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关键词: 现行 税制

摘要: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公平”一词更是出现了20多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说法在其中不同部分、不同章节反复出现,显示出国家推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决心。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篇1:

中国何时能征直接税

无论是有关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还是围绕“十二五”时期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规划,举凡涉及现行税制的改革诉求,几乎剑剑指向直接税。

咋一看到这样的题目,一定会有人以为是笔误。因为,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是有直接税设置的。起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便是两个重要的直接税税种。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只不过是关于中国现行税制的一种简单分类。严格说来,它们只具有部分意义而并非完全意义的直接税品质。

翻阅一下身边所能拿到的各种税收理论著述、教科书和工具书,可以看到,有关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凡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非同为一人,其间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为间接税。”按照上述的定义来审视,以企业为纳税人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肯定要通过种种途径转嫁出去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行代扣代缴且一定终身——不再经过个人申报而汇算清缴——的条件下,除了少许的例外,其表面上的纳税人与实际上的负税人并非同为一人。照此说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也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也罢,都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只能出现于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场合。显然,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完全符合上述品质的税种。

然而,仔细地观察一下最近一个时期的情势变化,还可以看到,无论是有关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还是围绕“十二五”时期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规划,举凡涉及现行税制的改革诉求,几乎剑剑指向直接税。

比如,在讨论我国税制建设的总体布局时,人们总会按照现代税收所应具有的三个基本功能——取得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标准,把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作为前行的目标。鉴于不同的税收功能要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又具有更大的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作用,故而,让现行税制跳出相对偏重收入的“单一功能”格局、进而实现“功能齐全”目标的出路,就在于增加直接税的份额。

还如,在谈到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时,人们总会提及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身上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总会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希望寄托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鉴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根本缺陷就来源于其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就在于变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制,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时代的来临,故而,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谋划和追求,就在于让具有部分意义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变身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

又如,在遇到诸如遏制房价过快增长、拉近贫富差距等方面的命题时,人们总会指望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寄希望于通过对财产存量的征税来添加住房投资者的成本,并实现对包括收入、消费和财产等多个层面所形成的贫富差距的全面调节。鉴于物业税的开征便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物业税等财产税的计征,又只能建立在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基础上,故而,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财产税的过程,也就是让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融入于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过程。

再如,在谋求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的策略时,人们总会说到现行税制对于城镇化进程的种种制约作用,也总会把调整现行税制当作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鉴于现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而非居民个人的缴纳,也鉴于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在于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以及相伴而生的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加快推进城镇化的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让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收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接,故而,围绕城镇化与现行税制之间关系命题的讨论,也可归结于增加直接税,尤其是增加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份额问题上。

另如,在分析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面临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时,人们总会把现行增值税拎出来,当作现行税制体系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一个例证。也总会把增值税“转型”之后所引发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税负失衡,当作启动增值税“扩围”行动的一个重要理由。鉴于增值税“扩围”遇到的难题之一便是其块头儿陡增,块头儿过大的增值税肯定会对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安全性构成挑战,故而,增值税“扩围”,必须辅之于包括相应调减增值税税负、相应调增其他税种税负等相关的配套动作。在这一此减彼增的税制调整中,能够进入调增视野的,自然是目前份额偏低的直接税,特别是基本不存在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

上述的这些情形,不过是其中的几个突出的例子。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鲜有直接税?既然直接税已经成为破解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突破口,我们又能否尽快地治愈这一“软肋”,从而让其担负起它本应担负的那份责任?

答案可能多少有些令人沮丧。对于中国税制追根溯源的结果告诉我们,鲜有直接税的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之所以形成并长期沿袭下来,并非源于我们不想要直接税,也并非是因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税制发展规律之间发生了脱节,而是源于税务机关征不了直接税,或者说,源于税务机关尚不具备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税的能力。在当前以及“十二五”时期,我们能否最终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一个“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将直接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突破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瓶颈”制约。

何时能征直接税?这不仅是对税务机关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是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居民家庭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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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德福·德隆:如何收紧财政

经济学有个不太光彩的秘密,就是没有所谓的“经济理论”。对于经济学的这一缺陷,我们必须牢记在心,尤其当收紧财政正成为热门话题之时。

经济学不是科学。比如,生物学家可以根据DNA中的蛋白质合成编码来了解细胞的功能;化学家的基本出发点是海森堡原理和泡利原理,这两个原理加上三维空间,就构成了稳定电子的轮廓;而物理学家研究起点则是自然界的四种基本作用力。

