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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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合同(精选6篇)

篇1:机构投资合同

机构投资合同

甲方: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方式: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城实信用、共谋发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乙方拟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投资建设湖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新芙楼员工宿舍城市更新项目。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新秀南路89号。宗地号:。

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时间

乙方应在本投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项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甲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第三条 利润分配

乙方按约定收益享有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为投资金额的1.5倍,投资期限为8个月。每月按照预定收益分配收益,并应于款项到账之日起30天内汇入甲方指定的收益账号,到期返还本金及收益。乙方指定收益账户为: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负责投资项目相关证照的办理,具体事务执行和管理;

4.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分配利润。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将投资款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2 乙方不得擅自干涉甲方对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但有权对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和质问;

5.3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投资项目的利润分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启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视同甲方违约。

6.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将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迟延一天汇款,应按照乙方投资款总额的3‰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6.3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在15天内通知对方,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经双方协调一致,可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年月日

篇2:机构投资合同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

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

1、审批权限

(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申请文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

(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3、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

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管辖

(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

(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

2、报批文件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审批时限

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

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

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四)前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三、特殊审批情况

(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

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

(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四、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

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

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

篇3: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行业比较分析

一、文献回顾

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起步较早,其投资理念和行为特点己经较为成熟,关于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国外学者曾对其进行了系统分析,Grinblatt and Keloharju (2000)用1994年~1996年FCSD的交易数据,分析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研究了过去收益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买入和卖出,考察了不同的交易方式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Gompers and Metrick (2001)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特征以及对股价和股票回报的影响,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特征对于股价影响是显著的。Pound (1988), Prowse (1990), Black (1997), Conference Board (1998), Romano (2000)等,从心理学、行为金融学、管理学的角度来考察投资者行为,基本结论认为机构投资者市场影响力显著,行为特征明显不同于个体投资者,但关于机构投资者市场作用的发挥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相关研究包括,张伟(2003)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表现出较强的投机性,如高换手率、高市盈率、羊群行为。万俊毅(2003)对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特征进行了研究,指出机构投资者具有限理性的特征。李俊英(2008)指出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异化典型地表现为:短视行为、羊群行为、处置效应和违法违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正是由行为相对更为“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所引起。杨墨竹(2008)指出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趋于价值化、长期化,而且上市公司质量、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数量和中小投资者的学习能力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均有重要影响。可以说,研究结论基本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影响力,但是否在稳定市场、价格发现方面具有正面作用并没有达成共识。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及现状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类型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而大量的其他法人机构虽然也持有大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却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主体。李维安(2008)提出机构投资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而狭义的机构投资者则主要指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本文重点研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狭义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

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类型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2001年以前的投资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我国开放式基金自2001年推出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部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行业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473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9380.68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5731.71亿份。其中31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合计685.52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3.54%,份额规模合计768.10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2.99%。其中44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8695.15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96.46%,份额规模合计24963.61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97.01%。

其二,保险资金。保险资金是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经营机制是一种资信融通机制,保险人具有风险经营者和货币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充分运用保险基金是世界各国保险业的通常做法,是保险业求得自我完善、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主要手段。我国保险业近几年发展迅猛,2005、2006年度保险业资产总额分别为152259680.59万元、197313218.11万元,投资总额分别为88944099.59万元、117962902.38万元。“十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保险核心运营系统平台的改造、数据大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平台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2007年我国保险业投资总额达202056853.78万元,资产总额达290039208.73万元,2008年投资总额达224652161.10万元,资产总额达334184386.70万元。

其三,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也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新进展。2007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834亿元,比上年增长24.2%;基金支出5965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年末基金累计结存7391亿元。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超过6600亿元,境内国有股实施转持后将超过7400亿元,社保基金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11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9.63%。

三、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比较分析

表1列示了深市A股主板机构投资者各行业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情况:

数据来源深交所信息统计专题数据经作者整理

从表1来看,从2007年数据分析来看,保险资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房地产业、信息技术、食品饮料、金融保险、采掘和社会服务业;社保基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传播文化、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信息技术、金属非金属;投资基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房地产业、采掘业、金融保险、金属非金属、食品饮料。从行业分布来看三类机构投资者共同关注的行业为房地产业。其次,从2008年数据分析来看,保险资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信息技术、金融保险、采掘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社保基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传播文化、采掘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社会服务;投资基金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前五位的行业为:采掘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传播文化、金融保险。从行业分布来看三类机构投资者共同关注的行业有信息技术、采掘业、房地产业。再次,从成交金额占该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的年度比较来看,保险资金2007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0.17%;社保基金2007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0.27%;投资基金2007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6.60%。相比较,保险资金2008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0.31%,高于2007年;社保基金2008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0.26%,基本持平;投资基金2008年平均行业总成交金额比例为6.13%,略低于2007年。

