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中心线(精选六篇)
基准中心线 篇1
关键词:基准点,细节点,匹配,中心
0 引言
指纹匹配是现今自动指纹识别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在指纹特征提取之后,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两幅指纹图像提取的特征信息来判断两枚指纹是否来自同一个指头。提取的指纹特征信息可以分为全局信息和局部信息两大类, 目前最常用的局部信息由FBI提出:纹线端点 (ridge ending) 和纹线分叉点 (ridge bifurcation) 。本文也主要利用了这两类点的信息来完成匹配。
指纹匹配作为一个很老的研究课题, 人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文献[1]提出了一种用图匹配将两幅指纹图像进行匹配的方法。文献[2]提出了基于Hough变换为基础的模式匹配方法, 将点模式匹配转化为对变换参数的Hough空间中峰值的检测, 当细节点较少时很难在Hough空间积累起足够多的证据来保证一个可靠的匹配。文献[3]提出了基于遗传算法的指纹匹配方法, 利用指纹图结构信息进行初匹配, 缩小搜索空间, 然后采用遗传算法和补偿算法匹配指纹图, 有较强的抗噪声与非线性形变的能力。文献[4]将非对称神经网络应用于指纹匹配中, 该算法容错性高, 但需要训练大量样本, 速度不高, 计算量也偏大。
在实际的指纹匹配中有些问题不容忽视: (1) 指纹采集姿势的随机性使得待识别指纹相对于模板指纹在姿势上存在旋转、平移; (2) 指纹采集时因为采集设备的原因或者按压力度和用力方向不同会造成指纹图像不规则的形变, 例如非线性的伸缩, 很难用数学模型定量描述; (3) 手指自身不同的状况 (湿和干、磨损等) 也会导致伪细节点的出现和真正细节点的缺失, 即使检测到细节点也存在定位偏差。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第 (1) 种情况, 解决指纹平移旋转后的匹配问题。
本文提出的算法是一种典型的基于细节点的点模式匹配算法。对旋转和平移后的指纹基准点的定位做了深入研究, 利用指纹中心区域的5个细节点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来确定基准点, 计算相对旋转和平移参数, 对待匹配指纹进行姿势矫正, 最终统计矫正后指纹细节点的配对个数给出指纹匹配结果。
1 特征提取
指纹特征提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直接从灰度级图像中提取、从二值图像中提取和从细化后的图像中提取。这里采用基于8邻域编码从细化二值图像提取特征的方法, 在得到完全细化的二值图像后只需要一个3×3的模板便可以将端点和分叉点提取出来。对于细化的二值指纹图像, 像素点灰度值只有两种情况 (0表示纹线的灰度, 为黑色;1表示背景的灰度, 为白色) , 3×3掩码模板如图1所示。
其中P是待检测的像素点, P1, P2, …, P8是它的8个邻域点, R (1) , R (2) , …, R (8) 分别是像素点P1, P2, …, P8的灰度值。
如果P是端点, 则它的8邻域满足:
如果P是分叉点, 则它的8邻域满足:
这样可以找到端点和分叉点, 同时记录它们的类型和坐标。
仅仅提取细节点的坐标和类型信息是不够的, 一般还需要提取细节点的方向。指纹图像的预处理往往需要提取指纹的方向图, 这里使用了文献[5]提出的一种利用梯度算子求取方向图, 得到的方向范围在0°~180°之间, 而细节点方向的范围在0°~360°之间, 通过纹线走向与方向图的关系可以将方向图的范围扩展一倍, 具体实现如下:
(1) 端点的情况 (图2所示)
假设O点为端点, 该点的方向图为OP方向, 跟踪端点前进8个像素到达点A, 计算OP到OA的角度, 如果在90°到270°之间, 则将OP加上180°, OQ作为该端点的方向, 否则就用原来的OP作为该端点的方向。
(2) 分叉点的情况 (图3所示)
假设O点为分叉点, 该点的方向图为OP方向, 从O点开始分别沿着三条纹线前进8个像素到达A、B和C三点, 相互连接这三点得到三角形△ABC, 求得三边长|AB|, |AC|和|BC|, 取其中最小边BC的中点D, 计算OP到OD的角度, 与端点类似, 如果在90°到270°之间, 则将OP加上180°, OQ作为该分叉点的方向, 否则就用原来的OP作为该分叉点的方向。图4为最终提取的指纹特征细节点的坐标、方向和类型信息。
2 指纹匹配
在得到细节点信息的前提下, 指纹的匹配实质上就是细节点的匹配。本文用特征点集P来表示模板指纹的细节点, 特征点集Q来表示待匹配指纹的细节点。可以表示为:
其中 ( (xpi, ypi) , θpi, Tpi) 记录了点集P中第i个细节点的横纵坐标、方向与类型; ( (xqj, yqj) , θqj, Tqj) 记录了点集Q中第j个细节点的横纵坐标、方向与类型。假设有两幅指纹图像是来自同一指纹, 则可以对待匹配指纹的点集Q作变换 (旋转、平移) 得到模板指纹的点集P, 实际因为指纹采集区域不同、形变、噪声等原因, 点集Q经变换后不可能完全等于点集P, 换言之, 配对点的个数小于两者细节点个数中较小的那个。为了确定Q到P得变换, 需要用到变换参数, 即旋转和平移量, 而针对不同的配对点作为基准点对就有不同的变换参数, 假设两枚指纹有k个细节点匹配, 其中1<=k<=min (m, n) , 那么就会有k个变换参数, 在理论上讲这些参数大致相等。这里提取中心区域的一对匹配点作为基准点对, 以此计算变换参数。
