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类婚姻与家庭论文(共6篇)
篇1:人类婚姻与家庭论文
人类文明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化
人类文明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让弱者与强者一样自由、平等的生活,实质上是在保护弱者。这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截然相反的,丛林法则淘汰弱势基因,保留强者的基因,而人类文明却将弱者与强者的基因都保留了下来。
人类的发展趋势是一夫一妻制,这是人类婚姻的进步。但是,有一些国家又从一夫一妻制变成一夫多妻制。也就是说,历尽千年的历史,人类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到了。而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也出现倒退状态。
从人类发展的趋势来说,一夫一妻制度将是体现文明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这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从人类基因遗传性来说,优秀的人种,或者说是优秀的个人,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地位都大得多,而这种人,正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罪魁祸首,他们掌握着社会上更多的资源,他们能够制定游戏规则,最为关键的是,他们能够养活更多的女人,更多的孩子。贫穷和富贵把社会分割成了若干小碎片,富贵的人因为拥有财富地个和权势的时候,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比如,找更多的老婆,生更多的孩子,而根据动物的丛林法则推演,这是符合物种生存进化的,在丛林之中,强大的动物都会掠夺弱小动物的交配权,为的就是能够让自己优秀的基因更广泛的流传下去,那些弱小的动物因为先天基因的缺陷,慢慢的就会消失,这对动物的进化来说,是一件好事,而对人类来说,也是合情合理,因为,人类本就走动物里面的一链,不过,这种生存方式剥夺了弱小看的生存空间,如果不从物种进化点出发。这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文明的体现!
体现人类文明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岂不是与物种进化相悖?
但是,这些制度对那些掌控社会资源的强者没有丝毫的效果,离婚就是他们选择配偶,或者是霸占更多配偶资源的一种。而偷偷摸摸养几个女人,更是在赤裸裸的践踏法律。其实,从古至今,法律始终都是在约束弱者,真正的强者,是无法约束的。
实际上,一夫多妻的制度虽然与人类文明相悖,却还算合情合理,这让人有了多次选择的机会,也让弱者能够产生动力,从而加速基因进化过程,不过,这终归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最终的目标,还是一夫一妻。
如果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一夫一妻似乎很难出现。要解决这个难题,关键是女人。无论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对强者的约束都不太大,真正别约束的,永远是弱者,要改变这种方式,除非有一天,人类的基因已经进化到完美无缺的地步,当然,这是一个非常非常漫长的过程。
女人才是婚姻制度的关键。
虽然一夫多妻制度里面不乏有真正爱情的存在,但是,更多是是屈从于权势和金钱,要想修改这种婚姻制度,从男人入手是不可能的,因为,男人是雄性动物,在动物世界,雄性动物为了争夺交配权,不惜流尽鲜血,可见,这是动物进化的自然规律,是骨子里面的事情,无法改变。
那么,改变这种现状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女人,女性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从猿猴变成人类以来,除了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时候,女性曾经主导过社会之外,再也没有主导过人类社会。这其中的原因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需要反思,为什么?
曾经有女人说。男人征服天下,女人征服男人。意思是说,女人只要征服男人,就等于征服了天下。当女人这么想的时候,已经沦落成为了男人的玩物,所以,女人要贵在自重,这是一个不公平的社会,母系氏族时代,女人能够主导社会是因为女人掌握着生育权,能够繁衍人口,但是,当人类繁衍到足够多的时候,女性失去了主导社会的权利,从历史以来,男性始终从事着社会上最为重要的工作,哪怕是到了现在。
有人认为现在男女已经平等了,女人更好找工作。真的平等了吗?整个人类社会,做饭的女人显然要比男人多,但是,有几个女人是大厨?还有,女人更爱打扮,但是,有几个服装设计师是女人?就说我们都要接触到的美容美发吧,那些大师级别的你看到过有女人吗?政治上,你看到有多少女人达到权利的巅峰?
