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邮件
交互设计指南笔记(共8篇)
篇1:交互设计指南笔记
在我回家之前收到了一个朋友的邮件,我们有过简短的讨论,
今天在整理本月邮件时发现这个邮件可以公布在BLOG上,也许会引发一些话题和收获。
Vinny 致 我
引用自
抱歉,可能我们正在做着没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在我们还没有得出一个结论的时候,大家都还抱着一些幻想和期待!
附件是我纪录他们讨论的截图!期待您的回复:)
附件:
白鸦 致 Vinny
引用自
其实很早一起我们就谈论这个问题,
很多人把类似的“UI组件”“UI控件”叫做“UI规范”, 后来我们讨论的结果是:叫做“UI指南”比较合适。
因为“规范”是虚的!“指南”是用来指导和提高工作效率的…
我觉得如下几点需要说明:
1、不管是叫“UI控件”还是叫做“UI指南”,它都不应该和“直接产品易用性”扯上直接的关系。 它顶多只是“项目管理”或者是“产品开发”的一个“效率管理”范围。 只是一种“工作方法”而已。
2、千万不能为了“让产品开发的资源库中多几个G的资料”而搞这些东西, 为了规范而规范只能劳民伤财!
3、这种“UI指南”做好了做实用了确实会对产品的开发乃至整个产品的规范有很大的作用,某些程度上说也是提高和规范UI的一个重要方面。
4、做这样的东西不同的产品应该有不同的办法,“没有通用的易用性/可用性”。
5、一个长久的产品确实很有必要具备这样东西, 因为真正的项目不只是一个项目应该是一个产品 甚至应该说是一个品牌。
所以这样的东西也很有必要。
6、不要说“作出来这样完成的系统指南成本太高,我们不去考虑”! 其实完全可以“先计划一下,慢慢去做起来”。
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也不要一点事情都不作。
也许你开始作了就会发现:“慢慢积累,点滴去做,很快就有成绩出来了”。
先做起来…
7、另外扯一个话题“没有行业规范”,
所谓的行业规范应该是同行企业之前慢慢形成的一种通用习惯。
在这个商业社会上,如果谁说他的东西是“行业规范”,那么他一定有很多另外的目的….
8、如果做了这个东西,一定是要长期维护的。 最主要的是“开发者用着方便”。
9、其实我更关注“用户情感设计指南”,比这种“用户界面应用指南”要有意思。 最近太忙,有时间写篇BLOG解释一下这个。
参考:
www.uicom.net/blog/article.asp?id=95
www.uicom.net/blog/article.asp?id=169
Vinny 致 我
引用自
谢谢您的见解,还有个棘手的事,各个角色争执不下——原型问题
以下是两个角色的观点,我也为之困惑:
UI:UI需要BA(业务分析师),提供一个明晰的业务流,来完成整个原型设计;
BA:完成需求分析后,再接着完成原型(比如visio),以及页面流(体现小部分交互样式)。
先前,原型和交互通常是UI根据BA的需求说明书来思考完成。但问题在于需求说明书的业务场景是所有角色(或权限)的全集,相关的细业务流是模糊的,这样通常导致UI输出的页面流不够完善、业务需求反复修改!
目前由BA取代需求、原型和交互这部分工作,我的UI同事认为这样会忽略可用性的问题,造成不好的用户体验,以及产品价值。
·其实就我们的业务特点而言,用户是有着相对的特殊性,我的疑惑:要照顾到特殊性就非得忽律对可用性的重视么?!
·BA认为UI所须做的是不参与项目工作,而是来规范和评估他们的原型结果,BA承担原型和交互其间问题你怎么看?!
·您认为下面这个流程有什么是可以省的?或有什么地方存在意识上的缺陷?
