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关键词: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精选6篇)

篇1: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案例题:

1.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答:(1)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4分](2)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3分](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

2.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4分](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

5、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金林公司的索赔?

(4)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12分)

答:(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

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9.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12.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1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

篇2: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班级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成绩_____________

1.A、B、C三人分别出资50万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元。经营三年后该合伙企业破产,经过资产评估,该企业的剩余资产只有70万元,这时,出资者A家里的资产有26万,而B只有3万、C也只有7万。银行在获得该企业的70万元剩余资产后,要求A、B、C三人用其各自家里的资产来抵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担遭到了A、B、C三人的拒绝,最后银行只有向法院起诉。请你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篇3: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篇4: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

关键词:商法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一、问题提出与意义追问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学学习的目的在处理实际问题。在此意义上,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法律人的培养,即要他们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锻炼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形成用法律思维对待社会问题的习惯。

此点,在商法课程教学上尤为突出,因为商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特别强调操作性的学科。因此,在进行法律素养潜移默化熏陶的同时,本科阶段的商法学课程目标更应强调学生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实践技能的教育,要让学生在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了解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理解商法各个制度基本内涵与展开原理,培养学生以商法原理与制度规定来思考市场问题、规划交易活动、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习惯和能力。

显然,以理论讲授、逻辑推演、规则解释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商法教学目标的需要。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与培养应当放在商法教学目标的首位,那么理论教育则只是职业基础素养教育的一个基础或手段。因此,教师的讲授只是教学展开的一个辅助手段,而学生的实践性参与才是根本所依。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当前,各个法学院校正在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在包括商法在内的各门课程教学中引进了上述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极力推行了一些新型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其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等四种模式最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不过,由于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要么与现实生活脱节,要么组织性差、学生参与度低,这些教学改革事实上已经陷入另外一重困境。这种困境,在商法课程教学中尤为严重。

笔者认为,法学特别是商法学的所有教学改革要获得实效,应当有两个坚持:坚持选择适宜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坚持课堂教学这个基本阵地。也就是说,案例材料与课堂环节,是整个商法实践性教学改革的两个关键要素。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提出并且广泛推行了以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以课堂为教学基本组织方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在强调教师的高度组织性与学生的广泛参与性的基础上,选择讲授、研习、讨论、实验模拟等手段,实现社会经济实践与课堂教学、交易常识传授与法律知识传授、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等之间最大程度的结合,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当然,我们也不能够回避案例教学本身的缺陷。比如,事实细节的介绍占用太多时间而无暇给学生提供必须的法学知识信息,无法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资料以外的法律问题,没时间引导学生学习和讨论作为法律基础的哲学、道德或社会问题;如果学生对案件事实不熟悉或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的话,课堂上所谓的讨论也会因为学生参与度差而事实上成为教师的一言堂;即使学生有参与,也只是对一些假设性问题进行即兴回答而已。

当前开展的各类实践性教学陷入困境的根源恰好在于,素材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方面存在严重偏差。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弊端的根源,也在这两个方面。就我们的实践经验看,选择了案例材料进行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模式本身之间并不等同。就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看,课程教学如何组织展开,没有统一答案,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学生的学习习惯与需求、教师的教学风格等因素考虑和选择。

因此,我们在坚持选择案例材料作为商法课程教学基础素材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掘商法案例教学生命力的改革思路,把改革试验的重心放在了对案例教学方法本身的适应性改进上,立足于案例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个要素,进行了专门探索。这些努力,集中表现为案例材料类型、案例教学功能定位、案例应用空间等三个方面的合理拓展。

二、类型拓展:从判例到交易案例

目前法学案例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清一色为法院判例。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也不能够反映商事法律生活的全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几乎都是判例,与普通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传统有密切关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职业律师,学生要学会面对既有法律规则,还必须进行大量的演绎推理。依靠这些单纯的判例,教学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判例仅是法院这种特殊主体运用商事规范解决商事纠纷实践的反映,它本身与商事活动应用法律的实际状况之间至少存在诸多差异。因为,只有当纠纷产生并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后,有关的交易实践对法律的运用结果才可能上升为司法判例。理性的交易参与者是不会单纯依靠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以及控制交易风险的,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法律风险进行整体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进行交易,如何在微观上进行风险防范的具体决策。也就是说,市场理性交易者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主要手段在于实现事前防范谋划而不是在事后纠纷解决。同时,即使有关交易纠纷产生了,交易当事人也并不一定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所以,即使法院的判例具有某种意义的典型性,但是它们并不能够代表商事交易活动全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商事法律的教学中一味地选择司法判例为基础素材,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这会严重误导学生对法律生活及功能的理解,以为法律只是在官司中体现并且运用的。如果形成这种思维方式,要使学生树立事先控制交易风险的思维习惯,就相当地困难了。

