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用7篇)
篇1: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1份;
4、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或SCI检索机构检索。
3.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或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或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4份;
4.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1)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连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篇2: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 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4. 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5.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6. 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8. 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9.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
4. 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 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2)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3)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
5. 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6.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 7.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
1.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2.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 5. 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 6. 表决票。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篇3: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我国医学设“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高中毕业生可以根据志愿直接报考医学院,在医学院学习5年后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此后医学生可根据从事的各个专业和背景进一步选择报考某一专业领域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我国传统医学研究生教育中,主要进行科学学位的教育,包括科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s,MSc)和科学博 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两大类。即医学本科生毕业后,无论选择从事基础医学研究,还是当临床医生,均对其进行科学学位的教育。然而,为了适应我国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1991年开始了 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 育的试点。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发了《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至此,我国明确将医学学位划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其中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Master of Medicine,M.M)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Doctor of Medicine,M.D)。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划分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医学研究生教育单一的“科研型”培养模式。
我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如下(以协和医科大学为例):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4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专业文章和具有学术交流的能力;5在学期间,论文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有1篇在外文期刊上发表,如SCI期刊);6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我国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的标准是(以协和医科大学为例):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二阶段的培训要求;3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4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5在学期间,要求至少一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字数不应少于3 000字;6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科学博士学位培养偏重于对医学科学的基础研究能力的培养。两类人群适合对其进行科学博士学位培养,一类是专门从事基础医学的研究人员;另一类是从事临床实践某一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人员。而专业博士学位培养则更偏向于临床能力培养及临床应用方面,它的授予人群主要是指从事临床医疗实践活动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博士培养的本质更符合对临床专业人才的需求。因而考核过程中, 对临床实践能力的考核成为专业博士考核的重点,而对科研博士的考核重点则是研究生独立从事独创性基础研究工作的能力。然而在我国较多的大学内,存在招收的临床专业博士生仍按照科研博士的要求和培养模式去培养,失去了专业博士培养的意义。比如说,临床专业博士生从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就被送进实验室,从事纯基础研究工作,未在临床实践中进行锻炼和学习。更有部分学校规定,临床专业博士生毕业时要有SCI论文发表,没有SCI论文,甚至不能答辩。至于国家规定的专业博士学位毕业标准则形同虚设。由此而培养出的专业博士学位人员根本没有达到专业博士培养的目的,且在基础研究能力培养方面往往也不及科研博士。
2北美地区学位制度和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北美地区医学教育制度不同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医学生是从本科优秀毕业生里选拔,医学生名额有严格的控制,进医学院竞争非常激励,这样能够保证生源的质量。在医学院学习4年,主要对医学及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学习,毕业时便授予MD(Medical doctor) 学位,通常被大家称为医学博士[1]。
同中国对比,单纯就医学学习而言,美国MD学位和我国的医学学士差不多。但是美国MD学位获得者,在正式成为某一专科医师前,需要经过严格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经过了正规、严格的培训把关,最终从事医疗活动人员的临床技能等方面均达到很高的水平。这点和中国不同。目前我国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还不完善和普及,医学学士毕业后,可直接从事某一专业领域,如心内科, 胸外科等专科医疗工作,因此部分医疗从业人员临床技能的各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和锻炼。从表面上看,美国的MD学位与我国的MD学位相比,其要求较低。美国MD学位要求学生只要掌握临床基本技能,而我国的MD学位毕业时则要求医学生一定程度上达到美国住院医师甚至是专科医师培训后所要达到的水平。事实是,在美国更多的临床专业技能将在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训练阶段培养[3]。而在我国,由于培养不正规,临床医学博士仍按科研博士培养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我国MD学位培养没有达到所有预期达到的培养目的。这样看来,对于最终从事专科工作的医疗人员来说,美国MD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后往往很可能临床技能等方面强于我国的MD学位获得者,尽管两者整个学习和培养的年限差不多。