如果女人不依附权贵。屈从金钱,那么,任何问题都迎刃而解,可是,依附强者享用更多的社会资源,不也是动物进化的一种吗?无论什么雌性动物,在择偶的时候。都会优先强大的择偶对象,这本就是动物进化很重要的一环。
因此,光靠女人也无法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婚姻方式。女人变强,和男人共同主导这个世界才有可能调和人类文明发展和动物进化的悖论。
篇2:人类婚姻与家庭论文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与家庭
(一)婚姻
1、关于婚姻
●古代中国:
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时间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按照《说文》的解释,“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因”。
说明两点:一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要式行为;二是一种以夫为本位的结合。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古代欧洲:
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发生神事与人事之共同关系者也。
《法学纲要》: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中世纪的欧洲
“婚姻的还俗运动”
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康德的“两性交互占有说”,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优点:强调当事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缺点:忽略婚姻的社会意义及其特殊的伦理价值。
黑格尔的“伦理共同体说”,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7页。
]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识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5页。
]
●马克思的观点:
前婚姻时代→群婚制(蒙昧时代)→对偶婚(野蛮时代)→一夫一妻(文明时代)
婚姻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它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同性恋问题:同性恋者遭受歧视,历史并非短浅,以近代精神医学或者性学、心理学的研究或见解来说,基本上乃是认为同性恋者是一种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甚至直到一九七0年代,美国精神医学协会的认定,才将同性恋者或其行为排除于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之外。同性恋者遭遇歧视或排斥的现象,究竟如何形成,值得研究,以西方来说,或有以宗教因素作为反对同性恋理由,而在台湾这样的东方社会里,或以传宗接代等传统伦理因素作为反对理由,因非本文论述范围,不在此多加着墨。然以今天的社会生活形态来看,上述理由是否仍具有说服力,则不无可疑,其可疑之处,或许可以从以下法学基础的讨论中,窥出些许端倪。我们应该平心静气地发问的是:单纯的无知、焦虑或恐惧,至多能够归类为不理性的情绪反应或敌意,以诸如此类的不理性情绪反应或敌意,作为社会政策形成或法律政策的最终基础,对于一个自许民主理性的社会来说,其正当性究竟何在?甚且,此与宪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保障精神是否大相违背?如果在社会主流价值与集体焦虑的作祟下,便可以导致同性恋者的宪法基本权利出现如此扭曲状态,那我们要接着发问的可能是:宪法对于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人」的认识与分类,究竟应该如何诠释?[
]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但①它不否认婚姻的可解除性;②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仅是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甚至是仅指表象。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①有利于稳定的家庭关系;②有利于子女的抚养。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原因:①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②婚姻的结构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③关系到人类有秩序而合理的社会生活;④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一定有“合法”,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确立的一个以终生为期限的,虽然是可以分离的生活共同体。缔结这个生活共同体与否,完全由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决定。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婚姻可定义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
2、关于家庭
家庭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法律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有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家庭具有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家庭在历史上曾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在原始社会,家庭担负着多种生活功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形式。人类社会的延续和生存仍在家庭中进行。但是,家庭的生活职能开始发生变化,在一部分自耕农和小手工业者家庭中,生产和消费职能仍同时存在。家庭既是生产和消费的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的现代化、社会化,家庭变为单纯的生产和抚育子女的场所。可见,家庭作为一个能动的要素,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其生产职能已经或正式转归社会,而人类的生活职能,从古至今仍然是由家庭这种社会结构来承担的。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自古以来,家庭就是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它是亲属生活的单位。在近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缩小,组成家庭的亲属自然只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在婚姻法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和兄弟姐妹。家庭是特定的亲属间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共同生活的最佳组织形式。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关系
