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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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精选四篇)

行政手段 篇1

关键词:热钱,汇率,外商投资,行政手段,市场经济

2009年下半年以来, 世界经济出现好转趋势, 国内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明显, 特别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强, 外汇流入出现较快增长势头。在外汇资金流入速度重新加快的背景下, 热钱流入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其中多数观点都是从热钱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及危害方面进行分析。但笔者认为, 热钱流入问题反映了我国经济转轨阶段, 由于经济生活各领域市场化程度的不同步, 导致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不平衡问题。因此, 对热钱问题应辨证分析、合理处置。

一、外汇流入快速增长隐藏部分热钱, 但其规模难以准确测算

很多学者认为, 热钱是当前我国外汇流入较快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关于什么是热钱, 目前很难做出准确定义。一般认为, 热钱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对各种经济金融信息极为敏感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投机资金。热钱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敏感性。热钱对一国或世界经济金融现状和趋势, 各金融市场汇差、利差和各种价格差, 以及有关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高度敏感, 并能迅速做出反应。二是短期性。热钱之所以“热”, 在于其短期性。热钱会迅速进入有钱可赚的地方, 而迅速逃离风险加大的地方。三是投机性。热钱主要流向全球的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 从证券和货币的价格波动中取得利润, 具有极大的虚拟性和投机性。由于热钱具有投机性, 一旦形势变化, 就会集中流出, 引发金融危机。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有关国家都有过惨痛教训。

在当前形势下, 热钱流入我国的诱因较为明显。虽然如此, 但却很难对其规模进行准确测算, 原因是其流入方式隐蔽, 且渠道复杂。当前关于热钱流入规模的匡算方法很多, 但均有明显缺陷。

(一) “错误与遗漏项”法。

该法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错误与遗漏项表示外汇储备变动额与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之和的差值

由于“净误差与遗漏”项目的产生除了因为没有被官方记录的资金流动额以外, 还有可能是由于统计上的原因造成的。因此, 利用该方法来测算国际热钱的流入规模并不具有说服力。

(二) 剩余法, 即热钱=外汇储备增量-FDI-贸易顺差

该方法是许多专家常用的估算方法, 但也存在明显缺陷。该法假定贸易和FDI中不存在热钱, 但现实中虚假贸易和FDI是热钱流入的重要渠道;同时, FDI中有一部分是通过非货币形式进行的, 并未造成储备增加, 不应计算在内。此外, 该方法没有考虑外汇储备因汇率变动而增加的部分、外汇储备获得的利息收入和持有国际股票等资产价格上升所增加的部分, 也未将正常的外债考虑在内。

(三) 改良剩余法

即:“热钱=外汇储备增量-贸易顺差-外商直接投资 (FDI) +虚假贸易+虚假FDI”。该方法考虑了虚假贸易和虚假FDI, 但对这两项数据没有准确统计, 所以也无法进行准确匡算。

(四) 分渠道分析法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佩蒂斯 (Michae l Pe ttis) 认为约有一半的热钱是通过FDI的进入我国;约有五分之一的热钱是通过进口少开具发票或者出口超额开具发票的方式流入;其余热钱则通过各种各样的暗道进入我国。但该方法也有明显缺陷:现有外汇各渠道统计口径不尽一致, 现有数据监测手段也不够先进、实时性较差, 因此部分数据在统计口径上与真实背景不完全符合。同时资金数据与真实背景难以有效配比, 部分数据也存在统计重复或遗漏可能, 这都影响该算法的效果。

由此可见, 目前各种热钱测算方法均是有缺陷的, 我们尚难以对热钱流动的规模做出准确判断。

二、较快增长的外汇资金并不全部是热钱, 更多的流入资金还是看好我国经济发展

从热钱的基本特征分析, 当前流入我国的外汇资金有多少可以定义为热钱值得商榷, 存在很多外汇资金“被”热钱的情况。从本质看, 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是市场发挥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结果, 对外汇资金的流入不能一概而论的贴上热钱的标签。

