素造成当前的校企合作仍是“封闭式”运行,开放性不足,因此学生、家长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尚不健全。四是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是指通过设置学校和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措施对校企合作实施的监督。由于校企合作的形式的多样、空间的广阔等原因,学校和企业设置全新的跟踪、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存有难度,只有极少数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立了校企合作网络系统等监管实体平台。
(三)现有校企合作制度存在制度真空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和晋升的标准同学术性本科院校的标准一致,学校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构建高职院校教师能力方面的制度和激励措施,教师仍然把精力放在跑课题、发论文上,难以把精力投入到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学校和企业单位的属性不同,企业人员到学校做兼职教师要受到诸如资金、人事关系等方面的约束。一方面,学校想聘请高职称、有经验、高职务者;另一方面,学校往往难以支付“高昂”的经费,致使学校难以建立合格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有些学校本身人员编制过多,如果兼职教师过多会挤占校内教师的课时津贴,不同程度地存在抵触情绪。在社会服务上,由于政府对校企合作缺乏诸如资金、政策方面的有力支持,高职企业的培训更多限定在对工人发放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从中获利的层次上,很少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为企业服务,学校很少主动参与企业的项目研发,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四)现有校企合作制度存在制度冲突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有意识的创造的政策法规,即成文法;后者则是人们在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信念、意识习惯不同。对于校企双方,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给予他们近乎相同的约束。
仅就非正式制度来说,校企双方的非正式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利润的认识与崇尚程度不同。企业在本质上就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无可厚非;而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院校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其价值包含国家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特征,对利润的诉求与企业相较被明显弱化。二是团队在组织中的作用认识不同。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产品开发、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再到售后服务等各步骤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精诚团结、通力合作的精神也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而高职院校教师的教学工作虽然也有集体活动,但团队协作尚不是指导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原则。三是创新观不同。企业的管理制度、用人机制、分配制度完全根据经营与发展的需要来定,改革与创新的意识较强;而高职院校,尤其是我国公立高职院校,制度弹性较小,所以创新的精神和动力不足。综上,可以看出现有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使得校企非正式制度之间制度不相容,即出现了非正式制度“紧张”,制度能量内耗,影响了校企合作制度效率的提高。职业学校的学生多数来自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他们需要跨越从普教到职教、从农村到城市、从西部到东部、从学生到员工的多重工业文化门槛,需要告别原有文化,融入新的文化,同时也需要学校和企业为他们搭建过渡的平台来提供必要的文化缓冲。职业学校教师多数没有企业经历、缺乏职业岗位实际工作技能,他们也需要迈过学校和企业间的文化栅栏,越过从学习世界到工作世界的桥梁。因此,需要以文化的认同和交融来引领校企合作是校企合作的必经之路。
三、校企合作办学体制的制度互补性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需要必要的效率来保障。制度结构的耦合度及制度安排的互补性缺失将导致制度改革的高成本和低收益,故必须对制度安排的无效和结构性无效进行全面的配套改革。具体说,校企合作办学体制的创建同样需要相关互补性制度的配套改革和结构性调整,这些互补性制度主要包括教育合作化办学的法律制度、文化体制、经费投入制度和监管制度。
(一)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引导校企合作
通过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完善法律性制度,把校企合作作为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一项基本国策。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该从三个方面着眼:一是校企合作概念的界定要清晰明确,且有操作性和可检测性,避免以一纸协议代替合作;二是明确相关政府、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彻底改变当前只有学校单方面去推动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三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既要明确参与者的义务,也能保障参与者的权利,以有利于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以文化交融稳合作
价值认同是一种校企合作深度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政府要进行舆论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校企合作整个社会的责任之一,关系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一种企业必须参与校企合作的舆论氛围。
从企业角度说,它应该肩负起自己应付的社会责任。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勇于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先进企业,批评对校企合作消极应付的企业,实现对企业校企合作责任的有效监督。
