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习
毕业生实习证明表(共14篇)
篇1:毕业生实习证明表
姓 名
高××
性 别
男
学 号
200××40806021
学 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
人力资源管理
实习单位
沈阳××企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
联系人
电话
单
位
对
学
生
实
习
的
评
价
该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脚踏实地,虚心请教并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善解人意,积极配合领导及同事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能够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本公司将要求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
在实习结束后,本公司将填写《实习证明表》以评价该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供学校参考
评价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2:毕业生实习证明表
女 学 号
学 院 专业名称
实习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单 位 对 学 生 实习的 评 价 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脚踏实地,虚心请教并
能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举一反三,同时能积极配合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人意见,能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实习期间,该同学能服从我单位实习安排,尊敬本单位领导和 工作人员,能与事务所同事和睦相处。
评价人: (单位盖章)
篇3:民事诉讼表见证明本质论
(一) 何谓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是指法官对于“典型的事象经过”[1]德国汉斯·普维庭教授认为, 表见证明是法官在证明评价的过程中对生活经验法则的应用, 并非一种独立的证明方式。法官运用表见证明的前提是存在“典型的事象经过”, 即由生活经验法则验证的相类似的事象经过, 因为这种事象经过具有明显的典型性, 所以它可以对过去发生的某项事件实际情况进行类似性的证明和验证。[2]日本学者高桥宏志对此做出这样形象地描述:一般的事实认定过程好比乘坐各站点都停靠的列车, 而表见证明则是通过特快列车直接达到终点站来进行的特殊的事实认定。[3]
表见证明有以下特点:首先,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仅适用于“典型的事象经过”, 它依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 即使不经过更为周详地阐释依然可以暂时将个别事实的存在忽略不计, 并认定出现了同此个别事实共生而不矛盾的事象经过;其次, 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典型事象经过的存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若其发生概率仅存在一般程度的盖然性或者在生活经验法则上也存在其它“事象经过”的较大概率时, 则不能认定成立表见证明;再次, 表见证明允许加害人针对待证事实不存在或存在其他经过可能性提出反证, 但并不需要反证达到充分的程度, 只需反证的效果使经表见证明认定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4]如果对方提出的反证能够动摇法官形成的临时心证, 使法官产生疑虑, 那么, 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需就其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不再适用表见证明。
(二) 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表见证明的典型:经验基本原则
表见证明是运用经验法则来推定过失或因果关系要件的成立与否, 因此, 经验法则是表见证明的核心和基础。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实践中归纳提取的对事物的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认识或者法则, 既包括一般人从日常生活中归纳获得的常识, 也包括一些专业性的知识, 如商贸、艺术、技术、科学等方面的知识等等。[5]随着研究的深入, 现在学者们一般是通过将经验法则分类的方式来界定表见证明。在此, 笔者仅以汉斯·普维庭教授的经验法则分类框架为基础, [2]以盖然性为标准将经验法则从高到低进行排列, 寻求分析经验法则与表见证明之间的关系。
第一, 在所有的经验法则中, 只有经验基本原则可以构成典型的表见证明。生活规律, 如太阳东升西落, 不可能存在反证, 无法构成表见证明;简单的经验规则盖然性较低, 无法帮助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 且对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提出反证, 因而通常情形下也不能构成表见证明;至于纯粹的偏见, 则根本不具有盖然性, 因而在事实认定当中没有它的位置。
第二, 经验基本原则具备高度的盖然性, 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再进行科学验证。如果这些具备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本原则不存在反证, 法官就可以形成全面心证, 这类经验法则被认为是典型的表见证明。但是, 并非所有的经验基本原则均可构成表见证明, 当和实体法相悖时, 无论此类经验法则具有多高的盖然性, 都将被排除适用。
第三, 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决定了是否承认该经验法则。是否将所有的经验法则都并入表见证明, 则取决于具体情况下的评价, 尤其是取决于针对该经验法则提出的反面证据。如果根本不需要提出反证或者无法提出反证的经验事实, 都构不成表见证明。
2.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
