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案例(精选6篇)
篇1: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案例
浅谈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效结合一、客户群的定位和拓展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一、客户群的定位和拓展
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是资源的竞争,对服务性行业而言,客户资源的竞争更是首当其冲。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日趋增多,经营产品较单一且雷同化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拓展新客户,争抢市场份额,使公司能够保持高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已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
客户结构的组成拓展客户的几点思路
(一)客户结构的组成根据一般担保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性质的要求,我们的主要业务就是¡°金融救急¡±。因此我们目前所要拓展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中小企业中的优质企业,结构上以实体企业为主,其他企业为辅。
实体企业---工业企业(制造业、加工业等);
农业(绿色、环保农业)。
其他企业---第三产业(贸易、服务业等)
(二)拓展客户的几点思路
4、客户结构分类
(1)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中的工业中小企业,有较频繁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如紧急贸易支付、银行转贷等;
(2)贸易、服务业
A:经营时间较长,信誉较高,有稳定的下游市场,在当地排名前列的贸易公司; B:知名品牌特约经销商(专业市场)、审计事务所;
C:同行业客户;
(3)临时性客户:验资或增资、投标保证等。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通过预授信形式,在一定时间段内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目前本公司预授信主要是通过OA系统审批。
1.预授信的定义:预授信是按照公司管理守则的规定,借款客户符合我们公司的要求,经办业务员在取得客户完整的资料并签订合同后,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给予客户一个最高额度的借款数额,最高额度是业务员根据公司业务守则的要求综合分析客户的综合实力来确定的一个数额。额度的期限也是根据客户的资产实力及综合状况确定的。该额度的期限可以是1年、半年、3个月。在该授信的额度内,借款客户在任何时点都可随借随还,但任何时点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给予授信的额度。
2.预授信的优势
(1)预授信可缓冲借款时间与客户调查的冲突;
(2)预授信可给客户带来便利;
3.预授信的流程
客户面谈:业务员根据公司业务对客户定位的要求,通过交流大概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初次交流,初次交流的要掌握的内容有: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我们考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借款是一律不可操作的。
企业资产状况: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年销售额状况的大体数据应在与客户交谈中得知。企业成熟度:企业是新企业、成长型企业、成熟企业也是至关重要的。
产品类型及市场需求状况:企业是经营什么产品,是从事何种服务,通过产品分析企业的市场适应性、市场需求状况。
个人资产状况 :个人资产也是证明该借款人综合实力的一项因素
家庭背景 :业务员可从交谈中了解客户的家庭成员的组成,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借款人的一种优势,我们也要作为其考核的因素。
(2)上门考察
通过与客户的基本交流,业务员了解了客户的概况,在交谈中有些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员可直接回绝客户,有些是可以进一步了解与考察的,为进一步证实客户的情况,业务员必须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项目有:
厂房:厂房是否按标准化建设,布局是否合理。
机械设备:主要设备的数量及设备的新旧程度、运转状况。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与厂房规模是否匹配,在职员工素质怎样?
