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婚姻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 婚姻状况 男性 女性

精神婚姻(精选六篇)

精神婚姻 篇1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性别,婚姻,对照研究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状况不甚理想, 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 性别不同、婚姻状况的不同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及演变产生不同的影响[1]。为了解国内首发分裂症的性别差异与婚姻状况, 我们利用住院患者开展对照研究, 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收集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124例,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病例 (男22岁, 女20岁) 。符合ICD-10诊断标准, 排除有原发性癫痫病史者, 酒、药物依赖或滥用者, 情感障碍及分裂情感障碍者。其中男78例, 平均年龄 (34.4±9.7) 岁;女46例, 平均年龄 (32.1±10.4) 岁。重点对患者婚姻状况进行调查。

结果

婚姻状况, 见表1。

结婚年龄与发病先后的关系:在已婚和离异81例患者中 (男45例, 女36例) , 我们调查了首次发病年龄和结婚年龄, 按其先后关系进行对照, 见表2。

讨论

精神分裂症属于重性精神病, 往往易于复发, 预后不理想, 严重削弱了患者的社会功能, 也阻碍了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 以致婚姻状况较差, 结婚后离婚也高于常人。但在男女两性中, 婚姻状况又不尽相同, 在评价社会功能方面, 婚姻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指标。相关研究发现, 由于男女患者在症状上的差异, 导致女性患者在病后与照料者之间的关系比男性患者与照料者之间的关系更密切, 也更持久。Tara等 (1997) 专门对一组首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演变情况进行研究, 发现男性单身的较多, 而女性婚姻破裂的较多[2]。本文通过对124例不同性别的首发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分组对照研究, 发现男性患者婚姻状况明显不如女性, 未婚比例较女性高, 其中相当一部分早就达到晚婚的年龄, 甚至年老后仍未成婚。男性已婚率显著低于女性, 我们认为这可能与女性具有治疗反应和预后较好以及住院时间短的特点有关。此外, 我们还发现男性患者离婚率也较高。显然, 男性对家庭的威胁性更大一些, 这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有关。男性是家庭的主力, 是家庭的主要的经济支柱。但不可忽视在婚姻生活中, 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对男性患者性功能的抑制作用也是因素之一, 由于性功能障碍发生率高达20%以上, 这就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 促发了男性患者离婚率的上升。即使是在已婚和离异的患者中我们也发现, 男性患者发现以病前结婚多见, 而病情缓解后结婚的比例却大大低于女性患者。男性患者婚姻生活诸多的不幸, 生活质量的不如人意, 对疾病的康复产生着不利的影响。Donald W等在对精神分裂症研究后证实, 婚姻状况较好, 夫妻感情较融洽对预后有明显好的影响, 而丧偶、离异、独居预后较差[3]。由此可见, 美满的婚姻生活能促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 未婚及失败的婚姻往往对其预后有不良的影响, 不良的预后又对婚姻生活产生负效应, 如此的恶性循环, 患者婚姻质量的下降, 扩大了两性婚姻的差异, 也是导致男性患者愈后难以成婚的根本原因, 提示在制定相应复治疗方案时, 应将上述因素考虑其中。

参考文献

[1]Seeman MV.Women and schizophrenia[J].MEDSCAPE's Womens'Health, 2000, 5 (2) :2.

[2]田忐宏, 徐斌.131例男女精神分裂症的临床变量比较[J].四川精神卫生, 1998, 11 (2) :86-88.

婚姻保卫战,需要“亮剑”精神 篇2

我先说说自己那很老套的故事吧,我先生强是我大学的校友,结婚十年,孩子六岁。原本平静的生活在起了波澜,那时很偶然知道了红,他们已经很亲密了。红是强的同事,离过婚,在强事业最低谷的时候,她关心他、理解他、给他支持。而那时的我在怀孕、在生孩子,一直没有注意到先生的变化。用他的话说,他不忍心告诉我和家人他的遭遇,因为我太简单,不忍心惊动熟睡的我。他在解释这些的时候很平静,仿佛他们之间只有工作的关系,淡淡的。(我知道,没有男人会傻到告诉老婆他和红颜知己的真实关系的。)

