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精选十篇)
法学案例教学 篇1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必要性和意义
从必要性来看, 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 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以及教师的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模式单一等, 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学教学的效率。因此, 创新教学方法, 使用案例教学进行高校法学教学很有必要[1]。此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和实施对于促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要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 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策略
1、选择适当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 教师首先要找到适当的案例, 才能够在实际的教学中进行应用。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把握一定的原则:首先, 选择的案例应该尽量保证其真实性, 以便给学生带来更多真实的感受, 也有助于检验学生的真实水平[2]。如, 在民法的教学中, 教师可以就本市近期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 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在案件分析之后对比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案件的分析, 有助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在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问题, 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其次, 案例应该要选择较为典型的。教师能够找到的案例必然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教师不可能在课堂中全部进行讲解, 因此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以便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例如, 在行政法中, 教师可以将案例设置为外企设立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法, 这一问题比较典型, 可以帮助学生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解[3];最后, 案例的选择要注意保持难度适中, 让学生既感觉有一定挑战, 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答。例如, 教师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 先让学生解决简单的问题, 然后加大难度:“如果你是有关部门, 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解决或者调整?”让学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起来, 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2、给学生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能够提前将自己准备好的案例分析题目布置给学生, 这样学生就可以提前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 以便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例的分析。这种教学形式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还能够让学生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复习学过的知识, 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4]。当然, 为了保证学生的准备效果以及学生的独立思考成果, 教师在课堂中可以要求学生将自己整理的资料和结果进行上台演示, 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地位, 也可以实现课堂上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 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推动学生的更好发展。
3、重视课堂讨论和总结
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自我展示之后, 教师可以让学生进行相互的讨论和分析, 这一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核心环节, 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过程中, 学生首先要清晰的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产生这种见解的依据, 然后其他学生如果对此有异议或者疑义, 则可以对该学生进行提问。发表自己观点的学生在回答其他学生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自己观点中的不足, 也能够从其他学生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找到新的看问题的思路, 因此有助于形成学生相互之间的思维碰撞, 增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促进学生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 但是却要求教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 以便推动教学的发展[5]。例如,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创设合理的情境, 活跃课堂氛围, 让学生有话要说、有话敢说。又如, 学生应该什么时候进行独立思考、什么时候进行分组讨论, 也需要由教师观察学生的表现来决定。此外, 在学生进行自我表达不够准确时, 教师也要发挥其重要作用, 引导学生回归到中心内容, 鼓励学生更加清晰地进行自我表达。只有这样, 课堂的教学有效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实现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促进学生在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此要求法学教师能够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 坚持要以学生和案例为中心, 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促进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曾辉.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适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 03:103-105.
[2]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 2013, 07:62-64.
[3]艾展刚.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 01:25-29.
[4]易清.案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 06:149-151.
刑法学分则教学案例 篇2
01.工程师叛逃案
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杨某,在国外进修期间因贪图美色、金钱,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查获。
02.毒死耕牛收购出售
被告人李某,男,34岁。因涉嫌犯投毒罪,于2000年6月4日被逮捕。
1997年冬,被告人李某到宫某家买牛未果,遂产生用毒药毒死耕牛,再买死牛出售赚钱的念头。从1997年冬至2000年2月期间,购买鼠药甘氟钾盐50余瓶,采取白天踩点、夜间潜到养牛农户处,将鼠药洒在草料上,或者直接将鼠药灌入牛嘴内等手段,先后作案27次,毒死耕牛34头,后又收购死牛出售牟利。结果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57300元,并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被毒死耕牛的农户有的放弃农耕;同时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使食用牛肉者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腹痛、头痛等中毒症状,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03.学开车肇事案
刘甲,男,45岁,系张某雇佣运输矿石的卡车司机。刘乙,男,20岁,系刘甲之子,经常陪同刘甲随车运输矿石,一方面为刘甲做伴,另一方面根刘甲学开车。某日刘甲按张某的吩咐,驾驶张某一辆无牌照大卡车运输矿石。当晚刘甲卸完矿石后,在空车返家途中,为了让儿子练习开车,遂将该卡车交给刘乙驾驶。刘乙驾车行驶至一个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及乘车人徐某受伤,二人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刘乙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刘甲合谋,由刘甲顶替刘乙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04.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
个体工商户李某,自2009年6月起,在A市B镇租用废弃工业厂房,通过回收茅台酒瓶和包装盒等方法,用廉价购买的相同香型的非茅台酒进行灌制,假冒真茅台酒销售。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向好友张某以年息2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借款人民币20余万元。借款期1年,张某获得回报5万元。
李某将灌制出的假茅台酒后,全部委托个体运输户钱某运往A市城区,批发给杨某的烟酒专卖店销售。
为了防止被查,李某积极拉拢B镇工商所所长王某,为其通风报信,并承诺将销售收入的10%作为回报。于是王某一有风吹草动,就提前给李某通风报信,李某每次接到报信就停止生产,将厂房大门紧锁,全部员工逃之夭夭,只留一名保安看门。
今年8月,A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会同工商部门进行突查,李某仍已得到消息,厂房大门紧锁,只留一名保安陈某在看守大门。为了阻止摄像,陈某砸坏了随行记者的摄像机。警察敲开厂房大门后,发现大量茅台酒瓶和包装盒,以及大量桶装白酒。
经过公安机关的紧急追查,李某等相关涉案嫌疑人已陆续被抓获归案。经查自2009年6月以来,李某灌制销售假茅台酒非法获利200万元,王某获得回报20万元。
05.走私垃圾案
被告人倪立济,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某炼胶厂业主; 被告人杨广平,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某国际贸易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2000年7月,被告人倪立济计划从马未西亚进口一批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于是与杨广平协商,委托杨广平的公司,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作为废次级乳胶手套(也就是未使用过的次品)进口。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签订后,杨广平以广州市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盐田港申报进口四个集装箱的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在货物入境检查时,海关人员怀疑这四个货柜的所谓废次级乳胶手套已被使用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该四柜货物被暂扣。后经“复查”,该四柜货物终被放行。
