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共8篇)
篇1: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等原则确定。
第五条 深圳市各级各类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六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我局科教处审核后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考评,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和考评。
第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重点项目和软科学研究中心原则上也应依托实体科室申报和建设,但可以适当与相关专科或部门联合申报和建设。
第八条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深圳市卫生局成立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规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及中医处等相关处室配合,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暂无则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深圳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承建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四年建设规划目标签订为期四年的建设合同,承建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四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四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日起计算。自我局批准之日起,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六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承建单位科教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科教处,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七条 深圳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随机抽查。每2 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4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4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加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有权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有权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四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骨干得分达到学科带头人得分的70%以上)。
第二十三条 经深圳市卫生局认可的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和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学科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与市卫生局签署承建合同的同时提交四年周期建设经费预算,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同学科专家、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各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用重点学科经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不扣折旧费。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支持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深圳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一条 对深圳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深卫规„2009‟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预算;
(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臵、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臵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臵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两大系列。
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 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条 市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臵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臵、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
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副高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 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专科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重点专科申报指南所列专业范围;
(二)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市医学特色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符合学科合理、科学布局的需要,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特色专科申报指南所列范围并具有显著专科特色;
(二)医学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和诊疗业务量在所属行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遵照《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5号),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局认定的方式进行。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技术水平(临床类30%、实验室类15%、医技类25%):诊疗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
(二)科技优势(临床类20%、实验室类25%、医技类20%):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人才队伍建设(临床类、实验室类、医技类均为20%):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学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臵。
(四)学科管理与建设(临床类15%、实验室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20%、医技类15%):学科管理与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五)学科条件(临床类10%、实验室类10%、医技类15%):基本条件,学科诊疗及科研条件。
(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临床类5%、实验室类工作和谐度与实验室安全10%、医技类5%)。
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及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及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已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学科(专科)可以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从市医学重点学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知名学科。
第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一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其余各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在上一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上一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
(一)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第二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拟更换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选拔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勤、能、绩、廉等方面优秀的人才任职(学术骨干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结果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卫生局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按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以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中期评估、建设期满验收及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局应在本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各市医学 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学科资助5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补助总额,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定额标准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
(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助总额50%安排,并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得平均分配;
