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关键词: 巡视 我司 工程项目 检查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精选8篇)

篇1: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技术改造项目各工程开展的安全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每月逢一(每月1号、11号、21号)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实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围绕本项目执行的各项安全、文明施

####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楼梯口、电梯井口)的检查活动。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交叉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

(三)监理工程师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管理不力,整改不及时的问题时,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给予停工或处罚。

(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及质量负责应不定时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

建设单位开展的专项检查,可采取制定检查方案及检查大纲,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检查要求,以及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实现闭环。

第十二条

每次安全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对各级安全检查中(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所组织的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做好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号等工作,并按“ 五定” 原则限期整改闭环。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乌海能源公司备案。

篇2: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巡视检查制度是我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实际状况的动态管理手段,也是规避工程项目潜在风险的重要措施,特制定夲巡视检查制度。1.所有我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部委派专人定期巡视检查並提交巡检报告报公司领导。

2.巡检周期工程部可依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并结合项目承包商的素质,工程经验,诚信等诸因素确定。一般分为开工,中期施工,工程收尾,竣工验收阶段开展巡检工作。3.工程项目巡检一般由二人以上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应注意既要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又要尊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巡检中一般应自行解决食宿,交通工具,不增加项目部经济负担。

4.工程项目巡检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了解该项目的合同条款,项目承包协议书,施工内容,工程项目预算,项目部人员及业主的联系方式等。

5.工程项目巡检的具体工作内容:

①首次巡检应在项目部人员陪同下和业主见面交流。

②召集项目部组成人员及班组长开会並签到(签到表上签名並留下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开会主要内容为公司对该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重点强调对项目部,各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③检查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长签定的安生产全责任书,工程项目安全预案,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施工其它所有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④检查大型工程项目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及有无证书。⑤检查项目部为施工人员购买的保险合同。

⑥要求项目部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资料。

⑦在现场检查该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实施状况,现场标识标牌的悬挂及设备和危险区域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⑧在现场巡检中应多与一线施工班组长交流掌握工程进展,存在问题包括民工工资给付等真实信息。

⑨巡检过程中所有资料须拍照,录像录音留存。

⑩巡检结束后工程部应对本巡检资料及时整理归集,对巡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部。

篇3: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审计制度,政策建议

近年来, 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系民生的建设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审计机关也相应加大了审计力度, 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反映出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因此,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 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制度。

1、对审计法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由于审计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审计监督侧重事后监督, 介入时间过晚、监督力度不够;审计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欠缺, 难以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审计法与合同法没有实现良好的衔接, 审计机关有关工程结算价款的审计决定往往不被法院采纳;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有必要对对审计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首先, 对关于审计范围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根据现行规定, 我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属于事后审计, 侧重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审计要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 对一些建设期长、投资金额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的引入就成为必然。同时,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预防功能, 就需要推行前置审计, 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始, 对投资估算、项目概算进行审计。这样才能突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随时发现问题, 随时整改规范, 而不是等到损失浪费实际发生, 交了“学费”的时候再来亡羊补牢。因此, 可以将现行审计法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的规定, 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以及其投资估算、项目概算和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这样修改, 一方面拓宽审计监督范围, 提升审计监督效果, 使前置审计和跟踪审计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又将审计的职责限定在对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侧重于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而不是由审计机关大包大揽, 不至于混淆审计的监督职能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 有利于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规避审计风险。

第二, 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能时具有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虽然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具有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执法主体资格已经作了概括性的规定1,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 不够明确和具体, 在实际执行中常常会引起一些争议, 客观上也导致审计机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往往是往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一送了之, 不愿也不能一追到底, 查深查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减少争议和矛盾, 建议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 可以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样规定, 将更为明确地确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地位, 更有利于在审计机关引用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法规作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便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三, 修改、完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实现审计法与合同法的良好衔接。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尚不够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沆瀣一气,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例层出不穷, 保护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 建议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还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预算、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样规定, 一方面将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在“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而不是对其全部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另一方面,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 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款, 只是在确有证据表明其违背了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时, 才能依法予以变更, 作出审计处理。而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法院不应再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应告知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 法院可以再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审查。