生产流程:通过生产流程了解客户的经营方式。
存货:了解客户的仓库的存货存有量,过多的库存、无市场需求过期产品都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凭证:通过凭证的查看了解客户的电费、水费的月消耗量,税费申报的数额、同时也可以看出银行的资金进出的流量。
提示:对以上几项内容业务员应用相机记录企业的真实状况。
(3)正侧面了解
通过社会关系了解借款人的品行:涉及赌、毒、黄等违法和有违社会正常价值观行为的都视为关注客户。
通过应收、应付账款的客户明细,如有熟悉的企业,可通过其了解供求关系及客户实力、信誉等。
通过借款人周围环境、同行业人了解借款人家庭成员状况:子女、父母、直属亲戚。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该客户的信用及法律上的纠纷情况。如果在系统中查询有该客户的名单,业务员可将该信息打印出来,并作为推卸不给予办理的理由。通过侧面的了解有助于我们对借款人做出全面科学的判断,更有助于降低我们的业务上的风险。
(4)综合分析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整体实力与资产状况,业务员在上门考察时须用心记录以上的项目,通过记录的结果,业务部集中分析讨论该客户,论证其风险点。
(5)收集资料
通过上门实地了解情况及业务内部集中商议,如果客户基本符合要求,那么业务员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应的资料,提交的资料为:
A、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为:
营业执照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结婚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完税凭证、水电费表、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企业简介、法人与股东学历证明、近三年年报表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明细、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保证人资料、其他需要的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多页资料加盖骑缝章),由银行出具应加盖银行章。
B、个人应提供的资料为: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房产证、土地证,可以提供多套财产者从优考虑;
提供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在职人员提供收入证明一份;
最大现金流账户银行往来明细一份。
个人信用信息报告(银行出具)
(二)、单笔支用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依据,业务员核实资金用途的真实性,通过公司各级审批后,完成担保业务资金的划转。
客户授信通过后,根据客户需要的资金额,要求客户面签借款借据与借款凭证(第一次借款可以在签定合同的环节直接让客户签好借据),若客户无法当面签定,必须要求客户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借据。借据齐全后业务员就可在系统中提交单笔申请单,申请后打印出申请单据,并按级审核、签字确认,每位签字人员也将在系统中点击申请单以示审核通过。单据签好后业务员即可将申请单及借据交给客服部,由客服部安排资金、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中。
在签订借据时业务员一定得根据借款用途确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并在借据上填写清楚。
(三)业务检查与回访
业务员在办理好业务后,应经常回访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运作的近况,掌握资金的动态,通过保后的回访与跟踪定期的做好回访记录并输入担保管理系统。同时根据担保期限友情的提示客户的到期时间,准备好担保结算的工作。
(四)业务结算
到期或者未到期前,客户有担保款归还我公司,业务员接到客户电话后,应再次提醒客户还款的路径,同时立即填写结算通知单,详细注明客户还款的信息。填写完毕将后业务员将信息提交给客服部,由客服部人员查询资金的到账情况并在系统中进行结算操作。业务员看到系统结算完毕后应再次电话回应客户,告知公司已收到还款。
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同的业务有着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又体现在不同的环节(主要是担保业务资金发放前和发放中),要求业务员具备较好的财务和金融知识,并熟悉银行信贷产品的申请和发放流程,以防操作风险。按照资金用途的不同和风险等级的分类,风险防控措施可具体细化为:
1、流动资金周转:无明确的资金用途,风险等级较高,主要是凭客户的信誉;
2、紧急贸易支付 :客户提出借款申请时,业务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依据,如合同等,或根据客户平时的经营情况,判断其用款的合理性,如果离预授信时间较长的,还需提供近期的资金明细和报表,无问题则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担保信息,通过公司各级审核后发放;发放时业务员需跟踪监督客户的资金用途,要求客户将转入卡由业务员保管,并陪同客户将资金转入原材料供应方帐户;
3、银行转贷:银行转贷涉及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多,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等;
(1)流动资金贷款:与预授信时提供的银行借款明细对照,金额和期限是否一致,最主要的是通过银行人员(领导、客户经理等相关人员)了解清楚对该客户将到期贷款是否准备续贷,如续贷则要了解审批的进度如何,大约在何时资金可到位。发放时业务员监督资金转入客户贷款银行帐户,并取得贷款扣款凭证。与银行客户经理保持联系,在银行贷款发放时,与客户一起去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尽快回笼。注意:贷款资金转出受银监会限制;联保联贷的续贷风险较大。
(2)国内保理:保理业务是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补充形式,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目前银行大部份都是做隐蔽保理。保理业务到期企业需按转让给银行的应收帐款金额来还款。风险防控措施同流动资金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融资性票据,为客户提供资金作承兑保证金(注意:如是承兑到期续签,我们不提供到期解付资金)。资金转出前,业务员需取得到期承兑解付的凭证,然后需全程跟踪客户办理承兑并贴现,将贴现资金归还公司。如当天不能贴现的,需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我公司保管。
(4)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不可转让,只可议付或到期托收。对该业务我们主要是针对融资性信用证,为客户提供资金作保证金,同时要确保收方能立即议付。从费用和风险可控角度考虑,收方客户最好是在本地区,或是关联客户,以便于操作。风险防控措施类似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
4、各类投标保证:主要是工程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对房地产项目土地拍卖须谨慎,最好是不要介入。
5、验资(增资)和银行存款:验资(增资)时业务员全程陪同,身份证、印章等全部由我们保管(外资验资如无把握慎入)。银行存款业务一般为时点,要求印鉴章、网银U盾交我公司保管。
四、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是本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基础工作之一,其主要工作就是在按公司规定收集好客户的基本资料后,由业务经理根据对授信客户的实地调查情况和对客户提供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依照公司授信调查的六大要点形成一个客观、严谨、全面的客户调查报告,为公司各级领导的审批提供翔实的依据。
基本要点
1、客户基本情况:
(1)个人及配偶情况:年龄、任职经历、银行征信等 ;配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2)经营实体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结构、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经营场地和房产面积、主要机器设备、主要产品、上下游市场、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应收帐款、存货等)、银行借款明细等;
2、授信用途:按风险从高到低来分类,可分为流动资金周转、紧急贸易支付、银行转贷(含银行所有信贷产品的到期续办业务)、各类投标保证业务、验资(增资)和银行存款业务。基本要点(续)
3、资金流 :公司主办银行及其他资金进出较频繁银行最近三个月的帐户明细、个人卡最近三个月的帐户明细,统计分析与销售是否匹配;
4、资产明细:公司、个人资产;
5、负责人印象 :在当地信誉、有无违法行为;公司和个人有无涉及诉讼案件(可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6、保证措施及保证人简介: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分析与结论
1、风险揭示与防控措施: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揭示出对该客户授信存在哪些风险,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实际支用时如何控制风险。
2、授信额度是否与银行借款及临时性资金需求匹配,授信用途是否合理。
3、明确表达意见,是否同意对该客户授信。
篇2: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气:[262][2001-8-10]
中国银行广东汕尾分行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2001年8月10日发布法公布〔2001〕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汕尾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滨路36号。
负责人:林健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尧,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程一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云,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卫生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通航路联检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辉,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汕尾市卫生局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冀经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和徐瑞柏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7月10日,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与汕尾市卫生局下属企业汕尾市健通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健通公司)签订一份冀信001号合作协议书。约定:河北国投一次性给健通公司提供流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仅限于健通公司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材料;用款期限自1992年7月12日至1993年7月12日止;双方协作期满,河北国投除按时收回向健通公司提供的本金外,健通公司应按时使河北国投得到应分成的利润,分成利润的比例为以河北国投提供的资金为基数按8.2‰每月收取利润,三个月计收一次,健通公司应按每季末月的16日前将利息汇至河北国投帐户;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书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合作期满后,健通公司如未能如期归还河北国投的本金及应得利润,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河北国投本金及分成利润的责任。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以下简称汕尾中行)为上述合作协议向河北国投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内容为:根据健通公司申请,河北国投同意为其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并达成了冀信字001号合作协议书;汕尾中行愿意为该项协议下发生的全部款项担保,并担保下列各项:本担保书为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金额为该项协议下的全部人民币本金及河北国投应得到的分成利润和其它费用,本担保人确认对借款负有经济上、法律上连带责任;担保人所开具的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河北国投上述全部款项时为止。嗣后,河北国投于同年7月15日按健通公司同年7月10日的委托书将3976万元款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健通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上(另24万元河北国投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予以扣除)。贷款到期后,河北国投于1994年4
月派人赴汕尾市向健通公司催款。健通公司于同年4月8日向河北国投出具一份函称:“我司1992年7月10日向贵司借入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已于1993年7月10日到期。到期后的本金及其到期日至今的利息一事,由于我司总经理出差,故无法当面解决。我司意见是在四月底以前双方约定派人解决付还贵司本息问题。”1994年10月,河北国投再次派人到汕尾市向健通公司和担保人汕尾中行催款。汕尾中行将案外人深圳展新石油化工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展新公司)代为还款950万元的事实书面通知河北国投。该通知称:“河北国投:我行于1993年7月17日收到展新公司代贵司还款两笔分别为450万元和500万元,合计人民币950万元”。1996年2月和1997年9月,河北国投两次发挂号信给健通公司催要该笔贷款本息。挂号信中装有河北国投向健通公司的催款函。1996年2月的函载明:“健通公司并钟总经理:我公司于1992年7月向贵公司发放的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已于1993年7月12日到期,但贵公司至今仍未清偿。我公司曾多次派人、去函催要,督促贵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归还本息,但迟迟不见贵公司行动、望贵公司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我公司将诉诸法律”。1997年9月的函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1998年4月,河北国投又派人向健通公司催款,发现其办公地点已改为车库,经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得知,健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河北国投遂将健通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予以复印,该局在复印资料上三明“该公司97年已被吊销执照,本材料复印27页”,并加盖了单位公章。1999年1月28日,汕尾中行派该行成泽家副行长和陈填等一行4人到石家庄,河北国投再次要求汕尾中行履行担保责任。成泽家留下一张名片,陈填在上面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另查明:汕尾中行与河北国投于1992年7月4日还签订一份拆借资金协议。约定汕尾中行向河北国投拆出4000万元款项等。汕尾中行依约履行了拆借义务。双方亦均承认上述拆借事实。但汕尾中行未就上述协议提出反诉。