(三)对经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应为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立专项辅助帐如实记录资金收 支情况,保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需调整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七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验收和重新申报认定。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学科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二)周期规划及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三)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关于技术水平、科技优势、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条件、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等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升水平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取得良好建设绩效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局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和向省及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依托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 费资助,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学科申报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对相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不能继续执行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收回市医学重点学科牌匾,停止经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申报指南、评估体系、考核办法、奖励与处罚细则及学习考察效果评价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卫生 重点学科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篇3: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1 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成效
近5年来, 余杭区已创建省级医学龙头学科2个, 分别是区疾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区妇幼保健医院儿科;市级重点学科5个, 分别是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康复科、区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区第一人民医院消化科、区疾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区妇幼保健医院的产科, 其中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康复科是Ⅱ类重点学科 (区内唯一) ;区级重点学科19个。
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工作的实践, 对区域医疗卫生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
1.1 临床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5年来, 全区卫生系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300余项, 有些项目填补了市、区空白, 提高了医院的临床技术水平。如区一医院中医康复科创新卫生适宜技术, 运用“水针刀”治疗慢性疼痛, 深受患者的欢迎;区妇保院产科率先在全市开展水中分娩技术, 减轻了分娩疼痛, 缩短了产程, 获杭州市临床医疗成果三等奖。
1.2 科研学术能力得到提升
5年来, 全区卫生系统获国家专利和发明3项, 获省市级科技进步奖10项。发表论文700余篇, 其中3篇论文分别收录在SCI (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出版的引文数据库) 。
1.3 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截止2010年底, 全区卫生系统有卫技人员3 755人, 其中博士生5人, 硕士生134人, 本科生1 469人, 本科以上占43%;高级职称255人, 其中正高职称44人, 中级职称879人, 中级职称以上占30%。
1.4 专科管理取得成效
5年来, 区级医院诊疗量从1 961 206人次, 增长到3 469 590人次, 增长76%;住院人次从45 944人次, 增长到70 663人次, 增长54%;病人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推进区域卫生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不仅有力提升了医疗技术水平, 惠及患者, 更重要是提升了医务人员素质, 培养了一批医疗业务骨干, 成为“余杭名医”成长的摇篮。但在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实践中当前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不大, 特别是后备人才不足;学术氛围不够浓厚, 高层次的科研项目较少;经费投入不足, 学科优势不够明显。
2 加强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建议
根据新医改的要求和国家“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 对加强区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2.1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医学重点学科的发展不仅要靠现有人才, 还必须引进优秀人才;不仅要靠经验型人才, 还需要创新型人才。特别是需要既能从事临床, 又能开展科学研究、开拓学科领域、并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 应坚持重点学科建设高起点高水平、体现学科建设特色和优势的原则, 并兼顾提高其他相关学科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引进出国多年学有所成、愿意回国效力又符合本区重点学科发展要求的优秀人才, 从而开辟一个领域, 带起一支队伍。二是引进国内一流专家, 短时间内形成团队优势, 占领学术制高点;同时引进能弥补梯队缺欠、加强薄弱环节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三是加强对现有市级131人才、区级139人才、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 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深造等方式, 培养一批医学高层次人才。
2.2 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
人才增强学科, 学科培养人才。为了加大学科建设中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 用活现有人才, 吸引外来人才, 广聚贤能, 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就应建立一套人才竞争的激励机制。一是加大奖励力度, 奖励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 用感情、用待遇、用事业留住人才。二是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的作用, 激发他们的最大潜能。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要积极提供用武之地, 在技术上挑大梁, 科研上给课题, 教学上下任务, 使其在医教研上大展身手, 充分发掘潜能。三是关心优秀科技人员生活学习, 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努力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
2.3 注重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高层次科研项目
要注重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高质量、多形式的学术活动, 积极申报并举办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多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及参加各类学术交流, 建立更多的学术交流渠道, 鼓励发表高档次的原创性研究论文, 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努力培养学者型的医学专家, 促进我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重视科研工作, 提高对科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注重科研与临床实际的结合, 处理好临床医疗与科学研究的关系, 鼓励专利申请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与上级科研院校的科研合作, 提高科研立项档次和科研成果水平, 培育一支有创新能力的卫生科研团队。
2.4加大对学科建设的投入, 完善学科制度建设
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必须加大投入, 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给予经费保障, 特别是对省市级重点学科更要增加扶植力度。加强制度建设, 科学地制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 制订完整的学科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并有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 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把加强学科横向、纵向建设与人才培养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同时要巩固创建成果, 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提高学科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 积极寻求和探索学科的特色和优势, 明确发展的优势技术和潜力, 这样才能有别于普通学科, 真正提升学科技术水平和知名度。
2.5加强对重点学科的宣传, 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推进学科建设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一是宣传学科建设的重大意义。在当今这个开放的社会, 对外的沟通交流至关重要, 保持与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良好沟通, 是学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根本前提。而主动地做好宣传工作, 让各方面了解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进而大力支持我们的工作, 则是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二是宣传学科建设的成果。通过当地媒体, 广泛宣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让学科建设成果得以广泛应用, 从而把学科建设转化为社会效益, 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进一步推进区域卫生事业发展。
摘要:目的:提高区域医疗科技水平。方法:对近5年来杭州市余杭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回顾分析。结果:从临床技术水平、科研学术能力、队伍建设、专科管理等四个方面肯定了工作的成效。结论:在此基础上, 对如何加强区域性医学重点专科建设, 从人才引进、调动学科带头人积极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制度建设以及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篇4: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摘 要: 医学高职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契机。为了推进医学影像技术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本文提出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的规划框架,并提出项目责任制、校企合作制、教学体系建设制、师资队伍建设制、社会服务建设制和第三方评价制六种制度详细实施。