在法国、荷兰、瑞士和瑞典这些国家, 法官在进行证明评价时也经常应用经验法则, 通常称为“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 根据经验法则, 推论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方法。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 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 法院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 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举证证明, 除非对方提供反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9条对类似情况做了规定, 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理论上, 有一种将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相混淆的观点, 认为表见证明是事实推定的同义语。但实际上, 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存在显著差异。表见证明是法院根据经验法则针对某一个待证事实采用类推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情态复制。从属性上来看, 表见证明与单纯的事实推定不同, 表见证明是一种经验上的推定或者是表见推定。[6]表见证明是根据事件发展的常态认定案件待证事实, 而非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事实推定只是利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 当然享有事实推定利益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在程序适用上两者尚存在以下差别:首先, 作为适用表见证明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定型的事实, 即具有典型性;而事实推定中对基础事实的要求比表见证明的典型性要低, 只需能与经验法则相结合即可。其次, 表见证明适用的依据是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 并不是每个经验法则都可以促成表见证明;而事实推定适用包括通常的生活经验法则在内的更为广泛的经验法则。由此可见, 在民事证据体系中表见证明有其独立的地位, 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不能等同, 也不可以事实推定代替表见证明。[7]
二、表见证明的本质
(一) 表见证明本质论各学说
1.证明责任说
该说认为表见证明具有证明责任的属性, 是证明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理由在于, 表见证明不但可以克服由于证据的不足而导致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使得表见证明具有与证明责任同样的功能, 而且借助表见证明还可以纠正不公正的证明责任分配, 是证明责任自我修正机制的一部分。目前将表见证明视为证明责任组成部分的观点在德国已被通说推翻, 但是仍有学者坚持认为, 表见证明与客观证明责任的转换并没有区别。
2.证明评价说
该说在德国居于通说地位, 以汉斯·普维庭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该说认为表见证明是在法官自由心证范围内对经验法则的运用, 是证明评价的一部分, 表见证明可使法官对某个待证事实形成完全的心证。该说之所以把表见证明归为证明评价的范畴, 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 通过适用表见证明做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官对待证事实认定形成的内心确信从本质上来讲基本相同。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8]第二, 从运用表见证明的过程来看, 它也应属于证明评价而不属于其他的范畴。例如出租车冲入人行道一案, 其属于“典型的事象经过”, 所以通过受害人主张表见证明, 依据生活经验就可推断该司机负有责任, 但如果司机能证明是紧急避险或存在其他事由, 此时表见证明会因司机提出的有力反证而被推翻, 法官的心证也会发生动摇。所以说, 运用表见证明并不能当然地使法官形成最终的心证, 它仅是证明评价的一部分。
3.证明标准说
德国的司法实务中多支持该说, 根源在于将表见证明当作降低证明标准的一种手段, 把表见证明看作降低证明标准的一种工具, 并且在个别的判例中, 表见证明的确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 从这种角度来说, 表见证明属于证明标准的范畴。[2]如上文提到的“德国输血梅毒第一案”。德国学者穆泽拉克 (Musielak) 针对这类案件进行分析, 首先, 作为表见证明适用前提的“典型的事象经过”可能存在多个发生原因, 为了确定具体案件的原因关系事实, 必须根据经验法则在多个可能的损害原因中选择最具盖然性的。在该案所能考虑到的所有经验法则中, 虽然某一经验法则并不具备高度的盖然性, 但相对于其他经验法则来说具有盖然性, 也就是说, 这一经验法则是最具有盖然性的。其次, “典型的事象经过”具有的相对盖然性并不需要达到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一般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因此, 可以说表见证明的证明标准下降了。[9]
4.实体法说
该说认为表见证明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 具有实体法的本质属性。德国学者盖黑格认为, 表见证明不完全是一种诉讼法上的制度, 更是对实体法要件的修正, 仅是法官通过默示变更实体法要件来完成的。盖黑格认为从“德国输血梅毒第一案”这个所谓的表见证明减轻证明标准的判例中可以看出, 当因果关系出现证明困难时, 表见证明使因果关系的存在得以确立。而这在实体法上并无体现,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就应该对因果关系的要件要素予以重新设定, 将因果关系的“存在”修正为因果关系“盖然性的确信”。修正之后, 在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可通过修正了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 即若从生活经验出发可认定该因果关系有着较高的盖然性的话, 允许法官据此做出判决, 这意味着将“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在实体法上作为责任发生的基础, 于是表见证明应归结为法官所具备独自形成要件的表见责任。
(二) 对各学说的评价