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 我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 已成为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都存在大量跨国经济行为。市场主体会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 进行财务调整和资产的跨境摆布, 必然导致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频率和形式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当前, 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中美利差处于较大时期, 国际资本看好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景, 投资于我国实体经济的资金流入增多, 很多短期资本也转化为长期投资, 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是可预期和可调控的;同时, 银行、企业、个人等涉汇主体出于避险趋利需要, 倾向于将境外资产调回并结汇, 如企业更多使用银行外汇贷款替代人民币购汇方式对外支付, 银行将海外美元资产调回国内使用等。以上行为导致的外汇资金的流入, 不能被当作热钱看待。当然, 也不乏部分境外投机套利资金假借贸易、个人、外商投资等渠道, 采取分散、渗透的方式流入, 但对此不应过分担忧, 特别是对热钱数量更不能盲目夸大。

三、行政手段难以有效抑制外汇流入的较快增长

当前, 利用外资的快速增长是外汇流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 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假外资和劣质外资是目前导致外汇资金或热钱流入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 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招商引资过程中普遍存在对项目质量把关不严和“重量不重质”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并非长期稳定投资, 而是以追逐人民币升值汇兑收益和资产市场价格上涨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游资, 如许多招商引资的资金未按照审批范围使用而是挪作他用,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境外热钱流入境内的载体。招商引资引入的假外资和劣质外资不仅难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部分劣质外资还影响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如2007年底2008年初,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曾发生部分韩资企业恶性撤逃事件,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资导致的引资质量不高。因此, 外汇流入的快速增长从某种程度上凸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外汇资金大量涌入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管制不断放宽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难以有效抑制外汇流入快速增长。如2001年以来,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 投资市场低迷, 国际资本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 加之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大量外汇资金开始流入我国。实践证明, 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无法有效抑制外汇流入, 用行政手段对抗市场规律是高成本、低效益的。

(一) 国际资本流向高盈利的市场是由其趋利本质决定的, 采用外汇行政手段去“堵”难以发挥效应

趋利性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在市场机制作用下, 资本要素会自发地由利润率低的市场、地区或部门流向利润率高的市场、地区或部门。当前, 我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长期发展的巨大潜力以及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率先复苏, 必将吸引国际资本持续流入, 这是市场经济规律自发作用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 依靠行政手段去“堵”, 往往既不能有效抑制, 也不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要求。如从资本项目看, 目前虽有部分管制, 但境外资金依然可以通过返程投资、虚假外资、外债等渠道伪装成合法资金自由进入, 对这类资金“堵”的成本则是相当高的, 是难以做到全面、有效抑制的。

(二) 在现行涉外经济的多部门管理

体制下, 防热钱流入的责任需各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目前, 我国对涉外经济管理涉及发改委、商务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局等多个部门, 各监管部门相对独立, 但均涉及外汇资金流动管理问题。其中, 外汇局主要负责对涉外经济的货币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属于后置管理;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对涉外经济的经济交易环节进行管理, 属于前置管理。如境外资金进行绿地投资时, 发改委进行项目管理, 商务部进行审批管理, 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管理, 外汇局负责汇兑管理。因此, 对于热钱流入监管不可能由一家部门独立完成, 防热钱的责任也不应由一家部门独自承担。

(三) 抑制热钱流入应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当前, 我国对于外汇资金流动有一定管制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后的现实选择。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行政手段管理的弊端和缺陷将越来越多的表现出来, 行政手段的监管效能将逐步降低。从根本上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调控, 更多地还是要采取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如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调节和推动作用;加快金融市场建设, 逐步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等。

四、应对热钱流入关键在于兴利除弊、为我所用

(一) 坚持疏堵并举, 以疏为主

应在有效防范外汇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完善外汇政策法规, 满足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的外汇需求, 避免正常合理的资金流动由于政策规定不合理而成为不合规资金;同时加强外汇的行政审批审核和监督检查, 堵塞异常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动渠道。特别是在当前外汇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外汇管理还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情况下, 要坚持以疏为主, 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转变招商引资思路, 提高外汇资金流入质量

我国正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吸引外资领域应改革现有的招商投资体制, 转变政府职能和招商引资思路。重点提高引资质量, 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三) 创造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 吸引长期投资资金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强基础产业的发展及技术创新, 促进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银行体系及金融体系避免资产价格泡沫;加强制度配套, 引导更多地外汇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保证在实体企业盈利的支撑下, 保持中国市场对外汇资金的长期吸引力。