2、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审计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审计法2006年修订后, 也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操作性不强。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目前在工作中大量引用的文件, 一是层次低, 缺少权威性, 二是制定的时间已经较长, 很多条款规范的内容已过时或针对性不强, 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也只是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对外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因此, 进行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当前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迫切需要。具体的路径, 可以在对审计法再进行适当修改的基础上, 充分吸收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在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立法工作上的成功经验, 及时启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立法工作,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应考虑在条例中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监督范围、工作职责、执法权限、监督方式、法定程序, 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使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审计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更好地平衡审计机关的行政监督权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当事各方的意思自治权, 更好地做到加强审计监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3、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近年来,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 国务院就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后评价制度2。2008年11月,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 对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成果应用等进行了规范3。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并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这样就无法通过科学评价进行激励与惩戒, 不利于提高项目建设各方的积极性, 丧失了解剖项目问题的最佳时机。由于审计工作准则, 完善审计执法监督制度, 加强审计复核力度, 建立和落实审计责任制, 提高审计质量。

同时, 由于投资审计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 各方面矛盾突出, 一不小心就要陷入诉讼风波之中。因此, 审计人员要倡导谦虚谨慎、文明审计的作风, 审计机关要在依法审计、坚持原则的前提下, 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讲究工作方法, 多做宣传说服工作, 注意把握分寸和尺度, 做到依法审计, 以理服人, 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 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 使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实现良性互动。对于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审计结果对社会进行公告, 把项目概况、审计过程、审计结果、责任追究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借助社会舆论的监督, 促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 更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规范, 使审计成果能够更好地得到落实。缺少制度支撑和评价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也难以开展, 审计机关往往只能在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进行审核, 对于因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等失误造成的投资损失浪费难以进行监督。

因此, 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国家发改委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次, 严格执行后评价制度。在此基础上, 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 审计时不仅要审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 是否合规, 还要对建设资金使用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价, 审查项目的立项是否做到科学决策,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规避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 (如规避招投标等) , 是否存在投资控制薄弱, 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行为。通过开展绩效审计, 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 强化对建设领域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程。

首先, 对有关建筑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严格问责。凡是存在违反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以及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造成事故或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等行为的,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执行严格的终身问责制, 对于已经调动工作或者退休离职的, 也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 要积极转变思路, 改进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认真研究“市场和现场”联动工作机制, 采取一些新举措、新办法, 改进监管方式, 发挥监管合力, 提高监管效能, 促进市场统一开放。

第三,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整合建筑市场管理信息资源, 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实现监管信息公开,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建设、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互相沟通, 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 激励和支持守信企业, 处罚和惩戒失信企业和失信行为, 逐步健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诚信信息系统和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5、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审计监督行为。

首先,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要对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加强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投资分析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 改变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 (多数是财务会计背景) 的现状。同时, 要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培训, 一方面筑牢审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另一方面促使其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其次, 要健全内部管理, 依法规范审计行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相比, 既有共同的地方, 也有其审计内容更复杂, 审计人员能力要求高, 审计风险大等特点。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依法规范各项审计行为, 严格执行

参考文献

[1]、高雅青, 李三喜.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案例分析[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8.

[2]、曲炜.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篇4: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一、“1233”监督联络制度建立的背景

随着公司实体化运作的深化和发展,原有的管理模式对异地项目的管控已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权力集中而管理粗放。二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信息沟通不畅。三是职责不明确,上级意图贯彻走样,项目经营成果真实性得不到体现。出现了职工工资发放、物资材料管理、资金回笼和成本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不规范现象,造成基层项目班子干群关系紧张,信任度降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经过认真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出台了“一长二员三平台三直管”即“1233”监督联络制度。

二、“1233”监督联络制度的工作程序

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经营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管理措施。“1233”监督联络制度,其组织框架由纪委书记统管,职能部门归口分管及直管。

