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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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运行规则(精选3篇)

篇1:村党组织运行规则

村“两委”议事规则

一、村“两委”议事参加的人员为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暂缺或其它原因缺席时,委托副书记或村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首先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可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提名列席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遇重要问题要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相等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由上级组织裁决。

五、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会前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六、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内容等须记录在册,会后任何不人得随意翻阅和更改原始记录,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别人有不同意见可公开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七、每个两委成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村两委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篇2:村集体“三资”管理潜规则探讨

1.1 在惠农资金上潜规则

党中央一直注重农村发展, 每年都会下拨大量的惠农资金 (低保、能繁母猪补贴、种粮直补等) 支持农村发展。一些村挪用或部分挪用惠农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堂而皇之地挪用惠农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而农民群众对此也不去追问, 挪用部分惠农资金也因此被潜规则。

1.2 在土地建房上潜规则

目前, 各地区各部门对打击“两违” (违章建筑、违章搭盖) 抓得很紧。在农村非规划区内建房, 翻建的比新建的较容易审批。想新建房的村民只好找村干部“帮忙”, 个别村干部为了满足个人需求, 收受好处, 而在村集体也只开具发票名曰“捐资款”作为“其他收入”入账或作账外账收入小金库。在上缴捐资款后, 就默许未报批先建房, 但这些资金又不能在帐面上明确表明是建房费, 出现监管不力。这些“捐资款”的收支上就出现了潜规则。

1.3 在资产买卖上潜规则

根据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 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要求报批执行。但有的村 (居) 存在“一言堂”, 村 (居) 书记或主任一人说了算, 直接贱卖处置, 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有的没有按程序经过报批, 有的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存在暗箱操作。

1.4 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上潜规则

村集体在村道铺设、水利设施、村部大楼等建设工程领域中, 有的村 (居) 存在“一言堂”;有的村 (居) 未按要求进入乡镇或县级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有的村 (居) 只是形式地按程序进入招投标, 走过场, 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与开发商或承包商挂靠和分包严重, 集体财务即被潜规则。

1.5 在征地拆迁上潜规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大面积的农村土地被征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在补偿标准认定、丈量面积、青苗和附着物数量等问题上存在着人为的随意性。这些在土地征迁上的潜规则引发了一系列上访事件等矛盾纠纷。

1.6 在资源租卖上潜规则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矿山、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在出租、拍卖等方式上没有按照程序报批, 没有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

2 对策

2.1 在惠农资金上, 要严格资金监管

足额发放惠农资金, 让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 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落实惠农政策的一种有效途径。建立有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领导小组,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企业家代表等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联合督查组, 联合监督检查, 齐抓共管, 协同形成监督机制。二是惠农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公开、真公开, 让群众明白, 接受群众监督, 及时处理群众反应的投诉、建议等情况,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活动, 挨家挨户了解情况, 严查村干部代收代发惠农资金, 防止挪用、平调、抵扣现象发生, 确保惠农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违反惠农资金有关规定的,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的, 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2]。

2.2 在土地建房上, 加大打击“两违”力度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对违法用地、违章搭盖屡禁不止的现象, 采取多项举措, 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打击“两违”行为。一是强化责任, 落实奖惩。将打击“两违”列入考评指标, 层层抓落实, 明确责任分工, 把责任与年度考核, 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相挂钩。二是加大“两违”巡查力度, 建立乡镇村三级联动“两违”巡查措施, 坚持“5+2” (每周工作日5 d+周末2 d) , “白+黑” (白天+黑夜) 巡逻方式, 刹住“两违”行为。三是设立有奖举报, 保护举报人[3]。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举报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方式, 一经查出严肃查处, 绝不手软。

2.3 在资产、资源处置上, 严格进行招投标程序

具体措施:一是村集体在资源处置上要严格按照金额大小相应进入县级招投标中心或乡镇招投标委托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防止“一言堂”。二是加强“三资”监管, 建立“三资”台账, 做好登记造册。三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时要实施“五要工程”, 即村民的事村民要知道、村民的事村民要参与、村民的事村民要监督、村民的事村民要做主、村民的事村民要满意。