通过三类机构投资者的比较分析(见图1),笔者发现,三类机构投资者都具有持股分散兼集中的特点。按照马科维茨经典投资组合原理,投资组合应适度分散以降低市场风险,各类机构投资者按照行业经营特点选择适度投资,充分体现了分散化原则,但同时在分散的基础上还具有某些行业相对集中的特点,投资相对集中有利于资金集中调度,实现行业效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之上,笔者结合三类机构投资者持股相关性分析(见表2)发现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还具有以下相似的方面:首先,共同关注规模较大,国民经济重点发展的行业。其中房地产业属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我国房地产业已走过十个年头,在政府的扶持下,我国房产行业得以快速成长和发展,成为2007年三者唯一共同关注的产业,这一趋同性2008年较2007年更加明显,笔者认为这一点与机构投资者重视产业协动性有关。其次,共同关注平均收益较高且波动较小的行业。其中采掘业、房地产业平均收益是整个市场行业平均水平的1.5倍,追求收益是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共同目标,为保证资金稳定、增值,在风险收益权衡的基础之上形成了这一格局。万俊毅(2003)认为,20世纪以来机构投资者整体的投资组合经历了一个由寻求高度稳定的风险规避型到偏好高收益的风险中性型的转变。当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某特定类别资产后,如果这类资产的投资收益低于购买资金的机会成本,那么机构投资者很有可能将投资于这类资产的资金转投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更高的其他类资产。再次,关注流动性较强的行业。流动性体现了现实收益的理念,也成为抵御金融风险、套利风险、期限风险的基本保证,经济周期特征及流动性状况成为决定投资者行业配置的“风向标”,而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技术、食品饮料业以其较强的流动性成为机构投资者关注的行业。根据2009年第一季度基金季报行业配置报告显示,扣除股价上涨因素,以2008年末持仓为参照,2009年一季度基金主动增仓幅度最大的行业为其他制造业、金融服务、电子、金属非金属、公用事业;主动减仓幅度最大的是文化传播、建筑业、食品饮料、木材家具、农林渔牧业。被减持的行业远多于被增持的行业,整体投资风格再度向少数行业集中。

经以上分析,本文发现机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投资行为趋同的特点。关于这种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的研究,较早的Scharfstein and Stein (1990)指出,在一些情况中,经营者简单地模仿其他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忽略独立的私人信息,虽然从社会角度看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但对于关心其在劳动市场声誉的经营者而言却是合理的。Thomas Lux (1995)指出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和行动相互影响而导致资产价格的动态变化即“羊群行为”,投机者将倾向于采取同主流一致的买卖决策。这种联动投资行为,使市场成为了一个封闭式的投资网,在这个网状结构中,投资者的信息传递决定着系统的稳定性,也使得投资者根据投资经验制定下一步的投资方案,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这种协同效应是有利于投资者调整投资组合免受风险冲击的。然而,在系统性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协同投资会加剧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加重资产的泡沫程度,即在现代资本市场环境下的机构化通过机构的规模和共同行为,有可能放大市场动能。为考察机构投资者交易稳定性我们结合基金股票投资平均换手率进行分析,2007年A股市场平均的换手率为841.24%,而219只积极投资偏股开放式基金的股票整体平均换手率为311.25%,封闭式基金的整体换手率为209.24%,明显低于A股市场平均水平,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有年报公布的股票型基金全年平均股票换手率为143.46%,低于2007年平均股票换手率,换手率的下降说明2008年较2007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更加趋于稳健。

通过对不同类别机构投资者持股特征的差异分析,笔者发现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策略趋于稳健,投资行为趋于价值化、长期化,但利益目标、投资行为差异不十分明显,虽然投资协同程度2008年较2007年有所缓解,但仍然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强,自我发展意识不断提高,但因为缺乏投资实践经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投资理念及风格尚未形成。随着我国融入世界步伐的加快,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其做出资产配置策略的重大调整。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这样一个发展之初的特殊时期,规范发展、积极创新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是十分必要而且紧迫的。我们期待在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中,机构投资者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与完善,发挥并实现更大的市场作用与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Scharfstein, David and Jeremy Stein, Herd Behavior and Invest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0 (80) :465-479.

[2]Thomas Lux.Herd Behaviour, Bubbles and Crashes, The Economic Journal, 1995, 105 (431) :881-896.

[3]Eakins, S.R.Stanley.and E.Paul.Institutional portfolio composition:an examination of the prudent investment hypothesis.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1998 (38) :93-109.