(1)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有关的研究领域内,人们往往地下列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①对婚姻家庭均作广义的解释,因此,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如群婚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等;②对婚姻家庭均作狭义的解释,因此,仅将一夫一妻制形式以来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称为婚姻家庭;③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可作为婚姻,但是,在原始公有制的氏族经济中,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是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如因结婚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区别是明显的。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有是相互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不以亲属关系者为限),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故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即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征;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即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③自然性与社会性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通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2、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2)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
①习惯
②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应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规范。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教育和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它服务。具有历史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还具有阶级性。”
③宗教:
④法律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人类社会已经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
理解这一时期有两性关系的“杂乱”形态,应注意两点:
1、有的著作将它称为“杂婚”或者是“乱婚”,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这个时期完全没有什么婚姻形态可言,不能使用“婚姻”的概念。
2、这一时期男女的结合没有公共规则,并不意味着乱得一塌糊涂。一方面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即使在这种状态下,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并不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种状态是与最原始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相适应的,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社会环境和当代的眼光去判决和理解这种两性关系。
(二)群婚制
1、群婚制—蒙昧时代: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和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是群婚的低级阶段。它是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它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排除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婚姻禁令,但血缘婚并不排除旁系血亲间通婚的权利。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亲密的同伴”-夏威夷语)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亚血缘婚仍然是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这是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进一步认识的结果。普那路亚婚的一个重要历史作用在于,由于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从而使人类的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直接引起了氏族的产生。族外婚的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由此引起的继承关系只能按母系计算。这就是人类以母系氏族为最早出现氏族的根本原因。
2、对偶婚制—野蛮时代: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产生的原因:(1)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2)自然选择规律继续发挥作用的结果;(3)排斥亲属间通婚,事实上缩小了人们通婚的范围。
特点:(1)与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逐步缩小,最后相对集中为一对配偶;(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的配偶同居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3)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文明时代
(一)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
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促成的结果。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私有财产有确立,经济条件促使了这一婚姻形态的演变。
(二)一夫一妻产生的过程
1、父系血统的确认:即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
2、居住地的改变:由原来的“男从女居”到“女从男居”。
3、买卖婚的发生:婚姻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三)一夫一妻产生的特点
1、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2、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各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
3、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亲属团体作为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
2、古代婚姻家庭关系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
(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就婚姻家庭关系而言,在理论上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也由家庭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这都使近代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了新的特点。
但也要看到:
1、封建制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然存在,如《拿破仑法典》(“夫要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子女之父单独行使”)《德国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男女的不平等。