用户研究-分析需求-可用性设计-出原型-用户沟通迭代-gui设计-code
白鸦 致 Vinny
引用自
我这两天在家做手术,没有太多时间回答你的问题。
暂时我只能说:你的看法和观点有点片面,********
等我身体恢复后请提醒我,我应该可以给你完整的回复。
起码可以肯定一点:在这里流程不是最重要的,重要是的协作方法。
sorry 。。
来自:uicom.net/blog/?p=365
篇2:交互设计指南笔记
有用的:这是一本结构感较强的书,一层层加高、一层层深入,所以,给我感触比较深和最值得引用与借鉴的自然就是最后第七章的内容了。
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
在设计中,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用户能够随时看出哪些是可行的操作(利用各类限制性因素);
注意产品的可视性,包括系统的概念模型、可供选择的操作和操作的结果;
便于用户评估系统的工作状态;
在用户意图和所需操作之间、操作与结果之间、可见信息与对系统状态的评估之间建立自然匹配关系。
用户能够弄明白操作方法;
用户能够看出系统的工作状态。
将任务化繁为简的七个原则;
应用储存于外部异界和头脑中的知识。
三种概念模式/心理模式:设计模型(design model)、用户模型(user’s model)、系统表象。
简化任务的结构。
不改变任务结构,提供心理辅助手段;利用新技术,把原本看不见的部位显现出来,改善反馈机制,增强控制能力;自动化,但不改变任务的性质;改变任务的性质。
注重可视性,消除执行阶段和评估阶段的鸿沟。
建立正确的匹配关系。
操作意图与可能的操作之间的关系;操作行为与操作效果之间的关系;系统实际状态与用户通过视觉、听觉和触觉所感知到的系统状态这两者间的关系;所感到的系统状态与用户的需求、意图和期望之间的关系,
电脑资料
利用自然和人为的限制性因素。
利用形状的匹配或颜色指示等自然因素,人为地造成唯一匹配关系。
考虑可能出现的人为差错。
设想用户试图要做对每一项操作;支持用户的操作,而不是去打击用户在对话中作出的回应;要让用户发现差错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使用户能够比较容易地取消错误操作;还要有意增加那些无法逆转的操作的难度。
若无法做到以上各点,就采用标准化。
标准化:每个人只需要学习一次,就知道如何使用所有经过标准化的物品。
有意思的:这本书是上个世纪70年代完成初版,作者在书中对未来的产品进行了许多的预测,而且总是在现代得到了证实。科技的发展和产品的更替似乎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而作为科学家和心理学家的作者正好就在摸索规律这方面体现了他的智慧。拥有这种智慧是可钦可敬的,也是可以勉励自己的。
要思考的:许多人都高举“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的旗帜并且很努力地想做好,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自己有多少人是抱着“高姿态”去面对生活、面对身边的人?多少人时常会沉浸在自己的些许成就中忘记了谦逊和理解?值得思考,这样的“高姿态”带入到工作中来,多少会影响判断工作的智慧吧?!以至于也经常有一些不妙的现象:以“自己”为中心的设计。突然,很想寻找大隐于市的境界。呵呵~~
篇3:浅谈交互设计
交互设计 (Interaction Design) 作为一门新兴的关注体验的交叉学科,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它是由世界著名的设计公司IDEO的创始人之一比尔·莫格里奇 (Bill Moggridge) 在1984年一次设计会议上提出, 最初命名为“软面 (Soft Face) ”, 相对于当时工业设计界更多关注的“硬面” (Hard Face) 。但由于这个名字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当时的玩具“椰菜娃娃 (Cabbage Patch doll) ”, 于是更名为“Interaction Design” (交互设计) 。
传统的设计学科如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 聚焦事物“纵向”特征的发展, 关注设计形式、风格、内容和内涵等。而交互设计首先旨在规划和描述事物的行为方式, 然后描述传达这种行为的最有效形式。简单地说, 交互设计是人工制品、环境和系统的行为, 以及传达这种行为的外形元素的设计与定义。交互设计师关注创造新的交流方式的设计, 不像传统的设计学科主要关注形式, 交互设计则是关注交流的内涵和方式。交互设计是一种目标导向的设计, 所有的工作内容都是在围绕着用户行为去设计的。交互设计师通过设计用户的行为, 让用户更方便更有效率的去完成产品业务目标, 获得愉快的用户体验。它致力于了解目标用户的感受以及他们的期望, 了解用户与产品交互时彼此的行为, 了解用户本身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交互设计起源于计算机领域, 目前的的发展及主要成就体现于软件的交互, 但是交互设计的理念现在逐渐被其他的领域理解与接受, 在产品领域也开始接受交互设计的理念, 但是目前交互设计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 主要还是借鉴计算机领域的成果和经验。2005年9月国际交互设计协会—Ix DA正式成立, 标志着交互设计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专业。
二、交互设计的内容
交互设计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功能、界面和行为。功能是内在的, 是软件具有什么样的能力, 软件本身的作用是什么;而界面和行为是外在的, 是用户能看到、用到、感觉到的部分。因此对于用户而言, 外在的体验便是交互设计的一切, 良好的人机界面和交互行为就是产品的全部。因此有许多人把界面设计等同于交互设计, 但界面设计只是交互设计的一个部分。界面是人与机器进行交互的操作方式, 即用户与机器互相传递信息的媒介, 其中包括信息的输入和输出。界面设计是交互设计呈现的外在形态, 当进行界面设计的时候, 我们关心界面的组件、布局和风格, 这些内容都是支撑有效交互的一部分。好的人机界面美观、操作简单且具有引导功能, 使用户感觉愉快、兴趣增强, 从而提高使用效率。设计师们在进行交互设计时, 更加关注的是产品或服务与用户在行为上的互动以及交互的过程。行为则是交互设计的使用终端。