婚外情的故事太突然,我很吃惊、真得是不知所措。虽然我心里真想面对面逼问强,这一切是为什么。可是我忍住了。你知道么,那个时期,我做的最多的事情是看书、上网,我就像一只没头的苍蝇,试图从那些婚姻的书中、那些网络故事中找到答案。可是根本没有所谓的正确答案。但是,我的思想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在最初的阶段,自己就像刚知道得了不治之症的人极力否定一样,后来我开始明白“婚外情”其实是很普通、很正常的事情。于是,我变得理性了一些,我没有去恨他们,反而我尝试理解他们。于是,我反省自己,反省我的婚姻,我才知道自己的不知所措、自己的痛苦、自己的焦虑都源自于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经过一段时间,我确定对强还有感情,我还需要我们的婚姻和家庭。

我开始学着耐下性子,积极地创造各种机会去和强交流、沟通,一点一点地去了解他对婚姻、家庭的看法,让他感受我是需要他的、爱他的、尊重他的(我给他写了很多东西,现在看看我都为自己感动),

同时,我更加关心他的父母(我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更加爱护我们的孩子。逐渐地他也发现我的变化,他愿意把他的某些想法告诉我,渐渐地仿佛我们原本有些疏离的感情竟因为红而变得亲密了。

于是我天真地以为他真得需要我们的婚姻,我一直提醒自己不要逼他太紧,否则就像手中的沙子,抓得越紧流得越多,我以为他会把握好那个“度”,虽然我知道他们一直用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可是的春节前,红怀孕了,她在邮件中述说她能怀上强的骨肉是多么幸福,和不能要的遗憾。当时我真得懵了。那天晚上,我再次地思考我想要什么。我罗列出离婚的好处和坏处、罗列出离婚时我们要处理的问题,比如财产、孩子的教育等等。于是,我向强提出“分手”。当我把那首分手的信读给他时,当我哭着说我努力了,可是却留不住他的心,他默默地哭了。我没有告诉他我知道红怀孕的事,只是告诉他我尽力了,可是却没有用。

我相信,他那时真得很内疚。他告诉我以前他曾经想过离婚,可即便离婚,也不会再结婚了。我告诉他,那是他的事情。他搂着我说,我已经是他身体的一部分,不可能分开。

婚姻需要契约精神 篇3

一个在爱尔兰的女人在论坛里跟我们分享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她与男友苦恋10年后终于决定结婚。在都柏林的民政办公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液晶触摸屏前,输入个人情况后,系统经过核实后确定了登记结果,然后要求双方协商选择婚姻期限,可选择1~100年。本是横下心豁出去这一辈子的两个新人,面对自由选择期限时,信心都动摇了。男友说,要不,我们先结1年试试?见女友面色不对,他赶紧补充,我估摸这玩意按年收费,时间越长越贵,大不了明年再来续嘛……两人一起选择了最短的1年期。系统立即予以确认,并显示办理1年期限婚姻登记所需要缴纳的费用——2000镑!爱尔兰禁止离婚,但双方在结婚时可协商婚姻的期限1~100年不等,期满后可以办理“续签”手续。在中国,结婚就是一辈子的事,难怪有人会反问,为何驾驶证、身份证、签证等都有期限,而只有结婚证没有期限? 假如婚姻可以续约,你的生活会怎样?对男人和女人来说,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如果女人知道这婚姻会在某个时刻结束,并不确定对方会不会再跟你续约,最少,你不会松懈你自己。你不会随便穿着旧T恤当睡衣走来走去,你当然也不会成天看八卦新闻和肥皂剧而不思进取,你更不会放弃所有的爱好和自己的圈子……因为你深知,你在成为独立而幸福的自己,你要保持你的美丽、优雅、智慧。哪怕合同期结束,哪怕不再续约,你也可以“跳槽”与新人续约。 对于男人也未必是一件坏事。你要明白,这个女人为你做饭为你洗衣,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女人的唠叨也并非是无止境的,如果你不愿意听,她大可以“跳槽”找别人。面对一条随时可能离去的鱼,男人会调动所有的聪明和机智,抛出诱饵,来吸引这条鱼。

爱情不再是一潭死水,婚姻不也再是左手摸右手。家庭好比是彩色的积木,可以到期重新组合,一切都存在不确定,不确定可能会给人带来不安全感,但也会带来兴奋和新奇。村上春树说了,人一生都在追求不安和安全。

既然是合约制,那么在合同期内,双方要有契约精神:男人要为女人拎包,陪女人逛街,听女人唠叨,并且与女人每周最少亲密一次;而女人呢,要温柔,贤惠,关心男人。不过,这世上并没有没有完美的公司和雇员,如果不解决自身的问题,跳槽到下一家你可能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所以在合约期内,不单单是要求对方尽到责任和义务,你还要常常反省,时时进步。