但经济学家可没有这些东西,他们基于所谓的“经济学原理”其实都是骗人的东西,绝非基本真理,只不过是几条从假设出发、经反复倒腾分析出的“正确”结论而已。

“正确”结论取决于你属于两种经济学家的哪一种。

一种经济学家出于既不经济也不科学的理由选择了某种政治立场,并获得了一批政治盟友,于是开始反复倒腾自己的假设,不倒腾出符合自己政治立场和盟友利益的结论不罢休;另一种经济学家扯着历史的鸡毛当令箭,钻进故纸堆中埋头寻找,看看有没有什么经验堪为当今广大选民、官僚和政客所借鉴,妄图以此创造出臆想中的乌托邦。

毫无疑问,只有第二种经济学家还有那么点用处。而历史上哪些教训可以作为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前车之鉴呢?

1829年,约翰·穆勒做出了经济学史上的一大突破,指出如何应对他所谓的“普遍过剩”情形。穆勒发现,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资产过剩需求,总是对应着产品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过度供给,而后者又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劳工的过度供给。

结论显而易见。只要能够纾解金融资产上的过度需求,自然而然治愈了商品和服务的过度供给(总需求不足)和劳动的过度供给(大规模失业)。

当今,纾解金融资产过度需求的方法很多。如果过度需求发生在作为支付手段的流动性资产上,让央行用现金去购买政府债券就是应有之义,这样能增加货币存量,从而将供给抬高到与需求相符的位置。我们把这叫做“货币政策”。

如果过度需求发生在长期资产上,让厂商加倍借贷、提高生产能力,并鼓励政府借贷和支出就是应有之义,这样能把债券供给量抬高到和需求相符的水平。我们把这叫做“财政政策”。

如果过度需求发生在高质量资产上,让信誉卓著的政府为某些私人资产提供担保,同时以政府债券换取其他资产就是应有之义,这样就能减少风险资产的供给、增加安全资产的供给。我们把这叫做“银行政策”。

当然,现实世界政策是不可能清楚地归于某种理想状况的。眼下,欧洲央行担忧持续扩张的财政政策会产生副作用。是的,让政府支付更多资金并继续保持高赤字,可以增加债券的供给,从而纾解长期资产的过剩需求。

但是,如果政府的发债规模超出了偿债能力,那么所有的政府债券都将成为风险资产。为了纾解长期资产需求的过剩问题,最终将造成高质量资产的短缺,还不如什么都不做。

欧洲央行声称,北方国家(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需要大举收紧财政政策,因为金融市场对它们债券的信心正在减弱,说不定某个时点就崩溃了。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说,美国未来三年实行的财政整合将是60年来最紧的一次。

但当我看世界经济时,倒是看到了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市场对北方核心经济体政府债务质量的信任度距离崩溃还有十万八千里。

我看到的是,产出落后生产力10%,失业率也在10%徘徊。对于短期经济政策而言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对核心国家的政府债券仍充满信心。在这样的环境下,根据穆勒的理论,采取何种措施早已不言自明了。(作者为美国前财政部长助理、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教授)

作者:高培勇

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篇2:

税收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想

摘 要: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公平”一词更是出现了20多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说法在其中不同部分、不同章节反复出现,显示出国家推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决心。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唯一一个用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本文从税收公平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公平缺失的现状,并基于公平视角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税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指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而且“公平”一词更是出现了20多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说法在其中不同部分、不同章节反复出现,显示出国家推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决心。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唯一一个用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其在设计之初就担负着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即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收入公平分配。因此,公平应该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坚持的首要原则。1994年~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5.8%。可以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显著成绩的背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税收公平相悖离的问题。因此,在税收公平的视角下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的改革方向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

税收公平包括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两个层次。税收的经济公平强调纳税人收入与税款缴纳相对称,由于纳税人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原因,纳税人应税所得会有较大的差距,这时就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高收入者多征税,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税,以创造大体同等或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税收的社会公平是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强调的是纳税人的机会均等和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主要表现为一种要素收入,由于各人占有的要素不同,致使人们的收入分配存在着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还会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也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这时就需要通过税收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这就是税收的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因此该作用的实现就是税收社会公平原则精神的体现。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公平缺失的现状

(一)现行税制要素缺乏公平

1、分类征收制无法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细分为11大项,对于这11大项应税所得分别采取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征收税率。因此,从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虽然这种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分析中发现,2005年~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率多在15%以上,2005年、2008年、2011年分别达到了37.61%、35.28%和29%;财产性收入则增长率多在19%以上,2006年、2007年、2011年分别达到了26.49%、42.83%和24.7%;而工薪收入增长率增长率则多在10%~12%左右(见表1)。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分计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不缴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人群反要多缴税。因此,该模式无法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导致税负不公平,不能起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无法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表1 2005~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