三、交互设计的目标
交互设计的核心目标是使得用户感到愉悦, 满足用户对产品内容和交互方式的各种体验。交互设计是为人服务的, 设计师在设计交互系统的过程中, 设计要使客户满意, 首先必须要知道客户是谁, 认识和理解交互系统服务的用户。交互系统的目标是以用户为中心, 利用交互设计理论, 将设计由解决问题升级到完成或完善用户工作的同时, 同时也应该带给用户超越其期待的用户体验。在《交互设计—超越人机设计》一书中提出:除了媒体产品自身要传达的内容外, 要达到交互设计的目标有两个—可用性目标和用户体验性目标。所谓可用性, 就是产品是否易学, 使用是否有效果等等, 是最常见、最基本的目标, 它主要是优化人与产品交互方式, 从而使人们能有效开展日常生活工作。
四、交互设计考虑的因素
视觉原则与听觉特征是目前交互设计在界面上体现的两大重要因素。因此这两者在界面设计尤为重要。
界面设计是交互设计最重要的表达方式, 视觉设计的好坏是评价界面设计的重要标准, 对于界面设计的好坏起决定性的作用。现代人的视觉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眼球沿水平方向运动比沿着垂直方向运动快而且不易疲劳。而且眼睛一般先看到水平方向的物体, 其次才看到垂直方向的物体。因此, 人眼的视觉重点首先会落在左上角, 依次是右上角, 左下角, 最后是右下角。在界面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特点。用户习惯通过外形轮廓来辨识物体, 相对于曲线轮廓, 直线轮廓更加容易被眼球接受;同时色彩在界面设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同的色彩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文化涵义, 在进行设计时需了解目标用户的文化背景。
听觉是次于视觉的一个重要知觉。目前听觉交互手段比较匮乏, 同时大部分的听觉交互局限于单方面的传播。声音的发声位置、强弱、环境的干扰都会造成听觉交互的偏移和不及时。声音的反馈, 是人机交互的很好的一个形式, 但是人类语言的信息量巨大, 而且人的语言传播本性倾向于非精确的信息, 现阶段的机器无法处理非精确的信息。听觉如何帮助察觉与识别信息, 如何提高听觉的利用还有待探讨和进一步的实践。
语音语言是目前在移动设备常使用的一种交互方式。语言的沟通, 可以减少沟通的障碍, 让你感觉到亲切愉快。同时语言语音沟通是最自然, 最流畅, 最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语音交互是基于语音输入的新一代交互模式, 是研究人们通过语言同计算机进行交互的技术。
五、未来交互方向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 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产品占据着我们的生活空间, 这些产品关注考虑功能或形式而忽视用户的使用感受, 产品集合了过多的功能但是也变得越来越难以使用和理解。作为交互设计师, 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个社会, 创造出让用户乐意接受的东西。在未来, 交互设计应该关注大的社会需求, 关注整个人类面临的共性问题, 例如人们过多依赖手机, 逐渐脱离现实社会。交互设计的未来具有更广阔的天空。WII的出现, 向世人证明不用通过键盘和手柄也照样可以玩游戏, 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 人类交互设计的未来不仅仅局限于一根手指上。同时, 交互设计也不仅仅停留在屏幕上。现在越来越多交互设计的理念应用到工业设计领域中。工业设计的教育包含了交互设计中以用户为中心的培训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未来, 交互设计也不仅仅局限于一个产品, 而是与其有联系的整个产业链。
参考文献
[1]马丽、张露.交互设计初探[J].民营科技, 2007 (05) .
[2]于歌.产品设计中的交互设计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2.
篇4:笔记本内存升级指南
无论你是想流畅运行Photoshop,还是想在《魔兽世界》中享受酣畅淋漓的快感,或者要求Windows在启动后不至于被庞大的Norton搞得晕头转向,甚至仅仅希望在打开IE窗口时不要等待那么长时间,直接为笔记本电脑升级内存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方法。
我们邀请威刚公司提供了2种不同规格的内存,分别是DDR-400和DDR2-667,单条容量均为1GB,试图通过测试告诉大家笔记本内存升级后对系统性能带来的改变。我们所采用的测试平台分别为NEC Versa A2200和Founder S620N,其中NEC Versa A2200使用了Mobile AMD Sempron 3000+处理器、原配256MB DDR-333内存;而Founder S620N则是最新的Napa笔记本电脑,其处理器为Intel Core Duo T2300,内存容量为512MB DDR2-533。
通过SYSmark 2004 SE的测试我们可以看出,2GB DDR2-667内存对系统在完成普通商业应用时带来的提升比较有限,这是因为SYSmark本身对系统的要求来自磁盘、内存和处理器等各个方面。不过,由于256MB DDR-333平台的“底子”较薄,因此将内存升级到1GB DDR-400之后,性能提升依然不小,在20%左右,这种幅度的提升在使用时是能够明显感觉到的。