一长。即纪检组长。由各项目支部书记兼任,实行一岗双责。在党委领导下和党群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项目部的创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员。即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信息员。根据项目大小和人员分布情况,配置监督员。监督员在党群部和所在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干部安全履职、经营管理、干部作风及廉洁从业规定执行、薪酬分配、解决职工困难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落实整改。设立党风廉政信息员。信息员是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各项职能的助手。由党群部按保密规定程序产生,实行聘请制,根据信息价值给予一定津贴和奖励。

三平台。平台一:公司QQ群。本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加入本群,便于联络、通知有关事项、交流工作和表达诉求。群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整理上报;平台二:设立信访箱。由办公室统一配置,设在项目部公共场所,党群部门人员每月到项目部开箱收集来信;平台三:设立廉洁从业监督信息电话。号码公开,通过该平台接受干部职工反映的信息。

三直管。即直管会计员(办事员)、预算员、材料员。三员由公司按任聘条件选定,业务受职能部门直管,劳动关系在项目部。直管会计员(办事员)、预算员、材料员分别由财务部、经管部和物供部直接管理。

三、“1233”监督联络制度的保障措施

(—)注重人员选拨,抓好岗位培训

公司制定了“二员”、“三直管员”的选用条件,即担任 “二员”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纪律性强,拥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全民工。担任“三直管”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按照以上条件,经过逐级推荐、审核、筛选,确定人选。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的业务特点,召集直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业务流程、规范进行讲解,详细安排节点工作,“三直管”人员的工作方向更加明确,业务素质提高较快,为规范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定期检查考核,抓好制度落实

由党群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对各项目部的“1233”人员到位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口管理的业务流程进一步梳理规范,并对不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落实整改。同时,认真做好“三直管”人员工作实绩考评。根据各口业务完成质量、完成时间及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格次,对不称职人员予以调整。

四、“1233”监督联络制度运行的成效

(一)廉洁从业制度的执行得到进一步加强

“1233”监督联络制度,充分发挥通信、网络等媒体和人员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项目部的管控。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的一项较好渠道,公司所有职工都可以通过“三个平台”举报违法违纪现象、反映心中诉求。该制度实施一年来,共接到干部职工反映干部不廉洁信息5条、干部带班和安全不履职行为7条、经营不规范行为4条、职工生活16条,以及其他情况反映总计42条,通过核实情况,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办理实事5件。信访件较上年度减少40%以上。

(二)项目经营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1、注重项目规范化运作,促进经营健康發展

项目是产值和利润的根本,以项目的规范化促进经营质量大提升。2012年全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04亿元,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同比增长8.25%。2012年末,全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2.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13年以来,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企稳向好发展,经营纠纷减少。

2、加强财务管理,促进资金回笼

直管会计根据项目部的工程结算进度,及时向甲方开具工程和劳务发票,督促甲方尽快挂账,每月与甲方财务部门及时对账,协助项目经理催要应收账款,按照公司的清收资金定额,及时回笼资金,在外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项目应收帐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最大限度的保持了项目良性循环。

3、强化预算管理,规避经济损失

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公司资源分配,节约运营成本。统一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节各单位投标项目,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了资源浪费与无效投入。直管预算员在做好合同内的工程定期验收结算的同时,认真做好合同外甲方新安排工程的结算工作,做到合同内外工程完成后及时签证,并按照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计价清单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保证了工程预结算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规范物资材料管理,降低采购费用

篇5:公共卫生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山东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公共卫生服务科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各村卫生室及院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月对村卫生室及院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估,考核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村卫生室及院内科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预防接种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五)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六)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七)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八)项目实施效果;

(九)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 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第八条 被查卫生室及院内科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档案、文件、登记册、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省市县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查卫生室、科室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科室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内容;

(三)认定被查科室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2

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组组长签字及报告日期。

第十二条 被查卫生室及科室应按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检查组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科室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被查者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归档。

篇6: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必须具有计划、明确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查。日常施工中,班组需进行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安全人员及安全值日人员需日常巡回检查。

4、月度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每月定时进行工程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并进行汇总,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处理方案和具体整改时间。

5、季节性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其中: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暖、防滑为重点。