2、由身份向契约的转移,一方面使人身依附转向人格独立,但另一方面也由身份本位转向财产本位。
(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1)家庭规模的小型化:
(2)亲属结构的复杂化: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人工生育技术、变性技术、亲子鉴定技术。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第二节
亲属关系
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的词源: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和古代律例中早有记载。但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亲”和“属”具有不同的涵义。“亲”是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属”是指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亲属一词广泛使用并见于律例,是从明代开始的。
2、相关的几个概念
(1)亲族:“以亲九族”,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它与亲属同,包括血亲和姻亲;二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之亲。它比亲属范围小,因为它不包括姻亲。
(2)亲戚:泛称族内外的亲属。“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有时则专指族外,如外戚、姻戚。以亲冠于戚前,无非是指戚系因亲而生。
3、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生物学上的亲属: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它可以世代延续下去。
法律学上的亲属:指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它包括自然形成的血亲,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关系的亲属。
4、亲属的特征
亲属按其形成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上的亲属和法律上的亲属。
法律学意义上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它包括:自然形成和人为形成。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分类
1、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及至明、清,开始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1)宗亲
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又外姻、外族、女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
母族:指母系血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
女族:指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亲属,如姑的丈夫及子女,女的丈夫及子女。
妻族:指妻的血亲,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族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外亲之内,明、清则分出另立妻亲。
(3)妻亲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子女等,均为妻亲。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2、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等。
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血亲
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姻亲可分为三种:
①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血亲(包括直系、旁系)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等。
②配偶的血亲:指己身与自己的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妯娌、连襟。
无论姻亲的范围宽窄,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即夫妻,为男妇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既不属于血亲也不属于姻亲。
3、亲属的其他分类
(1)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的辈份加以分类的。
(2)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加以分类的。
(3)直系亲和旁系亲
这是按照亲系加以分类的。
4、双重亲属关系
双重亲属关系指在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亲属身份关系,又称作亲属关系的重复或亲属关系的并存。双重亲属关系主要由两种情形所引发:一种是亲属间结婚,双方既有原来的亲属关系又形成了配偶关系,双方的其他近亲属随之也形成了双重关系;一种是亲属间的收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1)出生
(2)结婚
(3)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婚姻被撤销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该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1)斩衰:3年之服。包括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为夫或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等。
(2)齐衰:有杖期1年、不杖期1年、5月、3月之别。
(3)大功:服期9月
(4)小功:服期5月
(5)缌麻:服期3月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或往下数,己身为一代……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为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包括己身的世代及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
(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
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可以归纳为三点:
1、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与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
2、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意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
3、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
(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
从宏观上讲,亲属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
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的时候,须注意:
1、正是由于亲属法律是架设在个人与亲属团体之间以及亲属团体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2、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法律更加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4、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名称和形式
(1)
婚姻法的名称:世界各国对婚姻法的名称规定很不统一,归纳起来约有四种:①
婚姻法: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②家庭法:如罗马尼亚、德国;③婚姻家庭法:④亲属法:大陆法系。名称不一的原因:①因调整的内容范围不同;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2)
婚姻法的形式:
①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广义婚姻法的立法形式,我国婚姻法就属于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这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如《英国婚姻法》、《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②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它不但在内容上是规定、调整婚姻家庭或亲属关系,而且在形式上也是以婚姻、家庭、亲属等名称命名的法律。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实体法,是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法律规范有三种形式:①禁止性规范:指法律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条款;②权利和义务性规范:指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准则;婚姻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有两种,一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二是不可以放弃的权利。③授权性规范:指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未作限制,授权他们自行决定的法律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求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近代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在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8章,共27条。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198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五章,共37条。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婚姻法》,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
],修改了22处,完整保留了14条。修订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
3、1991年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2年4月1日实施。全法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3条。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法学界曾经将婚姻家庭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方面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长时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有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家庭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和规章
篇3:公民法律意识与婚姻家庭暴力
造成家庭暴力如此泛滥的原因一般会有这几个方面:一是性格问题, 社会的进步导致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闪婚闪离, 在双方性格上没有完全熟悉的情况下草率的登记结婚;二是经济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越发的尖锐起来;三是外遇问题, 这种问题一般发生在男性身上, 外遇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家暴最多的原因;四是工作压力, 在经济高速发展下, 男性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往往会选择对妇女实施暴力以疏解工作方面的压力;五是男性有嗜酒等不良习惯;以上原因都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那么, 为什么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而且还有上升的态势呢?首先就是因为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危害性。从妇女方面看, 大部分受到丈夫虐待的妇女都曾向她们的娘家及当地居委会求助过, 但因为受暴者与施暴者是夫妻关系, 我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即便有时处理, 最多也只是对丈夫进行批评教育, 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
婚姻家庭矛盾的隐私性, 使人们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家庭中妇女不说, 外人也就不会去主动打探, 使家庭暴力经常成为“邻里间不问, 单位上不管, 法院不愿理”的“三不”行为, 即使人们碰到暴力场面, 对施暴者加以劝阻, 也往往持息事宁人、不作褒贬的中立态度。
从男性方面看, 男权主义致使许多男性不能容忍妻子外出参加社会交际活动或者比自己有本事, 往往认为老婆是自己的, 可以“任我打任我骂”, 打老婆是自己的家事, 并不违反法律。而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许多妇女的脑子里已根深蒂固, 对丈夫的拳脚相加, 妇女们习惯于逆来顺受, 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没有什么顾及。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既有历史问题的原因, 也有现实社会问题的原因;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并不完善, 没有制定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法规, 这对于完善我国反家暴法非常有必要。如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控制家庭暴力应当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法律机关和社会公益团体的职能, 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引导作用。