另外,在美国获得MD学位的医学生,可以考虑继续攻读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这里并不是指研读哲学,而是全世界公认的学历架构中的最高学衔。在美国可以授予PhD的医学学科主要有基础医学和其它医学相关学科,此外还见于少数临床基础理论方面的学科,如医学临床科学、高级牙科学和口腔医学。对比发现,美国的PhD和中国的科学博士学位概念相似。美国授予医学PhD学位的标准如下:1在本研究领域掌握宽广的知识;2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3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出创造性成果;4论文是一项创新性研究工作或学术性工作,它对填补或发现现有知识做出贡献;5申请人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新颖的方法和学术观点,论文可发表或出版; 6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深入了解发现,美国医学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系统的课程学习为基础,注重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及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这和上述我国科学学位授予标准比较,两者根本上都是重视创新性独立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但是从具体的考核方式来看,严格的质量控制始终贯穿于美国PhD培养的整个过程,包括规范的审核制度和严格的淘汰制度[2]。而我国医学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往往比较注重两头,即入学考试和毕业论文。虽然也有中期考核这类质量评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于形式化。另外,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培养过程中基本没有淘汰制度,因此培养质量难以保证,这方面今后需要加强。
3英国及英联邦地区学位制度和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英国、我国的香港及澳大利亚等地采用英国的医学学位体系[4]。英国现行医学学位分为三级:学士(5 -7年)、硕士(1-2年)、博士(3-4年)[4],这点和中国相似。但英国基本医学教育实践为5-7年,合格者授予内外科学士学位(Bachelar of Medicine and Bachelor of surgery,MBChB)。硕士学位在英国属于攻读哲学博士的过渡学位,一般学习1-2年,以获得研究技能为主要培养目标。博士学位包括哲学博士学位 (PhD)、医学博士学位(MD)、医学博士(研究型)(MD (Res))。获得学士学 位的医学 生经过1-2年的学习,获得过渡性 的硕士学 位后,再攻读3-4年获得PhD,其学习以实验室研究为主,培养目标以学生获得研究技能为主。对于医学博士学位(MD),申请者无需经过硕士阶段的学习,但一般要求获得内外科学士学位的医师经过一定年限的工作方可申请。英国的医学学位又分为研究学位 (Research Degree)和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两套体系。这点也和中国目前相似。内外科学士 学位 (MBChB)、医学博士 学位 (MD)与外科学硕士学位(MS)为专业学位,而理学硕士学位(MSc)、医学硕士学位 (MMedsc)与哲学博士学位(PhD)为研究学位。研究学位侧重于参加科研项目并完成学位论文;而专业学位更侧重于对临床能力的考核和临床资格的认可,比如MD的申请者必须是进入临床工作取得医师资格者,且一般在从业一定年限后才可以申请。
英国授予医学PhD学位的标准:1对专业领域里的基础理论、前沿知识有较深入的学习和理解;2论文对科学知识有独创性贡献。主要是:进行导师指导的创新性科研;或进行前人尚未做过的实证性研究工作; 或继续前人做出的独创性工作;或首次对某一问题进行综合性表述;或在本领域首次做出他人曾在其它国家得出的实验成果;或将某一方法应用于新的研究领域;或应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论文中具有上述任何一条,即被称为“有独创性贡献”;3通过论文答辩。英国医学MD学位的授予标准则是:1具有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2具有创新、独立和批判性的思维和发展理论概念的能力;3知晓相关专业的进展;4懂得研究方法和技巧及其在研究领域的适当应用;5具有批判性的分析和评价研究结果及其他事物的能力;6具有总结文献、报告和思考进展的能力; 7学生需要提交论文并通过答辩。在伦敦大学,2005年后把MD,MS被新的学位医学博士(研究型)(MD (Res))所取代,攻读MD(Res)者以临床研究为主。可以看出Msc、Mphil、MMedsc、PhD相当于我国的科学硕士、博士学位,而MD和MS及MD(Res)相当于我国的专业博士学位。
相比之下,英国授予PhD学位的标准和我国的科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基本一致。但是在英国,其MD学位的申请前提条件较为苛刻,需要在临床实践工作锻炼多年以后,才有资格申请,这些MD学位的获得者无疑有着较好的临床基础技能,在申请学位前基本上达到了我国MD学位申请者毕业时所要达到的临床技能要求。对于我国MD学位候选人,要在短暂的3年内达到较高的临床技能水平并不现实,况且在这期间,一部分时间还要花费在进行临床相关项目的研究,以培养候选人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借鉴和学习英国的这种MD学位培养模式和授予标准,在申请MD时先需要在临床实践工作中锻炼几年,然后在攻读MD学位期间,进行临床科研能力锻炼,真正实现MD培养的目的。
4其它国家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法国、日本及德国等授予医学科学学位的标准。 法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1必须掌握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2能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并独立取得科学成就;3提交高水平纯理论博士论文;4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日本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1具有扎实的、丰富的基础理论和高深的学识;2在专业领域方面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须的高度和研究能力;3学术论文须有创新、开拓新的领域;4通过考试和论文答辩。德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标准:1申请者只需一篇足够水平和创见的论文;2论文能反映其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据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宽知识结构;3科研结论必须创新,不能重复国内已有的结论;4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公开发表;5通过口试和论文答辩。
对以上各国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 对比可以看出,各国医学博士(医学科学型)学位授予标准有很多共性,强调高深基础理论、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成果。但是医学科学博士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考核要求侧重点不同。专业学位的要求侧重点在于:1强调课程学习、专业技能和基础培训;2要求考核其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考核其对本学科临床技能熟练程度,能否独立处理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4研究者是否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开展科学研究;5要求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综上所述,我国医学科学博士的授予标准和国际基本接轨,但在细节上仍需改进和加强,比如学习美国PhD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审核制度和严格的淘汰制度,以保证培养质量。在专业博士培养方面,切实要把临床技能培养作为考核的重点来抓,同时要兼顾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培养,必要时学习英国MD的培养模式和学位授予标准或者学习美国MD获得者后续需要接受严格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切实把临床技能培养放在MD学位培养的重要位置。 此外,我国医学专业博士临床能力考核要求和我国住院医师培训的临床能力考核要求过于相似,这也是存在的重要问题,即我国住院医师培训和医学专业博士培养如何更好的协调和衔接,这是未来我国医学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Andrrew HB.The Flexner Report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Education[J].JAMA.2004,291:2139-2140.