6、施工现场还要经常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灭不安全隐患。

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经过交接检查。

篇7: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检查制度

为了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日常检查和专项质量检查。

1、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成立质量检查组对已开工工程进行每月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和每周一次的质量检查,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包括工程部、安质部、计划部、试验室、物资部、设备部等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检查结果作为验工计价依据,质量检查覆盖率100%。

2、不定期及日常检查制度

项目部及工区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进行不定期和日常施工质量检查,夜间施工必查,要认真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在进行质量检查时,必须采取测量检查和目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四有”,即有分析、有措施、有落实、有验证,禁止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3、专项检查制度

对重要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点施工、隐蔽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部与工程部进行检查,工程部应先行自检并填写工程检查证有关内容,备齐有关资料,首先通知内部质量检查工程师检查签证,后送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签认重要工序、隐蔽工程检查证,否则不得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参加定期的质量大检查与否,凡到工地布置、指导、检查工作时,均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及时改进。

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明确质量管理行为和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实现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为其提供满意工程。根据我公司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文件、项目部部质量管理文件特制定本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一、指挥质量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1、全员学习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验标及质量管理办法;

2、全员了解每月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现况;

3、及时通报事故案例、警示全体人员;

4、定期、不定期对管理干部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

二、质量教育形式

1、利用安全会议形式进行“质量重于泰山”宣传教育;

2、现场观摩学习;

3、开展质量管理交流会、专题会;

4、组织参加质量事故案例专题会议;

5、开展质量知识竞赛。

三、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质量管理培训

1、各单位对新工人必须从新进行技术交底并各讲解清楚;

2、项目部、施工队必须坚持质量教育:

①开工前管理人员教育:开工前组织经理部所有管理人员,对本工程的工程概况、质量目标、工期要求进行教育,使每个人都清楚了解本工程的特点和各项要求,把创优质工程作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同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编写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和相关人员签订《责任状》。②施工人员入场前教育:工人入场后先组织学习,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工程师、栋号工程师进行讲课,内容包括:本工程的概况、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奖罚办法;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全体施工人员创优质工序、优质工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③作业队生产、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教育:施工队入场后,及时完善施工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协助施工队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质量奖罚办法。

④重要工序施工前交底教育:在每道工序开始施工前,由栋号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对从事本道工序施工的班组长、技术骨干进行专门的交底教育,使上述人员明确施工要点、质量要求;做到施工时心中有数,并指导作业人员做好各项质量要求。⑤教育培训目的、效果:全体职工群众质量教育和本岗位操作规程学习率达到100%;主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新进行人员质量教育率100%;作业队伍、劳务组织、临时工质量培训率100%。

3、各单位每月建立质量教育培训周,通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事故案例分析等教育活动来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职工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 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确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月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业内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外包平米包干的结构安全评定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三)安全人员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分包队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项目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应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8、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现象,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9、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10、凡进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11、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13、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14、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四)项目工长、施工员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一次所管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五)项目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项目工人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值班室和巡逻护场体系,配合治安保卫人员,门卫人员应佩带值勤标志。

二、要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掌握每人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宿,特殊情况要保卫工作负责人批准同意。

三、治安保卫人员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月组织治安保卫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记录在册。

四、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施工现场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从事盗窃、窝赃、销脏、赌博、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配合工安机关侦破。

六、随带民工家属,须经项目部保安人员同意,方可住宿,严禁将小孩带入现场,严禁招用来历不明人员和男女混居。

七、凡工地招用外来人员,必须检查三证(身份证、务公证、暂住证、女性持计生证),证件不齐或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招用。

八、违反制度轻微者,按《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工人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项目部组织进行。

2、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

3、作业人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4、作业人员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本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措施。

(3)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掌握情况。(4)本岗位的各类安全装置的使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急救器材的使用方法。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了保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本项目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⑴.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⑵.重伤事故:按劳动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⑶.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⑷.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第四条.职工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视伤害程度及事故性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第五条.项目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分管经理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调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公司安全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通知书》于事故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3)死亡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和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主管经理批准。(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事故调查组批准。第八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3)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4)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5)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6)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8)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第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项目部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效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第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1)伤事故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部批准结案。(2)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结案。