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 还会给社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法制教育活动, 从根本上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 使群众都认识到家庭暴力也必须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惩罚家庭暴力加害者, 救助受害者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固然很重要, 但是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因此, 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家庭地位, 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基础;同时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人格保护意识;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的意识, 建立一个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三、建立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保护和援助受害者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援助对象, 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负担不起法律诉讼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 一方面要惩罚施暴者, 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的心理。因此, 建立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非常有必要。
四、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家庭暴力是造成家庭、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我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执法打击力度, 将它纳入我国法律治理范畴。当前我国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地在农村和社区, 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家庭暴力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并且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疏导。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实施家庭暴力是施暴者的一种发泄行为, 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不良因素。
篇4:《日本的婚姻与家庭》评介
在日本,尤其在现代,对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的研究是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出版了大量的有关论著和调查统计资料。过去,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关注不够,现在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张萍著的《日本的婚姻与家庭》,终于填补了这一空白。这本书吸取了日本及其他国家这方面既有的多种著作的成果,同时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写出了自己的特色。
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对从上古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的日本的婚姻与家庭的沿革作了历史的考察,下编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婚姻和家庭的状况。
日本古代文化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上编在分析日本古代的婚姻和家庭的变迁时,着意将中日两国的有关传统和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日本古代长期盛行的独特的招婿婚制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现象。本书的探索,对婚姻史、民族学等方面的学者来说,也许是不无启发的。
而对于一般读者,尤其今天的青年来说,可能更感兴趣的是下编对第二次大战后日本的婚姻、家庭和妇女状况所进行的系统分析。下编采用了大量的社会调查统计数据和相应的图表。这些数据和图表清楚地反映出了日本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观念、意向和实际生活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西方文化的影响等重要因素的关系。
作者不仅用计量分析的方法相当精确地为我们提供了日本尤其现代日本的家庭和婚姻、妇女、儿童、老人等各方面的情况,而且连带地也为我们介绍了日本的婚姻学、家庭学、妇女学等方面的研究状况及其现代研究方法,使我们能从中看出日本这些方面的学者是怎样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怎样设计调查问卷,进而了解他们的研究意向。这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社会学,尤其如本书中所涉及的这些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颇有可资借鉴之处。
篇5: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社会学说,婚姻家庭与性是人类最初级的生活圈,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中介。从个人活动的角度看,家庭是一个实体单位(家),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社会设置(户)。抛却物质的需求不考虑,人最大的精神需求来自两方面,一是自身价值的实现或说得到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事业上的成就感;另一个就是情感上的依托和归属,这种情感的依托和归属就主要体现在家庭中。爱情只是家庭的一个相关物,有时它在家庭中的主导力量可能微乎其微。一个成年人,未婚且没有男(女)朋友,或是选择独身生活的人,他们的情感一定会经常的失落和迷失,这是事业上再大的成就也无法代替的。家在某种含义上可能就是一盏黑夜仍为你守侯的灯,孩子一声稚嫩的呼叫(爸爸或妈妈),爱人一句不经意的叮嘱,或是一家人坐在沙发上,一边看电视一边聊天。一个让你逃避烦琐的礼仪和人情世故的地方,一个安抚你伤痛,给你信心和勇气的地方,一个受伤时让你最先想到的地方。很难想象,如果下班后没有一个家为你守侯,你怎能保持上班时的精力充沛?如果没有一个家为你支撑,你怎么会有不断进取的雄心和壮志?所以大部分人都要成“家”,所以潘美辰会唱“我想有个家”,而且那么多人也跟着她一遍一遍地唱。这个“家”指的是社会学中的核心家庭,即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在“家”里,多半是已经进入平静期的爱情,不会有太多爱的激情和波澜,而是都化作了涓涓细流。在爱情萌发期和激情期显得特别重要有时甚至起决定作用的体貌在这时就变的无足轻重了。品质、性格的重要性上升到了首位(离婚只听说性格不合的居多,倒是没听说过嫌对方丑陋的)而且年龄、生活方式、性别、经济生活都和爱情一样成为影响家庭和谐与完美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家庭的实质。是婚姻使爱情与家庭扭结为一体。爱情的终极阶段是婚姻,婚姻又是家庭的起点和基础。婚姻是什么呢?从实体单位的角度讲,婚姻就是持续的性关系+共同生活;从社会设置的角度讲,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如果不离婚,就是生死契)它首先强调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婚姻法》是其法律保障,结婚证书是其书面合同)婚姻,一般来说有爱情垫底,有性维系,有家庭相伴,有舆论道德约束,有法律维护。
以下就是我查阅到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资料。
“婚姻”一词早在《诗经》里便已出现,意指嫁娶,代表了夫妻双方,在商朝也出现了“家”的概念。我国的先民经历了群婚到对偶婚的阶段,经历了无家到有家的过