原审期间,汕尾中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案外人展新公司与健通公司于1992年8月12日签订的《合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与深圳金田工贸公司、金田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共同开发深圳宝安国达大厦;首期资金约4500万元,由健通公司向河北国投拆借后已汇入展新公司指定帐户的3976万元,作为合作开发国达大厦专用款。健通公司因未按有关规定参加1996年度年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2日在《汕尾工商时报》上公告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并将该公司予以注销。后因河北国投与汕尾市卫生局和汕尾中行协商未果,引起纠纷。河北国投遂于1999年12月2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汕尾市卫生局对健通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汕尾中行对健通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河北国投与健通公司于1992年7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借款关系的法律特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河北国投按约将合同项下款项汇到健通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出借方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健通公司应按约履行偿还全部本息的义务,但由于其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理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汕尾市卫生局依法进行清理并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汕尾市卫生局作为该企业的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义务。其称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健通公司的经营执照同时注销该企业,无法履行清理义务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河北国投举证证明曾连续多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河北国投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汕尾中行为健通公司借款向河北国投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由于汕尾中行向河北国投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的有效期至借款人提通公司偿还全部款项时为止。故其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依附于主债务的,并没有明确的保证责任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择的规定,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故汕尾中行应对健通公司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费任。至于汕尾中行提出河北国投与健通公司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其提供健通公司用该笔借款搞房地产业务的证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借款人即使未按合同约定用款,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是当然导致担保无效互之保证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故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河北国投除请求汕尾市卫生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
据外,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判决:
一、汕尾市卫生局负责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
二、汕尾中行对健通公司的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各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710元由汕尾市卫生局和汕尾中行各负担139855元。
汕尾中行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河北国投分别于1994年4月、1996年2月、1997年及1998年4月多次派人、发函、电话等方式向债务人健通公司主张权利并认为主张该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河北国投并未能提供在1994年4月8日至1998年4月8日长达四年间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河北国投于1998年4月16日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时即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主债务没有经过债务人健通公司的重新确认,故河北国投早已丧失胜诉权。原审期间,汕尾中行曾提出河北国投实际上以汕尾中行资金转贷的主张。河北国投亦承认其贷款来源于汕尾中行的借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汕尾中行未能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调查,这对汕尾中行是不公平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案二审期间,汕尾中行又提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河北国投未在二年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汕尾中行可以免责。
河北国投答辩称:河北国投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汕尾中行在担保书中承诺“本担保书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贵公司上述全部款项时为止”,属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由于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以前,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又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河北国投多次派人、发信、打电话向健通公司和其财产保管人汕尾市卫生局催要借款本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至1999年底河北国投起诉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不满两年。汕尾中行作为健通公司的保证人应承担该笔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河北国投从汕尾中行拆借资金一事,与本案借款担保纠纷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应涉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市卫生局答辩称:河北国投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我局对河北国投技贷给健通公司巨款一无所知,款项也直接汇往深圳市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农行开设的帐户上。