再回过头来,看那位在爱尔兰女人的后续发帖:经过1年的生活,两人感觉都挺幸福,很肉痛地决定把打算买车的 10000镑用掉,再续个5年。在续约时,女友一时好奇点击了费用查询,想看看最高期限100年的结婚手续到底要多少钱。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100 年期结婚证的工本费仅为50便士。原来,婚姻期限越短,费用越高,期限越长,成本越低。有意思的是,婚期不同,结婚证书也是不一样的。婚期为1年的新人,得到的是厚如百科全书般的两大本结婚证书,里面逐条逐项列举了男女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谓一部完善的家庭相处条例;而婚期为100年的新人,得到的结婚证书只是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市首席法官的祝福.

精神婚姻 篇4

1、对婚龄的要求

西周的法定婚龄是, 男三十, 女二十, 即有所谓“令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这是西周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礼记·内则》中说道, “男子二十而冠, 始学礼三十有室, 始理男事;女子, 二十而嫁, 有故, 二十三而嫁”。不过, 这里所说的男三十、女二十均为虚龄, 实际结婚年龄是男二十八, 女十八。

2、由父母主婚

这是买卖婚约成立的必要要件。西周法律规定, 没有父母的同意, 婚姻便不能成立。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失去父母的子女, 因受兄长的监护, 兄长也可充当他们的主婚人。“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兄长主婚, 是家长制特权在婚姻关系中的扩展和延伸。

3、媒氏认可

西周法律也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男子无媒不得其妻, 女子无媒老而不嫁。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 被认为是非法而合。“娶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取”。西周的媒氏, 据《周礼》记载, 是官媒性质。西周的官媒与后世的私媒虽有不同, 但是皆使“男不亲求, 女不亲许”, 男女之间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

二、婚姻成立的禁止要件

1、同姓不婚。

《礼记·曲礼》中说道, “娶妻不娶同姓,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这说明周人娶妻不能娶同姓之人, 买妾也如此, 不知其姓者, 必先卜问清楚, 才能通婚。

2、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居父母丧期三年, 在此期间, 不能嫁娶。上述规定只对未嫁女子有法律效力, 若是已嫁女子, 无论妻妾, 在为丈夫居丧三年期间, 均不准再婚。

3、等级身份不同, 不得嫁娶。

就是嫁娶只能在本阶级内进行, 贵族与庶人之间绝无通婚之可能。士只能与士通婚, 庶人只能与庶人通婚。这一制度, 金文记载颇多。

4、五不娶。

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 乱家子不娶, 世有刑人不娶, 世有恶疾不娶, 丧妇长子不娶”。逆, 指叛逆朝廷;乱, 指淫乱;刑人, 即指因犯罪而受刑之人;恶疾, 是指有喑、聋、盲、疠 (麻风病) 、秃、跛、伛 (驼背) 等疾病。五不娶, 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和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思想, 但其中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婚姻仪式

凡正式婚约的成立, 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 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 是指南方通过媒氏把愿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家, 女家如若允婚, 南方边派人缴纳采择的礼品。

问名, 问名是问女方的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目的有二, 一是为了防止同姓为婚, 二是男家问名之后好在宗庙占卜婚姻的吉凶。

纳吉, 《仪礼·士昏礼》中说:“纳吉用雁, 如纳采礼。”问名之后, 如果占卜又求得吉兆, 便告知女家, 谓之纳吉。

纳征, 就是男方向女家加纳聘金。纳征是前四礼中最重要的一礼, 只有纳征之后, 婚约才能告成。此后, 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女子则不得另聘于人了。

请期, 《仪礼·士昏礼》中说:“请期用雁, 主人辞, 宾许告期, 如纳征礼”。纳征之后, 男家再行占卜, 求得婚日吉时, 然后, 再派使者到女家告知占卜的婚期, 请求女家允诺。

亲迎, 按照《仪礼·士昏礼》中所说, 婚期那天, 男方必须首先按父亲的命令去迎接女方, 新妇之家在祖庙内设筵待婿, 并在祖庙外拜迎女婿。女婿手执大雁拜祭女方祖先, 以表示女子将脱离父家转入丈夫的管辖之下。之后, 新妇出来立于父母之侧, 接受父母训诫、遵循妇道最后一次教育。女儿听完之后, 新婿便亲自驾御新妇坐车, 而自己先行至自家门外, 等待新妇, 共食牲牢, 婚礼即告结束。