程。从原初的掠夺婚、买卖婚到一夫一妻多妾制,逐步完善了婚姻制度与家庭关系。在中国,“婚姻”一词虽然出现在嫁娶事实发生之后,但我们在周代的《诗经》里,已经能见到“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小雅·我行其野》)这样的说法,这儿的“昏姻”,指的就是嫁娶。另外,婚姻二字还分别代表了夫与妻,或者指姻亲的双方。“家庭”一词,则一直到南北朝时期方才出现,不过,与“家庭”同义的“家”这个字,却也和“昏”、“因”(“婚”、“姻”的本字)一样,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就能见到了。后来,春秋末期思想家墨子说:“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其含意也是非常清楚的。
我们现在一般把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还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称为婚姻。把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单位称为家庭。家庭与婚姻有密切联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家庭是一种满足某种功能的结构.有人宣称家庭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他们认为家庭之所以被发现存在于每一个人类社会之中是因为它履行着某一项维系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如繁衍后代,组织生产和生活、抚育和教育子女等。家庭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被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成为婚姻关系。连接家庭成员的纽带一般是婚姻和血缘,血缘关系既是自然关系也是社会关系。家庭是婚姻关系的产物,血缘关系从婚姻关系而来,对家庭的存在与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人类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并不是从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中最具普遍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现象。家庭的职能、性质、形式和结构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反之,又对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在远古时期,人类不知婚姻为何事,家庭为何物,有过漫长的混沌杂居阶段。原始社会早期阶段的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在这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期内,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制度都不存在,人们过着毫无限制的、杂乱的性关系生活。
这些帮助了我更全面的认识了婚姻与家庭,加上老师精彩的讲课,对于婚姻与家庭我有了更深的认识。
婚姻与爱情,这是一个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无休止的话题。每个人对它都有自己的一套所谓“真理”。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了婚姻,爱情就死去了。所以有那
么一群人始终宣扬着只谈恋爱不结婚。而在我看来也许有了婚姻爱情真的会死去,然而爱情就是那通往“坟墓”的道路,如果没有到达那“坟墓”,爱情也会死在那通往“坟墓”的道路上,变成连墓碑也没有的荒冢。从爱情到婚姻,这是一个完整的进化过程,是每个人都应该去完成的生命的一个过程,可以说婚姻应该是爱情的升华。爱和情是应该分开谈论的,就像爱人和情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爱是无私的,不求回报的。没有以婚姻为目标的,那只是情,而非爱。这样的爱情是残废的。
有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惧怕婚姻,害怕责任,所谓“不想做以后会让双方后悔的事”。可是第一个用双脚直立行走的灵掌类动物是知道会进化成人类才选择从树上搬迁到地上生活的吗?婚姻不是数学题,不会有人明知道答案是错的还要去写,但是在爱情与婚姻里没有人知道正确答案是什么,因为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你看待生活担待生命的态度,天长地久有没有?当然有!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相信有?因为他们没有找到人生旅途中最适合自己的那一个。也就是冥冥中注定的那一个。为什么找不到?茫茫人海,人生如露,要找到最合适自己的那一个谈何容易?你或许可以在40岁时找到上天注定的那一个,可是你能等到40岁吗?在20多岁时找不到,却不得不结婚,在三四十岁时找到却不得不放弃。这就是人生的悲哀。
当有人选择结束一段婚姻去追随自己的那个注定的人,也许有人骂她或他的选择是背信弃义,骂他人品低劣,也许有人欣赏他或她的坚持是对的。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对与错,只是我们都站在不同的位置上,只能看到事情的一面。曾经有个为了所谓真爱而放弃原有婚姻的人,当我问他是否后悔时,他说:“选择婚姻是对家庭负责,选择真爱是对自己负责。”而这个抛弃了家庭的人,他真的错了吗?只有他自己知道。婚姻与家庭其实是一个意思,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家庭则关系到两家人甚至社会。只不过婚姻比较狭义的指一夫一妻,而家庭则广泛的连带着子女,双方父母甚至一大票的兄弟姐妹叔伯妯娌。家庭是婚姻的必然产物,是一种责任,义务,有结婚的必要就要有接受一个新的大家庭的觉悟。每个人都生活在不得不负的责任里,即要为人,那么就永远无法逃脱责任。就像那句话,生活就像强奸,既然不能反抗,那就享受吧。是“反抗”还是“享受”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问题。
篇6:婚姻与家庭关系 全部
1.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冲突意味着家庭危机开始出现(错误)
2.“父慈子孝”的境界可以用家庭交换理论解释(正确)
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所购得的住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错误)
4.在家庭系统中,整体的家庭系统就是家庭成员的总和(错误)
5.早期的一夫一妻制是针对于男女两性的(错误)
2.根据家庭系统理论,一个问题孩子的出现可能源于家庭中某些次系统出现问题,例如亲子关系、夫妻关系等,而影响了孩子成长(正确)
1.在婚姻市场的规范中法律的强制力最高(正确)
2.女性在味觉、嗅觉、触觉与高音的听觉方面较男性迟钝(错误)
3.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但男方不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错误)
4.两性关系与两性角色已逐渐迈向平等化,而女性角色的改变比男性校(错误)
5.商品市场和婚姻市场交换的都是价值(错误)
1.由于生育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功能,因此孩子必须从父姓(错误)
2.在被动选择不为父母的人群中都是因为女性的生育障碍(错误)
3.老年人丧偶后最常出现的人际关系冲突是与家人及朋友的关系(正确)
4.一般而言丧偶的女性较男性适应能力更强(正确)
5.沟通中的倾听即消极的毫无反应的倾听(错误)
1.孩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的不仅是欢乐还有责任等等(正确)
3.人到中年孩子长大离家对女性而言意味着生活失去重心,即中年仅仅意味危机时刻的到来(错误)
4.家庭的建立可以断然从结婚开始(错误)
4.离婚并非处理婚姻危机的唯一最好方法(正确)
1.“同志”一词在台湾和我们大陆的含义不同,台湾指同性恋者(正确)
2.继亲家庭中子女不会影响夫妻关系(错误)
3.单亲家庭的亲子关系只能因为原家庭的解体而恶化(错误)
4.电视剧《家有儿女》中的家庭是一个典型的继父—继母家庭(正确)
5.依国外的研究单亲家庭和独亲家庭的父母都没有婚约(错误)