不同收入来源的增幅(%)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2年卷相关资料整理

2、应税项目不清,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11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承担的税负不同,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歧视,无法实现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还要花费时间确认为哪类所得,人为增加征税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

3、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

2006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小步微调”,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每月800元的定额扣除,调整为1600元、2000元、3500元,这种扣除标准采用的是“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其标准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入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对于劳务报酬等征收项目来说,对它们费用扣除的设计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改变收入次数等方式获得减免,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税率设计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的模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方式在世界上是不多见的,虽然前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后者35%,但实际上后者的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前者。因此,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二)现行税收征管缺乏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但现行两种方法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够健全。

由于现行税收制度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从目前纳税申报情况看,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纳税信息,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的评审与稽核就无法全面展开,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要求对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但是,由于自行申报制度缺乏约束,同时我国也不具备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挂钩的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加之现实当中许多的收付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实现,因此我国税务部门不能够完整、准确地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资料,致使许多应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轻易逃避纳税。而且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完整、准确地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实际征管过程当中,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高收入者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这对诚实纳税的广大工薪阶层极为不公。这种征收状况不但没有促进公平分配,反而造成了更大的贫富差距。

三、从公平视角下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一)从税制的角度完善个人所得税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

个人所得税的混合征收制模式,融合了综合征收制与分项征收制的长处,一方面,将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征收方法,实行分项征收;另一方面,对于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款征收现状出发,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性,又为今后全面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打下基础,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比如,一方面可将个人取得的普遍性、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办法,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的各种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进行加总,减去法定减免额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就其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另一方面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偶然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即将个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2、规范费用的扣除项目

现行个税制度所采用的“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方式,无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体现不出量能负担原则。如果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应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比如对纳入综合征收的部分,费用扣除实际上包括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两方面。前者总体上可实行据实扣除,后者可以分成基础性扣除、赡养家庭扣除、特殊性扣除三项。基础性扣除是每个纳税人都可享受的扣除,应实行指数化。夫妻两人同为纳税人的,后两项扣除只能有一人申报扣除,不得重复扣除。赡养家庭扣除是根据费用扣除标准适度提高原则,合理体现对纳税人赡养义务的生计费用扣除和特别的费用支出。建议将家庭赡养系数纳入赡养扣除,每赡养一位老人与抚育一个子女都可享受基础性扣除数额一定比例,比如30%的待遇。特殊性扣除是对个人年龄、大病医疗支出负担、意外事故或盗损失以及车房贷款利息支出情况等的扣除。基于受教育程度显著影响了城乡差距和总体收入差距,建议增加对教育支出的扣除。

3、合理调整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整,应该减少现行税率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因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引起纳税人心理的不平衡,诱使其增加偷逃税的动机。因此可以我国现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原最高45%的边际税率降低为35%,这样既与国际税率大趋势相符,同时还能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保持一致,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

(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完善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混合征收制顺利实施,要不断增强公民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除应继续重视代扣扣缴的征管方式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具体说,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预扣率预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次按税率代扣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的征管办法。

(三)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需要税收部门与其他许多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比如建立纳税人识别码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等,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英伟、李松森.个人所得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3,(1)。

[2]孟鹰、周全林.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分析及其改革[J].宏观经济研究, 2013,(2)。

[3]金炳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4]唐葵.经济危机呼唤“公平型”个人所得税[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5]高培勇.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进程与前瞻[J].理论前沿,2009,(6)。

(作者通讯地址:中共泰安市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

作者:刘春萌

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篇3: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调节居民收入的研究与分析

摘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调节居民收入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现状,研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知识,剖析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对我国进一步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研究对策,指明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税收 居民收入 调节分配

1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的现状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高速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日趋严重。据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73,超过国际警戒线。此现象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主要表现在:

1.1 区域间收入差异较大 因区域间地理、经济基础、文化的不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发展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2》统计,2011年,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上海最高为36230.48元,北京为32900元;而西部地区甘肃为14988元,黑龙江为15696元。相对差距达到2.5倍以上,绝对差距达到15000元以上。