从高职院校角度说,应该采取灵活的策略,开展有针对性的校企合作。首先,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选择行业相同、区域相近、文化先进的企业,作为工业文化对接的合作伙伴。尽量减少由于行业、区域和企业实力因素引起的工业文化差异,缩小工业文化对接的难度。其次,兼职教师搭桥,文化对接跟进。在行业相近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兼职教师或有企业经历教师的与原企业的“血缘”寻找合作单位的对接合作,这样能够节约成本。再次,采取重点突破、带动全局的策略。选择校企合作中那些周期较长、规模较大、层次较深的合作项目,作为工业文化对接的切入点。校企双方合作开展深入的文化差异调查、文化冲突分析、文化整合方案制定实施。另外,要正确认识校企合作中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采取合理整合的方式,建设性解决文化冲突,促进工业文化融入职业院校,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推进健康发展。校企双方应本着利益上互惠互利,不损害企业方商业核心利益,不背离学校方育人原则进行。合作双方在精神文化上保持各自独立性,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促进。
(三)搭建校企合作管理和监督平台,以平台促合作
制度实施,要有必要的责任监督和实施主体。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的提倡和推动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深入进行的催化剂。政府应加强宏观引导,地方政府可成立分管市长为领导的职教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委、建委、教育等部门组成,共同研究协调本地区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的重大事宜。定期表彰支持高职发展的行业、企业领导人,奖励他们在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职业教育重大问题,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
2011年6月,泉州市下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推动高校与亿元企业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上海市设立了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上海和泉州开启了国内校企合作管理的专门化、专业化的道路。但也要看到,无论是在泉州还是上海,其校企合作的组织管理机构都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往往只是针对某个特定时期的特定项目而设置的,具有联合组织的松散性,组织管理也不是十分严密。泉州、上海尚且如此,我国广大的内陆地区、西部边疆地区的校企合作的管理及机构设置可想而知。
(四)构建多元化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以投资激合作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导致一些学校在预算中没有单独列项,而是从他处“揩油”。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加大政策倾斜,扩大经费投入,对重点项目和贫困地区的高职院校加大经费支持和补贴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规范校企合作中的成本分担。国家、企业和行业等部门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受益者,理应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改变以往政府单一经济主体和单一经济决策主体的格局。鼓励吸引个人资金、学校资金、企业资金、社会捐资、银行等多方投资或资助。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投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体制,深化社会、个人投入的混合型校企合作投资体制,增强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后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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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祖光.文化对接———校企合作的必经之路[N].人民政协报,2011-08-24.
[4]陈启强.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5.
校企合作制度 篇9
教育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推进高职院校建设的16号文件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应当以推动实训基地建设为契机, 深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 实现其培养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完全符合高职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的, 对推动我国高职院校的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依此, 推动校企合作必然成为各类高职院校提升竞争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
我们认为, 高职教育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高职院校在培养企业、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较之企业自身实施人力资源生产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方面高职院校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生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便于企业节约生产成本,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生产出了良好的外部性溢出效应, 强化了高职院校辐射经济社会职能, 催生新的行业或企业, 进而诱导区域性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们把这些优势定义为高职院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的外生性比较优势, 这自然是社会分工在人力资本生产中演进的结果。
但正如其他分工都会天然地与交易成本密不可分一样, 高职院校在获取技能型人力资本生产中的外生性比较优势的同时存在大量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典型地表现为高职院校提供的产品与社会企业需要的产品间总是存在难以自我约束的差异性。显然, 外生性比较优势会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递增而逐渐丧失其可持续的依据, 解决这种危机的捷径就是构建让外生性比较优势顺利转化为具有自我约束特性的内生性比较优势的制度环境, 以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分工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 促进校企合作。