倪立济将该货物运至广东某炼胶厂,准备将其融化,作为乳胶原料。但在该货物拆装过程中,发现其包装袋中有大量苍蝇等活体害虫,结果在两天之后引发工厂周围居民中的疟疾流行,因处理不及时,致使三人死亡。
经案发后查实,该四个集装箱内所载乳胶手套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总重量为96.47吨。
海关检查人员违法放行,予以另案处理。
本案在提请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走私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
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作为废次级乳胶手套进口,这个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在货物拆装过程中,引发工厂周围居民中的疟疾流行,致三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倪立济、杨广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因此应按走私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 本案以走私废物罪提请起诉欠妥,理由是:
(一)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运输进境,没有逃避海关监管,而是通过办理报关手续,接受了海关检查。
(二)第339条第3款明确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进口的废物不能用作原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乳胶手套是可以再回收利用的。因此,不应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中,倪立济、杨广平将已使用作废的乳胶手套运输进境,虽然办理了报关手续,但未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而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应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提请审查起诉。
06.烧毁小金库财务资料案
张某,深圳某高级中学校长。2007—2010年期间,该高级中学为了增加收入,故意提高入学分数,以增加择校学位,收取各种名义的择校费、赞助费,合计金额500万元。为了不缴纳税款,张某指使学校会计陈某将该款存入小金库,不计入学校正规账本。在 这期间,张某为了巴结教育局长杨某,逢年过节,都用小金库的资金给杨某送红包,合计金额90余万元。2011年初,张某在收到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后,心里紧张,遂指使会计陈某将小金库财务资料烧毁。陈某不敢直接烧毁小金库财务资料,企图通过电线短路来制造意外火灾,不料失控,将整个财务室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火灾原因调查中,陈某如实招供全部事实。
07.甲投资公司吸收社会资金案
张某,甲投资公司董事长。自2005年起,甲投资公司陆续投资兴建度假村、养老院、生物制药等项目。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甲投资公司以10%的提成比例作为报酬,发动公司全体员工,以承诺年20%的回报,在社会上广泛吸收投资资金。至2010年甲投资公司共从社会吸收资金1.5亿元人民币。由于项目投资回报低,随着所吸收的社会投资资金地增加,资金成本和承诺的回报支出也越来越难以承受。2010年年底,张某感觉公司投资的项目失败,根本无法偿还在社会上吸收的投资资金,于是携公司帐上剩余的900余万元潜逃。潜逃3个月后被抓捕归案。经查明甲投资公司所吸收资金,除张某转走的900余万外,一部分作为提成已被提取,一部分拆东墙补西墙作为投资回报支付给社会投资者,剩余全部投入到项目中。
08.戴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200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戴某为了在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免费维修其妻的三菱跑车,遂与被告人杨某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后在被告人高某某的提示下,被告人戴某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妻的身份证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车损险等险种。被告人杨某将撞车之事交给本车间的修理工被告人顾某某办理。200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该三菱跑车行驶时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墩,造成车损事故,借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得理赔金为人民币78600余元的银行现金支票1张。后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杨某因车辆的维修质量及理赔金的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戴不愿提供其妻的身份证,致使被告人杨某、高某某至银行取款未逞。
09.姜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姜启祥,原海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兼海门市供销大厦总经理。第一起:1995年8月,上诉人姜启祥指使供销大厦楼层负责人黄青荣请周奕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25895.94元。1996年9月至次年1月,黄青荣(未再请示姜启祥)又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税额为人民币121547.04元。第二起: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供销大厦楼层经理周鹤松未经姜启祥同意请周奕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额101676.46元。
另查明:海门市供销大厦(已于案发前被工商部门注销)系独立法人单位,其下属职工周鹤松、周奕忠、朱瑞田、黄青荣(均另处)等分别承包该大厦的各楼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分别领有营业执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姜启祥是否应对黄青荣、周鹤松未向其请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围绕这一焦点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启祥不仅自己直接请他人,还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从而导致该大厦有关人员大量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其言行已上升为单位意志,不难看出被告人姜启祥对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不管黄青荣、周鹤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是否向其请示,被告人姜启祥均应被认为具有间接故意,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启祥与黄青荣、周鹤松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其在主观上对黄青荣、周鹤松未经请示的犯罪行为至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过失犯罪须有刑法特别规定方能构成,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存在过失犯罪,而且过失的罪过情形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姜启祥对黄青荣、周鹤松未经请示的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两笔事实情况不同,应区别对待。第一笔中被告人姜启祥曾于1995年8月指使黄青荣请周鹤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黄青荣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月又请周鹤松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未再向上诉人请示,但上诉人对此前的示意从未加以否定、纠正,明显持放任态度,所以不管黄青荣何时何地再为此行为,都在姜启祥的间接犯罪故意范围内,故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笔周鹤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未向被告人姜启祥请示,姜不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
10.清洁工误伤追小偷者案
赵某是一名清洁工,每天清晨在大街小巷清扫垃圾。一日清晨,其正在某街一转角处清扫落叶,猛听得有人尖叫“杀人啦!”“救命!”,抬头一看,见一人尖叫着“杀人啦!”从自己面前飞奔而过,后面一男子手持一把尖刀紧紧追赶,情况十分紧急,赵某当即立断,当追赶者经过自己面前时,猛地将竹扫把挡在其面前。追赶的男子猝不及防被扫把绊倒,头撞街沿石阶致颅骨骨折而成重伤。被追者乘机逃脱。后查明,被追者为一小偷,当日在农贸市场趁卖猪肉的摊主不注意,将其钱包偷走,被摊主发现,小偷撒腿就跑,摊主随后便追,因事发突然,手中的割肉没放下。小偷见摊主紧追不舍就高叫“杀人啦!”,以引诱群众阻拦摊主以便自己逃脱。事件发生一周后,小偷刘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赵某也被公安机关进行了传唤。
但此案在处理中有很多种意见,其中最主要的意见有三种: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小偷刘某构成盗窃罪,又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不构成犯罪,小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11.非法戒毒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吕伟,男,37岁,山东省海洋县人,原系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医院检验科检验师,住南京市鸡鸣山左16号302室,2006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伟系玄武医院的检验师,无临床诊治资格,但他却以医生的名义,多次私下为他人戒毒。
2005年11月13日,吕伟经人介绍在张炳兰(女,25岁)家中为张进行药物戒毒,并收取戒毒费1000元。张服药后即进入昏睡状态,次日开始发烧。吕伟认为是一般的体热和戒毒者的正常反映,没有对张进行正规检查和及时治疗,只是打了退烧针后继续 给张服药。11月16日凌晨1时许,张炳兰在家中呼吸心跳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炳兰在戒毒过程中,未能得到正规的医疗监护检查,由于服用三唑仑、氢丙嗪、氢氮平三种镇静药,致其处于睡眠状态,右肺感染未及时发现,继而发展成融合性支气管肺炎,导致心肺功能不全而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吕伟的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吕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在为张炳兰戒毒的过程中给张服用三种镇静药的事实,不是造成张炳兰死亡的直接原因,张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戒毒过程中右肺感染未及时发现和治疗,吕伟对此是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而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吕伟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身为玄武医院检验科的检验师,在为他人戒毒过程中不负责任,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身为玄武医院检验科的检验师,在为他人戒毒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的行为符合过失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只是检验师,而不是医师,不具备行医资格,因而被告人吕伟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12.非法占有错骑的摩托车案
