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精选9篇)
篇1: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1、总则
1.1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加强各公司隐患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运营,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级单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1.4 做好事故隐患检查、整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妨碍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司相关部门投诉。
2、事故隐患管理
2.1 事故隐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公司实施管理。2.2 各公司实施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做到: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公司燃气总监及子公司执行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2)明确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健全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2.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事故隐患管理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2.4 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劳动行政等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2.5公司事业部和各子公司安全科应指导和督促各公司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协调、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2.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组织、协调各公司做好事故隐患管理工作。2.7 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内事故隐患管理实施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2.8行政部等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管理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集团公司宣传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知识。
3、事故隐患检查、报告、评估
3.1 各公司应教育职工熟悉、掌握本公司生产状况、工艺过程、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危险部位,教育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提高预防危险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事故隐患。
3.2 各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同时应用各种危险分析方法,如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3.3 各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逐级上报。
3.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部位;(2)隐患类别;(3)隐患基本情况;
(4)主要危害(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以及临时防范措施。
3.5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6 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会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分级和组织评估。3.7 经过评估和分级,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公司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按国家劳动部相关法规执行。4 事故隐患整改
4.1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的原则。各公司发现事故隐患要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本单位、本部门能解决的不得推给上一级解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加以解决。4.2 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负责对各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公司应及时下达《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督促公司限期整改。
4.3 各公司接到《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
4.4 各公司因技术、财力、物力所限,对特重大事故隐患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将实际情况报告给发出《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指令书》的部门,由发出监察指令的部门核实情况后,报集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5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公司自行筹集,必要时可报请主管部门给予支持。5 奖励与处罚
5.1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由公司安全部核实后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公司,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无视劳动保护监察指令,对事故隐患拖延不改、敷衍塞责,由集团公司能源事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应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D四级。A级隐患为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级(对应国家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解决难度最大级,其它B、C、D级依次递减。
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D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D级:其它微小事故隐患。
第四条 拓博昊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总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个车间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生产部和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公司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条 公司每月18-20日召开总工程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以下简称“总工排查会”),对总工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安全生产部按照总工排查会要求编写会议纪要,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九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第十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第十一条 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十七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九条 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第二十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A、B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专业部门负责