关键词: 重点专业建设 医学影像技术 人才培养 高职院校
一、引言
高职院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是为了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水平,提高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能力。高职院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为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带来了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医学影像技术,着重于为医疗卫生单位培养医学成像技术、医学影像诊断和接入放射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等职业院校的医学影像技术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着力于加快培养与地方医学事业相适应、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医学影像技术工作人员的步伐。加强医学影像技术重点专业建设,科学制订建设方案、切实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稳步推进项目建设,从高职院校的实际出发,有效、出色地完成医学影像技术省级重点专业的建设。
二、建设目标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自2003年经国家卫生部、教育部批准招生以来,一直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的特色专业。多年以来,为地方基层医疗事业培养了上千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医务工作者。
秉承“立德、敬业、勤学、善作”的校训,坚持“植根老区、面向秦巴、对接产业、服务民生”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彰显专业特色。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办学实力和竞争力,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社会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使本专业成为我省影像技术人才培养的摇篮作为该专业的建设目标。
三、具体实施与成效
为了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学院制定了项目管理规划,分别从项目责任制、校企合作制、教学体系建设制、师资队伍建设制、社会服务建设制和第三方评价制六个方面完成我校省级重点专业的建设。
1.项目责任制
要求严格按照“省示范”建设标准严格执行,成立从学院到系部教研室的各级分工责任划分,实施项目责任落实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建设工作;教务处、系办公室和系部专业教研室负责完成全程实施细则;信息中心负责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平台提供和保障;附属医院参与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机制的完成;成立监督处,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国有资产处和计划财务处等小组负责项目所有招标和采购,且所有招标和采购都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流程办理。
2.校企合作制
逐步完善和稳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扩大与企业和医院的合作,通过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和医院的实际人才需求,建设校企联动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精细化校企联动管理运营机制。在10多年的办学过程中,与川渝等多地大型医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了校外实习、实践基地41个。
根据校企合作,了解、分析和总结得出了人才需求模式,促进了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改善了现有实践条件[2]。实践条件即为校内外实习实训条件,根据办学规模和新的人才培养要求,对实践条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与各大实习医院签约,在制度上保证学生实习顺利进行。与成都市众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该公司已向我校捐赠CT机一台,改善了实训条件,进一步的合作正在洽谈之中。与达县人民医院合作,建成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与达县人民医院共建影像实训中心[3][4],以供教学使用。学校还通过招标、采购建成相关医学实验室10余个,包括X光机室、CT检查室、心电室、B超室等。
3.教学体系建设制
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是重点专业建设的坚定基石。根据医学高职院校职业教育体系中现代人才培养方案的定位,科学论证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5]。对现有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科学重构。要求考虑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服务面向群体三个因素。人才培养,即为本院校培养人才的定位,不能盲目提高标准,需要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素质,研究适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人才培养模式;社会需求,培养现今高科技环境下高职业素养和高技术的社会需求的影像学人才;服务面向群体,现今为高服务意识社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培养不容忽视,要采用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对于高职院校培养的应用型人才而言,实践能力和职业意识是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的关键。因此,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强调和加重实践教学的比重,改进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专业实验室课外向学生开放,并安排学生周末到签约医院进行周末见习。
邀请行业专家、专业带头人等参与制定和完善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建设等,促进专业建设,推进教学过程改革。
教育信息化发展形势下,以信息化网络资源为平台,建设教学资源库和信息化资源库,加强专业教学资源信息化平台建设,将传统的纸质教学设计、教学资源、教学案例和媒体素材等数字化。充分发掘教师的潜能,共享教学资源。
4.师资队伍建设制
专业带头人的行业地位和学术素养对该专业的建设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具有行业气质和专业素养的专业带头人能广泛了解当前的行业形式、准确分析当前的行业现状、清晰决策行业发展方向,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中起到引领作用,能为专业团队的搭建合理分配和协调资源。因此,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尤为重要。
“双师”型教师队伍要求教师不但有理论教学的素质,还有实践操作教学的素质。对于学院的专职教师,一方面,采用定期派送老师到师资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单位进修学习,另一方面,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教师进行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
5.社会服务建设制
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村镇医疗资源配备严重不足,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川东卫生人才的培养地和聚集地,要积极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主要通过基层影像从业人员培训、对口支援和送医送药下乡支援三种方式进行社会服务。
一定程度上,影像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医院核心的诊疗辅助技术。基层医院影像工作人员的培养,仍然延续着传统以老带新的模式,缺乏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应用能力和认识[6]。地方高等医学院校应该服务地方,为区域内影像工作人员的“终生学习”提供帮助和条件。因此,为了提高基层从业人员的诊疗技术,医学影像系与达川区人民医院联合举办“基层影像从业人员培训班”,参训人数达20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开展社会、文化、科技“三下乡”活动,教师与学生真正走进百姓生活,进行医疗卫生知识宣讲,现场诊疗,免费送药服务,反响强烈,受到当地政府和百姓的高度赞扬。
6.第三方评价制
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招生形势和生源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采用合理的评价体系是高等职业院校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也是提高专业建设成效评价公信力的方法。建立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毕业学生、家长的沟通及反馈渠道,及时做好毕业学生的跟踪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与反馈结果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生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形成人才培养与职业岗位变化之间的动态反馈和校正机制。为此,学院引入麦可思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价。
四、结语
本文针对医学高职院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提出规划建设框架,根据规划采用六种制度推进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实施,通过几年建设,深化了校院合作体制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方针,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新的教学模式和人才需求优化整合人才培养方案,将职业道德、从业人员素养、社会公德教育贯穿于教学始终。以自建、共建、合作的方式,建成了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医学影像技术实验、实训环境,稳固和扩大了实训、实习基地。通过各种努力,已基本建成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专业“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培养的医学影像技术毕业生就业率显著提高,用人单位满意度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参考文献:
[1]李振斌.高职院校重点专业建设的核心要素与内涵研究[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2(4):27-29.