(四)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 人民币汇率总体上呈现不断升值态势, 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投机性外汇资金流入。因此, 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管理, 积极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 为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 加大政策扶持引导, 鼓励进口引进技术设备、人才和购买能源资源

应充分利用当前外汇资源充裕的有利时机, 制定出台扩大进口的激励机制和鼓励措施, 扶持和引导境内企业加大对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先进设备和海外智力的进口, 支持境内企业进行设备更新, 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 鼓励境内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资源市场,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购买资源类产品, 增加能源储备。

(六) 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监测, 防范资金大规模进出风险

应进一步完善外汇分析系统, 建立全面、动态的指标系统和科学的分析方法, 提高分析和预测能力。同时, 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力度, 防范异常资金大规模进出风险。

参考文献

[1]徐迎军 国际收支失衡结构性特征与政策调整[J]华东经济管理2008 (03) .

[2]何泽荣, 徐艳 论国际热钱[J]财经科学2004 (02)

[3]张明, 徐以升 全口径测算中国当前的热钱规模[J]当代亚太2008 (04)

[4]李稻葵 中国应否允许国际资本自由流动[J]国际经济评论2001 (07)

行政手段 篇2

学号:W0849116姓名:葛佳飞

一、顺畅的沟通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沟通,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行为过程,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相互认识、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实现情感交流和行为协调的活动。这里所指的沟通主要是行政沟通,是行政体系与外界环境之间,行政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层次之间、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支持与合作,谋取行政体系和谐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美国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孔茨和韦里克提出,沟通是一种改变行为、实现变革、使信息发挥积极作用和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沟通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行政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与沟通密不可分。据现代行政管理研究专家调查表明,行政管理70%左右的时间是花在沟通上的。

在21世纪的今天,行政沟通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来看,随着行政活动的日益复杂和行政信息的日益增加,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要想掌握第一手资料,就得调节行政机构的各种人际和组织的关系。这一切只有通过完善的行政沟通机制才能实现;第二,从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来看,现代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导致了信息量剧增,造成了信息沟通渠道的多元化和网络化,行政组织的决策量随之剧增,要达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做好沟通工作是关键;第三,从改善行政作风来看,官僚主义历来是行政机构和行政活动中存在的一大弊端,如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好讲空话等等,与缺乏有效的行政沟通机制有关。可以说,沟通工作的顺畅与否,直接决定着一个部门行政效率的高低。只有建立起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才能有效传递工作要求、掌握工作进度和实现工作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二、沟通在地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加强沟通,有助于改进和提高地税机关领导决策能力。地税系统内部的有效沟通能为各个部门和人员进行决策提供信息,增强判断力。从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到日常税收征管的开展和干部队伍的管理,都面临着许多决策。任何税收工作的决策都会涉及到干什么、怎么干、何时干等问题。每当遇到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就需要领导从广泛的内部沟通中获取大量的信息情报,然后进行决策,以迅速解决问题。征管一线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与上级领导的主动沟通,提出自己的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二)通过加强沟通,能促使地税系统协调有效开展工作。在地税系统中,征收、管理和稽查等各个机构和职务是相互依存的。依存性越大,对沟通的需要越高。通过加强沟通,使各部门之间目标一致,紧密配合,就能使地税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圆满地完成。

(三)通过加强沟通,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凝聚力。良好的内部氛围和强有力的团队精神,是构建和谐地税的重要内容。全体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和提高与沟通有着紧密的联系。沟通可以使上级了解下级的需要,关心基层干部的疾苦,在决策中就会考虑如何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同时,地税系统内部良好的人际关系更离不开

沟通。思想上和感情上的沟通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消除误解、隔阂和猜忌,使全系统处在和谐的组织氛围中,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四)通过加强沟通,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地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一方面,可以使地税部门了解纳税人需求,有的放矢做好地税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增进对地税部门征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遵从度,从而有效促进征纳双方关系的和谐。

(五)通过加强沟通,有利于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地税部门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最主要的职责是执行税收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但地税部门由其工作职能决定了工作的局限性和服务经济发展的片面性。要使地税部门真正把握地方经济发展的脉搏,将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发挥到最大,就必须加强与地方党政领导和工商、国税、房管、建设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协调。通过加强与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可以获得全社会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政府引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专业治税”的全方位社会税源监控体系。