对于游戏以及视频压缩等操作来讲情况就全然不同了。在视频压缩方面,可以看出使用512MB DDR2-533内存时,系统花费6分零9秒的时间完成任务;而使用2GB DDR2-667内存之后,系统花费6分钟时间来完成同样的任务—两者之间的差异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英特尔对双核处理器提出的要求却不是完成这样的操作—也许我们需要改变一下自己的使用习惯,不要再谨小慎微的进行单一任务的操作,而是需要充分利用双核的优势,大胆尝试多任务处理。
我们在接下来的测试中首先运行WinRAR进行Windows目录的压缩,同时进行如上的视频压缩操作,从而可看出内存容量的提升对双核处理器的操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在使用DDR2-533 512MB内存时,系统花费1分27秒的时间完成了10%的压缩,并需要额外的12分钟完成所有任务;而在使用DDR2-667 2GB内存之后,系统仅花费58秒就完成了10%的压缩,并仅仅需要8分17秒来完成剩下的操作—提升幅度超过一倍之多。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内存容量的提升对双核处理器以及多任务操作带来的改善是相当可观的。
同样,虽然NEC Versa A2200没有双核处理器,但是内存容量的提升可直接为使用者节省大量时间—采用1GB DDR-400内存之后,完成视频压缩需要1小时23分钟左右,尽管与Founder S620N的成绩相差甚远,但是比标配的256MB DDR-333内存有了极大提升—在原有配置下,完成任务需要3小时之多。
威刚笔记本内存简介
威刚笔记本内存与台式机内存一样分为“A-DATA”和“V-DATA”两个系列。目前在国内上市的1GB容量内存主要有DDR2-667和DDR-400两种规格。
威刚DDR2-667笔记本内存标准规格为240针脚、FBGA(细密球型网数组)封装方式,采用标准6层电路板设计,30mm镀金手指,工作电压为1.8v,内存工作主频为667MHz,最大数据带宽达到5.3GBps,CL值为5。
篇5:交互设计指南笔记
有些东西,对于我这样自学的人来说,虽然也知道应用,可是总是一个经验使然,而对原理不甚了解。看过此书,算是对自己这许多年摸索的一个总结。
这本书不是为网页设计而做,而是针对平面设计,但是设计理念是相通的,基本知识是不会过时的。
在此我摘录出书中的要点,作为笔记,如果条件允许,还是买一本来看,书里的插图很值得一看。价钱也不算贵,原价39,人邮翻译出版。
以下是对基本设计原则的概述,每一个优秀的设计中都应用了这些设计原则,它们是互相关联的,只应用某一个原则的情况很少。
对比(Contrast)
在页面上增加对比能吸引人的眼球。
对比的基本思想是——要避免页面上的元素太过相似。如果元素(字体、颜色、大小、线宽、形状、空间等)不相同,那就干脆让它们截然不同。要让页面引人注目,对比通常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正是它能使读者首先看这个页面。
要增加有意思的对比,最容易的方法就是实现字体对比,不过不要忘记,还可以利用线、颜色、元素之间的间隔、材质等形成对比。
对比的根本目的有两方面,这两方面相辅相成,无法分开。
一个目的是增强页面的效果,另一个目的是有助于信息的组织。
对比元素不能让读者很混淆,也不能错误地强调重点(即本不该是重点的元素)。
重复(Repetition)
让设计中的视觉要素在整个作品中重复出现。可以重复颜色、形状、材质、空间关系、线宽、字体、大小和图片,等等。这样一来,既能增加条理性,还可以加强统一性。例如,所有标题都设置为相同的大小和粗细。
重复的目的就是统一,并增强视觉效果,
重复有助于组织信息。这可以帮助读者浏览各个页面:它有利于将设计中单独的部分统一起来。即使在一个只有一页的文档中,重复元素也可以建立一种连续性,将文档“整个捆在一起”。
有时重复的项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而只是存在明确关联的紧密相关的对象。
重复还会为你的作品带来一种专业性和权威性。它会使读者感觉有人在负责,因为重复显然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设计决策。
要避免太多地重复一个元素,重复太多会让人讨厌。要注意对比的价值。
对齐(Alignment)
任何东西都不能在页面上随意安放。每个元素都应当与页面上的另一个元素有某种视觉联系。这样能建立一种清晰、精巧而且清爽的外观。
如果页面上的一些项是对齐的,这会得到一个更内聚的单元。即使对齐的元素物理位置是彼此分离的,但在你眼里(以及在你的心里),它们之间也会有一条看不见的线把它们连在一起。
在页面上放其他项时,一定要确保每一项都与页面上的其他项存在某种对齐。如果文本行水平摆放,则按其基线对齐。如果有多个单独的文本块,则对齐其左边界或右边界。如果有图片元素,将其边界与页面的其他边界对齐。
绝对不要在页面上任意摆放元素。
在设计中,统一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要让页面上的所有元素看上去统一、有联系而且彼此相关,需要在各个单独的元素之间存在某种视觉纽带。
对齐的根本目的是使页面统一而且有条理。
要避免在页面上混合使用多种文本对齐方式。
亲密性(Proximity)
彼此相关的项应当靠近,归组在一起。如果多个项相互之间存在很近的亲密性,它们就会成为一个视觉单元,而不是多个孤立的元素。这有助于组织信息,减少混乱,为读者提供清晰的结构。
亲密性的思想并不是说所有一切都要更靠近,其真正的含义是:如果某些元素在理解上存在关联,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那么这些元素在视觉上也应当有关联。除此之外,其他孤立的元素或元素组则不应存在亲密性。位置是否靠近可以体现出元素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要有意识地注意您是怎样阅读的,你的视线怎样移动;从哪里开始;沿着怎样的路径;到哪里结束;读完之后,接下来看哪里?整个过程应当是一个合理的过程,有确定的开始,而且要有确定的结束。
不要仅仅因为有空白就把元素放在角落或中央。
避免一个页面上有太多孤立的元素。
篇6:性阅读指南读书笔记
读书是个技术活儿。
有的人一年读书3-5本,有的人一年读书10多本,我最近才知道,原来阅读高手一年能读300多本!