[2]苏晓杰.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开放式医学检验实验中心[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29(5):90-92.
[3]曾庆仁,张顺科,孙科柱等.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实践[J],2011,11(23):4736-4738.
[4]冯文莉,尹一兵,翁亚光等.临床检验诊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2008,7(5):480-481.
[5]李继龙,张宏斌,马爱红等.浅谈基层医院现代临床医学影像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7(30):2-3.
[6]林雷,陈蓉蓉.地方高等医学院校服务社会的思考和实践[J].医学与社会,2009,22(1):64-70.
篇5: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卫发[2011] 16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 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 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市同时在建的省市共建学科总数不得超过5个。省市共建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可申报支撑学科。第八条 县级龙头学科是为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促进县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学科建设工作。龙头学科建设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科在县域内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是指曾被纳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通过三年建设,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验收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对该类学科按照“发挥优势、凝聚特色、汇聚人才、优胜劣汰”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网络填报、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要求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备案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在线填写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可根据要求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开展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各单位依据学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全省医学学科建设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备案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纳入省卫生厅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类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和县级龙头学科应根据学科管理的统一要求,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开展学科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扶植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该类学科应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按要求每年填报学科建设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省卫生厅将根据学科建设评价情况,在科研平台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等方面择优资助建设成绩突出,具有发展前景的备案重点学科。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学科建设停滞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经审查情况属实者,省卫生厅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对未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采取“备案制”管理,鼓励该类医学学科积极在“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进行学科备案和学科管理工作。对通过管理系统开展备案、评价和管理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未开展备案工作的学科将不得申报下一轮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指导专家的作用,充分依托省内外一流专家的智力优势,在发展规划、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高起点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可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可分为评价、中期检查和终末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指标评估是指学科在完成登记备案后,由计算机根据备案内容自动对学科进行综合测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队伍、科研能力、业务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并由计算机自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学科进行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会议评估指标要求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会议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经费预算和使用是否高效合理、建设成果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资料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专家根据现场评估指标要求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所有申请备案和在建的重点学科应在“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将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填报,填报的内容为自然学科建设情况数据。学科填报应在下一1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未填报。“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科填报数据自动形成指标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中期,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组织开展学科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终末验收完成后,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分结果,对学科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挂牌和滚动支持。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建设年限、撤销建设资格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点学科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一、学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学科的后1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群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四、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五、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备案学科绩效评估工作采取指标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仅供学科评价参考。评价优秀的备案学科,经现场核实和专家评估,将择优纳入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统一管理,并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不得申报省医学学科建设计划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拨款,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3的比例予以配套。省市共建学科经费投入力度和配套政策由市卫生局确定,一般财政投入不低于3年3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厅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学科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学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三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重点学科群需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类重点学科具体建设要求可相应参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共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6: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