很显然, 基准点对的提取相当重要。我们知道, 在指纹模式区中, 有两类特殊的奇异点, 一类叫核心点 (core) , 另一类叫作三角点 (delta) 。一般来说奇异点个数不多于3个, 在奇异点中寻找基准点对相对来说搜索空间较小, 按理完全可以作为基准点对。但奇异点检测一般使用一种基于Poincare索引[6]的方法, 需要计算该点周围方向图旋转的变化量总和来确定该点是否为奇异点及其类型, 计算量比较大, 定位难以精确, 从系统快速、准确、实时的要求来讲以奇异点作为基准点对可行性不高;再者, 并非所有的指纹都有奇异点, 从通用性的角度讲也不适宜将奇异点作为基准点对。所以本文提取更具有通用性的细节点作为基准点对。
2.1 定位中心区域5点
为了减少寻找基准点对的搜索空间, 我们考察指纹中心区域的细节点。中心点可以通过细节点信息来确定, 定义如下:
其中x_center和y_center是细节点横纵坐标的算术平均, 在物理上可以理解为细节点集合的质心。因为指纹姿势不同会导致预处理后得到的细节点的丢失或增加, 即使排除平移旋转的因素也不能认为这两个中心点是匹配的, 也就是说这两个中心点在同一指纹的两幅图像中并不是同一个点, 不能简单将这两个中心点作为基准点对。
我们希望在中心区域找到可以匹配的点, 这里取离中心点最近的5个细节点为研究对象。首先计算各个细节点到质心的距离:
建立距离的数组, 将其从小到大排序, 同时将细节点也按这个顺序排列, 取出最前面的5个细节点等待进一步考察, 如图5所示。
2.2 基准点对的选取
这里取得离质心最近的5个点, 根据它们的拓扑结构寻找匹配的点。5个点相互连接形成10条边, 以边为单位考察边的两个端点, 算法复杂度为O (102) , 跳过两个端点类型不能匹配的情况, 算法复杂度小于O (102) 。具体算法以图6为例说明, 提取图5左面的p1、p2点和右面的q0、q1点作为待考察点, 如图6所示。
已知这些点的 ( (x, y) , θ, T) , 定义lp1-p2和lq0-q1如下:
同时满足上面三个条件则说明p1与q0配对, p2与q1配对。这里又提出一个可信度credit:
将可信度分别加给这四个点。同理计算其它点的配对情况, 同时将相应的可信度累加, 最后取可信度最大的点对作为基准点对。
一种最差的情况是5个点中配对点小于等于1个, 则利用前述的方法就无法搜寻到, 只能采取将点集P中前5个点依次与点集Q中前5个点设为基准点对, 而后计算变换参数和匹配个数来决定指纹是否匹配。
2.3 指纹姿势矫正
在前文基础上假设求得基准点对为pi与qj, 则匹配指纹相对于模板指纹的横向平移Δx, 纵向平移Δy以及旋转角度Δθ分别为Δx=xqj-xpi, Δy=yqj-ypi, Δθ=θqj-θpi。可以依据以下调整公式对待匹配指纹的姿势进行矫正, 这里直接矫正指纹的细节点。
其中, [xq, yq, θq]T是待匹配指纹图像中任一细节点的坐标和方向。[x'q, y'q, θ'q]T是图像调整姿势后细节点的坐标和方向, 当然细节点的类型不会发生变化, 矫正后待匹配指纹的姿势与模板指纹保持一致, 那么配对点将会重合。
2.4 统计匹配结果
我们将变换后待匹配指纹的细节点叠加到模板指纹的细节点上, 检测2个细节点集合中相互重合的点数目, 由于点匹配本身就是一种非精确匹配, 同一指纹细节点在两次采集过程中定位会产生偏移, 而在姿势矫正的过程中因为变换参数的精确度也会导致对应的细节点之间不会完全重合, 总在位置、方向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所以有一定的偏差容忍度。
一种经典的方法可使用可变界限盒[7], 需要建立极坐标, 计算各个细节点到中心点的极径和极角。这里采用计算量更小的方法, 直接计算变换后各细节点与模板指纹细节点之间的距离差和方向差, 若都在偏差容忍度内且类型一致, 可认为是一对配对点。若将偏差容忍度设为8, 统计匹配点个数算法描述的伪代码如下:
3 实验结果
指纹匹配的性能评价参数主要有:错误拒绝率FFR, 又称拒真率, 指将相同的指纹误认为是不同的指纹, 而加以拒绝的出错概率, FRR=拒识的指纹数目/考察的指纹总数目×100%;错误接受率FAR, 又称认假率, 指将不同的指纹误认为是相同的指纹, 而加以接收的出错概率:FAR=错判的指纹数目/考察的指纹总数目×100%。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阈值来控制FRR和FAR, 但两者一定成反比关系, 将两者画在同一坐标系下能得到ROC曲线 (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
为验证算法性能, 本实验在CPU为AMD Athlon (tm) 3000+, 内存为512MB的PC机上用VC实现, 使用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网站上提供的DFC_V200, ST_Microelectronics这两个指纹库做测试, 每个指纹库都抽取了50枚指纹, 每枚指纹有8幅采样图像。要测试每个指纹库的FRR, 需将每个指纹与同一指纹的其它采样图像做匹配测试, 总的匹配次数是 ( (8×7) /2) ×50=1400次;测试每个指纹库的FAR, 将每个手指的第一个采样图与同一库中的其它手指的第一个采样图做匹配测试, 总的匹配次数是 (50×49) /2=1225次。在DVC_V200指纹库的测试中, 拒识了25次, 因此FFR为1.79%, 错判了0次, 因此FAR为0。在ST_Microelectronics指纹库的测试中, 拒识了29次, FFR为2.07%, 错判依然是0次, FAR还是0, 每次指纹的匹配 (包括预处理和特征提取) 平均耗时0.37s, 纯匹配耗时0.002s。