张某借赵某的摩托车办事,办事前将车存放于车库,返回时,张某误将他人的摩托车骑走。当时,看车人没有查对车牌就放行,后张某去赵某处还车,发觉不是赵某的车,二人便决定去换车,行至途中,张赵二人共同商议,欲将错骑的车据为己有,于是将车藏匿,徒步到车棚,谎称存车时看车人就没有给车牌(错骑他人摩托车时,张某已经将车牌给了看车人),又将赵某的车骑走。
13.为追债扣押人质案
法学案例教学的纵深的发展 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行政法;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11-02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背景
案例教学起源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由当时的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教授所研究出。哈佛法学院将个案应用于教学,目的是基于研讨实务,而非研究抽象理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符合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法律知识体系而设计的。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知识内容许多缺乏统一理论的,需要用判例加以解说区别,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将经典的法律案件中,最关键的章节粹取出来并将之加以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自个案中,判断和明了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若有意见不同之处,则相对将成为探讨的重点。案例教学自哈佛法学院研究出以后的一百多年,逐渐被商学院、医学院等许多学科领域所援引[1]。中国正式引进案例教学法,得益于1979年邓小平访美时签署的引入哈佛案例教学法的中美合作协议,并由此形成了中美双方专家组成的案例开发小组。1980年后中国教育界就开始探索案例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2]。
在教育学中,人们又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教学中的案例方法,是指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实际教育过程中真实的情形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学生思考和决断的案例,利用独立研究和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3]。课堂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重实务、重讨论;第二,教学双向互动,提高自主学习。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现状与问题
将案例教学应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堂教学中已非常广泛了,绝大部分国内高校在法学教学中都或多或少的要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并且课堂安全教学已成为许多高校近十年来课堂教学改革的一种途径和类型化。但其成效又如何呢?有学者明确提出: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丝毫没有缓解法学毕业生法律实务技能差的难题,案例教学不适合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理由是:(1)中国现行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案例教学不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2)没有可供教学的权威性典型案例[4]。另有一些学者也提出,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经验,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有一定客观性,但并不完全成熟。的确,目前在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两大问题:
第一,是课堂案例教学的案例选取难。哈佛等名校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往往由教授们在经典案例中选取,要求老师事前反复精选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熟悉案件事实[5],所以案例的选取是严谨,具有一定科学标准,往往有系统的案例教材。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实并不难做到,也符合他们的法学知识体系。作为判例法国家,英美国家的许多法学基本理论、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得以确立的,而判例本身也是法的部分,因此法院每年都完整公布浩如烟海的大量案例,从中选取经典具有充足资料源泉。与此相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学科知识以抽象理论和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为主,虽然法院也有经典案例颁布,但都数量稀少,受法律限制也不公布案例的庭审、评议等必要案卷文书档案,往往只有简单案情介绍和判决书,案例本身不构成法律规则,教师在案例选取时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难以掌控。
第二,课堂讨论组织难。课堂案例教学组织难,主要体现在课堂案例讨论气氛平淡,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不高,不愿课后花时间精力准备必要材料,进行必要思考,因此课堂讨论自然也无话可说。我们的学生基于传统的学习方式压制,从小学一直到高中,从来都是以老师灌述知识为主,他们的学习思维和学习方式已经固化,大部分时候都等着老师来替他们解答问题,即便老师说错了,他们也会欣然接受,认为是真理的一部分。因此,在他们的习惯思维中课后阅读思考材料是可做可不做的,反正一切问题最后老师都会替他们解决。课堂讨论组织难,将直接导致案例教学法的失败,成效低。
三、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目前,在我国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改革中,上述问题是否无法解决?案例教学是否正如不少学者教师所体会到的成效低或根本不适合成文法的中国?笔者抱着求实研究的精神做了一项行政法课堂教改项目研究:《行政法课堂主动型教学改革——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以下就以此项目做一分析总结。
(一)选择行政法做为课堂案例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的原因
行政法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学科基础课,重要的核心课程。然而,行政法学在我国的起步和研究历史并不长,仅仅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以来的30年左右,因而许多理论还处于研究完善之中,缺乏定论性,而实务中许多问题也即待理论解决和指引,这就适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学习中讨论,在讨论中掌握了解法律规范的现状、目前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之处,未来理论研究应选择的发展方向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行政法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形成一部完整法典,具体成文性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因此无论在学习和实务运用中经典个案都起到了相当判例的作用。例如法国作为典型成文法国家,行政法上确是判例制度。我国虽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不完善,典型案例对理论与实务的推动却是有目共睹,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①,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实务与理论的发展。因此,将课堂案例教学法应用于行政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有着其天然的适合性。
(二)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课外主动学习。由学生4-6人组成团队,在课外自主寻找行政法实务案例,并且以实务案例为原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案例中运用到的理论及其发展趋势,亦或实务与理论的冲突并提出解决设想方案。
第二、课堂教学中每次花费20分钟左右时间,由上述学生团队依次上台表演案例,讲解分析经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并且提出案例中或与案例相关知识点的问题,其他学生参与回答并讨论。
第三、教师对上述学生案例设计与排演进行点评,并就案例知识点与目前教学进程中的理论学习进行相关联的展开讲授与总结,就学生参与的讨论进行深化,可要求学生课后作进一步研究并提交相应学习报告。
(三)总结
上述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解决了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
首先,是案例选取模式的改变。由传统的教师课前反复筛选转变为由学生课前自主查阅资料,寻找相关案例。虽然,学生寻找选择的案例并非一定是经典案例,但学生通过自主寻找、设计案例讲解、角色扮演的课前准备,已经明白所要在案例中解决的问题焦点是什么,以及能够运用解决问题的理论与法律规范是什么。让学生课前就大量阅读相关资料并动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等。
其次,课堂讨论方式的转变。由习惯性的分小组讨论转变为由一小组同学(轮流制)角色扮演、讲解和提问,其他同学课堂观摩,发言,回答问题式的集体讨论。由于是学生自已寻找的案例,课前做充分准备,并在课堂上生动的简炼的排演出来,避免了教师一人讲解、纯文字型案例的乏味,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充分激发。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在行政法学课堂案例教学中,教师并非无事可作的旁观者,反之,对教师课堂节奏的把握、理论知识的要求更高了。教师就像法庭上的法官不但在把握庭审进程,更需要在学生讨论中适时讲解案例涉及理论要点、实务方式,及相关个人知识见解,不旦要抛砖引玉,更要总结归纳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从而真正达到课堂案例教学的目的,让学生在学会理论知识的同时,充分掌握用理论解决实务的能力。
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试点——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是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纵深研究与尝试工,希望解决目前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存在问题。通过笔者一学年的实践,其课堂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学生行政法学习兴趣、主动学习的能力有效提高;课外学习时间增加,课堂讲授时间相应压缩,但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实践分析运用的能力却显著提高;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师生互动良好,进一步改善了学习环境,学生创新性研究积极性和能力明显加强。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個案教學法,2014年7月12日访问。
[2] 刘建新、卢厚清.案例教学法的起源、特点和应用研究[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3):61.