我市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个乡镇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地级市。我局办公地点是租借的,经费极其紧缺。健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局没有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分享利润,与该公司纯属一种挂靠关系。按党中央通知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脱钩。在本案中我局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我局支付有关费用(含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我局对健通公司的清理问题。1997年12月,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报吊销健通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注销了该企业。我局也于同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将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前来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清理,但通知发出后石沉大海,该公司租借办公地点也早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后我局通过各种途径通知该公司前来协助清理都不成功,清理工作难以进行。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合理判决。
本院认为:河北国投与汕尾中行于1992年7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河北国投一次性给健通公司提供流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用款期限和利率等,符合借款关系的法律特征。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认定其合法有效。汕尾中行为健通公司的上述借款向河北国投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担保书亦应认定合法有效。河北国投依约向健通公司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健通公司于贷款到期后仅通过案外人展新公司偿还了950万元,其余欠款本息未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因健通公司已于1997年被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故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不存在。汕尾市卫生局作为健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应依法对健通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通知债权人。原审判决汕尾市卫生局负责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并无不当,且汕尾市卫生局并没有提出上诉,故原审判决的上述判项应予维持。基于健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以及汕尾中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故河北国投选择起诉保证人汕尾中行,其诉权应予保护。
汕尾中行作为保证人,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汕尾中行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认为本案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认为河北国投未在二年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汕尾中行可以免责。关于本案主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表明,本案民事行为发生在1992年7月12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1993年7月12日,从1993年7月12日至河北国投于1999年1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河北国投曾多次向健通公司和汕尾中行主张权利,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因河北国投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至起诉之日,本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
关于汕尾中行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保证期间问题。汕尾中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对保证期限的起止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属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司法解释第11务之规定,汕尾中行应在主债务人健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汕尾中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1993年7月12日至1995年7月12日,作为债权人的河北国投应在此期间内向作为保证人的汕尾中行主张权利,否则,汕尾中行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表明河北国投确于1994年10月派人去汕尾向汕尾中行主张了权利,汕尾中行还向河北国投的催款人员交付一份有关案外人展新公司代为偿还本案950万元款项的说明,故河北国。投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二年保证期间。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保证期间,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河北国投分别于1994年4月、1994年10月、1996年2月、1997年9月、1998年4月和1999年1月通过派人催款、发函等方式多次向健通公司主张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故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随之而中断,保证人汕尾中行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至于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实际上以汕尾中行的资金进行转贷,即本案河北国投贷给健通公司的4000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河北国投向汕尾中行的相同数额拆借款,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汕尾中行在原审期间也未提出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汕尾中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10元,由中国银行汕尾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金联
审判员 臧玉荣
审判员 徐瑞柏
书记员 夏东霞