三、沟通不畅可能会导致地税部门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分析

一是沟通不畅会导致信息传递受阻,不便于局领导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可能会导致工作布置不够科学;二是沟通不畅不利于培养干部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使命感,从而影响干部工作责任心,造成令不行、禁不止,增加工作难度;三是沟通不畅会阻碍征纳双方信息交流,加大征纳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氛围;四是沟通不畅会影响地税服务的针对性,降低地税部门服务纳税人的质量;五是沟通不畅会使地税部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以致难以形成部门合力;六是沟通不畅会使地税部门难以把握地方经济发展脉搏,不能为地方经济提供应有支持。

四、加强沟通,推动地税行政管理提速的建议

(一)强化沟通理念,营造沟通氛围。

1、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全面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使工作决策做到科学合理,使存在问题能够妥善处理;要开展地税文化健身,使每个干部都对地税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要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给每个干部提供表达思想和建议的机会,树立干部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加强沟通,保持地税系统内部各部门的互相支持配合,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扯皮和麻烦。

2、要在地税系统外部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一是要在征纳双方中建立起诚信沟通的良好氛围。作为地税部门来说,要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首先就要自身做到依法诚信征税。地税干部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经常深入到纳税人中去,倾听纳税人呼声。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收集;对群众的举报信访和反映的各类涉税问题,要认真对待,能答复的要立即答复,该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以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要经常开展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二是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地税工作成绩、反映征管工作困难,取得党政领导对地税工作的最大支持。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有无,多方获取涉税信息数据,形成工作合力,服务地税工作。三是要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沟通。要加强与企业商会、居委

会、村委会等民间组织和社团组织的联系沟通,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青少年税法教育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从小养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意识。

(二)健全沟通制度,完善沟通体系。

1、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者间的沟通。一是完善会议制度。要建立《党组议事规则》、《局长每周例会制度》,明确会议职责,规范会议程式。二是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分清重大问题和日常工作的界限,重大问题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去办。三是落实分工负责制。实行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凡党组集体决定的事情,都必须按分工、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四是健全监督制度。以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形成“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的局面,保证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2、要完善督查督办制度,推进地税系统内部纵向沟通。对上级、本级机关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工作布置进行督查;对上级、本级机关领导同志及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人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对积极开展工作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部门给予批评指正,促使工作效率提高。

3、要规范税收服务制度,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和各项服务方式、服务措施向社会公开,明确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公布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纳税定额情况、减免税情况和欠税情况,真正实行“阳光办税”。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等各项服务制度,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税收服务需求。在纳税服务制度的建设上,还要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4、要健全部门协作会议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健全工商、国地税协作会议制度,共享登记信息,共享涉税资料,比对涉税数据,减少税款流失。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使税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最新的资金状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要加强与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掌握土地交易情况,了解房产资料数据,控制建筑项目进展情况,避免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税款和有关基金的流失。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外籍个人情况,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

(三)创新沟通方式,提升沟通效果。

1、利用科技手段,搭建高效沟通平台。(1)要搭建视频通讯平台,实现内部高效沟通。视频会议系统提供的远程会议和业务讨论功能不仅能够实现及时沟通、提高决策效率,而且还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有助于地税部门树立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要运用现代化的基础网络设施,进行各级地税部门之间视频会议信息的传输和承载。同时通过先进的设计架构、高效的媒体处理与丰富的业务功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可靠性和应用效果。(2)要搭建沟通网络平台,实现零距离互动沟通。建立地税内部网上论坛,积极引导和鼓励地税干部通过内部虚拟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建议,共同为地税事业出谋划策。完善地税外网建设,鼓励纳税人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出咨询、建议、举报、信访。同时,还可以以领导个人名义或者地税部门名义建立网上博客,发表地税工作信息,听取纳税人的评论和意见,从而有效增强地税工作透明度,推进地税部门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良好沟通。(3)要打造12366服务平台,实现纳税服务品牌沟通。要树立12366纳税人服务中心品牌,以电话、传

真、WEB、短消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依靠自动语音、人工座席、语音信箱、电子邮件等功能,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受理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关于办税程序、税务公告、机构设置、税收政策、疑难问题等方面的咨询,受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行风廉政投诉以及对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等,更快、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2、深化政务公开,实现透明阳光沟通。(1)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对各类涉税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实现地税工作的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不断增强地税干部的效率意识和法治观念。