本文就试图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从分析校企合作中交易成本的内涵及其影响因素出发, 提出深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的建设框架, 并针对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给出相应的治理方案。
2.概要
高职院校在获取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专业化分工优势的同时始终伴随着人才失真的风险。我们认为, 一旦人才培养的预期目标和社会企业的实际需要不一致时人才失真风险就产生了。相比普通高校,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不具有明显的可塑性和正外部性, 所以人才失真风险相对普通院校而言要大得多。这里高职院校的人才失真风险主要源于如下事实:人力资本本身具有状态依赖性特征, 状态依赖风险就直接地构成了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不确定性的一个来源;此外, 管理者的有限理性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又共同塑造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跨期资源配置的刚性。毫无疑问, 刚性特征必定是构成高职院校人才失真风险的另一个直接来源。所以如何有效分散人力资本状态依赖性风险, 降低跨期教育资源配置刚性是高职院校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的核心决策。也就是说, 高职院校必须在获取职业技能教育专业化分工比较优势效益的同时要有效降低人才失真风险带来的成本。
我们认为推进校企合作是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办法。让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过程, 一方面会使得人力资本的状态依赖性风险通过相关契约得以分散。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又借助企业资源可以缓解跨期资源配置的刚性, 因此企业的介入就可以控制高职院校人才失真风险。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却更为复杂。企业进入高职院校的形式有多种, 但主要以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为主, 而且从合作的投资主体角度也可以将其他的形式纳入与实训基地可比较的范畴, 因此在本文中, 我们将校企合作模式从理论上界定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种。如果投资主体是高职院校则为校内实训基地;如果企业为投资主体, 则为校外实训基地。我们注意到, 无论何种形式, 校企合作在实质上都毫无例外的表现为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人力资本生产中的一系列契约或合同, 自然契约或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取决于交易中发生交易成本的程度, 而这种交易成本又主要取决于高职院校人才失真风险和当事人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及道德风险偏好。由此高职院校就必然从对获取比较优势与人才失真风险的两难抉择转变为对校企合作的实质性收益同合作的交易成本的权衡抉择中来。具体而言, 高职院校必须选择是校内还是校外实训基地, 必须选择企业参与的方式和程度。
3.正式分析
3.1校内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相较于校外实训基地具有典型的高资产专用型, 因此校内实训基地常常由于企业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而对实施专用性投资的高职院校产生套牢效应。套牢一旦发生, 高职院校的价值就会被企业侵害。作为这种预期的理性反映, 高职院校试图在校内实训基地契约制定前决策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需要引进企业进行校内实训基地合作。这个决策通常要受制于高职院校建设实训基地的融资渠道约束。此外, 由于企业参与有助于高职院校缓解人才失真风险, 分散融资风险, 有助于高职院校实现其专业化比较优势, 而且使参与企业获得低成本优势和品牌效应。因此校内实训基地合同的参与性约束往往容易达到, 所以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真正困难在于构建使企业行为一致性的激励性约束。我们认为这种激励性约束主要受套牢风险程度的影响。如果套牢风险越有可能发生, 那么激励性约束就越难以达到, 引进企业建设校内实训基地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在本文中我们认为降低‘套牢风险的方法原则上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充分降低投资的专用性程度, 另一个是充分提升高职院校的品牌资本, 还有则是依托“质物”来降低套牢风险。
降低投资专用性程度需要校内实训基地应当更多地面向行业而非企业, 即校内实训基地的标准化程度是影响资产专用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所以联合企业尤其是新企业进行行业标准化建设是推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应有之意。我们认为, 高职院校的品牌资本就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专用性投资产生的预期准租金流的资本化价值。品牌资本越大则企业对高职院校实施套牢的机会成本就越大, 因而校内实训基地通过套牢风险对高职院校产生剥削的可能性将会越低, 所以提升品牌资本也是推进校企合作的应有之意。特别的, 高职院校实施品牌资本战略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能力, 二是为企业培训的技能型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因而多参与企业横向课题研究, 积极开展学生面向企业一线的素质拓展, 鼓励学生面向企业、社会进行多维度技能创新, 鼓励学生自主运营和管理面向企业的各种论坛等等都是高职院校提升品牌资本的有效途径。在本文中, 我们把“质物”界定为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企业对其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而给予高职院校的风险补偿。显然, 质物对高职院校来说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溢价, 因此在防范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中有着特殊作用。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 高职院校可以把契约中规定的和企业签订就业意向条款作为一种有效的质物。毫无疑问, 这种质物对降低校内实训基地合作中套牢风险的有效性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就业意向条款的有效性。我们认为, 要增加条款的有效性, 条款就应当充分反映高技能型人力资本在产权让渡方面的内在需要及其适宜方式, 因为参与企业会把它作为内部化实训基地外部性效应的可靠选择。