(四)申报的产品上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文件;
(三)申报企业上两个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由深圳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两个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的电子档。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
第八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期限截止后,及时将申报名单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两部门共同编制的重点自主
创新产品项目评审名单;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产生的行业专家组,综合考虑产品的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产品先进性的关联程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列入评审名单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考察名单,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海关查询列入名单产品申报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
(四)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对进入考察名单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和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产品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并作出书面简要说明;
(五)在行业专家组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期间各相关行业专家组应指派一名评审专家作为代表向上述五部门作推荐意见说明;经共同核准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认定的数量,从市相关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招标采购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1名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各行业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并选定1名专家组长。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认定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相应的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取消认定资格,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追回已给予的相应资助。
被取消申请资格或认定资格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 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7: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规范证件的内容、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各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采用电脑联网等多项措施,使我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七年多来,处理二十多万张证件,没有发生过重大差错事件。但近年来外地出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卫生部与公安部今年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胆》管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及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领发与监管
1、我市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购。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相应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签定。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单位 1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区属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3、各卫生局如委托妇幼保健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进行书面委托。
4、各医疗保健机构凭《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依法签发。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编号记录,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5、《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由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处)申请。申请者必须指定专门的领证人、填写《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各区卫生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二、证件签发
1、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2、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做好有关登记,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4、各医疗保健机构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其他部门负责加盖专用章。
5、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6、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但不能出示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二);
(2)该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包括: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证件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各医疗机保健机构责任为每个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但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以保证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8、我市2003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确实需要,应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
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9、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226号),我市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只收成本费4元。
三、使用与补发
1、《生出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出生时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生效。但《出生医学证明》仅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资料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应上报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修订或换证,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有关申请: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操作员是否签字及是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核实有关资料,并经法人代表指定的专人签字确认。
(3)受委托单位应收回下列材料:
①旧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材料;
③《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登记申请表》;
完成《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交回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
(4)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辖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旁证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及其血缘关系证明材料;
(2)审核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各项资料、原接生人员或产房护士长是否签字、是否加盖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法人指定的负责人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并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对相关资料一致后,报请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4)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申请人回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相关资料管理