2.4 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上, 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从源头上遏制基层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一是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前提下, 简化工作环节, 提高工作效能, 减少基层负担。利用电子监察进行科技防腐, 试行无纸化的电子招投标, 达到省时、省力、省钱、增效能。二是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规范村集体的招投标活动, 加强县、镇2级招投标活动的联动管理。三是坚持权益不变的原则。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权和决策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 通过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 不断规范招投标行为, 为实现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提高经济效益[4]。

2.5 在征地拆迁上, 坚持“三个一”

应该加大公示透明度, 让群众明白。一是一个政策。即统一按照一个政策方案实施征迁, 不得朝令夕改。拆迁户按照同一份的拆迁方案实施。二是一把尺子。即按照统一政策方案里规定的统一标准实施, 不得乱了分寸。同等次的东西, 补偿的标准是统一的。三是一套人马。就是征迁工作组要统一保持不变, 确保人员的稳定性, 不得随意更换[5,6,7]。人员的随意调换会造成征迁工作的衔接性问题, 影响征迁工作进度。

摘要:农村集体“三资” (资产、资金、资源) 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事关党群、干群关系, 影响农村的安定与稳定。该文就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潜规则提出破解思路, 让潜规则显规则。

关键词:“三资”管理,潜规则,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倪春红, 盛新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江海纵横, 2010 (3) :33-35.

[2]徐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 (7) :141-142.

[3]魏素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研[J].种业导刊, 2012 (12) :31-32.

[4]朱玲子.浅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 2013 (6) :83-84.

[5]廉同艳.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 2013 (4) :344-345.

[6]翁建明.莆田市新度镇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23) :393-394.

篇3:中国公务机运行规则解读

公务机在天空中合法正常运行,需要遵循很多规章要求。在我国,涉及公务机运行的基本规章包括:《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CCAR135部)、《大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CCAR121部)。这三部规章针对不同的运营人,提出了不同的运行要求,一部比一部严格。运营人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便无法开展相应的公务航空飞行活动。

运营人身份判断

CCAR91部是最基本的运行规章,任何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均需符合此规范。CCAR91部主要针对4种运营人:第一种是一般非商业运营人(其所拥有的航空器只能用于私用目的,不能进行商业运营),按规定其必须符合CCAR91部的基本规章要求;第二种是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其所拥有的航空器属于大型航空器范畴,且只能用于私用目的,与前者相比,只是航空器级别有所区别),按规定其必须在符合基本规章的基础上,满足附加的规章要求;第三种是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其所拥有的航空器可以用于非运输目的的商业飞行,不限于私用),其也必须在基本规章的基础上,满足附加的规章要求;第四种是航空器代管人(可运行代管航空器),其同样也必须在基本规章的基础上,满足附加的规章要求。

运营者如果想使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商业公务飞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务包机),则必须通过CCAR135部的审定,如果想使用大型飞机进行商业公务飞行,则必须通过CCAR121部的审定。

当然,运营人通过以上规章审定,只代表其具有公务机运行能力,不代表其就可以合法运营,要想合法运营,还需先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营商必须先拿到许可证才可以申请运行审定),或者得到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运营人得到此证,可以进行私用飞行,不可从事经营性飞行)。

以上三部运营规章与持有经营许可证没有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你可以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许可证》,来进行CCAR135部、91部审定,也可以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来进行CCAR121部审定。当然,现实操作中,几乎没有以上两种情况。大部分公务机运营商都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因为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门槛相对较低。此外,大部分公务机运营商会选择同时通过CCAR135部、91部审定,因为只有通过CCAR135部才能从事商业包机业务,而只有通过CCAR91部,才能托管公务机。

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项目中,公务机运营商的经营项目一般属于甲类项目,涵盖公务飞行、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等,因此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当然,也有部分运营商只从事公务机代管业务,其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2000万元。

对于持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一般只需通过CCAR91部的认证即可。

代管人与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任何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没有获得经营许可及运行认证的情况下,只能将购买的公务机交由有资质的公务机代管人运行。

