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关键词: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通用9篇)

篇1: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价格

(元/公斤)

数量

(公斤)

质量标准(%)

供种时间

(亲本)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二条 受托人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面积

(亩)

预计产量

(万公斤)

质量标准(%)

收购价格

(元/公斤)

交种时间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三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种源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人在种子生产期间负责委派技术人员,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4-173191998)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条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的,应在__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六条 受托人对其所生产的种子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

第七条 种子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第八条 种子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 农作物种子田间生产档案的登记管理由双方同时进行。

第十条 种子田受灾严重减产或绝收时,双方应同时进行核查,以便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收购种子数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种子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

第十二条 种子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有偿提供的亲本种子因未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2、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有错误,或因生产技术指导失误,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3、委托人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4、受托人未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操作或未按委托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5、受托人因私自留存或私自出售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131498

预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材料品名

计量单位

数量

提供日期

亩产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1.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2.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__________________(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审核意见:

经办人:

鉴定机关(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核意见:

经办人:

鉴定机关(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月 日

预约方:

承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注: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二、预约繁育材料

材料

品名

质量(%)

计量

单位

数量

提供

日期

亩用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承约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承约方应出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六、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1.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2.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3.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负担。

七、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种子量的验收,采取由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准,最后实行多不退、少补足的办法。

八、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用_______包装,每袋标准重量为_________公斤,袋内外附有标签,标签须写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生产日期、生产商及其地址等事项。包装费用由方负担。

九、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月日,交货地点为______。

十、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运输,运费由方负担。

十一、付款方式及期限:预约方应在年月日前以(汇款或汇票、现金)向承约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剩余价款应在年月日前付清。

十二、双方一般责任: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或由承约方代办托运手续或依约定代送。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并按时付清货款。

十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应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法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担。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3

预约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约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 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 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 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 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 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 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 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 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4

预约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约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材料品名

质量(%)

计量单位

数量

提供日期

亩用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 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 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 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 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 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 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民法典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

经办人:

鉴定机关(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5

委托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价格

元/公斤

数量

公斤

质量标准(%

供种时间

亲本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二条受托人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作物

品种

面积

(亩)

预计产量

万公斤

质量标准(%

收购价格

元/公斤

交种时间

纯度

净度

水分

发芽率

第三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种源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

第四条委托人在种子生产期间负责委派技术人员,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4—17319)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

第五条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的,应在__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__日内答复。

第六条受托人对其所生产的种子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

第七条种子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第八条种子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田间生产档案的登记管理由双方同时进行。

第十条种子田受灾严重减产或绝收时,双方应同时进行核查,以便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收购种子数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种子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

第十二条种子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有偿提供的亲本种子因未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2、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有错误,或因生产技术指导失误,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3、委托人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4、受托人未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操作或未按委托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5、受托人因私自留存或私自出售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6

供方: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及《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同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当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一般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种子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订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由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亲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附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

由国家法定的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有限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xx份;合同副本xx份,送(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随着公益性行业 (农业) 科研专项“绿肥作物生产和利用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和“青海省2011年有机质提升项目”正在青海省乃至全国实施, 青海省种子需求量也相应迅速增加。绿肥种子选育、生产与营销中断十几年后重新开始链接, 难度大、任务重, 同时现有绿肥种子品种杂、生物产量较低。因此, 要做好绿肥种子的选育、生产与营销工作。

1 建立健全一整套科研选育、繁殖生产良种工作体系

1.1 加强绿肥作物种子选育的科研力量

针对当前绿肥作物的种植特性, 加大科研力量, 尽快选育出适合当前当地绿肥作物大面积种植的高产抗病的品种, 建立长效机制, 不断地推出新品种, 以适应大田种植的需求[1,2]。

1.2 建立三级种质资源圃

收集和整理现有栽培的品种资源, 从不同渠道, 如国家种质资源库和其他省市种子部门, 收集现有栽培品种加以整理, 针对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种, 适当扩大小区试验和示范区域面积, 不断提纯复壮, 更好更快地推出适应当地绿肥作物的主栽品种。绿肥种子经过选育、提纯复壮、小区区域试验、试验示范和品种审定后才能交由种子生产部门进行繁殖、推广、经营、销售。