篇3: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首先来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35号的一个案例。该案中,受益人(出口商)提交提单副本并通过议付行A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开证行在征得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同意后,回电A银行同意接受这一不符点并授权A银行对受益人付款,随后A银行议付并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借记了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帐户并付款给A银行。开证行付款后,开证申请人对副本提单以开证行提货担保书的形式从承运人处取得货物;而此时受益人将该正本提单出售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在发现提单项下货物已经凭借银行提货担保书取走后,便要求承运人赔付货款,承运人转向开证行要求赔偿,开证行再开证申请人,发现该开证申请人已经失踪。开证行为了维护信誉只好先赔偿,只得根据提货担保书责任进行了赔付。此案中,受益人骗取两笔款项,即信用证项下议付款和出售正本提单的货款,后凋查结果显示这是一起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安排欺诈开证行的案件。
上述案例体现了提货担保的核心风险所在,即开证行失去信用证项下货权。开证行开立提货担保后即失去了对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因为保函的申请人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取得货权,若保函申请人违约,必然造成银行钱货两空的损失。在实务中,曾发生过不法分子骗取银行保函提货后销声匿迹而银行被迫向船公司及出口商赔偿货款的案例。这也是提货担保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即货物被人冒领的情形。
提货担保业务的第二个风险点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办理提货担保后,将失去拒付单据的权利。如果开证行开立了提货担保,即使日后收到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也不应对外拒付。因为,如果开证行拒受单据并退单后,受益人可以凭提单向船公司提货,由于货物已被开证申请人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取,开证行将面临船公司索赔,索赔金额除了货款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费用。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开立提货担保之前,一般都要求客户出具书面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不拒受单据。
当然,提货担保金额不确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点。从理论上讲,提货担保金额应为出口商在信用证下发运商品的发票金额,但实务中,一旦船公司因为凭提货担保放货遭到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其赔付金额可能不限于货值本身,而往往还要包含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船公司一般不接受固定金额的提货担保。由此,一旦发生诉讼,银行的赔付金额有可能远远大于实际的标的额。
另外,提货担保期限敞口也给银行开展提货担保业务造成了一定的风险点。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提货担保业务中,提单持有人向船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期大约为货物到港后一年,由于船公司解决提单持有人赔偿请求的日期,或船公司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的日期无法确定,因此,船公司向开立提货担保的银行主张权利的日期也就无法确定。在实务中,为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船公司一般不接受含有固定效期的提货担保,银行则将提货担保视为效期敞口。
综上所述,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是可能远远超过原有信用证的风险,在办理时候应该慎之又慎,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风险控制:
①准确掌握进口客户交易对方的国别情况。
提货担保业务多发生在近途的跨国贸易中,以中国与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居多,由于货物运输路途较近,而单据通过银行传递有时会迟于货物而后到。因此,在办理该提货担保业务时,一定要了解进口客户交易对方的国别情况。
②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并落实相应的抵押担保
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银行开立了提货担保即失去了拒付单据的权利,因此,只为运作规范、实力突出、履约能力较强的客户提供授信额度出具保函,对把握不大的客户应要求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必要时要跟踪客户提货、销售及货款回笼情况。
③要求进口商做出明确的保证承诺
由于在提货担保中银行通常声明,凡是船公司由于凭担保放货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银行负责赔偿。这样银行可能受到来自船公司和信用证议付行两个方面提赔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在接到进口商提交的提货担保申请后,应要求进口商出具承诺函,申明在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进口商均不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进口商应立即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给商业银行;进口商承担商业银行因出具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④慎做代收项下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只对在本行开立信用证的客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对代收项下开立提货担保,由于银行对相关的贸易背景不太掌握,也无法核对相应的货物品种、数量及价值等内容,银行对自身的担保责任和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因此,银行对代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一般掌握比较严格,只对个别资信良好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且在开立时要收取全额保证金。
⑤严格审查有关商业单据,确认货物归属及真实价值
篇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研究
关键词:担保业务;风险;内部控制
引言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以及温州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业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部分企业在这期间相继破产,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其中一些债务必然是通过担保公司借款所得,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必须清偿所欠债务,破产企业一旦过多,担保公司必然也会破产,变成破产企业牺牲品,其担保风险可见一斑。因而自2011年起,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加大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市场准入门槛增加无疑可以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还需要健全一套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因而有必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作深入的思考.