每个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 但亦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缺陷。笔者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 即证明评价说更符合表见证明的本质。原因如下:
首先, 表见证明与证明责任不能相容。这是因为:第一, 依据客观证明责任的判决和以表见证明为基础的判决在逻辑上泾渭分明。证明责任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法院穷尽所有证据调查方法仍无法得到确信,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 而做出的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利益裁判的制度。[10]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 一是主观证明责任, 是指对于待证事实, 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 如不履行这一义务便要承担败诉的危险。二是客观证明责任, 是指对于待证事实, 尽管法院进行了证据调查, 但最终仍不能获得心证时, 就要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裁判。其前提是在诉讼结束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并且无法消除。而依据表见证明所推导的结果则是法官对某个生活事实的认定, 它的作用在于帮助法官在认定某个生活事实时排除疑点并形成心证。如果混淆证明责任的这两层含义, 表见证明与客观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也在所难免。第二, 不能把表见证明克服证明困难的功能等同为证明责任的功能。证明责任的功能是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使法官的裁判成为可能, 并不是为了克服事实真伪不明。而表见证明可以直接起到克服证明困难的作用。第三, 表见证明不能脱离具体的案情依据抽象法规范对风险进行分配, 它必须以具体的案件为依托, 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抽象分配, 可不结合案件的基础事实。所以, 尽管在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表见证明有着紧密的联系, 但二者在本质和功能上却应严格予以区分。
第二, 证明标准说也难以自圆其说。该说认为表见证明实际上是在降低证明标准, 即使不是证明标准的普遍性降低, 穆泽拉克也承认证明标准的降低只是个别的表见证明。笔者认为, 虽然从形式上看表见证明似乎造成证明标准的降低, 提供基础事实的一方似乎并不需对基础事实给以充分证明, “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让法官凭借经验法则形成临时心证即可, 但其并不一定导致证明标准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第一, 在审理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主张适用某一经验事实, 法官会将待证事实与这种经验事实进行对照从而决定是否适用表见证明, 这就是法官在落实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如果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法官就可以做出判决。因此, 适用表见证明并非必然导致证明标准的降低。其二, 若认为表见证明会降低证明标准, 那么就意味着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一个固定明确的证明标准, 然而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所以在审理实践中法官只能通过主观判断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因此, 表见证明必然导致证明标准的降低是缺乏说服力的。此外, 该说对于证明标准是在何种根据下被表见证明改变的这个问题也难以给出合理的回答。
第三, 表见证明属于诉讼法中的制度, 因而纯实体法学说不能成立。如果将表见证明纳入实体法范畴, 案件的法律要件会被分割, 因此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在实现诸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至第120条规定的请求权规范时, 首先应该明确案件需要的是充分证明或者表见证明。正如上文盖黑格的观点, 表见证明理应是法官构造的表见责任的单独要件。在适用表见证明时, 上述所提到的请求权规范才有可能通过法官造法而改变, 因此在实体法规范上会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 最后选择哪一种实体法规范这具体取决于不同的证明责任, 这将会引发一个预料不到的结果。若作更进一步考虑, 现存的经验法则原则上都能够证明每个请求权规范, 即根据经验法则的不同, 可以选择不同的表见证明, 因此, 法律的安定性将得不到保障, 因为请求权规范的数量在法官造法的情况下翻了数番。所以, 把表见证明纳入实体法范畴不能成立。此外, 法官造法对实体法的改变必须具备方法论和内容的合法性。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表见证明看来具备合法性, 而在其余场合, 表见证明既不令人信服, 也没有人主张。最后, 按照盖黑格的推理, 凡是法官从经验法则出发得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表见证明, 都要将其逐一改写为实体法规范, 这样一来对于数量庞大的经验法则和实体法规范, 将会出现语言不够用的问题。[2]因此, 表见证明只能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表见证明的本质就是运用经验基本原则对待证事实进行的一种证明评价, 是自由心证领域的证明评价问题。运用表见证明有助于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形成全面的心证, 从而对事实做出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会比单纯依据客观证明责任做出的判决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更具有说服力。表见证明帮助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对具体案件证明问题的事实评价, 是对某项事实是否需要及是否已经证明的评价。所以说表见证明是证明评价的一部分。