[4]Grinblatt, Mark and Keloharju, Matti,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and Performance of Various Investor Types:A Study of Finland's Unique Data Set.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5) :43-67.

[5]Gompers, P., and A.Metrick.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equity price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116) :229-259.

[6]E·菲利普·戴维斯、贝恩·斯泰尔, 唐巧琪、周为群译:《机构投资者》, 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耿志民:《我国机构投资者研究》, 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杨墨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分析》, 《金融研究》2008年第8期。

[9]万俊毅、王伯成:《机构投资者的决策人属性及其决策特征》,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篇4: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作为机构投资者,首先要对自己有清晰的认识,准确的定位,这是一切投资运作的起点。之后才能据此采取相应的理念和策略,才不至于在投资的道路上越走越偏

作为机构投资者,首先要对自己有清晰的认识,准确的定位,这是一切投资运作的起点。之后才能据此采取相应的理念和策略,才不至于在投资的道路上越走越偏,才能避免资金性质与理念的错配。

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比较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都是一种理念,无所谓对错,其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與投资者所持资金的性质与期限相匹配。一个长久期的资金,如养老金或寿险资金,与长期投资理念相适应。因为其负债期限长达20年-30年,短期市场波动只是漫长投资期中的小扰动。而短久期的资金,如常说的游资或短期理财产品,则只能采用短期投资的理念,力求精准抓住市场短期波动的机会。

2.投资的逻辑不同。长期投资者注重中长期基本面因素,深入研究经济所处周期下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性,行业和企业所处成长周期,长期利率走势等因素,并据此开展投资。而短期投资者则更关注当期的政策、估值和市场情绪。

3.承担的风险不同。这两种理念指导下的投资,将面临不同的风险。以股票为例,美国股票市场长期的波动率水平为20%左右,而短期的波动率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可能远远超过20%。长期投资者由于跨周期的特征能够忽略短期波动风险,在承受长期波动率风险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回报。而短期投资者则只能完全暴露在不确定风险的市场中,其获利的概率也会大打折扣。

4.获取收益的手段不同。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资产配置、择时和选股。Brinson等(1991年)指出长期看资产配置解释了90%以上组合收益波动,而仅有不到10%的组合收益波动由择时和证券选择来解释,因此长期投资者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资产配置中。而短期投资者更注重择时和选股,希望通过对市场短期的判断进行低买高卖,获利了结。

综上所述,长期投资理念因其可把握的信息更加可靠,承担的风险相对稳定,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获得成功的概率更高。

长期投资在中国

目前中国市场中,持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投资环境来讲,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一个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所投资的市场需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深度,投资者才可以设计出更多的精细化产品进行投资,有了广度,投资者才能在不同资产类别中做到分散化。此外,市场的规范化也非常重要,一个缺乏规范的市场会让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非系统性风险,也恶化了长期投资的生存土壤。

2.从投资文化来讲,急功近利的思想盛行。在一个高速增长的经济体中,多数投资者追求“快赚钱、赚快钱”的目标,虽然屡战屡败,却依然屡败屡战,这从中国股市高换手率的指标可见一斑。而奉行长期投资的“稳赚钱、赚稳钱”的目标却无情遭到摒弃。

3.从资金性质来讲,真正能投资的长期资金还比较少。大量的养老金还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也只能躺在银行里赚取少量利息,即使能投资股票市场的寿险和年金也被设定了很低的配置上限。管制的原因来自于风险控制,担心这些资金进入股市以后出现亏损,殊不知最大的风险其实是投资不足,不能保值的风险。

4.从投资运作来讲,长期资金往往进行短期投资。一是投资机构高层缺乏稳定性,导致长期投资文化很难传承,投资的视野和期限会局限于任期内,继任者的风格也会对投资理念产生影响。二是短期的业绩考核,使得投资必须关注短期的投资收益。绝大多数的机构投资者都有年度的考核目标和业绩排名压力,这都导致长期投资理念很难得到落实。那种兼顾长短期收益的目标使命,更会让投资团队不知所措,漏洞百出,也会让所管理的资产陷入失控的风险中。

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太多的趋势投资者,他们在股市左侧下跌中杀跌,在右侧上升中追涨。这或许就是中国股市熊长牛短的重要原因,也是股市波动性风险高居不下的行为金融解释。

如何做合格的长期投资者

打铁还须自身硬,机构投资者只有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不断完善自身,才能在投资的长跑中胜出。

1.明确长期资金性质,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受托资金,机构投资者都要认真分析所管理资金的属性,计算资金的久期,这是明确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的前提。如果经过分析,所管理的资金确实是长期资金,就应该说服董事会或者委托人坚持长期投资的理念。对于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策略,应贯穿于投资的全过程。从资产配置、组合构建、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都应该着眼于长期。