那么大的阅读量,是不是只是走马观花打发时间呢?
那个每年读书300多本的牛人,把自己的方法总结在一本书里——《实用性阅读指南》。
《实用性阅读指南》的作者是日本作家大岩俊之,在创业路上,他发现了成功人士皆为读书家的秘密,于是开始致力于各种快速阅读方法的学习,他把将读到的知识转化成能力的方法,浓缩在《实用性阅读指南》这本书中。
不知道大岩俊之是怎样一年阅读300多本书的,我带着这样的疑问,开启了一次读书方法的学习之旅。
一、读书要有目的
翻开这本书,排版简洁,段落短小,非常易读,而且上下页边距很宽,适合写笔记,心得,这样,就不用额外准备笔记本记笔记了,直接写在书上,日后翻看整理都特别方便。
在《实用性阅读指南》这本书的第一章,就明确指出,成年人要有目的的读书才能提高阅读的速度和效率,也就是说,最实用的读书方法,就是有目的的阅读。
1、读书前的思考
有目的的读书,是我们在一本书中,首先找到自己最想了解的内容,先读这部分内容,就像射击的靶心,击中靶心,是每个练习射击的人的最终目的。有目的的阅读能够集中精力发现对自己有用的知识,你要挖掘书中对自己有用的20%的精华,节约时间,提高阅读和效率。
读书前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就像是一次自我对话。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想要有目的的读书,你必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思考问题,在阅读一本新书之前想一想,哪些内容是自己现在最需要的,最需要的内容,才是最好的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内容。
读书如果没有思考,我们的认知是不会有改变的,书中提供的几个思考的范例,我觉得非常实用:
哪些信息对我达成目标是有帮助的?
本书最重要的三点是什么?
解决XX的方法、提高XX的方法、能够XX的方法有哪些?
2、带着问题读书
阅读之前,你可以将想在一本书中解决的问题或者了解的内容,写在便利贴上,贴在书桌墙壁上,读书的间隙,抬头就看见自己提出问题的便利贴,这样思路很清晰,目的性强。能集中注意力,在书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我来说,是读一本书最大的收获。
俗话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一定要从自身的需要来思考自己读书的目的。问问自己,希望在书中了解哪些内容,在这本书中,我们可能会解决哪些问题,确定这样的目标,我们在阅读的时候,就能学会断舍离,找到书中的20%的精华。
二、二八定律读书法
大岩俊之在《实用性阅读指南》这本书中,为我们揭示了一本书的“二八定律”:重要内容只占一本书的20%。
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发现:社会上20%的高收入者,占有了80%的社会财富。
大岩俊之发现一本书中的.精华内容也符合这个二八定律,于是他倡导我们成年人读书 ,要专注于自己需要的内容,有目的的阅读一本书,找到书中的20%的精华,将这20%的内容,读透记牢,学为己用,我们读一本书的目的才算是达到了。
怎样找到一本书的20%的精华内容呢?书中为我们提供这样的方法来阅读。
1、看封面
封面是一本书的脸面,能展示很多的关键词,在《实用性阅读指南》这本书的封面,我提取的关键词是实用性阅读、二八定律、知识转化能力。
2、看目录
目录是一本书的大纲,每一个标题都是一篇文章的主题句,作者是按照目录来完成一本书的写作的,你将目录看一遍,一本书的大致内容也就一目了然了。
3、看后记
后记一般有作者对全书的总结,已经撰写书后的感想,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把握全书的内容。
读完这几个部分,相当于粗略的将书读了一遍,基本上能掌握一本书的摘要,然后再从摘要中找到自己关注的关键词或者句子,围绕关键词和句子进行有目的的阅读。
粗略的读一遍书之后,为了掌握20%的精华,我们需要边读书,边记笔记。
记读书笔记可以帮助我们整理书中的内容。需要记录的内容有
1书名
2作者
3笔记制作日期
4读书开始日期
5读书终止日
6直接摘录一部分内容
7做摘要,分项罗列
8写下自己的感想
这样边读书,边摘录,边思考的读书过程,会让你产生许多新的思考、想法和感受。对于想要提高写作水平的我来说太重要了。
有了自己读书的目的,找到一本书的精华,如果能将书中的内容转化为能力,你能将读一本书的价值最大化。
三 、学以致用
伟大的英国物理学家牛顿曾经说过:如果我比别人看的远,是因为我站着巨人的肩膀上。可见,借助牛人学习成功的经验,能使我们少走弯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大岩俊之是怎样将读到的知识转化成能力的。
读一本关于创业的书,大岩俊之就产生了去创业的想法,开始的时候,他设立了“想创业”的目标,目标就比较大,后来,他将目标改成一年后以讲师身份创业,这样的目标,即明确了时间,又知道以什么事情为基础创业。
比如就读书这个活动来说,我们设立了2018年我每天要读书,就不如一周一本书这样的目标具体。再比如这段时间想减肥,就不如每天运动半小时可操作性强。
所以你看,目标越具体,越容易操作,越容易成功。
我们每设立一个目标,最好先做一个计划,事先思考一些问题。
为了达到目标,我们需要做哪些准备?完成目标,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怎样解决出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做计划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打无准备之战,完成目标才能事半功倍。
大岩俊之在书中,和我们分享了将读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的5个亲身经历,我们可以参考学习。
篇7:交互设计指南笔记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4)有关费用的审查,2.审查原则(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3)听证原则(4)程序节约原则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请求书
4.1.1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4.1.2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 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 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1.3申请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4.1.4联系人
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4.1.5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4.1.7地 址
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4.2说明书
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 或者“名称” 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4.3说明书附图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4.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 或者“权项” 等词。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4.5.2摘要附图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5.2.2保藏的恢复
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6.1.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4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6.5提前公布声明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6.7.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2)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6.7.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6.7.4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2.1产品的形状 6.2.2产品的构造
6.3技术方案
7.4权利要求书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8.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1请求书
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6.1.1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9.2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12.外观设计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 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Cl.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9)Cl.06-04;23-02。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 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1科学发现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4.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
4.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诊断方法的例子:
(1)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
(3)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对上述(2)和(3)项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从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4.3.2治疗方法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属于或者应当视为治疗方法的例子,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4)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5)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6)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敷方法等。
(7)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转移等方法。
(8)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9)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10)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例如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