A、B、C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A、B级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3: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 施工升降机事故原因分析
1.1 防坠安全器失灵
防坠安全器能够保证施工升降机更加平稳的升降, 避免出现掉笼坠落等情况, 是一种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防坠器安全性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乘员生命安全。在安装防坠安全器过程中, 首先要对其合格出厂试验证明进行检查。其次, 因为防坠安全器有一年合格检验时间, 所以在使用时要对防坠器进行检验。但是目前很多施工单位都不重视安全器送检工作, 都未按照规定进行送检, 极大增加了安全事故风险。
1.2 安全开关失效
施工升降机安全开关有很多, 比如对重防断绳保护开关、围栏门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开关、极限位开关、吊笼门限位开关以及顶门限位开关等。如果其中某个安全开关功能失效, 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1.3 频繁作业产生安全隐患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 为了完成施工进度, 施工升降机会长时间处于工作状态。施工升降机长时间不间断的使用, 会造成电机发热失效, 并带来安全隐患。所以, 施工升降机司机与施工管理人员要对电机间断作业设计进行考虑, 合理使用施工升降机, 在安全前提下, 最大限度发挥施工升降机的作用。
1.4 不设楼层停靠安全防护门
必须要设置好楼层停靠安全防护门, 一般来说防护门的高度不能低于1.8m, 并且还要配置有效的连锁装置。但是在目前很多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 都未能设施施工升降机停靠楼层的防护门, 或者是安全防护门能够随意打开, 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5 基础围栏不安装联锁装置
个别施工单位从施工成本出发, 未能根据施工要求将联锁装置安装在施工升降机工作基础围栏下, 这样在施工升降机工作过程中, 如果有人出现在施工升降机吊笼下方, 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严重的冲压安全事故[1]。联锁装置如果超出了施工升降机设定的自由端高度,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安全事故。
2 施工升降机安全事故的预防
2.1 架体结构与设备传动系统的检查
对施工升降机架体结构检查包括以下3点: (1) 检查连接标准节基础间的螺栓是否紧固, 螺帽有无松动情况; (2) 对各部件焊接情况进行检查; (3) 对附着杆件设置进行检查, 确保其设置为6m一道, 并且检查其是否正确地进行连接与紧固。
设备传统系统检查要包括以下4点: (1) 检查变速箱是否出现漏油; (2) 对传送带间隙进行检查, 将其控制在0.2~0.5mm之间; (3) 对啮合间隙进行检查, 将其控制在2mm左右; (4) 对齿条和齿轮磨损情况进行检查, 防止由于轴向错误过大, 导致传送强度降低并出现断齿事故。要保证施工升降机处于平稳工作状态, 没有明显的震动, 不发生噪音或其他异常响声。
2.2 检查围栏门与钢丝绳端部固结质量
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时, 要确保将机械联锁装置安装于围栏门, 并且联锁装置要具备良好性能。施工升降机只有在安装连锁装置后, 才能确保吊笼到达底部规定位置后, 围栏门能够及时打开, 并且在围栏门打开后吊笼处于停止状态不会启动。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 在施工升降机各个停靠层都合理设置安全防护门, 并安排专人对安全防护门进行管理。另外, 在钢丝绳端部固结质量检查过程中, 很多施工现场存在着钢丝绳质量不合格情况, 主要原因是在固定绳卡过程中, 未能严格安装固结标准对尾端长度、卡距、绳卡数量进行固结, 导致接头固结强度不高, 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频率。
2.3 检查施工升降机安全开关
虽然现阶段大部分施工升降机在出厂前能够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开关, 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 个别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 选择取消安置安全开关。比如在建筑施工中, 由于经常需要运载一些较长的物品或材料, 而吊笼空间又很小, 因此施工单位就直接取消顶门限位。另外, 在安全开关损坏后, 很多施工单位并不重视, 没有及时进行修理,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施工风险。所以, 要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升降机安全开关的管理, 建立完善的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确保安全开关更加有效, 不能在缺乏完善安全设施下使用施工升降机进行运载, 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2.4 电路保护与防坠安全器性能检查
未安装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仍让其运行, 容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2]。施工升降机保护设备发生故障后, 大部分维修人员并不是立即去检查排除故障, 甚至直接将短接保护设备取消, 极大增加了设备安全隐患。在设备日常检查中必须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另外, 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中发挥着重要保护作用, 所以在出厂使用前要严格进行试验, 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测试报告后才能出厂使用, 并根据相关规定, 对施工升降机的坠落试验要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2.5 维护保养到位
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工作很重要, 能够提高其使用年限, 减少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升降机过程中, 要安排维护保养作业的时间。在维护过程中, 要认真检查所有滚轮是否紧固可靠, 传动底板的螺栓与齿轮有无变形, 紧急应用开关、极限断路开关等功能是否正常等。
3 结语
由于一些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升降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导致近年来发生了不少安全事故, 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 并极大增加了工程造价, 严重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我们要对施工升降机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 找到事故发生原因, 从各个环节做好防范, 认真做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确保各项施工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张利.施工升降机的使用与管理措施探讨[J].门窗, 2014, (12) :448-450.