三、我国表见证明的构建
表见证明突破了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价值在于能够平衡被告与原告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平等地位, 通过程序上的正义, 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化的再现, 不至于让当事人由于程序的刚性而得到不合理的裁判结果。
(一) 尝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表见证明
虽然上文所提到的《证据规定》第9条与表见证明类似, 但表见证明一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却未明确适用。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 要实现制度根基稳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必须立足于法律制度本身。正如我国表见证明的大力提倡者陈刚教授所言:“表见证明有其立法的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因, 它主要是利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对事实做出的推论, 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合理性, 是人类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同时现代型诉讼的增加也为这一理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只有完善的立法, 才可求得表见证明制度适用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而我国对表见证明的规定几乎为零, 因此, 完善的立法势在必行。
(二) 加强案例指导, 确立与表见证明相关的判例
表见证明仅仅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很难, 因此有必要吸纳一些案例, 使其弥补立法缺乏弹性、相对滞后的缺陷, 切实实现立法的意图。
1.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借鉴表见证明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和因果关系应由患者承担, 但基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这些要件往往由医疗机构掌握, 所以由患者承担显然有违公平。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都有所调整, 其中德国就运用表见证明来缓解举证责任的不公。而我国立法者为了缓解医患矛盾, 在正值医患矛盾尖锐时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它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然而实践证明, 该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 过于绝对的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导致对医疗机构形成反向歧视[11]对于法官适用表见证明进行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包括基础事实认定时心证公开, 和对经验法则盖然性的判断以及采纳理由的公开。将表见证明的适用公之于众, 不但可以将法官的抽象思维活动表现出来, 当事人也可以对表见证明的适用进行监督, 而且表见证明的公开还可督促法官谨慎地适用, 避免经验主义的泛滥。所以, 完善表见证明的心证公开制度, 一方面可以统一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进行事实认定, 此外, 心证公开还可使我们看见阳光下的正义。
(四) 赋予法官阐明权, 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非总是平衡的, 法官阐明权的运用有助于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 使其避免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如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法官当然可以根据客观证明责任做出裁判。但若该案可以采用表见证明却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而无法提出时, 此时法官若依证明责任判定当事人败诉, 使得本来可通过表见证明而获胜的当事人败诉, 有违公平。所以, 在审理案件时, 允许法官在必要的时候行使阐明权, 以防止因当事人之间的种种差异而导致的诉讼上的实质不公平。[12]赋予法官阐明权, 在应当适用表见证明的场合给予当事人以阐释说明, 可以保障表见证明制度在我国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表见证明作为司法上推论的一种形式, 需要法官运用诉讼指挥权对其给予规范和引导, 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 否则将很难避免表见证明的滥用。而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因此, 只有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 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适时的运用表见证明, 从而较好的引导当事人运用表见证明进行充分的攻击与防御, 进而实现诉讼上的实质公正。
摘要:表见证明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 依据客观事实发生经过, 直接推定过失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的证明制度。表见证明本质上属于证据评价活动,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的功能, 因此, 应将表见证明引入我国并将其完善。
关键词:证明责任,表见证明,经验法则,证明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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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 (民事程序法之理论与实务第二卷) [M].台湾:三民书局, 2000:141.