1.2 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较为明显,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两者之比为3.03:1。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程度不一致,城市的改革程度要远远高于农村,这就使得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增长不平衡,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高、中、低各种层次的收入阶层由此形成,并逐步扩大了收入差距。此外,城乡二元结构也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1.3 行业间收入差距严重 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为严重。收入较高的行业有垄断行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而一些传统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收入则相对较低。其次,通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个人私利,也造成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加大。

2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众所周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就是税收,对于收入分配起到重要的调控作用。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①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国家通过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②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税收调节通过分配发挥作用,因征收对象不同而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活动,这既包括社会在生产总过程,也包括各个环节,调节的内容十分广泛。③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分配和个人财富两方面进行调节。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个人收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以累进方式进行直接调节的,这种方式可以抑制过高收入,达到初次分配的结果;而社会保障税能筹集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个人收入来达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效果。而在调节个人财富分配方面,主要涉及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些税种从个人收入方面减少了货币购买力或可支配收入的数量,从而达到缩小个人财富差距的目的。

税收的调节过程主要是在国民经济收入分配过程中完成的,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税制体系的直接和间接收入进行调节、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量和存量。一是直接调节收入的来源与分配环节,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以累进方式直接调节个人的可支配行为,能起到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的目的;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为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通过征收财产税,也能达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二是间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情况,通过减少货币购买力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主要涉及到商品税,尤其是对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所征收的消费税,它对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发挥了较大的调节作用,从而间接的调节收入的差距。总之,税收通过制定合理税种、制度设计以居民收入的取得、使用、积累、继承、赠予等环节来对收入分配的整体格局进行调整,使之成为有效的政策工具。

3 现行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自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已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税收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稅制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所占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没有形成科学的收入调节机制。据研究数据显示,我国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所占比例在70%以上,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收入合计不足30%。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除了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以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收入调节体系,这种格局虽然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较小,使得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为:重流转税、轻所得税、财产税相对短缺。

3.2 具体税种调节功能弱化,手段单一

3.2.1 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具有最直接的调节作用。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较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使得收入越多的人群,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收入,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并非都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使得累进税率制并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这就需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税采取不同的税率扣除法,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存在较多偷税漏税等问题,而且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费用扣除较为笼统,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负担,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目标。

3.2.2 消费税。在居民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具有间接调节作用。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降低高收入人群的实际购买力,从而降低实际的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高低收入的差距。但消费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直接改变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状况。与此同时,消费税会通过最终的转嫁由消费者负担,若税负不容易转嫁,其调控作用也很难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已开征的房产税也存在重复征收、征税范围过窄等问题,以上现象均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3.3 税收征管薄弱,水平落后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①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个人收入监管体系,使得个人收入隐蔽化、来源不清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很难将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逃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调节功能随之弱化。②征管技术还有待提高。我国纳税申报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更侧重于源泉扣缴,其执行力度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使得一些收入多的人却少缴税。加之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不强,导致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未能主动申报纳税。③现行税制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出现了以权代罚的现象,使纳税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继而铤而走险,偷税漏税。

4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

4.1 转变财税理念,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的财税理念基本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倡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是在提高税收经济效率的基础上兼顾收入分配问题。但如果兼顾的不好就会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曾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转变政府的财税理念刻不容缓,要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效率的基础上,优先照顾公平,把税制设计的核心放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具体措施包括:

4.1.1 建立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为导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直接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及赠与说,如果直接税收比重过低,尤其是所得税类比重较低,严重影响税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才能不断提高直接税收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的比重。

4.1.2 尽快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依托,其他税种相协调的收入调节分配体系。并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消费税等,进一步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以此不断提高各税种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以此达到多方面、多环节以及多角度的对个人收入,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进行调节,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作用。

4.2 进一步完善相关税种的收入调节分配作用

4.2.1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改革现有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对部分所得税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样更加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实行该模式不仅可以缓解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的问题,还能便于管理,能减少偷逃税的问题。

4.2.2 改革财产税。完善現有房产税的制度,实现对个人财产存量进行调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主要是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涉及到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所得税和契税等,房产保有环节只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着“重流通轻保有”的弊端,不利于个人财产差距的调节。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税基,实现对个人房产的全面调控;此外,在税率方面,应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档次的税率,实行分级征收管理。

此外,还建议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实现对财产所有权无转让的控制。

4.3 强化税收征管,严格监控高收入群体的收入 严格的税收征管是税制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税收调节作用的弱化除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外,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不严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严格监控,有效监督。首先,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提高经济活动的信息化程度和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改革现金结算制度,这样有利于实现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其次,加大税收征管的范围和力度,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建立对高收入行业、人群的重点监控管理体系,实施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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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青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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