[3] 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 报: 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4]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法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9):51.
[5]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33.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刑法学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 篇4
一、案例教学在刑法学中的作用
(一) 让课堂教学生动化
刑法学相对于普通课程而言, 在理论性上更强, 对于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否会构成刑法犯罪、应当判处什么级别的刑罚以及刑法实施的相关依据等, 容易让学生产生抽象感, 认为刑法学只是相关刑法条例的罗列, 难以产生学习兴趣。若能够运用案例将理论融入其中, 原本抽象的理论将浅显化、通俗化, 教学将更为生动活泼。
(二) 提升学生能力
刑法学中的各项基础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到知识点, 对现实案例加以合理判断, 依照刑法对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刑罚。刑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法学类型专业课程, 案例的使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典型案例, 在课堂讨论中提升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环节将案例与争论点罗列出来, 将给学生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 为其提供逼真的实践机会, 优化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原则分析
(一) 案例需不断更新, 与时俱进
就目前刑法学案例教育而言, 对案例的选取上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续性, 即每个学年教授的内容中总会出现相同案例, 年复一年的让学生了解。虽说这类型反复使用的案例更具教学特点, 但长期固定不变的案例容易让学生产生疲倦感, 不利于学习兴趣的提升。
教师在案例选取中可多上网查找有代表性、影响范围广的案例。例如, 李天一强奸案、南京幼童饿死案、北京摔婴案、四川特大传销案等。在网络的帮助下, 即使没有教材的帮助, 教师同样能够结合刑法学知识融入其中展开教学。虽然新鲜案例可能只适应于刑法学分论教学, 但若能替换旧案例, 学生兴趣将大幅提升, 课堂讨论也会更为热烈, 因此教师应保障案例常新。
(二) 案例需与刑法实务相关, 具有典型性
案例选取应具有典型性或是重大性, 换言之, 案例应具有针对性或是代表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常会出现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中, 教师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范围较广。但是在选取时, 并非所有刑法实务案例均能够用于案例教学中, 教师应选择有代表性, 较为典型的例子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
典型案例能够按照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分类, 例如界限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 典型性案例更能够吸引学生展开讨论, 让原本偏向枯燥的刑法学变得不再乏味、单调。由此可见, 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典型性案例是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 教师应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原则, 对刑法实务的教学起到辅助性作用。
(三) 案例应难易适度, 便与讨论
教师在刑法学实务中选取的教学案例应注意难度的控制, 既不能难度太高, 又不能太容易。高难度的案例有时连检察官、法官都难以决定, 学生在学习时易产生困惑或争论;过于简单的案例会使得讨论时间过短、讨论点偏少, 让案例失去讨论的价值。
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应控制好难易程度以及争论性, 其中争论性必须包含合理性成分, 让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能够自行发现争论点, 从而引发争议, 让其运用刑法学中的各项观念将具有争议的意见表达出来, 最后再由教师总结归纳。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案例应具有争议性便于讨论, 但若争议性让案例上升到了困惑以及复杂程度, 对于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可能无从下手。因此, 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层次, 案例复杂性注意控制, 让讨论在激烈而又清晰中进行, 提升学生刑法学案例分析能力。
三、结束语
在刑法学教学中, 融入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氛围, 还能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总结让学生对其中包含的原理有效掌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层层分析、逐渐深入, 在案例选取的各项原则下增强案例的应用性与实践性, 提升刑法学课堂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孟庆华, 王法.刑法学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4 (01) :113-117.
[2]胡陆生, 胡梦桐.论刑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 (03) :88-92.
案例教学与党校法学函授教育 篇5
案例教学法近几年来在我国的教育方法改革中被广泛地提及,一些高校的法律专业已开始尝试用案例教学法来讲授法律课程。我们党校的函授教育也面临着教育方式改革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重视一下案例教学法,将其运用到我们的函授教育中去。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和特征
(一)案例教学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员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相关理论内容并培养学员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员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员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员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也常常讲到案例,其模式是:教师系统讲授法理论、法规则后,举出典型案例并加以分析,让学员进一步理解法理论、法规则。因此,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演示只能称为举例。这种举例不是学员讨论,正如潘维大先生所述:“虽偶有发问可形成师生互动,但教师通常背负教完课程的压力,因而无法作深入的探讨。”在教学的方式上仍然是教师讲、学员听,因而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理论、法规则,而不能培养学员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案例教学以对具体事实的观察和分析为前提,主张透彻地观察个别事物,深入剖析它的一切方面,注意研究教育事实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它所关注的不是教育的共性和一般性,而是教育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用以从具体的历史事实中提炼理论分析的基础。因此,案例教学是一种演进分析,得到的是一种分析规律。
(二)案例教学的特征
1、案例的运用
案例教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案例的运用,它是案例教学区别于其他方法的关键所在。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员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案例展示的都是一个又一个的事件,作为事件,就不能是对事物的静态的描述,而应展示事件演进的过程。事件中包含有问题或疑难在内。换言之,只有那些含有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案例。同时,通过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一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案例阅读者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启示。此外,事件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案例读起来生动有趣,像一个故事一样,但这样的故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杜撰出来的故事即使再有趣,也不能称之为案例。
2、教学互动
与传统填鸭式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重视的是师生之间的互动。就教师来讲,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要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出适当的案例,并且,如果手头没有现成的可以覆盖所 2
要教学内容的案例的话,他还要自己动手撰写出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现出来。就学员来讲,他也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始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从中得出对自己日后的办案工作有用的结论来。这也意味着学员必须要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一个个体都需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学员一方面从教师的引导中增进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从同学间的交流、讨论中增进对问题的洞察力。
3、时代感强