配对点的实际程序运行结果和指纹细节点配对示意分别如图7和图8所示。
4 结论
本文研究了一种基于指纹中心区域基准点的指纹匹配算法, 利用中心区域细节点可靠性比边缘更高的特点, 在相对较小的搜索空间内搜寻基准点对, 加快了计算速度, 比以奇异点为基准点对更具有通用性, 在定位基准点对后求取变换参数, 将待匹配指纹的基准点与模板指纹的基准点对齐, 矫正姿势与模板指纹保持一致, 相当于在同一个“坐标系”下统计匹配点的个数, 一定的偏差容忍度可以抵消小量的形变。实验结果表明该算法能快速准确定位基准点, 在指纹匹配过程中不受旋转、平移的影响, 即使指纹库中图像质量不是太好, 但还能保持不错的匹配性能。
参考文献
[1]Isenor D K, Zaky S G.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using graph matching[J].Pattern Recognition, 1986, 19 (2) :113-122.
[2]Stockman G, Kopstein S, Benett S.Matching images to models for regis-tration and object detection via Clustering[J].IEEE Transactions On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 1982, 4 (3) :229-241.
[3]漆远, 田捷, 邓翔.基于遗传算法的指纹图匹配算法及应用[J].软件学报, 2000, 11 (4) :488-493.
[4]Vinod V V, Ghose S.Point matching using asymmetric neural networks[J].Pattern Recognition, 1993, 26 (8) :1207-1214.
[5]Rao A R.A taxonomy for texture description and identification[M].New York:Springer Verlag, 1990.
[6]Kawagoe M, Tojo A.Fingerprint pattern classification[J].Pattern Rec-ognition, 1984, 17 (3) :295-303.
文书鉴定收费基准 篇2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物价局的网站已经公布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根据规定,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龋
浙江省物价局表示,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基准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按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按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0.1%收龋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经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各种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ldquo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知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亦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对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鉴定材料《文书鉴定收费基准》。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龋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龋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龋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基准中心线 篇3
关键词:中心线,测量,基准
一、前言
邯钢3500 mm中厚板生产线于2006年6月投产, 于2013年对整条生产线进行改造, 精整区剪切线设备的改造保留切头剪、定尺剪两台设备及前后辊道不做移动;移除圆盘剪, 安装双边滚切剪;新增试样剪、定尺剪、测厚仪及附属辊道等设备;垛板台及喷印机移位。
