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资助
《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全文(共5篇)
篇1:《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全文
苏州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快推进我市科技进步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资助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资助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
(一)国内专利资助: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
(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
第四条在国内专利申请中,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资助一项申请。
第五条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资助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实行授权后资助,按所发生申请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标准:每件申请资助1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官费、检索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资助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专利资助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由第一申请人提出专利资助申请。对个人专利资助,每年资助数量不超过10件。
第九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国内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从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收据原件已入账的单位须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提交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从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须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和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单位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上一年度专利资助申请。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报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5月份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2015〕244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实施细则》全文
篇3:《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全文
上传时间:2016-01-07 | 上传者:管理员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助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17日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
篇4:最新安徽省房产税实施条例全文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5:《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文号】教助〔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2008-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教助〔2008〕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民生工程,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二月三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现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 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省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完善校内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强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工作领导,不断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各地、各校要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校要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对于数据统计中出现的错报、漏报情况,由学校自行负责,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指标,不得随意调剂,剩余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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