从专业角度来说,公务机代管服务是指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飞机所有权人)将自己购买或租赁的公务机按协议委托给专业的公务机代管人,由公务机代管人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提供飞机管理和航空专业服务。公务机代管人提供的服务至少应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此外,还可以提供:代管公务机和机组的排班计划;代管公务机的维修和管理;机组人员的训练;建立和保持运行记录;运行保障和运行控制及监督等。

对于飞机所有权人来说,托管公务机有很多好处:首先,避免了自己申请成为运营人的成本:其次,避免了由于自身没有运营经验而产生的日常运行风险;此外,在机队规模很小的情况下,运营人难以做到运行经济性,而选择托管可以避免高昂的运行成本。

公务机托管一般需产生两种费用:代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一般按月支付;每一次运行飞机所产生的运行成本费用。这两种费用都需要按约定的期限由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代管人。

代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固定的,无论飞机运行与否都要收取。为了抵销这部分成本,有些公务机拥有者(比如赵本山)选择将自己的公务机租给代管人,由代管人从事包机服务,赚取的利润可以和飞机所有权人分成,这样可以抵销一些运行成本,但很难抵销大部分成本,除非市场情况很好。当然代管人要从事包机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且必须通过CCAR135部的认证。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出租自己的飞机给代管人,间接提供第三方包机服务,也有很多不利因素,比如会牺牲自己使用飞机的时间和灵活性,同时,还会加快飞机的损耗,减少飞机的使用寿命等。但对于代管人来说,租用所有权人的飞机有很明显的优势,因为这直接扩大了代管人的包机机队规模,同时又避免了高额的机队购置和管理成本。

完全产权与部分产权

公务机代管人可以提供两种形式的代管:一种是完全产权项目,一种是部分产权项目。

所谓完全产权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代管公务机的所有权人对公务机拥有完全产权;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代管人提供;

·代管人和所有权人签订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所谓部分产权项目,则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代管公务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公务机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公务机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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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代管人提供;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公务机的协议;

·代管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签订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公务机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部分产权项目中提到的“相互干租交换公务机”是指: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公务机。也就是说,代管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权利给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安排其他飞机满足飞行要求。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同一架公务机的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同时需要使用飞机;公务机处于维修状态等。

比较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项目可以发现,后者由于涉及的所有权人较多,每个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因此管理规则较为复杂。现实中,要想成功运作部分产权项目对于客户的消费理念是一大考验。参与部分产权项目的人(客户)必须具备分享的消费理念,如果不愿意分享,仅把公务机纯粹当做个人奢侈品消费,则无法参与这个项目。

对于参与部分产权项目的客户,规则中有最低部分产权份额的限制,针对不同的机型,最低份额区别如下: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声速飞机,最低部分产权份额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最低部分产权份额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从本质上来讲,部分产权项目是两个以上产权人合伙联合购买一架飞机的标准化解决方案,部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虚拟产权,所有权人得到的并非是对飞机的实际控制权,而只是得到了与部分产权相对应的飞行时间,比如一架飞机的年平均飞行小时为400小时,则购买1/8产权的产权人就获得一年50小时的飞行时间。除了购买产权的成本,每个参与者还需按期给管理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和运行成本。

部分产权项目协议一般都是开放式的,一般合约期限为5年,到期可以续约,也可以终止协议,管理人承诺和保证将按市场公平的价格回购产权,当然参与者也可以在2~3年内退出,不过需要根据协议付出相应的代价。

对于代管人来说,使用部分产权项目的好处很多,因为根据项目协议,代管人是代管公务机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部分产权项目,代管人将购机成本和运营成本转移给了消费者,同时自己有效地扩大了机队规模,提升了运营的灵活性,甚至辅助提升了包机服务能力。

对于消费者来说,部分产权项目的好处也不言而喻,一来可以避免购买整机使用的巨额成本,二来可以分担公务机拥有和运行的风险,三来通过分享,增强了其使用公务机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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