在必须强调把案例作为商法实践性教学基础资料的同时,要发挥其预期功能并有效克服案例教学的内在缺陷,首先在材料的选择上实现从判例到交易案例的转化,以便让案例教学回归其初始面貌。

从教学实践看,只有那些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市场真实交易案例才可能将有关法律运作的社会与经济生态剖析完全而真实地展示给学生。在这个方面,MB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为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环境,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实际问题,了解法律运行情况,有利于训练他们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思维。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我们要求团队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后作业、考试题目设计等,尽量选择那些能反映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社会效果的非诉讼真实案例。为此,我们以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为主线,开展了以经典商事交易为基

础的商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程。目前,收集并编撰的商事案例已经近80个,相关的文字材料近200万字。我们特别要求,在课堂讨论环节、法律看台与每周一案中,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必须是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真实交易案例。

近年来,学生为此收集、整理、分析了120个左右各类真实交易案例。学生在案例的熏陶中,了解了市场交易知识,养成了风险分析与事前控制的法律思维,锻炼了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实践操作技能。

三、功能拓展:从辅助讲授到综合训练

我国的案例教学在实践中面临双重尴尬。一方面,大量的案例教学,还仅仅是理论教学、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式。在操作中,教师的讲授不是围绕案例去推导理论,而是以案例材料去增强讲授的形象化和具体化。在讲授理论时,展示案例抽象,在讲授法条时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以至于案例教学庸俗化为“以案说法”。在这种模式下,应用案例的功能在于教,而不在于学;教学活动的重心,在于介绍制度及知识,而不在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与法律思维。也就是说,这种案例教学改革并没有触动理论讲授传统模式的根本缺陷。本来,在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理论应当围绕案例展开,教师应当从真实的案例中抽出理论,而不是用案例去佐证理论。同时,基于辅助讲授的功能定位,教师也要对案例进行简化处理,其结果是,展现在学生面前的案例应是判例的内容摘要。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把商法教学的目标简化为职业教育。这显然与哈佛大学朗代尔教授引案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原初目标有偏差。朗代尔通过案例教学来改变学徒式教学模式中理论体系讲授的不足。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时,要实现以下方面的结合。

其一,理论讲授需要案例为素材做支撑,不过,商法是实践性、应用性强的法律,理论是为制度实践服务的。商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商事法律职业素养为首要目标,案例教学也应当以该目标而展开,实现理论教学与法律职业素养培养的结合,让学生在理解商事制度规范的同时,锻炼实践操作能力。

其二,为达到利用商事法律规则去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首先要准确地把握交易核心的问题与交易风险所在,然后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因此学生的商事法律操作能力,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也需以扎实的交易事实与资料归纳能力为基础。商法案例教学应当实现对学生法律推理能力与资料归纳能力训练的结合。

其三,商事交易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整个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设计出理性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方案、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商法案例教学中,要实现法律适用的微观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宏观规划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学生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

其四,必须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目标、法律素养与职业素养、实践性教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法律教育目标的核心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职业素养只是法律素养中的一个内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提升法学教学的整体质量,而职业教育的水平并非质量评判标准的全部。所以,在商法教学中,还应当包括理论的传导、法律信仰的熏陶、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训练。

为此,商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应当在拓展案例材料的基础上,拓展其内在的教学功能,要实现法律知识讲授与市场常识介绍的结合。理解商事活动常识与基本规律是有效地防范商事交易的前提。如果仅仅掌握了商事规范本身而不熟悉规范针对的事实基础,那么会难以认识交易法律风险特征及根源,难以在事前设计出理性法律规则,难以在纠纷发生时利用既有法律制度去解决纠纷。这正是很多有识之士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原因。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加以调适。日本早稻田大学在最近的商法教学改革中,尝试引进导入课程,对学生讲授交易法律有关社会背景知识。在商法教学中大量采用那些能够反映市场交易全貌的非诉讼案例,让学生在阅读并归纳案例事实的同时了解市场交易常识,在解剖交易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同时深入理解商事制度的社会需求。这样,就能够在商法案例教学中实现法律知识传授与市场交易常识介绍的有机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之所以被追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实现了这四个结合,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功能。当然,由于高度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忽略了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事先防范纠纷的基本事实,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模式。

四、环节拓展:从单一课堂环节到以课堂为主的立体化模式

事实上,如果能够在拓展案例类型的基础上,应该拓展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

考虑到教学的组织性,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强调了课堂互动式讲授、案例研习课、商事交易模拟试验课、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法律看台、每周一案、法律咨询、实习等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的、以案例材料为依托的教学形式,形成了一个以课堂为主的、多环节的、立体化的案例教学环节应用模式。具体做法:

互动式课堂讲授。以制度框架与基本理论体系为主线,选择经典案例材料为基础,以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方式,讲授法律原理,传授思维方法,训练思维能力。

案例研习讨论。以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经典的类型化的交易案例,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讨论交易事件所涉及的原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提出解决对策,设计相关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商事交易模拟试验。以企业设立与运行、融资、重大交易、债务危机处理为主线,模拟交易环境与情节,让学生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模拟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以学生为单位开展,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辅导、检查。该课程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学术环境中接触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从而让学生以严格的方式处理复杂的法律实务。

法律看台。选择经典交易案例,有兴趣的学生作为教师的助手,设计问题、分析问题。由学生在授课教师的组织指导下从事活动。

案例分析作业。要求每位学生选择至少一个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经典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使用MBA的方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模拟制作法律意见书,由教师进行评定,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计算依据。

每周一案。以学生寝室为单位,要求每一个单位在商法课程开始期间,每一周选择一个经典交易案例,围绕法律风险与控制要素进行讨论。

法律咨询。利用学校以及课程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对教师、学生收集的相关商事交易,进行网络咨询;或者利用暑期大学生三下乡活动,或者组织专门的商事法律服务队,深入民营经济单位,开展交易法律问题咨询。

教学实习。充分利用学校与学院组织建设的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银行、证券、期货、法院、工商管理机关等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事交易法律专项实习。

篇5:商法试题一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1807年法国制定的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和。

4、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责任。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和。

6、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和。

7、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和。

8、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和。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

3、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4、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美国公司法实践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

9、背书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10、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

A、法国B、瑞士C、台湾D、日本

2、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有()

A、干预主义B、自由主义C、真实主义D、折中主义

3、我国公司法明定的公司类型有()

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

4、公司法的特点有()

A、组织法B、国内法C、实体法D、公法

5、我国《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包括()

A、实物B、劳务C、土地使用权D、信用

6、有关股东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最高权力机关B、对外代表机关C、常设性机关D、全员性机关

7、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A、票据记载B、票据签章C、票据交付D、票据提示

8、票据的主要功能包括()

A、支付作用B、汇兑作用C、信用作用D、融资作用

9、票据提示包括()

A、提示承兑B、提示背书C、提示付款D、提示保付

10、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A、出票B、背书C、参加D、票据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2、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3、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

4、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题(共15分)

高某与何某因结婚后一直未育,1998年8月,他们听说某派出所拣到到一名女弃婴,便前往该所表示愿意抚养这个孩子,并办理了领养手续;但因高某和何某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他们为孩子取名高某某,并于同年9

月8日办理了蓝印户口(一种地方性、政策优惠性的户口,在入托、入园,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满一定时限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户口上注明高某某生于1998年12月8日;高某、何某与高某某是父女、母女关系。1999年10月9日高某凭该蓝印户口为高某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高某某,投保人和受益人为高某;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合同签定后,高某向A保险公司当面交纳当月保险费200元。同年11月27日,何某带高某某出去玩耍时,高某某不慎落水身亡。高某遂向A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A保险公司在审查后,认为高某与何某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与高某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因而所签定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无效。故拒绝赔偿保险金,只愿退回高某所交200元的保险费。

请回答:高某与高某某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有保险利益吗?

商法试题一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法国商法典》

2、民商分立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无限连带

5、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7、自益权和公益权

8、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0、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B、C2、B、C3、A、B4、A、B、C5、A、C6、A、D7、A、B、C8、A、C、D9、A、C10、D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2、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在《破产法》第3条第2、3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即“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据此规定,我国对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主要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通常是指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城市交通、水、电、煤气等企业。同时,我国企业法人之外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概没有破产能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商主体也无破产能力。

3、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和文义性。

五、案例分析题(共15分)

篇6:商法考试题及答案参考

A厂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A厂一辆汽车的保险合同。不久,该车在正常行驶时被C厂的一辆汽车撞损报废。A厂要求C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向B保险公司索赔。A、B双方为此达成赔偿协议,偿付条件是A厂立即起诉C厂。10天后,A厂向人民法院起诉了C厂,其后要求B保险公司履行协议。保险公司反悔,要求A厂直接通过法律程序从C厂取得赔偿。

请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A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么?

2.B保险公司与A厂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3.A厂若先获得保险金,向C厂追索的赔偿金(或权利)归谁?

4.B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向C厂追偿损失?如果可以,A厂应负何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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