为了更好的将法律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在选案例过程中,必须要挑选与当代社会紧密结合的案例,这些案例必须能够反映出现实生活,这样才能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发的思索,思考一些现实问题,解决当前人们的困惑。一部成文法是相当稳定的,修改程序甚为严谨,所以它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及时变化,要想让大家的学习、思想跟上时代步伐,只有不断更改教学中的案例,让人们了解成文法怎样和现实生活结合在一起。如果还使用几年前的案例而无视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生活,那人们思考的、领悟的也只是几年前的社会,那这样的教学也是失败的教学。因此,案例教学是紧跟时代步伐的教学法,具有很强的时代感。
二、党校法学函授教育的特点
党校法学函授教育和一般全日制教育和党校其他专业函授教育比较起来,在学员和课程安排上有很多自己独特的地方。
(一)学员特点
1、来源相对集中
党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来自公、检、法、司及行政执法部门,有很多甚至是一个工作单位。虽然这几年生源有分散的趋势,例如很 3
多政府行政部门、党务部门、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甚至自由职业者来党校学习法律,但从整体上来讲学员结构并未有大的变动。这种来源相对集中的特点,给我们设计课程内容,选择案例提供了方便。
2、实践经验丰富
学员大都来自公检法司工作第一线,有很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并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出了一定的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反过来又指导着他们以后的工作实践。学员对于怎样把一条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掌握的很透彻,但这也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学员由于理论功底不深厚,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是偏差,当讲授理论知识与他们办案不一致时,他们往往迷信经验而否定理论,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时会成为他们接受先进理念的障碍。
3、价值观、世界观已形成党校函授学员大都是在职学生,他们都已工作多年,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他们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有自己独特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法。这一点不象是普通院校的学生价值观世界观还未形成或正在形成中,犹如一张白纸。但通过和学员交流会发现并不是每个人的价值观都是正确的,或者说他们有些人的价值观虽已形成,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困难,产生了困惑。这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有针对性的安排内容,变换教学方法,不能像教小学生一样灌输价值观。
(二)课程安排的特点
党校的函授教育和普通高校教育比较起来在课程安排上有很大特点。因学员的在职性,我们安排课程是采用集中授课,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而不同于普通高校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自学为辅的方法。每门课程只有三十几个课时,甚至更少。所以一定要合理安排课时,设置内容,要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让学员在短时间内领会精 4
髓,并能融会贯通于工作实践。
三、案例教学在党校法学函授教育的运用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被运用于商学、医学和法学中,但要想运用于党校的法学函授教育,还要和党校法学函授教育的自身特点结合起来。
(一)案例教学与学生特点相结合上述我们分析了党校学员的特点:他们工作经验丰富,价值观、世界观已形成。我们在安排案例教学时就要充分注意这一点。
首先看他们的工作经验。学员们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一个现状不容忽视,即他们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尝浅而止,一些工作经验是建立在不规范运作上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安排案例教学时首先要把理论讲解清楚,因为案例教学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论有正确认知基础之上的。在有了一定的理论功底之后,开始挑选案例。学员们普遍对一些自己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棘手的案件比较感兴趣。他们都希望通过教学过程找到解决的办法,想借课堂讨论之机和同行交流。选那些他们工作实践当中曾经遇到的,解决困难的案例会激起他们的积极性,有了积极性,一堂案例教学课就成功了一半。另外这些经验有的是建立在违法操作的基础之上,但学员有时并不自知,他们会很自然的在讨论案例中把以往的工作经验用到课堂上来,发现这些违法的办案方法时,我们要及时纠正并指出错误所在,让其印象深刻。
其次看他们的思想体系。党校学员都是成年人,他们都有自己的价值观、世界观,有自己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同样的法律条文,同样的案件让不同文化水平的人,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更甚者通过更深层次的挖掘还会得不出结论,这都是正常现象。我们老师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把握好大的方向,在大家讨论徘徊不前时适时的给与提示。此外一些学员他们长期工作在权力机关,多少 5
带有一点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在讨论中也会出现,我们要及时发现给予更正,及时灌输法治理念,改变他们思想体系中与法治相违背的观念。
(二)案例教学与课时安排特点相结合我们党校函授不同于全日制高校,采用的是集中授课,一门课程集中几天讲授,我们在安排案例教学时也要注意这一点,在选案例时应注意一个案例的知识覆盖面,尽可能多的通过一个案例讲解不同的法律理论。既节约时间,又能锻炼学员们的理论运用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准备案例时下一番功夫。此外在讨论过程中在知识切换的关节上也要注意引导,及时提醒。
要想采用案例教学,我们老师必须首先摆平位置。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授法,教师实际上更多地从讲台前站到了学生的背后,这既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可使学生有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教师不再主导课堂,仅起一个方向性作用和理论提示的作用,真正的主角应是学员。也许通过案例的学习,学生不一定把所学到的东西一一罗列或用书面的形式展现出来,但他逐渐学会了如何处理众多的疑难问题。学以致用,在做中学、学中悟是我们案例教学的最大目的。
当然,我们国家案例教学法才刚刚起步,我们党校函授教育因自己的特点在案例教学中也有自己不同之处,我们还要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使其更加适应党校函授教育,使我们的党校函授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探析 篇6
【关键词】法学教学案例教学具体运用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2-0076-01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师的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法学教学中逐渐开始重视案例教学研究,这对于着重培养、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及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当前高校教育及教学改革是有积极作用的。
一、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1.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是组织者和引导者,引导所有学生积极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学生会觉得这一学习过程很有趣,会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对抽象的理论知识能有更直观、透彻的理解。
2.重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应注重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它让学生了解了分析问题的思路,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应用什么理论和方法,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校园内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3.注重教师在教学中的"导演"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导演者,其角色是指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课前要有针对性地精选案例,课堂上组织案例讨论过程,去解决讨论中发现的问题,最后要进行总结,对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二、对案例教学法的几种模式的探讨
(一)课堂讨论模式。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二)网络教学模式。这是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
(三)观摩审判模式。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
(四)模拟法庭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真实"案件中的各种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学生亲自参与和决定庭审程序,自主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
(五)实习教学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进行实习,使其较长期、独立地参加这些机关的各种法律活动,从而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措施