由于新老设备同时在一条生产线上, 且原始安装时的中心线和标高永久标记已缺失或不可用, 需要重新在旧设备基础上确定准确的中心线和标高, 难度较大, 一旦中心线不正或偏斜将导致钢板剪切尺寸出现问题。因此对剪切的中心线进行精确的测量和确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测量方法的确定
1.几种测量方案的初选及确定。在测量前我们讨论了几种初选测量方案:
(1) 以切头剪的两主轴中点为中心点1, 将两主轴中点的连线在中心点1旋转90°做剪切线中心线基准。
(2) 以切头剪的两主轴中点为中心点1, 圆盘剪两主轴中心点2, 1、2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剪切线的中心线基准。
(3) 以厚板区最东侧头第二根辊道的中点1和切头剪前第5支辊道中点2, 1、2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剪切线的中心线基准。
经讨论分析, 最终确定方案3为最佳的中心线基准测量方案。方案1因两主轴之间距离短, 中心线测量误差较大, 旋转90°后易造成误差累计;方案2是以设备中心线的延长线为中心线基准, 误差小但是中心点的测量难度较大, 且圆盘剪在改造中拆除, 不具备参考性;方案3是以钢板运输辊道的中心线的延长线为中心点基准, 两中心点取的距离越长, 误差越小, 且延长线正好以辊道运输方向延长, 后期利用价值高。
因此最终确定的测量方案即方案3:以厚板区最东侧头第二根辊道的中点1和切头剪前第5支辊道中点2, 1、2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剪切线的中心线基准。测量后再以该中心返回测量切头剪、圆盘剪及定尺的中心以验证该中心线的准确性。
2.测量方法及结果。
(1) 剪切线中心线测量方法:
①以厚板区最东侧头第二根辊道和切头剪前第5支辊道中心为剪切线基准, 找到位于该中心线上的1#点, 并在最东侧地面上做标板。
②以1#点为基准, 垂直方向距1#点5500 mm做2#点标板。
③垂直于切头剪前第5支辊道中心点距离5500 mm做3#点标板。
④垂直于3#点南侧9500 mm做4#点。
⑤3#点向西延伸至圆盘剪前做5#点。
⑥垂直于5#点南侧9500 mm做6#点。
⑦6#点向西延伸至圆盘剪后做7#点。
⑧垂直于7#点北侧9500 mm做8#点。
⑨7#点向西延伸至垛板台东侧做9#点。
⑩全站仪放置在7#和9#点之间, 垂直向北9500 mm, 在定尺剪前做10#点。
119#点向西延伸至办公室楼下做11#点。
12垂直于11#点北15000 mm做12#点。
13得到两条剪切线辅助中心线:一条平行于剪切线5500 mm, 另一条平行于剪切线15000 mm。
(2) 校验中心线方法:
①全站仪放于3#点, 垂直于5500 mm的中心线向北, 分别测量切头剪下剪刃南北两侧的距离偏差。
②全站仪放于3#点, 指向西侧, 测量切头剪下剪刃南侧外机加工面到5500 mm的中心线的距离。
③全站仪放于定尺剪前 (距离8#点25054 mm) , 垂直于5500 mm的中心线向北, 分别测量定尺剪下剪刃南北两侧的距离偏差。
④全站仪放于定尺剪前 (距离8#点25054 mm) , 测量定尺剪下剪刃南侧外机加工面到5500 mm的中心线的距离。
(3) 双边剪南北安装中心线测量方法:
①确定好剪切线中心线后, 计算出实际的定尺剪到切头剪的距离 (与图纸距离差6 mm) 。
②根据定尺剪到双边剪的图纸距离减去3 mm, 即为定尺剪到双边剪中心线的实际距离。
③算出双边剪中心线到7#点的实际距离 (23933 mm) , 在南北两侧做双边剪中心线的标板。
④在双边剪中心线西, 设备外做一条双边剪辅助中心线。
具体测量结果见图1。
三、主要数据偏差分析
1.外延剪切中心线与切头剪、定尺剪垂直度分析如表1:
由数据偏差分析表可看出, 外延5500 mm的剪切中心线与切头剪、定尺剪剪刃中心的垂直度非常好, 所测误差已经小于测量工具的误差, 可以用于双边剪中心的基准。
2.外延剪切中心线与切头、定尺剪剪切中心平行距离偏差分析如表2。
由数据偏差分析表可看出, 外延5500 mm的剪切中心线与切头剪、定尺剪剪切中心平行距离偏差, 切头剪仅为0.1 mm, 可忽略不计;定尺剪为1.2 mm, 由于切头、定尺剪的剪刃足够宽, 因此1.2 mm的偏差不会对剪切质量造成影响。
3.最终确定基准中心线。由于所测中心线的精度足够高, 满足设备安装需求, 因此剪切区剪切中心线可以以现有的外延5500 mm和15000 mm的标板为剪切区中心线基准, 并以此线找正剪切区所有设备。
四、结论
经过对精整区剪切线设备安装中心线的找正和数据分析, 确定了准确的中心现在位置, 保证了剪切线所有设备的安装精度的高标准, 并保证钢板产品的剪切尺寸精度, 能更好地控制板型。生产运行以来, 设备运行安全稳定, 产品质量明显改善, 设备稳定性得到了提高, 大幅度降低了设备故障率和设备备件费用,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达到了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徕卡Leica_Viva系列 (TS11_TS15) 用户手册[Z].
[2]拓普康电子全站仪使用手册GTS330N系列[Z].