4.3.2.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不得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1)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造假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
(2)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3)动物屠宰方法。
(4)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方法。
(5)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
(6)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7)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2.3说明书附图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3.2.2清 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 ~60%(重量)的A”。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 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5” 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 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以上”、“以下”、“以内” 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第三章 新颖性
2.新颖性的概念 2.1.1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1出版物公开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2.1.2.2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2.2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2.4数值和数值范围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1外国优先权
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4.2本国优先权
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第四章 创造性
3.2审查基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2.1.2判断示例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改进的内燃机排气阀,该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发明所要解决的是阀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排气阀,所述的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而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B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在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将阀头覆层的具体材料限定为镍基合金B,以便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发动机的排气阀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的工作环境。
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镍基合金B适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并且可以起到提高耐腐蚀性和耐高温的作用,这与该合金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镍基合金B用作有耐腐蚀和耐高温要求的阀头覆层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4.2组合发明
(1)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4.3选择发明
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1)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第五章 实用性
3.1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3节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1)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第七章 检 索
在检索报告中,审查员采用下列符号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X: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 Y: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文件;
A:背景技术文件,即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3.4.2特殊处理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1)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2)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3)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4.12会 晤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章第4.11.1节(1)中所述的情况,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
4.12.1举行会晤的条件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会晤通知书的副本和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应当存放在申请案卷中。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的,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会晤,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
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参加会晤的代理人应当出示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由变更后的代理人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如果会晤时,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这些文件,审查员可以决定中止会晤。
4.13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5.1.2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应当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2.2允许的修改
这里所说的“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
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修改后的内容不应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6)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修改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10)修改摘要。
(11)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5.2.3.1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5.2.3.2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3)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1.2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7)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8)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9)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7.1程序的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或者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
对于驳回或者授权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在其案卷封面上的“实审” 一栏内写明“驳回” 或者“授权” 字样,并且盖章。
7.2程序的中止
实质审查程序可能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请求而中止或因财产保全而中止。
第三部分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2.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2.3进入国家阶段的处理
按照规定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凡是经审查在中国具有效力,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专利局应当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3.1.4发明人
3.1.4.1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发明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针对中国的发明人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仍应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3.1.4.2国际申请没有发明人事项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记载发明人姓名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3.1.5申请人