(一)精选案例,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備。教师搜集相关案例,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选择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典型性;第二启发性;第三新颖性。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二)引导课堂讨论。首先,教师应创造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其次,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并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从而达到教学目的。
(三)总结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讨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指出本次案例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四)书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将理论知识与案例结合起来,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法学知识更加融会贯通。
总之,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强化了实践教学的作用,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7(8)
[2] 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6(9)
[3] 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10(1)
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应用对策 篇7
(一) 案例理论教学中案例应用对策
案例理论教学法, 主要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 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和分析, 引导学生从具体中抽象出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其要点是对法学基本原理和知识的理论把握,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是从“理论——实践——理论”的认识过程。所以, 案例理论教学法在案例的选择上有自己独特的要求。
1. 所选案例针对性强, 专门针对理论教学中的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教师讲授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尤其是实体法知识后, 都可挑选多个针对性强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来分析, 练习, 所选案例要围绕知识点, 从多个层面、角度说明该知识点。如谈到犯罪主体时, 既要选择不同年龄的主体的案例, 也要选择中国人、外国人犯罪的案例等具有针对性的案例, 使得理论教学更生动、更丰富。
2. 所选案例应该是简洁、明确的案例, 不宜长篇大论, 情节复杂, 不然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就是比传统的理论教学更生动, 但案例情节与内容有主次之分, 过分强调情节的生动效果, 则有喧宾夺主的嫌疑, 而且会占用有限的课堂时间, 使教学内容无法完成。因此必须精炼选择的案例, 提炼出案件的焦点问题, 通过问题的分析展开, 突出教学知识点的理解和把握。如教学中使用的案例除非案件为典型的疑难成案, 一般要精炼成300字左右。
3. 所选案例应具备完整信息, 以助于理解问题。
课堂教学中的案例, 以知识点的理解掌握为目标, 所以应该给出案件完整的情节, 同时要给出相应的司法判决等明确的结论性的答案, 避免引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较大争议的案件, 以免造成知识理解掌握困难、甚至混淆的局面。展示案例时可以一同展示案件的判决结果, 给学生一个完整的信息, 便于学生思考理解。
4. 所选案例源丰富, 既可以是中国的, 也可以是外国的、还可以适当的加以编纂。
在案例理论教学中, 案例源选择是丰富的, 只要能说明一个知识点的案例均可以作为候选的案例, 当然, 要达到最佳效果, 必须进行组合使用, 但这并不排斥非典型、非疑难、非贴近现实生活的案例入选, 同时为了教学可以将真实的案例加以编撰, 以达到直接说明法学理论的目的。对于国外的经典成案, 也可以大胆选择, 没有必要因其离我们的现实生活较远就望而却步, 如讲到偶然防卫, 国外的杀继父案就被广泛引用。
5. 所选案例使用方式应该灵活。
案例的使用上, 既可以举案说法, 通过案例的形式, 展开理论教学;也可以先明确知识点, 在通过分析案例加以印证;还可以编写案例习题、考试案例, 通过以案例为内容的选择、判断等题型, 帮助学生区别, 比较不同的概念和原理, 巩固和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
(二) 案例实践教学中案例应用对策
案例实践教学, 一般只在法学实践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案例分析课程、模拟法庭等) 中, 通过案件收集、案件分析、主体参与, 配合基础法律课程 (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和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 以理论联系实践为指导思想, 突出实践性和实用性原则,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使学生理解、巩固、深化相关规范和理论, 培养提高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能力。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是从“实践——理论——实践”的认识过程。该类课程属于实践性课程, 但区别于法学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如毕业设计、实习。所以, 案例实践教学法在案例的选择上不同于案例理论教学法。
1. 所选案例综合性强。
案例的选取上, 以典型为原则,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案例一般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综合性知识, 且案情一般比较复杂, 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 分析解决需要综合能力。如刑法学案例分析课程中一般选取张子强案等重大案例。行政法案例教学中选择卡多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通过这些典型的成案分析, 提高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
2. 所选案例新颖性, 可读性强。
案例的选取应注重实效性, 应该选取较新颖的案例, 如讲到危害国家安全罪, 只是一味的参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 远不如列举2004年的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效果好。当然, 案例并非绝对以新为标准, 越新越好, 而是选取典型案例中的新颖案例, 不仅包括时间要素, 还要注意案情的新颖性, 比如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案例等, 同时, 案例应当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情节, 情节过于简单不利于教学。还有, 应当排除单纯的恐怖、色情描述, 即使具有新颖性, 也不宜在课堂上讨论, 如关于女子奸淫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中单纯的方法描述等案例。
3. 所选案例程序性材料丰富、详细。
案例选取时要注重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动机、背景、当事人、辩论、辩护意见、判决结果等材料的完备性, 无论是模拟法庭、案例分析课程还是法律诊所课程, 学生参与的案件一定要有完整的各个程序必备的材料, 这样才能使学生完整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 便于通过案情分析出案件的法律原理, 得出基本正确的结论。当然, 这里可以首先隐去判决结果, 已达到不影响学生讨论的目的, 同时, 在分析过程中, 还要列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理帮助学生提高法律的综合应用能力。
4. 所选案例的真实性强。
案例的选取一定要具有真实性, 这一点不同于案例理论教学, 尽量不要编撰, 要选取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真实的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 具有真实性, 同时它又是从现实生活中搜集、经过筛选、提炼后的成果, 更能反映实际, 也更具有说服力。如民法案例分析课中的案例要尽量选择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所作的真实生效的判决, 特别是选入了近年来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 包括大案、要案、疑案以及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典型案件, 从而保证了案例的真实性、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适用性, 使之发挥良好的教学效果。
5. 所选案例的可辩性强。
适当引用有争论性的案例, 可以锻炼学生分析法理问题能力、法学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和辩论能力, 也可以增强案例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使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发挥。同时还会发现现存法律的漏洞和缺陷, 深化教学层次。所以即便是“庭审观摩”也要选择案例争论焦点较多, 有代理人 (辩护人) 出庭的案例, 如刑法案例分析课程中可以选取抢劫赌徒所赢的赌资是否违法等案例。
综上所述, 案例是法学教学的利器, 但要精心选择、正确使用, 才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目前, 各种案例分析的著作较多, 但就某一门课程量体裁衣的优秀作品不多, 教学过程中可以按照上述策略组建针对不同部门法、不同课程的教学案例库, 真正发挥案例教学之功效。
参考文献
[1]李伟.论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 2007, (5) .
[2]胡平仁, 肖伟志.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J].中国大学教育, 2007, (2) .
[3]潘新喆.“判例教学法”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启示[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3) .