篇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及安全隐患
关键词:事故黑点;安全隐患;预防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127-02
交通事故黑点,又称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老百姓俗称的“鬼路”,事故多发地。事故黑点,可以是道路上的某些特征点,这个“点”一般不超过500米,在这个小区段上集中了超多数量的事故,如交叉口、桥梁或道路平曲面的特征点,也可以是一段超长路段通常1-5公里,且集中了超常数量的事故,还可以是交通网、城市路网的事故多发区域,通常面积不超过5平方公里,且这个区域有一定的功能特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第一步是交通事故黑点认定。
一、如何确定事故黑点的评价标准
可以根据本地交通安全具体情况来设定,即找事故相对集中的点段来确定其空间分布,并针对每一处事故多发点段确定其时间分布、类型分布、成因分布,以便确定治理措施和管理重点。
(一)事故多发点段的空间分布。
在电子地图上标出每起事故,一般只标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般程序报警事故,不标轻微事故或简易程序及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的具体位置,注意一定要标注在顺行方向即路的右侧。标注地点要准确,每年标注一张,根据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疏密程度来确定事故黑点位置。各年份事故黑点分布图可以迭加生成数年的事故黑点分布图,也可以从单张分布图中观察事故黑点的逐年变化情况,以便和每年的路况图、警力分布图、设施分布图对比查看。
标注黑点时要注意,把路网中的路口、路段分别编号,以便对黑点进行统计。路口要标明设施及控制方式,如车道渠化、信号灯等;路段要标明车道数及相关设施如隔离护拦、绿化带等。每一处事故黑点放大后应能看出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以及和设施的相关关系,必要时可将现场图设置进去,便于进行统计分析。但要注意应把路口黑点与路段黑点区别开来研究,不能一概而论。
(二)事故黑点的时间分布。
对于路网上事故黑点时间分布的研究,可以确定重点管理时间和时段。而对于事故多发点段黑点时间分布的研究,不仅要确定重点管理时段,而且要确定黑点治理措施。
事故黑点时间分布规律如下:
1.年份分布,就是若干年交通事故变化趋势,交通事故年份分布用来和机动车保有量年份分布对比观察其变化情况,查找机动车保有量与交通事故、交通死亡人数的相对关系
2.月份分布即一年中每个月的交通事故情况,月份分布是用来观察交通规律或运输规律安全特点的,如夏季事故、冬季事故等与生产生活规律紧密相关的特点。
3.周日分布即一年中星期一至星期日的交通事故分布情况,周日分布是用来查找工作日与休息日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的。
4.时段分布即一年中一天24小时各时段交通事故分布情况,而时段分布是用来查找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白天、黑夜事故规律特点的。
交通事故黑点的时间分布通常以交通事故时间分布统计表来表示。该表既可反映出交通事故的月份分布规律,又可以反映出交通事故的时段分布规律。同时还可以用来区分白天事故和夜间事故。具有相关性强、直观明了的统计特点。摸清了事故多发点段交通事故的时间变化规律,便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来确定管理重点和事故防范措施了。
(三)事故黑点的类型分布。
对每一处确定下来的事故黑点,按照时间分布规律来确定其事故类型的分布规律,如机动车撞机动车、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机动车撞行人、机动车撞固定物、机动车自身(如侧翻等)事故。
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一方违法引起的,也可能是由多方违法引起的,甚至可能是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或车辆安全隐患引起的。在同一地点反复发生同类事故,一般都是该地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引起的。而在同一地点事故类型不同,但各类事故比例接近,则是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设施不到位造成的。
(四)事故黑点的成因分布。
在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事故成因分析绝大多数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由于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的需要,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时仅注重当事各方违法行为证据的收取,一般不太关心路况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单因素事故,如喝醉了、睡着了或一方违法等和多因素事故即违法行为加安全隐患两种。特别是多因素事故,往往是违法行为恰好发生在事故隐患地点,如在道路安全视距不足、路面光滑、道路线形差的地点超载超速、闯红灯,则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此时要么加强管理消除违法行为,要么完善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只要解决其中一个事故形成因素,交通事故大多可以避免。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黑点成因分布规律来判定黑点处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以此作为黑点治理的一项内容。
二、按照事故黑点成因分布规律判定事故隐患
按照事故黑点成因分布规律判定事故隐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查找交叉冲突点或合流冲突点的发生位置,在冲突点处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注意,这里所指的交叉冲突点与合流冲突点包括机动车对机动车、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对行人等各类冲突形式;
(二)查看冲突点处设施是否完善、路权是否明确、安全视距是否满足要求、有无机动车抢行或快速通过的条件,若有其中一项,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三)锐角交叉路口的锐角交叉方向是否有信号控制或降速设施,若都没有则为道路安全隐患;
(四)道路上的中心隔离或机非隔离护栏、绿化隔离带高度是否超过1.2米,若超过时即为道路安全隐患。此时可以开小客车(驾驶眼高最低,约1.2米)沿隔离带一侧的车道行驶,看能否清楚或及时地发现护栏、隔离带的开口或端头,若不能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五)连续弯道转弯后50米内有路口或隔离带开口,且转弯前未设置标志进行提示时,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六)遇下坡道在坡顶处将车速降至每小时40公里,并将挡位改挂在四挡上(满载时改挂在三挡上),松油门后向下滑行,若车速增加说明坡度超过百分之四,此时若连续下坡距离超过700米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七)在车辆能够快速转向的弯道处路面存在内高外低的现象,即向左转弯时路面为左高右低、向右转弯时路面为右高左低,即为弯道反超高。此时路侧未设防护设施,路面未设降速设施并进行提示时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八)双向行驶的多车道机动车专用道路,路中缺少中心隔离或中心硬隔离为40厘米高的隔离墩,在路段机动车道进口处无加速车道,出口处无减速车道的即为道路安全隐患;