3.1.5.1申请人信息的确定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申请人。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对中国的申请人。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已死亡申请人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除外。
3.1.5.2申请人的资格
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删除,应当驳回该申请。
3.1.6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国际阶段的修改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修改文件的译文。期限届满时仍未提交的,对声明中提及的修改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3.2.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序列表部分的自由文字内容已写入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的,序列表部分的任何文字不需要翻译。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3.2.2附 图
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并且重新绘制附图,以中文文字替换原文并标注在适当的位置上。即使附图中的文字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原始申请译出。附图中的“Fig” 字样可以不译成中文。附图中出现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或作为屏幕显示图像的某些文字内容不必译成中文。
3.3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
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只需要提交进入声明、原始申请中摘要的副本及摘要附图(有摘要附图时)的副本,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的副本。但是,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还需要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的副本。
3.4.1提前处理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手续: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2)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
(2)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确认的“受理本” 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确认的“登记本” 副本。
(3)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5.2.4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5.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2)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4)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5.2.6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3援引加入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作出保留,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5.5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 5.5.1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说明,但是没有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或指明不准确的,可以在自进入日起四个月内主动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认为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没有作出,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5.5.3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四个月。
7.2.2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专利局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的,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但是,在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申请人主动提交了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请求退回多缴费用。
7.2费用减免
7.2.1申请费的免缴
由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7.2.3复审费和年费的减缓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第四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2.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简称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2.3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2.3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2.4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由五人组成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6.审查决定
6.1审查决定的审批
合议组应当对审查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结论以及决定文件的形式和文字负全面责任。
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属下列情形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1)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2)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被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8.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2.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2.2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的申请是共同申请的,需所有共同申请人一同提出,若不是,补正,补正再不合格或未补正,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2.3期 限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4文件形式
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据;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补正或两次补正还存在同样缺陷,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5费 用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4.2修改文本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9.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3.5费 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2.口头审理的确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2)需要实物演示。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3.口头审理的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在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5.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5.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
6.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6.2.2现有设计的转用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1)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2)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3)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4)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6.2.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1)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 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2)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3)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第五部分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3.费用的减缓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受 理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2.2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章第2.1节(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4.申请日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4.期限的延长 4.1延长期限请求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6.权利的恢复