[4]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 2000, (2) .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 篇8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 如何培养出色的人才, 如何有效的传播法律知识, 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当前, 我国各个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 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灌输式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专业理论知识, 学生常常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 过了一段时间就把知识又“还给”老师了。教师在课堂上过于主动, 经常是一“灌”到底。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缺乏主动思考能力, 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锻炼较少。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 积极思辨, 主动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是通过灌输教出来的学生根本不能应变社会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案情的发展, 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僵化的。正是因为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 使教出来的学生不能及时应付突发地问题, 不能果断的处理问题, 不能独立的思考问题, 缺乏应变能力。我们急需改变这种局面, 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评析
所谓案例教学法,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 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 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本文所讲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让学生应用成文法和相关法理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除非理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案例分析结论应当一致。案例教学法还不同于讲授法中的举例授课方法。在讲授教学中, 教师也会在讲授过程中举例或者在课堂上分析相关案例。但这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体, 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 这跟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目的结果都不一样。另外, 典型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 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得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 但这种方法必须在高年级或者专业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学生中应用。
目前, 我国各地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学法, 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 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不少教师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 多年都不更换。如果教学内容发生变化, 而案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样会使教学内容与所选的案例相脱节, 达不到教学效果。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 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 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其次, 有些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 导致不少案例缺乏针对性, 逻辑性也较差, 学生对案件的兴趣大打折扣。教师虚构案例, 这样的举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这些案例在当时学生也许会记得, 但事后会忘得一干二净。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的理解, 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一些真实的、就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真实的案例, 有真实的时间、地点、人物, 学生比较容易接受, 而且记忆深刻, 不容易忘记。但一些老师往往忽视这一点, 认为只要随便举一个跟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就行了, 这样不但会使教学质量受影响, 而且学生对这种案例没有兴趣。
再次, 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差。目前, 很多学校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要注意师生互动, 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互动方式是很好, 很多老师也在采用这种方式教学, 但是, 教学效果各不相同, 大部分不尽人意。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与施行
1. 案例教学法是将抽象的诉讼理论和条文化的枯燥程序
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方式, 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 是在诉讼法教学中贯彻素质教育的有益尝试。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但其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另外, 以案例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挑战, 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 对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敏感, 又要把握好方向, 在教学中的应用要适度、准确。这样既能使案例贴近社会生活, 又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 并对学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 达到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要对诉讼法学知识有深刻的领会, 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例的挑选既能适应教学的要求, 又能符合精、优的标准, 使得对案例的运用达到可以深入浅出、游刃有余的境界。再次要有开放的视野, 对非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 这样才能灵活地驾驭五花八门的案例内容, 既增添教学的趣味性, 又能围绕教学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2. 案例教学法还要根据教学内容作一定的调整, 所以, 我们首先要依据教学大纲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 民事诉讼法学全部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 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个部分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学中的比重。基础理论部分纯理论性问题多, 抽象性、综合性强, 与实践有一定的距离, 而且有相当的内容是无需借用案例来说明的, 所以对于这个部分的教学应以讲授为主, 中间穿插一些案例。引用案例是为了解释相关理论, 帮助学生理解、吸收。
3. 具体说来, 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选择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 相关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考虑的。我们要依据诉讼程序处理案件, 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所以, 要挑选与要说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第二, 典型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案例应突出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全貌, 要充分、直观, 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确立区分相似问题的尺度, 突出案例的个性。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 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典型案例。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见习报告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因为学生曾经亲身参与这些案例, 对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 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 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 除经典案例外, 应尽量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件。第三, 目的性原则。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 整体布局, 切忌为举例而举例。第四, 适度性原则。一方面, 教师在教学中的举例数量、频度要适当, 因需而设, 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 教师所用案例的复杂、难易程度要适中, 做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 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此外, 笔者认为, 系统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建立一个案例库。案例库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 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 投入了大量的成本, 并且在哈佛大学采用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 也就是没有教师讲授这一环节, 因此学生有很充足的时间来分析比较多的案例。而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 因为是在讲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学, 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案例数据库。当然, 这套案例要求有组织、有层次。首先, 案例的选择要跟教学进度大体同步, 每个案例紧扣某一章的知识点, 便于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应用把握。对于知识点较少, 比较容易自学的章节, 也可以较教学进度适当超前, 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其次, 案例的选择要有层次性, 前易后难。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简单一些, 知识点相对集中, 待学生掌握的内容越来越多时, 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渐复杂, 集中几章的知识点以提高难度, 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 同时也起到复习巩固的作用。
4. 关于案例在教学进程中的安排问题
笔者认为, 教学者应灵活掌握。教学进度不同, 案例作用也不同。教学活动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 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 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案例时也要合理安排。笔者将案例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习掌握阶段。选用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的起点, 运用分析方法, 引出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从而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 初步掌握诉讼法中的各种规定、诉讼法律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第二阶段是评价判断阶段。选用较综合、复杂、完整的案例, 通过录像、幻灯、电影等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引导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评判, 检验和巩固教学内容。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这个阶段要以前两个阶段作为基础, 在学生有了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 精选综合性案例, 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 通过独立体验, 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 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5. 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还要注意把形式多样的教学形式与有的放矢的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教学中, 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的同时, 要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 以即兴讨论、分组讨论、分别讲评和集中讲评为主, 以旁听、模拟审判、实际办案为辅, 多种教学形式交叉使用, 并不断完善, 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篇9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学,应用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 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 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 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 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 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 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 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 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 所以, 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 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 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 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中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 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 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 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 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 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 在这种教学方式中, 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 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 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 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 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 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 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 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 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 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 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 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 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 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 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 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 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 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 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 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所以, 课堂气氛平淡, 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 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 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 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 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 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 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 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 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 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 提出自己的观点, 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 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 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 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互启发, 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 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 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 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 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 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 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 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 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 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 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 还是“从案例到法则”, 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 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 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 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 突破重重障碍, 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
一方面, 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 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 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 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 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 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1. 选择适当的案例。
选择恰当的案例, 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最好是近期发生的且具有代表性的, 以便激发学生的讨论探究兴趣。二是案例的疑难性。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 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 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
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 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 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 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 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 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 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 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 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 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 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
3. 组织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 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 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成为课堂的主角。另外, 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 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 相互之间进行辩论, 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 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 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 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 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 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 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 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 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 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 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 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 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4. 教师点评。
学生发言结束后, 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 然后教师对案例作深入的分析说明。教师点评时, 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 将案件村料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结合起来, 要突出一定的学术性。对学生的回答, 要重点评判学生的思路及论证分析, 对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 教师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学生参考。
5. 书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组织学生书写案例分析报告。在这一环节中学生通过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整理可以起到巩固所学知识的作用, 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为书写案例分析报告不是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简单地罗列, 而是围绕争议的焦点将理论知识与案例结合起来, 才能有理有据。因此, 每次案例教学后, 学生要根据课堂讨论的情况书写案例分析报告, 不仅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具体化, 而且也提高了学生书面表达的能力。
总之, 案例教学法虽然具有传统讲授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 它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上存在的不足, 丰富法学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 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 但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 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 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司法操作能力方面的效果较好, 为学生适应将来具体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该种教学法需要学生在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 方能有效的开设, 因此,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在适当的时间使用案例教学法, 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小龙.浅探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5, (1) .