(九)水泥路面光滑平整缺少横向拉槽沟纹,沥青路面表面发亮的,均为路面摩阻系数不足,车速快时则为道路安全隐患;
(十)路侧种有花、树丛且遮挡路口视距或路口建筑物距路口过近遮挡路口视距且未设交通信号灯的地点,均为道路安全隐患。
三、如何提前发现道路安全隐患
所谓道路安全隐患是潜在的交通事故黑点,一般是由道路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与绿化、建筑设计发生矛盾造成的。当各种交通流的流量较小时,在安全隐患处发生交叉冲突或合流冲突的机会很少,故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很小。但随着各种交通流的流量增加,在安全隐患处发生冲突的机会增多,安全隐患就会以事故黑点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交通流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交通出现饱和状态,在道路安全隐患处交通事故的次数会增加,交通死亡事故的发生次数将有所减少。但是在交通上总是存在交通高峰、平峰、低峰,道路安全隐患处交通高峰较少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在交通平峰、低峰时也存在交通死亡事故的发生条件,关键要看交通流的速度与密度关系。密度大易发生事故,速度快易发生死亡事故。只有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在交通流量增加时,道路安全隐患才不会转化成事故黑点。故学会查找事故黑点的形成条件并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就可以事先发现道路上的安全隐患。通过调整交通组织及完善交通设施的方法来消除安全隐患,就可以将事后的黑点治理转变成事前的事故预防。
参考文献:
[1]揭强.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黑点安全改善决策优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2]张程. 京石高速公路事故黑点分析与预防改进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14.
[3]寇立明. 基于分形理论与GIS的交通事故黑点预判方法研究[D].重庆交通大学,2013.
篇5: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校办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各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校办备案。根据我校实际,安排安全排查岗位:校办、教务处、基建处、总务处、德育处。
第三条 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 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校办备案;同时报总务处进行整修。
第五条 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电工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八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校办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校办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一条:学期终结,由校办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篇6: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所监管的标段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总监办对所监理标段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及专项治理。
三、基本要求
1、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整改计划;
2、及时下发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及安全监理整改指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3、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4、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5、对于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指挥部和总监办备案;
6、项目部应根据总监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并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监办;
7、总监办在接到项目部整改回复以后,尽快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8、总监办在月度安全会议上通报各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施工标段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并上报指挥部。
篇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整治渔业安全生产隐患,预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强隐患排查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基础管理,及时报告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报告内容包括隐患信息、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整改的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整改时限。
3、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分轻重缓急,对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列为监管重点,优先进行整治,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对于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如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在停产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应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区海洋与渔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本办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送区安委会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治理。
二、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隐患整改完成后,本办负责向区政府汇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把隐患注销。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本办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