[2]何勇涛,罗长坤,黄国琼,等.中美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比较研究[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2(3):455-469.
[3]范学工,李亚平,梁莉,等.中美两国八年制医学博士临床能力培养的比较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0,8(1):89-92.
篇4:孩子们授予的“博士学位”
2005年,24岁的她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后本该追求更好前途的她,却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放弃出国攻读博士的机会,揣着一颗温暖贫困山区孩子的爱心,踏上了前往贵州边远山区支教的征途。这一去就是五年,无论条件多么艰苦,无论遇到了多大的困难,她都一直坚持着,用内心的温暖哺育着孩子,用内心的温暖感动着他人。到现在,她的身边已聚拢起一支二百多人的志愿者支教队伍。
五年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的一个村庄,当她看见破旧的教室、桌椅和穿着十分贫寒的孩子们用一双双求知的眼睛望着自己时,她便被孩子们生活的艰难、求学的渴望震撼了。那一刻,她决定留下来帮助他们。主意拿定后,她开始在心里为自己选择的支教之路作规划,首先应取得一份工作,由此做基础,才会有力量做大和继续自己的事业。
她选择了去贵州财经学院当老师,这样有利于就近去贫困的山村帮助那些于困境中艰难读书的孩子。对于她的选择,父母虽然理解却不肯支持,亲戚朋友也认为“娇生惯养”的“80后”小姑娘肯定是三分钟热情,面对艰苦的环境一定会知难而退。然而,让父母没想到的是,她不仅没有知难而退,反而越是艰难越向前,信心坚定地决定长期留在那里。
自2005年秋季到贵州财经学院任教后,每次完成授课任务,她都会立刻驾车六个小时赶到支教的小学去继续她在那里的工作。刚开始时,她每次去支教,都会约上几个热心支教的学生。后来,以她为“带路人”的支教志愿者越来越多,既有她所在学校的学生,也有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这支队伍在她的带领下,就像火种一样撒遍了松桃苗族自治县的许多乡村。在许多贫困孩子的心中,点燃了一团团的希望之火。
后来,她带领的这支支教队伍又把火种播向六盘水市的一些贫困村庄。有一条通往水沟村小学的路,仅仅5.5公里的路上布满了坑坑洼洼,其中有些坑深达1米多,给村里人的出行和孩子们上学带来了极大困难。她决定带领志愿者筹钱修这条路,修了一个星期,许多人被其感动自发地帮助他们炸山取石铺筑路面。在她和大家的艰苦努力下,不出两个月,这条路就修好了。
她到贵州从教的五年来,带领二百多名志愿者到过许多山乡,帮助了几千名贫困孩子。每到一所学校,她都包下整个年级的全部课程。在一所贫困乡村小学,她一个人给全校六百多名学生上英语课。虽然十分辛苦,但她觉得值得。她说,如果我付出的努力能改变孩子的心灵,甚至命运,那么我的价值就放大了600倍。以前学生考试的分数最高的只有40多分,少的只有10分左右。现在,在她带领志愿者支教的这些学校,学生考试的分数成倍地提升,有的学生还能考到90多分。
音乐是贫困山区孩子们的梦想,他们不仅喜欢有人教他们唱歌,更盼着有人教他们弹奏乐器。有一次,她在教孩子们学唱歌时,有几个孩子提出想学拉小提琴,可她却不会。为了教喜欢音乐的孩子拉小提琴,她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学习拉小提琴,每天晚上练到半夜才休息,手指都磨出了血泡。自己学会了后,她用两个月的工资买了几把小提琴,送给孩子们后再手把手地教他们学。最终,孩子们没有让她失望,一个个都成为能拉出精美曲调的琴手。上海世博会开幕后,她教的这些孩子被请到世博会上演奏,引来观众一阵又一阵的喝彩声。
她用五年的时间为贵州山区的孩子们送去知识、力量和温暖。这五年,她的内心也被孩子们学习的热情所感动,在每一次的努力和付出之后,她都会感到自己的心灵更加温暖和充实。也就是在这五年,國外的高校也一直在给她寄录取通知书,每一次,她都因情系山区的孩子而拒绝了。2010年10月,她再一次收到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这一次,父母让她出国深造的压力再也抵抗不住了。她经过几个夜晚的沉思,决定选择出国读书,并将选读的方向进行了彻底调整,将以前的攻读国际贸易改为攻读教育。因为自己取得博士学位后还要回来,这些孩子需要她,自己学到的知识,将是贫困山区孩子们今后求知的希冀。
在她决定出国留学后,她所教过的孩子们便悄悄地问接她班的志愿支教者,什么是博士学位。志愿者回答,博士是在某一个方面非常棒非常厉害的人,学位就是给他们的奖励品。孩子们问,博士对彭老师很重要吗?志愿者回答,是的,博士学位能说明彭老师很棒很厉害。孩子们得知博士的重要性后,便决定在她离开时给她一个惊喜,让她得到这样的惊喜后最好不要离开他们。
孩子们所称的彭老师叫彭旸,她是一位在贵州名声很响的支教志愿者。在她准备出国留学时,她支教时间最长、授课最多的那所学校的孩子们,果真给了她一个让她意想不到的惊喜。那天,孩子们把彭旸叫到湖边,团团围住她,从怀里掏出自制的各种各样的标牌,这是孩子们“授予”她的四个博士学位和一个世界冠军,红色的标牌上这样写着:英语博士、音乐博士、建筑博士、医学博士和竞走世界冠军。
彭旸看着孩子“授予”她的“博士学位”和“世界冠军”,禁不住泪流满面,那一刻,她觉得心里很温暖。她对孩子们说,无论我在国外拿多少个博士头衔,在我的心目中,永远也抵不上孩子们授予我的“博士学位”!
篇5: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稿),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是: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达到相应学位级别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及要求
博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位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非学位课程各科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的,应提交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文科不低于10万字,理工科不低于8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申请要求
博士研究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中有关环节的工作;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意义和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聘请7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1/2),对论文进行评议,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评议人少于2人(含2人)可视为通过。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聘请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名(其中至少两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专家姓名应当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寄送评阅专家。
二.论文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和研究生部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鼓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双盲”送审。
三.评阅结果
1.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2.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评阅人,若有两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⑴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⑵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⑶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照片存档。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结束一周内,秘书应将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含表决票)、论文答辩照片、学位论文全文(7份)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存档。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将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篇6: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10-12 18:38:23