6.1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6.2手 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7.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7.2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范围是指: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未执行中止程序;
(3)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一致;
(6)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不满足上述第(1)至(5)项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篇8:中国交互设计概述
在中国, 与交互设计相关的探索大约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其不长的历史经历了五个阶段, 它们是人机交互研究阶段、可用性概念研究阶段、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实践展开阶段、体验设计概念提出阶段、体验设计实践展开阶段。
交互设计的交叉性、跨领域特点决定了它宽广的研究领域和应用领域。在中国, 交互设计与计算机科学、工业设计、心理学、设计学等多学科相关, 与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产品设计、互联网、虚拟现实等多类行业相关。
理解中国的交互设计, 需要了解它的主要元素在中国的独特含义, 即用户、用户行为、使用环境等方面独特性。而从人种的角度认识国人的生活和行为习惯, 这也是未来中国交互设计的必须重点研究的方向。
一、中国交互设计的简要历史
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交互设计的早期阶段, 最早出现在与其紧密联系的计算机人机交互领域。这一时期的中国交互设计主要是一些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 很少涉及到行业内的应用。如1992年浙江大学的国家实验室开始研究人的行为、人机界面多模式用户界面等。这项研究后来被并入北京大学软件学院, 它也是目前中国心理学系中下设人机交互实验室的主要单位。
在此之后的两三年, 可用性、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等概念被中国的企业所知晓。有研究者提出, 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对可用性和以用户为中心的认识多停留在“认知”层次。 (一般可以分为共五个层次, 即认知 (recognized) 、熟识 (considered) 、实施 (implemented) 、整合 (integrated) 和自动化 (institutionalized) 。虽然中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可用性的重要性, 并且有意识的知晓, 但是对可用性工程的认识处于无意识状态, 不清楚它的需求, 也不知道它对企业竞争力和生存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0年, 可用性的设计实践在中国出现, 而达到理想可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方法。这一时期的中国企业开始意识到这种方法的重要性, 但由于缺少用户研究工程师, 对用户为中心的产品研究方法也不清楚, 因此拖延了设计实践的展开。与此同时, 在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巨大市场的吸引下, 一些跨国企业意识到必须在中国设立可用性部门, 用来研究中国用户的特征, 开展类似工作的跨国企业包括西门子、微软、IBM、诺基亚、摩托罗拉、易贝等。一些在可用性研究应用方面领先的中国企业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自主产品开发的需求, 也纷纷在可用性、用户研究方面投入研究力量, 具有代表性的包括, 联想、华为、新浪、同方、中兴、金蝶软件、阿里巴巴等。一些超过20人的可用性研究团队在这一时期组建起来, 他们在项目实践中开始探索可用性研究、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2007年前, 对交互设计有兴趣的主要是家用电子产品生产商、网络公司、软件供应商, 和一些新兴的电子游戏企业。但由于这一时期国内软件开发仍然是以定制为主, 使用范围也大多局限在企业内部办公、特定行业的系统管理等, 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很少, 可用性也自然无法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主题。
随着中国互联网科技和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类产品爆发式的发展, 2007年后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被中国企业熟识, 再加上跨国公司将用户体验理念带入他们的产品开发实践, 并获得成功, 中国的企业为了增加其产品的竞争力, 开始关注在产品和相应的服务中增加用户体验的环节。起初, 用户界面设计和交互设计关注的是如何评价这个产品的好坏, 而近些年, 它们更多的开始关注用户参与的设计与革新。
这些用户体验研究和应用方面的前沿中国公司, 像联想、华为、腾讯、百度等, 在交互设计领域都有着10年左右的行业经验。各自的公司在其产品和体验服务设计上都有成功的产品。如腾讯公司的微信、淘宝公司的淘宝网、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支付平台、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手机等, 这些产品已经影响到整个产业链, 甚至大众的日常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 本土交互设计、体验设计团队不断扩充和壮大, 从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的用户体验行业调研报告中, 我们可以看到从业者人数的变化, 国内知名的交互设计团队包括如腾讯公司的用户研究与体验设计中心 (腾讯CDC) 团队、阿里巴巴用户体验部 (阿里巴巴UED) 团队、淘宝网用户体验部 (淘宝UED) 团队等。
除了手机应用、电子游戏、家电、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领域活跃着众多交互设计团队, 另一个交互设计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博物馆、展览馆的展示展览项目中。这一方面与中国近几年兴起的博物馆建设和博物馆展览展示方式的变革有关, 另一方面也与交互设计在各类文物和古今生活情境的复现上的技术优势有关。
二、交互设计元素的本土研究
交互设计的用户研究、行为分析、使用场景、产品开发所使用的技术、可用性研究等方面是其主要的构成元素, 而这其中决定中国交互设计关键的是如何使产品符合国人喜好、国人行为习惯、国人使用场景的特色。
当前, 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已经成为交互设计领域的共识。国内较早关注用户研究的是数字图书馆领域, 而在设计领域的用户研究始于界面设计。在21世纪开始的两三年, 一些大学、研究所开始关注用户研究和设计定位之间的关系, 这时的研究主要关注用户的消费行为、消费心理等方面, 并以此来指导设计。而从人种的角度研究用户的生理、心理特征, 并将其运用在设计中的研究还未见到。这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人机工程、心理学背景的人才更多的参与到设计研究和实践中来, 另一方面是需要企业、研究所为这样跨专业的研究环境开创更多的机会。
通过研究一些领先的国内交互设计团队的网站、官方博客中的文章数量、主题内容, 可以发现国内用户研究的一些变化和趋势。以腾讯CDC网站、淘宝UED官方博客关于用户研究、交互设计的研究文章为例, 2009年前, 两个团队主要是以介绍国外用户研究方法为主, 少有涉及自身项目经验、心得的文章。2009、2010、2011这三年, 两个团队研究项目的数量激增, 三年的研究数达到前几年总和的2倍多, 研究内容更加专业、丰富、有深度, 内容包括项目经验总结与反思、用户访问纪实、新用研方法在项目中的探索等, 并形成一定的系列主题的探讨。2012年至今, 研究定位继续前三年的趋势, 但数量明显减少, 总数仅与2011年基本持平。这些国内互联网相关企业借助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产品的快速发展, 借鉴国外先进用研方法, 在产品开发实践中研究用户心理、使用习惯及用户研究方法, 积累一定数量的用户分析数据。
交互设计有别于造物设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关注的是一套行为方式的设计, 而不只是一个物品。由于社会及文化的差异, 人们与物的互动方式和流程都会发生变化。随着国内交互设计实践的深入展开, 以及其应用面的扩展, “本地化”已经成为中国交互设计的必然趋势。近些年来, 业界对行为的研究多是结合项目需要展开, 如互联网购物订单行为研究、由繁琐操作带来的便捷行为流程研究等, 而关于国人行为的特殊性的单独研究较少。在行为研究的学术方面, 中国的学者的研究领域涵盖了如驾驶行为、移动支付行为、网络消费行为、网络搜索引擎用户行为、某一类特定商品的消费行为研究等。值得思考的是, 如何将学界对行为研究的成果与业界结合, 更有利于产品开发, 提高产品的用户体验质量, 这也是今后需要研究重视和实践的方面。
另一个交互设计不可忽视的领域是交互技术的发展。在世界电子科技发展潮流的影响下, 中国的交互设计的技术也同样经历了四次典型的变化, 它们是:点触式技术、屏幕滑动感应技术、体感技术、可穿戴技术。目前交互技术正在向更自然的方式发展。
综上所述, 中国交互设计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经历了从实验室研究到惠及普通大众的变化, 期间也见证了中国本土企业交互设计实践的起步、探索和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从交互设计在中国的发展趋势来看, 更加符合国人使用习惯、使用情景的设计将受到青睐。
摘要:在中国交互设计过去的20年可以分为人机交互研究、可用性概念研究、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实践、体验设计概念提出、体验设计实践展开五个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 中国交互设计在国内知名计算机、互联网相关公司出现了代表性设计团队。中国交互设计的研究也正在中国人行为习惯和使用情景方面开展探索。
关键词:中国交互设计,发展阶段,行为习惯,使用情景
参考文献
[1]Zhengjie Liu.The Business of Usability:East Meets West.User Experience, 2003, Vol.2, No.4, pp.8-13.
[2]Zhengjie Liu.Usability Practice in China:An Update.User Experience, 2006, Vol.5, No.2, pp.13-15.
[3]Zhengjie Liu.User Experience in Asia[J].Journal of Usability Studies.2014, 9 (2) :42-50.
[4]http://ued.taobao.org/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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