(3)通过推行政务公开,解决纳税人与地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进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了解和互动,加强税企联系,从而构建起良好的征纳关系。(4)将各项纳税制度、办税程序、个体定额情况和减免税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从而提高办税透明度,切实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展示诚信地税形象,营造“阳光办税”的良好氛围。

3、加强非正式沟通,实现全方位沟通。管理学专家认为:“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以日常生活化的非正式接触方式进行沟通,是启发思维的最佳方式。”因此,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通过开展党务创建工作、组建地税文体俱乐部、建立地税志愿者服务队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沟通提供非正式的、愉悦的沟通氛围。要利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持地税系统内部和地税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内之间经常不断的信息交流,从而形成一个不拘形式的、开放的信息沟通系统。

市场化手段加强行政化手段将退出 篇3

据三中全会公报显示,未来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就房地产市场而言,三中全会之后,通过“增加供应改变供求关系,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等市场化的调控手段会更加突出,市场化的手段在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更加明显。待市场手段、经济手段可以发挥其对市场主导影响作用之时,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将逐渐退出房地产市场。

从当前市场表现来看,无论是从最近“深八条”、“京七条”,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当前政府表态来看,其实,已经呈现出通过“市场化手段增加供应改变供求关系,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行政化手段将逐步退出”的市场特征。具体来看:

第一,本届政府以来,楼市调控政策方面“说的少,做的多”,至今为止,没有发布过中央层面的“国字头”的调控政策(新国五条细则为上届政府发布),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没有提楼市调控、房地产长效性调控机制等字眼。从本届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态度来看,以后基本不提房价,不会过多频率发布“国字头”调控政策,更多的通过增加供应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调节市场。

第二,在增加供应方面,继续通过多种手段增加市场供应,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10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同时要把调节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从当前政府表态、地方新出台调控政策内容来看,基本不再强调限购(仅上海、郑州限购略加码,其实影响面有限),政策趋向市场化。无论是从最近“深八条”、“京七条”,甚至“沪七条”还是当前政府表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市场”的作用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基本上是通过增加中低价位的(商品房保障房)市场供应、改变供求关系的角度来调控市场,没有更多的强调原有的限购等行政化手段和措施,市场在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

第三,房产税扩围势在必行,税费经济手段更突出,以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使市场回归自住属性,步入相对健康的发展轨道。

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房产税只字不提,但是,对于财税的改革有所提及,这意味着房产税推进的步伐还会继续进行。

从房产税自身来讲,其实是对于购房者或投资客持有环节的税费征收,其影响主要也是引导市场去投机化,通过税费的征收,让投资客的投资回报收益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同样,也是通过房产税的征收防止市场再把房产本身当做投机的工具,弱化房地产本身的投资属性,以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让房产本身回归以自住需求、自住属性为主的市场特性。

从房产税征收力度来讲,应该多学习上海、重庆这两年稳步推进的成效和方法。当前,上海、重庆根据政策制定之初的游戏规则,通过逐年调整、逐年增加征收对象范围的方式扩大征收房产税对象的范围,每年调整的范围和力度不大,市场均可接受,可谓是做“刀削面”式征收方法。

第四,市场化手段突出,长效性调控机制会逐步出台,为行政化手段逐步退出做铺垫。

从发展趋势来看,限购会逐步宽松取消,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化调控手段和措施势在必行,限购等行政化措施会逐步退出,为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出台做铺垫。

当前来看,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限购退出楼市是势在必然的。当长效性调控机制露出端倪之时,也就是限购政策逐步定向宽松,逐步退出楼市调控政策之时。

消防行政管理的强制手段研究 篇4

1 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分类

消防行政强制手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在消防行政管理中, 对消防行政相对人采用的强迫、制裁作用的手段。而狭义上是指在消防行政管理中, 消防行政主体对消防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具体表现为消防行政强制。

1.1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是消防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消防行政法律规范且应当承担消防行政法律责任的消防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执法行为。包括人身罚 (拘留) , 财产罚 (罚款、没收) ,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使用) 。如《消防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应当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消防行政处罚属于广义上的强制手段。消防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 就应当接受制裁, 以促使消防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尤其是拘留、较大数额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的处罚, 对消防行政相对人具有威慑作用, 起到间接强制的作用

