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用9篇)
篇1: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县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拟订全县优抚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核查申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办法;负责协调编制和分解下达部省属、市属、县属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1
(六)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实施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福利彩票发行计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行政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乡(镇)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乡(镇)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四)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
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2: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机关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
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乡、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经济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绩效管理、信息、固定资产、财务和后勤服务、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救灾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救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执行国家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减灾合作事宜。
(三)社会救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执行国家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担最低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严格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按时足额划拨优待抚恤金,根据上级安置政策拟订本县退役士兵、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执行国家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
负责国家、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殡仪服务设施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救助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管理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政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工作。执行国家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法规;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推进并监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指导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组织、协助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经济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股
执行国家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7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桐梓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负责县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制在内部解决。
(二)保留桐梓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承担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3: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浙政办发〔2010〕109号
【发文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为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和赴京群众服务。
(三)增加协助我省各市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对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的职责。
(六)增加与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政务信息。
(三)负责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工作,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四)负责我省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协助各派出地政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
(五)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为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提供服务。
(六)负责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和劝返我省赴京信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在京浙籍及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事处设置以下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承担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沈阳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联席会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联系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组织人事处。指导我省驻京机构加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工会组织、团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共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三)联络处。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政务联络工作;负责在京浙籍和在浙工作过的领导、浙籍“两院”院士及学部委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科研院所来浙投资合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的联络工作;负责我省在京举办大型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办事处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接待处。负责省领导赴京公务活动、出席全国性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省直机关干部赴京公务和培训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车队管理、车辆调度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群众工作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在京和赴京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我省在京经商人员、就读学生及赴京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配合省驻京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在京浙江人》编辑部工作。联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
四、人员编制
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访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4: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
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
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 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市区规划区内(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负责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建成区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排水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迁移;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迁移;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挖掘道路;临时占用道路;特殊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含经过城镇桥梁);影响三百年以下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影响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的建设工作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户外宣传活动。
(九)依法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及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保密、目标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3、负责起草全局性文稿、年鉴和大事记;
4、负责承办大型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联络;
5、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6、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
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扶贫救济和文体活动;
9、负责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队伍日常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10、负责承办党组会议及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组织、管理、分配局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费用;
13、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调配、分发和管理全局交通工具、技术装备和被装物资;
14、负责局机关财务印章、财务审计管理;
15、负责全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实施项目监管及房屋维修;
16、负责局机关办公秩序、内部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业务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工作;
5、负责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6、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8、负责对临时搭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组织专项重大治理活动;
10、负责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城市管理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股(挂局信访办牌子)
编制2人。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1、负责本系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本系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2、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调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4、受理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4名,副股4名。
机关工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旌阳区城市监察大队。为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 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 名。其中:大队长 名(按八级职员配备),副大队长 名。
六、附则
篇5: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发﹝2010﹞22号),设立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和要求;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 1
法律事务。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各乡(镇)司法所领导干部。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篇6: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达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40号),设立达州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2.对扩权强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能划归省审计厅审计。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投资及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地方性审计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扩权强县、市除外)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达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达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保密、信访、信息、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综合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法制科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对局机关各业务科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考核县(市、区)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四)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五)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承办市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市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达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企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数39名(含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工勤人员控制数4人。
五、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7: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代办、领办和批复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对规划成果的查询;负责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管理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参与出让土地招投标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六)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审批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园林建筑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和凿井等)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
(八)规划监查处(信访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巡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指导、督查、协调各规划分局的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受理、督办、协调有关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好诚信信息的调整、梳理、汇总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核准以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建筑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规划局长安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滹沱河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栾城分局等11个分局,均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核定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滹沱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分局事业编制各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核定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事业编制各15名,栾城分局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为便于工作,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四个分局可设置3-5个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篇8: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9:7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政办发〔201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等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茧丝绸工作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强化的职责
1、强化工业项目建设职责。
2、强化促进全市县域工业化的工作职责。
3、强化协调和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实施工业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除能源外的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贯彻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装备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中小企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七)承担全市煤炭、黄金、机械、化工、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室内装饰等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工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编制衔接,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争取和落实中、省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依法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搭建企业重组“平台”。
(九)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实施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管理,提升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上市的辅导、审核和推荐工作;负责省国资委与安康市政府战略合作和项目的推进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县域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研究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各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批准上报和使用监管工作;指导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展招商引资,协调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企业维权工作机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减负工作。
(十二)实施产业引导、创业辅导和政策扶持,培植经济主体;加快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信息化和生产要素市场化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和融资担保机制的建立,指导协调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融合,推动信息基础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十四)承担全市信息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对信息产业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检查,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五)负责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承办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草拟、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网络、档案、安全、环境卫生、信息发布、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监察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指导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党建、工会和统战等群众团体工作;落实办理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机关的有关批示和决定,指导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廉洁自律,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企业发展科(国资监管办公室,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公司法》等法规,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争取和落实中、省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协调企业劳资关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运行监测协调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全市工业运行监测和态势分析,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科学制定工业发展目标,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准确把握发展动态趋势,及时为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县区工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和重要报告的草拟;承担铁路煤炭运输计划管理、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五)产业规划科(编制3 名,科级领导职数1 名)
组织提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产业发展战略,制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投资项目的审核;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承担装备制造、环保产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新型材料、食品、医药、纺织等工业技改项目的审核申报以及技改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项目建设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研究提出加快工业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设考核考评的意见建议;拟订工业产业固定资产投产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承担工业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报批管理,协调解决工业项目招商、引进、开工、建设、达产等各个环节中的困难和问题;承担工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负责工业新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信息化发展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发展对策,编制实施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企业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融合;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工勤人员(司机)5名。
五、其它事项
(一)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拟订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规划,提出非公经济目标责任考核意见和办法,组织考核考评和表彰;负责中小企业运行统计、监测和态势分析,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企业减负工作,承办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域工业促进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制定全市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拟订县域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负责中、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和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三)科技创新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研究制定工业、中小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负责中、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与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和服务措施,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
(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和开办煤矿立项初审报批、矿井筹建、设计审批和验收,指导煤矿按照生产安全规范要求,完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负责查处煤炭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承担全市黄金、化工、机械、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室内装饰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依法征收散装水泥基金和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七)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为市工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财政全额预算。主要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八)职责分工的说明。
1.信息化管理的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的职能由市工信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煤炭的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由市工信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负责。
(十)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执法事项。
1.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职责委托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2.黄金矿产开采管理职责委托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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