四、婚姻关系的中止

婚姻关系的中止有自然中止和人为消灭之分。自然中止就是夫妻一方死亡, 人为消灭是指离婚。西周时期的离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男女双方自动离异或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七去”, 这种离婚完全排除了女方意愿, 由男方单方面片面行使离婚权。“七去”, 又指“七出”, 俗称休妻。《仪礼·丧服》中有详细记载, 此不赘述。

五、对西周婚姻家庭现实状况的反思

以上分析, 我们有意将思维视角放在制度和价值的层面。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 西周的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远非我们设想的那么理想。实际情况是, 奴隶主贵族不仅实际上实行多妾制, 变相破坏一夫一妻制, 并将这种行为公开化;实行抢婚制或是由父母指腹为婚, 使得自由婚等诸多较为合理的制度流于一纸空文。究其原因, 从社会制度来说, 固然是专制统治恶果;在法制方面, 则是尚无严密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在较为发达的刑法规定中, 几乎全是为维护特权统治而设立的罪名, 并无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罪名, 至于私法上的保护, 更是置若罔闻。应当承认, 对西周婚姻制度的深人研究及其现实意义的阐发, 是一个渐进的学术积累过程。

六、西周婚姻制度的现代意义

1、首倡要式婚姻, 强调婚姻关系的公示与公信

要式婚即必须具备法定方式方可成立之婚姻, 与以当事人之合意即可合法成立的事实婚相对称。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 需要有法定的仪式, 即“六礼”。此种婚姻明确了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 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一方面体现了统治阶级对婚姻的重视, 从而有力加强了对婚姻的监督与指导;另一方面则赋予了符合法定形式的婚姻的法律效力, 从而有利于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这种要式婚姻形式, 历经十数世纪而传承至今。

2、自由婚制度对婚姻本质分析的启发

婚姻除具备自然属性的同时, 也具备社会属性。西周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自由婚的合法性, 应当是在尊重婚姻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 承认女酌因法的“私法”性质, 而并没有强求一律的加以取缔。而婚姻的社会属性通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来加以约束足以彰显和规范。目前中国正在起草民法典, 在体例的安排上, 应当充分认识到婚姻法的私法性质而给与适当地位。可喜的是, 已有学者在民法学体系的安排上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 自由婚的提倡, 与现代婚姻自由原则实为一体两面。就婚姻关系主体而言, 应当充分认识到婚姻自由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乃是关乎个人生活的自由与幸福甚至后代的健康成长。就社会环境而言, 应当尽可能坚决杜绝包办、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3、婚姻的实质要件制度的现代意义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在婚龄与成年的年龄规定上有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 固然反映了婚龄问题所蕴含的自然与社会因素。西周立法者对此给与了极大的关注, 充分认识到婚姻的社会意义, 有意识的对婚龄加以明确。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婚龄的规定大多有别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消极条件方面, 西周有禁止同姓通婚的规定。在国外, 直系亲属均禁止结婚。旁系血亲的禁止规定也见于各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只是范围有宽严之别。凡此种种, 都无否认现代文化对古代文化的承续性。

参考文献

[1]胡留元, 冯卓君, 著.夏商西周法制史[M].商务印书馆, 2006.

“精神恋爱”,婚姻里的另一种毒 篇5

已婚男女相约婚后“柏拉图”

张强2002年从一所医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厦门市一家医院当医生。由于他工作认真,又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上很得领导重用。

2004年7月,张强所在的科室招了一位名叫李晓敏的女护士。22岁的李晓敏随刚大学毕业的男友一起来厦门工作,她性格温和,长相秀丽,是个招人怜爱的女孩。由于同处一个科室,每天见面,日子一久,张强心里竟然对李晓敏生出一份爱慕。

自从爱上李晓敏后,身为医生的张强,在工作上对她特别照顾。也许女孩子都喜欢被男人宠爱,已有男友的李晓敏,对于张强言谈举止中流露的爱慕之情,并没有明显拒绝,这让张强的爱慕之心日增。