一、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风险是在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所导致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贯穿于整个担保业务的过程中,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审查决策阶段是办理担保业务的起点,也是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担保申请人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项目的风险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评估以及审核批准担保等。
在受理担保申请阶段,可能产生的风险如下:(1)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2)由于民营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担保公司上层领导可能会出于某些人情关系,使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提供关系担保。(3)申请人和公司受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导致审核缺少独立性(4)由于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高,在担保申请人的利益诱惑面前,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方面做出虚假报告,导致决策者做出错误判断,为其提供担保。
签订合同阶段是担保行为生效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产生的风险主要是在合同条款之中产生的。担保申请人可能会要求增加条款或者减少条款,以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担保公司的责任;合同内容可能存在重大疏漏或者欺诈,导致企业未来诉讼失败等。
担保过程监管阶段是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能否成功的重要保障。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日常业务监管以及财务报表监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是由于公司人员对担保申请单位监管不当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担保申请单位的问题,延误了担保公司做出决策的时间,加重了担保公司的损失。
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是企业总结经验教训的最后阶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该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没有及时总结担保业务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未成功的担保业务。以及未对公司人员做出正确适当的奖惩。尤其是未能有效地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是因为除了以上可控风险以外,还有很多不可控风险,这是我们所不能左右的,比如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损失等。
二、健全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总体思路
内部控制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企业应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实施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
在明确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应分析担保业务的总体风险收益水平,再识别担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主要风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风险较大的地方,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担保业务各环节具体控制措施
设计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业务各环节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梳理各环节的风险点,从而进一步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实现担保业务各环节的风险控制目标。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在审查决策阶段中,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时,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条件符合企业的担保政策。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任何人都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业务。(2)资信调查人员与担保受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样可以避免同一员工的舞弊行为。(3)资信调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公司应该完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在签订合同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将担保合同格式化,合同双方权利和责任相对等。如果担保申请人希望修改某些合同条款,担保公司应该聘请专业律师来一起商讨合同的制订。(2)注意对合同签章的核实,确保合同确实为担保申请人的意愿,使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中,在日常业务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持续有效的对担保申请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能够获取该公司重大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随机指派多名人员不定期的检测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被担保人申请资金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的情况。(2)应当及时报告被担保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信息,特别是不利于担保企业的负面消息。在财务报表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被担保公司财务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错账,假账。为此公司应当指派员工定期对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选取重要的财务数据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确保能够及时掌握公司动态。
在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保证每次担保业务完成,企业都能做很好的总结,做到赏罚分明。为此企业应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次发生的失误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对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对表现优异的员工都能做到正确的奖励,对员工起到鼓励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担保业务的风险并不都是非系统风险,还有一定的系统风险。虽然系统风险无法消除,但是只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标准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就可以将非系统风险降到最低,从而降低整个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而可以促进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可以使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合,使资金流入到最合理的项目之中。因而为了防止大额的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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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寒君.民营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探讨,内控与审计,2012
[4]王清刚.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应用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
篇5: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探究论文
关键词: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管理
1再担保的定义、业务分类与职能作用
篇6: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一、授信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A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借款人A公司已于2006年03月06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B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
(三)授信发放情况
2004年8月,我行与A续签了2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2004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各一份。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004年8月,我行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项下的、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共计1800万元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8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58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