1.婚内无性暴力而言(错误)
2.家庭暴力仅指对家人造成的肢体伤害(错误)
3.学校并不是人一生中学习的唯一场所(正确)
4.老年人没有发生外遇的可能(错误)
5.无论军人是否有过错,军婚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错误)
5.协议离婚无须经申请。(错误)
单选
1.正向回馈是一个()的家庭系统(B 开放)
2..哪一个家庭理论将家庭视为一生命体,由生命开始、茁壮到结束的历程?(A 家庭发展理论)3.()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A群婚)
4.直系血亲包括()(A亲子关系和祖孙关系)
5.一夫一妻制由()演变而来(D对偶婚)
6.迷恋是()(C为恋爱而恋爱)
7.所谓特殊婚配是相对于()而言的(A理想型)
8.女性在语言方面稍微领先男性的合理解释是()(C大脑组织与社会化历程交互作用结果)9.大多数社会在血缘关系上规定()(B外婚制)
10.在家庭中,男性角色被定义为()(C工具性的)
11.()型祖父母取代父母的角色,由祖父母取代父母照顾及教养的责任(C父母代理)
12.夫妻如何在工作、家庭、及休闲的时间给予适当安排,以满足()的需要是必须依赖两者相互配合(C
彼此)
13.爱孩子并非(),而是让孩子在爱的环境中成长(A溺爱)
14.新婚夫妻两人在面对角色的扮演和期望时,应以()的态度面对之(C更平等)
15.大致而言孙子女的年龄越(),祖孙关系越亲密(B小)
16.对于继亲家庭而言亲自关系()于新的夫妻关系(B先)
17.就家庭生活的整体资源运作观点而言,家庭生活中原有的资源,可能因再婚事件所带来的新角色或新
家庭成员的加入,而必须面临()的困扰(A重新分配与调整)
18.从家庭发展的历程来看,()本身就是影响子女学业表现的重要因素(A家庭结构改变本身)
19.未婚情况下,同居时间越()意味这破裂的机会越大(B长)
20.在居住型的隔代家庭里,孙子女的监护或重要决策归其(C父母)
21.学习型家庭的建构应包括软体(软件)学习环境和()学习环境(C硬体(硬件))
22.()是人们学习的第一个场所(D 家)
23.暴力的界定一()来认定(B施暴者的行为)
24.最容易发生外遇的组合是()(A已婚男子加单身女子)
25.()是人生学习的起点,也是终身学习的场所(C家庭)
多选题
1.家庭的功能包括()(A教育与社会化的功能;经济功能 B生理功能;情感功能 C保护及照顾功
能;宗教功能 D娱乐功能)
2.对偶婚是()(B一对男女比较固定的偶居 C一对男女长时间固定偶居 D一对男女短时间内固定
偶居)
3.(),及这三个因素交互作用都影响家庭对压力事件处理的结果(A压力事件本身 B家庭资源 C
家庭对压力事件的看法)
4.婚姻与家人中的关系包括()(A夫妻关系 C姻亲关系 D血亲关系)
5.以下关于家庭发展趋势正确的说法是()(A中国家庭逐渐从家族聚居形式向核心家庭(仅父母子
女组成的小家庭)过度 B人们的初婚初育年龄普遍后延 C生育率下降,离婚率提高 D双职工家庭增
多,男主外你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逐步打破)
6.家庭发展生命周期可以简化为()等发展期(B家庭建立期 C家庭发展期 D家庭收缩期)
7.群婚经历了()三个阶段(A交辈群婚 B等辈群婚 D族外群婚)
8.符号互动论强调()(B社会化 D社会角色)
9.家庭发展理论主要是将家庭的发展分为数个阶段,以探讨家庭在某一固定阶段时间内,()(C家
庭与家人之间的关系 D家庭、家人与外在环境互动与影响)
10.家庭中最持久的次系统为()三个次系统(A夫妻 C亲子 D手足)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
12.依据社会学系理论的观点,孩子们籍由()而获知男女角色的差别(B无师自通 D亲身经验)
13.有学者将人们选择不婚的理由归结两类,即()(A主动不婚 C被动不婚)
14.约会的功能包括(A促进社会化和人格发展 B接近异性 C满足自我需要 D为择偶做准备)
15.一般男女婚前互动经历三个阶段()(A彼此吸引阶段 C建立亲善关系的阶段 D形成相爱关系的阶段)
16.选择特殊婚配的个人因素包括()(A叛逆性格 B理想主义性格 C无法在适当范围内米的自己中
意的伴侣)
17.结婚的功能包括(A保障特定男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C是所生子女具有合法地位 D与配偶之亲属相联结或建立亲属关系)
18.判断良性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的标准包括()(A广度 B开放度 D深度)
19.调节婚姻市场的规范包括()(B民俗 C 民德 D 法律)
20.性别角色的概念包括()(A性别角色期待 B性别角色表现)
21.影响老年期夫妻关系的因素包括()(A妻子的就业状况 B退休后的财务状况 C情感的亲密及相互
依赖 D身体健康及休闲活动)
22.养育子女的好处在于()(A亲密度增加 B带来安全感 C找到新的生活目标与重心 D家庭地位的改
变)
23.妻子多半认为()等都是婚姻生活中重要一环(A表达自我的感受 B表达自己的想法)24.延后为人父母的原因包括()(A女性教育程度提高 B追求自我事业的发展 C经济的压力 D单身生
活的吸引力)
25.在为人父母转变阶段的发展任务为()(A家务分工的调整 B新父母角色的学习C子女教育态度的协调 D工作与家庭间的重新调适)
26.配偶死亡后老年人由于新角色的转变带来的压力主要来源于(A新角色的任务 B人际关系的冲突 C
新角色的束缚 D新角色的重建)
27.影响青少年时期亲自关系的因素有()(A 父母亲的差异 B子女的成熟度 C子女的性别 D文化因素
差异)
28.下列说法中()是影响成功婚姻的因素(B亲友支持度 C婚龄 D教育程度)
29.沟通过程中的要素包括()(A 表达者 B 讯息 C传达方式 D 接收者)
30.成年子女选择与父母同住的原因有()(A经济原因需要父母财务上的支持 B离婚 C中国传统婚姻
家庭观的影响)
31.一般而言同性恋者伴侣家庭会面临的压力和困境有社会大众的歧视()(B家人的不谅解与不支持 C
缺少法律的保障 D婚后生活的适应)
32.今天形成单亲家庭的原因包括()(A丧偶 B 离婚 C 分居 D 遗弃 E 未婚生子和单身收养)33.影响再婚的社会因素包括再婚者的年龄、()(A性别 B社会阶层 C工作状况和职业 D子女)34.形成同居家庭的社会因素有性规范的松动;离婚率高涨与缺乏对婚姻生活的额信心和()(A受教育
年限增长与向后顺延的婚龄 B经济水准的提高 C避孕方法及人工流产的普及 D多元观念的开放与影响)
35.在从新建立亲职角色的工作中,除了当事人以外,()是无法取代这个任务的执行(A配偶 B他人)36.单亲家长的情绪困扰主要以()感觉情绪不稳等四项较为严重(B觉得孤独寂寞 C思念前配偶 D觉
得缺乏安全感)
37.从继子女的观点看继亲家庭的结构,可以把继亲家庭分为()(A生母—继父家庭 C生父—继母家庭
D继父—继母家庭)
38.在一般家庭里,父母亲在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常会扮演()媒介等角色(A调停 B社会化者 D桥梁)39.单亲子女常见的心理特征与困惑有()(A个人缺乏安全感 B对人不信任且不易开放自己 C有时会
存有破坏与报复心态 D性格表现极易趋向极端)
40.继亲角色面临的困境包括述思与刻板印象以及()、资产金钱与服务上的紧张(B家庭疆界无法划分
与继亲角色不易确立 C继子女敌意与分歧的忠心 D继父母的偏心与容忍)
41.家庭暴力中对青少年的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等形式(A精神虐待 B疏忽 D性虐待及乱伦)4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评估外遇的标准包括()(A 时间长短 B感情投入程度 C性交与否秘密与否 D单方或双方外遇)44.()上述虐待皆伴随情绪虐待影响受虐者的自尊及自我生存价值(A身体殴打B性暴力 C破坏东西或
宠物虐待D精神虐待)
45.已婚妇女受先生施暴的主要原因包括()(A个性问题和沟通问题 B经济问题 D家庭问题和婚姻问
题)
46.下列人群中()属于外遇的高发人群(A有婚前性行为者 C认为婚姻品质差者 D较独立者)47.女方在()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分娩后1年内 C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D怀孕期间)48.学习型家庭应具有如下特质()(A家庭成员对学习、成长有期待,对彼此学习活动相互支持 B家人
立于对等的对话关系,进行有效沟通 C有基本数量的共享空间,共同休闲或学习)
49.下列行为那些是可能发生在手足之间的暴力()(B性虐待 C身体虐待 D殴打恐吓)50.回顾本世纪婚姻与家庭变迁,学者们归纳出几种不同意见:(A婚姻与家庭变得更茁壮 B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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