1.3 绿肥作物繁殖

绿肥作物种子繁殖生产须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气候条件适宜种子生产、耕作水平较高和无检疫性病虫害发生的区域作为绿肥作物种子繁育基地[3,4]。绿肥作物种子繁殖生产应交由各县种子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无证繁殖生产种子是非法的。《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质和生产、检验设施; (4)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 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这些条款中,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是特别重要的。如果仅有资质和技术, 在法律上禁止生产商品种子。

1.4 培训绿肥作物种子生产者

绿肥作物种子生产者有义务对承担繁种任务的农工进行制种技术培训, 使其熟练地掌握制种技术, 能够按照绿肥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完成制种。研究和完善适合当地气候和生产条件下的最佳制种技术方案, 努力提高种子的质与量, 达到双赢。

1.5 绿肥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绿肥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一旦确定, 种子生产者应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须与基地的耕地所有者签定中、长期的种子繁育生产合同, 一般中期以5年为限, 长期以10年为限。因种子生产周期长, 受自然环境影响很大, 短期合同不利于基地建设。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双方, 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也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2 建立健全绿肥作物种子的营销体系

2.1 绿肥种子基地建设

由于绿肥作物种子不同于普通农作物种子, 不能简单依靠农户留种和市场供种行为, 要加强绿肥种子基地建设, 保障绿肥作物生产用种的合理机制。

2.2 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3 适宜种植

一个新的绿肥作物种子上市销售推广, 对栽培环境、气候条件及栽培管理措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盲目种植达不到预期的效益。种子除本身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外, 还具有特殊性, 即种子的栽培技术管理措施。因此, 绿肥作物种子经营者有法律义务向种植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种植技术管理措施等情况说明, 以便种植者按说明进行种植管理, 取得良好的效益。

2.4 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销者应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记录种子销售情况。种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除具有特殊性, 还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功能。只有通过正确的使用, 才能使其潜在的功能得以发挥, 以使产生的效益最大化。这就要求种子经销商对种子进出严格把关, 建立详细的种子经营档案, 上把种子质量关, 下把种子去向关, 经常到种植区了解种植情况, 及时解决和反馈种植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 提供良好的种子售后服务, 使其经销推广的种子品种保持活力, 为种植者增收, 为社会创造财富。

参考文献

[1]张自和.紫花苜蓿旱区播期选择与灌区稀植化种子生产[J].草业科学, 2005, 21 (12) :88-89.

[2]闵继淳, 肖凤.苜蓿种子生产技术的初步研究[J].牧草与饲料, 1990 (2) :14-16.

[3]王建红, 曹凯, 姜丽娜, 等.浙江省绿肥发展历史、现状与对策[J].浙江农业学报, 2009, 21 (6) :649-653.

篇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篇5: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泌阳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繁殖面积及回收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土壤肥力中等以上,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地块相对集中;乙方必须自己拥有自己的技术人员,并能按甲方提供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种子生产。

三、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提供技术规程资料,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乙方就生产单位及生产品种的名称、面积、分布等对外保密,严禁私自对外销售。

四、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乙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在种子生产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需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证和种子质量检验单。

2.甲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必须对每批种子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各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种子用于生产收获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责任方 负担。

五、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水分超标按国家规定标准扣除。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用编织袋装成标准件入库。 七、交货时间、地点、发送方式、运费负担: 乙方保证11月到4月分批次将农户所生产出的种子回收完毕送到甲方仓库,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结算方式和期限: 甲方在种子入库后按商品价付款,芽率检测合格后付清剩余货款。 九、双方一般责任

甲方:所提供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保证按时收购乙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甲方。

十、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定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

十一、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泌阳县种子管理站 (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①甲方所提供的繁殖材料价格12元/公斤,扣除政府补贴款(50元/亩)外,其余差价款在农户领取繁殖用种时交予甲方;②乙方应做好繁种农户的登记造册,并按泌阳县花生良种繁殖补贴要求做好有关手续办理工作;③乙方保证按甲方提供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技术管理,做好去杂等工作;④具体回收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另行协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篇6: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注: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二、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卖方应出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三、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1.买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2.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3.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负担。