3.2小结
上述分析表明, 高职院校通过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推进校企合作, 获取职业教育分工的比较优势, 提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必须要有效权衡由专用性投资引发的套牢风险成本与降低人才失真风险收益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套牢风险越大, 高职院校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优势就越不明显。有效治理套牢风险, 推动校企合作既可以通过标准化建设面向行业的校内实训基地来进行, 也可以通过提升高职院校品牌资本来实施, 还可以通过就业意向条款向企业合理配置技能人力资本产权并获取质物来达到。
3.3校外实训基地
正如上文分析, 校外实训基地较校内实训基地有着显著的低投资专用性, 因此源于专用性资产的套牢风险就不会构成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决策的主要因素。基于我们对校外实训基地的界定, 可以把典型的校外实训基地作为一种委托-代理合约进行分析。需要专业技能人才的企业自然是委托人, 而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就是代理人, 所以高职院校在实施校外实训基地战略时自然首要考虑代理成本的大小。代理成本越大则进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可能性就越低。高职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直接决定了校外实训基地合约履行的代理成本大小。因而控制高职院校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是实施校外实训基地战略的关键。
我们认为, 如果高职院校在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资质越低, 或在缩小实际培养同企业预期培养目标差异的能力越低, 那么高职院校采取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由于教育资源无论如何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 即是不可能将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 进而导致职业教育资源具有较为明显的可塑性。如果这种可塑性越强, 则高职院校实施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参与企业遭受损失的机会就越大。基于此, 我们认为校外实训基地合约履行的实质在于让企业发现高职院校真实的技能人才培养资质并构筑外部性内部化的桥梁。
为了有效控制机会主义行为, 高职院校可以事前作出相应的可信承诺, 也就是让参与企业得到一份高职院校的信誉保险。比如可以邀请企业参与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和企业联合编订培训教材, 针对企业展开横向课题论证和研究, 选派专任教师到企业一线进行挂职锻炼等等都是高职院校提供的保险形式。为了化解源于教育资源可塑性导致的道德风险, 高职院校可以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 由参与企业担任委员会要职, 定期举行校企联席会议, 选定企业相关人员担任学校教育管理的兼职顾问, 聘用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校外实训基地并担任校外实训基地的主要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由此, 利用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和控制道德风险的双面治理, 校外实训基地合约履行的代理成本就可以有效降低, 高职院校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平台推进校企合作, 提升其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就能真正得到可实施的制度前提。
4.结论
高职院校深化以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为平台的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降低人才失真风险的有效途径, 也是获取职业技能教育社会分工外生性比较优势的有效方法。但是, 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增加了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中的交易成本。高职院校只有在获取职业教育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的同时成功降低实训基地合约履行的交易成本, 才能将外生性优势转化为具有自我强化特征的内生性优势, 即高职院校的发展才具备可持续的优势。
我们的分析表明, 以实训基地建设为主的校企合作决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职院校应当确定是建设校内还是校外实训基地, 其二是实训基地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引进企业参与。我们认为, 原则是应当从各种校企合作产生的降低人才失真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本生产成本的总收益同合作中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来把握第一类决策。校内实训基地相较于校外实训基地, 其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较高, 但利用外部性收益的可能却较大;而校外实训基地与校内实训基地相比则具有高职院校风险的可控性优势。校内实训基地合约的履行主要应当控制由于企业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套牢风险。我们认为可以从标准化建设, 提高职业院校品牌资本和获取质物等三种方式来有效化解套牢风险, 进而降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的交易成本。不同的是, 校外实训基地由于被套牢的可能性较低, 因而影响其决策的首要因素则是源于高职院校机会主义行为和教育资源的外部性和可塑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共同决定的代理成本。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实施高职院校对参与企业的信誉保险, 同时成立校企联席委员会, 委托企业管理人员担当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和主要教学职位等措施来有效降低校外实训基地合约履行的代理成本, 进而深化校企合作。
摘要: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影响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的主要制度性因素, 并分别针对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提出了相应的降低校企合作交易成本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制度性措施。