2005年元旦,李晓敏却宣布与男友陈斌结婚,还把请柬发到了张强手上。一心想得到李晓敏的张强特别不甘心,那之后,为了缓解相思之苦,张强也开始与单位一位护士谈起了恋爱,此后两人结婚生子。虽然已为人夫,但张强的心里总放不下李晓敏。日子一久,他竟然产生了一个龌龊的念头:不能和李晓敏成为夫妻,至少也得拥有她一次!此后,每当看到李晓敏,他心里总会冒出那个念头。在他看来,女人都心软,只要真正打动她,找个机会,李晓敏肯定会半推半就地顺从自己。有了这一想法后,张强不但经常请李晓敏吃饭看电影,给她买小礼物,在工作上也是特别关照她。对张强这种过分的关爱,李晓敏并没有拒绝,这让张强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2006年初的一天,酝酿许久的张强决定向李晓敏正式发起攻势。那天下班后,两人来到咖啡厅吃西餐,张强深情地对李晓敏说:“晓敏,说真的,尽管我们都结婚了,可我心里一直放不下你。”听到张强对自己的表白,李晓敏并没有劝说张强,反而对他说:“很多东西得到了就不美,我们这样相处不是挺好吗?我可以成为你最好的知己。”

“我真的非常喜欢你,上班要是没看到你,我就有一种失落感。”张强又进一步倾诉相思之苦。

“其实爱情也有好多种,不一定非要拥有对方,精神上的恋爱也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那天,李晓敏提出只要身体上不背叛丈夫,她愿意做张强的红颜知己。虽然张强并不满足这种精神上的恋爱,可也不可能一时要求李晓敏付出太多,他心想,只要她给自己亲近的机会,将来就会有机会得到她。

沉迷“第四情感”

自从两人相约精神恋爱后,每次上班,张强总是想方设法要调到和李晓敏同一班次,还找各种借口约李晓敏出来玩,而李晓敏也乐于接受这种宠爱。

2006年12月初的一天,张强和李晓敏都值夜班,在闲聊中,张强得知李晓敏的丈夫出差了,他开始想入非非。第二天中午,他来到李晓敏家附近,然后打电话给李晓敏,假称自己办事路过她家楼下,特意来看看她。

李晓敏并没有多想,让张强上了楼。坐下来聊了一会儿,他便假称想参观她的新房,不知是计的李晓敏起身带着他往房间里走。走在李晓敏身后,闻到她身上散发出来的香味,张强更是冲动不已。当李晓敏走到卧室门口,张强便从后面一把拥住她,然后对她说:“晓敏,你让我抱一下好吗?”

李晓敏被张强突然的举动吓了一跳,赶紧拉开他的手。可张强抱起李晓敏就把她放倒在床上,欲行不轨。李晓敏拼命反抗:“我不可能背叛我丈夫,你再这样我就喊了。”面对李晓敏的反抗,张强并没有放弃,强行去脱她的衣服。担心叫喊声被邻居听见,将来无脸见人,李晓敏只好假装同意,然后对张强说:“你等一下,我得先去一下卫生间。”信以为真的张强只好把她放开。李晓敏起身后,立刻来到客厅把大门打开,站在门口对张强说:“你赶紧回去,不然我不高兴!”张强只好无奈离开。

没有得逞的张强非常担心李晓敏会说出去,一直发信息恳求她说:“我一时冲动,请你原谅我!”考虑到双方家庭,加上抬头不见低头见,李晓敏没有把这事说出去。

几天过后,为了试探李晓敏,张强又对她说:“晓敏,我一个朋友开了足疗房,昨天给我两张票,我们晚上一起去吧!”李晓敏竟欣然赴约。见李晓敏仍然和以前一样,并没有疏远自己,张强的胆子越来越大。200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张强趁两人值班时没有外人,再次强行想与李晓敏发生关系。没想到,那次刚好有病人来找护士,张强又没有成功。然而,数次遭到张强骚扰,李晓敏仍然没有做出强烈反对,在她看来,只要不背叛丈夫,这种情感上的“恋爱”,也是一种非常美好的东西。

案发警醒多少“红颜知己”

连续几次遭到反抗,张强并没有放弃得到李晓敏的念头。在他看来,李晓敏从来不会把事情说出去,如果真得到了她,她也会接受。如果能征服她一次,接下来就是顺理成章。

转眼到了2007年8月22日,那天,又轮到张强、李晓敏和其他两个护士值夜班。凌晨时分,那两个护士正坐在护士站里整理医案,和张强一起坐在医生值班室的李晓敏打了个呵欠,对他说:“太困了。”