台湾劳动基准法 篇4
(1984年8月1日生效,1996年12月6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第二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下:
一、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二、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予均属之。
四、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6 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资按工作日数、时数或论件计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计算之平均工资,如少于该期间内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日数所得金额60%者,以60 %计。
五、事业单位:谓适用本法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六、劳动契约:谓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第三条
本法于下列各业适用之:
一、农、林、渔、牧业。
二、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三、制造业。
四、营造业。
五、水电、煤气业。
六、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七、大众传播业。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分工作场所或工作者指定适用。本法至迟于1998年底以前,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但其适用确有窒疑难行者,不在此限。
前项因窒疑难行而不适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劳工总数1/5。第四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五条 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劳动契约,抽取不法利益。第七条 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登记劳工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到职年月日、工资、劳工保险投保日期、奖惩、伤病及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劳工名卡,应保管至劳工离职后5年。
第八条 雇主对于雇用之劳工,应预防职业上灾害,建立适当之工作环境及福利设施。其有关安全卫生及福利事项,依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章 劳动契约
第九条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 日者。
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第十条 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3 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二条 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 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6 日者。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为之。
第十三条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为之。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十五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3年者,于届满3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30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时间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10日前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3 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 年以上者,于30 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2 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预告期间之工资。第十七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第十九条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第三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前项基本工资,由中央主管机关拟定后,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工资之给付,应以法定通用货币为之。但基于习惯或业务性质,得于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以实物给付之。工资之一部以实物给付时,共实物之作价应公平合理,并适合劳工及其家属之需要。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2次;按件计酬者亦同。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5 年。
第二十四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2 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 / 3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 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 / 3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第二十五条 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
第二+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 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第二十八条 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作为垫偿前项积欠工资之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累积至规定金额后,应降低费率或暂停收缴。
前项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于10‰范围内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积欠之工资,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者,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之;雇主应于规定期限内,将垫款偿还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管理委员会管理之。基金之收缴有关业务,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劳工保险机构办理之。第二项之规定金额、基金垫偿程序、收缴与管理办法及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九条 事业单位于营业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三十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得将其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48 小时为度。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存一年。第三十条之一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4 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不受第三十条第二项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10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2 周内至少应有2 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完善安全卫生设施。本法第三条修正前已适用本法之行业,除农、林、渔、牧业外,不适用前项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坑道或遂道内工作之劳工,以入坑口时起至出坑口时止为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得将第三十条所定之工作时间延长之。
其延长之工作时间,男工一日不得超过3小时,一个月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女工一日不得超过2小时,一个月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24小时。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特殊行业,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前项工作时间每日得延长至4小时。但其工作总时数男工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女工每月不得超过32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将第三十条所定之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第三条所列事业,除制造业及矿业外,因公众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调整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定之正常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由当地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工会,就必要之限度内以命令调整之。
第三十四条 劳工工作采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第三十五条 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 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三十七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第三十八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3 年未满者7 日。
二、3 年以上5 年未满者10 日。
三、5 年以上10 年未满者14 日。