1、为了加强监管、促进产后访视和同时完成出生报告等任务,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应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管理网络。
2、《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及《出生医学
证明请领登记表》,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相关单位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3、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单位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颁布细则》和《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修改错误程序》同时废止。
篇8: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将某系统公立医院随机抽取、复查确定的71个临床医学重点学科作为研究对象(决策单元),分为研究所组(27个研究所,占其总数的48.21%)和中心组(共44个专科中心,占其总数的44.44%)两个组进行分析[1]。
1.2 研究方法
数据包络分析(DEA)在国外得到了普遍应用,未见临床学科相关研究。国内采用DEA方法对医院评价较多,将临床医学重点学科作为决策单元,系统运用DEA开展研究未见报道[2,3,4,5,6,7,8]。本文效率评价使用3个基于不同经济学假设的DEA模型:规模报酬不变、要素强自由处置假设下基于投入的决策单元生产效率评估模型;规模报酬可变、要素强自由处置假设下基于投入的决策单元生产效率评估模型;假设规模报酬可变、要素弱自由处置假设下基于投入的决策单元生产效率评估模型[9]。对其结果解释相同:minλ=1则表明决策单元有效率,minλ值越大则效率越高,minλ<1则无效率[10,11,12]。将效率(TE)分解为纯技术效率(PTE)、规模效率(SE)、要素可处置效率(DE),分析各类指标的变化情况。在文献研究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将决策单元的床位总数、人员总数、专用设备总值、年度业务支出总额、科研投入总额5项作为投入要素;将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次、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发表论文数量、培训进修生数量、床位使用率6项作为产出指标。运用DEA超效率模型,对技术有效决策单元进行比较分析。
对71所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随机编号,利用Epi Data3.0建立数据库,采用SAS9.1.3软件(SAS公司,北卡罗来那洲,美国)进行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效率分析
结果显示,研究期间总体平均效率均<1,呈下降趋势。各年度DEA评价值有效率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有42所、46所、44所、42所、40所,分别占总数的50.15%、64.79%、61.97%、59.15%、56.34%(见表1)。各年度DEA评价技术有效率的决策单元有部分不同,连续5年DEA评价技术均有效率的共24所,其中研究所8所,专科中心16所。
研究所组效率值分别为0.8784、0.8907、0.9208、0.9112、0.9161,呈提高趋势;影响总体评价的学科比较集中,如主要受技术水平和发病趋势影响的传染病专科中心等。中心组的效率值分别为0.8894、0.9210、0.8766、0.8866、0.8738,总体呈下降态势。2005年~2007年度,研究所组提升迅速且状态较为平稳,中心组则出现下降。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效率整体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中心组效率下降(图1)。
2.2 纯技术效率分析
总体平均纯技术效率分别为0.9696、0.9567、0.9687、0.9655、0.9840,均小于1,但呈上升趋势。说明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总体无效率,至少部分原因是其纯技术无效率(图2)。
研究所组平均纯技术效率分别为0.9383、0.9324、0.9598、0.9643、0.9658,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中心组平均纯技术效率分别为0.9886、0.9715、0.9741、0.9663、0.9951,总体水平高于研究所。促使整体纯技术效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所纯技术效率提升。
2.3 要素可处置效率分析
总体平均要素可处置效率分别为0.9604、0.9785、0.9517、0.9558、0.9423,整体呈下降趋势。研究所的要素可处置效率稳定上升;后期研究所明显高于中心组,中心组则明显下降(图3)。临床医学重点学科5年平均要素可处置效率呈下降趋势,中心组要素可处置效率降低是整体要素可处置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2.4 规模效率分析
规模效率平均值分别为0.9486、0.9673、0.9640、0.9648、0.9563,呈先升后降状态,均小于1。说明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技术无效率既源自纯技术无效率,也有规模无效率(图4)。
研究所组规模效率平均值分别为0.9709、0.9796、0.9758、0.9644、0.9 6 8 5;中心组规模效率平均值分别为0.9348、0.9597、0.9568、0.9651、0.9488。总体上,研究所组高于中心组,尤其是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其规模效率均值均达到0.97以上水平。研究所组最后一年呈上升态势,中心组则呈下降趋势。
2.5 规模报酬变动分析
临床医学重点学科5年规模报酬均递减的6所,2007年度规模报酬递减的22所。说明这些学科的经营规模过大,机构人员冗余,撤并其床位、裁减人员及整合资产是其管理的当务之急。
5年一直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的23所,2007年度规模报酬不变的40所。规模报酬不变意味着当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经营规模达到了最佳状态。
5年一直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1所,2007年度规模报酬递增的8所。这意味着当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经营规模过小,即现实的经营规模没有达到最优生产规模。
研究所组没有连续5年规模报酬递减者,连续5年规模报酬不变者占总数的30.77%,两个研究所最后连续两年规模报酬递增。中心组包括了连续5年规模报酬递减的全部个体,占其总数13.64%;6个专科中心最后连续两年以上处于规模报酬递减,占其总数13.64%。总体上看,中心组规模报酬递减状态严重。
2.6 效率综合分析
统计期间,研究所组的纯技术效率和要素可处置效率均呈上升趋势,规模效率下降。这说明,研究所组效率下降主要由规模效率下降引起(图5)。中心组的规模效率、纯技术效率保持相对稳定,而其要素可处置效率则明显下降,与效率下降的幅度和方向一致。中心组效率下降主要来自要素可处置效率下降(图6)。
2.7 要素压缩量分析
D E A是将具有效率的点连接起来,形成效率前沿,再以这条效率前沿曲线作为衡量效率的标准,可以求出每个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项的拥挤数量,进一步求出其在投入上应压缩的数量。通过计算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投入拥挤数量及其拥挤程度,来确定其投入指标的压缩量。
结果显示:床位连续4年压缩量增加,其拥挤程度趋势逐渐加大。中心组拥挤程度增加特别明显(图7)。人员的拥挤程度、变化趋势、压缩量与床位基本类似(图8)。
中心组专用设备压缩量持续上升,研究所组的压缩量有所上升(图9)。业务支出压缩量均呈上升趋势,研究所组的压缩量明显高于中心组(图10)。研究所组科研投入压缩量呈下降趋势,中心组则持续增加(图11)。
3 讨论与建议
3.1 总体效率下降,需要高度重视
近年来,尽管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在技术水平、规模等方面得到不断进步,但其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评价显示,各年度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整体上呈无效率状态,且呈明显下降趋势。评价期间有效率者的数量占总数的50.15%~64.79%,有相当一部分的个体评价结果为无效率。效率体现了产出能力,效率下降意味着整体产出效能减弱,其持续下降的趋势必将影响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管理者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握发展方向,针对重点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促进其效率的不断提升。
3.2 突出薄弱环节,强化科学管理
总体评价显示,研究所组效率呈上升趋势,中心组呈明显下降趋势,导致整体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中心组效率下降。因此,中心组效率提升是影响整体效率改善的关键管理环节。同时,在要素可处置效率、规模效率上,中心组效率降低均是导致整体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规模报酬显示,连续5年一直处于递减状态者均在中心组,中心组的规模报酬递减状态较研究所严重。因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中心组存在的规模扩张严重、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是提升整体效率、促进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
3.3 针对不同特点,控制要素投入
要素压缩量分析提示,整体上床位、人员后4年的压缩量逐年加大,专用设备、业务支出后3年度压缩量增加明显。分组比较显示,研究所组业务支出压缩量大,而中心组床位、人员的压缩量大,科研列项经费支出压缩量上升。这些结论提示管理者:在总体控制规模扩张的基础上,研究所组的业务支出需要进行适当控制;控制规模的重点在中心组,除协调科研投入与产出匹配机制外,应结合各个专科中心评价的具体情况,完善管理,在控制投入要素的种类、数量上尽可能的做到具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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