“那你就在这边沙发上躺一下吧。”张强对李晓敏说。以前在值班室里曾遭受过张强“骚扰”的李晓敏赶紧委婉拒绝说:“这里不方便。”张强知道李晓敏的担心,他又说:“要不你去二线值班室休息,那边有床铺,睡着舒服。”说着,他就把钥匙给了李晓敏。

当李晓敏去隔壁的二线值班室休息后,张强又开始想入非非,甚至产生一种想法:李晓敏是不是在那边也想着我呢?越想他越控制不往自己,几分钟后,他起身跑到二线值班室门口,却发现房门被锁,他只好放弃。

回到医生值班室的张强,想到隔壁就躺着心爱的人,心里的那份欲念越来越强烈。他打开值班室的窗户,想站在窗口吹吹风,当他来到窗口,发现医生值班室与二线值班室之间的墙壁上,刚好装有一台空调外机,踩着空调外机很容易就可以走到二线值班室的窗台处。

被欲望完全冲昏了头脑的张强,根本没有想到自己在11层的高楼上,竟然冒险从值班室的窗子里爬了出去,然后踩在空调机外壳上,爬到二线值班室的窗前。窗户并没有上插销,他轻轻推开爬进了室内。望着躺在床上的李晓敏那优雅的睡姿,张强再也不能自制,走上前去开始解李晓敏的衣裤。李晓敏很快惊醒过来,当她发现张强正要对自己实施强暴时,不禁拼命挣扎,大声惊呼“救命”。张强一把捂住她的嘴,威胁她说:“你要再叫,我就掐死你。”说着,他不但用手去掐她脖子,还用力殴打她。

李晓敏没有想到张强会变得如此狰狞,顿时吓得不敢出声,但依然死命挣扎,还张口咬伤了张强。见一时控制不住她,张强便从旁边抽出医用绷带把她捆住。李晓敏预感到这次情况不对,她慢慢挪动身体,然后趁张强不注意,用头顶住了值班室床头的呼叫器。

张强没有想到会出现这个意外,赶紧开门闪了出去。同事听到呼叫跑到二线值班室,开门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只见李晓敏被人用绷带捆在床上,脸上脖子上都是伤痕。同事七手八脚帮她解开绷带,然后把她扶起来。就在此时,张强好像从地底冒了出来一样,悄无声息地站在她们身后。

把李晓敏解救出来后,同事又打电话通知总值班室。总值班室的人员过来后,一直追问李晓敏是怎么回事,可她始终不正面回答,只说没事,让大家感到莫明其妙。

第二天下班回到家里,李晓敏的丈夫陈斌看见妻子满身伤痕,追问她情况。李晓敏一直不愿说出真相,直到丈夫一再追问,又说要打电话去医院问,她只好把事情的经过说了出来。丈夫劝她报警,可她却劝丈夫说,张强是自己的同事,报警就毁了他。

事情发生后,院领导也数次找李晓敏询问,张强感到十分恐慌,不断给李晓敏发信息哀求她别说出真相,甚至威胁要杀了她。2007年9月2日晚上下班后,陈斌发现张强发来的威胁短信,再次追问她与张强是什么关系。被丈夫这一追问,加上医院又一直调查,李晓敏撑不住了。在丈夫的劝说下,2007年9月18日,李晓敏终于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警方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9年25日,张强被逮捕,他悔恨交加。事情发生后,李晓敏也感到特别大的压力,丈夫对她不冷不热,同事也对她投来异样的眼光。她非常后悔:当初要是自己不追求什么精神恋爱,对张强的拒绝果断一点,也不至于发生今天这样的结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幸福提醒

精神婚姻 篇6

关键词 婚姻法 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则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然而,近年来,不和谐婚姻数量的攀升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的不安和困扰。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规定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试图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之外,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卖淫嫖娼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

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犯罪行为

配偶一方犯罪,势必会使另一方感到在公众面前无法“抬头”,影响其正常的社交、生活,特别在农村,另一方配偶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某些重大犯罪行为,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会使另一方配偶同样产生蒙羞感,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为过。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依据的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围绕受害人所受痛苦的深浅而定,即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应作为主要衡量依据,其次才考虑其他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只是划分责任大小的依据,而非确定损害大小的依据,应当先确定损害大小再划分责任大小,否则顺序颠倒,本末倒置。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只具有推测损害大小、确定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作用,其本身并不能独立成为一项确定数额的因素,即使将其例为一项独立的考虑因素,也不能将其置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之上。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有独自的确定因素,并且明确“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以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为依据,同时适当考虑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合理地确定每一起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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