四、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30 日为止。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条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为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24 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第四十一条 公用事业之劳工,当地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假期内之工资应由雇主加倍发给。第四十二条 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请假应给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间内工资给付之最低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四十四条 15 岁以上未满16 岁之受雇从事工作者,为童工。童工不得从事繁重及危险性之工作。
第四十五条 雇主不得雇用未满15 岁之人从事工作。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项受雇之人,准用童工保证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满16 岁之人受雇从事工作者,雇主应置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例假日不得工作。第四十八条 童工不得于午后8 时至翌晨6 时之时间内工作。第四十九条 女工不得于午后10 时至翌晨6 时之时间内工作。但经取得工会或劳工同意,并实施昼夜三班制,安全卫生设施完善及备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预见之非循环性紧急事故,干扰该事业之正常工作时间者。
二、生产原料或材料易于败坏,为免于损失必须于夜间工作者。
三、担任管理技术之主管职务者。
四、遇有国家紧急事故或为国家经济重大利益所需要,征得有关劳雇团体之同意,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
五、运输、仓储及通信业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
六、卫生福利及公用事业,不需从事体力劳动者。前项但书于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不适用之。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势紧急,不及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径先命于午后10 时至翌晨6 时之时间内从事工作,于翌日午前补报。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补报,认与规定不合,应责令补给相当之休息,并加倍发给该时间内工作之工资。
第五十条 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 星期;妊娠3 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4 星期。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6 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6 个月者减半发给。第五十一条 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少其工资。
第五十二条 子女未满一岁须女工亲自哺乳者,于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休息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二次,每次以30 分钟为度。
前项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六章 退
休
第五十三条 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一、工作15 年以上年满55 岁者。
二、工作25 年以上者。
第五十四条 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一、年满60 岁者。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育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55 岁。
第五十五条 劳工退休金之给予标准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予两个基数。但超过15 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45 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二、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规定加给20 %。
前项第一款退休金基数之标准,是指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
第一项所定退休金,雇主无法一次性发给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分期给付。本法实施前,事业单位原定退休标准优于本法者,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施行后,雇主应按月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并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消或担保。其提拔率,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劳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指定金融机构保管运用。最低收益不得低于当地银行2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亏损由国库补足之。
雇主所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应由劳工与雇主共同组织委员会监督之。委员会中劳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 / 3。
第五十七条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但受同一雇主调动之工作年资,及依第二十条规定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之年资,应予并计。
第五十八条 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第五十九条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职业病之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二、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2 年仍未能痊愈,经指定之医院诊所,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 个月之平均工资后,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三、劳工经治疗终止后,经指定之医院诊所,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四、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予5 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40 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其遗属受领死亡补偿之顺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条 雇主依前条规定给付之补偿金额,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损害之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之受领补偿权,自得受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受领补偿之权利,不因劳工之离职而受影响,且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担保。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如有再承揽时,承揽人或中间承揽人,就各该承揽部分所使用之劳工,均应与最后承揽人,连带负本章所定雇主应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任。
事业单位或承揽人或中间承揽人,为前项之灾害补偿时,就其所补偿之部分,得向最后承揽人求偿。
第六十三条 承揽人或再承揽人工作场所,在原事业单位工作场所范围内,或为原事业单位提供者,原事业单位应督促承揽人或再承揽人,对其所雇用劳工之劳动条件应符合有关法令之规定。
事业单位违背劳工安全卫生法有关对于承揽人、再承揽人应负责任之规定,致承揽人或再承揽人所雇用之劳工发生职业灾害时,应与该承揽人、再承揽人员负连带补偿责任。
第八章 技 术 生
第六十四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满15岁之人为技术生。但国民中学毕业者,不在此限。称技术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技术生训练职类中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依本章之规定而接受雇主训练之人。
本章规定,于事业单位之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及其他与技术生性质相类之人,准用之。
第六十五条 雇主招收技术生时,须与技术生签订书面训练契约一式3份,订明训练项目、训练期限、膳宿负担、生活津贴、相关教学、劳工保险、结业证明、契约生效与解除之条件及其他有关双万权利、义务事项,由当争人分执,并送主管机关备案。
前项技术生如为未成年人,其训练契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第六十六条 雇主不得向技术生收取有关训练费用。第六十七条 技术生训练期满,雇主得留用之,并应与同等工作之劳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于技术生训练契约内订明留用期间,应不得超过其训练期间。
第六十八条 技术生人数,不得超过劳工人数1 / 4。劳工人数不满4人者,以4人计。第六十九条 本法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灾害补偿及其他劳工保险等有关规定,于技术生准用之。
技术生灾害补偿所采薪资计算之标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第九章 工作规则
第七十条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 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就下列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并公开揭示之:
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二、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
四、津贴及奖金。
五、应遵守之纪律。
六、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
七、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八、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九、福利措施。
十、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十一、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七十一条 工作规则,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其他有关该事业适用之团体协约规定者,无效。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二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贯彻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之执行,设劳工检查机构或授权省市主管机关专设检查机构办理之;地方主管机关于必要时,亦得派员实施检查。