关键词:校企合作,交易成本,实训基地,道德风险,委托-代理
参考文献
基于校企合作的考教分离制度的研究 篇10
一、基于校企合作考教分离体系构建与实施
1. 课程教学目标的建立。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该按照所制订的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案, 分析学生学习每门课程后应当掌握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方法能力等要求目标, 并据此建立“课程教学目标”。专任教师在专业教学和实习实训、素质拓展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均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进行。
2. 典型案例库建设。
试题库建设是实施考教分离的前提, 但是传统的试卷考试已经逐渐退出了高等职业院校考核的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典型工作任务的工作过程考核。因此, 试题库的建设也应该由传统的编写高质量的试题知识库转换为典型案例库的建设与过程考核表的制定。典型案例库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典型案例库的建设总体上要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 案例的选择要与课程教学目标中的知识、技能、素养、方法的培养目标一致。 (2) 典型案例库的案例力求全面, 覆盖面要宽, 既要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 又要考查学生在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的差异性和思维的灵敏性。 (3) 典型案例库中的案例应当有相应的能力层次和难度系数, 能有效评价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4) 每个案例必须有对应的过程考核表, 将案例所包含的知识、技能、素养、方法考核点进行分值细化, 便于规范过程考核。 (5) 典型案例库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课程目标的变化而不断更新, 不断删除一些陈旧过时的案例, 不断增加和输入新案例。这样的典型案例库才能常建常新, 具有实用价值, 充分发挥它在教学和考试中的作用。
3. 过程考核体系建立。
过程考核应注重以完成某项成果的过程评价。“成果”包括专业能力成果和通用能力成果两方面。专业能力成果是指学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时, 掌握、运用和创新专业知识的能力。为保证考核的准确性, 要求教师对典型案例工作过程的知识点、技能点以及专业素质等都要给出明确的等级评判标准, 并且要求标准内容十分清晰, 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通用能力成果是指学生在课堂学习、完成工作任务和社会调研等活动过程中, 表现出的自我管理、与人沟通合作、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运算和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设计和创新等的能力。无论哪方面成果, 都是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逐渐积累的, 都是教师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依据。
4. 考评团队建立。
考评团队是考核学生是否达标的实施者, 由企业的兼职教师、一线师傅及专任教师共同组成。在具体测评过程中, 测评团队成员从典型案例题库中选题或随即现场出题进行过程考核打分。考评现场可以灵活设置, 既可设在教室、实训场等场地, 也可设在企业实训车间。
二、基于校企合作的考教分离体系作用
1. 教学内容的设置更加符合企业标准。基于校企合作的考教分离制度, 不仅在过程考核阶段需要企业的参与, 在前期的课程目标、教学载体选择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 保证了教学内容与质量符合企业需求与标准, 使企业考核具有效度和价值。
2. 鼓励教师推进课程改革, 积极采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由企业作为评价方主导课程的过程考核, 能促使教师自觉地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组织教学, 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及岗位要求, 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注重教学研究, 改进教学方法, 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3. 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 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加强专业素质和方法的训练培养, 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
三、高校实施考教分离的建议
实行考教分离是深化教学改革的趋势, 是评价高校教学水平的有效手段。在执行过程中,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采用考教分离制度。
由于高校学科种类繁多, 专业课程或公共课程各有特点, 采用何种考核方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应该根据不同的课程, 采用不同的考试形式。
2. 适当考虑平时的考核。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以及评定学生能力、检测教学质量。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方面, 平时考核是主要手段, 可在授课结束后、考试前, 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 给每位学生一定的平时考核分, 送教学管理部门记录备案, 最后汇总考试分, 得出学生的总成绩。这样一方面刺激学生保持学习的积极性, 时时“温故而知新”, 加强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不至于考前“临时抱佛脚”, 考后忘得一干二净;另一方面教师可随时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 及时查漏补缺, 补充新知识、新观点和新方法, 深化素质教育。
总而言之, 考教分离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 是对传统考试模式的一大变革, 必对高校教学工作起到客观评价、正确引导和积极激励的作用。相信基于校企合作的考教分离制度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积极发挥其优点, 最终促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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