二、追索情况
(一)决定诉讼
贷款到期后,鉴于A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A公司已于2006年3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A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B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B公司四个银行帐户19.7万现金,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了B公司、罗生、祁生(A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
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2004年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年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项下、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合同约定A公司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万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7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580万、利息220万未还。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偿还我行本金1580万元、利息220万元及2007年4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罗生、祁生对158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及我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被告B公司认为A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这1800万元的借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原告原贷款,是以新贷还旧贷,被告B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罗生辩称A公司已注销,股东未分配剩余财产,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
生因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A公司发放的1800万元贷款是否存在着借新还旧,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罗生、被告祁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院认为原告根据《授信额度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向主债务人A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式的过程中,即2004年12月9日分别放款400厄、300万的第二天,2004年12月10日,A公司的交易流水帐中反映还款600万元及利息共计611.68万元,对此B公司认为是借新还旧,原告认为这600万系归还本案争议的1800万以外的其他贷款,但无法提供A公司的分户帐,用以证明除2004年12月9日贷进的700万元款项A公司未用外,A公司帐上还有下余其他款项还贷的情况,故法院对该笔600万元的还贷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2005年1月11日,A公司还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共计30143万,B公司认为是以新贷还旧贷,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A公司分户帐上资金变化结合数额及A公司与其还有另外单项贷款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也认定该笔300万的还款亦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故判决保证人B公司对这两笔已用作以新贷还旧贷的贷款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只承担向原告偿还A公司下欠的借款本金中的680万元本息的责任。
关于被告罗生、祁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A公司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前,经股东会决议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日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了结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罗、祁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未在公告期间主张债权,在A公司注销后,罗、祁不再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市中院因此判决:
一、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0万元及至2007年4月30日的利息70.59万元及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26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77896元、原告承担51930元。
经办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按时上诉至省高院,原审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难度大不愿再行代理,经办行重新选聘了律师代理二审,但最终省高院二审结论是维持了原判。
三、经验教训
可见,该案实为借款人有预谋的恶意逃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就已经有恶意逃债的准备,并利用经办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法律条款不严谨的漏洞来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此达到逃废我行债务的目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具体分析如下:
(一)无抵押贷款风险难控
1、借款人为商贸企业,而且部分资金用于广州等外地,一是不便监控,二是贷款无实物资产抵押,为其逃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也给后期追索带来很大困难。
尽职调查报告中“预计2003年商业活动中的净土现金流量大于我行授信额度所占用风险值,故我行对其发放2000万授信额度的风险性较小”存在偏差,因为这完全是对借款人持续经营的假设,如果停止经营了呢?这个没有考虑;而且A公司仅是商贸企业,信用评级竟然评为AA级。
2、担保人B公司也是商贸企业,且只早于借款人一年成立,年销售收入3945万元、净利润只有96万,且在我行还有6000万授信,以其经营情况看自身偿债能力着实有限;而且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清,既无抵押担保,也未在我行开户,无法实时监控其资金与经营情况,这在后来无法查封土地以迫其履行担保义务得到了体现。
3、借款人用款与还款单据没有注明款项性质,没有证明上述900万不是借新还旧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定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有效约束借款人股东,导致其以公司行为逃脱责任
按理,该笔授信借款人无资产抵押,那么应该落实担保人的抵押,如果也没有抵押,那么借款人和担保人股东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个人资产抵押,但本案两被告股东均未提供,为其逃避个人连带责任提供了方便,这不失为一大教训。
(三)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1、该笔授信实际经过数次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时候仍然以借新还旧方式延续授信,通过贷后报告可见贷后管理完全流于形式,只字未提广州品牌经营情况,情况不明决定难下,故难以及早采取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
2、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不清不楚
保证人经营和资产分布情况都不清楚,一是不知道其资金在哪里体外循环,冻结了四个帐户一共还不到20万资金,可见对其日常经营完全不知情;二是其购买土地进行了诉讼也从未提及,这些都应是风险触发因素,贷后报告也只字未提,还是位移清收时调查才打听到这个情况,我行在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查封而陷于被动。
不能排除保证人与借款人采取一致行动隐匿资产、共同逃债的可能性。
3、借款人破产清算竟毫不知情
2005年7月4日借款人还向我行借出最后一笔贷款200万元,5个月后即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日在武汉晨报上3次刊登公告破产清算,期间我行无人知晓,3个月后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我行仍不知道;在该笔贷款位移清收准备打官司、诉前调查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我行诉讼也未达到预期目的,最终将会面临重大损失。
四、结论:
1、借新还旧法律风险巨大,我行已经改为收回再贷,从法律上堵住了借款人、担保人免责的可能性;
2、中小企业授信须足额抵押或者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免债权落空;
3、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强化约束力,防止以公司行为逃废债务;
4、贷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个人道德风险导致授信风险恶化造成实际损失;
5、听说借款人具一定背景,这种背景影响了法院,也影响了我行的判决,故应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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