(3)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第十六条 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建立事故档案,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3)现场调查记录、图片、照片;(4)鉴定、勘察记录及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面、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伤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的诊断过程及结果;(9)处分决定文件;

(10)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项目部建立隐患整改、检查、登记、销案台帐。

2.项目部和班组的各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和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定措施、定完成期限;整改责任人必须按期、按规范要求认真执行整改,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不得进行假整改或推迟整改完成期限。

4.隐患整改完成后,项目部或班组有关执行人员应及时填写整改回单,项目部接到回单后,应立即派人进行检查验收,确定整改落实的结果,填写检查验收记录。

5.项目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可视其危险程度,都有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权力。

6.凡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时间、不及时填写整改回单的班组和执行人,项目部一经查处将给予从重处罚,因整改不力而酿成严重后果造成工伤事故发生的,除给予处罚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清退出场。

篇8: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一)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下简称IAEA) 是国际原子能 (核能) 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IAEA通过并且我国签署的关于核能安全检查的国际公约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

IAEA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 对各国核能安全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IAEA对各国的核能发展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的机会, 对核事故或辐射提供援助, 如日本在福岛核事故中就向IAEA发出了援助申请, 也得到了IAEA的援助。这些公约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报义务, 有关国家和IAEA有知情权;第二、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有提供迅速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第三、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 开展提高核安全的技术合作, 保护个人、社会、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第四、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IAEA通过的这些公约多是鼓励性质的, 也就是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它们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来得以实现。

(二)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

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慢, 下表是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核能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 核能安全立法应当体现强烈的社会法本位的价值取向, 所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也应当以社会性为其主要特征, 保障核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社会本位立法价值取向又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安全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体现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鲜明的表达着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的态度, 安全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安全保障下利用才能实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第二十一条的“三同时”制度就是保证核能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报告书中就能很好的起到对生态安全检查监督作用。“三同时”指的是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核能生态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 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核能安全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管理上的安全。技术上要与时俱进, 管理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 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 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

(二) 科学性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要讲究科学性。检查监督要形成统一而系统的体系。核能立法本身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要以核能科学技术为支撑, 指定具体的技术量化标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要贯彻到底, 在核能源的利用上做到未雨绸缪, 遇到危机情形时有应急措施。中央与地方要相互监督, 形成统一的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对核设施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做到科学性。

(三) 经济性

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核能的利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能源上的不足, 对我国的生活生产都有很大的影响。核设备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核能源的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同样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核污染的治理与防治需要一定的技术与经济。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就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核设施进行严格管理与检查以减少核污染。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规定核能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又采取了许可登记制度对核能设施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央与各地方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

三、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立法的主要缺陷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的影响, 国务院暂停了核电新项目的审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放弃了发展核电事业。据报道, 核电新建项目审批将在今年上半年重启, 这预示了我国的核电能源将再次起步, 在利用核电造福人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核能利用存在的问题, 集中精力预防和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核电能源的安全发展, 否则将得不偿失。结合表1和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可以看出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缺乏专门的基本法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核能法》或《原子能法》作为核能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我国的核能源立法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是立法进程缓慢, 唯一出台的一部法律就是2003年6月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次全部都是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而且相当散乱, 不成体系, 缺乏整体性, 加上立法陈旧, 最早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定, 而核能技术是不断创新的, 这些对于核能安全的规制都相当不利。

(二) 缺乏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不力

例如,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这就可能出现权责不统一, 权力交叉, 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完善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中生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核原料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使得一旦发生核能生态安全事故后果将极其严重, 影响的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所以, 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应当注重防患于未然, 建立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辅的检查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对核能安全利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其中有不少需要完善改进之处。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制定《原子能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保障核能生态安全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法, 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而且散乱无章、不成体系。要完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 就要以一部基本法为依托, 作为核能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与其他制度相结合, 使核能生态安全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废料的处理等各个环节, 这样才能保障核能利用中的生态安全。

(二)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辐射安全管理司) (简称核安全司) 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 内设有多个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 但是没有细化出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虽然在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员) , 履行监督任务, 但是这种监督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应当针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负责包括核能生态安全在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可以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可以派驻的监督组 (员) 进行, 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三) 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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