[2]。

1.2 消防行政强制

消防行政强制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为实现消防行政的目的, 对相对人和相关物及行为等予以约束与处置的强制性行为。

消防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消防监督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相关物品及违法行为。消防行政强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防行政相对人本身, 即对人的强制, 如, 强制拘留;二是对物的强制, 如, 扣押;三是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强制制止, 如责令停止举办。

消防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是消防行政强制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实现消防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 或者预防、制止、排除危害消防安全的紧急事态发生。其最终目的是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及时消除火灾危害[3]。

1.3 消防行政强制分类

以行政强制的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 可以把消防行政强制分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和消防行政即时强制。

其中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消防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 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法行为。根据执法方式的不同, 可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对人身的直接强制 (强制拘留、强制传唤) 和对财产的直接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等) 。

间接强制执行, 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方法。间接强制执行又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2 我国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的现状

目前,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出台。依照宪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 该草案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草案的制定, 为行政主体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提供了法律参考。对于消防工作来说, 其主要职责是平时对消防行政相对人的防火监督管理和火灾发生时的扑救。在对消防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对人为了自身权益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4]。

3 我国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的不足

在现实生活中, 火灾隐患处处存在, 火灾事故频频发生, 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这与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差有一定的关系, 同时消防管理监督不力也是原因之一。除了消防监督制度本身的问题、警力不足及一些地方执法不严、行政干预执法等因素外, 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的不足也是导致消防监督不力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3.1 消防行政处罚存在的不足

消防行政主体在火灾隐患治理过程中,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 责令其实施整改, 如果这些场所和单位逾期不以整改, 消防行政主体采用罚款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若罚款处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应责令其停产停业, 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要是法院不予受理, 那只能不了了之, 根本不能消除火灾隐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 消防行政主体对火灾隐患治理存在以罚代改、以罚代停的现象, 主要是由于消防法规缺少关于重复处罚的规定, 许多人把对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重复处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立起来。

3.2 消防行政强制存在的不足

3.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消防行政强制的规定散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 内容散乱、不规范, 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首先, 有的条文含混不清, 没有明确化、具体化。其次, 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颁布的消防法规尽管规定了公安消防部门有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权, 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 法规、规章等对查封、扣押划拨等措施的规定以及给行政机关的授权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使用这些措施的依据。因为这些措施关系公民的重大利益, 而法规、规章的层次太低, 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能规定。

3.2.2 公安消防部门没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法院不仅有拒绝诉讼过程中的执行申请, 而且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的未处于诉讼状态的执行申请。无论法院以任何理由驳回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 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执行困难。问题是, 法院的审查和执行同样难免出现疏漏, 而且, 由于消防管理涉及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 加之消防执法的任务繁重, 如果每遇到一个强制执行案件都要申请法院执行, 势必会降低消防执法的效率, 削弱消防执法机关的权威。事实上, 我国目前已经有部分行政机关被授予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如公安、税务、海关、物价、审计、工商、外汇等管理部门, 既然如此, 对于执法任务繁重的公安消防部门也完全有必要授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5]。

3.2.3 强制执行的手段不完整, 缺乏应有的力度

在现行模式下, 公安消防部门基本上不享有强制执行权, 所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都须申请法院, 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 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的处罚在法院久拖不决, 难以得到及时执行。由此, 导致的结果是消防部门尽管履行了自身的职能, 但并没有达到行政监督的目的, 致使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消除, 导致本来可以避免而没能避免的火灾事故发生。如2004年的吉林中百商厦火灾就暴露出这样的问题, 从95年投入使用以来, 当地的消防部门, 进行了七次防火检查, 而且还发了十六份限期整改通知书, 但都没有整改, 但当地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为什么没有责令其权。

3.2.4 消防行政强制的程序欠缺

目前, 有关消防行政强制的程序规范几乎还是个“空白”, 执行起来只能按照自己所谓的程序来执行, 对于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实践中做法非常混乱。结果非但没有发挥法院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和决定合法性的监督作用, 而且容易形成“扯皮”现象, 大大降低了消防执法的效率。同时, 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繁琐, 耗时长, 也影响行政效率。