(摘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为:法律史;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为:逻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理论。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A.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B.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论文字数以3万字左右为宜;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
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三、学位授予
篇7:授予同力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提出学位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份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校聘请校内一位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二个月内,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课程学习和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院(筹)培养处批准后作为申请人硕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
学位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
1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第七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在国内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含被公开出版的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一部,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取得成果(提交包括课题组成员名单的项目任务书、专家鉴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l、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学校对申请人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考试应在学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其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报名登记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参加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校内指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先得到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由有关学院统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之后,报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送交学位办公室。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已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要求见校学位字【2004】10号);
3、申请人拟申请的学科一般应与所获硕士学位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提出学位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I、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制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具有正高职
称者三至五人)着重审查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专家小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并由学位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九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第十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其要求与我校全日制博士生的一致);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并持有获奖证书(原件)。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办公室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组织考试。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自报名登记之同起,一年内参加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专家推荐,学位办公室审查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校指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论文是否修改补充提出意见。
l、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已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及同行评议:
(1)学校聘请至少3名校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匿名送审),学校聘请同行评议专家4-7人,对论文进行评议,且同行评议专家不能是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
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或同行评议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评议)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议),提出评阅(评议)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研究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先得到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已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四、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仲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并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参照国家下达的研究生经费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存档,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
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应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五、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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