四、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种子量的验收,采取由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准,最后实行多不退、少补足的办法。

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种子应经过精癣加工、分级,用_______包装,每袋标准重量为_________公斤,袋内外附有标签,标签须写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生产日期、生产商及其地址等事项。 包装费用由______方负担。

六、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货地点为______。

七、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______运输,运费由______方负担。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以 (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元,剩余价款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

九、双方一般责任:

卖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方或由卖方代办托运手续或依约定代送。

买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接收卖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并按时付清货款。

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法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担。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条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备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户名: 户名:

篇7: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质量(%)│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元)│(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篇8: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1.1 基地设施条件差, 制种产量较低

近几年, 辽宁省玉米制种面积徘徊在1.33万hm2左右。种子基地主要分布在铁岭、锦州、朝阳、鞍山等地半山、丘陵区, 由于多数基地土壤肥力不高, 基础设施条件较差, 没有水浇条件, 缺乏抗旱排涝功能, 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能力脆弱, 玉米制种平均产量在3 750 kg/hm2左右, 且年际间、地块间波动较大。

1.2 基地生产规模小, 生产难度加大

目前, 辽宁省具备玉米种子生产资质的企业近70家, 60%的企业在西北的甘肃、新疆、宁夏、内蒙等省 (区) 安排了玉米生产, 省外制种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70%, 制种基地主要集中在甘肃、新疆两省 (区) 。制种面积较大的玉米品种多数转移到西北生产, 省内生产的品种规模小、数量多, 制种地块分散, 隔离区设置及种子基地管理难度加大, 种子质量埋下潜在隐患。

1.3 制种比较效益低, 种农积极性不高

据调查, 随着近几年商品玉米价格的攀升, 种植大田玉米的平均产值为19 500~21 000元/hm2, 玉米制种的平均产值为24 000~27 000元/hm2, 产值差距4 500~6 000元。制种田费工、费时, 亲本费用高, 各种约束条件多, 以及劳动力成本逐年提高, 导致制种效益降低, 农民制种积极性不高。

1.4 生产加工能力不足, 种子安全难保障

截止2012年末, 辽宁共建成种子成套加工线37套, 籽粒烘干设备80套, 果穗烘干设备两套, 果穗烘干远不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加工设备大多建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距离种子生产基地较远, 设施与使用不配套, 遇到极端不良气候条件, 很难保证第一时间进行种子生产加工。种子生产抗灾风险减弱, 种子安全生产难以保障。

2 发展建议

2.1 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供种保障能力

针对当前种子企业起点低、规模小, 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差的实际, 完全靠企业自筹资金投资难度较大, 需要政府从政策、项目、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稳定种子生产基地, 保证种子生产面积, 提高供种保障能力。

2.2 探索新型种子生产模式, 提高制种专业化水平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过去“公司+农户”的种子生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种子产业化发展要求, 探索新型的玉米种子生产形式成为必然。目前, 辽宁省部分企业逐步尝试“公司+制种大户”或“公司+承包户”、“返租倒包”等几种生产模式, 在铁岭、锦州、朝阳等地区取得成功经验并广泛推广。实践证明, 新型种子生产模式, 不仅有利于制种技术的落实和管理, 形成一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及标准化管理, 降低了生产成本, 提高了制种产量、质量和效益, 一举多得。

2.3 推广优质高产制种技术, 提高制种产量

根据品种父、母本特征特性, 选择最佳播种方式、适宜密度、父母本行比。做好制种田隔离区设置。推广地膜覆盖、种子包衣、父本错期播种、母本行间父本零星点播制种技术。加强制种田田间管理, 严格去杂去雄、果穗降水晾晒收获。育种者在品种选育过程中, 应重视高产母本自交系的选择及制种技术的研究, 保证制种产量。

2.4 加强种子管理, 创造种子生产良好环境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 规范执法, 为制种企业、种子基地和种农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净化种子生产秩序, 坚决打击品种假冒、侵权、抢套购等违法行为。加大品种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种子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及种子生产加工能力提升, 是保证种子生产安全, 提高供种保障能力, 实现种子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分析了辽宁省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今后的发展建议。

篇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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