3.2.5 缺少必要的即时强制手段

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或单位,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前, 须召开听证会。由于听证会的召开需耗费大量时间。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 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单位, 如果消防部门不能当场使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或单位停产停业, 那么隐患未改正前, 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 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 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3.3 消防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消防执法力量不足

目前, 我国公安消防部门还没有专门从事消防行政处罚及消防行政强制的组织和人员。由于消防部门警力有限, 多数工作人员均为身兼数职, 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的需要, 而且执法队伍层次不高, 缺乏具有对法律精通的人员, 岗位调动频繁, 使得执法队伍缺乏专业性、稳定性和延续性, 可以说许多基层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4 如何完善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

强制手段是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依法行使消防执法权的有力保障, 是维护消防安全的有力手段, 也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消防法规的有效办法。所以, 如何完善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

要解决好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完善消防行政处罚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以罚代改、以罚代停的现象, 其原因是消防法规缺少关于重复处罚的规定, 所以可以在法律上增加重复处罚规定, 对经过罚款处罚还拒不整改的场所和单位, 可以重复处罚, 而重复处罚的力度要比首次处罚的力度大, 直至其改正违法行为。因此, 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如, 增加重复罚款处罚[6]。

4.2 完善消防行政强制制度

4.2.1 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的强制执行权力

要做到消防行政强制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消防法律体系做保障。在法律中对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合理的划分。对于不能正确使用权利或履行义务的, 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强制性手段, 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4.2.2 增加消防行政强制的种类

目前, 我国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对其进行设定。从而, 无论是公安部出台的规章还是全国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很少对消防行政强制进行规定, 特别是对确保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几乎没有。考虑到立法工作的难易, 可以借鉴有关省份的做法, 在《消防法》增加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 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程序, 现行的程序基本上都是由各部门自行规定的。严格讲, 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目前, 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时,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危害行为——作出采取行消防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包括履行审批手续) ——制作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执行 (应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4 增加即时强制的规定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整改, 拖越久, 危险性就越大。可以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在《消防法》中增加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而不应当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作为消防行政处罚。

4.3 修订刑法, 增加相关罪名

我国目前实行的刑法涉及消防管理的罪名, 已经落后于现在的实际情况, 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罪名设定不全面, 惩罚力度很小。现有的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对“制造”重大火灾隐患行为的刑事制裁几乎没有, 行政处罚也很轻微, 如《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行为只给予了警告和罚款。警告和罚款根本就无法触动这些单位、个人的根本利益, 不利于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隐患单位最严厉的处罚就是停产停业, 而执行又很难。重大火灾抓起。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增设重大火灾隐患形成责任罪和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罪。

4.4 解决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比较单薄, 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 人员少, 执法任务重, 所以应该考虑调整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 配置编制、人员和必要的器械等物质技术条件。确保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行政执法能力, 建议支队级以上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法制部门, 基层消防大队应配备专职法制人员;支队、大队应保证行政处罚办案人员的相对稳定。在现有编制下,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强化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提高素质, 向素质要警力;同时应建立执法人才培养体系, 打造一支能适应现代消防执法需要、有战斗力的稳定的专业队伍。

5 结语

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依法行使消防执法权的有力保障, 是维护消防安全的有力手段, 也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消防法规的有效办法。解决好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所存在的问题, 做好消防行政强制, 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的稳定。

摘要:消防行政强制手段在国家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对于保障消防执法权有效运作,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消防行政处罚和消防行政强制的现状, 指出了存在的不足, 当前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存在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不力;公安消防机构没有明确的行政强制权;消防行政强制的手段不够充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够规范;没有必要的即时强制;消防执法力量不足等等问题, 使得消防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手段运用限制较多, 达不到应有效果。针对消防行政处罚和消防行政强制在法律依据和日常执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消防行政管理中强制手段, 促进全社会遵守消防法规, 推动消防执法工作进步的建议。

关键词:消防行政管理,强制手段,完善

参考文献

[1]高锦田.消防行政执法概论 (试用) [M].廊坊:武警学院, 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M].北京:[出版不详], 1998.

[3]李佑标, 屠国华.消防行政执法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4]张正钊, 李元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胡建淼.行政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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