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2、举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中有违反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举报方式
XX区海洋与渔业办公室:电话:XXXXXXX,传真:XXXXXXXX4、奖励办法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我办调查核实,确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将登记备案,并进行跟踪督办,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每年采取不公开的形式集中奖励一次。
四、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统计制度
1、为切实加强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有效处理安全事故,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我办成立XX区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股,由XXX负责日常工作。
2、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镇(街)海渔站,由镇(街)海渔站上报区海洋与渔业办公室(电话:XXXXXX);区海洋与渔业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应在时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
4、认真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5、监督事故发生单位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和再次发生。
6、由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安全事故并报送区安办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将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及时、不认真、不到位致使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明知存在的隐患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仍然照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因监管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请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篇8: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了尽快查出故障, 在电缆沟中污水尚未排出的情况下, 抢修人员张某没有穿防护服, 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便跳入充满污水的电缆沟内, 且在1个多小时里先后3次下到污水中进行排查, 终于查出了故障点。经电力抢修人员抢修, 于次日凌晨3时30分抢修结束, 该区域随后恢复供电。虽然该起抢修事件已结束, 未发生安全事故, 供电员工的工作精神值得学习, 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安全的因素, 必须敲响警钟。
其一, 依据《电力电缆运行规程》规定,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电缆隧道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 每3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时, 如发现有缺陷, 应记录缺陷并上报, 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缺陷。而该案例中, 电缆沟中污水横流, 暴露出该供电企业没有按照规程规定执行设备定期巡视制度, 没有进行巡视检查, 对设备 (电缆沟) 长期浸泡在污水中的情况不知晓, 对电缆运行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 造成事故的发生。
其二, 抢修人员打开电缆盖板后, 张某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便跳入充满污水的电缆沟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规程》 (以下简称《安规》) 规定, 任何情况下对于被检修设备 (电缆) 应视为带电设备, 在进行检修前, 在检修地点两端需要进行安全接地, 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作业。该案例中张某未按照安全规程作业, 属习惯性违章, 无疑带来了安全隐患。
其三, 按照《安规》规定, 事故应急抢修处理结束超过8 h (城区4h) , 不能恢复应转入事故抢修, 补填工作票并履行正常工作手续。如果在夜间抢修作业至白天10时抢修工作仍需进行, 应补办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而本案例从上午10时开始进行排查, 到下午2时基本确定故障点, 至次日凌晨3时30分抢修处理结束, 时间长达近18 h, 期间并没有执行《安规》的规定, 没有办理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没有工作许可, 没有工作监护人, 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篇9: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关键词煤矿电气;事故隐患;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TM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72-0151-01
1煤矿供电系统主要事故隐患
由于电气设备和设施缺陷(选型不当、分断能力不够、电缆过载、不阻燃等)可能引发的电气事故有:电源线路倒杆、断线、过负荷、短路、停电、人员触电、电气设备起火、电火花、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等。
1)雷击过电压和消防隐患。雷雨时节因雷击产生过电压、放电产生火花或将设备和电缆击穿、甚至短路。放电产生的火花或短路的火源将易燃物(电缆、控制线、动力油、油污等)点燃,引发火灾,变配电室内未装设机械通风排烟装置及无足够的灭火器材,处理事故困难,导致事故扩大,造成全矿停电,停风、停产。
2)开关断路器容量不足。因开关、断路器遮断容量较小,不能分断短路电流,瞬间因短路故障产生大量的热能而烧毁设备及电缆,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部分用户或全矿停电、停风、停产,严重时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主变容量不足,电源线路缺陷。主变压器容量不足,一台发生事故时,其余变压器不能保证矿井一、二级负荷供电。矿井电源线路未按当地气象条件设计,遇大风、雪、覆冰等恶劣气候,线路强度不足,易造成倒杆、断线,造成全矿停风、停产,井下作业人员会因停风而有生命危险,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继电保护装置缺陷。继电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装设或采用不合格的落后、淘汰产品,会出现越级跳闸、误动作造成无故停电,扩大事故范围。
5)闭锁缺陷。开关柜闭锁未装设或失效易造成误操作,刀闸在带负荷状态下停送电,造成短路。人员在开关内部带电状态下进入会发生触电。