前项劳工检查机构之组织,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七十三条 检查员执行职务,应出示检查证,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事业单位拒绝检查时,检查员得会同当地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强制检查之。
检查员执行职务,得就本法规定事项,要求事业单位提出必要之报告、记录、账册及有关文件或书面说明。如需抽取物料、样品或资料时,应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并制给收据。
第七十四条 劳工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规定时,得向雇主、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申诉。
雇主不得因劳工为前项申诉而予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之处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六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七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者,科3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
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之命令者。
三、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三条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间内工资给付之最低标准者。
第八十条 拒绝、规避或阻挠劳工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违反本法规定,除依本章规定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并应处以各该条所定之罚金或罚款。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违反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纵容为违反之行为者,以行为人论。
第八+二条 本法所定之罚款,经主管机关催缴,仍不缴纳时,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为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业单位应举办劳资会议。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订定,并报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四条 公务员兼具劳工身份者,其有关任(派)免、薪资、奖惩、退休、抚恤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但其他所定劳动条件优于本法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之一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与福祉。第八十四条之二 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与退休金给予标准,依其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资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其资遣费与退休金给予标准,依本法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
基准中心线 篇5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的培养对象,经过了七年多的培育建设,已基本上确立了自身在我国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2014年8月1日以前,SHIBOR的报价时间均为上午11:30,报价行会参照当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存在主动报价比例偏低的问题,不符合作为市场化的基准利率的报价要求。因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决定将SHIBOR发布时间由上午11:30调整为上午9:30。
在目前利率管制基本取消的背景下,SHIBOR报价时间的调整,能否进一步加强自身在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由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提高货币政策传导能力的有效工具,还有待于检验。
1 文献综述
易纲[1]在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撰文指出,随着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货币政策转型具备了基础条件,货币政策传导也有了微观基础,也就能够比较顺利地转向价格型模式。在利率市场化的同时,他还强调更加要健全央行的利率调控体系,建立更好的金融市场利率传导机制。金中夏[2]认为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传导,其特点是短期的无风险货币市场利率将会是政策(锚)利率,央行设定政策(锚)利率,进而影响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但在目前的市场上,回购利率、SHIBOR、国债收益率等基准利率并存,最后形成一个最权威的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基金利率尚待时日。陆磊[3]在解读双降和利率市场化一文中提出,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虽已取消,但在真正的基准利率尚未形成之前,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仍然将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继续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这表明,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SHI-BOR还并不能充当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SHIBOR自推出以来,有很多学者用实证方法来分析探讨了其作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翟晨曦和丁杰[4]以3个月SHIBOR为考察指标,用实证方法分析了SHIBOR定价的主要参考因素,进而得出SHIBOR作为基准利率在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从增强SHIBOR利率可交易性、逐步建立以SHIBOR作为定价基准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建议。时光、高珂[5]参照国际通行的基准利率标准,从市场性、基础性、稳定性、可控性、相关性五个方面,运用SHIBOR运行以来的数据,对其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SHIBOR可初步作为基准利率,但有效性偏弱,有很多地方仍需改进。赵华和崔婧[6]运用三变量VAR-MGARCH模型分析了不同期限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候选者———国债回购利率、SHIBOR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动态变化关系。戴金平和陈汉鹏[7]系统性地讨论了SHIBOR在中国货币政策中的传导功能,并首次将SHIBOR引入DSGE模型,分析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文中建立的DSGE模型同实体经济的主要特征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央行能够通过SHIBOR对经济运行进行微调。胡明东[8]为检验SHIBOR是否具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和央行基准利率的属性,选取货币市场中的主要利率体系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并建立EGRACH模型进行了对比分析。王晋忠[9]从基准利率的基本属性出发,选取SHIBOR自2007年运行以来6年的月度数据,运用相关性分析、Granger因果检验等实证检验方法,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SHIBOR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有效性中的关键属性—市场属性(包括市场性和基准性)作了主要考察。分析结果表明:自SHIBOR运行发展至今,市场性方面表现较为良好,但在基准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上述学者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的研究表明,SHIBOR自推出以来,虽已基本确立了自身在货币市场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在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SHI-BOR的基准性地位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学者围绕SHIBOR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报价时间调整之前,对其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的基准性实证研究较少。其中,刘彦,周超[10]在文中表明,继SHI-BOR报价时间提前后,其基准性地位和对短端回购的引导力都得到了增强,但并没有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这个结论。在当前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的新形势下,又亟需SHIBOR能够真正扮演货币体系中基准利率的角色,然而债券回购利率、SHIBOR、国债收益率等基准利率并存、市场分割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因此,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对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实证研究尤为必要。
2 实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作为实盘交易利率,形成机制已经实现市场化,在金融市场中也发挥着基准利率的功能,而且与SHIBOR同为银行间市场利率,两者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本文选取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与SHIBOR进行基准性的实证研究。已有数据表明,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量主要集中于短期期限品种,故本文实证研究选取了SHIBOR隔夜(ShO/N)、一周(Sh1W)、两周(Sh2W),相应地选取了回购定盘利率隔夜(FR001)、一周(FR007)、两周(FR014)三种期限品种的日报价数据作为对SHIBOR基准性研究的对象。