[2]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J].中外法学, 1998, (6) .
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现状与问题 篇10
“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 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 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 (P1 51) 在法学教学的诸多方法之中, 案例教学往往与课堂讲授法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故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往往有助于教师的系统理论分析和全面法条解读, 构成一种非常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往往是, 首先由教师指出需要学生思考的问题, 再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系列案例, 并由学生参与分析和讨论。法科学生在解读案例的过程中, 往往需要凝练和总结案例的分析提纲和关键点;其次根据分析提纲和关键点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再次, 运用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对案例进行判断、分析、论证、证伪、推理和研究;最后,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
通过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 可以实现以下教学目标:其一, 促使学生理解、掌握繁多地法学范畴、原则和理论;其二, 促使学生了解、掌握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运用;其三, 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其四, 促使学生了解法官、律师等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机制、流程以及主观心态;其五, 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相对于其他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的优点在于促进教学环节的师生互动、教学目标明确、教学活动灵活生动、教学内容导向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深受法科学生欢迎等。因此, 在教学实践中, 教师往往将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有机结合, 以案说法、以案说理。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 尽管案例教学法受到广泛运用和推崇, 但该种方法的运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缺憾和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并影响了课堂讲授的教学效果。体察和反思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与问题是深入推进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问题
第一, 在定位上, 当前案例教学法仍主要是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的有机补充, 尚未真正确立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导向。
正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所以为了满足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人才的刚性需求, 培养应用法律人才或将“社会人”培养和塑造成“法律人”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趋势。正如有学者指出:“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大多数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和少数研究型理论人才为目标, 通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来实现法律的传播, 实现依法治国, 实现用法执事, 实现法律变革;通过研究型人才的培养, 实现法律理论研究, 针对法律实践研究其变革。”“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当前的案例教学法仍主要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的有机补充, 引用和讨论案例的目的仍在于分析某种法学理论和注释某种法律规范, 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流于形式, 相关案例的解决方案往往停留于运用何种理论的层面, 而未能深入到在法务实践的操作层面, 未能将案例教学与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 这种教学方法的定位十分关键, 这将决定到案例教学法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方方面面。
第二, 尽管在法学教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 但案例本身的筛选和提供缺乏科学的标准。
当前, 教师在法学教学中所引用的案例或是自己拟制的案例, 或是将现实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案例, 或是网络下载的案例, 或是自己作为兼职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可以说, 案例的来源多种多样, 案例的可用性也各不相同。这导致学生难以透过案例清晰地体察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形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就在于案例本身的筛选和提供缺乏科学的标准。而这一案例筛选标准至少需要具备以下要素:即什么样的案例适合应用到法学教学活动中, 什么样的案例更能引发学生的共鸣和深思, 什么样的案例更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 什么样的案例更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掌握等。
第三, 尽管案例教学法获得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 但尚缺乏规范的案例教学法运用规则。
实际上, 简单的举例分析相关法条和理论的教学行为并不等同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所做的是提供一个可以经历的环境, 以使学生体验实际社会生活中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所需要的智力思维及分析, 通过一个用案例教学的过程, 学生可以感觉到实际解决问题的经历。”因此, 科学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需要一整套规范的运作流程和适用机制加以配套。而当前的教学环节就缺乏规范的案例教学法运用规则, 缺乏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引入、解读、分析、讨论、反思、解决及点评案例的运作流程。
第四, 尽管市面上有各种辅助性的案例集, 但缺乏系统、科学的案例教材。
案例集往往构成了引用案例的重要来源, 但案例集的作用很有限, 它对于学生的学习缺乏引导性, 难以起到梳理法学理论、强化法条运用、培养法律技能、塑造法治信仰等方面的作用, 难以系统性地引导学生按照科学的逻辑思维去体察、分析、讨论及解决问题。而对于实现上述目标,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分专业出版案例教材, 以案例教材配合各专业的统编教科书使用, 以分章节、按规范体例讲述的案例教材促进学生对法学基础原理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规范的注释和解读。当前开展案例教学法就特别缺乏这种能将系统性讲述与现实生活、法律的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案例教材。
第五, 当前案例教学法多借助课堂讲授模式, 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和陈旧。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 即通过主讲教师依据事先指定的教材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开展讲授活动。课堂讲授模式有助于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 有助于学生系统完整地领会各个部门法的专业知识体系;但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也暴露出“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应用”等方面的诸多弊端和不足。在课堂讲授模式中, 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和陈旧, 往往仅局限于课堂举例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并未与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教育、分组讨论、法务实习、专业论文写作等教学环节有机结合;案例教学法往往未能拓展到法学课堂教学之外, 未能贯彻与适用到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生活之中。
第六, 法科学生对于案例教学法多是被动接受和策略式学习;而少有主动参与和深入式学习。
实际上, “作为教学主体的学生, 他们的积极配合是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他们必须以一个当事人的真实心态进入角色。”由于当前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往往是教师提出和讲授, 故法科学生多是被动接受和策略式地组织学习活动;学生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的主动性和深入程度远远不够。教师囿于课堂时间的限制, 帮助学生解读案例、提出问题, 帮助学生寻找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 学生对案例的讨论时间也较为有限;教师囿于课堂人数的限制, 也不可能全面照顾到所有学生, 教师启发式教学的效果往往较为有限。故此,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 学生难以以一个当事人的角色进入到案例之中, 难以主动思考各种案例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难以深入地将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有机联系起来, 难以真正获得各种经验性的法律技能和法务实践能力。
总之, 法学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往往是制约教学效果实现的基础因素, 对这些问题的体察和反思极为必要。这有助于我们今后改良和完善案例教学法, 并最终推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顺利进行。
摘要:在法学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法科教师频繁运用且广受学生欢迎的一种教学方法。总结多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可以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法在使用上存在诸多问题, 如案例教学法的定位模糊、案例本身的筛选缺乏科学标准、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缺乏系统性的案例教材等。深入反思这些局限和不足, 有助于推进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问题,教学方法改革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 2008 (1) 。
[2]陈司谨、杨千雨.高等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变革[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1) 。
[3]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J].法学, 2005 (2) 。
[4]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1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