6)井下电气火花事故。①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安装、维修不当,造成失爆(如防爆腔/室密封不严、防爆面、密封圈间隙不符合要求等),在开关触点分-合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火花时,可能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引起瓦斯爆炸事故。②井下带电电缆由于外力原因破损、拉脱、电缆绝缘下降易造成系统短路、接地,引发电气火花,电气火花有可能造成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瓦斯爆炸事故。③电气设备保护失灵,当出现过流、短路、接地等电气事故时拒动,使设备、电缆过载、过热引发电气火花,有可能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瓦斯爆炸事故。
7)井下人员触电事故。①井下电工操作时所使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笔等器具破损、绝缘程度降低,验电笔指示不正确。②闭锁装置不全、失效、警示标志不清,人员误入。③设备电气保护装置失效,设备、电缆过流、过热仍不能掉闸断电,使其绝缘程度下降或破损。④接地系统缺损、未可靠接地、保护接地失灵,设备外壳、电缆外皮漏电。⑤违章带电清扫、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带电搬迁机电设备。⑥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误操作,停错、送错电,误认开关和电缆,没有执行作业监护制度,没有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牌。⑦无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执行高压电网作业中停电、验电、放电等规定和要求。
8)井下大面积停电事故。①井筒内电缆固定不牢,电缆坠入井筒,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事故。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当发生短路事故时,电气保护装置拒动或动作不灵敏,造成越级跳闸。③正常分列运行的双回路违章并联运行,当一段母线供电系统发生短路事故,引起另一段母线供电系统同时掉闸,双回路停电。④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的区域或设备,采用了单回路供电。
9)雷击入井事故。①经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防雷设施不完善或装置失灵。②由地面入井的管路、井架在井口处未装或安装的少于两处集中接地装置接地不良。③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未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或装置不良。
10)静电危害事故。井下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场所很多,各类排水、通风、压气管路,由于内壁与高速流动的流体相摩擦,使外壁上产生大量的静电电荷,在对地绝缘较好的管壁上产生的静电电压,可达300V以上,塑料等非导体材料管道,更易产生静电。静电放电火花会成为可燃性物质的点火源,造成爆炸和火灾事故;人体因受到静电电击的刺激,可能引发二次事故,如坠落、跌伤等。
11)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危害。矿井电网的单相接地电流达到15~20A时,如不加以补偿限制,弧光接地可能引起接地点的电气火灾,甚至引发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2)谐波及其危害。矿井电力系统中主要的谐波源是提升机采用晶闸管供电且具有非线性特性的变流设备。谐波的危害主要有:①使电网电压波形发生畸变,致使电能品质变坏。②使电气设备的铁损增加,造成电气设备过热,降低正常出力。③使电介质加速老化,绝缘寿命缩短。④影响控制、保护和检侧装置的工作精度和可靠性。⑤谐波被放大,使一些具有容性的电气设备(如电容器)和电气材料(如电缆)发生过热而损坏。⑥对弱电系统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可能在某一高次谐波的作用下,引起电网谐振,系统紊乱,造成设备损坏。
2针对上述事故隐患的安全对策措施
1)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其它变(配)电所,每年要全面统计用电负荷。系统参数有变化时,应重新核算短路电流,为继电保护的计算、整定和试验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大容量负荷投运,要重新整定和试验。
2)采区供电系统应跟随工作面不断推进随时调整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计算短路电流,全面校核继电保护整定值。
3)下井电缆在井筒段敷设时,支架上应采用橡胶压块固定的措施。制定定期检测、检查制度,井筒淋水较大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矿井高低压供电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电气设备良好接地,防止失爆、漏电事故的发生。
5)必须确保采掘供电分开,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低压检漏继电器必须正常使用,灵敏、可靠。
6)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要严把入井关,防止没有“二证一标志”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流入井下。
8)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要定期测试,对损伤、破皮漏电的电缆要立即更换。
9)完善供电系统中防止反送电的制度和措施,防止反送电造成触电事故。对变电所供电系统设备、设施合理布置,各开关柜编号、控制负荷,根据供电实际予以明确标识,防止误操作。
10)地面输电线路、变电所及井架等建构筑物均按规定装设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均应检测合格,重点防止架空电源线路遭受雷击,造成全矿停电。
11)定期对电网电容电流进行测试,超标过20A时应采取限制电容电流的措施。
12)设置滤波装置,并对矿井电网谐波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滤波系统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3结束语
煤矿电气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渐进性或突发性,并且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而复杂,包括设计、制造、疲劳、磨损、老化、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失误、环境及其它因素。通过经验教训及事故的统计分析,大部分事故的规律是可知的。通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分析总结可使多数事故在预定期间内得到控制。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体系,是预防煤矿电气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煤矿安全规程.2011.
[2]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王崇林主编.煤矿供电与电气控制.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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