2.完善治理结构,保证长期投资理念的坚持。当明确了长期投资理念之后,人和制度就成了理念得以贯彻的关键。投资是脑力密集型的工作,因此投资团队的稳定尤其是管理层的稳定,对坚持长期投资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大卫·史文森管理的耶鲁捐赠基金和巴菲特管理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正是他们长时间践行长期投资理念,才使得所管理的资金获得了傲人的业绩。此外,还有投资运作的制度,将理念固化到规范和流程中,以保证人员发生变动时投资得以顺利进行。

3.明确长期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是长期投资的指引。在明确了长期资金属性之后,需要研究制定资金长期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这些又是资产配置的基础。有了长期目标的指引和风险政策的约束,长期投资理念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投资目标像一座灯塔,机构投资者所有的投资行为都应该服从于这一目标,向目标靠近。很多养老金将投资目标设定为战胜通货膨胀率,以保证购买力。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设定为战胜精算收益率,以保证覆盖资金成本。风险政策像通往灯塔的航道,船只有在这个航道里才能安全行驶,脱离航道则有触礁的风险。投资要在风险的约束下,才能达到投资目标。此外,还要注意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的协调性,即投资目标的高低要与风险政策的宽严相一致。

篇5:投资机构战略合作协议模版

【】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〇一【】年【】月

【】与招商证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 签订: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甲、乙双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业务开展合作。遵循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拟)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票发行等需求信息,乙方向甲方提供可供投资的项目信息;

1.2 甲方投资目标企业为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可向乙方提供企业融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票发行等信息;

2.2 及时审阅项目信息,及时回复乙方;

2.3 确定股票发行/股份转让交易意向后,甲方及时与投资目标企业签署《认购合同》并传真至乙方;

2.4 及时开展调研、沟通、谈判等事宜;

2.5 保持与乙方的密切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2.6 对于甲方确认为乙方推荐的项目,甲方不得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推荐 【】与招商证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的投资目标企业达成投资交易;

2.7 对涉及投资及项目方的各类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向甲方提供可供投资的项目信息; 3.2 协助甲方对投资目标企业进行调研;

3.3 协助甲方与投资目标企业进行现场或网络沟通; 3.4 协助甲方与投资目标企业进行谈判; 3.5 协调甲方与投资目标企业之间的其他事宜; 3.6 对涉及投资的未公开信息保密。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过程中各自支出的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4.2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互不收取费用。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目标企业名称及融资方案、股份转让方案、谈判阶段甲方的报价、乙方对股票的定价等敏感信息。

5.2 甲、乙双方承诺对项目涉及的未公开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法定监管部门的要求所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受此限,书面征求对方同意的不在此限。

5.3 投资目标企业为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或投资目标企业为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保密期限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算,至投资目标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或目标企业股票发行方案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与招商证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6.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或未完整履约,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限、协议变更及终止

7.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7.2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

其它约定

9.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以下无正文)【】与招商证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本页为《【】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之签字页)

甲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与招商证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本页为《【】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股份转让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之签字页)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篇6:机构投资合同

我国天使投资行业刚起步不久。在整个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的早期,只有少数机构天使参与,例如2006年仅有3只天使投资基金成立,包括天津滨海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成立。近年来国内各类天使投资基金纷纷成立,支持高科技初创企业的发展。

据清科统计,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共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基金58只。尤其在进入到2011年后,天使投资基金数量激增,当年便成立了19只天使投资基金;2012年上半年,也已经设立了13只天使投资基金。

在今年新成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重庆市团市委联合设立的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天使基金、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深圳市创东方富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A 8音乐CEO刘晓松设立的青松天使基金等。从中也可以看出,天使基金背后的出资方开始呈现明显的多样性。

目前,我国天使投资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长期从事天使投资的个人单独或联合成立的机构天使,目的是寻求更高效的投资和管理,比如徐小平创办的真格基金、雷军成立的顺为基金和曾李青创立的德迅投资;一类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天使,通常是政府牵头或出资设立的,比如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另一类是V C /PE设立的机构天使,为了进入到投资产业链前端,比如深圳创新投早期基金和深圳市创东方富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在行业的选择上,天使投资所投企业多偏向轻资产行业,比如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行业。据清科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成立的58只天使基金参与的投资事件,45%的投资发生在互联网行业,36%发生在电信及增值业务行业(无线互联网)。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李芬认为,从投资规模来看,投资于轻资产企业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而投入到重资产企业的资金较多,投资周期长,并且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从后续融资难易程度来看,轻资产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价值增长较快,易获再次融资,未来规模空间也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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