篇4:大学生实习证明为何热卖?
很多学校从大一开始就告诉学生,这四年来要实习几次,有几次是一定要与专业有关的实习,实习的次数够了才能拿到学分。在这样的条件下,有不少同学在大一的寒假就开始到一些单位、大公司去实习,有些还没到假期父母就帮忙找好了实习的地方。寒假回来,拿着实习证明不但可以加分,而且还有机会参加学校的实习报告有奖评比。于是,大学四年,实习证明就变成了让所有人费尽脑子、挖空心思想搞到的,没有它,就没有学分,甚至毕业都有问题。
然而,这么多大学生,想找一个如意的实习单位却不是那么容易的。接纳“手生”的实习生,单位不但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流程,更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如同就业一样,实习机会也变得稀缺。在这种情况下,“商机”诞生了,有人抓住商机,便有了网上的热卖的实习证明。
毋庸置疑,实习大学生就业前的准备,对于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缩短未来工作适应期有着帮助,许多优秀大学生甚至通过实习机会明确了发展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实习,就可以荒废自己的学业,本末倒置。因此,大学生实习,一般在大学后半段较合理,有了一定的知识积淀,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到了实习单位,才不会是一个“门外汉”,实习接收单位才乐于接收,自己才会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某大学一次讲座讲到了学习与工作和未来之间的关系,他有这样一段话令笔者印象很深。他说,有一次他们单位来了一个实习生,一问是一个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白岩松当时就让那个学生走人回去好好学习,他说他不能够接受一个刚上一年级的学生就来实习,他说你实习什么呢?你知道你要什么吗?你知道你需要填充什么吗?当你不能拥有一个系统的专业的训练,既包括知识的训练也包括思维方式的训练的时候,实践对于你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并不知道自己缺什么要补充什么,实践来自于拥有了一定基础理论之后,还要通过实践像一面镜子一样去照,我的哪些东西是苍白的,哪些东西是需要补充的。
现在大学里有相当一批大学生心猿意马,上学的时候就想我要尽早地去实习,去实践,好像就跟未来的工作有关系。如果仅仅抱着为了拿到一个实习证明去实习,那必定达不到要实习的效果,这样的功利性,培养出来的大学生也只会是“残次品”,毕业论文、实习证明之类的东西对于个人能力形同虚设。
白岩松还说:“没有必要在一开始,在理论、专业知识都不够的情况下就急于去实践,它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结果,过程做得好必有好结果。”
篇5:机关实习证明表
兹有___广州华商___学校___xx______专业___xxx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本公司实习,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书记_______,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篇6:医院实习证明表
兹有
同学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在我公司
见习。见习期间表现良好。
特此证明。
(盖章)年
篇7:实习证明表
我才大一,实习快一个月了,是全义务的,我们学校没要求的,自己找的。也没法有关的实习表格。那实习证明表是怎么样的啊,是统一的都可以用的,还是跟学校有关啊?谢谢大家啊。。
[实习证明表]
篇8:实习证明表两则
先生/小姐在公司工作认真负责的景象。先生/女士在眼前公司在服务中,(请告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训练和表演)。
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和公司印a
篇9:实习证明表两则
先生/小姐在公司工作认真负责的景象。先生/女士在眼前公司在服务中,(请告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训练和表演)。
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和公司印a
篇10:毕业生实习证明表
附件1:
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
篇11:毕业生实习请假表
请假条
专业班级姓 名学 号签约单位实习单位实习地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返校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年5月1日)本人联系电话家庭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e-mailQQ号码单位地址
邮 编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不属实,本人自愿接受系部不予报实习车费并接受学生手册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警告直至退学处理)。本人签名:年 月 日班主任意见签名年 月 日系部意见盖章年 月 日社区意见盖章年 月 日
篇12:毕业生实习证明+同意实习证明
学院:
年级专业:
本人将于20xx年XX月XX日到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实习部门为,特此向学院申请。
本人承诺将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积极主动配合导师的论文检查,做到每月到老师处汇报论文的最新完成情况。若届时因论文完成程度而导致本人毕业问题,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导师无关。
导师:
申请人:
篇13:毕业生实习证明表
xx大学:
兹证明贵校XX届 专业本科毕业生_______________同学(学号:)在我单位实习并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实习期满后若双方满意,可接收到我单位工作。根据当前具体情况,我单位不与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解决。
本函仅证明接收就业,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盖章)XX年 月 日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同意实习证明姓名: 学院: 年级专业: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到 公司实习,实习期为 年 月 日---年 月 日,实习部门为,特此向学院申请。
篇14:师范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转眼就到了大家各奔东西的时候了,也就证明了我们不再是学生了我们珍贵的校园生活已经结束了,现在要来总结一下这几年来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我个人认为自己最大的缺点就是喜欢一心两用甚至多用。急功近利,喜欢一口气学许多东西,但是贪多嚼不烂,即使最后都能学会,也已经搞得自己很疲劳。如今想想,这样其实并不好,正所谓,贵在精而不在广。如果我一段时期内专注于一种学问,不求博但求精,相信一定能更深刻的理解并掌握这门知识。自从我发现自己有这个缺点和问题后,我常常警戒自己,步入社会后也不能一心两用。
虽然我的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我考进卫校时,本来想解放一下自己的,但是很快我就明白了,卫校的学习是更需要努力认真的。看到周围的同学们拼命的学习,开始了卫校的学习旅程,觉得自己落后了。经过半年的实习在各方面我都有了量的积累质的飞跃,学到了许多书本中学不到的东西既学习了知识又培养了能力,实现个人素质的提高,同时也认识到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经验运用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距离,我深知以现有的知识水平还不能赶上自己需要的的速度,知识是永远学不完的,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自己全方面的素质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些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高。在今后的日子里将以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
我坚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我是一名五年制本科学生,按照课程安排第五年是参加实习工作的,所以在各方努力下我到××事业单位参加实习。很快实习时间到了,在这一年实习的时间里,我从理论到实践,围绕着这个转变,我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渐渐的成长,知识也不断得到丰富,下面就是本人实习工作自我鉴定,实习鉴定《师范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才可以很好的胜任本职工作。作为一名××工作上的新兵,面对各种不同特点的××,我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科室领导的悉心指导及同事们的帮助下,刻苦钻研、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年x月底至x月底,学习了对××的管理及领取分发,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做到了保管妥善,账目明确,分发清楚,没有出现损坏及丢失现象。在文书立卷归档期间,学习了档案归档整理的原则和方法,学会了对文件的归档整理及保存,按时按量的完成了交给自己的任务,并与今年上半年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基本完成了交给自己的文档立卷工作。
工作中和工作之余我做到坚持学习,树立正确人生观,我知道一个优秀的机关员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认真、系统地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理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才能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做好创建和-谐型机关要与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效率型、节约型、服务型机关活动相结合。学习是创建和-谐型机关的基础,创新是创建和-谐型机关内涵的延伸,效率是创建和-谐型机关的主要目的,节约和服务是创建和-谐型机关的内在要求。
得到办公室主任的精心栽培,了解了机关工作的内容、性质及要求,初步接触了一些机关公文方面的知识,我顺利地完成了从一名大学毕业生到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年*月份,参与了整理三楼长期档案库房及档案转架的工作。协助本科室完成接收档案进库工作,对编错号的档案进行了重新编号,对文件目录错误的档案重新整理抄录并装订,还对接收进馆的档案建立了台帐。参与了现行文件阅览室的建设,完成了将现行文件目录录入微机,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快速便捷的服务,协同科长研究并完成了民-国档案著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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