为了研究SHIBOR自2014年8月1日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的基准性变化,本文的实证研究以此为分界点,各取前后8个月的报价数据,将时间序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3年12月2日到2014年7月31日,共有167个样本,第二阶段为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共有165个样本。其中SHI-BOR的报价数据来自SHIBOR官网(http://www.Shibor.org/),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2.2 实证分析方法
本文使用Eviews6.0、Excel的计量工具,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分析方法来对SHIBOR的基准性进行检验。
对两变量X和Y,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要求估计以下回归:
格兰杰检验是通过受约束的F统计完成的。如针对X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这一假设,即针对式(1)中X滞后项前的参数整体为零的假设,分别做包含与不包含X滞后项的回归,记前者的残差平方和为RSSU,后者的残差平方和为RSSR;再计算F统计量:
式(3)中,m为X的滞后项的个数,n为样本容量,k为包含可能存在的常数项及其他变量在内的无约束回归模型的待估参数的个数。
如果计算的F值大于给定显著性水平下F分布的相应的临界值Fa(m,n-k),则拒绝原假设,即认为X是Y的格兰杰原因[11]。
2.2.1 平稳性检验
采用ADF检验法对ShO/N、Sh1W、Sh2W与FR001、FR007、FR014进行单位根检验。因为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是:被检验的数据必须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如果时间序列的ADF值大于单位根检验临界值,结论是序列中含有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如果时间序列的ADF值小于单位根检验临界值,结论是序列中不含有单位根,序列是平稳的。运用Eviews软件,根据AIC准则,可以得到检验结果如表1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ShO/N与FR001的检测值均大于临界值,因而这二组数列存在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表1、表2分别具体报告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样本时间序列数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为了确保ShO/N、Sh1W、Sh2W、FR001、FR007、FR014,6个时间序列的数据在经济学上仍有研究意义,本文在原序列的基础上,利用Eviews工具,采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r=(r/r(-1)-1)*10 000,对表中的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平稳化处理,并生成新的时间序列RShO/N、RSh1W、RSh2W与RFR001、RFR007、RFR014(第一阶段平稳时间序列Sh1W、Sh2W、FR007、FR014,在表6、表7中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也统一用RSh1W、RSh2W、RFR007、RFR014来表示),再次进行单位根检验。此时,10%的显著性水平下,RShO/N、RSh1W、RSh2W与RFR001、RFR007、RFR014的检测值均小于临界值,因而这六组数列不存在单位根,序列是平稳的。表3、表4分别报告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样本平稳化处理后新序列数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2.2.2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将平稳的时间序列分成3组:RShO/N与RFR001、RSh1W与RFR007、RSh2W与RFR014,分别进行两阶段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滞后期分别为1、2、3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第一阶段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均被拒绝,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均被接受;第二阶段在滞后期为1、2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在滞后期为3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表明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由ShO/N是RFR001的单项格兰杰原因,变为ShO/N与RFR001互为格兰杰原因,并且随着滞后期的增加,RFR001已成为ShO/N的单项格兰杰原因。
在滞后期分别为1、2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在滞后期为3、4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表明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由滞后期为1、2期时的RSh1W是RFR007的单项格兰杰原因(滞后期为3、4期时的互为格兰杰原因),变为RFR007是RSh1W的单向格兰杰原因。
在滞后期为1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种变化表明,RSh2W是RFR014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变为了RFR014是RSh2W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在滞后期为2、3、4期时,第一阶段,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种变化表明,第一阶段RSh2W是RFR014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变为了第二阶段RFR014与RSh2W互为格兰杰原因。
2.2.3 实证分析结论
通过对两阶段SHIBOR与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SHIBOR报价时间的调整,使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不仅没有得到提升,反而出现了弱化的趋势。这对促进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疏通和完善市场化利率传导机制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 结论与建议
从央行取消存款利率上限,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的新形势出发,本文主要研究了SHIBOR在报价时间调整以后,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是否得到了提升。然而,实证结果表明:由于SHIBOR报价时间的提前,报价行自身定价能力不足,且无按照报价进行成交的义务等原因,导致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SHIBOR要想充当真正的基准利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为提升SHIBOR在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SHIBOR报价机制。应该合理扩大符合条件的报价团成员范围,增加能够代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的报价行;强化报价交易约束,提高报价行当日同业拆借实际成交价与其对SHI-BOR报价的关联度,使SHIBOR对真实市场资金供求变化的反应更为准确可靠。
第二,增强报价行的报价能力。报价行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改革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提高对宏观金融形势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分析预测能力,增强独立报价能力,提高报价质量。
第三,提高拆借交易效率。我国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降低报价行成员的拆借信用风险,缩短授信周期,扩大授信对象,提升授信额度;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拆借交易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对接,提升资金的清算效率。
参考文献
[1]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利率市场化并非一放了之[N].人民日报,2015-10-30(21).
[2]金中夏.银行间将成央行调控主场[N].上海证券报,2015-10-26(2).
[3]陆磊.央行研究局局长解读"双降"和市场利率化改革[EB/OL].(2015-10-25).http://js.people.com.cn/n/.
[4]翟晨曦,丁洁.关于Shibor基准性建设及其浮息债价值的探讨[J].中国货币市场,2011(5):32-37.
[5]时光,高珂.对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检验[J].财经科学,2012(2):20-28.
[6]赵华,崔婧.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的均值和波动溢出效应研究[J].投资研究,2013(7):72-83.
[7]戴金平,陈汉鹏.中国利率市场化中基准利率的选择[J],财经科学,2013(10):1-10.
[8]胡明东.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实证检验[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0):115-118.
[9]王晋忠,赵杰强,王茜.Shibor作为中国基准利率有效性的市场属性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2):85-93.
[10]刘彦,周超.完善交易和报价管理进一步提升Shibor基准性[J].中国货币市场,2015(8):14-15.
转向节加工定位基准改进 篇6
常用转向节毛坯为铸件或锻件状态, 其加工工艺无论采用分散方式还是集中方式, 都需要根据不规则的毛坯外形选择合理的定位方式, 才能保证定位的稳定性和加工产品的一致性。笔者根据多年转向节的加工经验及不同方式的尝试, 对汽车转向节在金属加工中的定位方式进行了分析。
转向节常用定位方式
1.三个凸台+外圆+侧面
如图1所示, 凸台1、2、3确定一个平面, 限制自由度;外圆限制自由度;支架侧面限制自由度。此定位方式属于六点定位方式中的完全定位, 这种定位方式在底盘件中应用的最多, 有转向节类和摆臂类产品。
1.角向定位点2.内孔3.凸台定位
2.圆槽+长形槽+凸台
相对方式1定位的三个凸台中, 一个凸台用圆槽替代, 一个凸台用长形槽替代, 分布如图3所示。圆槽+长形槽+凸台限制自由度;圆槽限制自由度;圆槽+长型槽限制自由度。
这种产品 (见图4) 设计简化了定位方式, 同时夹具设计时, 减少了侧面的角向定位结构, 使夹具布置和制作变得简单。此产品结构有转向节类和轮毂支架类。
3.一个凸台+一个圆槽+一个长形凸台
相对第二种定位方式, 用长形凸台替代长形槽 (见图5) , 圆槽+长形凸台+凸台限制自由度X�、Y�、Z→;圆槽限制自由度X→、Y→;圆槽+长形凸台限制自由度Z�。用于此定位方式的产品如图6所示。
定位方式分析与对比
图7为传统结构的定位方式1, 定位机构包含了三个凸台、外圆和侧面, 夹具结构复杂。图8所示的夹具方案中, 转向节毛坯采用圆槽+长形槽+凸台的定位方式 (方式2) 。
定位方式2和定位方式3的原理是相同的, 相对于定位方式1, 由于减少了内孔 (外圆) 定位和角向定位机构, 大大减小了夹具空间, 降低了夹具的设计、制作难度, 即降低了夹具的成本;降低了对毛坯质量的要求;同时避免了由于定位不准产生不良品的发生。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